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大華銀行商業網路銀行服務協議
1. 定 義 及 解 釋
1.1 除本協議另有約定,本協議之用語定義如下:
「帳戶」係指客戶於大華集團銀行所開立之帳戶。
「本協議」係指此商業網路銀行服務協議、所適用之增補協議、以及大華集團銀行依本協議隨時公告之所有增修、修正、補充文件或條款。
「申請」係指以大華集團銀行所要求或可接受之格式、內容及方式,向大華集團銀行申請藉由商業網路銀行提供之任何一項或多項協助、服務或產品。
「相關法律」係指新加坡境內或境外(無論係由政府機關或大華集團銀行為成員之一之半官方機構或其他單位所頒布),適用於大華集團銀行及/或客戶,及/或以大華集團銀行及/或客戶為適用對象之所有法令、法律、規則、規定、指示、通告、通知,。
「營業日」係指大華集團銀行於營運所在國家有營業之日。
「大量收款服務」係指客戶利用商業網路銀行(“BIB”)或藉由 BIB 上傳電子檔,將數個收款指示以單一指示組合傳遞、給予、傳送至大華集團銀行,由大華集團銀行提供數個收款服務。
「大量付款服務」係指客戶利用 BIB 或藉由 BIB 上傳電子檔,將數個付款指示以單一指示組合傳遞、給予、傳送至大華集團銀行,由大華集團銀行提供數個付款服務。
「大量薪資轉帳服務」係指客戶利用 BIB 或藉由 BIB 上傳電子檔,將數個薪資轉帳指示以單一指示組合傳遞、給予、傳送至大華集團銀行,由大華集團銀行提供數個薪資轉帳服務。
「大量服務」係指大量付款服務、大量薪資轉帳服務,及大量收款服務。
「商業網路銀行」或「BIB」係指大華集團銀行隨時所提供之商業網路銀行系統,使客戶得藉由任何電子、通訊設備、或平台(包含網路、電腦、其他電子或通訊設備、終端機、系統或其他平台)與大華集團銀行進行聯繫及/或交易。
「BIB 軟體」係指為向客戶提供商業網路銀行、服務或其他服務及協助所使用之所有軟體。
「公司管理人」係指客戶所指定之人,由其管理或控制商業網路銀行之存取與使用、及/或公司有權簽署人及公司使用者代表客戶對服務之存取與使用,以及被授權得受領、持有及/或代表客戶使用密碼產生器。
「公司有權簽署人」係指客戶授權之人(無論係被單獨授權或與其他人共同被授權),代表客戶為其操作與使用服務、提交申請、給予指示、簽署銀行文件、使帳戶之交易生效,或代表客戶為其操作與使用服務,受領、持有、使用密碼產生器。
「公司使用者」係指由客戶及/或公司管理人所授權之人,得進行不需授權指示之日常交易,及代表客戶受領、持有及/或使用密碼產生器。
「增補協議」係指適用於大華集團銀行提供服務所在國家或區域之特別增補條款。
「客戶」係指同意並簽署本協議之人。
「客戶使用者」係指公司管理人、公司有權簽署人及公司使用者其一,或具有前述兩種身分以上之人,由客戶授權得隨時存取及使用商業網路銀行。
「指示」係指藉由商業網路銀行傳送、給予或傳遞至大華集團銀行之任何形式之要求、申請、授權或指示,且:
(a) 由客戶或客戶使用者代表客戶為之;或
(b) 大華集團銀行或其職員合理相信為客戶或客戶使用者代表客戶之要求、申請、授權或指示;或
(c) 使用客戶使用者之密碼產生器及/或密碼(無論是否與客戶或客戶使用者之使用者名稱合併使用);或
(d) 有客戶或客戶有權簽署人代表客戶所為之電子簽章(依相關法律)。
「銀行文件」包含支票、出納員之指示、即期匯票、匯票、票券、債券、承兌匯票、指示、付款或轉帳之指示、契約、憑證或其他文件。
「損失」係指任何及所有傷害、債務、損失(包含間接及衍生損失)、損害、成本、支出及/或任何型態、以任何方式發生之費用,包括在全額賠償下所生之法律費用。
「職員」係指大華集團銀行之任一董事、經理人、員工或僱員。
「密碼」係指任何數字、密碼、名稱、詞彙、符號、或代碼,無論是否由大華集團銀行所核發或分配予客戶使用者,或由客戶使用者所選擇,使其得代表客戶存取帳戶、及/或使用服務、使用密碼產生器,並包括所有大華集團銀行所核發或分配、客戶使用者所選擇用以更換該密碼之數字、密碼、名稱、詞彙、符號或代碼。為免疑義,「密碼」包含一次性密碼(“OTP”)及密碼產生器產生之回應代碼。
「人」包含任何自然人、企業、社團、公司或個體。
「密碼產生器」係指任何認證通行碼工具、安全裝置或其他由大華集團銀行所核發及指定之儲存裝置(包含其更換、更新、及強化裝置),由客戶或客戶使用者用於客戶之帳戶以產生一次性密碼(OTPs)或回應代碼,使大華集團銀行得辨識及認證該客戶使用者之身分,使其得存取及使用商業網路銀行及服務。
