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天目初级中学 2024 学年学校食堂劳务托管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4 年 8 月 2 日 14 点 00 分 00 秒(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杭州市临安区天目初级中学 2024 学年学校食堂劳务托管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电子交易)
项目编号:临[2024]1522 号
采购人:杭州市临安区天目初级中学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日期: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邀请供应商
第二部分 竞争性磋商流程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
第五部分 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第六部分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七部分 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第八部分 最后报价格式
第一部分 邀请供应商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
项目概况
杭州市临安区天目初级中学 2024 学年学校食堂劳务托管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4 年 8 月 2 日 14 点 00 分 00 秒(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临[2024]1522 号
项目名称:杭州市临安区天目初级中学 2024 学年学校食堂劳务托管服务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1980000最高限价(元):1980000
采购需求:杭州市临安区天目初级中学 2024 学年学校食堂劳务托管服务,主要内容: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确认第三方食堂劳务托管服务单位,提供学生供餐、教师供餐及接待用餐等服务。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第四部分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一学年,即 2024 年 8 月 15 日到 2025 年 7 月 15 日。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 以联合体形式响应的,提供联合协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或者供应商不以联合体形式响应的,则不需要提供) ;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无;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 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承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 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提供联合协议和中小企业声明函,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 %,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 %;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与其他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需提供联合协议;
☐ 要求合同分包,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和中小企业声明函,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 % ,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 % ;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向中小企业分包,无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获取(下载)采购文件
时间:/至 2024 年 8 月 2 日,每天上午 00:00 至 12:00 ,下午 12:00 至 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 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免费。
截止时间:2024 年 8 月 2 日 14 点 00 分 00 秒(北京时间)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时间:2024 年 8 月 2 日 14 点 00 分 00 秒(北京时间)
地点: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开标室[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南樾府 17 幢 1 单元 1202),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
(浙财采监(2022)3 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 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 (浙财采监(2022)8 号)已分别于 2022 年 1 月 29 日、2022 年 2 月 1 日和 2022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 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
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 其他事项:(1)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详见磋商文件第三部分。(2)电子交易的说明: 1)电子交易:本项目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进行采购活动,不接受纸质响应文件。2)响应准备:注册账号--点击“商家入驻”,进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料填写;申领 CA 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 驱动和申领流程”;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 前往“浙江
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进行下载并安装。3)磋商文件的获取:使用账号登录或者使用 CA 登录政采云平台;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获取磋商文件。4)响应文件的制作: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中完成“填写基本信息”、“导入投标文件”、“标书关联”、“标书检查”、“电子签名”、 “生成电子标书”等操作。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托政采云平台完成本项目的电子交易活动,平台不接受未按本公告约定方式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进行响应活动;
6)对未按上述方式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对该文件提出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处理;7)不提供磋商文件纸质版;8)响应文件的传输提交: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响应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还可以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直接提交或者以邮政快递方式提交备份响应文件 1 份。备份响应文件的制作、存储、密封详见磋商文件第三部分 “备份响应文件”;9)响应文件的解密:供应商按照平台提示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供应商递交了备份响应文件的,以备份响应文件为依据,否则视为响应文件撤回。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提交的响应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响应文件自动失效。供应商仅提交备份响应文件,没有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提交响应文件的,响应无效;10)具体操作指南:详见政采云平台“服务中心-帮助文档-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
(3)磋商文件公告期限与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一致。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杭州市临安区天目初级中学地 址:杭州市临安区云锦路 268 号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陈老师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1-58612884质疑联系人:胡老师
质疑联系方式:0571-5861288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南樾府 17 幢 1 单元 1202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郭丹丹、郎园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1-63705818质疑联系人:姚真豪
质疑联系方式:0571-63705818
3. 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杭州)地 址: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新业路市民之家G03 办公室(快递仅限ems 或顺丰)
传 真:0571-89541600
联 系 人 :朱女士、王女士 监督投诉电话:0571-85252453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 95763 获取 热线服务帮助。
CA 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 CA 400-888-4636;天谷 CA 400-087-8198。
第二部分 竞争性磋商流程
1.征集供应商
1.1 邀请供应商。
⚫ 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磋商公告,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 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邀请供应商的,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3 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 采用书面推荐方式邀请供应商的,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不少于 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 50%。
1.2 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
1.3 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答疑会(如果有)。
1.4 发布更正(延期)公告,澄清或修改磋商文件(如果有)。
1.5 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2.响应文件开启与信用信息查询
2.1 供应商依据“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与地点”通过政采云平台在线提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
2.2 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供应商响应截止时间当日的信用记录。
3.磋商与评审
3.1 磋商小组签到。
3.2 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有关纪律以及磋商、评审工作程序。
3.3 磋商小组审查确认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3.4 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3.5 磋商小组审查响应文件。
3.6 对于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由磋商小组认定响应无效,并告知该供
应商。
3.7 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要求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磋商小组和供应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供应商提交使用电子签名的相关数据电文或通过平台上传加盖公章的扫描件。给予供应商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小时,供应商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毕的除外。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8 磋商小组与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按照响应文件解密次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轮次。磋商时由采购代理机构利用政采云平台发起磋商邀请,供应商通过政采云“在线评审室”进行远程视频磋商。供应商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政采云平台——收到视频评审邀请——点击“视频评审”进入“视频评审系统”——开始远程磋商活动;对于要求到采购代理机构现场进行磋商的供应商,可在采购代理机构开标室通过视频会议系统或自备 CA 数字证书、笔记本电脑等开展磋商活动。
3.9 经磋商确定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10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及磋商小组的要求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并使用电子签名(如果有)。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如供应商未按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为退出磋商。
3.11 磋商小组按照下列方式确定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
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在电子交易平台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家及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在电子交易平台提交最后报价。
