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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2024 年XX 月印制合同编号:2400001
甲方:
信用资产账号:有效证件类型:有效证件号码: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机构投资者填写):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机构投资者填写):法人机构授权代表人(机构投资者填写): 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机构投资者填写):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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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亚良
联系电话(服务热线):956029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6 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等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相关事宜,订立如下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释义与定义
第一条 除非本合同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信用证券账户:指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
作为乙方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即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所称的“客户证券担保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录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明细数据。
(二)信用资金账户:指乙方按照第三方存管业务的有关规定在存管银行为甲方开立实名的资金账户,作为乙方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
保资金账户(” 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所称的“客户资金担保账户”)
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信用资金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统称“信用账户”(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所称的“授信账户”)。
(三)授信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给予甲方可以融入资金或证券的最大限额。
(四)融资交易:指甲方以其信用账户中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乙方申请融资买入证券,乙方在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时为甲方垫付资金,完成证券交易的交易行为。
(五)融券交易:指甲方以其信用账户中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乙方申请融券卖出,乙方在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交收时,为甲方垫付证券,完成证券交易的交易行为。
(六)卖券还款:是指甲方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将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乙方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七)直接还款:是指甲方使用其信用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直接偿还对乙方融资负债的一种还款方式。
(八)买券还券:是指甲方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将买入的证券直接划转至乙方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九)直接还券:是指甲方使用其信用证券账户中与其负债证券相同的证券申报还券,结算时将其证券直接划转至乙方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十)保证金:指甲方向乙方融入资金或证券时,乙方向甲方收取的一定比例的资金或证券。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符合证券交易所和乙方规定的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
(十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指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对其证券市值进行折算的比率。
(十二)担保物:指甲方提供的、用于担保其对乙方所负融资融券债务的资产,即甲方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融资或融券时提供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信用账户内所有资金和证券以及所产生的孳息及信用账户内所有证券派发的权益、行使权益的结果等。
(十三)信用账户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是指甲方信用账户中单一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甲方通过信用账户发出以自有资金买入或者融资买入证券委托指令,不得使其信用账户中单一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超过乙方规定的信用账户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指标。乙方将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对信用账户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的有关业务规则予以公告,甲乙双方对信用账户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另有特别约定的,按照双方达成的特别约定执行。甲方信用账户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超过乙方规定指标时,乙方有权暂停接受甲方担保品买入、融资买入相关证券的委托,或采取不接受甲方合约展期申请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十四)信用账户板块持仓集中度:是指对甲方信用账户中单一板块(包括但不限于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存托凭证
等)、板块组合或证券组合的全部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比 例。甲方通过信用账户发出以自有资金买入或者融资买入证券委托指令,不得使其信用账户中单一板块、板块组合或证券组合的全部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超过乙方规定的信用账户板块持仓集中度指标。乙方将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对信用账户板块持仓集中度
的有关业务规则予以公告,甲乙双方对信用账户板块持仓集中度另有特别约定的,按照双方达成的特别约定执行。甲方信用账户板块持仓集中度超过乙方规定指标时,乙方有权暂停接受甲方担保品买入、融资买入相关证券的委托,或采取不接受甲方合约展期申请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十五)信用账户单一证券融券负债集中度:指甲方信用账户中单一证券融券卖出证券市值与其信用账户净资产的比例,其中信用账户净资产指甲方信用账户中总资产与总负债的差额。
(十六)标的证券:指乙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范围内确定并对外公告的乙方供甲方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
(十七)融资保证金比例:指甲方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十八)融券保证金比例:指甲方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十九)保证金可用余额:指甲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甲方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二十)融资负债:指甲方因向乙方融资所产生的对乙方所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本金、利息、逾期息费、罚息。其中,融资本金包括成交金额及其他相关交易费用(交易手续费、过户费、印花税等)。
(二十一)融券负债:是指甲方因向乙方融券所产生的对乙方所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融入证券、融券费用、逾期息费、罚息等。
(二十二)维持担保比例:指甲方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甲方融资融券的维持担保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其他担保物价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公式中,当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风险警示或发生其他重大风险情形
的,乙方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有权不将该证券市值纳入维持担保比例的计算。
公式中,其他担保物是指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即补仓线)时,经乙方认可后,甲方提交的除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以外的其他担保物,包括但不限于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依法可以担保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其价值由乙方根据甲方申请提交的担保物情况评估后确定。
(二十三)提取线:指合同约定的某一维持担保比例,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高于该比例时,甲方可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提取线。
(二十四)预警线:指合同约定的某一维持担保比例,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该比例时,甲方应注意账户风险,并视情况自觉补充担保物或主动清偿债务,使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该比例。当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该比例时,乙方可以限制甲方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新增融资买入、融券交易等交易。
(二十五)补仓线:指合同约定的某一维持担保比例,当甲方信用账户当日日终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该比例时,甲方应根据乙方通知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追加担保物或主动清偿债务,使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补仓到位线。否则,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行使强制平仓权利。
(二十六)补仓到位线:指合同约定的某一维持担保比例,甲方在约定时间内需要追加担保物或主动清偿债务的,应使其追加或清偿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该比例。如果甲方未按乙方的通知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追加担保物或主动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行使强制平仓权利。
(二十七)次日平仓线:指合同约定的某一维持担保比例,当甲方信用账户当日日终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该比例时,甲方应根据乙方通知在约定的时间内追加担保物或主动清偿债务至约定水平,否则乙方有权自次日起,对甲方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行使强制平仓权利。
(二十八)强制平仓:指在追加担保物或主动清偿债务通知规定期限截止时,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为保护自身债权而对信用证券账户强制直接还款、卖券还款、买券还券等委托的行为;或甲方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未能偿还,以及本《融
资融券业务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其它法定、约定情形出现时,乙方为收回自身债权而对甲方信用账户的担保物进行处置的行为。
(二十九)关联人: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或者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将该各方视为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三十)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十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三十二)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十三)公司网站:指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shgsec.com/。
(三十四)交易日:是指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十五)本合同所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达到”含本数。
二、声明与保证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关业务规则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
(二)甲方自愿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三)甲方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以及用于补仓的其他资产来源合法并保证愿意遵守国家关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相关规定。甲方向乙方提供担保的资产未设定其他担保,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亦不存在已发生或潜在的资产权属及其权益纠纷;如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来源相关证明,甲方保证按乙方要求提供。若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作为担保物的资金和证券存在上述情形,乙方有权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时扣除
该担保物的价值、限制甲方融资融券交易、对甲方进行强制平仓、提前了结甲方融资融券债务、取消甲方融资融券交易资格。甲方应当随时关注其信用账户中保证金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的变化,并及时更换、补充担保物。
(四)甲方承诺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调查和了解,并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等单位报送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甲方确认乙方按规定及本条款约定使用及报送上述资料及信息不构成对甲方的任何侵权。