「服務」係指大華集團銀行利用商業網路銀行所提供客戶之信用、銀行或其他融資、產品或服務 (包含但不限於授權客戶使用者代表客戶同意本協議所規定之事項)。
「交易」包含所有大華集團銀行提供之轉帳、提領、付款服務,及所提供之其他易服務。
「大華集團銀行」係指大華銀行及其於所有地區之分行及子行。在本協議中,大華集團銀行依其文義可能係指(i)藉由商業網路銀行所進行或傳遞之交易中,與該交易之指示相關或具有最緊密連結之大華集團銀行,或(ii)客戶負有債務或應負責對象之大華集團銀行,或(iii)客戶所開立、設有帳戶之大華集團銀行。
「使用者名稱」係指由大華集團銀行所核發或分配客戶、客戶所選擇、或由客戶使用者其後所選之辨識用字母或數字(無論是否同時包含字母或數字),並包含往後大華集團銀行所核發、分配,或客戶及客戶使用者所選擇用以替代先前名稱之字母或數字,用
以存取商業網路銀行及服務,以及使大華集團銀行得以辨識及認證該客戶使用者身分。
「網站」係指網址為 xxx.xxxxxxxx.xxx (包含任何後續更改或承繼之網域名稱)之網站,且包含任何由大華集團銀行所運作及/或維護之網站。
1.2 本協議條款之標題僅為便利及參考用,不影響任何條款之解釋。
1.3 本協議用語中,單數同時包含複數,且使用任一性別接包含其他性別,反之亦然。
1.4 大華集團銀行依本協議任何條款所擁有之權利係額外附加於大華集團銀行於本協議其他條款所擁有之權利。
1.5 本協議所指之當事人包含其繼受人及合法受讓人。
1.6 本協議條款得依其條款隨時為修正,並為客戶與任一大華集團銀行間其他約定,包含任一大華集團銀行就特定帳戶及/或服務所規定條款之附加條款,且該等約定及條款構成本協議之一部。
2. 本 協 議 適 用 範 圍
2.1 本協議構成客戶與個別大華集團銀行(以下分別或合稱為「當事人」)間之約定,其適用範圍不僅包含客戶所要求或申請之帳戶及服務,亦包含客戶於任一大華集團銀行現已開立之帳戶、客戶現所使用之服務、以及客戶往後所開立之帳戶與使用之服務。
2.2 若本協議條款與客戶過往或其後與任何大華集團銀行關於帳戶或服務之約定條款有所衝突或不一致,則針對衝突或不一致之條款:
(a) 本協議關於藉由商業網路銀行使用或操作帳戶或服務之條款將優先適用於先前或往後關於帳戶或服務之約定;及
(b) 在其他情況下,先前或往後關於帳戶或服務之約定將優先適用於本協議。
2.3 雖本協議有任何相反約定,本協議條款不影響或減少任何大華集團銀行於網站所列之權利,包含但不限於網站所列所有大華集團銀行之排他、免責、及責任限制條款。
3. 服 務
3.1 服 務 使 客 戶 能 :
(a) 檢視帳戶及對大華集團銀行以商業網路銀行所提供客戶之服務及協助、客戶於大華集團銀行商業網路銀行之帳戶及產品給予指示;及
(b) 對於大華集團銀行提供之任何種類服務及產品為申請,下訂單、及締結合約,以及就其他任何事項與大華集團銀行達成合意。
3.2 依本協議,客戶授權任何大華集團銀行:
(a) 就第 3.1 條所定事項,接受明確由客戶使用者所給予之客戶指示,並據此採取行動;及
(b) 將客戶不論任何時間所開立,屬於商業網路銀行帳戶之帳戶加入商業網路銀行中。本條款適用於客戶於本協議生效日所存在及其後開立之所有帳戶。
4. 指 示
4.1 大華集團銀行僅得接受依本協議條款,藉由商業網路銀行利用正確之使用者名稱及密碼所為之指示。
4.2 大華集團銀行得(但無義務)依賴及履行指示,且在該指示為大華集團銀行所依賴、履行之範圍內,無論是否有任何相反之情況,皆視為由客戶向大華集團銀行所為之指示。
4.3 除第 4.1 條之義務外,任何大華集團銀行均無義務驗證指示之真實性或給予指示之人是否經合法授權。惟大華集團銀行得(但無義務)驗證並確認:
(a) 給予指示之人其身分或指示之來源;及/或
(b) 客戶使用者代表客戶之代表權。
且大華集團銀行得延後履行指示,直至其確認驗證之結果,無論其對於客戶是否負有義務需履行該指示。
4.4 若大華集團銀行決定依賴並履行指示,或有義務依指示行動,則大華集團銀行在其系統、運作及當時情況下,應有合理履行期間,且對於任何遲延完成指示所產生之損失概不負責。
4.5 若客戶向大華集團銀行修改或取消任何指示,大華集團銀行將以合理努力配合此要求,但若收到要求時因時間或情況無法配合,則大華集團銀行對於未修改或取消指示,不負任何責任。
4.6 於大華集團銀行以書面通知客戶已收受撤回指示之通知,或依此撤回採取行動兩者孰早之時點之前,不能視為大華銀行已收到客戶通知撤回之指示。