3.12 确定进入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13 采购代理机构唱价。
3.14 由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3.15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4. 成交
4.1 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评审报告送交、采购结果确定和结果公告均在线完成。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将评审报告在线送交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2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鼓励在收到评审报告当天在线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4.2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采购人对评审报告的确认意见和对成交供应商的确定结果后,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政采云)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5.合同及履约验收
5.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5.2 成交供应商按照政策要求及合同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5.3 合同履约。
5.4 采购人组织验收。
6.竞争性磋商流程图
编制磋商文件
邀请供应商
开启响应文件
资格审查
磋商
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
评审打分
编写评审报告
成交公告;成交通知书
签订合同
履约
验收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一、前附表
序号 | 事项 | 本项目的特别规定 |
1 | 项目属性 | 服务类。 |
2 | 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标的:杭州市临安区天目初级中学 2024 学年学校食堂劳务 托管服务,属于餐饮业 行业 ; 说明:1.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3. 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为准。 4.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
3 |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 🗹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 可以就 采购进口产品。 |
4 | 分包 | ☐ A 同意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 工作分包。 🗹 B 不同意分包。 注:不得限制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合理分包。 |
5 | 开标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 🗹A 不组织。 ☐ B 组织,时间: ,地点: ,联系人: ,联系方式: 。 |
6 | 样品提供 | 🗹A 不要求提供。 ☐ B 要求提供, (1)样品: ; (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 (3)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详见评审标准; ☐样品分未超过价格分的 50%; ☐样品分超过价格分的 50%,理由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分法。 (4)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 否;☐ 是,检测机构的要求: ;检测内容: 。 (5)提供样品的时间: ;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请供应商在上述时间内提供样品并按规定位置安装完毕。超过截止时间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接收,并将清场并封闭样品现场。 (6)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成交人提供的样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知未成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回,逾期未取回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负保管义务;对于成交人提供的样品,采购人将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7)制作、运输、安装和保管样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 应商自理。 |
7 | 方案讲解演示 | 🗹A 不组织。 ☐ B 组织。 (1)在评审时安排每个供应商进行方案讲解演示。每个供应商时间不超过 20(编制时可根据项目情况进行调整)分钟,讲解次序以响应文件解密时间先后次序为准,讲解演示人员不超过 3(编制时可根据项目情况进行调整)人。讲解演示结束后按要求解答评标委员会提问。 (2)方案讲解演示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 方式一:政采云平台在线讲解演示。政采云平台在线讲解需供应商根据政采云平台操作要求做好准备工作,提前完善软硬件配置环境。 方式二:现场讲解演示。现场讲解地点为 / ,讲解演示所用电脑等设备由供应商自备。现场讲解演示人员进场时提供讲解人员名单(加盖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名)及身份证明,否则不得讲解演示。 注: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演示或者演示效果不理想的,责任自负。因平台原因导致本项目方案讲解演示环节无法顺利开展,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 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
8 |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 (1)资格证明文件: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11.1。 供应商未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的,视为供应商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响应无效。 |
(2)资信证明文件:根据磋商文件第五部分评审标准提供。 | ||
9 |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 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
10 | 最后报价要求 | 有关本项目实施所需的所有费用(含税费)均计入最后报价。《最后报价一览表(报价表)》是最后报价的唯一载体。磋商文件中价格全部采用人民币报价。磋商文件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 最后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响应无效: 响应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的最后报价的;最后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 价的; 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未能按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供应商对根据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报价不确认的。 |
11 | 中小企业信用融资 | 供应商成交后也可在“政采云”平台申请政采贷: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 - 金融服务中心 -【融资服务】可在热门申请中选择产品直接申请,也可点击云智贷匹配适合产品进行申请,或者在可申请项目中根据该项目进行 申请。 |
12 | 备份响应文件送达地点和签收人员 | 备份响应文件送达地点: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南樾府 17 幢 1202(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招标代理部);备份响应文件签收人员联系电话:0571-63705818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强制或变相强制供应商提交备份 响应文件。 |
13 | 特别说明 | 业绩证明材料: 联合体投标的,业绩证明材料以联合体牵头方业绩材料为准。 |
其他资信证明材料: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标准要求提供资信证明文件,否则视为不符合相关要求。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分标准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有一方或者联合体成员根据分工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标准要求提供资信证明文件的,视为符合了相关要求。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分标准有 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审因素对应的要求及第五部分采购合 同的内容视为采购需求的一部分。 | ||
代理服务费:参照发改价格〔2011〕534 号文件、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 号文件规定,收费价格=收费标准*折扣,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不到 4 千 元按照 4 千元计取。 | ||
14 | 代理服务费 | |
收费对象:本项目代理服务费向成交供应商收取 缴纳时间:中标(成交)结果公示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
本磋商文件适用于该项目的邀请、响应、开启响应文件、信用信息查询、资格性审查、评审、成交、合同、验收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 “采购人”系指磋商邀请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人。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磋商邀请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2.3 “供应商”系指响应磋商、参加本次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4 “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负责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
2.5 “成交人”系指经评审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2.6“响应文件”系指供应商提交的商务技术文件。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后,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7 “ 电子交易平台” 系指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所依托的政府采购云平台
2.8“电子签名”系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公章”系指单位法定名称章。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冠以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的,响应时须提供《业务专用章使用说明函》(附件 4)。
2.9 “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采购 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0 “▲”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 “※”系指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 ” 系指适用本项目的要求,“☐ ” 系指不适用本项目的要求。
▲3.1 响应有效期为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磋商有效期的,响应无效。
3.2 响应文件合格提交后,自响应截止日期起,在响应有效期内有效。
3.3 在原定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延长响应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无效。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
4.响应费用
供应商需自行承担涉及响应的一切费用。
1.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要求
本项目原则上采购本国生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除非采购
人采购进口产品,已经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且在采购需求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 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会对其加以限制,仍将按 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 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2.支持绿色发展
2.1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供应商须按采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认证证书。▲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相应的响应产品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响应无效。
2.2 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修缮、装修类项目采购建材的,鼓励采购单位将绿色建材性能、指标等作为实质性条件纳入采购文件和合同,具体性能指标要求参考相关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2.3 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要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鼓励采购单位优先采购秸秆环保板材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鼓励采购单位优先采购绿色物流配送服务、提供新能源交通工具的租赁服务。