(五)甲方承诺签订本合同时其不是乙方的股东、关联人、股东的关联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成为乙方的股东或者关联人或股东的关联方,甲方承诺将立即通知乙方,并尽快了结融资融券交易,解除本合同,并注销其在乙方开立的信用账户。
前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乙方 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六)甲方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和损失,甲方知悉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七)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八)甲方承诺在乙方认可的证券品种范围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不得违法、违规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甲方承诺不会通过 ETF 日内频繁交易等非常规手段套现买入非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甲方承诺合法合规进行交易,不存在且后续亦不会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融资融券业务违反监管规定进行减持、利用融券交易实施不当套利和违反监管规定利用融券交易实施日内回转交易,或配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等违反监管规定进行减持,或账户出借、投资顾问下单、场外配资、规避信息披露义务、与他人合谋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等行为。不存在被监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认定的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交易、异常交易等操纵市场或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不会被监
管部门、行业协会采取相关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施;甲方承诺不进行绕标套现的交易行为。若甲方进行违规交易,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九)甲方为资产管理计划/金融产品的,本合同由该资产管理计划/金融产品的管理人代签署,本合同项下涉及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的,除不适用于该资产管理计划/金融产品的条款外,均由该资产管理计划
/金融产品的管理人代表甲方行使、作出或履行;本合同中涉及甲方的账户、资产、负债、业务参数、风控阈值等相关内容的,均指该资产管理计划/金融产品的账户、资产、负债、业务参数、风控阈值等相关内容。
(十)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合同及其附件《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科创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如适用)、《创业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如适用)的所有条款及内容,听取了乙方对融资融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的讲解,完全知悉甲方权利、义务及风险,特别是关于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的风险、控制安排等内容,准确理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本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科创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创业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如适用)的确切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和损失,并接受本合同的约 束。
(十一)甲方确认并同意,乙方可能通过以下方式收集甲方的个人信息,并依据法律和甲方的授权对甲方的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存 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和删除等:
乙方相关系统或交易客户端(包括但不限于申港证券App、手机开户系统、集中运营平台、见证开户系统等 );乙方委托的第三方公司或平台;客户调查问卷;客户回访;交易系统记录;甲方基于业务或服务需要或基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及交易所之规定向乙方提供等。
为更好地向甲方提供服务,以及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个人的信息用于如下用途:
1、实现上述“如何收集信息”所述目的;
2、为保护甲方的账户安全,对甲方的账号身份进行识别、验证;
3、为向甲方提供适合的服务,并持续维护、改善、优化这些服务,对甲方的个人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后再开展分析和处理,或将甲方的信息用于数据建模;
4、用于预防、发现、调查欺诈、危害安全、非法或违反与双方的协议、政策或规则的行为,以保护甲方、乙方的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
5、对甲方进行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6、乙方可能会将来自某项服务的去标识化处理后的个人信息与来自其他服务的去标识化处理后的个人信息结合起来,以便为甲方提供更优质、个性化的服务、内容和建议。
当乙方要将甲方的信息用于本隐私权政策未载明的其他用途或新的业务目的时,会事先告知甲方并征求甲方的同意。如果为了向甲方提供服务而需要将甲方的信息共享至第三方,乙方将评估该第三方收集信息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乙方将要求第三方对甲方的信息采取保护措施并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监管要求。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乙方可能会在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处理甲方的个人信息而无需征得甲方的授权同意:
1、为订立、履行双方的合同所必需;
2、为履行乙方的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3、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4、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甲方的个人信息;
5、依照法律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甲方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述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甲方的各种信息,包括甲方的基本信息(包括行业、性别、生日、民族、国籍、职业、学历、工作单位、职务、年收入、住址、婚姻状况 、不良诚信记录);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联系地址、手机号码、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有效期限);面部特征;生物识别信息;网络身份标识信息(包括账户名、账户昵称、
邮箱地址及与前述有关的密码与密码保护问题和答案);个人财产信息
(交易和消费记录、优惠券);个人账户信息(银行卡信息、证券账号);个人常用设备信息(包括硬件型号、设备 MAC 地址、IP 地址、SIM 卡手机号码、操作系统类型、软件版本号以及设备唯一识别码(如 IMEI/android ID/IDFA)在内的描述个人常用设备基本情况的信息);个人位置信息(包括精准定位信息等),但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十二)甲方确认并同意,除非甲方在接受乙方的产品或服务时明确拒绝乙方收集甲方的个人信息,否则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接受其业务或服务期间持续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提供和使用甲方的个人信息。当甲方注销在乙方开立的相关账户时,乙方将停止使用甲方的个人信息或对甲方的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甲方保证其财务状况及证券交易信用良好,无重大违约情形、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因证券交易而被有关监管部门、行政部门、司法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他国家有权机关调查、处罚、禁止交易、强制执行、被起诉等情形。
(十四)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与其章程、内部规章、以其为一方主体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及其在该等法律文件中的义务发生冲突,需要获得批准的已履行了批准手续,且不违反适用于甲方的任何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司法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行政授权、命令及决定等,并履行了甲方的内部程序。
(十五)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始终真实、准确、有效,并皆为甲方真实意思表示,否则甲方自愿承担一切后果及风险。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批文名称及编号为《关于核准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973 号)》。
(二)乙方自愿遵守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三)乙方提供给甲方,用于甲方融资融券交易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合法。
(四)乙方向甲方提供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科创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如适用)、《创业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如适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详细讲解了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本合同内容。
(五)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乙方也不以任何形式承担甲方的投资损失。
(六)乙方承诺不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不违规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不进行利益输送或商业贿赂,不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遵守投资者利益优先和公平对待投资者的原则,防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不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七)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八)乙方上述声明与保证的内容皆为乙方真实意思表示,并自愿承担虚假陈述与违反保证的一切法律后果。
三、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
(一)甲方可以在乙方授予的授信额度内向乙方申报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证券。
(二)在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自主决定归还乙方资 金、证券(含融资利息、融券费用等)的时间。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三)甲方知悉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并可向乙方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银行进行查询。
(四)因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甲方有权得到赔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如实向乙方提供各类身份证明材料和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按照穿透原则核查相关情况。在上述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等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及时到乙方开户分支机构办理身份证明文件更新手续。因甲方原因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二)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甲方向乙方承诺:甲方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不再为第三方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利瑕疵。
(三)甲方在乙方规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交易,不得违法、违规进行证券交易。
(四)甲方按时、足额向乙方偿还融资本金、融入证券、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等负债。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甲方及其关联方持有上市公司限制性股份的,在签订本合同时,须如实向乙方申报甲方及其关联方持有或控制的限制性股份明细,包括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限售股份、上市公司战略配售股份和其他有转让限制的股份(例如持有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减持的股份等)明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及其关联方以上信息发生变化的,也应如实向乙方申报其持有的限制性股份明细。甲方承诺前述申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上股东或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及其关联方的,在签订本合同时,须如实向乙方申报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持股 5%上股东或战略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身份及其持有所在公司的股份数。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成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上股东或战略投资者及其关联方的,也应如实向乙方申报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持股 5%上股东或战略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身份及其持有所在公司的股份数。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甲方如实向乙方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