4.7 若給予大華集團銀行之指示有不明確或與給予該大華集團銀行之其他指示不一致時,大華集團銀行應以合理解釋方法,依大華集團銀行或其職員善意相信為正確之解釋完成指示,或在收受以其可接受或要求之形式與方法做出之新指示前,拒絕履行此指示。
4.8 若給予大華集團銀行之指示不正確或不完整時,該大華集團銀行對於指示不正確或不完整所造成之任何損失或遲延不負任何責任。客戶應單獨負責確認指示之正確及完整,且確認指示有真實反映客戶之意圖及所欲達成目的。
4.9 若大華銀行發現或懷疑帳戶或服務之操作有違安全考量,或已依本協議第 12 條終止本協議,則大華集團銀行有權拒絕履行指示或延後履行,且對此不負任何責任。若大華銀行依前述規定拒絕履行指示或延後履行,其應在合理情況下盡速通知客戶。
4.10 對於客戶在大華集團銀行所規定最後時間後給予大華集團銀行之指示及所為之交易,大華集團銀行得選擇將其視為在該日後的下個營業日所為之指示或交易。
4.11 關於在 BIB 線上作成、或以電子檔方式作成,在藉由 BIB 將檔案傳遞至大華集團銀行前,得上傳至 BIB 之大量服務指示資料,若客戶選擇以大量服務雜湊函數處理該資料,則客戶完全同意此雜湊函數之提供係額外安全措施,供加強保護之用,確保指示在傳輸過程中不遭受干擾。大華集團銀行對於使用雜湊函數所導致之任何結果或損失皆不負任何責任。客戶同意保密並以最大努力保護大華集團銀行所提供並得隨時修正之雜湊函數演算法。
5. 密 碼 產 生 器
5.1 大華集團銀行給予客戶及/或客戶使用者非專屬、不可轉讓之授權,供客戶使用密碼產
生器於帳戶及客戶所指定之其他帳戶(包含授權客戶使用者為代表之第三方帳戶),使客戶得存取商業網路銀行及/或服務。
5.2 客戶或客戶使用者對於密碼產生器皆無任何其他權利。所有核發或提供之密碼產生器皆屬於大華集團銀行之財產,在大華集團銀行要求下應返還之。
5.3 客戶使用者得使用密碼產生器(無論是否與使用者名稱及/或密碼或其他共同使用)以:
(a) 指示大華集團銀行或與其溝通;
(b) 獲取或使用任何大華集團銀行所提供之服務;
(c) 於大華集團銀行所允許範圍內,存取或獲得資訊(無論是否與帳戶、服務相關);及
(d) 依據本協議條款及大華集團銀行之其他相關限制、條款,代表客戶與大華集團銀行進行大華集團銀行所提供之交易。
5.4 客戶應促使接受密碼產生器核發或提供之客戶使用者應:
(a) 保存核發或提供之密碼產生器,且不得讓其他人接觸、使用或干涉;
(b) 不得將其密碼產生器產生之一次性密碼透漏予任何人;及
(c) 不得將其密碼產生器之序號透漏予任何人。
5.5 大華集團銀行得依賴以核發或提供給客戶使用者之密碼產生器、或以該密碼產生器所產生之任何密碼(無論是否與客戶使用者之密碼及/或客戶之使用者名稱配合使用)所給予之指示,並視為由該客戶使用者代表客戶所為之指示,除非該密碼產生器遺失之通知以大華集團銀行所接受之形式及方式給予通知,且大華集團銀行於收受通知後,仍有 (考量當時所有可能之狀況下)適當時間,能採取適當行動避免該指示之接收及實行。本條款適用於核發或提供給客戶使用者之所有密碼產生器,即使對客戶使用者使用密碼產生器之授權經撤回及終止。
5.6 各大華集團銀行保留終止、暫停、取消、拒絕更新或替換密碼產生器之權利,亦不須附具理由向客戶或客戶使用者為事先通知。客戶應促使客戶使用者在服務或帳戶終止後,不得再使用與該終止之帳戶或服務相關之密碼產生器。
5.7 各大華集團銀行對於密碼產生器之品質保證、可銷售性、或適當性,概不負任何默示之違約責任,且對因此產生之損失亦不負任何責任。
6. 密 碼 及 使 用 者 名 稱
6.1 客戶承諾將促使:
(a) 除客戶使用者外,不得使其他人取得客戶使用者之使用者名稱或密碼;
(b) 每一客戶使用者應:
(i) 將客戶使用者其使用者名稱及/或密碼保密,不向其他人揭露;
(ii) 立即記憶使用者名稱及密碼,並將載有使用者名稱及密碼之信封銷毀
;
(iii) 不得將使用者名稱及/或密碼以任何形式記錄;及
(iv) 於合理相信有任何人可能得知使用者名稱/或密碼時,立即通知大華集團銀行。
6.2 各大華集團銀行得依賴以輸入或使用客戶使用者之使用者名稱及密碼、或單獨輸入或使用密碼(無論是否由密碼產生器產生或與密碼產生器配合使用)所給予之指示,並視為由該客戶使用者代表客戶所為之指示,除非使用者名稱及密碼遭到洩漏或未經授權用於交易之情形,已由客戶或該客戶使用者以大華集團銀行所接受之形式及方式通知大華集團銀行,且大華集團銀行於收受通知後,仍有(考量當時所有可能之狀況下)適當時間,能採取適當行動避免該指示之接收及實行。