2.4 鼓励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过程中开展绿色设计、选择绿色材料、打造绿色制造工艺、开展绿色运输、做好废弃产品回收处理,实现产品全周期的绿色环保。鼓励采购单位对其提高预付款比例、免收履约保证金。
3.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3.1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3.2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服务类项目采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3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以及预留份额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最后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最后报价给予 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4 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 3)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5 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3.6 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声明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7 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4.支持创新发展
4.1 采购人优先采购被认定为首台套产品和“制造精品”的自主创新产品。
4.2 首台套产品被纳入《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之日起 3 年内,以及产品核心技术高于国内领先水平,并具有明晰自主知识产权的“制造精品”产品,自认定之日起 2 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业绩分值为满分。
4.3 采购人应当贯彻落实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应当采购使用正版软件。 5.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
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切实保障企业公平竞争,平等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1.在线询问、质疑、投诉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
(浙财采监(2021)22 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2. 供应商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3. 供应商质疑
3.1 质疑提出时效
3.1.1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3.1.2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3.1.2.1 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采购文件在获取截止之日后获得的,应当自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1.2.2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
3.1.2.3 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采购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1.2.4 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一次性提出。
3.2 质疑答复
3.2.1 根据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的《采购委托协议》的规定,质疑答复责任
主体如下:
质疑答复责任主体一览表
质疑内容 | 质疑答复责任主体 | |
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 对采购文件中特定资格条件、采购需求、 评审办法、评审标准提出的质疑 | 采购人 |
对采购文件中其他内容提出的质疑 | 采购代理机构 | |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 | 有关现场考察或开启响应文件前答疑会事 项提出的质疑 | 采购人 |
对采购过程中其它事项提出的质疑 | 采购代理机构 | |
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 | 对采购结果提出的质疑 | 采购代理机构 |
3.2.2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与质疑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根据《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杭财采监〔2021〕17 号),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后 5 个工作日内,在浙江政府采购网的“其他公告”栏目公开质疑答复,答复内容应当完整。质疑函作为附件上传。
3. 2.3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3.3 质疑函
3.3.1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 事实依据;
⚫ 必要的法律依据;
⚫ 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需一式三份。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范本及制作说明详见附件 1。
4.供应商投诉
4.1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4.2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4.3 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4.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5.补偿救济
采购人(行政机关)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而不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可依据《杭州市涉企补偿救济实施办法(试行)》向采购人(行政机关)提起补偿申请。
投诉书范本及制作说明详见附件 2。
1.磋商文件的构成
1.1 磋商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附件
⚫ 第一部分 供应商邀请
⚫ 第二部分 竞争性磋商流程
⚫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 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
⚫ 第五部分 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 第六部分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 第七部分 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 第八部分 最后报价格式
1.2 与本项目有关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
2.1 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2.2 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将同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通知已
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依法应当公告的,将按规定公告,同时视情况延长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响应文件开启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 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的内容编制,又不符合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无效。
1. 响应文件的语言
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2. 响应文件的组成
响应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响应函;
(2)资格文件
A、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交该承诺函);
B、联合协议(如果有);
C、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D、符合特定资格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果有)。
(3)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明;
(4)分包意向协议(如果有);
(5)所有资信文件(如果有);
(6)响应截止时间近三年以来供应商的主要业绩证明材料;
(7)关于对磋商文件中有关条款的拒绝声明 (如果有) ;
(8)认为需要的其他商务文件或说明 (如果有) ;
(9)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说明(如果有);
(10)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11)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3.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3.1 各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请按照磋商文件第七部分规定的格式进行,混乱的编排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磋商小组查找不到有效文件是供应商的风险。
3.2 供应商进行电子交易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 磋商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
3.3 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 CA 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 驱动和申领流程”进行查阅。
3.4 响应文件按照磋商文件第七部分格式要求进行签署、盖章。▲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其响应无效。
3.5 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交易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
3.6 磋商文件对响应文件签署、盖章的要求适用于电子签名。
1.响应文件的提交、补充、修改、撤回
1.1 供应商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响应文件的传输提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 后重新传输提交。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响应截 止时间后提交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1.2 在响应截止时间以后,不能补充、修改响应文件。
1.3 在提交“最后报价”后,供应商不能退出磋商。
1.4 电子交易平台收到响应文件,将妥善保存并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在响应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响应文件。
1.5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情况延长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在上述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以前在响应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至新
的响应截止期。
1.6 如供应商报价低于项目预算 50%的,应当提交报价情况说明,详细阐述不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的具体原因。
1.7 供应商应对响应文件中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备份响应文件
2.1 供应商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提交响应文件后,还可以在响应截止时间前直接提交或者以邮政快递方式递交备份响应文件 1 份,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强制或变相强制供应商提交备份响应文件。
2.2 备份响应文件须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制作生成,并储存在不可修改的电子 光盘等存储介质中。备份响应文件应当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加盖公章并注明响应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联合体响应的,包装物封面需注明联合体响应,并注明联合体成员各方的名称和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牵头人的名称)。▲不符合上述制作、存储、密封规定的备份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或者被拒绝接收。
2.3 直接提交备份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于响应截止时间前在磋商公告中载明的开启响应文件的地点将备份响应文件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逾期送达的备份响应文件。
2.4 以快递方式递交备份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先将备份响应文件按要求密封和标记,再进行快递包装后邮寄。备份响应文件须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送达磋商文件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备份响应文件送达地点;送达时间以签收人签收时间为准。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逾期送达的备份响应文件。邮寄过程中,电子备份响应文件发生泄露、遗失、损坏或延期送达等情况的,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2.5 ▲供应商仅提交备份响应文件,未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提交响应文件的,响应无效。
1. 开启响应文件
