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指中国公布实施并现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 “元”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本集合计划: 指依据《财通证券财聚 11 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财通证券财聚 11 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所设立的财通证券财聚 11 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或说明书: 指《财通证券财聚 11...
财通证券财聚 11 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管理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二O一四年 月
目 录
特别约定:《财通证券财聚 11 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财通证券财聚 11 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同意遵守《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试点指引》的有关规定,三方一致同意委托人自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日起,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管理人同意向托管人提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电子合同签署有关委托人信息,供托管人完成电子合同签署的相关流程。
一、前言
为规范财通证券财聚 11 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
“计划”)运作,明确《财通证券财聚 11 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试点指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暂行办法》、《财通证券财聚 11 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并符合《管理办法》、《细则》、
《暂行办法》及本合同中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
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并已阅知本合同和《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不受损失或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 指《财通证券财聚 11 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 产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
《管理办法》: | 指 2012 年 8 月 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1 次 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 2013 年 6 月 2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证券公司客户资 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
《细则》: | 指 2012 年 10 月 18 日证监会公告〔2012〕29 号公布, 根据 2013 年 6 月 26 日证监会公告〔2013〕28 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暂行办法》 | 指 2014 年 8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施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公布实施并现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元: |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 “元”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本集合计划: | 指依据《财通证券财聚 11 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 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财通证券财聚 11 号分级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所设立的财通证券财聚 11 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或说明书: | 指《财通证券财聚 11 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或管理人: | 指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财通证券”)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人或设立人: | 指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财通证券”)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或托管人: |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简称“中国银行”) |
推广机构: | 指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推广 B 类份额)、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代理推广 A 类份额) |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 指办理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等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 |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
个人委托人: | 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
机构委托人: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
委托人: | 指上述委托人(个人委托人和/或机构委托人)的合称 |
集合计划分级 | 指本计划通过资产及收益的不同分配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类别,即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 |
工作日: A 类份额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境内商业银行营业共同的正常交易日 指本集合计划份额按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优先 级份额; |
B 类份额 | 指本集合计划按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普通级份额; |
T 日: | 指日常参与、退出或办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申请日 |
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推广期参与: | 指在推广期内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
存续期参与: | 指在存续期内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
退出: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赎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本集合计划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在存续期可办理退出业务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 益: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账户 | 指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委托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情况的账户;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 |
额净值: |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累 | 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与计划累计分红之和 |
计净值 | |
指份额净值与单位计划份额累计分红之和 | |
累计份额净值 |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面值( 或“ 份额面值”): | 指人民币 1.00 元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
不可抗力: | 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 |
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 |
二次清算 | 指本计划终止时,集合计划中还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或其他资产,当该证券或其他资产达到可变现状态时,管理人将其变现,并进行清算分配的过程; |
分红权益登记日 | 指享有分红权益的计划份额的登记日期,只有在分红权益登记日(不包括本登记日)前购入的计划份额,并在权益登记日当天登记在册的份额才有资格参加分 红; |
指定网站 | 指管理人发布计划有关信息的互联网站财通证券网 (xxx.xxxxx.xxx); |
合格投资者 | 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二)金融 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 于 50 万元的个人。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
三、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签订《财通证券财聚 11 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在签署页中列示。
管理人
机构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通信地址:xxxxxxxxx 00 xxxxxxxxx 000、501、502、1103、 1601-1615、1701-1716
邮政编码:310007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托管人
机构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住所:xxxxxxxxxxx 000 x
负责人:xxx联系人:x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50375825
