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内部编号:SJJCCS2023056
代理机构内部编号:SJJCCS2023056
松江区新桥工业园区绿化养护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 购 人 :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人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目 录
第一章 采购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方法第六章 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第七章 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附 件---项目采购需求
第一章 采购邀请
项目概况
松江区新桥工业园区绿化养护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4-01-05 10:00: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HXM-17-20231212-1046
项目名称:松江区新桥工业园区绿化养护预算编号:1723-6340024364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1826100.00 元 (国库资金:1826100.00 元;自筹资金:0 元)最高限价(元):包 1-1826100.00 元
采购需求:
包名称:松江区新桥工业园区绿化养护数量:1
预算金额(元):1826100.00 元
简要规则描述:对新桥工业园区的道路绿化进行养护,养护面积 197786.95 ㎡、换季草花 604平方米,包括绿化带保洁保绿、行道树修剪等。具体详见采购需求。
合同履约期限:2024 年 1 月 19 日至 2025 年 1 月 18 日本项目不允许接受联合体响应。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3-12-14 至 2023-12-21,每天上午 00:00:00~12:00:00,下午 12:00:00~23:59: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
方式:网上获取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01-05 10:00:00 (北京时间)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4-01-05 10:00:00 (北京时间)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
/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松江区新桥镇人民政府
地址:xxxxxxxxxx 000 x 00 x联系方式:3701207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xxxxxxxxxx 000-000 x 0 xx 0 x联系方式:6774269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电 话:67742698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项目名称: 松江区新桥工业园区绿化养护项目编号: 详见采购邀请
项目地址:详见采购邀请项目内容:详见采购邀请
采购预算:本项目采购预算为 1826100.00 元人民币,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不予接受。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二、采购人采购人:
名称:松江区新桥镇人民政府
地址:xxxxxxxxxx 000 x 00 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传真:37012070
集中采购机构:
名称: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xxxxxxxxxx 000-000 x 0 xx 0 x联系人:xx
电话: 00000000
传真: 67743657
三、合格供应商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本
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四、磋商有关事项
1、磋商答疑会:不召开
2、踏勘现场:不集中组织
3、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自解密之日起 90 日
4、磋商保证金:不收取
5、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详见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
6、递交响应文件方式和网址
响应文件提交方式:由供应商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交。响应文件提交网址:xxxx://xxx.xxxx.xx.xxx.xx
7、解密时间和解密地点网址
解密时间: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解密地点网址: 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 门户网站: 上海政府采购网, 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
8、磋商时间和磋商地点:
磋商时间:2024 年 01 月 05 日 13:30(北京时间)磋商地点: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会议室
9、磋商小组的组建与竞争性磋商要求:
评审方法:详见第五章《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
成交供应商推荐办法:详见第五章《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五、其它事项
1、付款方式: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商务要求》
2、服务期限: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商务要求》
3、履约保证金:不收取六、说明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简称: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xxx.xxxx.xx.xxx.xx)进行。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采购云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采购云平
台中的“操作须知”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预留参加磋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手机号码。如因供应商未在响应文件中预留手机号码,导致集中采购机构无法联系供应商参加磋商的,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供应商应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响应文件,电话通知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集中采购机构在采购云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响应截止时间上传造成集中采购机构无法在响应截止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响应文件视为响应未完成。
七、磋商通知
提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所有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均参加磋商。请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于前文规定的磋商时间在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会议室出席磋商会议。出席磋商会议应当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政府采购专用 CA 认证证书、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和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结束后还有一次最后报价的机会。最后的磋商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采购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最后的磋商报价应包括响应供应商为完成采购项目而提供服务的一切费用,包括响应供应商的各种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等。
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概述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
1.2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采购。
1.3 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
1.4 参与采购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磋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5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 网址: xxx.xxxx.xx.xxx.xx)进行。
2.定义
2.1 “采购项目”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
2.2 “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
2.3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
2.4 “供应商”系指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处按规定获取磋商文件,并按照磋商文件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5 “成交供应商”系指成交的供应商。
2.6 “甲方”系指采购人。
2.7 “乙方”系指成交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供应商。
2.8 磋商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
2.9 “采购云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为上海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
3.合格的供应商
3.1 符合《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供应商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和特定条件。
3.2《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响应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3.1 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合同份额;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明确联合体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
采购活动。
4.合格的服务
4.1 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4.2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5.磋商费用
不论采购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信息发布
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成交公告以及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等与采购活动有关的通知,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 xxxx.xx.xxx.xx)和“松江区门户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公开发布。供应商在参与本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供应商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7.询问与质疑
7.1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供应商的询问,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2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其中,对磋商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磋商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当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7.3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7.4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质 疑 函 应 当 按 照 财 政 部 制 定 的 范 本 填 写 , 范 本 格 式 可 通 过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xxxx://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
7.5 供应商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第 7.3 条和第 7.4 条规定的,集中采购机构将当场一次性告知供应商需要补正的事项,供应商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
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形式,质疑联系部门: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021)00000000,地址:xxxxxxxxxx 000-000 x 0 xx 0 x 0000 x。