1.1 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响应文件开启,所有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供应商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开启响应文件。
1.2 开启响应文件时,电子交易平台按开启响应文件时间自动提取所有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供应商按照平台提示和磋商文件的规
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
1.3 响应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成功解密的供应商,如提交了备份响应文件的,以备份响应文件作为依据,否则视为响应文件撤回。响应文件解密成功的供应商,其备份响应文件自动失效。
1.4 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如果已经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并且获得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可以允许其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信用信息查询
2.1 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间: 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供应商响应截止时间前的信用记录。
2.2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现场查询的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经确认后存档。
2.3 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4 联合体信用信息查询: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均需使用电子签名):
1.1 最后报价一览表;
1.2 报价情况说明(如果有);
1.3 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果有)。
1. 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2. 价格分计算方法:低价优先法。
3. 评审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五部分“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1.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磋商小组将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成交候选供应
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财政部门规定情形的,可以推荐 2 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 确定成交供应商
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评审报告送交、采购结果确定和结果公告均在线完成。为进一步提升采购结果确定效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将评审报告在线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线确定成交供应商,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一般在收到评审报告当天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成交通知书和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同时发出。
3.成交通知及成交结果公告
3.1 自成交人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编制发布采购成交结果公告。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以纸质形式进行成交通知。
3.2 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成交人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开标记录、资格审查情况、评审专家抽取规则、符合性审查情况、未成交情况说明、成交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评分汇总及明细。
3.3 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3.4 由于成交供应商原因导致重新采购的,应当承担支付代理费和专家评审费等费用在内的赔偿责任。
十二、合同
1.合同主要条款:详见“第六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2.合同的签订
2.1 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采购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与成交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签订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告。鼓励有条件的采购人视情缩减采购合同签订时限,提高采购效率,杜绝“冷、硬、横、推”等不当行为。
2.2 成交人按规定的日期、时间、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如成交人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成员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
2.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4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5 如签订合同并生效后,供应商无故拒绝或延期,除按照合同条款处理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给予通报。
2.6 采购合同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等内容通过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自动备案。
3.履约保证金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鼓励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鼓励和支持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供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不得拒收履约保函,项目验收结束后应及时退还,延迟退还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供应商可登录政采云平台-【金融服务】—【我的项目】—【已备案合同】以保函形式提供:1、供应商在合同列表选择需要投保的合同,点击[保函推荐]。2、在弹框里查看推荐的保函产品,供应商自行选择保函产品,点击[立即申请]。3、在弹框里填写保函申请信息。具体步骤:选择产品—填写供应商信息—选择中标项目—确认信息—等待保险/保函受理—确认保单—支付保费—成功出单。政采云金融专线 400-903-9583。
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 70%;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 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 7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 20%。对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项目或者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单位可不适用前述规定。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相关规定。供应商可登录政采云前台大厅选择金融服务 - 【保函保险服务】出具预付款保函,具体步骤:选择产品—填写供应商信息—选择中标项目—确认信息—等待保险/保函受理—确认保单—支付保费—成功出单。政采云金融专线 400-903-9583。
十三、验收
1.验收
1.1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与合同中要求不符,供应商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1.2 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1.3 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 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 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组织专家考核验收时产生的相关费用须含在本次投标报价内。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 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
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1.4 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十四、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
1. 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
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代理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1.1 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1.2 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1.3 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1.4 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1.5 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2.出现以上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也可以决定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采购。
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
注:“▲”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 “※”系指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一、项目概况
1.为了深化后勤改革,探索和开拓学校后勤管理的新路子,推动后勤社会化进程,提高杭州市临安区天目初级中学食堂服务水平,促进学校教学事业的发展,现就杭州市临安区天目初级中学食堂劳务托管服务进行采购。
2.杭州市临安区天目初级中学 2024 学年有 48 个班级,学生 2200 余人,教职工 178人,实行封闭式管理。食堂可同时容纳三个年级的学生和教职工同时用餐,该项目包含学生供餐、教师供餐及接待用餐。
二、服务要求
1.由学校提供场所、灶台及部分现有设施,托管期内必须添置或更换厨房设备的,由中标服务单位提出,经采购人同意后由采购人负责采购及更换,费用由采购人承担;采购人负责水电和燃料。
2.学校保障食堂的水电、房屋、室外下水、消防等基础设施的完好;若服务期内财产发生人为恶意损坏,中标服务单位需负责维修,如无法维修的需照价赔偿。
3.学校提供原材料、日常易耗品、洗涤用品、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具等,中标服务单位协助验收。
4.中标服务单位按照服务要求,提供学校师生早、中、晚餐饮服务,包括临时性的客餐、加班餐等服务。
5.采购人以服务外包费形式支付托管费用(含人员工资、社会保险、意外伤害险、员工福利、年终奖励等)。
6.食堂工作人员由中标服务单位聘用,重要工作岗位录用时报采购人同意。人员调整、工资发放、日常管理及工作期间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均由中标服务单位负责。
7.中标服务单位在托管期间不准将采购人财产挪作他用或擅自转移。
8.托管期为一学年,即 2024 年 8 月 15 日到 2025 年 7 月 15 日。
9.托管期满后所有自添设备由托管者自行处理。学校提供的房屋和全部设备设施及用具应完好交回,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10.本项目托管期满后另行采购。如在托管服务期内师生对食堂服务质量满意率测
评较差,采购人有权随时终止托管服务。
11.食堂托管项目不得转包给他人经营,也不得接受学校教职工和家属以任何形式参与经营。
12.中标服务单位派出的食堂托管服务团队应身体健康、无任何传染性疾病,团队素质较高,团队负责人应具有食堂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经验(提供工作履历),不得是学校教职工的家属或近亲属;食堂负责人及团队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更换的,须事先征得学校同意。中标服务单位拟投入到本次服务项目的人员数量不得少于 38 人。如违反上述约定,采购人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托管协议,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13.采购人向投标响应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投标响应人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投标响应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三、承包人相应服务职责:
1.承包人负责食堂的服务经营管理,具体包括(食堂人事、菜肴的加工制作、保证员工规范操作);食堂安全与卫生管理(包括食品验收与监督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就餐环境卫生)等。
2.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和食品卫生的标准。
3.承包人必须按时向采购人供餐,做到新鲜可口、花样翻新、营养搭配好。
4.承包人应根据浙江省 A 级食堂食品安全要求,做好消毒、剩饭菜处理、食品留样等台帐及食品留样等规范操作;根据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五常法标准,在食堂内部、用餐大厅环境卫生方面推行五常法和色标管理。
5.承包人做好食堂内部消除蟑螂、蚊、蝇、鼠害工作。
6.承包人做好食堂冰柜定期清理、除霜、消除异味、生熟物品分开存放。
7.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健康证上岗,按要求着装。
8.承包人员工应遵守采购人各项规章制度、管理要求。
9.承包人需加强物资、食材、调料的管理,按需配备,不得浪费,不得有偷窃、挪用等现象,若有此类现象发生,且证据确凿,采购人视情况严重有权作出相应的处罚,直至解除合同。
10.承包人须按采购人要求为全体师生提供早、中、晚餐及包厢菜。同时承包人要保证菜肴品种,早餐品种每餐不少于 10 个;由于中餐和晚餐实行包餐制,因而中餐和
晚餐品种每餐确保两荤四素一汤;且每周三上午承包人向采购人提供下一周的菜单,并按采购人修改审核通过的执行。
11.承包人配合采购人做好食堂每月的成本核算工作。
12.承包人需做好每月所有食材配送的分类统计报表、仓库进出凭证等工作,每月及时上报财务。