7. 安 全 性
7.1 客戶同意遵守並促使客戶使用者遵守本協議條款、大華集團銀行關於商業網路銀行及服務之安全使用所給予客戶之其他指示或建議。
7.2 客戶承認安全性為其進入及使用商業網路銀行及/或服務之重要考量,且同意關於進入及使用商業網路銀行及服務、其通訊設施、電腦、其他電子設備、系統、及存取資訊之設備、客戶及客戶使用者對於控制使用者名稱、密碼、密碼產生器及商業網路銀行之存取及/或服務、客戶或客戶使用者所給予之指示、所進行或欲進行之交易,其相關安全性措施之設置、維護及檢查,應由客戶單獨負責。對於任何未經授權進入或使用商業網路銀行及/或服務、通訊設備、電腦、其他電子設備、系統、或資訊存取設備、使用者名稱、密碼及/或密碼產生器所產生之風險,應由客戶負擔。
7.3 若客戶或客戶使用者發現或懷疑商業網路銀行及/或服務有未經授權存取、有任何未經授權之指示或交易、或客戶懷疑有其他人知悉任一客戶使用者之使用者名稱及密碼,及/或得使用其密碼產生器,則客戶及/或客戶使用者應立即通知相關的大華集團銀行。若安全性遭受或懷疑遭受侵害,客戶必須確保所有客戶使用者立即更改其密碼。客戶同意立即遵守大華集團銀行及/或主管機關(包括警察機關以及其他機關)請求協助之合理要求,以回復任何損失或確認安全性實際或可能遭受侵害之狀況。
7.4 若客戶與客戶使用者間,不論其理由,已無僱傭關係或已非客戶所授權或指示得使用商業網路銀行及/或服務之對象,或客戶懷疑客戶使用者對於商業網路銀行及/或服務之相關使用有任何違法情事,則客戶應立即:
(a) 通知相關大華集團銀行前述事件;
(b) 採取任何行動確保更換客戶使用者;及
(c) 避免客戶使用者繼續進入商業網路銀行及/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向大華集團銀行提交請求或指示,撤銷該客戶使用者之使用者名稱及密碼。
7.5 客戶於此要求並授權相關大華集團銀行得隨時不經客戶另為授權或通知而(a) 依據任何要求或指示重設使用者名稱及密碼;(b) 撤銷及/或停用客戶使用者之密碼產生器;(c) 核發及/或替換客戶使用者之密碼產生器;及/或 (d) 說明客戶得給予此要求或指示之情況。此外,客戶同意大華集團銀行對於要求或指示係未經授權或詐欺所造成客戶或其他第三人之損害不負任何責任。
7.6 客戶應遵守大華集團銀行所採用之認證或其他程序。
8. 客 戶 之 其 他 義 務
8.1 除進入與使用商業網路銀行及/或服務外,客戶不得使用或揭露網站上關於商業網路銀行及/或服務之其他內容及/或資訊。此外,客戶應促使客戶使用者除進入與使用商業網路銀行及/或服務外,不得使用或揭露網站上關於商業網路銀行及/或服務之其他內容及/或資訊。客戶進一步承諾不以重製、販售、散佈或任何方式使第三方得存取前述大華
集團銀行藉由商業網路銀行所提供之內容及/或資訊。
8.2 網站內容之著作權(不含客戶帳戶之相關資訊)屬於或被授權予大華集團銀行使用。若無大華集團銀行事前書面同意,該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重製、散布、公開、修改、展示、播放、標示超連結或傳遞,或以任何方式儲存於資訊檢索系統。網站所展示之商標及服務標誌為大華集團銀行及/或其他相關第三人所獨有之財產。該商標及服務標誌並未提供或授權得為任何重製或使用。
8.3 若客戶或客戶使用者自商業網路銀行及/或服務收到或取得任何收件人並非客戶之資料或資訊,則客戶應立即通知相關大華集團銀行,促使大華集團銀行知悉該資訊已由其取得或收受,並刪除、銷毀該資訊或促使其刪除與銷毀。
8.4 客戶應回應大華集團銀行關於商業網路銀行、服務、經由商業網路銀行提供之交易或服務之所有詢問及聯繫。
8.5 客 戶 應 確 保 :
(a) 客戶指定作為客戶使用者之人具有足夠知識及技術,能適當的操作並維護所有客戶安裝或使用的設備及軟體,使客戶得進入及使用商業網路銀行及服務;
(b) 於客戶開始使用商業網路銀行或任何服務前,每位客戶使用者已完全了解 BIB 軟體之功能及設定;及
(c) 每個客戶使用者對於上述第 8.5(a)條所指之設備及軟體,應依客戶之需求、以及大華集團銀行關於商業網路銀行或任何服務所隨時提供之程序及要求,作適當的操作並維護。
8.6 客戶應對於客戶使用者之所有行為負責。
