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编号:
云南省工程机械租赁服务合同
(塔式起重机版)
项目名称:
承 租 方:
出 租 方:
签订日期 :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 0 一八年八月
(版本号:3.2)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就塔机租赁服务相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第二条、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
2.1 裸机租金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台 ) | 暂定 租赁期限 (月) | 安装高度 (x ) | 裸机租金单价 (元/月.台)税率 % | 裸机租金总价 (元) 税率 % | ||
不含税 | 含税 | 不含税 | 含税 | |||||
塔机 | ||||||||
塔机 | ||||||||
小 计: 1.不含税总价: 万元整(大写: ) 2.含税总价: 万元整(大写: ) |
2.1.1 租赁塔机数量发生变化时,以双方共同确定的实际进场数量为准。
2.2 进出场费及安拆费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台) | 安装高度 (米) | 进出场费及安拆费单价 (元/台)税率 % | 进出场费及安拆费总价 (元) 税率 % | ||
不含税 | 含税 | 不含税 | 含税 |
塔机 | |||||||
塔机 | |||||||
小 计: 1.不含税总价: 万元整(大写: ) 2.含税总价: 万元整(大写: ) |
2.2.1 进退场费及安拆费包含:基础预埋件费用、安拆人工费、进场出场运输费、安拆汽车吊费、保养维修费、标准附着费、税金。
2.2.2 如果因现场需要使用基础预埋节则甲方应另行支付费用。
2.2.3 安拆汽车吊型号为 吨,超过费用甲方另行支付费用。
2.2.4 标准附着由乙方免费提供,非标附着(超长或超短)或附着间距缩减时甲方另行支付费用。
2.2.5 进出场道路、安拆场地等安拆条件发生变化,不具备正常安拆条件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含人工费、辅助设施、专用材料、汽车吊等)由甲方承担。
2.3 人工费
设备名称 | 设备数量 (台) | 暂定 租赁期限 (月) | 人工费单价 (元/月)税率 % | 暂定塔机司机总数 (人/台) | 人工费总价 (元) 税率 % | ||
不含税 | 含税 | 不含税 | 含税 | ||||
塔机 | |||||||
小 计: 1.不含税总价: 万元整(大写: ) 2.含税总价: 万元整(大写: ) |
2.3.1 数量以双方签单为准,使用期间可根据项目要求进行调整,以整月为单位。
2.3.2 每天上班时间不超过 8 小时,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双方另行协商。
2.4 其他
2.4.1 合同总价:暂定 万元整(大写: )。
2.4.2 甲方支付乙方以上款项时,乙方应当依法提供与收付款项情况相符的增值税
□专用□普通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款项。
第三条、进场时间、租赁期限
3.1 计划进场时间为 年 月 日。如因甲方原因超出 个月未进场,
双方另行协商。
3.2 租赁期限暂定 个月,具体租期从乙方塔机进场安装、调试并经第三方检测
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启用确认单为准,如因甲方原因检测不合格则塔机安装调试完毕后 3 天内必须启用)至甲方通知乙方拆除之日止(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停机确认单为准)。
3.3 租赁期限最低保底 4 个月,未达到 4 个月按 4 个月结算,超过 4 个月按实际天数计算。
3.4 如因工程延期,甲方需要继续租用塔机,应书面报经乙方同意,费用按双方协商标准执行。如果双方均未提出的,则按原合同标准继续计算费用。
第四条、租金及其它费用的结算支付及相关约定
4.1 进退场费及安拆费支付:乙方塔机进场并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甲方支付乙方本台塔机 70% 进退场费及安拆费;结束塔机退场后 30 天内,甲方支付乙方
剩余 30% 进退场费及安拆费。
4.2 租金支付:按月支付,每月 日支付上月裸机租金的 80%,余款在塔机退场后
60 天内付清。当月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执行日租金标准(月租金÷30 天)。
4.3 塔机司机工资:按月支付,每月 日足额支付上月工资。
4.4 国家法定节假日、恶劣气候条件等租金正常计算。非乙方原因(工程停工或不可抗力等)造成连续停机超过 30 天的,甲方应书面告知乙方停工时间,租金按裸机租金的 80%标准计算。停工超出 个月乙方有权把拆退塔机,甲方应积极配合。
4.5 付款方式:甲方采用电汇、转帐支票方式支付款项给乙方。未经乙方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甲方不得支付现金(含塔机司机借款)。甲方如果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时,除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本合同明确授权收款权限的代理人亲自收款外,其他人均不得办理收款事宜。