(八)在融券期间,甲方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申报;甲方或其关联人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
(九)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指令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开户分支机构提出异议。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开户分支机构提出异议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十)甲方承诺随时了解自己的账户状态,充分及时关注其信用账户交易结果、账户负债、合约期限、账户资产及维持担保比例、追加担保物要求等变动情况的义务,及时接受乙方发出的通知,随时关注乙方的公告,在融资融券过程中始终承担注意义务,因未尽注意义务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承诺不以乙方未尽相关提示义务或提示不准确为由,向乙方主张权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
(一)乙方依法要求甲方提交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和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并要求甲方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乙方无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便可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和了解。
(二)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投资偏好、风险承受能力、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或调整对甲方的授信额度。乙方授予甲方的授信额度,具体数值以乙方系统记录的电子数据为准。乙方在向甲方授予的授信额度内,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所需资金和证券,但不保证甲方能够足额使用到该授信额度。
授信有效期一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截止授信期限届满前的一个月之前,双方均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授信的,授信期限自动延续一年。授信期限可多次延续。
(三)乙方有权根据甲方基本情况、账户情况、操作情况、履约情况、市场变化、财务状况、资信状况、被监管部门或自律组织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等因素对甲方重新进行信用评级,根据评级结果调减或
取消甲方的授信额度,调整后的授信额度以乙方交易系统的记录为 准。发生调减或取消甲方授信额度情形时,乙方有权上调甲方信用账户预警线、补仓线、次日平仓线及补仓到位线的数值。
(四)乙方有权根据监管要求、自身业务等需要制定交易监控指标,并根据交易监控指标以及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状况,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交易限制;乙方有权根据乙方净资本、监管要求、风险控制等需要对上述交易监控指标以及维持担保比例进行调整。乙方就上述交易限制及调整可能给甲方造成的不利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乙方有权根据监管要求、自身业务等需要,适时调整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及其保证金比例、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与持仓集中度、信用账户内担保证券的公允价格、追保期限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指标、参数等事项。
(六)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中的担保证券进行持续跟踪管 理,当担保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风险警示或发生其他重大风险情形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担保品转出、调整持仓集中度;并有权上调甲方信用账户预警线、补仓线、次日平仓线及补仓到位线等指标值。
(七)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并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报告,并有权对甲方相关账户的证券交易(含融资融券交易)、资金存取等行为采取限制措施,甲方应当予以配合。甲方因异常交易行为而被采取限制措施或终止授信的,引发的强制平仓或证券波动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损失和后果,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对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市场风险情况、资产规模及变动、担保物情况、资信情况、履约情况等因素,乙方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管理、集中度管理等风险管理要求,或为符合监管机构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要求等因素,调整或限制甲方普通买入、普通卖出、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担保物划转、合约展期等交易权限或提前了结甲方合约,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就前述措施可能给甲方造成的不利影响不承担责任。
(九)交易期间,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当日清算后低于补仓线或次日平仓线且甲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追加担保物或主动清偿债务,或甲方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未能偿还,以及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其
它法定、约定情形出现时,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对甲方信用账户的担保物进行处置。不足偿还的,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
(十)甲方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被强制平仓,或出现违约、纠纷、投诉、诉讼、仲裁等情形,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降低或者收回授信额度、限制甲方融资融券交易、合约到期不再展期、将甲方列入黑名单等,同时有权视情节将相关信息向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等单位报送,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一)在甲方各类身份证明材料和信用状况证明文件、资料、信息等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通知乙方开户分支机构办理身份证明文件更新手续。若甲方未及时办理相关证明文件、资料、信息变更手续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相关账户的证券交易(含融资融券交易)、资金存取等行为采取限制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甲方不再符合乙方的融资融券准入标准或者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乙方有权决定甲方全部融资融券合约提前到期,并有权限制甲方新增融资融券交易,甲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将甲方授信额度的最新情况及时在甲方的信用账户中反映,并方便甲方通过乙方系统查询。
(二)乙方为甲方建立融资融券交易明细账,并如实记载甲方融资融券交易的账务情况,供甲方查询。
(三)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向其提供信用账户明细数据、变动记录和账户注册资料等信用账户查询服务。
(四)当日日终清算后,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补仓线或次日平仓线时,乙方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在约定期限内追加担保物或主动清偿债务。
(五)在合同内容或有关业务规则变更后,及时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信用账户和财产信托
第八条 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甲方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应当一致。
第九条 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在存管银行开立一个实名信用资金账户,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甲方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第十条 甲方了结对乙方所负的全部债务并终止本合同后,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注销信用账户。
第十一条 甲方提出信用账户注销申请前,甲方信用账户内若有余额的,甲方应将有关资金转出或证券余额划转到与甲方名下的普通证券账户中。
第十二条 甲方普通证券账户在其融资融券相关债务未清偿完毕之前,甲方深圳证券账户不能办理销户,上海证券账户不能办理撤销指定交易。
第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其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设定为信托财产,用于担保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并共同约定融资融券特定的财产信托关系,具体约定如下:
(一)信托目的。甲方自愿将保证金(含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下同)、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以及上述资金、证券所生孽息等全部转移给乙方,设立以乙方为受托人、甲方与乙方为共同受益人、以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为目的的信托。
(二)信托财产范围。上述信托财产的范围是甲方存放于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具体金额、数量以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实际记录的数据为准。
(三)信托的成立与生效。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甲方对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设定的信托成立。信托成立日为信托生效日。
(四)信托财产的管理。上述信托财产由乙方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与甲、乙双方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不受甲方或乙方其他债权、债务的影响。
(五)信托财产的处分。乙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担保权益,甲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甲方在清偿融资融券债务后,可请求乙方交付剩余信托财产。甲方未按期交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时,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等措施,对上述信托财产予以处分,处分所得优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
(六)信托的终止。自甲方了结融资融券交易、清偿完所负债务并终止本合同后,甲方以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作为对乙方所负债务的担保自行解除,同时甲乙双方之间信托关系自行终止。
五、信用账户、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的管理
第十四条 甲方为自然人的,甲方须亲临乙方开户分支机构柜台亲自设定密码,包括资金密码和交易密码。
甲方为法人机构的,甲方须指定代理人并授予代理人办理融资融券密码设置、修改、重置权限,未授权或授权过期的,乙方不受理代理人临柜办理相关业务。在授权期限届满后,甲方应重新对代理人进行授权,在代理人进行密码变更前,原授权期内设定的密码有效期至被授权人重新变更密码并生效时为止。
第十五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身份证件、资金密码和交易密码等信息资料,不得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资金密码、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如其他人准确使用甲方账户和交易密码进行委托交易或修改甲方资料,均视为甲方的行为,其产生的后果均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对资金密码和交易密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更换,如因密码遗失、泄露、被盗用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甲方对普通证券交易电子委托指令及融资融券交易电子委托指令的确认,以乙方留存的电脑记录留存资料为准,该电脑记录留存资料与书面留存资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有使用交易密码登
录账户并发出符合规定的融资融券交易电子委托指令及所有使用资金密码发出资金划转指令的,均视为甲方的有效委托,与融资融券合同不可分割,是融资融券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甲方对其融资融券电子交易结果,全部给予确认并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六、融资与融券业务
第十七条 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交足额的保证金。甲方提交的可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应符合证券交易所和乙方的规定。保证金成功提交后,甲方可在乙方提供的资 金、证券范围内及乙方授予甲方的授信额度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甲乙双方约定融资融券的保证金比例不低于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最低保证金比例。
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证券监管部门的窗口指导意见和中国证券市场的形势及乙方业务安排,适时单方面调整甲方信用账户的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并同意无条件执行,具体以乙方公司网站、网上交易系统或乙方营业场所公布的数据为准,该公告内容视为双方的约定,自乙方发布之日起生 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甲方保证金可用余额的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 100%计
算。
第十九条 甲方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供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信用账户内所有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及信用账户内所有证券派发的权益、行使权益的结果等,整体作为担保物,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
