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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4 号
根据白糖期权试点工作安排,为充分听取市场意见,进 一步完善白糖期权合约制度,保障市场稳定运行和功能发挥,现将《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期权合约(征求意见稿)》、《郑 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郑州商 品交易所期权做市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郑州商品 交易所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郑州 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修订案)》、《郑州商品交易所套 期保值管理办法(修订案)》、《郑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管 理办法(修订案)》、《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修订 案)》及其起草(修订)说明予以公布,文中带删除线部分 为本次删除内容,带阴影部分为本次新增加内容。欢迎市场 各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郑
州商品交易所,截止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23 日。联系人:xxx、xxx
电话:0371-65610663 0371-65610568传真:0371-65610613
邮箱: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
附件:
一、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期权合约(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二、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三、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做市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四、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五、关于期权交易配套修订规则的说明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16 年 12 月 16 日
附件一
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期权合约(征求意见稿)
合约标的物 | 白糖期货合约 |
合约类型 | 看涨期权、看跌期权 |
交易单位 | 1 手(10 吨)白糖期货合约 |
报价单位 | 元(人民币)/吨 |
最小变动价位 | 0.5 元/吨 |
涨跌停板幅度 | 与白糖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相同 |
合约月份 | 1、3、5、7、9、11 月 |
交易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5:00,以及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交易时间 |
最后交易日 | 期货交割月份前二个月的倒数第 5 个交易日,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日期 |
到期日 | 同最后交易日 |
行权价格 | 以白糖期货前一交易日结算价为基准,按行权价格间距挂出 5个实值期权、1 个平值期权和 5 个虚值期权。行权价格≤3000元/吨,行权价格间距为 50 元/吨;3000 元/吨<行权价格≤10000元/吨,行权价格间距为 100 元/吨;行权价格>10000 元/吨, 行权价格间距为 200 元/吨 |
行权方式 | 美式。买方可在到期前的任一交易日闭市(15:00)前提交行权 申请;买方可在到期日 15:30 之前提交行权申请、放弃申请 |
交易代码 | 看涨期权:SR—合约月份—C—行权价格看跌期权:SR—合约月份—P—行权价格 |
上市交易所 | 郑州商品交易所 |
《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期权合约(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通过深入研究国际期权市场惯例,结合我国期货市场实际运行情况,在广泛征求会员单位、期权专家、现货企业以及各类投资者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白糖期权合约设计。主要内容及设计说明如下:
一、白糖期权合约设计原则
郑商所围绕服务实体经济的宗旨,以守住风险底线、体现期权本质、满足市场需求和发挥市场功能为目标,遵循国际惯例与国内实际相结合,兼顾风险控制和流动性,科学合理设计白糖期权合约。
(一)国际惯例与国内实际相结合
作为成熟的风险管理工具,场内商品期权交易在国际上 已有 30 多年的历史,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白糖期权在 合约单位、类型、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行权方式、行 权价格间距及数量等条款设计中,借鉴了国际期权市场的惯 例,合约设计体现期权产品的本质。同时,我国期货市场运 行机制存在自身特点,白糖期权合约在到期月份、最后交易 日等条款的设计中,更多地考虑我国期货市场实际运行情况,以便于投资者交易。
(二)兼顾风险控制和市场流动性
风险控制和流动性是期权市场正常运行和功能发挥的
前提。期权合约设计既要做好期权市场风险控制,守好风险底线,同时兼顾期权市场流动性。白糖期权合约在涨跌停板、到期日、最后交易日等条款设计中,更多地考虑期权市场风险控制。而交易单位、行权价格数量、间距等方面的设计,更多地考虑市场流动性。
二、白糖期权合约主要条款说明
(一)交易单位:1 手(10 吨)白糖期货合约
期权合约交易单位是指每一交易单位对应标的物的数量。从国际主要商品期权来看,为便利期权与期货部位进行组合交易和套期保值,商品期权合约的交易单位一般为一手标的期货合约。郑商所白糖期权交易单位设计为1 手(10 吨)白糖期货合约,方便投资者对冲期货部位风险,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和掌握。
(二)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吨
期权报价单位的国际惯例是与标的物报价单位相同。白糖期货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白糖期权合约也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三)最小变动价位:0.5 元/吨
期权最小变动价位是指期权合约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国际期权市场中,商品期权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一般为标的期货合约最小变动价位的 1/2 或相等。一般来说,平值期权附近合约较为活跃,且价格波动为标的合约的 1/2 左右。
如果标的合约最小价位合适,期权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设计为标的物合约的 1/2 将便于投资者交易。白糖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是 1 元/吨。按照国际市场惯例,白糖期权合约的
最小变动价位为 0.5 元/吨。
(四)涨跌停板幅度:与标的期货的涨跌停板幅度相同
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是为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带来结算风险,而对每日价格最大变动范围予以限制的风控制度。涨跌停板制度与保证金制度相结合,对于保障期权市场平稳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于涨跌停板制度,国际惯例主要有三种:一是期货与期权均设置涨跌停板,且二者相同;二是期货设置涨跌停板而期权没有设置涨跌停板,如 ICE 的棉花;三是期货与期权都没有设置涨跌停板,如 ICE 的 11 号原糖。
为有效控制风险,保障期权价格与标的期货价格同步变化,白糖期权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与标的期货相同。这里的相同是指绝对数相同,即期权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始终按标的期货合约的结算价和价幅比例计算。当虚值期权权利金小于停板幅度时,跌停板价格取期权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
(五)最后交易日/到期日:期货交割月份前 2 个月的
倒数第 5 个交易日
最后交易日是期权可以交易的最后一天。由于到期日与之相同,因此也是期权买方可以行权的最后一天。到期日决
定期权的生命期。到期时间影响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市场持仓限制与保证金情况,进而影响市场风险控制;二是期权与期货部位的配比度,到期越晚,与期货部位的配比度愈高,从而影响投资者的保值效果;三是期权时间价值的高低。
国际市场上,到期时间的设置有三种情形:一是常规期 权合约。常规期权合约月份与标的期货合约同步挂牌,到期 月份一般为标的期货合约月份的前一个月;二是系列期权合 约。系列期权合约以其后最近月份期货合约为标的物,到期 月份一般在标的期货合约月份前二个月;三是短期期权合约。短期期权是近年期权市场创新的结果,如周期权。针对近月 标的合约推出生命期只有数周的期权。短期期权的价值大大 低于常规期权,主要用于对冲特定时间特定事件引发的市场 波动风险。
期权上市初期,xx所拟从简单的常规期权合约开始,
暂不考虑系列期权。由于国内主力合约月份转月较早,加上阶梯型收紧的限仓制度和保证金制度,期权宜提前到期,以避免对交割月运行带来风险,为投资者了结持仓留下选择的时间。因此,xx所拟将白糖期权到期月份设计为期货交割月前 2 个月。为避免国内长假提高保证金的叠加影响,白糖
期权最后交易日为期权到期月份的倒数第 5 个交易日。
(六)行权价格数量:11 个
行权价格是期权合约规定的,买方有权在将来规定时间
买入或卖出合约标的物的价格。如果期权合约挂牌数量太少,将无法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要;期权合约挂牌数量太 多,又会造成交易分散,市场流动性低。从国际惯例和市场 交易需求来看,行权价格数量以挂出的行权价能覆盖次日期 货价格波动范围为原则。
合约规定,白糖期权挂出 1 个平值行权价格、5 个高于平值的行权价格和 5 个低于平值的行权价格。随着期货价格
的变动,高于或低于平值的行权价格不足 5 个时,将增挂期权行权价格,确保当天交易中挂牌的行权价格合约能覆盖标的当日价格波动,给市场提供平值期权、实值期权和虚值期权,满足投资者交易需求。
(七)行权价格间距:依据行权价格分段设置
行权价格间距是指相邻期权合约之间的行权价格差距,是期权合约区别于期货合约的一项条款。
行权价格间距设计主要考虑市场的需求及标的价格的波动大小。行权价格间距太小,行权价格对应的合约过多,这样持仓就会相对分散,影响市场的流动性。行权价格间距太大,权利金成本会较高,不利于投资者多样化的选择。国际市场上有以下几种情形:
1.依据行权价格高低规定不同的行权价格间距
在行权价格较低区间,行权价格间距设置较小,在行权价格较高区间,行权价格间距设置大。如芝加哥商业交易所
(CME)豆粕期权。
2.常规期权和系列期权规定不同的行权价格间距
常规期权合约交易时间较长,在整个期权生命周期内,期货价格变动幅度相对较大,行权价格间距亦较大;系列期权交易时间较短,在整个期权生命周期内,期货价格变动幅度相对较小,行权价格间距相应较小。如 CME 小麦期权规定,常规合约行权价格间距为 10 美分/蒲式耳,系列合约行
权价格间距为 5 美分/蒲式耳。
3.依据距离平值期权的远近规定不同的行权价格间距 一般来说,平值期权及其附近合约交易较为活跃,行权
价格间距设计较小。远离平值期权的合约交易不活跃,行权价格间距设计较大。
4.所有期权合约规定相同行权价格间距
不分高低行权价区,规定完全相同的行权价格间距。如
CME 的豆油期权、洲际交易所(ICE)的油菜籽期权等。考虑我国白糖价格的波动特点,郑商所白糖期权行权价
格间距依据行权价格分段设计。
(八)行权方式:美式
期权行权方式可以分为美式与欧式。对于期权的买方来 说,美式期权在到期日及之前任一交易日内都可以行使权利,欧式期权只能在合约到期日行使权利。美式期权的特点是买 方行权灵活。
国际市场商品期权一般为美式期权。期权交易的分散性,导致很多合约平仓困难,极端情况下,买方可以行权后到期 货市场对冲平仓。一是有助于矫正期权与期货价格的偏离。一旦权利金偏离与期货价格的正常关系,随时行权有助于矫 正这一偏差。二是降低集中到期行权对标的市场运行的影响。
为保证期权与标的价格的合理性,借鉴国际商品期权市场经验,郑商所白糖期权采用美式期权。
(九)交易代码:SR-合约月份-C(P)-行权价格