7.6 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7 对供应商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磋商文件变更或者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供应商,并在原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8.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8.1 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供应商之间串通响应等。
8.2 如果有证据表明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其提交响应文件,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成交后发现的,成交供应商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之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8.3 采 购 人 、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将 在 解 密 后 至 磋 商 前 , 通 过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相关供应商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上信用查询记录,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打印查询结果页面后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9.其他
本《供应商须知》的条款如与《采购邀请》、《采购需求》和《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采购邀请》、《采购需求》和《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4)采购需求;
(5)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
(6)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7)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
(8)本项目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的话)。
10.2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其响应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0.3 供应商应认真了解本次采购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响应报价的资料。一经成交,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10.4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采购有关活动。
11.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 5 天以前,按《采购邀请》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通知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
11.2 对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 5 天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答复的;或者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的任何时候,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并通过采购云平台发送至已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如果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且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距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足 5 天的,则相应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延长后的具体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最后发布的澄清或修改公告中的规定为准。
11.3 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磋商文件与澄清或修改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
11.4 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集中采购机构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和通知,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响应的依据,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1.5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召开答疑会的,所有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通知的要求参加答疑会。供应商如不参加,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2.踏勘现场
12.1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时间、地点前往参加踏勘现场活动。供应商如不参加,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组织踏勘现场的,供应商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踏勘现场,供应商需要踏勘现场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为供应商踏勘现场提供一定方便,供应商进行现场踏勘时应当服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安排。
12.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
12.3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现场介绍情况时,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或误导性。
12.4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三、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3.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就有关采购事宜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响应文件视同未提供。
13.2 响应文件计量单位,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14.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
14.1 响应文件应从解密之日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有效。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比磋商文件规定短的属于非实质性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4.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之前,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可书面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响应文件其他内容。
14.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项目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至成交供应商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15.响应文件构成
15.1 响应文件由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二部分构成。
15.2 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具体包含的内容,以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为准。
16.商务响应文件
16.1 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磋商响应函》;
(2)《报价一览表》(在采购云平台填写);
(3)《报价汇总表格式》等相关报价表格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4)《资格审查要求表》;
(5)《符合性要求表》;
(6)《商务要求响应表》;
(7)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内容;
(8)相关证明文件(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所规定的内容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其
有资格参加响应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17.磋商响应函
17.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磋商响应函》。
17.2 供应商不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磋商响应函》,或者填写不完整的,评审时将按照第五章《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扣分。
17.3 响应文件中未提供《磋商响应函》的,为无效响应。
18.报价一览表
18.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采购云平台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报价一览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
18.2《报价一览表》是为了便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解密。
18.3 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采购云平台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报价一览表》、或者未提供《报价一览表》,导致其解密不成功的,其责任和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9.报价
19.1 供应商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行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服务水平和承受能力进行报价。除《采购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报价应当是供应商为提供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服务所发生的一切成本、税费和利润,包括人工(含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加班工资、工作餐、相关福利、关于人员聘用的费用等)、设备、国家规定检测、材料(含辅材)、管理、税费及利润等。经通知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结束后还有一次最终报价的机会。
19.2 报价依据:
(1)本磋商文件所要求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作范围和要求。
(2)本磋商文件明确的服务标准及考核方式。
(3)其他供应商认为应考虑的因素。
19.3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供应商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19.4 除《采购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每一种单项服务的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响应文件中包含任何有选择的报价,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对于其响应均将予以拒绝。
19.5 报价应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报价,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均将予以拒绝。
19.6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各类报价分类明细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交付时间、价格构成等。
19.7 应以人民币报价。
20.资格审查及符合性要求表
20.1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所提供格式,逐项填写并提交《资格审查要求表》、《符合性要求表》,以证明其响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所有合格供应商资格审查及符合性要求。
20.2 响应文件中未提供《资格审查要求表》、《符合性要求表》的,为无效响应。
21.技术响应文件
21.1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技术响应文件,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技术需求全面完整地做出响应并编制服务方案,以证明其响应的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21.2 技术响应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表格、图纸和数据等各项资料,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投入以及服务内容、方式、手段、措施、质量保证及建议等。