第二十条 乙方无须征得甲方同意即可根据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同时根据乙方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和确定乙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与持仓集中度、担保证券公允价值、标的证券范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以及其他风控参数或指标,并通过乙方的官方网站、微信、网上交易系统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中的任意一种方式进行公告,乙方采取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公告,则视同乙方已经履行公告义务,公告内容视为双方的约定,自乙方公告之日起生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对信用账户上述指标另有特别约定的,按照双方达成的特别约定执行。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连续停牌超过一定期限的,乙方有权确定和调整其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资格、折算率及持仓集中度。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证券或融券卖出的证券停牌期间,乙方有权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维持担保比例时,按照该证券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具体定价方式及调整情况以乙方公告为准。
甲方应当随时关注乙方相关公告或通知,及时了解上述指标调整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引发保证金可用金额不足、融资融券交易受到限制、维持担保比例低于预警线、补仓线或次日平仓线、被执行强制平仓等不利后果。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权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和确定信用账户持仓集中度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账户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板块持仓集中度、单一证券融券负债集中度等其他集中度指标)。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的集中度实施控制,集中度指标具体数值以乙方交易系统设置为准。当甲方不符合集中度要求的,乙方有权限制甲方信用账户的普通买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担保物提取及展期申请等操作,乙方就上述交易限制及调整可能给甲方造成的不利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甲方信用账户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的维持担保比例超过 300%时,甲方可向乙方申请提取超出比例部分的担保物,但提取后,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 300%。若甲方信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风险警示或发生其他重大风险情形的,为风险管理需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优先转出该部分证券。甲方清偿对乙方所负全部债务后,可以提取全部担保物。
第二十三条 甲方可以通过乙方提供的交易系统下达融资融券交易指令。交易指令须符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甲方通过乙方交易系统申报“融资买入”电子委托指令,用来形成一笔融资负债,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电子委托指令向乙方偿还融资债务。
甲方通过乙方交易系统申报“融券卖出”电子委托指令,用来形成一笔融券负债,融券卖出不得为市价申报。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融券期间,甲方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上述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甲方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电子委托指令向乙方偿还融券负债。
甲方通过乙方交易系统申报“普通买入”(也称“信用买入”、 “担保品买入”)或“普通卖出”(也称“信用卖出”、“担保品卖 出”)电子委托指令,用来对甲方信用账户可充抵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资金或证券进行交易。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普通买入、普通卖出、卖券还款、买券还券等交易指令的交易对象为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 100 股
(份)或其整数倍。交易对象为科创板、创业板股票或债券的,申报数量按照沪深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执行。
存托凭证融资融券交易相关事宜,参照本合同有关股票的约定执行,乙方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甲方通过乙方交易系统申报“担保品划转”电子委托指令,实现担保品提交和担保品返还操作,用于提交或提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第二十五条 所有使用甲方交易密码登录账户并发出符合规定的融资融券交易电子委托指令及所有使用甲方资金密码发出资金划转指令的,均为甲方的有效委托,与本合同不可分割,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甲方对其融资融券电子交易结果,全部予以确认并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及风险。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账户资料、身份证件和密码等,不得将账户、身份资料和密码等出借或提供给他人使用,否则可能引致法律诉讼等风险,由此引致的所有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甲方应在证券交易所及乙方规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交易,不得违法、违规进行证券交易、甲方发出的超出乙方规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标的证券范围的交易指 令,或甲方申报数量、价格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甲方信用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乙方规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预受要约申报等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的交易,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相关指令。甲方信用账户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套取现金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乙方在其融资融券总规模内,按“时间优先”原则向客户提供资金和证券。当乙方全体融资融券业务客户融资总额超出乙方融资总规模、融券总额超出乙方融券总规模时,甲方发出的融资融券委托指令为无效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甲方每笔融资买入委托的全部或部分成交均视为甲方向乙方成功形成一笔融资交易;甲方每笔融券卖出委托的全部或部分成交均视为甲方向乙方成功形成一笔融券交易。融资、融券合约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当前为 6 个月);融资合约、融券合约到期前,在符合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内部管理规章规定的情形下,乙方可以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办理展期,但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当前为 6 个月);期限顺延的,甲方应当支付对应合约已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若利息扣收失败的,乙方有权将所欠部分转为其他负债或不予展期;其他负债按融资利率计收利 息。甲方每笔融资融券交易及其他负债的期限从甲方实际使用乙方资金和证券之日起计算,如遇单笔交易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具体展期规则以乙方公告为准。
第三十条 甲方单笔融资债务或融券债务对应的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该笔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该笔债务可自动顺 延,并在该证券恢复交易日起再次计算合约期限,再次计算的合约期限与暂停交易前已计算的期限合计不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当前为 6 个月)。
第三十一条 甲方的融资年利率和融券年费率按照本合同签订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一年期 LPR)加一定的浮动利率计算。甲方同意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窗口指导意见、证券交易所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规定、中国证券市场状况及乙方财务、资金使用等情况,可适时单方面调整融资年利率、融券年费率。
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按照甲方每一自然日日终实际占用资金和证券进行逐日计算。每日利息计算公式为:
每日融资利息=∑ (每笔融资买入成交金额+相关交易费用-累计已偿还金额)×融资年利率/360
每日融券费用=∑ (每笔融券卖出数量-融券已偿还数量)*卖出成交价格×融券年费率/360
乙方按上述公式逐日计费,按月结息扣收支付,即月末最后一个交易日进行利息及罚息的结息和扣收,若资金不足则只扣收部分,扣收顺序按合约发生的时间优先原则进行,未成功扣收部分下月继续扣收。同时,甲方归还相应负债时,利息随本金一并归还,利随本清。
第三十二条 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乙方业务规则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如因甲方自身的失信行为被列入交易所或乙方黑名单范围,则甲方不得进行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直至被解除黑名单,但已经生效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受影响。
七、预警与平仓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等于 150%时,定义为预警线;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等于 140%时,定义为补仓到位线;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等于 130%时,定义为补仓 线;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等于 120%时,定义为次日平仓线。如甲
乙双方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另有特别约定的,按照双方达成的特别约定执行。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证券监管部门
的窗口指导意见和中国证券市场的形势适时单方面调整预警线、补仓线、次日平仓线及补仓到位线的数值,并同意无条件执行,因执行调整后标准触发强制平仓的,相关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四条 如果甲方信用账户T 日日终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预警线时,乙方应当以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注意账户风险,并视情况自觉补充担保物或主动清偿债务,使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预警线。当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预警线时,乙方可以限制甲方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新增融资买入、融券交易等交 易。
第三十五条 如果甲方信用账户T 日日终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补仓线时,乙方应当以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补足担保物或主动清偿债务;甲方应根据乙方通知的内容,在 T+1 日收盘前补足担保物或主动清偿债务;甲方追加担保物或主动清偿债务 后,其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补仓到位线。若甲方未能按期补足担保物或主动清偿债务,则乙方有权对客户信用账户设置 “禁止所有操作”,并在T+2 日对甲方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实施强制平仓,不再另行通知。
第三十六条 如果甲方信用账户T 日日终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次日平仓线的,除符合上一条规定外,甲方还应满足在 T+1 日上午收市前补足担保物或主动清偿债务,使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补仓线,若甲方未能按期补足担保物或主动清偿债务的,则乙方有权在T+1 日下午盘中对客户信用账户设置“禁止所有操作”,并实施强制平仓,不再另行通知。
第三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实施强制平仓:
(一)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补仓线、次日平仓线且甲方未在乙方指定时间内补足担保物或主动清偿债务,致使规定期限内的维持担保比例达到规定水平的,乙方获得强制平仓权,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资产进行强制平仓,直至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上升至预警线为下限,因强制平仓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在甲方融资、融券或其他负债交易期限(合约)届满时,甲方仍未按约定了结该笔债务的,乙方将于合约到期日的下一个交易日,针对甲方该笔尚未了结的合约进行强制平仓,因强制平仓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在融资融券合同到期时,甲方未按约定偿还债务,乙方将于合同到期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对甲方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进行强制平仓,直到清偿完所有债务为止。因强制平仓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四)在出现本合同终止的情形时,甲方应及时偿还其对乙方所负的融资融券债务。未及时偿还的,在乙方获知出现本合同终止的情形后,由乙方对甲方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进行强制平仓,直到清偿完所有债务为止。
