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NZHEN KAIFA TECHNOLOGY CO., LTD.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KAIFA TECHNOLOGY CO., LTD.
董事会议事规则
(需经公司第二十🖂次(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七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董事会
第三章 董事长
第四章 董事
第五章 独立董事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第九章 董事会决议公告程序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规范董事会运作程序,健全董事会的议事和科学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 年修订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和《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 3 人。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
董事长 1 人。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六条 董事会可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投资风险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为:单项投资运用资金总额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值的 7%以下。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前述投资额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前述所称风险投资的范围包括:证券、金融衍生品种、房地产、生物技术及其他公司经营范围外的xx技术项目等。
第九条 除前条规定的情况外,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融资的决策权限为:
(一) 单项金额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值 10%以下的投资,包括股权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等,但涉及公开发行证券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经股东大会批准;
(二) 单项金额人民币 30000 万元以下,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 60%以下的借款;
(三) 涉及资产处置(包括收购、出售、置换、清理等)或关联交易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在上述权限范围内所作出的决议,应当经过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签署
同意,超过上述权限范围的,在经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签署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依照本章程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董事长
第十一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独立董事除外),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应遵守本规则第四章关于对公司董事的规定。
第十二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
第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公司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十九条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 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二十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2 年内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五章 独立董事
第三十条 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设立独立董事。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性,即不具有《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股东大会确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x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本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且不得多于拟定人数,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三十七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选举为董事。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
明。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尚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露。
公司董事会如果设立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应保证公司独立董事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四十三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
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
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委任。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的;
(二)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近三年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职责;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
第五十七条 董事议事通过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进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五十九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六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向董事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时,应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有权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委托人对受托人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策,由委托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独立董事只能委托到会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六十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有权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上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作出决议,对于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事项,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事项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除非有出席董事会会议二分之一以上的
董事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董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执行回避制度,不参加表决。
有以下情形的董事,属关联董事:
(一)董事个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二)董事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该关联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六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九章 董事会决议公告程序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需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公告的事项,必须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他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公告的,也应当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提供董事会会议资料的,由董事会秘书按其要求在限定时间内提供。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修改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