22.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22.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和采购云平台要求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
22.2 响应文件中凡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处,均应显示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字样及供应商的公章。供应商名称及公章应显示全称。如果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响应文件,则应当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供应商自拟授权书格式,则其授权书内容应当实质性符合磋商文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之内容)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响应文件若有修改错漏之处,须在修改错漏之处同样显示出供应商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字样。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其中对《磋商响应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资格审查要求表》、《符合性要求表》以及《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供应商未按照上述要求显示公章的,其响应无效。
22.3 建设节约型社会是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政府采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需要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共同践行。目前,少数供应商制作的响应文件存在编写繁琐、内容重复的问题,既增加了制作成本,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增加了评审成本,影响了评审效率。为进一步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提请供应商在制作响应文件时注意下列事项:
(1)磋商小组主要是依据响应文件中技术、质量以及售后服务等指标来进行评定。因此,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内容xx明了,编排合理有序,与磋商文件内容无关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料不要编入响应文件。
(2)响应文件应规范,应按照规定格式要求规范填写,扫描文件应清晰xx、上传文件应规范。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3.响应文件的递交
23.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参考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在采购云平台中按照要求填写和上传所有响应内容。有关事项应根据采购云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23.2 响应文件中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磋商响应函》、营业执照、身份证、认证证书等)应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供应商必须按时提供,否则供应商须接受可能对其不利的评审结果,并且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对该供应商进行调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3.3 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上提交响应文件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对因网上投标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供应商响应内容缺漏、不一致或响应失败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24.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24.1 供应商必须在《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网上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在采购云平台中上传并正式提交。
24.2 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按《供应商须知》规定酌情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的情况下,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供应商受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24.3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上传的任何响应文件,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均将拒绝接收。
25.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可以对在采购云平台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有关事项应根据采购云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五、解密
26.解密
26.1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按《采购邀请》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中规定的时间在采购云平台上组织公开解密。
26.2 解密程序在采购云平台进行,所有上传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采购云平台参加解密。解密主要流程为签到和解密,每一步骤均应按照采购云平台的规定进行操作。
26.3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采购云平台显示解密后,供应商进行签到操作,供应商签到完成后,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解除采购云平台对响应文件的加密。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响应文件解密。签到和解密的操作时长分别为半小时,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逾期未完成签到或解密的供应商,其响应将作无效响应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
如采购云平台解密程序有变化的,以最新的操作程序为准。六、评审
27.磋商小组
27.1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7.2 磋商小组负责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8.响应文件的初审
28.1 解密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协助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检查响应文件内容是否完整、编排是否有序、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文件签署是否规范以及供应商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等。
28.2 在详细评审之前,磋商小组要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核并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8.3 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不参加进一步的磋商及评审,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文件。
28.4 解密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拒绝供应商主动提交的任何澄清与补正。
28.5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接受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的内容。
29.响应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修正
29.1 响应文件内容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其它部分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内容为准;
(2)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总价与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结果为准,并修正总价;
(4)对响应文件中不同文字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响应文件中如果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则根据以上排序,按照序号在先的方法进行修正。
29.2 响应文件中如果有其他与评审有关的因素前后不一致的,将按不利于出错供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对于不一致的内容,评审时按照对出错供应商不利的情形进行评分;如出错供应商成交,签订合同时按照对出错供应商不利、对采购人有利的条件签约。
29.3 上述修正或处理结果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
30.响应文件的澄清
30.1 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可分别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委派授权代表向磋商小组作出说明或答复。
30.2 供应商对澄清问题的说明或答复,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0.3 供应商的澄清文件是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0.4 供应商的澄清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其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通过澄清而使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在评审中更加有利。
31.磋商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
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2.响应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32.1 磋商小组只对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32.2 磋商小组根据《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评审,并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33.评审的有关要求
33.1 磋商小组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磋商小组成员及参与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
33.2 评审过程严格保密。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所有知情人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33.3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影响评审活动的正常进行。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一切不符合法律或采购规定的活动,都可能导致其响应被拒绝。
33.4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磋商小组均无义务向供应商做出有关评审的任何解释。七、定标
34.确认成交供应商
除了《供应商须知》第 37 条规定的采购失败情况之外,采购人将根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及排序情况,依法确认本采购项目的成交供应商。
35.成交公告及成交和未成交通知
35.1 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 和“松江区门户网”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35.2 成交公告发布同时,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及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通知成交,向其他未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供应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6.响应文件的处理
所有在解密会上被接受的响应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成交与否,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均不退回响应文件。
37.采购失败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后,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家;或者在评审时,发现符合资格条
件的供应商或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 3 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