(五)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中融资买入的标的证券出现预定终止上市、暂停交易、要约收购、吸收合并、被实施风险警示或发生其他重大风险情形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该证券相应的上市公司公告发布日(设为T 日)后两个交易日内(T+2 日内)了结该证券相关合约。未及时了结的,乙方有权在次一交易日(T+3 日)对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融资合约进行强制平仓,直到该证券的融资负债全部归还时停止。因强制平仓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中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出现预定终止上市、暂停交易、要约收购、吸收合并、被实施风险警示或发生其他重大风险情形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该证券相应的上市公司公告发布日(设为T 日)后两个交易日内(T+2 日内)了结该证券相关合约。未及时了结的,乙方有权在次一交易日(T+3 日)对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融券合约进行强制平仓,直到该证券的融券负债全部归还时停止。因强制平仓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中的担保证券出现预定终止上市、暂停交易、要约收购、吸收合并、被实施风险警示或发生其他重大风险情形时,为风险管理需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该证券相应的上市公司公告发布日(设为T 日)后两个交易日内(T+2 日内)将该证券转出信用证券账户。未按要求转出的,乙方有权在次一交易日(T+3 日)对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该担保证券进行强制平仓,以清偿完所有债务为上限。因强制平仓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八)当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中的担保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为风险管理需要,乙方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有权将该证券市值不纳入维持担保比例的计算。若甲方信用账户不纳入该证券市值计算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补仓线、次日平仓线,且甲方未在乙方指定时间内补足担保物或主动清偿债务,致使规定期限内的维持担保比例达到规定水平的,乙方获得强制平仓权,有权对甲方信
用账户中的资产进行强制平仓,直至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上升至预警线为下限,因强制平仓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九)甲方违反本合同【八、特殊股份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特殊股份的认定以乙方交易系统记录为准),甲方需按乙方要求了结相关证券的融资融券合约。甲方未按要求了结的,乙方有权进行强制平仓,直到该证券的融资融券合约全部了结。因强制平仓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甲方违反本合同【八、特殊股份的规定】持有证券的(特殊股份的认定以乙方交易系统记录为准),甲方需按乙方要求转出相关证 券。甲方未按要求转出的,乙方有权进行强制平仓,并将相关证券转出信用账户。因强制平仓或转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司法机关依法对甲方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等措施的,甲方应当在司法机关采取相关措施前,偿还其对乙方所负的融资融券债务。未及时偿还的,在司法机关采取相关措施前,乙方可以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直接对甲方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进行强制平仓以偿还甲方对乙方的债务。
(十一)因甲方的过错,导致乙方对甲方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进行强制平仓,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十二)甲方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或立案调查,涉及较大金额经济纠纷或经济、法律责任,可能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或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第三十八条 强制平仓原则:强制平仓操作应以最有利于成交为首要原则。根据甲方信用账户中不同证券品种、不同证券的价格波动性和不同证券的市值大小进行强制平仓。平仓以维持担保比例上升至预警线为下限,且有权强制平仓所有合约。如遇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证券处于暂停交易或其他无法买卖的状态,乙方可顺延强制平仓操作至交易恢复后。甲方同意乙方基于债务人和担保物的不同状况及市场情况享有对平仓顺序的全权决定权,就平仓的品种、顺序、价位、时间或数量,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任何异议或索赔。
强制平仓是乙方基于融资融券债权及本合同约定所享有的权利,除已有明确法律规定外,乙方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该权利。乙方选择暂缓强制平仓、部分强制平仓或放弃强制平仓,不能视为乙方违约或对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权益的放弃,甲方的偿债责任并不因此减免,甲方不能以乙方暂缓实施或放弃实施强制平仓为由向乙方提出任何索
赔。上述行为不妨碍乙方进一步行使包括全部强制平仓在内的相关权利。
第三十九条 在甲方信用账户触发甲乙双方约定的强制平仓条件后,由于乙方强制平仓的实施,使甲方信用账户遭受损失的,甲方对此无任何异议,并不得向乙方提出索赔。
第四十条 融资负债、融券负债、利息、罚息、融券权益金
额、融券费用等的扣收及抵偿顺序,以乙方交易系统设定为准,甲方对此不持异议。
八、特殊股份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甲方为自然人时,甲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限售股份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甲方不得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甲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以及持有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等有转让限制股份的,在限制期内,甲方及其关联方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甲方及其关联方在获得本条前款规定的相关股份前,如有尚未了结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同时,甲方不得利用多个账户发生不正当套利交易。
第四十二条 甲方为法人机构时,甲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
的,不得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甲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以及持有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等有转让限制股份的,在限制期内,甲方及其关联方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甲方及其关联方在获得本条前款规定的相关股份前,如有尚未了结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同时,甲方不得利用多个账户发生不正当套利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私募管理人时,甲方各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账户之间、作为投资顾问管理的产品账户之间等,以及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不正当套利交易。
第四十三条 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或甲方为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的股东,未经乙方允许,甲方不能使用
其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同时,甲方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十四条 上述关于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战略配售股份、大股东或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等有转让限制股份的约定内容,若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或窗口指导意见另有变化时,按最新规定办 理。
九、科创板、创业板及注册制主板交易特别约定
第四十五条 甲方申请开通科创板、创业板及注册制主板等板块证券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关板块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六条 由于科创板、创业板及注册制主板股票涨跌幅比例限制高于一般股票,且股价波动可能较大,为防范风险,乙方有权采取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四十七条 乙方在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与持仓集中度管理、标的证券范围及其保证金比例管理方面有权对科创板、创业板及注册制主板股票采取更为严格的标准,甲方应当通过本合同约定的通知及公告方式及时关注相关规定及变动信息。
十、权益处理约定
第四十八条 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为甲方的利益,按“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由甲方作为担保物提交的证券数量,代甲方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乙方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甲方的意见,并按照甲方意见办理;甲方未表示意见的,乙方不得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在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接受分类投票的情况下,如甲方需要乙方代甲方行使表决权,甲方应在股东大会投票日前五个交易日向乙方开户分支机构提出书面投票需求,并于投票日 14:00 前通过乙方交易系统表达投票意见。乙方于投票日当日 14:
00 通过交易系统集中统计票数后,按收集到的“赞成”、“反对”及“弃
权”意见代甲方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甲方须在乙方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出书面投票需求并通过乙方交易系统表达投票意见,截止时
间之后提出书面需求或表达投票意见,均视为弃权。乙方也可以直接前往证券持有人会议如股东大会、基金持有人大会、债权人会议等现场,按收集到的“赞成”、“反对”及“弃权”意见在现场进行分类投票。甲方在投票时,应就与该上市公司的审议事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实向乙方反馈并告知。如果甲方与该上市公司的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甲方应当遵守投票回避的规定,乙方将不对甲方的投票意愿进行汇总。
前款所称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的权利;配售股份的认购权利、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的权利等。
第四十九条 甲方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单独持有或与他人合计持有记录在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上市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甲方如需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提出的请求符合相关规定的,乙方可以在征求其他投资者意见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以乙方名义向上市公司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十条 甲方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单独持有或与他人合计持有记录在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上市公司 3%以上股份的,甲方如需要提出临时议案,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乙方提出书面请求。甲方提出的临时议案符合相关规定的,乙方可以在征求其他投资者意见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以乙方名义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
第五十一条 以证券形式分配投资收益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并由乙方相应变更甲方信用账户的明细数据;以现金形式分配投资收益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资金划入乙方“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乙方在以现金形式分派的投资收益到帐后,通知存管银行对甲方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第五十二条 甲方信用账户内的证券涉及配股、增发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证券发行人给予原股东优先认购权的,甲方通过乙方交易系统进行认购缴款和配售委托操作。证券发行采取市值配售发行的,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纳入其对应市值的计算。
第五十三条 甲方信用账户内的证券涉及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情形时,甲方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甲方欲申报预受要约
的,应当在取得乙方同意后,申请将预受要约涉及的证券从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并由甲方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甲方未及时将相应证券转至其普通证券账户,导致预受要约失败的,需自行承担相应损失风险。
甲方信用账户内的证券涉及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或被吸收合并情形时,甲方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行使现金选择权。甲方欲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应当在取得乙方同意后,申请将现金选择权涉及的证券从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并由甲方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行使现金选择权。甲方未及时将相应证券转至其普通证券账户,导致行使现金选择权失败的,需自行承担相应损失风险。
甲方信用账户内的证券涉及可转债触发回售条款时,甲方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可转债回售。甲方欲申报可转债回售的,应当在取得乙方同意后,申请将可转债回售涉及的证券从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并由甲方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申报可转债回售。甲方未及时将相应证券转至其普通证券账 户,导致可转债回售申报失败的,需自行承担相应损失风险。