9. 公司有權簽署人、改變指令及公司決議
9.1 即使客戶可能於現在或往後對於任何帳戶或服務(無論係現在或往後所開立)給予大華集團銀行指令,或即使大華集團銀行接受該指令,本協議仍將持續適用。
9.2 於 9.3 條中,「改變指令」係指對於公司有權簽署人人選之增加、除去、排除或替換,或客戶對於公司有權簽署人之授權範圍、權限、限制之變更、更動、更改。
9.3 大華集團銀行並無任何義務遵守或履行任何改變指令:
(a) 除非改變指令之書面通知以大華集團銀行所要求或可接受之形式送達至大華集團銀行,且符合大華集團銀行之營運規範;
(b) 除非大華集團銀行認為此改變指令係由客戶所合法授權;及
(c) 當大華集團銀行認為此改變指令係由客戶所合法授權,則大華集團銀行應擁有合理適當時間(考量當時所有可能之狀況下)以採取相關措施遵守並履行該改變指令。
9.4 當客戶通知大華集團銀行客戶董事會通過任何決議或客戶簽署任何文件,以授權任何人代表客戶為任何行為或簽署任何協議,或授予任何人權限代表客戶,則在客戶未給予大華集團銀行撤銷通知前,大華集團銀行得信賴該人擁有合法、未經客戶撤銷之授權。
10. 費 用 及 補 償
10.1 客戶應依大華集團銀行所定之費率及方式,對於下列事項支付手續費及其他費用:
(a) 服 務 之 提 供 ;
(b) 指 示 之 執 行 或 履 行
(c) 向客戶或客戶使用者核發或提供密碼產生器、使用者名稱、密碼;及
(d) 其他大華集團銀行所得決定之事項及交易。
10.2 大華集團銀行對於提供客戶服務或其他服務所得向客戶收取之任何費用,得依相關法律向客戶收取附加的消費稅、營業稅或類似稅款。
10.3 因下列事項所衍生之相關支出、成本及/或其他費用,客戶應補償大華集團銀行:
(a) 指示之執行或履行;或
(b) 其他大華集團銀行所得決定之事項及交易。
10.4 對於客戶應支付之任何費用、手續費及其他應付費用,大華集團銀行得不經事先通知、於任何時間向任何帳戶請款。
11. 授 權 資 訊 揭 露
11.1 客戶明確且不可撤回地授權及允許大華集團銀行及其職員得隨時向下列對象,揭露客戶、客戶使用者、帳戶、或指示之部分或全部資訊:
(a) 依新加坡公司法第 50 章第 6 段及其他相關法律被視為大華集團銀行關係企業之公司;
(b) 進入及使用商業網路銀行及服務之客戶關係人;
(c) 依相關法律應予揭露之新加坡或其他地區法院、政府機關、執法單位;
(d) 大華集團銀行或職員善意認為適合提供服務之人,包括同意為大華集團銀行工作或提供服務、可影響或可能影響帳戶、服務或商業網路銀行運作之業務員、約聘人員、或第三方服務提供者。
(e) 與帳戶或服務之使用或維護、大華集團銀行提供客戶服務相關之人,或擁有、操作、提供或維護用於提供商業網路銀行或服務之相關系統或設備之人;
(f) 客戶債務或義務之保證人或擔保人,包括為該債務或義務提供大華集團銀行擔保之人;或
(g) 非因大華集團銀行或其職員惡意而不經意獲知、取得帳號部分內容之人。於第 11.1 條中,「客戶關係人」係指任何法人、公司、合夥、企業或其他個體:
(i) 由客戶直接或間接持有其一半以上之資本或營業資產,或該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客戶一半以上之資本或營業資產;或
(ii) 由客戶直接或間接對該個體擁有百分之五十(50%)以上之投票表決權,或該關係人直接或間接對客戶擁有百分之五十(50%)以上之投票表決權
;或
(iii) 由客戶直接或間接依法有權指示、影響指示、或管理該個體一般事務
,或該關係人直接或間接對客戶依法有權指示、影響指示、或管理客戶一般事務;或
(iv) 由客戶直接或間接有權指派監事會、董事會或有權代表該個體之組織一半以上成員,或該關係人直接或間接對客戶有權指派監事會、董事會或有權代表該個體之組織一半以上成員;或
(v) 由客戶直接或間接有權管理此個體之運作,或該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有權管理客戶之運作。
11.2 第 11.1 條係客戶關於其自身、客戶使用者、服務、帳戶、或指示之資訊,就其使用及/或揭露所同意或授權大華集團銀行之額外規定。
12. 商業網路銀行服務及其他服務之暫停、變動及終止
12.1 大華集團銀行不須事先通知客戶,得隨時暫停或終止服務、藉由商業網路銀行提供之任何服務或協助、或商業網路銀行本身。