本合作项目)符合资格条件或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 2 家;或者在最后报价时,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 3 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
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 2 家,磋商小组确定为采购失败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 和“松江区门户网”发布失败公告。
八、授予合同
38.合同授予
除了成交供应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之外,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把合同授予根据《供应商须知》第 34 条规定所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39.签订合同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0.其他
采购云平台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考采购云平台(网址:xxx.xxxx.xx.xxx.xx)中的“操作须知”专栏。
第三章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类别的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类别的产品,按规定实行优先采购。
中小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预留份额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非预留份额采购项目按照规定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
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述见附件
二、项目服务范围、内容及目标要求见附件
三、商务要求:
类别 | 要求 |
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 | 自解密之日起 90 日 |
服务期限 | 2024 年 1 月 19 日至 2025 年 1 月 18 日 |
付款方式 | 绿化服务费按季支付。采购人对上一个季度考核合格,支付管理服务费。 |
转让与分包 | 本项目合同不得转让与分包 |
四、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的相关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的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磋商响应函》;
(2)《报价一览表》(在采购云平台填写);
(3)《报价汇总表格式》
(4)《资格审查要求表》;
(5)《符合性要求表》;
(6)《商务要求响应表》;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8)供应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
(9)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10)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声明函将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11)供应商基本情况简介。
2、技术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总体需求的理解以及响应的服务方案。供应商应详细描述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方案,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1)对采购项目总体要求的理解;
(2)养护技术方案及作业计划。包括保证质量的技术、服务措施,保证安全、xx作业及环境保护的技术措施。
(3) 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及投入本项目的技术力量和劳动力及技术力量配备,项目管理体系;
(4) 拟投入本项目的设备、种类、数量、性能及车辆等有关信息;
(5)防汛防台以及紧急情况处理预案等措施和维修技术手段,维修(运行)组织计划等;
(6)按照《项目采购需求》要求提供的其他技术性资料以及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以上各类响应文件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格式自拟除外)。
第五章 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
一、响应无效情形
1、磋商小组将按照《供应商须知》以及《资格审查要求表》、《符合性要求表》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初审,响应文件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表》、《符合性要求表》所列任何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件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项目响应的,相关响应均无效。
3、除上述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形外,响应文件有其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均作为评审时的考虑因素,而不导致响应无效。
二、竞争性磋商程序
1、成立磋商小组。本项目评审工作由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 3 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不多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余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代表不参加评审的,则磋商小组均由评审专家组成。集中采购机构将按照相关规定,从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2、响应文件初审。初审包括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首先,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审查、确定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是否具备响应资格。其次,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响应文件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了响应。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企业性质认定。磋商小组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供应商自报企业类型及供应商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从业人员数量情况,对供应商的企业性质进行认定。
4、拟定磋商提纲并上传。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供应商自报企业性质,拟定磋商提纲并上传至电子招投标系统中。
5、磋商通知。集中采购机构将通知所有通过初审的供应商参加磋商。未按通知要求参加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本项目磋商,并不再接受其最后报价。
6、磋商准备。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事先做好时间安排和磋商准备,根据通知的安排,携带法
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政府采购专用 CA 认证证书、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和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准时参加磋商,根据磋商小组拟定的磋商提纲进行准备。
7、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8、提交最终响应文件。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响应文件(包括最终报价,磋商文件未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仅需提供最终报价及根据磋商情况作出的相关承诺),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9、综合评分。所有磋商和最后报价结束后,由磋商小组按照项目《评分细则》对提交最终响
应文件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坚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综合、科学、客观评分。
10、推荐成交候选人。各评委按照评审办法对每个供应商进行独立评分,再计算平均分值,从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3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只有 2 家的,可以推荐 2 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方案优劣/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根据规定,采购人按照成交候选人排名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竞争性磋商评审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总分为 100 分。
1、价格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价格评分:磋商报价得分=价格分值×(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
(2)磋商基准价:是经初审合格(技术、商务基本符合要求,无重大缺、漏项)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价格最低的报价。
(3)最后磋商报价:最终报价无缺漏项的,最终报价即最后磋商报价;最终报价有缺漏项的,按照其他供应商相同项的最高报价计算其缺漏项价格,经过计算的缺漏项价格不超过其最终
报价 10%的,其最终报价也即最后磋商报价,缺漏项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最终报价中,经过计
算的缺漏项价格超过其最终报价 10%的,其响应无效。
(4)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响应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5)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响应文件其他评分因素及分值设置等详见《评分细则》。
评分细则(100 分)
序号 | 评审内容 | 评审因素 | 类型 | 评审标准 | 分值 |
1 | 报价得分 | 报价得分 | 客观 分 | 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评审价)×20%×100 | 0-20 |
2 | 服务定位和目标 | 服务定位和目标 | 主观 分 | 对本项目服务定位的分析、预期目标的设定是否有全面、准确的理解解读。 | 0-3 |
3 | 重难点分析 | 重难点分析 | 主观 分 | 能否根据服务需求对本项目重点难点的分析深度、应对或改进措施情况。 | 0-3 |
4 | 养护方案 | 养护管理方案 | 主观分 | 供应商的养护总体管理思路是否有针对性、计划是否可实施、流程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 0-4 |
供应商提供的全年不同季节的养护要求和技术措施是否满足采购需求。 | 0-4 | ||||
对不同植物的肥水、修剪、补植、病虫防治、土壤 改良等养护技术措施与植物生长要求是否合适、匹配。 | 0-4 | ||||
养护范围内的残枝落叶或其他废弃物的处置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0-4 | ||||
对绿化养护的各类管理资料、日记台账、养护资料是否完备,保存是否规范。 | 0-4 | ||||
养护设施设备配置 | 客观分 | 根据养护要求拟投入的设备:草坪机、大型打药机、高压水泵、高枝油锯,有一种设备得 2分,最高得8 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购买发票、租赁合同等), 未提供不得分。 | 0-8 | ||
养护(运行)作业的安 全、xx等保证措施,养护管理质量保证技术 措施 | 主观分 | 是否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和xx作业管理制度。 | 0-3 | ||
是否具有生产现场、主要作业过程的安全保证措施及xx作业管理、环境保护方面的保证措施。 | 0-3 | ||||
绿化日常养护常见质量问题的分析,质量检查方法是否符合质量标准,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具体可操作。 | 0-3 |
应急预案和紧急事件处置措施 | 主观分 | 对防寒、防旱、防台、防涝等突发事件的反应机制是否灵敏,响应是否迅速,是否满足采购需求。 | 0-4 | ||
发生突发事件时是否有可实施的人员、材料、设备的调集及安排。 | 0-4 | ||||
5 | 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 | 组织机构设置 | 主观分 | 管理机构设置是否规范,能否提供相关管理流程规范文件、制度。 | 0-3 |
管理制度 | 用于支撑绿化养护开展的业务管理制度是否完备,能否保障本项目顺利实施。 | 0-3 | |||
6 | 人员配备 | 项目经理职称 | 客观 分 | 是否具有绿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提供证明文件及最近一个季度任意一个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未提供不得分)。 | 0-2 |
项目经理经验 | 客观分 | 是否具有三年及以上同类项目管理工作经验(提供证明文件,未提供不得分)。 | 0-2 | ||
项目人员组成 | 客观分 | 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具有绿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 1 人,满足一个得 3 分,最高得 3 分(提供证明文件及最近一个季度任意一个月供应商为其缴纳 的社保证明,未提供不得分)。 | 0-3 | ||