考虑我国期货市场品种的交易代码设计规律,白糖期权 的交易代码由白糖期货的交易代码、期货合约月份、期权类 型(看涨或者看跌期权)及行权价格组成。其中,看涨期权(call)用大写英文字母 C 表示,看跌期权(put)用大写英文字母 P 表示。如标的为 2017 年 1 月交割的白糖期货,行权价格为 5000 元/ 吨的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交易代码分别为 SR701C5000 和 SR701P5000。
附件二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权交易行为,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结合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权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权合约为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
第四条 x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期权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做市商、客户、交易所指定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期权合约
第五条 期权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六条 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物、合约
类型、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易代码以及上市交易所。
第七条 期权合约标的物为期权合约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以期货合约为标的物的期权称为期货期权。
第八条 期权合约类型包括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约定标的物,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卖出约定标的物,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第九条 期权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权交易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品种每手合约标的物数量在该品种的期权合约中载明。
第十条 期权合约报价单位与其标的物的报价单位相同。
第十一条 最小变动价位是指期权合约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十二条 期权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与标的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乘以相应比例)相同。
第十三条 期货期权的合约月份是指该期权合约对应的标的期货合约的交割月份。
第十四条 最后交易日是指期权合约可以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 到期日是指期权合约买方能够行使权利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六条 行权价格是指由期权合约规定的,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买入或卖出合约标的物的价格。
行权价格间距是指同一期权合约相邻两个行权价格之间的差值。
行权价格是行权价格间距的整数倍。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期权合约行权价格的数量和间距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行权方式分为美式、欧式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美式期权的买方在合约到期日及其之前任一交易日均可行使权利;欧式期权的买方只能在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
第十八条 期权合约交易代码由标的物交易代码、合约月份、看涨(跌)期权代码和行权价格等组成。
第三章 交易业务
第十九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进行期权交易,使用与期货交易相同的交易编码。没有交易编码的,应当按期货交易的相关规定申请。
第二十条 期权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期权交易实行做市商制度。做市商管理的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可以向做市商询价。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询价合约和询价时间。
交易所对市场的询价进行管理,当市场询价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示、要求报告情况等措施,会员和客 户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的询价进行管 理,要求其合理询价。
第二十三条 期权合约价格是指期权合约每报价单位的权利金。
权利金是指期权买方为获得权利所支付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期权的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涨跌、最高买价、最低卖价、申买量、申卖量、成交量、持仓量、集合竞价以及成交撮合适用期货交易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期权交易限价指令、市价指令和套利指令的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与期货有关规定相同,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套利指令须附加指令属性。指令属性包括立即成交否则自动取消、全部成交否则自动取消等。
第二十六条 期权套利指令包括:
(一)买入跨式套利,是指同时买入相同数量的同一标的物、同到期日、同行权价格的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二)卖出跨式套利,是指同时卖出相同数量的同一标的物、同到期日、同行权价格的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三)买入宽跨式套利,是指同时买入相同数量的同一标的物、同到期日、较高行权价格看涨期权和较低行权价格看跌期权;
(四)卖出宽跨式套利,是指同时卖出相同数量的同一标的物、同到期日、较高行权价格看涨期权和较低行权价格看跌期权。
集合竞价期间,行情出现单边无报价时,交易所不接受套利指令。
第二十七条 期权合约挂牌遵循以下原则:
(一)新月份期货期权合约的挂牌时间为标的期货合约挂牌交易的下一交易日;
(二)新挂牌期权合约包括一个平值、若干个实值和虚值期权合约;
(三)期权合约上市交易后,交易所根据标的物每日结算价格,确定平值期权的行权价格。实值、虚值期权合约数量小于合约载明数量的,增挂新的行权价格期权合约;
(四)期权合约挂牌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平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等于
(或者接近于)标的物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格的期权合约。当标的物结算价格等于两个相邻行权价格均值时,取价格较高的作为平值期权行权价格;实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低于(高于)平值期权行权价格的看涨期权(看跌期权);虚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高于(低于)平值期权行权价格的看涨期权(看跌期权)。
第二十八条 期权合约了结方式包括平仓、行权和放弃。平仓是指客户买入或卖出与其所持期权合约数量相同、
方向相反的相同期权合约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相同期权是指标的物、类型、月份、到期日和行权价格相同的期权合约。
行权是指买方按照规定行使权利,以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标的物,或者按照规定的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
放弃是指期权合约到期,买方不行使权利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
第四章 行权与履约
第二十九条 客户的行权与履约应当通过会员,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办理。
第三十条 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期权买方有权提出行权或放弃申请。期权卖方有履约义务。
交易所按照持仓时间最长原则选择卖方进行配对。
交易所可以对到期日行权申请和放弃申请的时间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期货期权的看涨期权行权与履约后,买方按行权价格获得标的期货买持仓,卖方按同一行权价格获得标的期货卖持仓;期货期权的看跌期权行权与履约后,买方按行权价格获得标的期货卖持仓,卖方按同一行权价格获得标的期货买持仓。
第三十二条 期权合约到期前,会员应当提醒客户妥善处理期权持仓。
第三十三条 到期日结算时,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行权或放弃申请的期权持仓,交易所进行如下处理:
(一)行权价格小于当日标的物结算价的看涨期权持仓自动行权;
(二)行权价格大于当日标的物结算价的看跌期权持仓自动行权;
(三)其他期权持仓自动放弃。
第三十四条 期货期权的买方行权时,其资金余额应当满足期货交易保证金要求。
买方客户资金不足的,会员不得接受其行权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项条件但资金不足的,会员应代买方客户向交易所提交放弃申请。
第五章 结算业务
第三十五条 会员期权交易使用与期货交易相同的专用结算账户和专用资金账户。
第三十六条 期权交易的买方支付权利金,不交纳交易保证金;期权交易的卖方收取权利金,交纳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期权买方开仓时,按照成交价支付权利金;期权买方平仓时,按照成交价收取权利金。
期权卖方开仓时,按照成交价收取权利金;期权卖方平仓时,按照成交价支付权利金。
交易所根据权利金收付情况调整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
第三十八条 期权卖方开仓时,交易所按照上一交易日结算时该期权合约保证金标准收取期权卖方交易保证金;期权卖方平仓时,交易所释放期权卖方所平期权合约的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每日结算时,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计收期权卖方的交易保证金,根据成交量和行权量(履约量)计收买卖双方交易手续费和行权(履约)手续费,并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确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条 每日结算时,交易所将符合条件的期权和期货持仓自动确认为备兑期权套利持仓,包括备兑看涨期权套
利和备兑看跌期权套利。
备兑看涨期权套利是指持有看涨期权卖持仓,同时持有相同数量的标的期货买持仓;备兑看跌期权套利是指持有看跌期权卖持仓,同时持有相同数量的标的期货卖持仓。
第四十一条 期权合约结算价的确定方法为:
(一)除最后交易日外,交易所根据隐含波动率确定各期权合约的理论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二)最后交易日,期权合约结算价计算公式为:
看涨期权结算价=Xxx(标的物结算价–行权价格,0);看跌期权结算价=Xxx(行权价格–标的物结算价,0);
(三)期权价格明显不合理时,交易所可以调整期权合约结算价。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隐含波动率是指根据期权市场价格,利用期权定价模型计算的标的物价格波动率。
第四十二条 对于行权或放弃的买卖双方,交易所于结算时减少各自相应的期权合约持仓,同时释放期权卖方交易保证金。
由期权行权转化的期货持仓不参与当日期货结算价计算。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期权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