12.2 大華集團銀行得以事先通知客戶之方式,隨時更改服務、藉由商業網路銀行提供之任何服務或協助、或商業網路銀行本身。
12.3 客戶得以至少三十(30)天前的書面通知向大華集團銀行終止本協議。
12.4 若客戶重大違反本協議,或在相關國家法規中:(a)破產或被視為破產;(b)無法或被視為無法清償債務;(c)申請解散或遭法院命令解散;(d) 其資產或事業經指派由接管人、清算人、臨時清算人或管理人進行管理;(e) 與債權人或債權人團體達成協議;(f) 進入司法管理狀態;或 (g)停止營運,則大華集團銀行得通知客戶立即終止本協議。
12.5 終止權之行使不影響任一方當事人於終止前所取得之權利,且終止權不排除當事人現有或其後可主張之其他補償或權利。
12.6 客戶應確保其本身、客戶使用者、其雇員、代理人、代表人於本協議終止後,不會從事任何行為導致商業網路銀行、其他商業網路銀行客戶之系統或保護措施之安全性遭到破壞。
12.7 客戶使用任何服務或藉由商業網路銀行所提供之服務或協助,代表客戶已同意大華集團銀行關於提供該服務、服務或協助所規定之所有相關條款。
12.8 服務之終止不影響關於服務於終止前所收受而尚未履行之付款指示。除已收受依第 4.6條給予之撤回通知,該指示將持續有效,大華集團銀行得履行指示,且客戶應承認之。
12.9 商業網路銀行之營運時段得不經事先通知客戶而為更動。大華集團銀行應以合理努力確保商業網路銀行在商業網路銀行或其他地方所公告之時段能順利運作,但此不得視為大華集團銀行擔保商業網路銀行能在該時段內順利運作(無論係未遭干擾或順利運作)。
13. 除 外 規 定
13.1 於不損害大華集團銀行(依法或其他理由)所擁有之其他主張或補償前提下,即便大華集團銀行違背了對客戶之義務,若大華集團銀行係以善意依賴及履行指示,則大華集團銀行對於執行或履行指示或其他衍生事項所造成之客戶損失,不負任何責任。
13.2 大華集團銀行就下列事件或事項,無論係如何造成或發生,概不對客戶負責:
(a) 客戶設備與商業網路銀行間出現之不相容狀況,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因使用電腦硬體、軟體、行動裝置、電子設備、線上網絡及/或網路瀏覽器所生之不利結果、損害、損失、干擾、違反、異常或失敗;
(b) 任何密碼產生器或軟體(包括 BIB 軟體)、電信、電腦或其他電子設備或系統
(不論是否由大華集團銀行、客戶、客戶使用者或其他人所擁有、操作或維護,亦不論是否用於帳戶或服務之提供或操作)出現當機、癱瘓、無法運作狀況,或密碼產生器遭受病毒感染、無法正常使用、有缺陷、含有問題零件或發生故障,包括但不限於:
(i) 任何此類軟體、設備或系統之故障或無法使用,致使無法接受及/或辨識及/或適當與準確儲存、處理及/或傳輸日期、含有或依賴日期之資料
,或因此類設備或系統之故障所造成不正確日期或資料之處理、儲存及/或傳輸;
(ii) 任何此類軟體、設備或系統(包括任何終端機)之故障,致使無法接受、辨識或處理任何密碼或使用者名稱或指示;及
(iii) 此類軟體、設備或系統感染任何病毒;
(c) 任何因客戶使用商業網路銀行所導致關於客戶帳戶、指示與其他客戶對大華集團指示之資訊未經授權或過失之使用及/或存取(除非其存取係由大華集團銀行之重大過失或故意違約所導致);
(d) 任何客戶使用者之使用名稱、密碼及/或密碼產生器之遺失或遭竊;
(e) 大華集團銀行因任何法院命令、有權機關命令、通知、指令或任何法規、規定或辦法而無法或拒絕執行任何客戶所給予之指示;
(f) 任何客戶指示傳輸、其他應透過商業網路銀行所傳輸之其他指示、數據或資訊所發生之錯誤;
(g) 由客戶或任何客戶使用者透過商業網路銀行傳輸予大華集團銀行之任何不準確、亂碼或不完整之指示、數據或資訊;
(h) 任何因客戶於使用商業網路銀行時未能依照最新指示、程序、指令或建議所生之故障;
(i) 任何基於本協議之文件或資料之給付、遞送之遲延,或無法遞送,第三人之遲延亦包括之;
(j) 客戶遲延或拒絕執行藉由商業網路銀行傳輸之指示;
(k) 任何因客戶依賴服務或商業網路銀行所提供之任何新聞、報導或其他資訊所生之損害;
(l) 即便大華集團銀行已盡最大努力仍無法避免之系統故障、處理錯誤、軟體瑕疵、運作失誤、硬體故障、容量、不適當、網路脆弱性、控制弱點、安全性不足、惡意攻擊、駭客攻擊事件、詐欺行為以及不足之還原能力所致之損失;
(m) 任何因客戶或任何客戶使用者之過失或未能將使用者名稱、密碼及密碼產生器保密,而對第三方揭露任何訊息;