特殊工种:提供上树工证书有1人得3分,最高得3分(提 供证明文件及最近一个季度任意一个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未提供不得分)。 | 0-3 | ||||
主观 分 | 其他养护工的人员数量和匹配程度是否满足或优于采购需求。 | 0-3 | |||
7 | 质量与考核 | 养护质量标准 | 客 观分 | 承诺绿地内乔灌木、地被、草坪保存率为 96% ,因养护不当造成的绿化苗木死亡或损坏的由成交供应商无偿补种修复。 | 0-3 |
考核机制办法 | 主观分 | 考核机制办法的管理、检查、验收是否有标准、有措施、有奖惩机制。 | 0-2 | ||
8 | 业绩 | 业绩 | 客观分 | 提供近三年的绿化养护业绩(提供合同复印件,复印件中需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项目名称及内容、合同金额、交付日期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否则将不予认可),每提供一个有效业绩得1分,最高得5分,未 提供的不得分。 | 0-5 |
第六章 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一、商务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1、磋商响应函格式
致: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贵方 (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采购的竞争性磋商公告及采购邀请,
(姓名和职务)被正式授权代表供应商 (供应商名称、地址),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规定向贵方提交响应文件 1 份。
据此函,供应商兹宣布同意如下:
1.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我方的报价总价为 (大写)元人民币。
2.我方已详细研究了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已完全理解并接受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3.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为自解密之日起 日。
4.如我方成交,响应文件将作为本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5.我方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进一步要求的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证据或资料。
6.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响应或其他任何响应。
7.我方已充分考虑到响应文件提交期间网上操作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并对因网上操作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响应文件内容缺漏、不一致或响应文件提交失败的,承担全部责任。
8.我方同意解密内容以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解密时的《报价一览表》内容为准。我方授权代表将及时使用数字证书对《报价一览表》中与我方有关的内容进行签名确认,授权代表未进行确认的,视为我方对解密内容无异议。
9.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成交供应商及其报价货物和相关服务,我方就本次响应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2)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地址:
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名: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2、报价一览表格式报价一览表格式见采购云平台,并在该平台填写。
服务期限 | 响应总价(总价、元) |
填写说明:
(1)“报价金额”单位为“元” ,“最终报价确认”单位为“万元”,两者所填金额须一致。所填金额为每一包件报价,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精确到分;
(2)供应商应按照《项目采购需求》和《供应商须知》的要求报价。
3、报价汇总表格式
序号 | 养护类型 | 分区名称 | 养护等级 | 单位 | 数量 | 综合单价 (元/年) | 养护期 (月) | 小计(元)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合计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说明:(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分。
(2)供应商应按照《项目采购需求》和《供应商须知》的要求报价。
(3)供应商应根据分类报价费用情况编制明细费用表并随本表一起提供。
(4)分项目明细报价合计应与报价一览表报价相等。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 应 商(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4、资格审查要求表
项目内容 | 具备的条件说明(要求) | 响应检查项 (响应内容说 明 ( 是 /否)) | 详细内容所对应电子响应文件名称与页次 | 备注 |
法定基本条件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提供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2. 未 被 列 入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 |||
联合体响应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 |||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 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 应 商(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5、符合性要求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 应 商(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项目内容 | 具备的条件说明(要求) | 响 应 检 查项(响应 内 容 说明(是/ 否)) | 详细内容所对应电子响应文件名称与 页次 | 备注 |
法定代表人授 权 | 1、在响应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情况下,应按磋商文件规定格式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 | |||
响应文件 内容、密封、签署等要 求 | 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1、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磋商响应函》、《报价一览表》、 《资格审查要求表》、《符合性要求表》; 2、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适用于纸质采购项目),电子响应文件须经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成功后,系统即自动加密)。 | |||
报价 | 1、不得进行选择性报价(报价应是唯一的,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备选方案的除外); 2、报价不得超出磋商文件标明的采购预算金额或项目最高限价; 3、不得低于成本报价; 4、报价有缺漏项的,缺漏项部分的报价按照其他供应商相同项的最高报价计算,计算出的缺漏项部分报价不得超过总报价的 10%。 | |||
商务要求 | 1.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服务期限、付款方式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2.合同不得转让与分包。 | |||
“★”要求 | 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采购需求》质量标准,或者符合磋商文件中标“★”的技术、性能及其它要求的; | |||
公平竞 争和诚实信用 | 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 |
6、商务要求响应表格式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类别 |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是否响应 | 供应商的承诺或说明 |
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 | |||
服务期限 | |||
付款方式 | |||
转让与分包 |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 应 商(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致: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我 (姓名)系注册于 (地址)的
(供应商名称, 以下简称我方) 的法定代表人, 现代表我方授权委托我方在职职工
(姓名,职务)以我方的名义参加贵中心 项目的采购活动,由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响应文件提交、解密、磋商、响应文件澄清、报价、签约等一切具体事务,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
在贵中心收到我方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有照片一面)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有照片一面)
供应商(公章): 受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 日期:
8、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其他未列明行业;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 期:
说明:(1)本声明函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2)本声明函所称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是指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否则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4)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以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为准。
(5)供应商未按照上述格式正确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注:行业划型标准: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xx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安置残疾人 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比例 %,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
(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
说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本声明函将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如供应商不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无需填写本声明。
10、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
(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二、技术响应文件有关表格格式
1、供应商与服务相关的资质等证书汇总表
序号 | 资质等证书名称 | 数量 | 详细内容所在 响应文件页次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 |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 应 商(公章):
日 期: 年 月
2、主要管理制度一览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序号 | 管理制度名称 | 执行起始时间 | 备注 |
…… |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 应 商(公章):
日 期: 年 月
3 、 项目经理与项目主要人员情况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姓 名 | 年 龄 | 专 业 | |||
职 称 | 职 务 | 拟在本合同担任职务 | |||
毕 业 |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系(科),学制 年 | ||||
经 历 | |||||
年~ 年 | 参加过的同类项目 | 担任何职 | 备注 | ||
(1)“主要人员”指实际参加本合同的项目管理、技术等方面的负责人。
(2)主要人员需填写此表每人填一张。后附项目负责人员相关证书和在职证明。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 应 商(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4、其他管理、技术人员配备及同类项目工作经历、职业资格汇总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项目组成 员姓名 | 年龄 | 在项目组 中的岗位 | 学历和毕 业时间 | 职称及职 业资格 | 进入本单 位时间 | 同类项目工 作经历 | 联系方式 |
…… |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 应 商(公章):
日 期: 年 月
5、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设备一览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设备使用年限 | 已使用时间 | 设备来源 | ||