13.承包人必须安排一个业务能力强的管理人员来校专职驻点管理,不能委托食堂职工管理。
14.食堂、餐厅运行过程中的泔水、废品回收等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支配。
15.承包人承诺餐厅(包厢除外)一律刷卡消费,不收取现金。因特殊原因不能保证按时充值的,经采购人同意承包人可以为采购人代售餐券。
16. 师生在就餐过程中发现食物中有异物,如:虫类、铁丝(清洁球)、木、杂草等,采购人有权进行考核处罚。
17.承包人保证厨房、通道等卫生包干区的清卫工作,并保持整洁。
18.承包人派专人与采购人采购员(或采购人指定人员)共同对当天所采购物资的数量、质量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物资应予以拒收;物资经验收合格后应立即入库,并协助采购人做好记录及日常管理。承包人应记录每天物资的使用情况并反馈给采购人,若发现供货商没有按规定供货的,须立即向采购人反映。
19.承包人按每个员工每天 17 元的伙食标准按学期支付给采购人,人数以合同签订人数为准,天数以员工实际用餐天数为准。
四、设备设施使用、维护保养及费用
1.现有的食堂设施设备供承包人免费使用,承包人不得随意改造和变更用途,确需改造的需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实施。如承包人管理不当或人为损坏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修理或赔偿。
2.因食堂生产需要(包括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或在经营过程中自然损耗,确需添置和更新固定资产的,承包人提出方案,采购人审核同意实施的,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3.服务期结束后,承包人应把采购人投资的设备按清单如数清点交还给采购人(易耗品除外),如损坏应修复或折价赔偿;承包人自己投资的设备由承包人处理。
五、人员管理
1.食堂工作人员由承包人聘用,并严格按承包人有关人事管理制度进行管理。食堂工作人员必须要有服务意识,若在工作中发现师生服务意识差、品质低下、造成较差影响的,采购人有权建议承包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调离岗位。
2.受聘食堂职工的工资福利等全部由承包人发放,工作过程及上下班途中意外伤害等由承包人负责,采购人无责任。
3.承包人工作人员不得低于 38 人,且必须遵守采购人的规章制度,保证采购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受影响。其中必须实聘锅炉、电梯等专业操作人员,且须持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承包人职工应持有效身份的证明与健康证等必要证件,厨师还须有厨师的相关证件,并严格按国家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5.承包人聘用的人员在采购人食堂工作期间,承包人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同时支付给聘用的职工工资和待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人与聘用人员的合同须提供给采购人一份以备案用。
六、师生用餐管理
1.教师在指定的教师餐厅用餐,早、中、晚餐实行刷卡就餐。教师餐厅教师窗口不提供打包服务,如有需求教师事先与承包人沟通,在确保正常用餐情况下承包人可提供方便,并按照标准刷卡。
2.学生就餐实行包餐方式,包中晚饭,早餐不包在内,另行刷卡付费,中晚餐学生自主选择一荤二素一汤,适时提供水果等。采购人负责按批安排学生就餐,并做好秩序的维持工作。
六、质量要求
达到采购人要求,考评满意度在 90 分及以上。七、报价方式
响应人需对整年度食堂托管所需承包价格进行报价,该价格中应包括所有食堂托管所需的人员工资、员工伙食费、管理费、人力成本、利润、保险费、运杂、招标代理服务费、风险费用等各项可能涉及的费用。未列入报价的费用将被视为投标人优惠,采购人均不予支付。
八、付款方式
食堂托管服务费用每月支付一次,按十个月支付,以现金支票或转账等的形式支付给承包人。
九、相关说明
违反报价规定及在评审过程中违法违纪或以任何形式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一经查实,取消本次报价资格,已经成交的终止委托合同,一切后果由责任者自负。
第五部分 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评审方法前附表
序号 | 评审标准 | 权重 | 主观分/客观分属性 | 磋商文件中评审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目 录 * |
1 | 体系证书(0-4 分):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每项得 1 分,最高得 4 分。 (须提供有效期内认证证书扫描件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页截图 http://cx.cnca.cn/CertECloud/index/index/page? currentPosition=,未提供不得分) | 客观分 | ||
2 | 企业业绩(0-2 分):投标人 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起承担过类似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 0.5 分,最高得 2 分。 (须提供合同原件扫描件,未提供不得分) | |||
企业保险( 0-4 分): | ||||
3 | 1.投标人承诺在运营管理中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且保额达到 1000 万(含)的得 2 分,提供承诺函。 | |||
2.投标人承诺在运营管理中为食堂员工购买意外伤害 险且保额达到 30 万(含)的得 2 分,提供承诺函。 | ||||
项目负责人(0-5 分): | ||||
4 | 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 6 年(含)及以上食堂管理经验 的得 5 分,3 年(含)及以上 6 年以下的得 3 分,1 年(含)及以上 3 年以下的得 1 分;无食堂管理经验的不得分。 | |||
(须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近三个月社保证明原件扫描件,项目负责人管理经验提供能体现项目负责人名字及评分要素的合同复印件。如合同无法证明,则提 供业主单位盖章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未提供不得分) |
5 | 项目组其他人员(0-6 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劳动力配置、岗位职责分工等综合评定打分。 人员配置完整且科学合理可行性强的得 6 分,人员配 置一般的得 4 分,人员配置基本可行的得 2 分,人员 配置有一定不完整科学性可行性较差的得 1 分,不提 供或未涉及该项内容不得分。[须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近三个月社保证明原件扫描件,未提供不得分] | |||
6 | 项目理解(0-6 分):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总体工作的理解和认识是否全面、到位进行打分。理解全面、到位的得 6 分;理解基本全面、到位的得 4 分;理解 较为简单或存在缺漏的得 2 分,理解不合理或未提供 的不得分。 | |||
7 | 重难点分析(0-5 分):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重点和难点的分析及提供的解决措施是否全面、合理进行打分。分析全面、合理,解决措施具有针对性的得 5分;分析基本全面、合理,解决措施针对性一般的得 3 分;分析及解决措施较为简单或存在缺漏的得1 分, 分析及解决措施不合理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 |||
8 | 服务方案(0-6 分):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整体服务设计的可行性方案是否合理、全面、到位进行打分。包括服务时间、窗口开设率、菜色品种以及提供特色服务等。方案合理、全面、到位的得 6 分;方案 基本合理、全面、到位的得 4 分;方案较为简单或存 在缺漏的得 2 分,方案不合理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 |||
9 | 安全方案(0-6 分):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的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的风险分析及可行性控制方案是否合理、全面、到位进行打分。方案合理、全面、到位的得 6 分;方案基本合理、全面、到位的得 4 分; 方案较为简单或存在缺漏的得 2 分,方案不合理或未 提供的不得分。 | |||
10 | 应急方案(0-6 分):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处理方案是否合理、全面、到位进行 打分。方案合理、全面、到位的得 6 分;方案基本合 |
理、全面、到位的得 4 分;方案较为简单或存在缺漏 的得 2 分,方案不合理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 ||||
11 | 食堂管理(0-6 分):根据投标针对本项目提供的食堂环境卫生管理方案、服务人员卫生管理方案、垃圾分类处理管理方案是否合理、全面、到位进行打分。方案合理、全面、到位的得 6 分;方案基本合理、全 面、到位的得 4 分;方案较为简单或存在缺漏的得 2 分,方案不合理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 |||
12 | 服务质量(0-6 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服务质量控制方案是否合理、全面、到位进行打分。方案合理、全面、到位的得 6 分;方案基本合理、全面、到位的 得 4 分;方案较为简单或存在缺漏的得 2 分,方案不 合理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 |||
13 | 文化建设(0-6 分):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的人员培训、食堂文化建设方案是否合理、全面、到位进行打分。方案合理、全面、到位的得 6 分;方案基 本合理、全面、到位的得 4 分;方案较为简单或存在 缺漏的得 2 分,方案不合理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 |||
14 | 管理制度(0-6 分):根据投标人拟定的规章制度及是否实行 6S 管理,是否推行色标管理等情况进行打分。管理制度合理、全面、到位的得 6 分;管理制度 基本合理、全面、到位的得 4 分;管理制度较为简单 或存在缺漏的得 2 分,管理制度不合理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 |||
15 | 创新及优惠(0-6 分):根据投标人的经营服务、菜品创新亮点及优惠举措情况进行打分。经营服务好、菜品创新亮点突出及优惠举措有实质性意义的得 6分,经营服务较好、菜品略有创新亮点、有优惠举措的得 4 分,经营服务一般、菜品创新亮点或优惠举措 不明显的得 2 分,经营服务差、菜品无创新亮点或无 优惠举措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 |||
16 | 有效最后报价的最低价作为评审基准价,其最低 报价为满分;按[最后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最后报价)*20]的计算公式计算。 | 20 分 | / |
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
“*”备注: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时,建议按此目录(序号和内容)提供评审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一、评审方法
1.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二、磋商小组的组成
1.磋商小组的组成。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 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 1 名法律专家。
2.磋商小组的组成人员的回避。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磋商小组的组成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2.1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2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2.3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2.4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2.5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三、磋商小组的职责
1.磋商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1 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
1.2 审查、评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1.3 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1.4 磋商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1.5 确定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并确定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
1.6 根据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综合评分;
1.7 编制评审报告,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人;
1.8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1.9 法律、法规、规章、磋商文件等规定的其它事项。 2.磋商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2.1 确定参与本项目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2.2 接受供应商提出的“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3 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2.4 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2.5 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2.6 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2.7 其他不遵守评审纪律的行为。
磋商小组成员有 2.1-2.5 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四、评审程序
详见磋商文件“第二部分 竞争性磋商流程”。
五、评审须知
1. 响应文件的澄清
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需要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磋商小组和供应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供应商提交使用电子签名的相关数据电文或通过平台上传加盖公章的扫描件。给予供应商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小时,供应商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毕的除外。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最后报价的修正原则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最后报价进行审核,对发现计算、书写等错误的,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
