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
二〇一九年八月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2、本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600 万股股票。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600 万份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
类为公司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总股本 7000 万股的
8.57%。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1.00 元/股。
4、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者回购之日止。
5、公司承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6、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7、本激励计划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定向发行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后方可实施。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4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5
第三章 x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6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7
第五章 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8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授予及解锁的程序 16
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力义务 18
第八章 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21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 25
第十章 附则 27
第一章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康乐卫士、公司、本公司、 | 指 |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 指 | 以公司股票为最终标的、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进行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 |
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方式向激励对象 授予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 |
授予日 | 指 |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本计划激励涉及的定向发行获得股转系统备案后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完成新增股份 登记之日。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锁定期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禁止转 让的期限,该期限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至该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之日止 |
解锁日 | 指 | x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锁定之日 |
解锁条件 | 指 |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 股票解锁,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限售期 | 指 | x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达成后,激励对象仍旧继 续持有的期限 |
股转系统 | 指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公司章程》 | 指 |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康乐卫士董监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倾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实现公司与员工的共同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x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制定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x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x计划激励对象须在康乐卫士工作,并与康乐卫士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康乐卫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激励对象中的核心员工由董事会提名,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审核意见,并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当出现特殊情况,如激励对象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情形,公司董事会可依据相关规定及本计划的有关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调整。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x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
本计划确定的以上激励对象为公司的在职人员,不设置激励对象在公司服务年限、业绩条件等其他条件要求。
第五章 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x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授予,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之日止。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600万股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有限售条件的人民币普通股。
二、激励计划股票的数量
公司将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有限售条件的普通股股票600万
股,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7000万股的8.57%,占本次激励计划完成后股票总数7600万股的7.89%。激励对象通过认购公司定向发行有限售条件的普通股股票的形式直接持有公司股票,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得的公司股票认购资格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偿还债务。
序号 | 姓名 | 认购数量 (万股) | 认购金额 (万元) | 是否为在 册股东 | 认购方式 |
1 | xxx | 159 | 159 | 否 | 现金认购 |
2 | xxx | 100 | 100 | 否 | 现金认购 |
3 | 仪传超 | 40 | 40 | 否 | 现金认购 |
4 | xxx | 40 | 40 | 否 | 现金认购 |
5 | xxx | 40 | 40 | 否 | 现金认购 |
6 | xx | 40 | 40 | 否 | 现金认购 |
7 | xxx | 10 | 10 | 否 | 现金认购 |
8 | xxx | 10 | 10 | 否 | 现金认购 |
9 | 王举闻 | 10 | 10 | 否 | 现金认购 |
三、激励对象的确定及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公司拟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认购数量 (万股) | 认购金额 (万元) | 是否为在 册股东 | 认购方式 |
10 | xxx | 10 | 10 | 否 | 现金认购 |
11 | xx | 10 | 10 | 否 | 现金认购 |
12 | 银飞 | 10 | 10 | 否 | 现金认购 |
13 | 贠炳岭 | 3 | 3 | 否 | 现金认购 |
14 | xxx | 10 | 10 | 否 | 现金认购 |
15 | xx | 10 | 10 | 否 | 现金认购 |
16 | xxx | 10 | 10 | 否 | 现金认购 |
17 | xxx | 10 | 10 | 否 | 现金认购 |
18 | 高文双 | 10 | 10 | 否 | 现金认购 |
19 | xx | 10 | 10 | 否 | 现金认购 |
20 | xxx | 10 | 10 | 否 | 现金认购 |
21 | xxx | 10 | 10 | 否 | 现金认购 |
22 | xx | 5 | 5 | 否 | 现金认购 |
23 | xx | 3 | 3 | 否 | 现金认购 |
24 | xx | 10 | 10 | 否 | 现金认购 |
25 | xxx | 10 | 10 | 否 | 现金认购 |
26 | xxx | 10 | 10 | 否 | 现金认购 |
总计 | 600 | 600 | —— | —— |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限售期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x计划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由公司回购之日止。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本计划激励涉及的定向发行获得股转系统备案后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完成新增股份登记之日。
(三)锁定期、解锁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解锁期数 | 解锁日期 | 解锁比例 |
第一期解锁 | 自授予日起满3年后的首个交易日 | 40% |
第二期解锁 | 自授予日起满4年后的首个交易日 | 40% |
第三次解锁 | 自授予日起满5年后的首个交易日 | 20% |
适用不同的锁定期,均自授予日起计,分三期解锁。具体如下安排:
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锁定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同时锁定(派发的现金红利不适用),不得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新增股份锁定期的截止日与其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一致。授予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性股票,其解锁和转让还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在解锁日,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如激励对象未满足解锁条件,则激励对象持有的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仍然限售并递延至符合解锁条件之日,经董事会最终认定不符合解除条件的,公司可以按本计划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
(四)限售期
为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101号)的有关规定,在锁定期满后再设限售期一年。激励对象在限售期满后方可对外出售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00元/股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x授予价格是在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公司每股净资产等多种因素,并与有关激励对象协商后确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截至授予日只有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为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
罚;
(2)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或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
(3)公司董事会认定有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本计划第八章规定的“第三种情
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失职、渎职;受贿、索贿、侵占、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违反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激励对象存在其他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的行为。)
(4)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主体。
当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达成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在解锁日,公司按本计划的规定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时,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为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作出结论
的;
(2)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和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
(3)公司董事会认定有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和《xx自律承诺书》有关规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本计划第
八章规定的“第三种情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失职、渎职;受贿、索贿、侵占、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违反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激励对象存在其他公司董事会认定
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或涉嫌存在前述情形,有关部门或公司董事会正在调查但尚未作出认定结论的。
(4)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因涉嫌犯罪行为被立案侦查,尚未作出最终结论的。