(n) 任何透過任何電信、電腦或其他電子設備或系統(不論是否由大華集團銀行或其他人所擁有、運作或維護,亦不論是否用於任何帳戶、服務或商業網路銀行之提供或操作)傳輸指示之中止、干擾或傳輸延誤或錯誤擷取;
(o) 任何數據(無論係儲存於任何設備、終端機或系統,不論係由大華集團銀行或客戶所擁有或運作)、指示、或由大華集團銀行或其他人透過網路或任何電腦或任何電子或通訊設備、終端機或系統進行傳輸,不論是否用於任何帳戶或服務或商業網路銀行之提供或操作,其過程所生之損壞或損失;
(p) 商業網路銀行之提供或操作所受到之中止或干擾;
(q) 大華集團銀行或其他人未能或拒絕接受或遵守任何指示;
(r) 藉由使用服務之協助或服務所取得之任何資訊,有不準確或不完整之情形;以及
(s) 大華集團銀行對客戶因本 13.2 項前述各款當中一或多個事件或事項所導致之義務或責任之違反。
13.3 於不影響上述一般規定之情形,且無論本協議或其他任何由大華集團銀行與客戶之間之協議有任何相反約定,大華集團銀行就任何不論是否違反對客戶的義務所生之間接、特別或衍生性損害、或懲罰性賠償,對客戶概不負責。
13.4 縱本協議有任何相反約定,大華集團銀行對客戶或任何人不作出或給予承諾或保證,且就任何透過商業網路銀行、電信或電子設備、系統或終端機(無論是否由大華集團銀行所提供、運作或維護)之任何服務或設施,其使用性、持續使用性或操作,大華集團銀行亦不對客戶或任何人同意承擔義務或責任。
13.5 於不影響本協議任何部分之情形,客戶在(i)造成損失事件之發生日;及(ii)交易日,孰者較遲之一年後,不得就商業網路銀行之提供或使用、或透過商業網路銀行進行任何交易所生之損失,對大華集團銀行提出任何主張或開啟任何法律程序。任何大華集團銀行就任何此類損害應對客戶所負之責任,以相當於商業網路銀行每月使用費之一百倍為其賠償數額之上限。
14. 一 般 性 賠 償
於不影響大華集團銀行(不論基於本協議其他規定)所擁有之其他權利或補償前提下,客戶應就下列任何事項之結果補償大華集團銀行並確保大華集團銀行不承受任何損失:
(a) 任何客戶未能遵循本協議任何條款所生之情形;
(b) 任何客戶使用者操作及使用由客戶所安裝或使用之系統或軟體(包括任何 BIB軟體)之行為或違誤;
(c) 大華集團銀行仰賴或履行任何以本協議所允許之方式所為之指示;
(d) 相關法律之任何改變;
(e) 非因大華集團銀行故意違約之任何作為、不作為或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不論職員是否出於疏忽,對任何人揭露有關任何服務或帳戶或指示之任何資訊;或
(f) 任何由大華集團銀行或其代表擁有、運作及/或維護之軟體(包括任何 BIB 軟體)或任何電信設備、電腦或其他電子設備或系統,因客戶或任何客戶使用者
存取及/或使用商業網路銀行導致遭受病毒感染、發生問題、瑕疵、缺陷或故障,及或任何當機、癱瘓、無法運作狀況。
15. 不 可 抗 力
x大華集團銀行因無法合理控制之原因,包括(但不限於)設備、系統或傳輸線路無法運作或故障、火災、洪水、爆炸、自然行為、不可抗力行為、恐怖主義、戰爭(已宣戰或未宣戰)、事故、流行疾病、罷工、關廠、斷電或停電、勞動爭議、新加坡政府或其他政府或有權機關之行為、需求或要求,或其他無法依合理期待避免之原因,而無法遵守或履行本協議部分或全部之條款時,大華集團銀行受此類原因影響之履行義務,在上述障礙事由期間內應予免除。大華集團銀行對上述障礙事由所生之任何遲延、損失、損害或不便,亦不負任何責任。
16. 其 他 事 項
16.1 大華集團銀行得以大華集團銀行認為合適之方式,通知客戶增補、變更或補充本協議任何條款或條件,且此類增補、變更或補充自通知所載之日或無載明時自通知作成日起,在客戶及大華集團銀行間發生效力。
16.2 本協議任何條款之違法、無效或無法執行,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之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執行性。
16.3 大華集團銀行無法行使、執行,或遲延行使、執行任何本協議條款、與帳戶或服務有關之任何權利,皆不得作為此權利之豁免履行,亦不得損害或影響大華集團銀行其後得完全依本協議行使權利。
16.4 本協議得基於大華集團銀行之裁量權,翻譯為英文以外之語言。客戶同意此類翻譯僅為便利之用,且若英文版本與其他任何翻譯版本間有任何歧異、差異或遺漏,應以英文版本為準。