四、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财通证券财聚 11 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 3 亿份(不包括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部分),其中 A 类份额规模上限为 2.7 亿份(不包括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部分),B 类份额规模上限为 0.3 亿份(不包括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部分)。存续期规模上限为 3 亿份。管理人可根据市场行情、客户需求等,通过公告
的方式调整推广期和存续期财聚 11 号的规模上限。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本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经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证券回购(包括正回购、逆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银行存款、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其中企业债、中期票据等信用债的债项信用等级不低于 AA-,公司债的债项信用等级不低于 AA+,城投债的债项信用等级不低于 AA,短期融资券债项不低于 X-x 且主体评级不低于 A+。
2、资产配置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合计市值占计划资产总值的 0-100%;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经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型基金、分级基金优先级份额、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债券逆回购等。其中投资于单只债券的市值不高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2)现金类资产合计市值占计划资产净值的 0-100%;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为 7 天内(含 7 天)的债券逆回购、期限在 1 年内(含 1 年)
的国债、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 年)的央行票据、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 年)
的政府债券等高流动性短期金融产品等。其中,到期在 1 年内政府类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类资产在退出开放期不低于产品净值的 5%;
(3)债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 40%,且正回购操作后集合计划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B 类份额资产净值的 10 倍,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许可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品种:配置比例由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提出建议,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执行。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
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交易完成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通过管理人网站公
告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 3 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以上约定。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需事先与资产托管人沟通,双方协商一致且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五)管理期限
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 2 年。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展期。在展期前,管理人应提前披露展期公告。
(六)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1、封闭期: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除开放期外其余都是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为保护投资人利益而调节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比例的情况下除外。
2、开放期:
(1)A 类份额开放期
A 类份额分周期运作。A 类份额第一个运作周期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日起至第三个自然月的倒数第五个工作日;以后每个运作周期为 A 类份额每个开放期的第二个开放日起至满三个月的月底倒数第五个工作日。A 类份额开放期分为参与开放期和退出开放期。A 类份额第一个参与开放期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日起第三个自然月的月底最后 5 个工作日和下一个自然月的前 3 个工作日;以后 A 类份额参与开放期为 A 类份额运作每满三个月的月底最后 5 个工作日和下一个自然月的前 3 个工作日。管理人可以根据申购情况宣布提前结束或延期。在 A 类份额参与开放期,委托人可以申请办理 A 类份额参与。退出开放期为参与开放期的第 1 个工作日,退出开放期可接受委托人的退出申
请。A 类份额参与开放期和退出开放期的具体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A 类份额可申购或赎回的份额数量以使得A 类和B 类的份额比例不高于 9:1 为标准。
(2)B 类份额开放期
B 类份额每年开放一次(因 B 类份额折算或其他原因导致 A 类和 B 类份额比例高于 9:1 的情况下,追加 B 类份额参与的情形除外)。B 类份额开放期分为参与开放期和退出开放期。参与开放期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每满一年(12个月)后的下一个自然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在 B 类份额参与开放期,委托人可以申请办理 B 类份额参与。退出开放期为参与开放期中的前二个工作日,退出开放期可接受 B 类份额委托人的退出申请。管理人可以根据申购和赎回情况宣布提前结束或延期。B 类份额参与开放期和退出开放期的具体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B 类可申购或赎回的份额数量以使得 A 类和 B 类的份额比例不高于 9:1 为标准。
如果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时,管理人可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本合同仅按照修订内容变更的除外)。
3、流动性安排:除非大额退出、巨额退出,退出一般不受限制。
(七)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八)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 A、B 类份额的最低金额(含参与费)为人民币 100万元,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应为人民币 1000 元的整数倍。
首次参与指提出参与申请的委托人在参与之前未曾持有过本计划份额的情形。
(九)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从集合计划整体运作来看,本集合计划 A 类份额属于中低风险品种,B类份额属于中高风险品种。从两类份额看,A 类份额表现出风险较低、收益相对稳定的特点,适合追求较稳定收益,能承受中低风险的合格投资者;B
类份额带有适当的杠杆效应,表现出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特点,适合追求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合格投资者。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
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十)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代理推广 A 类份额)、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推广 B 类份额)。
2、推广方式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以张贴、摆放方式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作为本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仅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资金收付及托管等服务。中国银行不对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介材料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不为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垫付任何资金,不承担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亦不承担任何偿付、保证义务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兑付争议解决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作为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在销售时未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造成管理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认购/申购费:0
2、退出费:0
3、管理费:1%/年
4、托管费:0.20%/年
5、业绩报酬:
若符合业绩报酬提取条件,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仅在 B 类份额分红、退出或本集合计划期满清算时对 B 类份额委托人提取业绩报酬。
如果 B 类份额分红、退出或本集合计划期满清算时,x B 类份额委托人持有期内 B 类份额年化收益率小于或等于 10%,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x B 类份额委托人持有期内 B 类份额年化收益率大于 10%,管理人将对 B 类份额收益部分提取 70%的业绩报酬。具体计算方法见本合同第十三章“(三)业绩报酬”部分的条款。
6、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详见本合同第十三部分。 (十二)分级方式
本集合计划包括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产品成立初期,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的份额配比不超过 9:1;存续期内,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的比例不高于 9:1。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1、参与的办理时间
