各項之一:CC01010 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CC01080 電 子零組件製造業,D101011 發電業,E601010 甲級電器承裝業, IG03010 能源技術服務業或D101060 再生能源自用發電業。
保證責任台灣省蔗農農業生產合作社
「公開招標出租高雄市旗山區新大林段土地建置太陽光電設施案」 投標須知
一、簡介:
(一)本案為土地出租案,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公開招標方式,以租金及開發權利金計算總價最高者為得標廠商,得標廠商應依政府法令規定辦理本案相關事宜。
(二)得標廠商因配合辦理租賃標的依法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農業
容許設施設立太陽光電等相關作業,所發生之相關費用及稅捐除地價稅外,概由得標廠商全權負擔。
二、投標廠商資格:
(一)須為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營業項目必須具備下列
各項之一:CC01010 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CC01080 電
子零組件製造業,D101011 發電業,E601010 甲級電器承裝業,
IG03010 能源技術服務業或D101060 再生能源自用發電業。
(二)最近一期未欠繳營業稅者。
(三)最近 3 年內無退票紀錄者。
(四) 實收資本額須為:新臺幣2億元以上(合作團隊之實收資本額皆可
合併計算)。
(五)須具有建置太陽光電設施之實績,合計達4MW以上者。
(包括已完成建置者,合作團隊實績皆可合併計算)。
投標廠商可尋找1家廠商組成合作團隊,限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進行投標:
1.投標廠商組成合作團隊之廠商,均須符合本條 (一)~(三)
款之規定,另第(四)~(五)款所定實收資本額及建置營運
實績,合作廠商均可合併計算(國外廠商可參加投標廠商合作
團隊,但應提供法院或民間公證人之公證文件)。
2、投標時須檢附經公證或認證(法院或民間公證人之公證)之
合作廠商協議書(由廠商自行提供)。
三、投標廠商投標時應提出之資格文件:
(一)公司設立證明: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書、公司設立或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投標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依法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納稅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倂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無退票紀錄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 3 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投標廠商過去建置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實績:合計實績須達4MW
以上者(包括已完成建置及與台電公司併聯掛表,合作團隊之實績皆可合併計算),並須檢附經濟部能源局設備登記函或台電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函,台電公司或國外再生能源躉購契約。
四、招標範圍及建置期限:
(一)招標範圍以本社公告之土地清冊面積38.054公頃(包含666地號地上物鐵皮屋一棟面積92.71坪)土地開發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凡參與投標者,均視為已無條件接受以本社公告之土地清冊面積38.054公頃土地,實際面積以點交為準,點交後不得異議。
(二)得標廠商如無法於3年內,完成太陽光電建置及與台電公司併聯掛表,
則依本須知第二十四條第五款辦理。
(三)得標廠商應依政府相關法規,以土地變更編定或農業容許設施設立方式建置太陽光電。
五、租賃標的使用期間自簽約日起算,加計自得標廠商與台電公司完成併聯
售電之日起至屆滿20年之日止。期滿如無違約情事,得經雙方議約,
完成後辦理續約,並應另行辦理公證。
六、土地標示清冊:詳附件 1,本社已取得鄰地授權書。
七、現況勘查:
(一)標租土地清冊(附件 1)內容僅供參考,不等同完全具有技術上之可
行性,亦不代表相關法規與行政上之障礙已全數排除,投標廠商應
於投標收件截止日前,應依照附件 1 親赴本案基地現址勘查,瞭
解土地現況評估其技術上及財務上之可行性,並應自行查明基地實
況及所有可能影響本案開發之現有或預期未來情況與事項(包括有
無饋線等)。
(二)投標廠商提出投標文件,即視為業已詳細瞭解本案租賃基地現況及對本社所提供之資料已確實瞭解。
(三)如係因投標廠商未詳盡勘查本案租賃基地,以致未能瞭解招標文件之內容,不得於日後藉詞推卸其應依契約規定期限提出規劃方案之責任。租賃時亦不得以未瞭解招標文件之內容,或未熟悉本