第五十四条 甲方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派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乙方有权在相应的股权登记日,禁止甲方对该证券买券还券,如相应的股权登记日为该融券合约到期日,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甲方在偿还其对乙方所负融券债务时,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补偿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资金:
(一)甲方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投资者应当向本公司补偿相应金额的现金红利。在现金红利除权日由乙方在信用资金账户中扣收相应金额的权益补偿金额,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现金余额不足的,所欠部分转为其他负债,按融资利率计收利息。
(二)甲方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 利、转增股本的,乙方将融出证券实际应得红股计入甲方对乙方的融券负债,并在除权除息日变更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中的实际融券数量,在甲方了结融券负债时一并收回。
(三)甲方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无偿派发权证的,甲方应当在权益登记日前了结相关融券负债;甲方未在权益登记
日前了结相关融券负债的,在相应除权除息日由乙方在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直接记增派发权证补偿数量,则乙方在权证上市首日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内扣除权益补偿金额,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现金余额不足的,所欠部分转为其他负债,按融资利率计收利息。
1、权证上市日在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计算公式为:
权证权益补偿金=(权证上市首日累计成交金额/累计成交量)×权证派发数量
2、权证上市日在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理论价值×权证派发数量
认购权证理论价值=MAX[融券交易了结日融券标的证券收盘价-行权价,0]
认沽权证理论价值=MAX[行权价-融券交易了结日融券标的证券收盘价,0]
即补偿金额大于零时,要求甲方以现金方式补偿,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扣收。补偿金额小于零时,补偿金额记为零。
(四)甲方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向证券持有人配售股份、增发、配售可转债、优先认购权等权益的,甲方按下列方式补偿乙方:
1、配股补偿计算公式:
补偿金额=股权登记日融券卖出数量×每股配股比例×(除权参考价-配股价)
除权参考价=(除权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配股比例×配股价)/
(1+配股比例)
双方约定在该股除权日由乙方在信用资金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权益补偿金额,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现金余额不足的,所欠部分转为其他负债,按融资利率计收利息;
2、增发新股、配售可转债和优先认购权。乙方根据客户融入证券实际数量,结合发行或认购价格,计算甲方需补偿金额。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补偿金额=(上市首日累计成交金额÷累计成交量-认购价格)×认购数量
补偿金额大于零时,要求甲方以现金方式补偿,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扣收,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现金余额不足的,所欠部分转为其他负债,按融资利率计收利息;补偿金额小于零时,补偿金额记为零。
证券发行人向证券持有人配售股份、增发、配售可转债、优先认购权等权益,但乙方放弃行使优先认购权时,甲方无需向乙方补偿融券权益。
第五十五条 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法律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报告、信息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上述事务由甲方承担办理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甲方应充分关注融券交易发生的权益补偿及对维持担保比例和保证金可用余额的影响,在信用资金账户保留足额资金用于支付融券权益补偿金额。因权益补偿金额扣收导致甲方信用资金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和保证金可用余额的变化及因此产生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七条 发生合同未约定情形时,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确定的原则和实际损益情况协商确定融券权益补偿,但甲方仍应按时足额偿还其他融券负债。
十一、债务的清偿
第五十八条 甲方应当清偿对乙方所负债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借入的资金和证券、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证券交易手续费、逾期息费、罚息、权益补偿金、税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五十九条 甲方可以在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届满时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也可以提前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
第六十条 甲方进行融资交易,可以选择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甲方卖出尚未了结融资合约所对应证券的所得资金,应当先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的融资负债。
对于多笔融资交易,使用“普通卖出”方式卖出信用账户内证券所得资金,应优先偿还本证券对乙方的融资负债及相关费用;使用
“卖券还款”方式,若甲方未指定合约偿还,则按合约到期日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甲方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资负债,存在多笔融资交易时,可以选择按笔还款方式,选定所要偿还的融资负债,若不进行选择,则按系统默认顺序还款。
第六十一条 甲方进行融券交易的,可以选择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乙方融入的证券。对于同一标的证券的多笔融券交易,若甲方未指定合约偿还,则按合约到期日的先后顺序依次偿 还。禁止融资买入证券用于偿还融券负债,即信用账户中现券持仓少于融资合约数量时不允许现券还券。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甲方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
(一)买券还券。
(二)偿还融资融券相关利息、费用和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
(三)买入或申购乙方认可的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跟踪指数成分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除外)和其他高流动性证券。
第六十二条 甲方买券还券或乙方强制买券还券数量大于甲方实际借入证券数量的,由乙方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进行余券划转申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理并确认成功后,在日终清算时将甲方余券从乙方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回到甲方信用证券账户。
若余券产生当日为该证券派发权益登记日的,乙方向甲方进行相应证券的权益补偿。
余券证券派发现金红利的,乙方根据余券实际数量及现金红利派发比例,计算补偿金额,以现金方式补偿甲方。
余券证券派发股票红利的,乙方根据余券实际数量及股票红利派发比例,计算应补偿甲方的证券数量,按除权日当日均价折算成现金补偿甲方。
余券证券派发权证的,乙方根据余券所派发权证数量,按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折算成现金补偿甲方。
余券证券产生配股、增发、优先认购权或投票权的,甲方放弃余券在划回前的上述权益,乙方无须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甲方逾期归还乙方融资融券债务的,乙方在对甲方逾期未清偿的债务继续计息的基础上,还可以对逾期未清偿的融资融券债务,再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收罚息。罚息的计算公式为:
罚息=(未清偿融资负债金额+未清偿融券负债金额+未清偿其他负债金额)×0.5‰×逾期天数
甲方必须在向乙方归还逾期债务的同时缴纳相应的利息和罚息。
第六十四条 若甲方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在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普通证券账户的资产及甲方其他财产继续进行追索。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普通证券账户内的资产采取限制资产转出、限制交易、强制平仓、扣划资金或证券等措施。
第六十五条 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因标的证券调整、暂停交易、暂定上市或终止上市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归还其向乙方所负的融券债务时,双方经协商,可用现金偿还相应的融券负债。
融券现金偿还金额 = 融券证券数量 × 偿还价格;
乙方有权按照该证券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偿还价格。具体定价方式及调整情况以乙方公告为准。
具体的偿还方式为:乙方在记减甲方融券负债为零的同时,按上述融券负债的金额优先扣减甲方信用账户中的保证金现金余额,不足抵扣部分乙方相应增加甲方的融资负债。
十二、特殊事项处理
第六十六条 乙方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和折算率调整后,按照调整后的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和折算率计算甲方保证金金额、保证金可用余额等各项指标,并对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同样予以适用。不在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证券,不计入保证金金额。
第六十七条 乙方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预警线、补仓线、补仓到位线、次日平仓线和提取线等相关指标调整后, 按照调整后标准执行,并对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同样予以适用。
第六十八条 乙方调整标的证券范围时,如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在调整通知前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依然有效,但在合同中有其他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十九条 甲方信用账户内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合并等程
序,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及时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后,向乙方申请将相关证券转入其普通证券账户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乙方被取消或限制融资融券交易资格的,应当在被取消或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时,及时在公司网站、网上交易系统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予以公告,同时,由乙方以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乙方被取消或限制融资融券交易资格之后,甲方应在乙方融资融券资格被取消或限制前尽快偿还相关融资融券债务。
第七十一条 司法机关对甲方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乙方应当在了结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收回因融资融券所生对甲方的债权后,将剩余证券划转到甲方的普通证券账 户,并按照现行规定协助执行,剩余资金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协助执 行。
第七十二条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发生继承、财产分
割、捐赠、无偿转让、法人资格注销等特殊情形的,甲方或相关权益人应及时偿还所有融资融券负债,并向乙方申请将有关证券从客户信用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后,按照现行法规办理。
十三、通知与送达
第七十三条 乙方将根据融资融券业务重要信息的变动情况及甲方信用账户保证金的变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甲方发送以下类别的通知:
(一)融资融券信息类通知
该类信息的通知,主要目的是方便甲方及时了解,知晓融资融券交易所涉及的重要信息。
(二)追加担保物类通知
该类信息的通知,主要目的是通知甲方在约定时间内及时追加担保物。
(三)强制平仓结果类通知
该类信息通知是告知甲方其信用账户所涉及的强制平仓的结果,便于甲方及时知晓强制平仓结果。
第七十四条 甲乙双方约定信用交易专用邮箱地址,用于乙方向甲方的融资融券业务相关信息的通知与送达。甲方应严格按照规定规范使用电子邮箱,妥善保管电子邮箱账户及密码,并承担由于使用不当或者账户密码等信息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期间,不得注销上述电子邮箱。甲方在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并进行交易期间,应当每日登录该邮箱查看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电子通知信 息。
第七十五条 甲方指定相关联络方式用于乙方通知,以合同首页甲方提供的联络方式为准。甲方同意,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函件等相关材料及诉讼、仲裁文书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法院一审、二审、执行等所有程序)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材料向甲方提供的联络地址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
甲方提供的相关联络方式若有变动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 3日内到乙方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甲方按原联络方式发出通知均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并有效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或者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十六条 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通知义务,按照下述任何一种方式进行通知送达的,视为乙方已经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通知义务,同时视为甲方对乙方通知的内容已全部知悉:
第 1 种方式: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以电子邮件发出时即视为已经通知送达;