(5)激励对象在锁定期间年度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见附件)均为B级以上者可解锁100%,绩效考核为C级者可解锁 80%,考绩效核C级以下者取消本次解锁,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或用于股权激励。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x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 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分红派息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
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x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 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
第六章 x次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及解锁的程序
一、本次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
1、董事会负责拟定并审议通过(获授激励的董事需回避)股权激励计划;
2、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决议后两个转让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本激励计划等;
3、履行监管层要求的其他法定程序;
4、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5、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在规定的时间内汇入指定的账户,对于定向发行的股份认购款并需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6、公司将涉及的定向发行提交股转系统备案;
8、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激励股票授予事宜。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程序
1、在解锁日前,公司董事会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锁条件,对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锁事宜,并向其发出《限制性股票解锁通知书》;对于未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仍然限售并递延至符合解锁条件时止,如经公司董事会最终确认不符合解锁条件,公司可以按本计划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
票。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锁并在禁售期后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
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3、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如转板上市等)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视实际情况提出提前解锁方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锁条件,公司有权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如有)。
4、公司应当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股转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
5、如发生本计划规定的公司可以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有关情形时,公司董事会有权认定相关事实,并由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
6、公司有权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如有)。
7、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并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本公司(含子公司)工作或为本公司(含子公司)提供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含子公司)对激励对象聘用期限的承诺,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的聘用关系仍然按照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或明确的服务关系执行。
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及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应按照本计划的规定,锁定或处分其所获的限制性股票。
4、如发生本计划规定的公司可以回购激励对象认购的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且公司拟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时,激励对象应配合公司完成回购。
5、激励对象如与公司之间存在有关竞业禁止的协议,激励对象离开公司后,在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期限内,不得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
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任职或兼职或提供服 务,不得从事上述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自营或他营行为,否则公司有权选择向激励对象强制以授予价格回购其因本计划认购而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要求其返还所持限制性股票超过授予价格的差价收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交
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三、其他说明
如果由于激励对象过错导致公司发生损失的,激励对象应赔偿公司全部损失,相关损失赔偿费用可由公司在相关回购对价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激励对象另行支付。
第八章 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1、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的情况时本激励计划不受影响。
2、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若公司在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本激励计划不受影响。
3、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后注销的则应该与激励对象友好协商,在合并、分立前以公允价格回购限制性股票或以其它双方同意的方式进行补偿。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应根据本条约定进行相应处理: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为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三)国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情形。
当公司出现上述一、二规定的终止计划的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可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以授予价格加上年化6%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且公司不承担其他责任。
三、锁定期内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
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发生以下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按相应规定处理。
(二)因激励对象个人原因发生退出
1、第一种情形:
①激励对象因工伤而不能从事原职务工作而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解除原职务的;
②激励对象因公死亡;
③激励对象退休的。
2、第二种情形:
①除发生第三种情形下的正常离职;
②激励对象非因公伤亡;
③其他非因激励对象过错或责任而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或解除原职务。
3、第三种情形:
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②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或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
③激励对象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④激励对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⑤激励对象严重失职、渎职,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⑥公司有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侵占、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同业竞争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⑦未经与公司协商一致,激励对象擅自离职的;
⑧激励对象存在其他公司董事会认定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
为;
⑨其他因激励对象重大过错或责任而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关
系或解除原职务;
⑩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经公司认定后,对于情形发生前已解锁的股份,归激励对象所有(但第七章第二条第5项规定除外)。对于尚未解锁的股份,按如下方式处理:
(1)发生第一种情形的,按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可归属激励对象(或其继承人)。如激励对象(或其继承人)自愿放弃,所持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按以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加上年化5%利率计算的利息和“发生情形时公司股票的合理市场价值”的孰高值回购。
(2)发生第二种情形的,公司可以决定强制回购激励对象所持
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按以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加上年化3%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发生第三种情形的,公司可以决定强制回购激励对象所持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按授予价格回购(不享受红利、公
积金转增股本、其他收益、增值等差价收益),并扣回已派发的红利,和“发生情形时公司股票的合理市场价值”的孰低值回购,如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还保留追索的权利。
(本条所涉的“发生情形时公司股票的合理市场价值”是指公司股票如做
市交易或竞价交易转让按发生情形时前二十个转让日的加权平均价,在没有此类交易价的情况下,按授予价格与发生情形时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增减百分比乘以原认购价(授予价格)计算,每股净资产值增减百分比按照发生情形时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相对于授予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增减比例确定。)
四、发生上述公司可以决定强制回购激励对象所持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情形的,公司可在事实发生或经董事会认定事实之日起6个月内决定是否行使强制回购权,如逾期未行使的,本次强制回购权不得再行使。
五、在回购限制性股票时,激励对象应承担依法由其承担的税费,公司在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支付回购款时代扣代缴。
六、公司按本计划决定要回购的,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回购方案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回购方案实施事宜,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但应最终视回购时的法律法规和股转系统有关政策而定,如届时因法律法规限制不能实施回购,或股转系统未出台相关政策,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实施回购的,则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替代性方案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替代性方案实施事宜,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办理。替代性方案在不明显加重激励对象负担的情况
下,激励对象应予服从配合。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所指的授予价格为认购时的认购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x在授予日后公司实施派发现金股利(但本计划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且按本计划规定应当回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P=P0/(1+
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
2、缩股: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股股票缩为 n股股票)。
3、配股:P=P0×(P1+P2×n)/[P1×(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会议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回购的限制性股票的处理
公司决定按本计划规定回购的,回购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公司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回购并将回购款项在扣除有关税费或其他应由激励对象支付的费用后支付给激励对象(如有余额);对于回购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及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方案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注销或用于股权激励。
第十章 附则
一、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附件:《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
度》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零一九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