自有 | 租赁 | 其他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 |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 应 商(公章):
日 期: 年 月
6、项目实施方案及服务承诺
1、项目实施方案
2、服务承诺
第七章 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
松江区新桥工业园区绿化养护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各方:
甲方(买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 乙方(卖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
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
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 | 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 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1 乙方所提供的松江区新桥工业园区绿化养护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
2. 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2.1 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2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3 服务期限
本服务的服务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
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交付的松江区新桥工业园区绿化养护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 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验收
5.1 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5.2 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松江区新桥工业园区绿化养护服务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5.3 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松江区新桥工业园区绿化养护服务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整改,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松江区新桥工业园区绿化养护服务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
5.4 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
6.保密
6.1 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7.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绿化服务费按季支付。采购人对上一个季度考核合格,支付管理服务费。
8.甲方的权利义务
8.1 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松江区新桥工业园区绿化养护服务,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8.2 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松江区新桥工业园区绿化养护服务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8.3 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松江区新桥工业园区绿化养护 服务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8.4 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
8.5 当设施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8. 6 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松江区新桥工业园区绿化养护服务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 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9.2 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应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
9.3 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4 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5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更改服务内容,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 6 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设施或设备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松江区新桥工业园区绿化养护服务工作正常运行。
9.7 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9.8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9.9 乙方应按《劳动法》用工,并根据实际合理配置相关人员、设备,自行解决员工的住宿。
9.10 涉及调整作息时间,所涉费用由乙方自行处置。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权威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 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
(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履约保证金
14.1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15.争端的解决
15.1 甲乙双方如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应向合同签订地起诉。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6.2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本项目合同不得转让与分包。
19.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9.2 本合同一式贰份,以中文书就,签字各方各执一份。
20. 合同附件
20. 1 本合同附件包括:
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服务承诺、服务内容、补充协议(若有)
20. 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 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21.合同修改
21.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签约各方: | |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
合同签订地点:网上签约 |
一、项目概述
项目名称 | 松江区新桥工业园区绿化养护 |
采购内容 | 本拟对新桥工业园区的道路绿化进行养护,养护面积 197786.95 ㎡、换季 草花 604 平方米,包括绿化带保洁保绿、行道树修剪等,。具体详见采购需求。 |
采购预算 | 本项目采购预算为 182.61 万元人民币,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不予接受。 |
二、项目需求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
新桥工业园区东至车新公路,西至曹农路、张泾河,南至新界路,北至卖新公路。本次工业园区绿化养护项目共涉及 197786.95 平方米,换季草花 604 平方米。按《松江区公共绿地分级养护标准》、《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养护标准养护。
序号 | 项目名称 | 面积(m2) | 养护等级 |
48 / 68
1 | 二级绿地养护 | 197786.95 | 《松江区公共绿地分级养护标准》二级养护标准 |
2 | 换季草花 | 604 | 《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花坛、花镜养护标准 |
新桥镇工业园区绿化养护路段面积汇总
高速路南侧绿化养护 | 高速路北侧绿化养护 | 花箱 | |||||
序 号 | 路段 | 面积(平方 米) | 路段 | 面积(平方 米) | 序 号 | 路段 | 面积(平方 米) |
1 | 新效路 | 10351.1 | 新庙三路 | 9656.76 | 1 | 新格路 | 190 |
2 | 新效支路 | 6659.5 | 新润路 | 14431.39 | 2 | 缤纷路 | 350 |
3 | 漕河路 | 2577 | 新蟠路 | 23088.62 | 3 | 新茸路 口 | 64 |
4 | 茸欣路 | 3385 | 新腾路 | 7817.5 | |||
5 | 春林路 | 16126.8 | 经泗路 | 2323.95 | |||
6 | 曹农路 | 9645.9 | 新格路 | 23216.59 | |||
7 | 开明路 | 7184.6 | 新格路 1010 弄 | 891 | |||
8 | 民强路 (东) | 11413 | 新茸路 | 9471.32 | |||
9 | 民强路 (西) | 6677 | 新茸支路 | 1689.42 | |||
10 | 围河路 | 4641.3 | 卖新公路 | 13520 | |||
11 | 新庙三路 南段 | 5807.4 | 隧道北两侧 | 2310 | |||
12 | 新杨路 | 1701.8 | 缤纷路 | 3200 | |||
小计 | 86170.4 | 111616.55 | |||||
合计 | 197786.95 平方米 | 合计 | 604 平方米 |
(二)项目内容及要求 1、主要内容
(1)植物养护: 去除枯死植物、树木扶正、植物补植(养护不当造成)、浇灌排水、土壤施肥、中耕除草、花境整理、植物修剪、切边松土等。保持花坛花箱中的草花品种丰富、及时做好四季的更替。
(2)植物保护: 病虫害防治、监测及防寒、防旱、防台、防涝、防高温等。
(3)设施维护: 绿地养护范围内桥梁、雕塑、栏杆、园路、桌椅、灯光、井盖等设施的保洁,以及设施损坏、缺失、安全隐患等情况的检查上报。
(4)环卫保洁: 绿地、道路、水体的保洁及垃圾收集和清运。
(5)应急处置: 接到险情后,保证 30 分钟内到达现场。
(6)社会服务: 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活动秩序管理。
(7)提升工作: 应采购人要求或经采购人认可的绿地补种、调整及相关提升工作。 2、人员配置要求:建议总人数不少于 11 人
(1)项目经理 1 人(持证上岗:绿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且从事绿化养护和管理工作 3 年以
上)
(2)专业技术工人 3 人(持证上岗:其中具有绿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 1 人)
(3)上树工人 1 人 (持证上岗:上树工证书)
(4)安全管理人员 1 人
(5)其他辅助工和保洁员 5 人。
注:辅助工和保洁员允许劳务用工,供应商拟派的人员需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承诺用工不违反劳动法,作业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
3、有害生物防控要求
(1)必须使用无公害药剂、生物天敌类等对环境友好类药械,不得使用国家禁用或限用类农药。
(2)对蚜虫、刺蛾、白粉病等常见病虫害开展定期监测和防治。
(3)对美国白蛾等检疫性害虫,应根据采购人要求开展监测和防治。 4、管理用房、机械设备和材料器具要求
(1)应根据养护要求自行配置养护管理所需要的管理用房、运输车辆以及洒水、粉碎等机械设备和其他所需材料器具。
(2)应保证其自行配备的管理用房、机械设备和材料器具符合安全标准,因不达标而应发的后果,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3)基础养护机具、车辆、设备配备清单
序号 | 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绿篱机 | 台 | 4 | 自有或租赁 |
2 | 油锯 | 台 | 1 | 自有或租赁 |
3 | 草坪机 | 台 | 1 | 自有或租赁 |
4 | 大型打药机 | 台 | 1 | 自有或租赁 |
5 | 高压水泵 | 台 | 1 | 自有或租赁 |
6 | 高枝油锯 | 台 | 1 | 自有或租赁 |
7 | 割灌机 | 台 | 4 | 自有或租赁 |
8 | 水泵 | 台 | 1 | 自有或租赁 |
9 | 养护工具(手剪、铁锹等) | 台 | 30 | 自有或租赁 |
10 | 树枝粉碎机 | 台 | 1 | 自有或租赁 |
3、应急处置要求
(1)成交供应商应制定防汛防台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接到险情后保证 30 分钟内到达现场。
(2)成交供应商应成立应急抢险队伍,准备抢险物资,对抢险救灾所需动用的车辆、水泵等专用设备要预先进行维修和保养,以确保正常使用。
4、管理要求
(1)建立完善的绿地管理责任制度,制定岗位职责以及各岗位规范、操作规程、养护制度(包括节假日值班制度、防汛防台期间的值班制度和应急抢险工作制度)。根据招投标文书和《松江区公园绿地(行道树)养护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相关规定,配备具备相应技术证书(等级认定)项目负责人、技术管理人员、养护操作人员、安全管理员等并将岗位规范、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及工作人员的名单交采购人备案。
(2)根据季节、气候、土壤、植物的生长习性和生长阶段及养护场地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开展养护工作,根据采购人要求及时做好养护区域的局部调整,保证绿化观赏的整体性。
(3)在养护管理过程中,须安排专人负责区域内的自查工作,及时处置发现的问题并记录台账,如发现各类苗木、设施有被损、被盗等情况时,应及时向采购人汇报并立即进行补缺、恢复。
(4)开展绿化养护工作时,严格遵守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噪音污染、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统一着装、文明施工;并设置养护铭牌,标明养护单位、养护范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5)绿地养护期间,须确保范围内的公用设施不受养护措施的影响。
