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宸宇 房 地 產向 北 京 金 隅集 團 歸 集 資金 構 成 上 市規 則 第14A 章 項下 本 公 司 之 關 連交 易。由 於 按 上 市 規 則 第14.07 條 計 算 出 的 一 項或 多項適用百分比率超過1% 但低於5%,本公司須就資金歸集協議項下之 交易遵守申報及公佈的規定,惟獲豁免遵守刊發通函、取得獨立財務 意見及股東批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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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連交易
關於提供財務資助
x集 團、北京金隅地產與北京宸宇房地產擬於近日簽署資金歸集 協 議, 據此北京宸宇房地產將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 前以內部現金資源分別向北京金隅集團及本公司歸集資金共計人 民 幣250,000,000 元, 其中向北京金隅集團歸集的資金金額為人民幣 122,500,000 元,向本公司歸集的資金金額為人民幣127,500,000 元。
上市規則之涵義
北京宸宇房地產由本集團擁 有51%,及由北京金隅地產擁 有49%。北京金隅地產為北京金隅集團的全資附屬公司。因此,北京金隅地產及 北京金隅集團均為本公司於附屬公司層面的關連人士。
北 京 宸宇 房 地 產向 北 京 x 隅集 團 歸 集 資金 構 成 上 市規 則 第14A 章 項下 x 公 司 之 關 連交 易。由 於 按 上 市 規 則 第14.07 條 計 算 出 的 一 項或 多項適用百分比率超過1% 但低於5%,本公司須就資金歸集協議項下之 交易遵守申報及公佈的規定,惟獲豁免遵守刊發通函、取得獨立財務 意見及股東批准的規定。
x集團、北京金隅地產與北京宸宇房地產擬於近日簽署資金歸集協議。資金歸集協議的主要條款概述如下:
訂約方: (1) 北辰地產集團;
(2) 北京金隅地產;及
(3) 北京宸宇房地產
歸集資金金額: 北京宸宇房地產將於二零二二年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或之前,按照北京金隅地產及北 辰地產集團於北京宸宇房地產的持股比例,以內部現金資源分別向北京金隅集 團(作為 北京金隅地產的母公司)及本公 司(作為北 辰地產集團的母公司)歸集資金共計人民幣 250,000,000 元。其中,向北京金隅集團歸集 的資金金額為人民幣122,500,000 元,向本公司歸集的資金金額為人民幣127,500,000 元。
北京宸宇房地產向北京金隅集團和本公司 歸集的資金為免息、無抵押及須按要求償還。
資金歸集協議的理由及裨益
x集團透過與北京金隅地產合作,共同成立了北京宸宇房地產,用於開 發建設北京金辰府項目。根據北辰地產集團與北京金隅地產簽署 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合作開發協 議》相關規 定,為了提高資金使用效 率,各方 在滿足金辰府項目正常開發運營所需資金的基礎 上,基於項目進度和 各方整體資金安排斷定歸集金額,就項目公司盈餘資金進行歸集。董事 會已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審議批准資金歸集之條 款,而資金歸 集協議預期將於近日簽署。
董事 會(包括獨立非執行董 事)認為資金歸集的條款乃按一般商業條款訂 立,屬公平及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之整體利益。
由於概無董事於資金歸集中擁有任何重大權 益,因此概無董事須就有 關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
一般資料
1. 有關本集團的資料
x集團的主要業務包括發展物業及投資物 業(含酒 店)。
北辰地產集團主要業務為房地產開 發;物業管 理;出租商業用 房;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服務;經濟貿易諮詢;酒店管理;會議服務;體育 運動項目經 營(高 危險性體育項目除外);打 字、複印服務;銷售日用品、工藝品、自行開發的商品房;住宿;游泳;銷售食品;工程勘察;工程設計。
2. 有關北京金隅地產的資料
北京金隅地產為一家根據中國法律成立之公司,其主要業務為技術 開發、技術服務;組織文化藝術交流活 動(不 含營業性演出);機 械設備租賃;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銷售自產產品;製造建築材料、家 具、建築五 金;木材加 工。北京金隅地產為北京金隅集團的全資 附屬公司,北京金隅集團的主要業務為建築材料製造,縱向延伸出 房地產開發、物業投資及管理等產業。
3. 有關北京宸宇房地產的資料
北京宸宇房地產為一間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中本公司間接 持有其51% 權益,北京金隅地產持有其49% 權益。北京宸宇房地產主 要業務為房地產開 發;銷售自行開發的商品 房;出租辦公用 房、商業用房;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物業管理;住房租賃經營;機動車公 共停車場經營管理。
上市規則的涵義
北京宸宇房地產由本集團擁 有51%,及由北京金隅地產擁 有49%。北 京金隅地產為北京金隅集團的全資附屬公司。因此,北京金隅地產及北京 x隅集團均為本公司於附屬公司層面的關連人士。
北京宸宇房地產向北京金隅集團歸集資金構成上市規則 第14A 章項下 x公司之關連交 易。由於按上市規則 第14.07 條計算出的一項或多項適 用百分比率超過1% 但低於5%,本公司須就資金歸集協議項下之交易遵 守申報及公佈的規定,惟獲豁免遵守刊發通函、取得獨立財務意見及股 東批准的規定。
釋義
「北京金隅集團」 | 指 | 北京金隅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國註冊 成立的有限公 司, 其A 股 和H 股分別在上海證 券交易所和聯交所上市交易; |
「北京金隅地產」 | 指 | 北京金隅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國 |
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為北京金隅集團的全資 | ||
附屬公司,並擁有北京宸宇房地產49% 的股權; |
「北京宸宇房地產」指 北京宸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國註
冊成立的有限公 司, 其中本公司間接持有其
51% 權益,北京金隅地產持有其49% 權益;
「董事會」 指 x公司董事會;
「本公司」 | 指 | 北京北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國註冊 成立的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 司, 其A 股 和H 股分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聯交所上市交易; |
「關連人士」 | 指 | 具有香港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資金歸集協議」 | 指 | 北辰地產集團、北京金隅地產及北京宸宇房地 |
產擬於近日簽訂 的《資金歸集協 議》,據此北京 | ||
宸宇房地產將向北京金隅集團歸集資金人民 | ||
幣122,500,000 元, 及向本公司歸集資金人民幣 127,500,000 元; | ||
「本集團」 | 指 | x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香港」 | 指 |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上市規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
「北辰地產集團」 | 指 | 北京北辰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國註冊 |
成立的有限公司,為本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 | ||
並擁有北京宸宇房地產51% 的股權; |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 國,就本公告而 言,不包括香港 |
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 ||
「人民幣」 | 指 |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 |
「%」 | 指 | 百分比。 |
承董事會命
北京北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xx
執行董事及公司秘書
中國‧ 北京,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於本公告之日,本公司董事會由八名董事組成,當中xxxxx、xx 女士、xxxxx、xxxxx及xx先生為執行董事,而xxxxx、xxxxx及xxx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如本公告中、英文版出現歧義,一概以中文版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