2.1《最后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响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最后报价一览表》为准;
2.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2.5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2.6 以修正后的总价作为最后报价。
▲供应商对根据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不确认的,响应无效。 3.响应无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无效:
3.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均无效);
3.2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3.3 供应商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供应商未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的,视为供应商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3.4 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协议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联合协议要求的;
3.5 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的内容编制,又不符合实质性要求的;
3.6 响应文件组成漏项,内容不全或内容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3.7 响应文件中法人授权书所载内容与本项目内容有异的;
3.8 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9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相应的响应产品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
3.10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3.11 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有效期的;
3.12 供应商所投内容不符合磋商文件中实质性要求的;
3.13 所提交的《最后报价一览表》中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的报价的;
3.14 最后报价高于本项目采购预算或者最高限价的;
3.15 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未能按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3.16《最后报价一览表》填写不完整或字迹不能辨认或有漏项的;
3.17 供应商对根据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不确认的;
3.18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响应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节);
⚫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19 供应商有恶意串通、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或视为恶意串通,其响应无效:
⚫ 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 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响应事宜;
⚫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最后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3.20 供应商仅提交备份响应文件,没有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提交响应文件的,响应无效;
3.21 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本市的)及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市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4.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最后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家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5. 终止采购活动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采购活动,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6. 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对磋商小组各成员的评分情况和评审意见进行合理性和合规性审查,如发现磋商小组成员的评审意见带有明显倾向性,或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评审、计分的,磋商小组成员应进行书面澄清和说明;磋商小组成员拒不接受采购代理机构审查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予以处理。
六、评审过程的保密与录像
1.保密。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审过程中凡是与采购响应文件评审和比较、成交人推荐等评审有关的情况,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信息,磋商小组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有关的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2.录音录像。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第六部分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合同编号:
政府采购合同书
项目名称:
甲方:
乙方:
签订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采购人) 以 (竞争性磋商的方式) 对 (项
目名称) 项目进行了采购。经 (评审小组) 评定,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
商名称) 为该项目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现于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 (采购人) (以下简称:甲方)和 (中或者成交标供应商名称) (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的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1.1.1 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
1.1.2 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
1.1.3 投标或者响应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1.1.4 采购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1.1.5 其他相关采购文件。
1.2.1 服务内容: ;
1.2.2 服务标准: ;
1.2.3 技术保障: ;
1.2.4 服务人员组成: ;
1.3.1 本合同总价(含税)为:¥ 元(大写: 元人民币)。
分项价格:
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价 | 数量 | 分项价格 |
1 | ||||
2 |
1.4 履约保证金
乙方 (是/否)需要支付履约保证金。若需要支付履约保证金的,则:
1.4.2 履约保证金支付方式详见 合同专用条款 ;
1.4.3 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那么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同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1.4.4 甲方在项目验收结束后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退还一日的应退还而未退还金额的 0.05(可根据情况修改)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履约保证金的 20 %。
甲方 否 (是/否)需要支付预付款。若需要支付预付款的,则:
1.5.1 预付款比例、支付方式、时间详见 合同专用条款 ;
1.5.2 预付款的扣回方式详见 合同专用条款 ;
1.5.3 预付款的担保措施详见 合同专用条款 。
1.6 资金支付
1.6.1 甲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将合同款支付完毕。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自收到发票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有条件的甲方可以即时支付。甲方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单位放假等为由延迟付款。
1.6.2 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1.7.1 服务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合同专用条款;
1.7.2 服务交付(实施)的地点(地域范围):合同专用条款;
1.7.3 服务交付(实施)的方式:合同专用条款。
1.7.4.1 交付期限: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1.7.4.2 交付地点:合同专用条款;
1.7.4.3 交付方式:合同专用条款。
1.8.1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服务成果或者实施服务,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 0.05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20 %;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
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8.2 服务中涉及的货物,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货物,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交付货物一日的应交付而未交付货物价格的 0.05(可根据情况修改)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20 %;迟延交付货物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8.3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 0.05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20(可根据情况修改) %;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8.4 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
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1.8.5 除前述约定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8.6 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1.8.7 违约责任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以下第 条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1.9.1 将争议提交合同专用条款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
1.9.2 向合同专用条款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字时生效。
甲方: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人: 联系人:
约定送达地址: 约定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开户账号: 开户账号:
第二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
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
2.1.1 “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2.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价格。
2.1.3 “服务”系指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 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2.1.4 “甲方”系指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2.1.5 “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6 “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地点。
服务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
2.3.1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乙方还应及时澄清相关信息,使甲方声誉免受损害,甲方保留追责的权利。
2.3.2 合同涉及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的,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4 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
2.4.1 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2.4.2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
2.5 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6.1 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
2.6.2 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
2.6.3 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