案之特性,而請求補償。勘察、測定、調查,以及辦理土地變更作業所發生之費用與責任,概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四)投標廠商應熟悉並遵守有關之法令規章,任何觸犯法令之過失,
均不得藉詞不瞭解而請求免責。
八、租金及開發權利金之計算方式:
(一)租金:得標廠商自簽約日起每年繳交予本社之租金,以租金得標價
計收,本社租金底標價訂為1年新臺幣40萬元,租金投標價以每
年填寫之,得標廠商與台電公司併聯售電日止,期限3年(籌備期),
(二)開發權利金:得標廠商自與台電公司併聯售電日起每年應繳交予本
社之開發權利金,以開發權利金得標價計收,本社開發權利金底
標價訂為1年新臺幣10萬元/公頃,開發權利金投標價以每年,每
公頃填寫之(面積為38.054公頃,以點交後實際面積為準)。
九、租金及開發權利金之繳納方式:
(一)租金:應每年繳交1次,於簽約日起10日內繳交第1年應繳納之租金,
第2或3年繳交時間亦同,不足1年則依比例計算。
(二)開發權利金:應每年繳交1次,開發權利金繳納期間為得標廠商與
台電公司完成併聯售電之日起至屆滿 20 年之日止。得標廠商與
台電公司完成併聯售電之日起10日內,繳交第1年應繳納之開發權
利金。爾後每年繳交時間亦同。如未於上開期限內繳納,視為逾期
違約,應支付逾期違約金予本社。
十、押標金:
(一)押標金:新臺幣500萬元整。
(二)押標金之繳付方式:投標廠商應以銀行為發票人所開立之即期支票、本票、劃線保付支票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押標金,上述票據應以本社「台灣省蔗農農業生產合作社」為受款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繳之全部押標金不予退還:
1、投標廠商違反本須知且情節重大者。
2、投標廠商提送資料、文件不正確致影響評審結果者。
3、投標廠商提出投標文件後撤回。
4、經決標為得標廠商後放棄得標者。
5、決標後得標廠商未於指定期限內簽訂協議書及繳交履約保證金。
6、違反刑法或公平交易法等行為者。
7、其他一切因可歸責於投標廠商之事由,致損害本社權益及名譽
之情事發生者。
8、利用特殊關係關說本案,或不當探詢未公開的本案招標程序
與資料者。
(四)押標金之退還:投標廠商如無本須知第十條第三款之情形者,得於本
社書面通知後,持通知函、公司印鑑及負責人印鑑(或代理人印鑑,
並具代理人之被授權證明文件),洽本社填具申請單後,無息退還押
標金。
十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得於公告之日起 7 日內(以送達本社或郵戳為憑)向本社請求釋疑。本社對於前述疑義之處理結果,以書面答覆廠商,必要時並得更正招標相關文件。
十二、廠商應遞送之投標文件:
投標文件資料(包含公司設立證明、納稅證明、無退票紀錄證明、實收
資本額文件、投標廠商切結書、投標廠商授權書、投標廠商及負責人
印鑑印模單、標單、押標金、開發計劃書等)。
十三、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並備齊本招標文件所附押標
x、資格證明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投標文件資料、開
標檢附下列相關書面文件,應與標單分別密封後,再以大封套合併裝
封(請依封套註明項目放入)。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明白標示案名
、廠商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十四、領取招標文件:
領取招標文件:凡有意投標者,請於本社網站自行下載附件,附件1
至附件9壓縮檔案有解壓縮密碼,解壓縮密碼請於本社辦公時間內
依聯絡資訊向總務室索取。
十五、各投標者,投標文件一律以掛號郵寄為限,於民國112年3月13日下午
17時前寄達臺北中崙郵局34之第134號信箱,逾開啟信箱時間寄達者不
予受理,原件退還。投寄後不得申請撤回。另遇颱風來襲或其他突發
事故,當地市(縣)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順延至恢復上班第1日(不
另公告)。郵遞者需自行估算郵件寄達時間,超過截止時間送達者為
無效標。
十六、投標文件應以中文為主,如為外文應附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之公證中
文譯本,以避免造成爭議,如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
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具有之相當資格經我國駐外單位公證
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代之。
十七、開標日期及地點:
開標日期於112年3月20日上午10時於本社會議室當眾開標,如因天災或其他突發事故,臺北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之同時間、地點開標(不另公告)。
十八、開標前本社有權變更公告內容或停止招標,並得隨時修改內容再公告,
投標廠商不得異議。
十九、投標廠商得參加開標之人數:以 3 人為限。