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期权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期货期权卖方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为下列两者中较大者:
(一)期权合约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期权合约虚值额的一半;
(二)期权合约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的一半。
其中:
看涨期权合约虚值额=Xxx(行权价格-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0)×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
看跌期权合约虚值额=Xxx(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行权价格,0)×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
第四十五条 卖出跨式或宽跨式套利,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卖出看涨期权与卖出看跌期权交易保证金较大者加上另一部位权利金。
第四十六条 备兑期权套利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为权利金与标的期货交易保证金之和。
第四十七条 期权交易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期货期权的涨跌停板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一)涨停板价格 = 期权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涨停板的比例;
(二)跌停板价格 = Xxx(期权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
-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跌停板的比例,期权合约最小变动价位)。
第四十八条 当某期权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 5 分钟内出现只有涨(跌)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涨
(跌)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有卖出(买入)申报立即成交、但未打开涨(跌)停板价位的情况,称为涨
(跌)停板单方无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如果某期权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小于等于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且当日收盘前 5 分钟内出现只有最低报价的卖出申报、没有最低报价的买入申报,或者一有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最低报价的情况,交易所不将其按照单边市处理。
第四十九条 当期权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时,交易所不实行强制减仓措施。
标的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暂停一天交易的,期权合约相应暂停交易。当日为期权合约到期日的,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第五十条 当标的期货合约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时,期权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随之相应变化。
第五十一条 期权交易实行限仓制度。期权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月份期权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五十二条 期权单边持仓数量按买入看涨期权与卖出看跌期权持仓量之和、买入看跌期权与卖出看涨期权持仓量之和分别计算。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投机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 规定的限仓标准。期权合约的限仓标准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进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以及从事做市商业务,其持仓限额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交易所可以对期权合约实行交易限额制度,具体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相 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因期权行权超出期货限仓标准的,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强行平仓措施。
第五十五条 期权交易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大户报告的条件、应提供材料等,适用《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期权交易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出现以下情形的,交易所按照流动性和释放资金量最大原则进行强行平仓:
(一)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间补足,且没有提供平仓名单的;
(二)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其他强行平仓的情形、原则和程序等,适用《郑州商品
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期权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制度。风险警示的情形、方式等,适用《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期权交易信息,是指在交易所期权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期权交易行情、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 期权交易信息所有权属于交易所。期权交易信息由交易所统一管理和发布,交易所可以独立、与第三方合作或委托第三方对期权交易信息进行经营管理。未经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不得将之用于商业用途。
第六十条 交易所发布即时、延时、每日、每周、每月期权交易行情信息,每日、每月、每年期权交易统计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其他交易信息。
第六十一条 即时行情信息是指在交易时间内,与交易活动同步发布的交易行情信息;延时行情信息是指即时行情信息延迟一定时间后发布的交易行情信息。内容主要有:交易代码、最新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申
买价、申卖价、申买量、申卖量、结算价、开盘价、收盘价、
最高价、最低价和前结算价等。
第六十二条 每日期权交易信息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内容主要有:
(一)每日行情:交易代码、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前结算价、结算价、涨跌、成交量、成交额、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成交额、德尔塔(Delta)、隐含波动率和行权量;
(二)最近月份及活跃月份前 20 名会员的成交量、买卖持仓量及品种套期保值额度和持仓量。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德尔塔(Delta)是指期权价格的变动相对于其标的物价格变动的比率;行权量,是指期权合约以行权为了结方式的数量。
第六十三条 每周期权交易信息在每周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内容主要有:交易代码、周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周收盘价、涨跌(本周末收盘价与上周末结算价之差)、周末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持仓量、持仓量变化
(本周末持仓量与上周末持仓量之差)和行权量。
第六十四条 每月期权交易信息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内容主要有:交易代码、月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月末收盘价、涨跌(本月末收盘价与上月末结算价之差)、月末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本月末持仓量与上月末持仓量之差)和行权量。
第六十五条 每年期权交易信息在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内容主要有:
(一)所有品种期权总成交量和总成交额、分品种成交量和成交额;
(二)总行权量和分品种行权量。
第六十六条 因信息经营机构或公众媒体转发即时交易行情信息发生故障,影响会员或客户正常交易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七条 会员、信息经营机构和公众媒体以及个人均不得发布虚假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x办法未明确规定的,按照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在期权相关业务中,适用本办法。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一条 x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七十二条 x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在深入研究境外期权市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期货市场实际情况,通过广泛征求国内外期权专家、会员公司、现货企业以及各类投资者意见,经过反复论证和修改,制定了《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设计原则
(一)国际惯例与国内实际相结合
《办法》的整体框架遵循了国际惯例,如期权交易、结算、行权与履约等方面,借鉴了成熟市场的做法。同时,考虑到国内外市场差异,根据国内市场的实际情况,在保证金模式、期权限仓模式和到期日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设计,便于投资者参与,防范市场风险。
(二)风险控制与流动性兼顾
在风险控制方面,郑商所采用传统保证金模式,可以有效防范结算风险;期权合约提前到期,降低期货交割月风险等。同时,制度设计充分考虑了市场流动性。如对风险确定的套利持仓进行保证金优惠,提高投资者资金使用效率;设置合理的行权价格间距,保持交易适度集中;引入做市商,为期权市场提供双边报价等。
(三)由简单向复杂演进
国内期权市场处于试点阶段,期权规则由简单起步,随着市场发展,积累经验,不断完善。例如,在保证金模式选取方面,采用简单的传统保证金模型,易于市场接受;限仓方面,采取期货、期权分开限仓,易于投资者理解和操作,也便于对期货、期权市场实施有针对性的风控措施;挂牌合约方面,初期仅挂牌常规月份期权合约,后期再逐步推出国际上较为普遍的系列期权合约等。
二、交易主要条款说明
(一)交易编码
《办法》规定,客户进行期权交易时,使用与期货交易相同的交易编码。作为商品期货的衍生品,商品期权市场价格与商品期货联系密切,投资者可以利用期货和期权进行风险对冲、套利交易等。行权时,期权多空双方分别获得相应的期货持仓。因此,使用一个交易编码进行期货和期权交易,便于客户对其持仓进行统一管理。
(二)交易指令
期权交易指令延续了现有期货交易指令类型。《办法》规定,期权交易指令包括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和套利指令。同时,根据期权产品特点,增加了跨式、宽跨式等套利交易指令,为投资者套利交易提供便利。
(三)合约挂牌
期权新月份合约的挂牌时间为期货合约挂牌的下一交易日。此时期货合约已交易一天,有助于期权基准价的确定。
根据标的期货每日结算价的变化,将挂出相应数量的实 值、平值和虚值期权合约。实际交易过程中,期货合约结算 价与行权价格完全相等的情形较少出现。因此,《办法》规 定,行权价格接近于标的期货结算价的期权合约为平值期权。当期货结算价等于期权两个行权价格均值时,借鉴国际市场 做法,采取两价取高的原则。