4.6 乙方指定收款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4.7 租赁期满,塔机退场前,甲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办理所有费用的最终结
算,双方签字确认作为后期双方结算依据。
第五条、双方的责任与xxx、甲方:
5.1.1 甲方有权要求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塔机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
已经报废的塔机,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塔机。
5.1.2 塔机安装和使用前,甲方应组织入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5.1.3 甲方有权安排人员对塔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塔机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要求乙方整改,乙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且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塔机拆离施工现场。
5.1.4 甲方应当根据所使用塔机基础载荷数据、基础图,编制基础施工方案并进行基础施工并验收合格。
5.1.5 甲方应提供符合规范标准的专用配电箱和所需的动力等必要条件, 电接驳至塔机底部,并按要求设置电箱,保证一机一闸一保,电压、功率应满足塔机说明书要求(因电压、电流强度失稳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5.1.6 塔机安装完成后至退场前,甲方应保持塔机基础及xx排水通畅无障碍物,若发生基础沉降的,甲方负责整改并承担相应损失责任。
5.1.7 甲方应提前 15 天书面通知乙方塔机安装、拆卸时间,以便乙方准备安拆资料、进行告知手续的办理。
5.1.8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塔机进、出场作业、加节、加附着(由甲方拆架管、搭平台)、其他维护作业的协助和便利;确保塔机安、拆现场三通一平,排除障碍,提供安装和拆卸的地理条件。甲方按施工安全规范搭设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通道或平台,并清理维护现场安全秩序,确保机械能按正常运输及拆装。由于甲方不能提供合适的拆除作业条件等原因,导致塔机不能按双方事先约定的时间拆除退场的,乙方有权继续按正常台班收取甲方的租金,直到塔机可以拆除退场为止。
5.1.9 塔机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甲方应当自塔机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塔机使用登记,乙方应积极配合。
5.1.10 甲方应当提供安全作业环境,积极贯彻xx施工、绿色施工的理念。
5.1.11 甲方在塔机租赁及进退场期间为乙方塔机司机免费提供住宿及生活水电,提供就餐便利。
5.1.12 塔机进入甲方施工现场至拆除期间,甲方应负责塔机主要构配件(含电缆等)的安全保护工作,如发生遗失或人为破坏,甲方应按市场价格承担更换或赔
偿,以免影响塔机正常运转。
5.1.13 甲方应当配备持有效证件司索信号工。
5.1.14 甲方应确定塔机附着锚固位置,提供预埋件,并保证附墙锚固点的安全。
5.1.15 甲方负责塔机避雷接地的制作和测量,负责提供非本机所自有的防护、标识、标牌、机体外电源、照明、高空作业防坠器、吊具、索具、黑匣子、灯带及其
他附属用具。
5.1.16 甲方需及时处理乙方作业人员与民工班组或其他人员工作上的纠纷,有义务保证塔机司机的人身安全。
5.1.17 甲方应当为承建施工项目投保工程保险,有效提高事故后的财产、人员安全等的保障能力。
二、乙方:
5.2.1 乙方在塔机安装前,应当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5.2.2 塔机安装、拆卸前,乙方应编制安装、拆卸方案,交由甲方报送总包单位及监理审批,及时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塔机安装、拆除的告知手续。
5.2.3 乙方应加强塔机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并建立检查、维修保养档案。减少塔机发生故障次数,并承担塔机的维修、保养、配件更换费用。日常检查包括巡查、日检、周检、月检等;维修保养应包括日常保养、定期保养、转场维修保养等工作。双方约定塔机定期维修保养时间为 48 小时/月。
5.2.4 塔机发生故障时,乙方应及时排除。塔机发生故障乙方应在 小时内到达
现场,一般故障应在 小时内完成抢修,超过时间甲方有权扣除当日台班费。乙
方自接到维修通知起 小时内未能修复的,双倍扣除租金直至机械塔机恢复正常
作业日止。但塔机故障系因甲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恶劣天气造成的,甲方仍应支付停工期间的租金。单台塔机故障停机时间(含正常的维修、保养及处理故障时间)每月累计不得超过 小时,如超过 小时,超过部分免收租金。
5.2.5 塔机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塔机司机应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若不服从甲方安排,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塔机司机。
5.2.6 乙方负责提供甲方塔机基础图、相关技术参数,配合甲方进行塔机基础及附着预埋工作。
