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in 保险单约定的菜籽油期货合约当日收盘价,保险菜籽油入场价格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省商业性菜籽油价格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他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包括电子协议)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油菜种植或油菜籽加工的种植户、企业或合作社均可作为投保人,将菜籽油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菜籽油”)向保险人投保。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承担保险菜籽油市场风险的种植户、企业或合作社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采价期结束后,保险菜籽油实际价格低于投保时约定的保险菜籽油保障价格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菜籽油保障价格根据投保时的预期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菜籽油实际价格为采价期内郑州商品交易所所有交易日的各日实际价格的简单平均值。
采价期根据被保险人销售保险菜籽油的时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各日实际价格为保险单约定的菜籽油期货合约当日收盘价与保险菜籽油入场价格的最小值。
保险菜籽油入场价格根据投保时相关菜籽油期货合约入场的盘面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菜籽油实际价格 =
=
∑ 采价期内所有交易日的各日实际价格采价期内交易日总天数
∑ Min 保险单约定的菜籽油期货合约当日收盘价,保险菜籽油入场价格
采价期内交易日总天数
保险菜籽油实际价格保留小数点后 2 位,对小数点后第 3 位进行四舍五入。
本保险合同涉及的菜籽油价格数据均以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期货合约的日收盘价为计算依据。查询郑州商品交易所相关菜籽油期货合约当日收盘价的网站地址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xxxxx_0.xxx。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应退还保险费:
(一)在保险期间内,政府对菜籽油价格进行管制;
(二)郑州商品交易所数据缺失导致无法计算保险菜籽油实际价格;
(三)保险合同生效后,对于计算保险菜籽油实际价格对应的期货合约,郑州商品交易所取消已完成的全部或部分期货交易;
第五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列明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元)=投保时约定的保险菜籽油保障价格(元/吨)×保险菜籽油数量 (吨)。
保险菜籽油数量依据投保人油菜种植规模或油菜籽加工数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菜籽油数量以吨为一个数量单位。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四个月,具体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期间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更改。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九条 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填写完整的投保单并同意承保后,应当及时验标,然后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结束后,当保险菜籽油实际价格可计算,保险人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日比例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索赔申请书以及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元)=[保险菜籽油保障价格(元/吨)-保险菜籽油实际价格(元/吨)]×保险菜籽油数量(吨)。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九条 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法律)。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