三、行权和履约主要条款说明
(一)行权申请时间
《办法》规定,可以采用美式、欧式或其他行权方式。美式期权买方可以在合约到期日及其之前任一交易日行权,欧式期权的买方只能在合约到期日当天行权。白糖期权为美式期权。
期权到期日,买方需要根据当日结算价或收盘价确定是否行权,为了保证买方有充分的信息和时间判断,适当延长提交行权申请的时间。会员可在 15:30 之前提交批量放弃或行权申请。
(二)行权资金检查
期权行权后,买卖双方将分别获得相应的期货头寸,并按规定交纳期货保证金。因此,《办法》规定,在期权买方
申请行权时,会员应对其资金进行检查,其资金余额应当满足期货交易保证金要求。对于买方客户资金不足的,会员不得接受其行权申请。到期日资金不足的,会员应代买方客户提交放弃申请。
由于卖方交纳期权保证金,可以覆盖次日期货价格波动幅度。因此,对于期权卖方行权配对时不再进行资金检查。
(三)行权后期权持仓转化为期货持仓
期货期权的标的物是期货合约,《办法》规定,期货期权行权配对后,在结算时,买卖双方的期权持仓按照行权价格转换为相应的期货持仓。
(四)到期日处理
实值期权自动行权,虚值期权自动放弃,有利于简化客户操作,保护客户权益。
实值期权在行权过程中,期权头寸转化为期货头寸需缴纳保证金,若允许账户资金不足的客户行权会增大期货市场风险,因此,会员应代资金不足的客户提交放弃申请;如果实值期权内在价值小,不足以抵补行权所产生的成本,或认为期权行权转化的期货头寸将面临市场风险,买方可以提交放弃申请。
若虚值期权被行权,期权买方将遭受损失,期权平仓需要交纳手续费,放弃是期权买方的最优选择。如果虚值期权按照最新标的期货价格有实值额,且实值额大于交易成本,
买方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行权申请。
四、结算制度主要条款说明
(一)每日结算
与期货相比,权利金的收付是新增结算项目。期权是一种权利的交易,买方全额支付权利金,卖方收取权利金。交易所根据权利金收付情况调整会员结算准备金。
与期货不同,期权交易中,只有卖方交纳交易保证金。期权买方有权利而无义务,最大亏损为已支付的权利金。期权买方的结算只发生在开仓、平仓或行权当日。
(二)结算价的确定
期权结算价是计算期权价格每日变动区间、卖方交易保证金的依据。期权合约价值变化具有非线性特征,除了受到标的期货市场价格变化的影响外,还会受到无风险利率、到期时间、行权价格和标的期货波动率变化的影响。因此,期权结算价无法套用期货结算价的处理方式。
借鉴国际市场惯例,《办法》规定了基于理论定价模型的期权结算价确定方法。其中,计算过程中需要的隐含波动率参数,尽量采用市场交易、报价数据,使期权结算价能够反映市场的预期,为期权市场提供一个合理的价格基准。
五、风控制度主要条款说明
(一)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制度是保障履约、控制市场风险的重要手段,是
期权风险控制的核心制度。从国际市场来看,期权保证金经 历了不同模式。其中,传统保证金模式是期权市场早期使用 的收取方式,后来也被一些新兴市场所使用。传统保证金模 式下,保证金按标的物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能有效覆盖价 格波动风险。保证金制度的设计原则是能够覆盖下一交易日 价格波动给期权卖方带来的风险。结合国内市场情况,并方 便投资者接受,期权上市初期采用传统保证金模式较为稳妥。
期权卖方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为以下二者的最大值:
(一)期权合约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期权合约虚值额的一半;
(二)期权合约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的一半。
公式(一)为主要计算方法,公式(二)是为避免深虚值期权抵扣金额太多而设的保底方法,在虚值额超过期货保证金时发生作用。根据虚值额与期货保证金的关系,将虚值期权划分为浅虚值期权(虚值额<期货保证金)和深虚值期权(虚值额≥期货保证金),则不同状态期权的保证金计算公式可进一步分解为:
(1)实值期权卖方保证金=期权合约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
(2)平值期权卖方保证金=期权合约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
(3)浅虚值期权卖方保证金=期权合约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期权合约虚值额的一半;
(4)深虚值期权卖方保证金=期权合约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的一半。
传统保证金模式具有以下优势:一是期权保证金变动与 期货保证金挂钩。当期货市场风险加大,提高保证金是防范 风险的有效手段。期权保证金变动与期货保证金挂钩,同步 变动,管理简单有效。二是具有较好的平滑性。在标的期货 合约价格变动时,期权保证金不会随之出现大幅跳跃性波动,从而避免结算风险。
(二)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是为了防止价格大幅波动,而对每日价格最大变动范围予以适当限制的一种风控制度。涨跌停板制度与保证金制度结合,可以有效防范结算风险,保障期权市场平稳运行。
侧重于防范风险考虑,期权设置与期货涨跌停板的绝对数相同的幅度,既可以满足风险控制的需要,又可以满足期权价格与期货价格的同步变化。
期权涨跌停板幅度随期货进行调整。当期货由于单边市、长假等情况调整价幅时,为保持期权与期货价格同步变化,期权应随着期货价幅变化做相应调整。
发生连续性单边市,期权合约不强减。与期货相比,期权市场有以下特点:一是期权只有卖方存在结算风险。二是期权合约多,实值期权发生单边市情况下,投资者可以利用其他期权合约对冲持仓风险。三是期权交易中,套利持仓较多。强减在释放一部分投资者风险的同时,扩大了套利持仓投资者的结算风险,风险只是在客户之间发生转移。因此,当期权价格出现三个交易日连续单边市时,不实施强制减仓措施。如果标的期货由于连续性单边市等原因暂停交易,期权相应亦暂停交易。
(三)限仓制度
期权分看涨期权与看跌期权,有四个部位。按照国际惯例,同一月份看涨期权多头和看跌期权空头,合并计算为一边,因为这两类持仓盈亏都随期货价格同方向变动,行权后均转化为标的期货多头;看跌期权多头和看涨期权空头合并计算为另一边,因为这两类持仓盈亏都随期货价格反方向变动,行权后转化为标的期货空头。xx所对同月份不同类型、不同行权价格的期权持仓按上述方法合并计算,便于统一衡量和控制客户的方向性风险。
国际市场中,商品期权持仓与期货持仓规模相当或略高。国内期货市场近月合约流动性不足,实值期权行权转化为期 货持仓后,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给期货价格带来冲击。如 果客户期货持仓量较大,行权还会带来超仓风险。因此,要
对客户最大持仓规模进行限制。《办法》规定,期权限仓标准由交易所公告,保留了一定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四)强行平仓制度
期权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形、原则和程序均参照期货规定执行。同时,期权市场流动性低,郑商所根据持仓合约的流动性和资金释放量最大的原则确定强平对象及顺序。
六、信息管理
在保持与期货交易信息发布相应内容与频率总体一致 的基础上,xx所还将发布期权特有的风险参数(Delta)、 隐含波动率和行权量等信息,以全面反映期权市场运行情况,为期权投资者提供权威、透明的交易信息。
附件三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做市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权做市商业务,增强期权交易流动性,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结合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做市商是经交易所认可,为指定品种的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报价等服务的单位客户。
第三条 x办法适用于交易所期权做市商业务及相关活动,交易所、做市商及会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四条 交易所可以在指定期权品种上引入做市商,并向市场公布。
第五条 交易所按期权品种实行做市商资格管理。申请做市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二)具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做市业务,做市人员应当熟悉期货、期权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
(三)具有健全的做市业务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
风险管理制度;
(四)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具备稳定、可靠的做市业务技术系统;
(六)具有交易所认可的为期权交易或期权仿真交易做市的经验;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某期权品种做市商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做市商资格申请表;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三)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或者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
(四)做市业务部门的岗位设置和职责规定,以及从事做市业务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名单、履历;
(五)申请品种做市业务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书;
(七)做市业务技术系统情况的说明;
(八)为期权交易或者期权仿真交易做市情况的说明;
(九)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做市商申请其他期权品种做市商资格时,应当向交易所补充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四)、(五)、(八)、(九)项所要求的书面材料。
第七条 经交易所批准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交易所通知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与交易所签订做市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署后,取得该期权品种做市商资格。
第八条 做市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在某一期权品种上的做市商资格:
(一)一个自然年度内,在该期权品种上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三个月未完成报价义务;
(二)交易所认定或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做市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在所有期权品种上的做市商资格:
(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二)被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措施;
(三)不再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做市商资格条件;
(四)依法被收购、兼并、撤销、解散或者宣告破产;
(五)向交易所提交虚假材料;
(六)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做市商放弃某期权品种做市商资格,应提前一个月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做市商放弃或被取消某期权品种做市商资格的,自交易
所通知失去资格之日起,其与交易所签订的相关协议自动终止,一年内交易所不再受理其在该期权品种的做市商资格申请。
第十一条 交易所可以对期权品种指定一定数量的做市商,并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做市商数量。
第三章 做市业务
第十二条 做市商应使用专用的做市交易编码开展做市 业务,不得使用该交易编码从事与做市业务无关的其他交易。
做市商变更做市交易编码,应当提前向交易所提交变更申请。
做市交易编码变更后,原做市交易编码不得开仓。相关持仓了结后,原做市交易编码下无其他做市品种的,应当及时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 做市商自失去某期权品种做市商资格之日起,其做市交易编码不得开仓。相关持仓了结后,该交易编码下无其他做市品种的,应当及时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做市商双边报价分为持续报价和回应报价。
