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经中信集团批准,子公司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信”、“CITIC”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子公司股权发生变动导致中信集团控制权或管理层级发生变化时,应当停止 在子公司名称及经营活动中使用中信商标等内容并办理商标退出手续。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向中信集团重新提起使用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