5.2.7 塔机如需附墙、顶升等作业,甲方应提早 48 小时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安排人员、严格按照审定的技术方案作业。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时进场附墙、顶升等作业,甲方有权扣除当日台班费。
5.2.8 乙方必须按规程进行吊装作业,如因甲方要求乙方进行违规吊运,发生的一切人机安全事故责任由甲方负责。
5.2.9 如因塔机自身质量问题及操作人员违章操作发生机械安全事故,由乙方赔偿损失。
5.2.10 如甲方在要求塔机拆除和退场时未按合同比例支付费用,乙方有权拒绝拆除和退场,停置期间租费照算。
第六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6.1 租赁双方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谁违章谁负责。
6.2 租赁期间塔机所有权归属乙方,任何情况下,甲方不得把承租的塔机(包括附属设备、备件)转卖、抵债或作为与第三方的担保物(包括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形式)。
6.3 甲方不得以工程停工、设计变更、停水停电、节假日等原因拒绝支付塔机租赁费用。
6.4 若塔机发生事故,按《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划清相关责任后可恢复作业,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由过错方承担。安全事故的处理不影响双方其他义务的履行。
6.5 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向甲方收取 元/台的准时交付保证金,收取保证金
后,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日期(甲方应提早 15 日书面或短信通知乙方,保证金在支付进退场费时无息扣除)及时提供塔机的,乙方应支付甲方逾期交付损失金 元/
日。但甲方未支付保证金的,无权要求乙方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6.6 租赁机械及其附件自塔机使用日起,其法律风险责任亦随之转移,由甲方承担租赁机械的毁损、灭失责任(含不可抗力造成)或其他第三方受损责任。
6.7 甲方指定 作为现场代表、负责现场工作联系和处理工程质量、安全、
xx施工、工程进度等事宜。
6.8 乙方指定 作为现场代表、负责现场工作联系和处理工程质量、安全、
xx施工、工程进度等事宜。
6.9 除在本合同中作出明确授权外,甲方其他任何人员均不能代表甲方处理本合同引起的债权债务;除在本合同中作出明确授权外,乙方其他任何人员均不能代表乙方处理本合同引起的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出具证明、对账单、结算单等。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付款,逾期付款向甲方收取滞纳金(以逾期金额为基数,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为标准收取),并有权停机,停机时间租金照算。
7.2 乙方在接到甲方塔机拆除书面报告后,应做好塔机拆除、退场的必要准备工作,在具备拆除条件的情况下,乙方应保证在合理时间内将塔机拆除退场。接到甲方通知后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塔机不能按时拆除退场的,延误一天罚款 元。
7.3 甲方擅自改装、添加或拆除附件、改变塔机性能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原状,由此造成的事故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7.4 乙方在塔机租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及处置已租赁的塔机,如果因此严重影响甲方使用应赔偿对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甲方责任除外)。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x合同未详之处或因违约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工程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同时,违约方应补偿守约方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保全费等。
第九条、其他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在塔机租用期间,双方就租用塔机签字的进场证明、安拆告知(交接)清单、启用单、结算单、报停单等书面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同具法律效力。合同履行中,甲乙双方有关租赁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包含的内容与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条款不一致的,应理解为对原合同的变更或补充。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 (或委托人附授权证明书)
签约时间:201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