(一)持续报价。在期权交易时间内,做市商按协议约定,主动提供的持续性双边报价。
(二)回应报价。在期权交易时间内,做市商按协议约定,对收到询价请求的期权合约,进行的双边报价。
第十五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要求做市商对指
定期权合约进行双边报价。
第十六条 做市商的报价内容包括合约代码、买入价、卖出价和双边报价数量。
第十七条 做市商双边报价均以限价方式申报。同一做市商下达同一期权合约新的双边报价后,未成交的原双边报价自动撤销。
第十八条 做市商的有效报价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持续报价的下单量不小于协议约定的数量,买卖价差不大于协议约定的差额;
(二)回应报价的回应时间不大于协议约定的时间,持续时间不小于协议约定的时间,下单量不小于协议约定的数量,买卖价差不大于协议约定的差额。
本条第一款所称回应时间是指交易所收到询价请求至 做市商报价的时间;持续时间是指做市商报价的挂单与撤单 的时间差的累计值;下单量是指做市商双边报价的合约数量;买卖价差是指做市商报价中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
第十九条 对做市商专用的做市交易编码中同一合约的双向持仓,交易所在结算时自动对冲。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根据协议约定和做市义务履行情况,做市商可以享有交易手续费减收等权利。
第二十一条 做市商应当履行以下全部或部分义务:
(一)持续报价的有效持续报价时间比例应当符合协议约定;
(二)回应报价的有效回应询价比例应当符合协议约定;
(三)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有效持续报价时间比例是指做市商有效持续报价累计时间除以全部交易时间;有效回应询价比例是指做市商有效回应报价累计次数除以市场全部询价次数。
第二十二条 市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免除做市商相应的报价义务:
(一)期权合约开盘集合竞价期间,自动免除做市商在所有做市合约上的报价义务;
(二)标的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单边市时,做市商可以申请免除当日相应月份所有期权合约的报价义务;
(三)期权合约价格出现单边市时,自动免除做市商对该期权合约的报价义务;
(四)虚值期权合约的价格低于协议约定标准时,自动免除做市商对该期权合约的报价义务;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做市商提出报价义务免除申请的,应于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前提交至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定期对做市商义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做市商在规定期间内完成协议约定的义务,方可享受相
应权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按照本办法、相关业务规则对做市商进行监管,做市商及其所在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配合交易所进行监管。
第二十六条 做市商应当依据市场情况合理报价。
第二十七条 做市商不得利用做市业务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做市商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及应急处理机制,按季度向交易所报告做市技术系统开发、测试、接入和升级等情况。并按照交易所要求参与相关测试及应急演练工作。
第二十九条 做市商在控股股东(合伙人)、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做市业务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以及财务状况和技术系统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自发生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做市商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报告做市业务情况,妥善保存相关交易及风控记录,以备核查。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可以对做市商的风险管理、交易行为、系统运行以及经营、资信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做市商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三十二条 做市商持仓限额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
因履行义务需要,做市商可以申请增加持仓限额。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x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三十五条 x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做市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了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期权做市商管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结合市场实际,郑商所制定了《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做市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的设计原则
(一)国际经验与国内实际相结合
境外市场期权做市商制度发展较为成熟,《办法》中做 市商双边报价的方式、报价义务、享有权利等规定借鉴了国 外成熟经验。考虑到国内外市场差异,做市商报价价差、报 价义务豁免条件、手续费减收方式、限仓额度等规定,充分 考虑了国内市场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做市商作用的有效发挥。
(二)稳定性与灵活性兼顾
《办法》制定兼顾了稳定性与灵活性。其中,《办法》在做市商义务类型、报价指标、享有权利等方面仅作原则性规定,以保持制度的稳定性。对做市商的具体报价义务、报价要求、手续费减收标准等在协议中明确,可根据业务发展和市场情况对具体指标进行调整。
三、《办法》主要条款说明
(一)资格管理
1.申请做市商资格的条件。为方便管理,确保做市商有 能力履行做市义务,交易所按期权品种实行做市商资格管理,在《办法》中对申请单位的资金规模、做市人员、制度建设、 技术系统、交易经历和资信情况等作了明确规定。申请单位 提交申请材料后,交易所对其进行评估和审核,符合《办法》 规定条件的,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与交易所签订做市商协议,协议签署后,赋予其该品种做市商资格。
2.做市商资格的取消。为确保做市商机制的有效发挥,对不再具有做市能力、或不再符合《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做市商,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某期权品种或所有期权品种的做市商资格。《办法》分别规定了取消某期权品种及所有期权品种做市商资格的具体情形。
(二)做市业务
1.做市交易编码。为便于交易所监管,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需使用专用的做市交易编码,以区分其他不同性质业务,方便做市商的经营管理。
2.做市商双边报价。做市商的双边报价分为持续报价和 回应报价。双边报价中的买价和卖价均以限价方式申报。双 边报价指令进入市场后,进入竞价序列,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集中撮合,即做市商没有成交优先权,
不影响目前期货市场成交撮合原则。做市商新的双边报价进入系统后,未成交的原双边报价自动撤销,有利于降低做市商的交易风险。
(三)做市商的义务
1.报价义务类型。做市商报价义务分为持续报价义务和回应报价义务。做市商可以在协议中选择履行其中一类或两类报价义务。选择履行持续报价义务时,须选择不少于两个期权月份的期权合约进行持续报价;选择履行回应报价义务时,须为所有挂牌期权合约的询价请求提供回应报价。
2.报价义务统计指标。《办法》对做市商持续报价的最大买卖价差、最小挂单量和有效持续报价时间比例,以及回应报价的最大买卖价差、最大回应时间、最小持续挂单时间、最小挂单量和有效回应询价比例进行了规定,以确保市场合理的流动性。
(四)做市商的权利
1.交易手续费减收。为激励做市商积极履行报价义务, 提供合理的双边报价,减免做市商交易手续费是通行的做法。
《办法》规定做市商报价义务完成后享有交易手续费减收的权利。对承担持续报价义务、回应报价义务及上述两类报价义务的做市商分别给予不同的阶梯式优惠比率。总体而言,同时完成两类报价义务的手续费优惠比率大于完成一类报价义务的优惠比率,完成持续报价义务的手续费优惠比率大
于完成回应报价义务的优惠比率。
2.报价义务免除。当市场价格剧烈波动或虚值期权合约价格过低时,做市商报价会面临较大的风险。因此,为保障做市商的合理权益,《办法》规定,当标的期货市场或期权市场出现单边市(或盘中出现较长时间涨跌停板)、虚值期权合约价格过低时,可以免除做市商当日的报价义务。
(五)监督管理
1.义务完成情况、做市商资格和做市行为监管。xx所将对做市商义务履行情况定期评价和考核,对做市资格进行动态管理,确保做市商有效发挥作用。同时,对做市商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防止做市商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2.做市商限仓规定。做市商为期权市场提供流动性,作为投资者的交易对手,在不同部位上持仓需求较大。相对于一般客户,交易所会适度提高做市商的单边持仓限额。具体持仓限额标准由交易所公告。
附件四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期权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防范市场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适用于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权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交易所、期货公司会员及其客户应 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评估客户的期权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客户审慎参与期权交易,执行适当性制度各项要求。
第四条 客户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期权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交易。
第二章 适当性管理的标准
第五条 客户申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应当具有交易所的交易编码。
第六条 期货公司会员可以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客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
(一)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前一交易日结算后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
(二)具备期货、期权基础知识,通过交易所认可的知识测试;
(三)具有交易所认可的累计 10 个交易日、20 笔及以上的期权仿真交易经历;
(四)具有交易所认可的期权仿真交易行权经历;
(五)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和期权交易的情形;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期货公司会员可以为符合下列标准的一般单位客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
(一)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前一交易日结算后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
(二)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货、期权基础知识,通过交易所认可的知识测试;
(三)具有交易所认可的累计 10 个交易日、20 笔及以上的期权仿真交易经历;
(四)具有交易所认可的期权仿真交易行权经历;
(五)具有参与期权交易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
