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甲方同意,对于三年以上未发生交易、无关联信息且余额在 500 元以下的账户(包含 I、Ⅱ、Ⅲ类户),乙方有权暂停非柜面业务;甲方到乙方重
晋商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2024 年版)
甲方:存款人 乙方: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保证合法、规范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储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 号)、《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16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账户管理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管理的规定,本协议所称个人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账户”,不包括信用卡)划分为三类,即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
1.Ⅰ类户:乙方通过Ⅰ类户为甲方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存取现金等服务。
2.Ⅱ类户:乙方通过Ⅱ类户为甲方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等服务。经柜面、自助设备加以乙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可以办理限额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限额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
3.Ⅲ类户:乙方通过Ⅲ类户为甲方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等服务。经柜面、自助设备加以乙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限额转入业务;通过电子渠道开立Ⅲ类户后,经绑定账户转入资金验证的,可以接收非绑定账户小额转入资金。
Ⅲ类户任一时点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2000 元。
4.绑定账户。绑定账户是指甲方通过电子渠道开立Ⅱ类户和Ⅲ类户时,甲方提供本人在乙方的同名Ⅰ类户或信用卡账户,作为核验甲方身份信息的手段之一,确认绑定账户的所有人为甲方本人。如其他银行支持跨行核验身份信息的,也可通过甲方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同名Ⅰ类户或信用卡账户核验甲方身份信息。
(二)甲方自愿选择在乙方开立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自愿将本人已经开立的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为甲方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服务。
(三)甲方申请在乙方开立账户,需向乙方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接受乙方审核。甲方同意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关客户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籍、职业、学历、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税收居民身份信息等),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合法,如有伪造、欺诈,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知悉并同意无论其账户(含借记卡、存折等)是否终止使用,乙方不退还有关申请资料。
1.甲方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通过柜面开立Ⅰ、Ⅱ、Ⅲ类户。甲方经自助机具开立Ⅰ类户的,需经乙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审核身份。
2.甲方通过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验证方式登录乙方电子渠道开立Ⅱ、Ⅲ类户时,如绑定本人在乙方的Ⅰ类户或信用卡账户开立的,且确认个人身份资料或信息未发生变化的,甲方无需填写身份信息、出示身份证件等。
3.甲方已在乙方进行面对面核实身份且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资料的,开立Ⅱ、Ⅲ类户时,如个人身份证件未发生变化的,乙方可复用已有留存资料,不需重复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
(四)甲方开立Ⅱ、Ⅲ类户可以绑定本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不得绑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1.甲方通过柜面开立的Ⅱ类户,无需绑定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2.甲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Ⅱ类户,应当绑定本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验证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绑定账户是否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等 5 个要素。
3.甲方不论通过何种渠道开立Ⅲ类户,均应当按照账户实名制原则通过绑定本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验证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等 4 个要素。
4.甲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Ⅱ、Ⅲ类户时,承诺登记验证的手机号码与绑定账户使用的手机号码保持一致,并只能持居民身份证办理。
(五)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甲方在乙方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可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甲方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前在乙方开立多个Ⅰ类户的,甲方同意按要求向乙方说明其开户合理性。对于无法核实开户合理性的,甲方同意撤销或归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采取降低账户类别等措施。
(六)甲方在乙方开立Ⅱ类户、Ⅲ类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 5 个。甲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方式只能在乙方开立一个允许非绑定账户入金的
Ⅲ类户。
(七)乙方根据甲方及其申请业务的风险状况,可以延长开户审查期限、加大客户尽职调查力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开立账户: 1.对甲方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甲方拒绝出示的。
2.甲方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
3.有明显理由怀疑甲方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甲方不配合开展身份识别工作、开户理由不合理及开户业务与身份不相符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为保障甲方账户资金安全,甲方同意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自身风险管理的要求,对Ⅱ、Ⅲ类户的转账、存取现金等业务设置限额;乙方及时准确地为甲方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1.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 1 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 20 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 1 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 20 万元。
2.Ⅲ类户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日累计限额为 5000 元,年累计限额为 10 万元;消费和缴费支付、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出等出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 2000 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 5 万元。
(九)甲方同意通过约定的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超过约定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前往乙方营业网点办理。