(6)根据《上海市管线检查井盖管理和应急处置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发现异常情况应通知设施产权人并采取相应应急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7)接受采购人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对采购人发出的整改通知,应及时按采购人的要求进行整改。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时,采购人可以另行委托他人予以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8)负责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和人身安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工作人员的餐饮、住宿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9)建立和健全绿地管理档案,对管理工作中采集的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做好分析整理和归档保存工作,并报送采购人备案。绿地管理期满,将管理的所有档案资料及养护范围内的各类植物、设施完好地移交给采购人。
7、安全防护及事故处理要求
(1)一般要求
1、成交供应商在养护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作业的有关管理制度,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成交供应商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成交供应商应对其一线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及安全教育,在进行风险作业时须落实相应措施,并由安全员监督指导。
(2)安全防范
1、成交供应商在从事喷洒农药、控制有害生物、修剪树木、修理设施、清理道路或水体、防台防汛等工作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安全防护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2、成交供应商应保证养护范围内的各项设施能够安全使用,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物品,
应提请采购人同意后及时予以修理或更换,相关合理费用由采购人承担。对养护范围内的树林、水体或其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场所,成交供应商应提请采购人设置禁止吸烟、禁止火种、禁止游泳等安全警告铭牌。
3、成交供应商承担植物保护工作的,应采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并优先考虑生物防治等无公害防治方法。对土壤进行消毒或防治病虫害时,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规定。喷洒药物之前,成交供应商须将喷洒时间、线路、药物种类提前公开告知。残留药剂和容器,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妥善收集和处理。未按规定使用药剂,造成的责任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3)环境保护
1、合同期间,成交供应商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养护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应按规定处置;植物养护产生的绿化废弃物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置,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污水、废水未处理达标前,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湖泊、沟渠、雨水井等其它公共设施,以免造成污染。
2、成交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施肥、沤肥。施肥、沤肥不得造成绿化景观和周边环境污染。
3、养护期间,在枯水季节,成交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的范围和内容,清理水体淤泥,挖出的淤泥应作无害化处置。
4、养护期间,成交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修整水体堤岸,防止坍塌;但不能擅自挖掘堤岸以扩大水面,亦不能擅自改变堤岸形状、走向。
(4)事故处理
养护期间,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成交供应商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采购人,事故按规定处置完毕后,按责任分别承担发生的费用。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可寻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三)质量与考核 1.养护质量标准
(1)成交供应商的养护质量,必须达到《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程》(DG/TJ08-19-2011)、《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DG TJ 08-702-2011)、《行道树养护技术规程》(DG/TJ08-2105-2012)、
《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DBJ08-35-2014)以及《松江区公园绿地(行道树)养护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和《松江区公园绿地分级养护标准》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绿地内乔灌木、地被、草坪保存率为 96% ,因养护不当造成的绿化苗木死亡或损坏的由成交供应商无偿补种修复。
2.考核机制办法
(1)成交供应商应根据合同约定以及采购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进行管理,并接受采购人的检查和考核,为检查、考核提供便利条件。采购人可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标准进行随机检查和定期考核,发现服务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采购人可要求成交供应商采取补种、更换、重做、修
复等一切补救措施,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成交供应商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参照《松江区园林绿化管理中心直管绿地养护管理不合格认定及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版》)的规定执行,并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由于采取补救措施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2)检查和考核的时间双方约定如下:由采购人每季度对养护管理绿地进行一次考核,达标要求和考核内容以《松江区公园绿地(行道树)养护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松江区公园绿地分级养护标准》、《松江区公园绿地养护考核表》为准。
(3)若质量不达标责任无法明确或无法追究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其他要求
1、供应商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采购人的现场实际情况以及自身经验能力,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服务的计划、方案、措施、标准、质量保证以及达到管理目标的具体内容,具有可操作性。中标后如遇特殊情况导致实际养护面积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由甲方核实后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对养护面积及养护经费予以调整。
2、具备满足售后服务要求的固定售后服务机构的证明文件。
3、供应商一旦中标,不得以不了解或不完全了解采购人的需求而提出额外费用,对此采购人一律不予考虑。(特别说明: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需充分考虑到国家调整职工最低工资保障线的情况以及物价上涨等因素)。
4、供应商所派服务人员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用工不违反劳动法,作业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
(格式自拟)
5、供应商应为本项目组配一支有能力的服务团队。服务管理人员和各专业管理、技术、服务负责人须具有类似项目的工作、管理经验,并且有检查监督管理机制。成交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控制,针对招标项目,制定相应管理、工作流程、服务方案、人员培训、巡查监督、考核奖惩等制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机制,确保管理运作正常,良好有效无事故。如遇管理、巡查、责任不到位,发生各类事故,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本项目包括所有服装、装备、车辆等器材设备由中标方自行提供,投标方应详列车辆、装备、设备器材清单及公司资产的证明材料。
7、上述仅为本项目主要任务、要求或标准,不能理解为完整、详细的全部工作。供应商应根据自己的管理经验,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并考虑服务期内政策性调整、人工工资、福利、物价浮动等因素,提出详细的投标报价表和完整的管理方案进行投标。
8、供应商应按招标需求及评分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及资料以供评审。
9、如成交供应商实际服务与投标情况不一致,服务承诺无法完成,服务被使用方有效投诉,经查实成交供应商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同时保留向市、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通报的权利。
松江区公共绿地分级养护标准
类别 | 一级养护 | 二级养护 | 三级养护 | 近自然养护 |
绿地层次分明,密度合理,季相明显, | 绿地层次分明,密度合理,两 | 绿地层次基本分明,密度基本合 | 各类植物以自然生长为主, | |
四季有花,黄土不裸露,花坛、花境 | 季有花,黄土不裸露,植物生 | 理,植物生长基本健康,景观效 | 野趣而不荒芜,自然而不杂 | |
整体景观 | 及宿根花卉总面积不低于 5%,植物生 | 长健康,叶色基本正常,观花 | 果完整。 | 乱,绿地林冠线和林缘线丰 |
长健康茂盛,叶色正常,观花观果植 | 观果植物适时开花结果,色叶 | 富,整体自然有序。 | ||
物适时开花结果,色叶植物季相变化 | 植物季相变化正常,整体景观 | |||
正常,整体景观效果良好。 | 效果较好。 | |||
植物养护 | 1、树木养护:无死树、倾斜和枯枝等;树木修剪科学合理、适时适地,花灌木修剪规范,绿篱、色块等整型植物修剪整齐,形状完整。 | 1、树木养护:无死树、倾斜和大型枯枝等;树木修剪科学合理、适时适地,花灌木修剪规 范,绿篱、色块等整型植物修 | 1、树木养护:无死树,基本无倾斜,无大型枯枝。树木修剪科学合理、适时适地,花灌木修剪 基本规范,绿篱、色块等整型植 | 1、树木养护:无明显死株,无明显有害生物危害,无安全隐患。 |
剪整齐,形状完整。 | 物修剪基本整齐,形状基本完 | |||
整。 | ||||
2、花卉养护:花坛轮廓清晰,配置美观,适时换花,花卉生长健壮,色彩艳丽,植株整齐,株距适宜,花期一致;花境植物配置错落有致,颜色协调,观花植物适时开花,观叶植物叶 色正常;花坛花境枯叶残花量应小于 | 2、花卉养护:花坛配置美观,适时换花,花卉生长基本健壮,色彩艳丽,植株整齐,株距适宜,花期一致;花境植物配置错落有致,颜色协调,观花植 |
植物养护 | 5%;无杂草。 | 物适时开花,观叶植物叶色正 | ||
常;花坛花境枯叶残花量应小 | ||||
于 8%;基本无杂草。 | ||||
3、草坪养护:草坪平整、生长茂盛, 基本无杂草,无空秃,修剪平整,草坪高度控制在 5~6 厘米。 | 3、草坪养护:草坪平整、生长良好,无空秃,修剪平整,草 坪高度控制在 6~7 厘米,杂草 | 2、草地养护:草坪平整、生长 正常,无明显空秃,无影响景观的大型杂草,修剪基本平整,草 | 2、林下养护:林下植物自然生长,保护利用自生的乡 土植物,去除外来入侵性或 | |
率应小于 10%。 | 坪高度约为 10~15 厘米。 | 危害性植物。 | ||
4、地被养护:地被密度合理,生长茂盛,规格一致,成型后覆盖率应大于 95%,群体景观效果好。 | 4、地被养护:地被生长正常,规格基本一致,成型后覆盖率 大于 90%。 | 3、地被养护:地被生长正常,规格基本一致,成型覆盖率大于 80%。 | ||
5、有害生物防治:基本无有害生物危害状,枝叶受害率应低于 10%,其中草坪、花坛、花境等受害率应低于 5%;树木树干受害率应低于 5%。 | 5、有害生物防治:无明显有害生物危害状,枝叶受害率应低于 15%,其中草坪、花坛、花境等受害率应低于 8%;树木树干受害率应低于 8%。 | 4、有害生物防治:无严重有害生物危害状,枝叶受害率应低于 20%,其中草坪、花坛、花境等受害率应低于 10%;树木树干受害率应低于 10%。 | 3、有害生物防治:有害生物以自我控制为主,辅助以释放天敌,放置诱捕器,使之形成良性生物链。养护中不使用除草剂、杀虫剂等药剂,如有害生物大规模爆发,经区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可使用一定量的生物药 剂。 | |
6、水肥管理:排水通畅,土壤疏松, 无积水、无板结,定期松土,根据植 | 6、水肥管理:排水通畅,土壤 疏松,无积水、无板结,定期 | 5、水肥管理:排水通畅,土壤疏松,无积水、无板结,定期松 | 4、其他:以自然养护为主,尽可能减少人为干预 |
植物养护 | 物特性等适时浇水和施肥,施肥以有机肥为主,复合肥为辅。 | 松土,根据植物特性等适时浇 水和施肥,施肥以有机肥为主,复合肥为辅。 | 土,根据植物特性等适时浇水和施肥,施肥以有机肥为主,复合 肥为辅。 | |
7、切边:绿地边缘切边规范流畅,宽 度和深度应小于等于 15 厘米,或采用其他分隔方式。 | 7、切边:绿地边缘切边规范流畅,宽度和深度应小于等于 15 厘米,或采用其他分隔方式。 | 6、切边:绿地边缘切边规范流畅,宽度和深度应小于等于 15 厘米,或采用其他分隔方式。 | ||
设施维护 | 绿地围栏、花架、标牌、园灯、垃圾箱等设施干净完好,无破损;园路、亭、廊、小品等完整,无脱落物和安 全隐患。 | 绿地围栏、花架、标牌、路灯、垃圾箱等设施干净完好,无破损;园路、亭、廊、小品等完 整,无明显脱落物和安全隐患。 | 绿地围栏、标牌、路灯等设施干净完好,基本无破损,无安全隐患。 | 绿地围栏、标牌等设施完好干净。 |