(六)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
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和期权交易的情形;
(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本办法所称一般单位客户是指除第八条所列特殊单位客户和做市商以外的单位客户。
第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期货公司会员为特殊单位客户、做市商、最近三年内具有交易所认可的期权真实交易经历的客户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特殊类型客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可不进行适当性评估。
特殊单位客户是指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信托公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单位客户。
第九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适当性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章 适当性管理的实施
第十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本公司的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完善内部分工与业务流程,并及时将开通期权交易权限的客户交易编码向交易所报备。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期权交易
风险,客观介绍期权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严格
验证客户资金、期权仿真交易经历和真实交易经历,测试客户的期货、期权基础知识,审慎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认真审核客户期权交易权限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客户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作为计算依据。
第十三条 客户的期货、期权基础知识测试应当符合下
列要求:
(一)客户应当参加交易所认可的知识测试,测试分数不得低于交易所公布标准;
(二)自然人客户本人及一般单位客户的指定下单人应当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
(三)期货公司会员的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知识测试监督人员;
(四)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加强对客户的培训;
(五)客户申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应当出具测试成绩。
第十四条 客户的期权仿真交易或期权真实交易经历证明材料,应当由期货公司会员核实后加盖期货公司会员合法有效的印章。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会员为客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前,应当要求客户填写期权交易权限申请表。申请表应当由自然人客户本人签字,单位客户加盖本公司公章。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要求进行审核,由经办人签字、审核人审核(经办人
和审核人不能为同一人),并加盖期货公司会员合法有效的印章。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督促客户遵守与期权交易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交易所业务规则,持续开展风险教育,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妥善保存期权交易权限申请表、客户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证明、知识测试材料、期权仿真交易或者期权真实交易成交记录证明材料、自然人客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单位客户办理期权交易权限申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以备交易所检查。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为客户保密。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告知投诉的方法和程序,妥善处理纠纷,引导客户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会员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开通期权交易权限手续的,应当与证券公司建立业务对接规则,落实适当性制度的相关要求,并对证券公司相关业务进行复核。
第二十条 客户应当如实申报期权交易权限申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适当性制度要求。
第二十一条 客户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期
权交易的结果,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交易结果与履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客户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客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 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 会公共秩序、交易所及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第四章 适当性管理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对期货公司会员落实适当性制度相关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时,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配合,如实提供客户期权交易权限开通相关材料,不得隐瞒、阻碍和拒绝。
交易所在检查中发现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存在违规行为的,有权进行必要的延伸检查。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在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的,可以将有关违规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附则
第二十六条 x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二十七条 x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保障期权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防范市场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在深入研究国内外期权市场适当性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期货市场实际情况,制定了《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主要条款及设计说明如下。
一、设计原则
(一)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期权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本质上是一项投资者保护制度,即根据期权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 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期权交易。因此,在对期权投资者进行充分的风险教育的同时,通过设 置适当的程序和要求,建立与期权风险特征相匹配的投资者 适当性制度,以适应我国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的期货市场现状,从源头上深化投资者风险教育,避免投资者盲目入市,真正 做到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保障期权市场平稳运行
与期货相比,期权的专业性更强。其交易原理相对复杂,买卖双方风险收益不对称,组合交易策略众多且灵活,对投资者专业化水平要求更高。实行适当性制度,要求投资者具
有商品期权仿真交易经历,强化期货期权知识培训和教育,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期权的风险特点和交易规则,树立理性的投资意识,养成良好的投资习惯,避免盲目参与期权交易,保障期权的平稳推出和市场的健康运行。
二、主要条款说明
(一)“四有一无”的适当性标准
适当性管理标准主要内容是“四有一无”。自然人客户适当性标准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资金要求,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前一交易日结算后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二是期货期权基础知识要求,客户须通过交易所认可的知识测试;三是仿真交易经历要求,客户须具有累计10 个交易日、20 笔及以上的期权仿真交易成交记录;四是仿真交易行权经历要求,客户须具有交易所认可的期权仿真交易行权经历。
对于一般单位客户,除参照执行自然人客户的标准要求外,还要求其具备期权交易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制度。自营会员作为期货公司会员的客户时比照一般单位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估。
此外,若客户存在重大不良诚信记录,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和期权交易情形的,不得参与期权交易。
在适当性豁免方面,对于特殊单位客户、做市商和最近
三年内具有交易所认可的期权真实交易经历的客户,期货公司会员可以为其直接申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
为了保持客户入市的合理节奏,保证白糖期权试点平稳起步,交易所将根据白糖期权推出的不同阶段,调整知识测试的通过标准或增加期货真实交易经历的要求,该类具体要求将规定在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中。
(二)客户的相关义务
为促进客户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适当性制度规定,客户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交易。客户应当如实申报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客户适当性标准要求。客户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期权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履约责任。客户应遵守法律法规,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此外,适当性制度还明确了对客户的各项适当性要求及评价,不构成投资建议,不构成对客户的获利保证。
(三)对期货公司会员做好制度实施提出具体要求
适当性制度的核心理念是把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因此,期货公司会员是落实适当性制度的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制度各项要求,审慎选择客户。
一是期货公司会员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制度,完善内部分工与业务流程,及时将开通期权交易权限的客户交易编码向交易所报备;二是向客户充分揭示期权风险,全面客观介绍期权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三是认真审核客户期权交易权限申请材料,包括验证客户的资金和交易经历,测试客户的期权基础知识,审慎评估客户的诚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四是建立资料档案,为客户保密;五是完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化解相关矛盾纠纷。