第 2 种方式: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的,以手机短信发出时即视为已经通知送达;
第 3 种方式:以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已经通知送 达;电话三次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以最后一次拨出电话时间视为已经通知送达;
第 4 种方式:以邮寄方式通知的,邮件到达客户在本合同中指定的邮寄地址即视为已经通知送达;
第 5 种方式:通过乙方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网上交易系统等互联网方式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以公告方式通知的,公告发布时即视为已经通知送达;
第 6 种方式:甲方自行签领书面通知的,甲方签领后即视为已经通知送达。
由INTERNET 网络、通讯线路及用户终端引发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当随时了解其账户状态,及时接受乙方发出的通知,关注乙方发布的公告,在融资融券过程中始终承担注意义务。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未能及时收到通知或送达事项而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认任何责任。
第七十七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包括网上或手机交易系统查询,甲方也可自行前往乙方营业网点打印。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对账单,应载明如下事项:
(一)甲方授信额度与剩余可用额度;
(二)甲方信用账户资产总值、负债总额、保证金可用余额与可提取金额、担保证券市值、维持担保比例;
(三)每笔融资利息与融券费用、偿还期限,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成交价格、数量、金额等。
甲方因对账单内容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对账单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开户分支机构提出异议,甲方逾期未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开户网点提出异议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七十八条 乙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适时修改、调整涉及本合同的相关文件、指标、比例等,如该修改或调整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乙方业务规则的规定作出的,则修改或调整的内容由乙方通过公司网站、网上交易系统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进行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视为已经通知送达甲方,并即时生效。
甲方对上述修改、调整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上述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清偿所负融资融券债务并至乙方开户分支机构书面提出终止合同,甲方逾期未以书面方式终止合同或在上述公告发布之后继续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视同甲方已知晓并同意上述修改、调整事项。
十四、免责事项
第七十九条 因甲方违反《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及本合同中约定而导致损失的,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甲方必须牢记自己的密码并适时更换。所有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被视为甲方的有效委托,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乙方提供的行情、信息资料等来自专业机构,甲方根据此等数据进行交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因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
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它非乙方自身因素、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因政策法规修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因
素,导致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第八十五条 乙方对甲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其根据本合同享有的权利或权力,不能视为乙方对其权利或权力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乙方根据本合同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力;而乙方单独或部分地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不应妨碍其进一步行使上述或其他权利和补救办法。
第八十六条 甲方清楚知晓乙方关于营业部及员工的下述规定:
(一)不得违规从事融资融券业务;
(二)不得为投资者代客理财、违规代为操作;
(三)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收益及保底收益;
(四)不得向投资者私下吸收存款、证券,支付利息、费用;
(五)不得向投资者提供担保;
(六)不得私下代理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操作。
如甲方接受了上述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均须由甲方承担。甲方与乙方任何工作人员约定全权委托或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之事项,均属违反本合同、乙方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约定事项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五、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第八十七条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八十八条 本合同签署后,若相关法律、法规被修订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办理,本合同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八十九条 甲乙双方发生交易纠纷或者其他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十六、合同的成立、生效与终止
第九十条 甲乙双方于本合同生效前所作的宣传、广告、说
明、承诺、证明、意向或其它交易条件,无论是否已经合同双方口头或书面确认,均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失效,双方关于融资融券业务的约定均以本合同相关条款为准。
第九十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可以公告方式对本合同任何一项条款进行变更。乙方通过公告方式变更本合同条款后,甲方未在乙方公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对变更后的条款向开户分支机构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知晓并同意变更后的条款内容,自公告中确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无需签署相关补充协议,本合同继续有效。争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 费、执行费等)由甲方承担。
第九十二条 本合同的币种、成立与生效、终止
(一)合同币种:如无特殊说明,本合同中所有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二)合同成立并生效: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合同成立,自乙方对甲方授信审批通过后正式生效。
1、甲方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甲方为资产管理计划或金融产品,本合同由甲方管理人代签署,应由甲方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甲方管理人公章。
2、乙方加盖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专用章及分支机构柜面业务受理专用章。
(三) 本合同有效期与授信有效期保持一致,均为 1 年。截止授信期限届满前的一个月之前,双方均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授信的,合同自动顺延一年。合同自动顺延的,乙方有权将甲方负债合约期限不足证券交易所规定期限上限的负债合约到期日向后顺延,顺延后的合约期限不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期限上限且应在本合同存续期限内。
(四)合同终止: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清偿完毕,并由乙方为甲方办理完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的注销手续后,本合同内所有条款均失效。
(五)本合同任一条款的失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
第九十三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所述情况外,若发生以下任一事项,则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一)甲方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甲方已进入清盘、清算程序;
(二)甲方被申请解散、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清算程序;
(三)甲方发生停业、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严重影响其偿还能力的事件和行为;
(四)乙方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
(五)乙方被申请解散、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清算程序;
(六)甲方或乙方违反声明与保证事项的;
(七)甲方同意其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财产被分割、捐赠或无偿转让等特殊情况;
(八)本合同存续期内,甲方资信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异常交易行为或者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等原因,导致其不再符合乙方关于融资融券投资者标准之规定;
(九)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
第九十四条 本合同终止的,则甲方对乙方的融资融券负债全部到期。合同终止后,甲方对乙方有应付未付融资融券负债的,乙方仍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采取包括强制平仓在内的相关资产处置措施,处置所得优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的全部融资融券负债。
第九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业务往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在合同签署、履行过程中不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损害国家、集体和合同其他方的利益,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合同其他方工作人员提供礼金、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费用报销或其他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二)不得向合同其他方工作人员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三)不得向合同其他方工作人员行贿、变相行贿或者报销本应由其个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不得为合同相对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亲戚朋友介绍经营业务、提供经营业务便利条件,开展经营业务合作 等;
(四)不以任何其他手段向合同其他方工作人员提供任何其他不正当利益。
合同一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规定,将构成重大违约,合同相对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若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要与本合同同时签署,若甲方同时申请开通科创板权限的,还应签署《科创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若甲方同时申请开通创业板权限的,还应签署《创业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
书》。
第九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已经提请甲方特别注意本合同中有关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乙方单方拥有某些权利、增加甲方责任或限制甲方权利的条款及违约责任等与甲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乙方已应甲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作相应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乙方确认已向甲方说明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也不承担甲方投资损失;甲方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以下为签字页)
甲方(个人投资者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机构投资者签字):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分支机构柜面业务受理专用章:日期: 年 月 日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2024 年XX 月印制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则、指引,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申请融资融券交易。
1.与普通证券交易相同的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
(1)由于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周边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周边证券市场的变化,以及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 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并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2)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黑客或计算机病毒攻击等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可能导致投资者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无法全部成交,并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3)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如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投资者操作不当导致的风险等等,均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2.投资亏损放大的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属于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资金和证券的借贷行 为,投资者发生亏损时,除损失自有资金外,还需要偿还证券公司的借款及利息。投资者需要自担因自主投资决策产生的风险,证券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追索债务。