卫生保洁 | 绿地整洁,地面卫生,无垃圾杂物,无涂刻招贴;保留林下落叶层;绿地内水体无漂浮杂物,无异味,水草所占水底比列不超过 30%,封闭水体定期清淤,水体周边树立安全警示标志;核心区域巡回保洁,随产随清,非核 心区域日产日清。 | 绿地整洁,地面卫生,无陈积垃圾,无涂刻招贴;保留林下落叶层;绿地内水体无漂浮杂物,无异味,水草所占水底比列不超过 30%,封闭水体定期清淤,水体周边树立安全警示标 志。 | 绿地基本整洁,无明显陈积垃圾,无明显涂刻招贴;保留林下落叶层;绿地内水体无明显漂浮杂物,无异味,水体周边树立安全警示标志。 | 无明显陈积垃圾,保留林下落叶层,水体无明显异味,水体周边树立安全警示标志。 |
资料管理 | 各类原始台账,养护记录,报表资料 等齐全、准确。 | 各类原始台账,养护记录,报 表资料等齐全、准确。 | 各类原始台账,养护记录,报表 资料等齐全、准确。 | 各类原始台账,养护记录, 报表资料等齐全、准确。 |
松江区公园绿地(行道树)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版)
为进一步探索绿化养护作业管理新机制,加强本区公园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管理,规范养护作业,培养绿化养护专业队伍,提升绿化精细化管养水平,进一步做好松江区绿化养护绩效管理,根据《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程》《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绿化植物保护技术规程》《行道树养护技术规程》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区级政府资金投入的养护项目。二、人员配置要求
根据绿地不同等级配置相应固定养护作业人员:一级绿地按 6000 ㎡/人、二级绿地按 8000 ㎡/
人、三级绿地按 10000 ㎡/人进行配置,四级绿地按 14000 ㎡/人,行道树按 1200 株/人进行配置,其中专业技术工人(中级以上)不低于 30%且需缴纳社会保险。
以绿地 10 万平方米为例:
绿地面积(平方米) | 等级 | 每人养护面积标准(平方米) | 人员配置总人数 (人) | 专业技术工人(人) |
10 万 | 一级 | 6000 | ≥17 | ≥6 |
二级 | 8000 | ≥13 | ≥4 | |
三级 | 10000 | ≥10 | ≥3 | |
四级 | 14000 | ≥8 | ≥3 |
以行道树 5000 株为例:
行道树数量(株) | 每人养护株数标准 (株) | 人员配置总人数(人) | 上树工(人) |
5000 | 1200 | ≥5 | ≥2 |
三、养护管理要求 1、人员管理
各养护单位在养护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提交相应养护作业人员配置名单(需提供身份证号码),作业人员应做到定点定岗,其中专业技术工人每年 10 月底报管理部门备案(以社保中心单据为准)。
2、质量管理
各养护公司根据绿地不同植物元素按照作业要求制定相应养护方案,管理部门根据养护要求结合合同内容对养护绿地进行日常考核。
四、作业要求
各养护公司根据不同绿地养护要求和养护内容,按照养护标准和时间节点开展养护工作,管理部门根据完成情况和完成质量进行考核。
1、绿地
总体质量:景观面貌整体优良,植物生长健壮,叶色正常,绿地内无死株,无枯枝,草坪、地被无空秃,无杂草,绿地保存率 100%,毁绿占绿现象及时阻止和上报(具体绿地养护作业要求见附件 1)。
2、行道树
总体质量:群体植株树冠完整统一,生长茂盛,规格整齐,有较好的遮荫和生态效果。无死树、无缺株;树木全年生长正常,无枯枝、断枝、烂头、短桩等,无萌生芽条;树穴统一,无杂草;基本无影响交通、供电等公共设施的树枝(具体行道树养护作业要求见附件 2)。
五、其他要求
1、养护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作业的有关管理制度,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养护企业承担。
2、开展养护工作时,统一着装、文明规范养护;重点区域、重点道路应设置养护铭牌,标明养护单位、养护范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建立和健全养护管理档案,对养护管理工作中采集的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做好分析整理和归档保存工作,并报送管理部门备案。
- 58 -
附件 1:
绿地养护作业要求
序 号 | 养护内容 | 标准 | 时间节点 | 等级 | 频次 | 备注 | 工作量 占比 |
1 | 切边、松土 | 孤植树、草皮、地被切边深度、宽度≤15cm,与园路、广场边口齐整 | 全年 | 一级 | 1 次/月 | 树木支撑、牵拉、绑扎每月检查,发现松脱、损坏或嵌入的及时调 整修复 | 10% |
二级 | 1 次/2 月 | ||||||
三、四级 | 1 次/3 月 | ||||||
2 | 中耕除草 | 以人工清除杂草为主,控制在不影响景观效果 的范围内 | 全年 | 10% | |||
3 | 草坪修剪 | 草坪面貌平坦整洁;修剪后无残留草屑,剪口无焦口、撕裂现象;一、二、三级养护草坪高度控制在 5cm-6cm 内;四级养护草坪高度控制在 8cm-10cm 内 | 全年 | 一、二、三级 | 2 次/月(3-11 月份) | 黄梅季节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频次 | 20% |
1 次(12-2 月) | |||||||
四级 | 1 次/月(3-11 月份) | ||||||
1 次(12-2 月) | |||||||
4 | 花灌木修剪、剥芽 | 结合绿地情况进行疏枝、剥芽、控高修剪,花后及时修整残花,清除萌蘖枝,保持树形整体 圆润饱满 | 2 月底前完成冬修工作 | 紫薇等品种需剥芽2 次 | 10% |
序 号 | 养护内容 | 标准 | 时间节点 | 等级 | 频次 | 备注 | 工作量 占比 |
5 | 花境整理 | 及时做好花境的补种、填充、更新翻种,枯萎的花蒂和黄叶要及时剪除,木本植物要定期修 枝、整形 | 全年 | 一级 | 1 次/月 | 5% | |
二级 | 1 次/2 月 | ||||||
三、四级 | 1 次/3 月 | ||||||
6 | 整形修剪 | 保持绿篱的整齐、平整;长萌条控制在 5cm 以下;金丝桃等开花植物禁止花前大面积修剪 | 全年 | 1 次/月(3-11 月份); 1 次(12-2 月) | 特殊品种、路段根据实 际情况增加频次 | 20% | |
7 | 病虫害防治 | 单种乔木病虫害受害株数≤5 株,单种灌木病虫害受害株数≤10 株,单种地被或绿篱植物 病虫害受害面积≤2m2 | 全年 | 按防控计划进行落实 | 10% | ||
8 | 施肥 | 根据绿地不同植物生长情况进行施肥,树木休眠期施基肥 1 次,生长期施追肥 1 次,花灌木 应在花前、花后各施肥 1 次。绿地内树木施肥 后,应进行翻土 | 春秋冬季 | 一级 | 3 次/年 | 重点:绿地内孤植树及月季、茶梅、杜鹃等花灌木 | 5% |
二、三级 | 2 次/年 | ||||||
四级 | 1 次/年 | ||||||
9 | 绿地保洁 (水体保洁等)、设施维护(设施 检查等) | 绿地及坐凳等设施每日巡回清扫、保洁,绿化修剪、补种等作业工完场清;垃圾箱每日清理保洁不少于 1 次;雨雪后 2 小时保持坐凳无水渍;绿地设施每日检查,发现缺失、损坏或有 安全隐患的及时上报,发现乱张贴、乱涂写及 | 全年 | 1 次/月 | 5% |
时清除 | |||||||
10 | 灌溉与排水 | 灌溉前应先松土,干旱季节抗旱浇水每周不少 于 2 次;植物发生内涝应及时排水 | 全年 | 根据天气情况确定作 业时间 | 5% |
附件 2:
行道树养护作业要求
序 号 | 养护内容 | 标准 | 时间节点 | 备注 | 工作量 占比 |
1 | 补种 | 补种适季及时,与原树种一致,规格相差≤10%,选用全冠苗木,树穴开挖后要求当天补种完成 | 春季 4 月 30 日前、秋季 11 月 30日前补种完成 | 10% | |
2 | 修剪、剥芽 | 正常养护作业时,不得强修剪,严禁“一剥到底”、 “重回头”的剥芽方式,一级分叉以下的芽条应全部剥除;修剪切口直径>5cm 的切口进行防腐 处理;消除树冠与公共设施间矛盾,保持必要的 安全距离 | 落叶树木修剪当年 12 月中旬-翌 年 3 月份;常绿树木:早春萌芽前 的 3-4 月或 10-11 月进行 | 重点品种如悬铃木等根据市级计划进行 | 25% |
3 | 扶正、树洞修补和创面保护 | 对倾斜超过 10 度以上的中小型树木进行扶正;机械碰撞或台风造成的倾斜应及时扶正 | 树洞修补:3 月上旬-6 月下旬或 9月下旬-11 月下旬 | 扶正避开 6-9 月的高温天气 | 10% |
4 | 病虫害防治 | 无明显病虫害危害,重点做好美国白蛾、方翅网蝽、白粉病、煤污病、星天牛等病虫害防控 | 全年 | 根据防控计划进行落实 | 15% |
5 | 树穴、绑扎 | 定期检查,盖板松动及时修复;树穴黄土不得裸 | 全年 | 20% |
露,树穴内植被经常整理,死株及时更换。树桩 绑扎每年松绑维护不少于 2 次 | |||||
6 | 施肥 | 根据不同的树种、树龄、生长势进行深根施肥,每年施肥 2 次 | 春、秋季各 1 次 | 根据施肥计划进行落实 | 20% |
新桥镇工业园区绿化养护标准
1) 为进一步完善绿化养护管理制度,提高工业园区道路绿化管理水平,巩固绿化建设成果,使工业园区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达到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和经常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 一、考核形式及时间
3) 考核采用日常巡查和检查相结合的考核办法进行。发包方不定期对工业园区道路绿化进行巡查,查验管护质量;每月对承包方养护工作开展1次考核。
4) 二、考核标准
5) (一)乔木(22分)
6) 1.有死株、缺株现象。(3分)
7) 2.乔木长势较弱,出现明显黄叶、焦叶、卷叶、落叶。(3分)
8) 3.新补植树木同原有树种、规格、定干高度不一致,没有扶架措施。(3分)
9) 4.新补植树木成活率低于98%。(2分)
10) 5.有明显干撅、枯枝和吊枝,严重影响景观,存在安全隐患。(5分)
11) 6.有明显病虫危害状,病斑叶、虫食叶明显,影响景观效果;入冬前树干涂白不及时,或常年不进行树木涂白。(3分)
12) 7.未按其生长规律及技术规范修剪,或长期不修剪,树木生长杂乱、无形,影响树木生长和景观效果。(3分)
13) (二)绿篱(22分)
14) 1.有死株、缺株,造成断垄、断行和成片缺株现象。(8分)
15) 2.生长势较弱,出现非季节性明显黄叶、焦叶、卷叶、落叶。(4分)
16) 3.修剪不及时、不合理、不整齐流畅、不美观。(4分)
17) 4.有明显病虫害,病斑叶、虫食叶、落叶明显。(3分)
18) 5.绿篱内有杂草、有明显寄生植物和攀附植物危害,影响绿篱植物生长和美观。(3分)
19) (三)草坪及地被植物(11分)
20) 1.有明显斑秃。(3分)
21) 2.生长势差,叶色不正常。(2分)
22) 3.杂草明显。(2分)
23) 4.修剪不及时合理。(2分)
24) 5.有明显病虫害。(2分)
25) (四)花灌木(10分)
26) 1.有死株和缺株。(2分)
27) 2.生长势较弱,有明显非季节性黄叶、焦叶、卷叶、落叶,不正常开花。(2分)
28) 3.不按生长规律及技术规范修剪,影响开花。(2分)
29) 4.有枯枝败叶、残花败花。(2分)
30) 5.有明显病虫害,病斑叶、虫食叶、落叶明显。(2分)
31) (五)卫生保洁(20分)
32) 1.责任范围内绿化生产垃圾清理不及时。(5分)
33) 2.行道树池内有杂草、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保洁不及时。(3分)
34) 3.绿化带及色块植物枝叶尘土较厚,冲洗不及时。(5分)
35) 4.绿化带内有杂草、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植物上有悬挂物,保洁不及时。(5分)
36) 5.新植树木树池周围土埯不规范美观。(2分)
37) (六)绿化保护(10分)
38) 1.检查中发现未经批准随意侵占绿地或砍伐树木现象(4分)
39) 2.绿化带、树池内堆物堆料、乱搭乱建现象,未及时报告(3分)
40) 3.植物体上有钉、捆、挂、贴、等现象,未及时清理(3分)
41) (七)整改情况(5)
1.甲方检查整改未按时完成,有一处扣 1 分,两处及以上(扣 2 分)
42) 2.市、区检查整改未按时完成,有一处扣1分,两处及以上(扣3分) 43)
44) 三、考核结算方式
考核评分采用百分制满分为 100 分,根据考核项目的得分确定考核分数,考核分达到 95 分以
上(含 95 分),不扣减合同款;考核分低于 95 分,每差 1 分扣款人民币 1000 元。根据财务监理
出具拨款建议书按季度支付养护经费,连续两次考核低于 85 分的(含 85 分),发包方有权解除养护合同。
新桥镇工业园区绿化养护评分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分 | 备注 |
乔木 | 22 | 有死株、缺株现象(扣 3 分) | ||
乔木长势较弱,出现明显黄叶、焦叶、卷叶、落叶( 扣 3分) | ||||
新补植树木同原有树种、规格、定干高度不一致,没有扶架措施 (扣 3 分) | ||||
新补植树木成活率低于 98%(扣 2 分) | ||||
有明显干撅、枯枝和吊枝,严重影响景观,存在安全隐患 (扣 5 分) | ||||
有明显病虫危害状,病斑叶、虫食叶明显,影响景观效果;入冬前树干涂白不及时,或常年不进行树木涂白(扣 3 分) | ||||
未按其生长规律及技术规范修剪,或长期不修剪,树木生长杂乱、无形,影响树木生长和景观效果(扣 3 分) | ||||
绿篱 | 22 | 有死株、缺株,造成断垄、断行和成片缺株现象(扣 8 分) | ||
生长势较弱,出现非季节性明显黄叶、焦叶、卷叶、落叶 (扣 4 分) | ||||
修剪不及时、不合理、不整齐流畅、不美观(扣 4 分) | ||||
有明显病虫害,病斑叶、虫食叶、落叶明显(扣 3 分) | ||||
绿篱内有杂草、有明显寄生植物和攀附植物危害,影响绿篱植物生长和美观(扣 3 分) | ||||
草坪及地被植物 | 11 | 有明显斑秃(扣 3 分) | ||
生长势差,叶色不正常(扣 2 分) | ||||
杂草明显(扣 2 分) | ||||
修剪不及时合理(扣 2 分) | ||||
有明显病虫害(扣 2 分)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分 | 备注 |
花灌木 | 10 | 有死株和缺株(扣 2 分) | ||
生长势较弱,有明显非季节性黄叶、焦叶、卷叶、落叶,不正常开花 (扣 2 分) | ||||
不按生长规律及技术规范修剪,影响开花(扣 2 分) | ||||
有枯枝败叶、残花败花(扣 2 分) | ||||
有明显病虫害,病斑叶、虫食叶、落叶明显(扣 2 分) | ||||
卫生保洁 | 20 | 责任范围内绿化生产垃圾清理不及时(扣 5 分) | ||
行道树池内有杂草、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保洁不及时(扣 3 分) | ||||
绿化带及色块植物枝叶尘土较厚,冲洗不及时(扣 5 分) | ||||
绿化带内有杂草、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植物上有悬挂物,保洁不及时 (扣 5 分) | ||||
新植树木树池周围土埯不规范美观(扣 2 分) | ||||
绿化保护 | 10 | 检查中发现未经批准随意侵占绿地或砍伐树木现象(扣 4分) | ||
绿化带、树池内堆物堆料、乱搭乱建现象,未及时报告(扣 3 分) | ||||
植物体上有钉、捆、挂、贴、等现象,未及时清理(扣 3分) | ||||
整改情况 | 5 | 甲方检查整改未按时完成,有一处扣 1 分,两处及以上(扣 2 分) | ||
市、区检查整改未按时完成,有一处扣 1 分,两处及以上 (扣 3 分) | ||||
合计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