交易所作为自律监管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会员适当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违规行为的,交易所将对有关期权经营机构和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分,确保适当性制度落实到位。
附件五
关于期权交易配套修订规则的说明
为配合期权交易上市,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修订了会员管理办法、套期保值管理办法、套利交易管理办法及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细则。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
期货、期权交易是期货市场两种主要的交易方式,商品期 权以期货为标的,是商品期货的衍生品。上市期权交易,除适 用已有的期货交易规则外,还需要补充制定期权交易相关规定。为此,通过修订会员管理办法、套期保值管理办法、套利交易 管理办法、违规处理办法,增加了期权交易相关内容。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会员管理办法
1.会员资格变更时考虑期权业务状况
会员资格变更时,原先对期货业务的处理规定适用于期权。比如,第十七条规定:会员转让资格的,应了结期货、期权合约持仓;第二十一条规定:因违法、违规被交易所处以通报批评、暂停期货或期权业务等处罚不满三个月的,会员资格不得转让。
2.增加对于会员期权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
期权上市后,交易所对会员的业务监督管理范围扩展至
期权交易。第二十六条规定:会员停止期货、期权业务,应当及时向交易所书面报告;第二十八条规定:会员未能在限期内整改的,交易所有权暂停其期货、期权交易或者经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二)关于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1.明确套保额度的使用方式
为了便于客户通过期货和期权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并有效防范市场风险,郑商所拟实施期货、期权交易套保额度共用的管理方式,即客户期货套保持仓与期权套保持仓之和不得超过获得批准的套保额度。其中买入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可以用于建立期货合约买方向、看涨期权合约买方向、看跌期权合约卖方向的套期保值持仓;卖出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可以用于建立期货合约卖方向、看涨期权合约卖方向、看跌期权合约买方向的套期保值持仓。
2.增加期权行权时,期权套保持仓转化为相应的期货套保
持仓的规定
期权合约行权时,期权持仓转化为期货持仓,交易规则对转化后的持仓属性进行明确规定。由于期货、期权套保额度共用,期权套保与期货套保在建仓时基于同一套保额度,本办法规定期权套保持仓行权后转化为期货套保持仓。
(三)关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
1.增加期权套利交易类型
重新定义套利交易分类,增加期权套利、期货与期权套利两种类型,以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同时考虑到期权套利类型较多,且与期货套利方式差异较大,为便于投资者全面理解期权交易规则,相关套利类型及保证金标准等内容在期权交易管理办法进行统一规定。
2.明确期权套利交易的实现方式
不同类型的套利方式有不同的套利持仓建仓方式。对于期货与期权套利,交易所在结算时自动确认;对于期货套利、期权套利,客户可以通过对历史持仓确认的方式建立,也可以通过郑商所提供的套利指令直接建立。
3.明确期权合约套利持仓的限仓标准
考虑到期权套利客户的持仓需求,参照期货套利持仓的限仓做法,适度扩大期权套利持仓限仓标准,规定期权投机持仓与套利持仓之和不得超过期权合约投机持仓限仓标准的 2 倍,其中投机持仓不得超过相应投机持仓限仓标准。
(四)关于违规处理办法
1.将“做市商”纳入违规行为的主体
借鉴国际经验,xx所将引入做市商制度,为期权市场提供流动性。将参与期权交易的“做市商”纳入违规处理办法规则制度框架中,凡适用于“做市商”这种新型市场主体的条款,均增加“做市商”作为违规行为主体的相应规定,如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等修订内容。
2.关于违规处理的措施
在原有的“暂停期货业务”事项中,增加“暂停期权业务”相应规定,以完善期权市场违规行为处罚措施的制度体系。
3.关于具体违规行为
经过对期权交易管理办法、期权做市商管理办法、期权客户适当性制度管理办法中对市场主体强制性义务规范的梳理,对于会员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为不具备期权交易条件的客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在期权买方客户资金不足时接受客户行权申请;以及做市商违反交易编码管理相关规定等行为,有必要上升、固化到办法中,明确为一种规范。具体修订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内容。
附件: 1 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修订案)
2 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修订案)
3 郑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案)
4 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修订案)
附件 1
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修订案)
(阴影部分为新增加内容,未修订部分略)
第三章 会员资格变更
第十七条 自接到交易所批准转让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当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一)了结期货、期权合约持仓;
……
第二十一条 会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资格不得转让:
……
(三)因违法、违规被交易所处以通报批评、暂停期货或期权业务等处罚不满三个月的;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书面报告:
……
(七)停止期货、期权业务;
……
第二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要求
其限期整改:
……
会员未能在限期内整改的,交易所有权暂停其期货、期 权交易或者经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附件 2
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修订案)
(删除线部分为删减内容,阴影部分为新增加内容,未修订部分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促进套期保值业务规范发展,充分发挥套期保值功能,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套期保值持仓 额度实行审批制。
按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使用阶段,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分为一般月份(本办法指期货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 15 个日历日)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本办法指交割月前一个月第 16 个日历日至合约最后交易日)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按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审批方向,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分为 买入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和卖出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买入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可以用于建立期货合约买方向、看涨期权合约买方向、看跌期权合约卖方向的套期保值持仓;卖出套期保
值持仓额度可以用于建立期货合约卖方向、看涨期权合约卖方向、看跌期权合约买方向的套期保值持仓。
第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可以电子方式 或纸质方式向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提交套期保值申请及相关材料。
……
第二章 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实行审批制。一般 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分为一般月份买入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和一般月份卖出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第九八条 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应当在套期保值期货合约交割月前一个月的第 5 个日历日之前的交易日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合约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会员和客户可以一次申请多个合约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第三章 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实行审批制。 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分为临近交割月份买入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卖出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第十五三条 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应当在套期保值期货合约交割月前二个月第 20 个日历日至交
割月前一个月第 5 个日历日之间的交易日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合约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
……
第十六四条 对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交易所将按照会员或客户的交易部位和数量、现货经营状况、对应期货、期权合约整体持仓情况、可供交割商品在交易所 指定交割仓库库存数量以及期现价格是否背离等,确定其临 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 额度不超过其所提供的相关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
数量。
……
第四章 套期保值交易
第十六条 期权行权时,期权套期保值持仓转化为相应 的期货套期保值持仓。
第五章 套期保值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对会员及客户提供的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期货、现货市场交易行为可随时进行监督和调查,会员及相关客户应予协助和配合。
交易所有权要求获批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会员或客户报告现货、期货及期权交易情况。
附件 3
郑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案)
(删除线部分为删减内容,阴影部分为新增加内容,未修订部分略)
第二章 套利交易
第三条 套利交易分为期货套利、期权套利和期货与期 权套利跨期套利和跨品种套利。