(1)推广期参与
本集合计划自启动推广工作后,在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推广时间和方案由管理人公告确定。在推广期内,委托人在各推广机构的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推广期内,管理人先募集 B 类份额,然后根据 B 类份额募集情况确定推广期 A 类份额规模上限。管理人有权根据集合计划资金募集情况,决定是否提前结束推广期,并采用“时间优先+时间相同情况下金额优先”的原则避免出现募集份额超过集合计划目标规模上限的情况。若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
管理人在 T+1 日对委托人参与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可在集合计划正式成立后到原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结果、打印成交确认单。
(2)存续期参与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在 A 类份额参与开放期可办理 A 类份额的参与,在 B 类份额开放期可办理 B 类份额的参与。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开放期的交易时间段内申请参与 A 类份额或 B 类份额。在开放期之后,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份额比例不高于 9:1,具体事项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2、参与的原则
(1)委托人参与本计划,应当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
(2)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应为人民币 1000 元的整数倍。追加参与无最低金额限制;
首次参与指提出参与申请的委托人在参与之前未曾持有过本计划份额的情形;
(3)委托人推广期的参与资金在本集合计划成立日之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份额;
(4)在本计划的推广期内,管理人有权根据集合计划资金募集情况,决定是否提前结束推广期,并采用“时间优先+时间相同情况下金额优先”
的原则避免出现募集份额超过集合计划目标规模上限的情况。若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
3、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本计划的参与申请需采用电子签名方式提交。委托人签署纸质的电子签名约定书,同意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计划合同后,委托人必须根据本计划推广网点规定的手续,在指定参与时间内提出参与申请。委托人可以到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指定网点的柜台申请参与集合计划,也可以登录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方式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当日参与申请可以(且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内申请撤销。
(2)委托人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作为办理红利款项、退出款项、清算款项的收款账户。委托人应承诺在本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3)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委托人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委托人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 T+3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确认无效的申请,推广机构将于 T+3 日内退还委托人已交付的参与款项本金。
4、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率:
本集合计划不收取参与费。
(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将折算为计划相应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a.推广期参与份额的计算
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推广期内产生的利息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计划单位面值
b.存续期参与份额的计算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
A 类份额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T 日 A 类份额单位净值 B 类份额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T 日 B 类份额单位净值
参与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5、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暂停和拒绝参与的情形
(1)出现下列情况,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本计划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①本集合计划份额接近或达到规模上限;
②证券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③本集合计划拟投资的资产发生灭失;
④发生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暂停估值情况;
⑤发生不可抗力;
⑥管理人认为参与申请会有损于现有计划持有人合法权益;
⑦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发生拒绝或暂停接受参与的情况时,管理人应及时将拒绝或暂停接受参与的原因和处理办法以至少一种指定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3)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被拒绝时,被拒绝的参与款项应及时退还给委托人。
(4)在暂停参与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将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1、退出的办理时间
(1)在 A 类份额退出开放期的第一个工作日的交易时间,A 类份额委托人可以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2)在 B 类份额开放期中的前二个工作日的交易时间,B 类份额委托人可以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3)集合计划按相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限制或暂停退出的情况除外。 2、退出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集合计划的退出价格以管理人受理申请当日的计划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该净值在 T+1 日披露;
(2)本集合计划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委托人以计划份额申请退出;
(3)当日的退出申请可以在 15:00 以前撤销;
(4)委托人在退出计划份额时,管理人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对该委托人账户中的计划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退出,后确认的份额后退出;
(5)在本计划开放日退出,除巨额退出情况外,退出一般不受限制;
(6)管理人在不损害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管理人应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3、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退出申请的提出
集合计划委托人必须根据集合计划推广机构规定的手续,向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提出退出的申请。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其在推广机构必须有足够可用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退出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退出申请的确认
推广机构在 T 日规定时间受理委托人申请,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在 T+1 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在 T+2 日后可向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查询退出的成交情况。
(3)退出款项划付
若管理人确认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相应退出款将于 T+2 由管理人划出,客户可在 T+4 日查询退出款项到账情况。在发生大额退出、巨额退出及连续巨额退出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退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
(1)退出费用:0。
(2)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
A/B 类退出金额=退出份额×T 日计划 A/B 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A/B 类份额退出金额=A/B 类份额退出金额
退出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损益。
5、退出的限制
委托人退出时按份额退出集合计划,委托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计划份额退出。
委托人所持有份额单笔退出最低份额为 1000 份,若某笔退出导致该委
托人在某一推广机构处持有的份额低于 50 万份,则管理人对该余额部分作强制退出处理。
6、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申请和处理方式
(1)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
本集合计划单个委托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退出份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5%,管理人即认为发生了大额退出。
(2)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申请和处理方式
委托人必须提前 5 个工作日直接或通过推广机构向管理人预约申请,否则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退出申请。