以融资交易为例,投资者在使用自己的资金投资的同时,还能以融入的资金购入证券,如果该证券价格没有像投资者预期的那样上 涨,而是出现了下跌,则投资者不仅要承担自己资金的投资亏损,还要承担融入资金的亏损以及融资的利息成本,因此亏损是放大的,甚
至有可能导致投资全部亏损或者出现负资产。融券交易也是同样的道理。
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标的证券。 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后,主板股票发行、上市、交易、持续
监管等相关制度安排发生一定变化。主板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日、退市后重新上市首日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下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若投资者参与主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其所引致的市价波动风险与融资融券交易的杠杆效应叠加后,投资者可能面临担保品价值大幅波动的风险、融资融券交易大幅亏损风险、信用账户更易触发追保及强制平仓,由此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更大潜在的交易风险,可能因此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3.证券公司业务资质风险
投资者在开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了解所在的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如本公司的业务资格被限制或取消,投资者正在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可能被提前终止从而造成损失。
4.强制平仓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市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补仓线或次日平仓线,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的风险。
投资者出现其他违约情形、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或危及本公司债权的情况,也可能导致强制平仓风险。一旦实施强制平仓,所有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将全部提前到期,并由本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自主选择平仓的时间、品种、价格、数量、顺序等,投资者无权就此提出异议或索赔,或以强制平仓未能作出最佳选择为由向本公司主张权益。
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强制平仓时可能面临不能自主选择卖出券种、时机、价格及数量等的风险。
5.因关键指标调整而导致的风险
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本公司有权根据监管要求、投资者资信状况、异常交易情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本公司财务安排、市场风险、本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控需求等因素,降低或取消对投资者的授信额度,并有权调整相关预警指标、平仓指
标、提高预警线、补仓线、补仓到位线、次日平仓线等,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与持仓集中度、担保证券公允价值、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以及其他风控参数或指标,可能导致投资者保证金可用余额不足、强制平仓等风 险。
6.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本公司根据市场情况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7.因投资者自身状况改变而导致的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等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死亡等情况时,投资者将面临被提前终止融资融券交易、强制平仓的风险。
8.因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及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改变而导致的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发生标的证券及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调整、暂停交易、暂停上市、预定终止上市(包括主动终止上市、因触及退市情形而被终止上市)、吸收合并、要约收购、被实施风险警示或发生其他重大风险情形时,在计算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时,本公司有权不将本证券市值纳入维持担保比例的计 算,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提前终止融资融券交易、强制平仓的风险。
9.因投资者无法展期而导致的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有展期需求,如投资者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持仓集中度、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方面不符合本公司规定的标准,投资者将面临无法展期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10.因投资者未尽注意义务而导致的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应随时注意自身账户的状况及证券交易所、本公司发出的通知。本公司将以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及时向投资者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即视作本公司已经履行对投资者的通知义务。本公司有权通过通知的方式对本合同任何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若投资者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则将视为投资者已知晓并同意变更后的合同内容,通知内容即生效成为本合同组成
部分,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投资者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查收有关通知,都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的风险。
11.因证件密码保管不善或将账户资料出借给他人而导致的风险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信息资料,
不得将相关信息出借或提供给他人使用,以投资者信用账户、交易密码做出的交易行为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承担,如投资者将相关信息出借或提供给他人或被他人盗取,可能面临账户、资产被盗用从而产生损失的风险。也可能引致法律诉讼等风险,由此引致的所有风险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2.因交易所暂停接受相关交易指令而导致的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单只证券融资或融券等监管指标触及上限、市场出现异常或持续大幅波动时,交易所可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相应交易指令或采取相应措施,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13.因授信额度无法足额使用而导致的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因本公司的实际融资融券规模等监管指标触及上限或本公司自身风险控制要求等原因,本公司将不能随时满足投资者的融资、融券需求,投资者可能面临具备充足授信额度及保证金可用余额时无法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14.因违约而导致的风险
投资者如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出现违约情形,将可能影响其征信记录,并造成其损失的风险。
15.因不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而导致的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属于较为复杂的创新业务,如投资者不熟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所发出的指令可能因违反相关规则而被视为无效或被拒绝执行,违法违规行为还可能导致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风险。
比如,融券期间,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除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或经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 外);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交易所
及公司对于投资者融券卖出委托价格也将根据实时成交价格采用控制措施。投资者应当充分理解相关规则,避免融券卖出委托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委托失败、无法成交等可能存在的风险。
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也应遵守上述规定(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避免因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违规行为。
在信用账户开展融券交易时,若投资者为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在承诺持有期限内,本公司将禁止您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并且请您知悉,在承诺持有期限内,您不得通过出借股票给其它关联方由其融券卖出等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谋取其它不当利益。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16.普通账户及其他资产被追偿的风险
如投资者信用账户中的资产被全部强制平仓后,仍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的,本公司有权对投资者名下普通账户内的资产采取限制资产转出、限制交易、强制平仓、扣划资金或证券等措施实现债权。如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本公司将对其继续进行追索。
17.提交担保物后不能随意取回的风险
投资者向信用账户提交资金或证券作为担保物后,只有当信用账户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的维持担保比例超过 300%时,方可提取超出部分的现金或证券。投资者在提交担保物前应清楚认知及认可这一限制。
18.利益冲突风险
本公司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可能与自营投资、资产管理业务持仓重合,投资银行、研究咨询等其他业务也可能涉及该等证券。本公司公布、调整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并不构成对该等证券投资价值的判断或建 议,请投资者审慎独立决策。
19.技术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和相关银证转账功能均采用电子交易平台,因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造成系统非正常运行时,可能导致投资者指令无法正常实施、担保物不能及时足额提交等风险。
20.其他风险
包括投资者自身操作不当导致的风险,本公司对证券登记机构交收失败而使客户业务受影响、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等,均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21. 关于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适当性的特别说明
投资者应当在了解融资融券交易,听取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证券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融资融券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注意,证券公司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融资融券交易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投资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影响上市证券价格的所有因素,且未来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修订时可能不会要求投资者重新签署《风险揭示 书》。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条款,并对融资融券交易所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
识,认真考虑是否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市场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投资者签署栏:
本人/本机构确认,以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各项内 容,申港证券已指定专人向本人/本机构讲解,并就相关条款向本人/本机构进行了重点提示,本人/本机构已知晓并完全理解,愿意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如因融资融券交易发生争议的,应依据本人/本机构与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融资融券合同所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解决。
本人/本机构通过电子方式签署本风险揭示书的,本人/本机构电子签署方式与在纸质风险揭示书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版本风险揭示书。
本人/本机构确认,已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已自行决策参与
融资融券交易,并愿意承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给本人/本机构造成的一切风险、损失和法律后果。
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签字:
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开户代理人签字: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