(十)当甲方在乙方所有Ⅲ类户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达到 5 万元(含)以上时,应在 7 日内向乙方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影像,登记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证件有效期等其他身份基本信息。甲方在 7 日内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信息的,乙方有权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
(十一)甲方的姓名、身份证件、通讯地址、联系方式、职业等发生变化时,或者甲方有效身份证件及身份证明文件的有效期届满的,须立即通知乙
方。否则因上述变更导致乙方无法及时联系甲方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而产生的任何风险或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二)甲方可以通过柜面办理Ⅱ、Ⅲ类户变更业务。
(十三)甲方同意在开立及使用账户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大额现金存取时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管理规定。因甲方违规开立、使用账户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四)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账户的账号、密码等,不得将账户转借他人使用。由本人泄露相关资料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五)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必须与乙方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并交回各种所用凭证,乙方核对无误后可办理销户手续。否则造成损失的,甲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甲方办理Ⅱ、Ⅲ类户销户业务,绑定账户已销户的,甲方同意按照乙方新开立账户要求重新验证个人身份信息后绑定新的账户,将Ⅱ、Ⅲ类户资金转回新绑定账户后再办理销户。
(十六)甲方同意乙方撤销其开立满一年未发生任何资金类交易、账户余额为零且无关联信息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十七)甲方同意乙方撤销其五年以上未发生任何资金类交易、账户余额为零且无关联信息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十八)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
1.甲方同意,对于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账户,乙方有权中止甲
方涉案账户所有业务。乙方应当通知甲方重新核实身份,如甲方在接到通知 3 日内未到乙方重新核实身份的,乙方将对其名下其他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重新核实身份后,乙方将恢复除涉案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业务。甲方确认账户为他人冒名开立的,可出具被冒用身份开户并同意销户的声明,乙方予以销户,账户内资金纳入乙方久悬未取专户核算。
2.甲方承诺已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及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不利用在乙方开立
的账户套取银行信用。甲方同意,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甲方涉及或组织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对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账户的,乙方 5 年内暂停甲方账户非柜面业务,并不为其新开立账户。
3.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其开户之日起 6 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甲方到乙方重新核实身份后恢复其业务(交易记录是指甲方主动发起的资金类交易。甲方柜面签约银行产品视同为有交易记录,账户查询、银行计息、扣除账户年费等不作为交易记录。非柜面业务是指由甲方通过非柜面渠道主动发起的动账业务,下同)。
4.甲方同意,乙方认定甲方账户及其资金划转具有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可疑交易特征的,乙方将与甲方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仍然认定甲方可疑、账户可疑或无法联系上甲方的,甲方同意乙方对该账户进行止付、暂停该账户非柜面业务。
5.甲方承诺在乙方留存的联系电话号码应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一一对应关系。如甲方无法证明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的合理性,或者通过甲方留存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上甲方核实相关情况的,甲方同意乙方对相关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
6.甲方同意,对于三年以上未发生交易、无关联信息且余额在 500 元以下的账户(包含 I、Ⅱ、Ⅲ类户),乙方有权暂停非柜面业务;甲方到乙方重
新核实身份后恢复其业务。
(十九)乙方根据监管要求,出于洗钱风险防控的需要,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后,有权及时采取后续控制措施,充分减轻乙方被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利用的风险。
(二十)甲方同意如开通账户自助转账和电话银行服务,另行遵守相关规定。二、利息和费用
(一)甲方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计息办法结合乙方相关规定执行,如产生利息税则由乙方依法代扣缴利息税。
(二)乙方有权对账户的管理或其他服务收取服务费用,具体收费内容和收费标准以乙方对外公告为准。
(三)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公布或其自行制定的收费标准或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对甲方开立、使用账户或销户等情况实行收费的,甲方须按乙方的要求主动交费,甲方未主动交费的,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主动扣收。
三、挂失、止付
(一)甲方应妥善保管密码和所用凭证。发现丢失或遗忘等情况发生后,甲方应及时到乙方办理挂失手续并遵守乙方相关规定。委托他人办理挂失时,须同时提供本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口头挂失成功后,甲方须在 5 天之内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或解除口头挂失手续,否则挂失失效。
(三)解除或撤销挂失须由甲方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四、其他
(一)乙方关于甲方、甲方账户交易的所有记录(可以是原件、复印件、电子记录或缩微胶卷储存的信息)均对甲方具有约束力,甲方同意认可其有效性。
(二)甲方同意乙方对其和乙方之间的电话进行录音或记录,同意将此电话录音或记录用于乙方认为合适的目的,并包括在针对甲方或任何其他人的诉讼中被用作证据。
(三)甲方同意乙方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为业务或者管理需要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甲方的个人资料。乙方对甲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包括申请表)将依法予以保密(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征信机构等要求作出适当披露的情形除外)。
(四)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乙方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并通过晋商银行官方网站进行公告。协议生效后,如果甲方继续保留或使用账户,应视同对变更内容的无条件接受。
(五)本协议项下的每一条款是可分割的,如果本协议项下某条款的全部或部分出现失效、违法或不可执行等情况,其他条款或该条款的其它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六)协议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本协议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至甲方依本协议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正式销户之日终止。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章、制度办理,本协议生效后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新规定为准。
(九)甲方对乙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电话“00000000”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