二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標無效,原件退還投標廠商:
(一)未填標價或押標金不足或未附押標金或所附票據不合規定。
(二)投標廠商未依本須知所提出之相關文件內容,於廠商自行檢核表上載明法人名稱、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所載之代表人姓名、登記文件字號,並加蓋印章者。
(三)不符合本須知投標廠商資格或未檢附資格證明文件者。
(四)封口未密封或封口破損可疑,足以影響開標決標者。
(五)投標信封未以郵遞送達至指定處所。
二十一、決標方式:
本社先就投標廠商(含合作團隊)進行資格文件審查,資格審查合格
之廠商,標單內租金及開發權利金需高於本社所訂定之底標價,
最後以最高總價租賃標的之廠商為得標廠商。
二十二、履約保證金:以新臺幣 3 仟萬元計收。得標廠商應以設定質權予本社之金融機構定期存單或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或(存款單背面讓與人欄應簽章)或金融機構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金融機構履約保證金保證書(其有效期應較契約期限長90日)繳納。
待與本社簽訂建置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契約,並完全履行契約書所定之其他全部義務後,本社始退還履約保證金。
二十三、簽約、繳款、公證及契約書:
(一)得標廠商應於本社得標通知到達之日起 15 日內,至本社繳清履約保證金(所繳押標金保留抵扣部分保證金),並與本社完成契約書之簽訂。逾期或通知不到視同棄權,其所繳押標金不予退還。
(二)得標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社依本條通知限期簽訂契約書及繳款時,應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時, 本社得撤銷其得標資格,並沒收其所繳之押標金。
(三)得標廠商逾期未簽訂契約書,本社得撤銷其得標資格,並得依序洽由合於決標規定者決標。
二十四、特約條款:
(一)得標廠商所提之開發計畫應配合政府依法申辦完成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及使用地變更編定作業或農業容許設施設立太陽光電核准,所發生之相關費用如用地變更費用、開發費用、建置費用、土地回饋金、土地分割費用、地上物補償金及相關費用(地價稅除外)等,概由得標廠商自行負擔。
(二)得標廠商應於土地變更或農業容許設施設立太陽光電核准後,負責其契約所定租賃標的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之建置及營運。
(三)得標廠商不得以饋線費用太高、原物料成本太高或融資困難等任何理由,延遲履約、不完全履約或拒絕履約。
(四)本社同意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供得標廠商辦理本招標所訂之相關事宜。
(五)如本標案場址不符合非都市土地審議開發作業規範、區域委員會不同意核發土地開發許可、主管機關不同意得標廠商電業籌設、農委會不同意用地變更、農業容許設施設立太陽光電未獲核准、地方政府不同意開發或因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情事等,以致無法做本招標用途之使用時,經本社書面同意,雙方所簽訂之契約即合意終止,並得退還履約保證金,惟相關已發生費用(包含籌備期已繳交之租金)均由得標廠商自行負責。
(六)契約租期屆滿或終止前,得標廠商應保持地上物及其附屬設施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包括敷設於地上建物之電氣、給水、排水等設備)良好運作之原狀,經本社需要保留且得標廠商書面同意贈與予本社時,得標廠商應備妥證件無償移轉登記為本社所有,且不得拆除或毀損,亦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其他費用;如本社不同意保留時,得標廠商應提出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回收計畫,並於契約租期屆滿之次日或終止之次日起 3 個月內自行拆除太陽光電設施及其基礎與支撐架等所有設施,並須負責復舊返還建置場址;如未拆除者,本社應依契約書第13條第7款第5目規定辦理。
二十五、本須知所附相關書件,如下列所示:
(一)附件1:土地標示清冊。
(二)附件2:投標廠商切結書。
(三)附件3:投標廠商授權書。
(四)附件4: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鑑印模單(身分證影本)。
(五)附件5:建置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契約書。
(六)附件6:標函封。
(七)附件7:標單。
(八)附件8:押標金封、規格封、證件封、標單封。
(九)附件9:廠商自行檢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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