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项目监管协议
甲方:常熟市董浜镇人民政府、常熟市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常熟市工业用地项目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土地公开出让文件等,为进一步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规定,甲、乙双方达成项目监管协议如下:
一、项目基本内容
(一)地块情况:
1、地块位置:董浜镇天星村规划横一路以东、望贤路以北。
2、乙方拟竞得该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面积为21780 平方米
(32.67 亩),土地出让价格按土地评估价格确定,土地用途为工业。
3、乙方在摘牌之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应另行向甲方缴纳土地出让金的
40%作为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在乙方竞得土地后分两次退还:乙方项目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后一个月内返还 50%,乙方项目达产后满足投入产出约定一个月内返还 50%。
(二)投入产出约定:
1、项目总投资≥2614万美元;投资强度≥80万美元/亩。
2、项目达产后亩均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亩,亩均年税收≥50万元/亩(计入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
3、 地块上落户的外资企业所持建筑面积占总分割销售面积的比例≥50%,且外资到账金额≥2000 万美元。
(三)土地分割比例约定:
本协议项下宗地用于产业园开发,在满足外资引入外资比例≥50%且到账金额≥
2000 万美元及税收考核连续三年达标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允许办理分割登记和转
让,且地上建筑物均可按规划批复(许可)的各建筑类型办理以不小于 3000 平方米的房屋为最小独立权属单元的不动产权证。在乙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可以依法转让,转让面积不得超过建筑面积的 70%,乙方自持部分不低于 30%,按常熟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四)环保、安全等其他要求:
本项目须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建设有关的污染治理设施,确保各种污染物达标排放;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建设排水管网;固废均应得到妥善处理处置,达到零排放,对环境不会产生二次污染。加强事故风险分析,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案和措施,降低环境风险。
二、项目建设
乙方除按照我市土地公开出让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及规划条件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外,还应遵循以下要求:
1、在签订本监管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后,乙方须向市发改、环保、资规、住建等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环境评价、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甲方应确保各部门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在各部门备案等相关手续及证照正常取得的条件下,本项目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
2、本项目建设周期为 2 年,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3、乙方承诺本项目在土地出让之日起 3 年内实现达产。项目达产后,亩均年税收指标应达到本协议约定标准。
4、以上开竣工时间应满足土地公开出让文件明确的相应期限要求,项目达产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土地出让之日起 5 年,该期间为项目达产过渡期。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甲方应做好各项配合服务工作。
三、项目验收和考核
项目竣工后,乙方应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甲方及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
1、投资情况。在项目竣工投产运行 1 年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本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证明材料。甲方会同常熟市发改委及相关评价部门对项目的投资规模、建设强度等进行评估。作出的评价认定结果应及时向乙方反馈,并抄告市资规部门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相关条款执行情况的依据。
2、招商情况。地块内引入企业必须为 5G 产业门类,乙方在引入潜在企业客户前需要向董浜镇人民政府申请产业准入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引入企业,如不满足审核条件,甲方有权拒落户申请。
3、产出情况。项目达产年度后开始考核,每年考核一次,甲方根据乙方每个考核期内的实际税收情况,测算本宗地的亩均年税收,并于考核年度 1 月底前告知乙方及市发改委和资规部门。
4、项目税收考核不达标的,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视违约情况作出包括但不限于限期整改、取消各类扶持政策和荣誉评定、部分或全部收回土地等措施。
5、乙方承诺本项目不引进常熟市本地企业。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约定的开竣工条款,因乙方自身原因逾期的,资规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2、项目首张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之日起 16 个月内,乙方项目累计到账外资未
满 1600 万美元的,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警示函,要求乙方限期追加投资,期满后仍未达到的,甲方有权报土地出让人按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
3、乙方在约定达产到期后亩均年税收未达到本协议约定标准的,每个考核期内乙方须向甲方按税收未到约定标准部分的 50%支付违约金。乙方拒不支付该违约金的,甲方有权报土地出让人按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因自然灾害、宏观经济严重衰退等不可抗力造成乙方达产期后亩均税收达不到本协议约定标准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4、因受让人违约构成提前按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情形时,其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按原董浜镇有关规定执行。
5、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甲、乙双方如出现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6、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报常熟市产业项目用地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7、本协议于 2020 年 6 月 日在常熟市董浜镇签订。
甲方(章): | 乙方(章): |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
常熟市人民政府(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