2.7.1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
2.7.2 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得延迟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因不可抗力,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履行的具体时间。
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1.1 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2.11.2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11.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 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
2.11.4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送达对方当事人。
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
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14.1 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14.2 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5.1 乙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合同专用条
款的约定进行定期验收;
2.15.2 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2.15.3 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用条
款。
2.17.1 任何一方因履行合同而以合同第一部分尾部所列明的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视为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送达方式或者地址的,应于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变更前的约定送达方式或者地址仍视为有效。
2.17.2 以当面交付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之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挂号寄出或者交邮之日之次日视为送达。
2.17.1 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
2.17.2 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合同的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19 合同份数
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1.4.2 | 履约保证金: |
1.5.1 | / |
1.5.2 | / |
1.5.3 | / |
1.6.2 | 付款方式:食堂托管服务费用每月支付一次,按十个月支付,以现金支票或转 账等的形式支付给承包人。 |
1.7.1 | |
1.7.2 | 临安区 |
1.7.3 | 提供现场服务 |
1.7.4.1 | / |
1.7.4.2 | / |
1.7.4.3 | / |
1.8.7 | / |
1.9.1 | / |
1.9.2 | 杭州市临安区 |
2.3.2 | / |
2.5 | 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食堂托管服务费用每月支付一次,按十个月支付,以现 金支票或转账等的形式支付给承包人。 |
2.11.3 |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 |
2.11.4 |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当事人,并在 15 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
2.15.1 | 乙方按照双方确定的服务考核办法的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服务 考核办法的约定进行定期验收 |
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
2.15.3 | 按采购需求 |
2.19 |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
第七部分 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供应商按照以下格式编制响应文件。
目录
(1)响应函 (页码)
(2)资格文件 (页码)
(3)法人授权书 (页码)
(4)分包意向协议 (页码)
(5)所有资信文件(复印件) (页码)
(6)主要业绩证明 (页码)
(7)关于对磋商文件中有关条款的拒绝声明 (页码)
(8)认为需要的其他商务文件或说明 (页码)
(9)认为需要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说明 (页码)
(10)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页码)
(11)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页码)
注:以上目录是编制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基本格式要求,各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进一步细化。
一、响应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全称)授权 (全权代表姓名) (职务、职称)为全权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采购编号)】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响应。为此:
1、我方承诺响应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天,(不少于 90 天),本响应文件在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2、提供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全部响应文件。
3、我方承诺除响应文件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磋商文件的全部要求。对响应文件中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保证遵守磋商文件中的其他有关规定。
5、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该项目响应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6、我方已详细阅读全部磋商文件,包括磋商文件“更正(延期)公告”(如果有)、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
7、如我方成交,我方承诺:
7.1 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7.2 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7.3 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7.4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8、其他补充说明: 。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二、资格文件
A、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编号)】政府采购活动,郑重承诺: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二 ) 未 被 信 用 中 国 ( www.creditchina.gov.cn)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不存在以下情况: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B、联合协议(如果有)
(以联合体形式响应的,提供联合协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或者供应商不以联合体形式响应的,则不需要提供)
(联合体所有成员名称)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编号)】响应。
一、各方一致决定,(某联合体成员名称)为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响应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二、所有联合体成员各方签署授权书,授权书载明的授权代表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及采购内容而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任何合法承诺,包括书面澄清及相应等均对联合体各方产生约束力。
三、本次联合响应中,分工如下:
(联合体成员 1)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
(联合体成员 2)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
……
四、联合体成员中小企业合同份额(如果有)。
1、(联合体成员 X,……)提供的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其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以上。(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接受联合体响应的,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报价按评标标准确定的比例给予扣除。供应商拟享受以上价格扣除政策的,填写有关内容。)
2、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项目或采购包,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规定的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要求填写。)
五、如果成交,联合体各成员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有关本次联合响应的其他事宜:
1、联合体各方不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各方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本协议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后,联合体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上述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公章):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
日期: 年 月 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C、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根据磋商文件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选择提供相应的材料;未要求的,无需提供)
a.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承接的,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 5)。
b.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提供联合协议和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 5),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载明的比例;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承接的,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与其他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需提供联合协议。
c、要求合同分包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和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 5),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载明的比例;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的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承接的,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向中小企业分包,无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
D、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要求的资质文件(复印件)
(由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第一部分”中“合格的供应商应具备的特定资格要求”编制;如果本项目没有设置特定资格条件,则不需要提供)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三、法人授权书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兹委派我公司 先生/ 女士( 其在本公司的职务是: ,联系电话: 手机: 传真: ),代表我公司全权处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编号)】政府采购响应的一切事项,若成交则全权代表本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并负责处理合同履行等事宜。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特此告知。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联合体响应授权书(扫描件加盖上传单位电子签名)
(适用于联合体响应)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手机: ,所在单位: ),以我方名义处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采购编号)】政府采购响应的一切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本授权书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特此告知。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公章):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
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代表身份证件扫描件:
正面: 反面: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日期: 年 月
四、分包意向协议(如果有)
