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商业性牛养殖保险(不含深圳)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养殖奶牛、肉牛、能繁母牛的养殖户或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
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牛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牛”):
(一)投保时保险牛畜龄在 6 个月(含)以上;
(二)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三)养殖场需符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备养殖备案和动物防疫条件等要求;
(四)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五)养殖牛经畜牧兽医部门确认无伤残,无疾病、疫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牛在保单约定的养殖地点内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疫病、疾病;
(二)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雹灾、冻灾、雷击、地震;
(三)火灾、爆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二)除第五条规定的政府强制扑杀行为以外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
(四)保险牛在疾病观察期内患疾病、疫病死亡的;
(五)摔跌、互斗、被盗、跑失、中毒及正常的淘汰、屠宰造成的损失;
(六)未按相关部门规定的强制免疫程序及时接种疫苗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第七条 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对病死保险牛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九条 保险牛的每头保险金额参照当地饲养成本,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保险数量(头)保险数量以保险xxx为准。
第十条 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十一条 除合同双方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除另有规定外,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 15 日(含)内为保险牛的疾病观察期。保险牛在疾病观察期xx疾病、疫病导致保险牛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保险牛,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条款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牛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自缴部分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牛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维护保险牛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一条 保险牛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二十二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损失清单;
(三)政府畜牧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证明、死亡原因证明和防疫记录等证明材料;
(四)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
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擅自处理死亡的保险牛。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死亡的保险牛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取得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病死保险牛无害化处理是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不予赔偿。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牛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保险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肉牛发生第四条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单位保险金额×尸重/出栏重量×(1-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
(二)肉牛发生第五条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扑杀数量×单位保险金额×尸重/出栏重量×(1-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扑杀数量×每只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三)奶牛、能繁母牛发生第四条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赔偿金额=死亡数量×单位保险金额×(1-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
(四)奶牛、能繁母牛发生第五条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扑杀数量×单位保险金额×(1-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扑杀数量×每只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保险肉牛的出栏重量根据养殖品种平均出栏重量,具体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注:当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高于按照本条第(一)、(三)项计算的赔偿金额时,保险人对保险牛不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xxx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可以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以保险xxx的保险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按保险xxx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xxx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本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牛实际养殖数量。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牛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牛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 保险牛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三十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现行有效法律的规定,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将已收取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保险人均不得因保险牛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三十六条 保险牛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以下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二)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三)雷电: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 毫米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 毫米以上,
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 毫米以上的降雨。
(五)洪水:指山洪暴发、xx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六)风灾:本条款的风灾责任是指 8 级(含)以上大风,即风速在 17.2 米/秒(含)以上即构成风灾责任。
(七)冰雹:从xx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 5 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八)暴雪:连续 12 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 10 毫米的降雪现象。
(九)地震:是地壳快速释放能量过程中造成振动,期间会产生地震波的一种自然现象。
(十)冻灾:指因遇到 0℃以下或长期持续在 0℃以下的温度,引起动物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死亡的现象。
(十一)山体滑坡: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二)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三)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四)每次事故:所有直接因同一灾害、疾病、意外引起的损失视为同一事故。如属疾病类损失则 7 天内的损失属于同一事故(保险单另有约定除外);如属其他事故则 72 小时内的损失视为同一事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