期货套利包括跨期套利和跨品种套利。跨期套利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在同一期货品种不同合约月份进行数量相等、买卖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方式。跨品种套利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在不同期货品种合约间进行数量相等、买卖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方式。
适用跨品种套利的具体品种由交易所公告。
期权套利、期货与期权套利的方式适用《郑州商品交易 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四条对于期货与期权套利,结算时由交易所自动确认。 对于其他套利方式,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可以通过对历史持仓确认的方式建立套利持仓,也可以通过套利指令直接建立套利持仓。
第五条 套利持仓实行限仓制度。对于期货合约,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所拥有的一般月份或交割月前一个月份投
机持仓与套利持仓之和,不得超过同期期货合约投机持仓限仓标准的 2 倍,其中投机持仓不得超过相应投机持仓限仓标准。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所拥有的交割月份投机持仓与套利持仓之和,不得超过交割月投机持仓限仓标准。
对于期权合约,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所拥有的按单边 计算的某月份期权合约投机持仓与套利持仓之和,不得超过期权合约投机持仓限仓标准的 2 倍,其中投机持仓不得超过相应投机持仓限仓标准。
第六条 某合约月份的套利持仓平仓后,另一合约月份对应的套利持仓自动调整为投机持仓。
第七条期货套利持仓交易保证金单边收取,按照套利持仓组合内交易保证金较高的合约收取。
期权套利、期货与期权套利持仓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附件 4
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修订案)
(删除线部分为删减内容,阴影部分为新增加内容,未修订部分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x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会员、做市商、客户、交割仓库(交割厂库)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违反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会员、做市商、客户、交割仓库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违规行为已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交易所在决定纪律处分时可免除或减轻纪律处分。
第二章 稽查
第六条 稽查是指交易所根据交易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对会员、做市商、客户、交割仓库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 业务活动进行的监督和检查。稽查包括日常稽查和立案调查。
第七条 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资料;
(二)对会员、做市商、客户、交割仓库等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三)要求会员、做市商、客户、交割仓库等被调查者
申报、xx、解释、说明有关情况;
(四)制止、纠正、处理违规行为;
(五)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所必须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会员、做市商、客户、交割仓库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自觉接受交易所的监督。
第十六条 会员、做市商、客户和交割仓库涉嫌重大违 规,经交易所立案调查的,在确认违规行为之前,为防止违 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所可对其采取下列限制性措施: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会员具有下列违反经纪业务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
……
(四)未按规定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为不具备 期权交易条件的客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的;
(四五)未如实向客户说明期货交易的风险或不签署风险声明书的;
(五六)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与客户私下约定分享赢利或共担风险损失的;
(六七)利用客户账户名义为自己或他人交易的;
(七八)未按客户的委托事项进行交易,故意阻止、延误或改变客户下单指令,诱导、强制客户按自己的意志进行交易的;
(八九)场外交易、私下对冲的;
(九十)未将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分户存放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拖延客户出金的;
(十一二)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时开仓交易或在期权买 方客户资金不足时接受客户行权申请的;
(十二三)挪用或擅自允许他人挪用客户资金或套用不同账户资金的;
(十三四)故意制造和散布虚假的或容易使人误解的信息进行误导的;
(十四五)泄露客户委托事项或其他交易秘密的;
(十五六)出市代表会员授权的工作人员接受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委托指令进行交易的;
(十六七)未按规定向客户提供有关成交结果、资金结算报表的;
(十七八)其他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经纪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交易所可给予责任人暂停从事交易所期货、期权业务 1个月以内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从事交易所期货或期权业务 1 至 6 个月、或取消其从事交易所期货或期权业务资格的纪律处分。
做市商违反交易编码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上述对期货 公司会员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强行平仓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部分期货或 期权业务、暂停开仓交易 1 至 12 个月的纪律处分,可并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反交易所结算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部分期货或期权业务、暂停开仓交易 1 至 12 个月的纪律处分,可并处 1 至 20 万元的罚款:
……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对会员(客户)套期保值申报过程中协助提供或出具虚假材料以及违反交易所其他规定的,除取消其套期保值申请资格外,可并处不超过其持有的虚假套期保值持仓总金额 5%的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部分期货或期权业务、强行平仓、没收违规所得、取消会员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会员、做市商和客户违反交易所持仓管理规定的,给予强行平仓、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部分期货或期权业务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反交易所信息和计算机通讯等设备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赔偿经济损失。……
……
交易所可给予责任人暂停从事交易所期货、期权业务 1个月以内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从事交易所期货或期权业务 1 至 6 个月或取消其从事交易所期货或期权业务资格的纪律处分。
……
第三十一条出市代表会员授权的工作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出市交易 1 至 12 个月或取消出市代表资格 的纪律处分,可并处 1 千元至 1 万元的罚款:
(一)违反交易所有关交易大厅管理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操作,给交易系统造成损害的;
(三)随意拆卸、搬动交易厅内各种设备或私接电话和其他设备的;
(四)采取虚假、欺骗和不正当手段骗取出市代表委托资格的;
(五)伪造、涂改、借用出市代表证件的。具有本条第
(二)、(三)项行为之一造成损害的,由其委派会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未履行《郑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中有关存管银行义务的,交易所对其处以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
停部分期货或期权业务直至取消其存管银行资格。
第三十六条 会员、做市商、客户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 者以各种手段扰乱交易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暂停开仓交易 1 个月以内的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暂停从事本
交易所期货、期权业务 1 个月以内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开仓交易 1 至 12 个月、取消会员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对直接责任人暂停从事本交易所期货、期权业务 1 至 6 个月、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被交易所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自宣布生效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清理原有持仓,了结交易业务,结清债权债务。
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期货交易所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在市场禁入期限内不得从事本交易所期货、期权业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做市商、客户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 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开仓交易 12 个月以内的纪律处分, 可并处 1 至 20 万元的罚款:
……
第四十条 会员、做市商、客户以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 者具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嫌疑或者违规违约行为可能或已经产生相应影响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
第四章 裁决与执行
第五十条 违规处理决定中,具有罚没款项的,当事人应在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 5 日内将罚没款项如数缴纳至交易所指定账户。逾期不付罚没款项的, 交易所从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划付。对会员工作人员的罚没款项,由会员代缴。
会员应当配合执行交易所对客户、做市商的纪律处分,划拨客户、做市商在该会员处的资金。
第五章 纠纷调解
第五十二条 会员、做市商、客户、交割仓库等期货市场参与者之间发生的期货交易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提请交易所调解。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x办法所称期货交易包括以期货合约和期 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