(成交后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采购人不同意分包或者供应商成交后不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则不需要提供。)
(供应商名称)若成为(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编号)】的成交供应商,将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供应商名称)与(所有分包供应商名称)达成分包意向协议。
一、分包标的及数量
(供应商名称)将 XX 工作内容 分包给(分包供应商 1 名称),(分包供应 商 2 名称),具备承担 XX 工作内容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二、分包供应商中小企业合同份额(如果有)
1、(分包供应商 X,……)提供的服务全部由小微企业承接,其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以上。(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允许分包的,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大中型企业的报价按评标标准确定的比例给予扣除。供应商拟享受以上价格扣除政策的,填写有关内容。)
2、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要求合同分包形式参加的项目或采购包,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规定的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要求填写。)
三、分包工作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的办法
八、其他
中 小 企 业 合 同 金 额 达 到 % , 小 微 企 业 合 同 金 额 达 到 % 。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分包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
日期: 年 月 日
五、所有资信文件(复印件)
(营业执照等,由供应商根据采购需求及磋商文件要求编制)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六、主要业绩证明
附表 :相关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项目名称 | 简要描述 | 合同金额(万 元) | 服务起止日期 | 项目地址与采购单位联 系电话 | 所在页码 |
注:供应商可按上述的格式自行编制,须随表提交相应的合同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七、关于对磋商文件中有关条款的拒绝声明
(由供应商根据采购需求自行编制)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八、认为需要的其他商务文件或说明
(由供应商根据采购需求自行编制)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九、认为需求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说明
(由供应商根据采购需求自行编制)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十、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由供应商根据采购需求及磋商文件要求编制)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十一、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采购人):
我单位响应你单位项目采购要求参加响应。在这次响应过程中和成交后,我们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郑重承诺:
一、不向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赠送礼金礼物、有价证券、回扣以及中介费、介绍费、咨询费等好处费;
二、不为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报销应由你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向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提供有可能影响公正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四、不为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为项目有关人员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等提供好处;
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坚决抵制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如违反上述承诺,你单位有权立即取消我单位响应、成交或在建项目的建设资格,有权拒绝我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进入你单位进行项目建设或其他经营活动,并通报市财政局。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均由我单位承担。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第八部分 最后报价格式
(一)最后报价一览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按你方磋商文件要求,我们即本响应文件签字方,谨此向你方发出要约如下:如你方接受本响应,我方承诺按照如下最后报价一览表的价格完成(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编号)】的实施。
最后报价一览表(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序号 | 服务内容 | 服务期限 | 单价 | 小计 |
1 | XX | |||
2 | XX | |||
… | ||||
最后报价(小写) | ||||
最后报价(大写) |
注:1、供应商需按本表格式填写,否则视为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响应无效。
2、有关本项目实施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计入报价。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如供应商承诺提供赠品、回扣、采购预算中本身不包含的其他商品或服务,视作无效承诺,不得因无效承诺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也不得将其作为中标(成交)条件或者合同签订条件;总价不为零,报价明细表中部分产品、服务单价为零的,视作已包含在总价中。采购内容未包含在《最后报价一览表》名称栏中,供应商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为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响应无效。
3、特别提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主要成交标的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等予以公示。
4、符合磋商文件中列明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请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注: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二)报价情况说明(如果有)
(如供应商报价低于项目预算 50%的,应当提交本文档,详细阐述不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的具体原因)
(三)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果有)
[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为“无”即本项目或标项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时,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拟享受价格扣除政策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 5)。]
附件
附件 1:质疑函范本及制作说明
质疑函范本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 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 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质疑函制作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附件 2:投诉书范本及制作说明
投诉书范本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 地 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 址: 邮编:
被投诉人 1: 地 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 2
……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采购文件公告:是/否 公告期限: 采购结果公告:是/否 公告期限:
三、质疑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 年 月 日,向 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
采购人/代理机构于 年 月 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 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 2
……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投诉书制作说明:
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2.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照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投诉人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投诉,投诉书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
5.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6.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
7.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采购人) 单位的 (项目名称)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电子签名):日 期:
业务专用章使用说明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 (供应商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在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编号)】采购活动中作如下说明:我方所使用的“XX 专用章”与法定名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使用“XX专用章”的行为予以完全承认,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说明。
供应商(法定名称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
供应商法定名称章(印模) 供应商“XX 专用章”(印模)
附件5: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采购人)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 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2. (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 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日 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注:
1、填写要求:①“标的名称”、“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依据磋商文件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的指引逐一填写,不得缺漏;②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③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等 3 种企业类型,结合以上数据,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确定;④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者未按以上要求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声明内容不实的,
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 3)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附件 6:《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工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20≤X<200 | 5≤X<20 | X<5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50≤X<300 | 10≤X<5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3000≤Y<30000 | 200≤Y<3000 | Y<200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200 | 20≤X<1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30000 | 100≤Y<2000 | Y<100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100000 | 100≤Y<1000 | Y<100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10000 | 50≤Y<1000 | Y<50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200000 | 100≤Y<1000 | Y<1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5000≤Z<10000 | 2000≤Z<5000 | Z<2000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5000 | 500≤Y<1000 | Y<500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8000≤Z<120000 | 100≤Z<8000 | Z<100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