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保险附加发电量损失保险条款(互联网)注册号:C0001793212202308283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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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保险附加发电量损失保险条款(互联网)注册号:C00017932122023082838301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xxx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类家庭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主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标的需要进行修理或替换,对于被保险人在此期间遭受的实际发电量减少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使用部件(包括但不限于电池组件、逆变器、控制器)的缺陷、老化、工艺不善;
(二)正在建造、安装或测试,处于尚未投入正常使用状态的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发生主险约定的保险事故;
(三)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擅自改装、加装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或改动其布局;
(四)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未遵守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的使用维护指引,不当操作。
第四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标杆上网电价下调导致的差价;
(二)超过赔偿天数的发电量损失;
(三)按照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天数计算的免赔额;
(四)其他不属于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保险金额、赔偿期与免赔天数
第五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每次事故赔偿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六条 每次事故的免赔天数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本附加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七条 发生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赔偿:
(一)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按照预期日均发电量与实际日均发电量的差额乘以上网电价,在赔偿天数内扣除免赔后计算赔偿,即:
赔偿金额=(预期日均发电量-实际日均发电量)×上网电价×(赔偿天数-免赔天数)赔偿天数为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标的完成修理或替换之日止期间的天数,或为保
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期,除另有约定外,两者以低者为准。
预期日均发电量为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前一个月日均发电量,若电站正常运行时间不足一个月,则以已运行期间的日均发电量计算预期日均发电量。
(二)保险人对历次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