16.5 於不違反前述第 16.1 條條款之情形下,任何與所有因本協議作成之通知,皆可透過郵件、傳真、電子郵件或藉由商業網路銀行或網站線上訊息等方式進行傳遞。若透過郵件方式傳遞,於大華集團銀行向客戶最新通知之郵件地址寄出後四十八小時視為送達 ;若透過傳真、電子郵件、商業網路銀行或網站線上訊息等方式進行傳遞,則於發送時視為送達。
16.6 當客戶為合夥時,除非任一合夥人通知撤銷,本協議將持續有效,不因任何合夥名稱有所改變、加入新合夥人或任一合夥人因死亡或其他原因退出合夥而有不同。
16.7 當大華集團銀行引入新服務以作為服務之一部分,大華集團銀行得依本協議規定方式將補充條款通知客戶。
16.8 若有關證據之相關法律允許,各方當事人同意不反對提供對方之紀錄(包括電腦紀錄)作為法律程序中之證據。
16.9 客戶同意就任何當事人間透過電子傳輸之指示或訊息之證據,包括大華集團銀行電腦交易紀錄、磁帶、磁帶盒、電腦列印輸出、訊息之影本或其他資訊儲存形式等此類證據,不爭執其有效性、準確性或真實性。
16.10 客戶亦同意參照並將所有此類記錄,日誌,磁帶,磁帶盒,電腦列印輸出、影本或其他資訊儲存形式,作為所有客戶指示以及大華集團銀行所收受或發出訊息之最終證明。客戶進一步同意所有此類紀錄對客戶有拘束力,且客戶無權爭執其有效性或真實性。
16.11 所有符合大華集團銀行營運標準與要求之指示與訊息,皆應被視為與大華集團銀行所撰寫及/或簽署之溝通文件具有相同之品質與效力。
16.12 本協議不影響大華集團銀行對於客戶透過網路商業銀行存取之帳戶進行分離或合併之權利。
17. 契約(第三人權利)
非本協議當事人之人均無權履行本協議任何條款。
18. 洗 錢 防 制
18.1 大華集團銀行被要求遵守新加坡以及其他地區所訂有關洗錢防制、反資恐以及對可能在制裁名單上之自然人或法人提供金融或其他服務之法律或規定(「規定」)。大華集團銀行得自行裁量並依規定採取任何合適措施。
18.2 大華集團銀行對任何人因下列事項所受之損失與損害(無論係間接損害或衍生性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或利益之損失),概不負責。
(a) 因大華集團銀行基於裁量並依規定所採取之合適措施,導致大華集團銀行遲延或未能履行全部或部分之本協議下義務或其他義務。
(b) 大華集團銀行基於本協議行使權利。
19. 準 據 法 及 管 轄
19.1 本協議以所適用之增補協議所列之國家法律為準據法。
19.2 客戶同意基於本協議或關於本協議所生之任何法律程序,所適用之增補協議所列國家法院具有非專屬管轄權。
19.3 若大華集團銀行準備就任何事項、請求或爭議接受所適用之增補協議所列國家法院之管轄,客戶即不得在其他國家法院,對大華集團銀行就該等事項、請求或爭議開啟或延續任何法律程序;若客戶欲在所適用之增補協議所列國家以外之法院對大華集團銀行開啟法律程序,則應取得大華集團銀行接受前開外國法院管轄之書面同意。
19.4 於所適用之增補協議所列國家法院進行之法律程序中,傳喚或文件之送達得以本協議所訂之聯繫方式進行。
20.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20.1 當事人同意遵守所有適用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及相關國家內具有相同或相似目的之其他相關法律。
20.2 客戶同意遵守大華集團銀行隱私權聲明(公司)及其修正版本。客戶聲明、承諾及保證其應遵循大華集團銀行隱私權聲明(公司)內之義務。
20.3 於不違反前述各款情形下,客戶不得以作為或不作為之方式導致大華集團銀行及/或其關係企業違反任何適用之個人資料保護法。
20.4 即便任何相反約定,客戶承諾補償並持續補償大華集團銀行、其關係企業(連同其各自職員、雇員與代理人)(各稱「受害人」)由於下列事項所導致任何對象(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或其代理人)向受害人所為之一切主張,以及受害人所承受之所有損失:
(a) 對本條規定之任何違反;及/或
(b) 客戶之作為或不作為導致大華集團銀行及/或其關係企業違反所適用之個人資料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