7、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内,本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申请总份额之余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当出现巨额退出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
1)全额退出: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退出: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委托人未能退出部分,除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明确做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工作日退出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工作日退出处理。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工作日的计划单位净值为依据计算退出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委托人在申请退出时可选择当日未受理部分予以撤销,未进行选择的默认顺延。
3)暂停退出:本集合计划连续 2 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并应在推广机构网点公告。
(3)告知客户的方式
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采用部分顺延退出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8、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集合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含两日)以上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2)连续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1)当出现连续巨额退出时,如果集合计划管理人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按照上述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对委托人的退出申请,采取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的方式逐日能够满足委托人的退出要求时,按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办理。
2)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连续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确有困难或认为连续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很大波动时,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对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退出份额以后续开放日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并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公告。
9、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退出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时;
(4)其他可能对本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拒绝或暂停受理退出的处理方式包括:
发生拒绝或暂停受理退出的情形时,管理人应将拒绝或暂停受理退出的原因和处理办法在管理人网站进行信息披露。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在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内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管理人或其关联公司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 B 类份额且最高不超过计划总份额的 20%。
(一)自有资金参与的条件:
自有资金可以在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参与本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成立后,除本合同约定情形外,不再增加自有资金参与规模(开放期后因 A 类份额申购导致的 A 类和 B 类份额比例高于 9:1 的情形除外)。管理人或其关联公司承诺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低于 6 个月(自有资金占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20%的情形除外),并承担相应义务和享有约定的权利。
(二)自有资金的参与方式和金额: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或其关联公司可以以自有资金认购 B 类份额。管理人或其关联公司所认购的份额不超过计划总份额的 20%且自有资金累计净参与金额(即累计参与金额减去累计退出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若超过上述累计净参与金额,管理人或其关联公司将不再追加自有资金。
(三)自有资金的收益分配:
按照本合同“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对 B 类份额的收益分配约定进行。
(四)自有资金责任承担方式和金额:
管理人或其关联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 B 类份额,承担 B 类份额相对应责任。若本集合计划分配收益时出现可分配利润小于 A 类份额的预期收益总额,或本集合计划的本金出现亏损时,则利用 B 类份额的份额净值弥补 A 类份额的本金和收益差额。
任一工作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低于 0.97 元(不包括 0.97 元)时,B 类份额将进行份额折算,份额净值折为 1.0 元,折算后 B 类份额相应缩减。管理人或其关联公司应在折算后六个工作日内营销其他投资者或追加自有资金购买 B 类份额至 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比例不高于 9:1,否则本集合计划将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的约定履行终止和清算程序。
管理人或其关联公司自有资金累计净参与金额(即累计参与金额减去累计退出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若超过上述累计净参与金额,管理人或其关联公司将不再追加自有资金。
(五)自有资金退出的条件:
管理人或其关联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低于 6 个月(自有资金占计划总份额超过 20%的情形除外),并承担相应义务和享有约定的权利。若遇到自有资金占计划总份额超过 20%的情形,管理人或其关联公司则会退出部分自有资金使自有资金占计划总份额的比例降至 20%以下。若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比例小于 9:1,则管理人或其关联公司有权决定在 B 类份额的开放期退出部分自有资金,管理人或其关联公司可赎回的 B 类份额数量以使得 A 类和 B 类的份额比例不高于 9:1 为标准。自有资金认购的集合计划份额所取得的现金分红收益归管理人所有。
管理人或其关联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低于 6 个月,参
与、退出时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募集期投入且承担责任的自有资金在约定责任解除前不得退出;
为应对巨额退出,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或其关联公司参与的自有资金参与、退出可不受上述限制,但需事
后及时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
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措施:本集合计划因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比例被动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时,管理人或其关联公司自有资金可以退出,退出金额按照退出当日对应份额单位净值计算,应当在超限之日起的 10个工作日内将部分自有资金参与份额退出,以符合法规要求。
(六)风险揭示:
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A 类份额委托人获得预期收益,也不保证 A 类份额 委托人的本金安全,即如在本集合计划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A 类份额委托人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预期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七)信息披露:
管理人应当以网站公告的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以下事项:
(1) 管理人或其关联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
(2) 自有资金的追加和退出;
(3) 其他管理人认为的重大事项。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本集合计划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的:
(一)分级安排:
本集合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其中 A 类份额具有中低风险、中低预期收益的风险收益特征,B 类份额具有中高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风险收益特征。B 类份额以其份额资产为限承担风险,享有剩余收益。
A 类份额预期年化收益率由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A类份额第一个运作周期的预期年化收益率由管理人在推广期公告,之后 A 类份额的每个运作周期的预期年化收益率由管理人在 A 类份额每次开放期之前公告,具体公告会在开放期前的三个工作日发布,投资者对 A 类份额下一个运作周期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不满意,可以在最近的一期开放日退出本集合计划 A 类份额。
管理人确定委托人预期收益率主要基于集合计划投资的银行存款、债券回
购、债券、货币市场基金所构成的投资组合的预期收益估算。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最终收益率以实际年化收益率为准。
本集合计划的 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初始配比不超过 9:1,即 A 类份额在委托人初始有效认购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不超过 9/10,B 类份额在委托人初始有效认购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不低于 1/10,且两类份额的资产合并运作。存续期内,A类份额与 B 类份额配比不高于 9:1。
本集合计划的初始销售按时间先后分为 B 类份额推广期、A 类份额推广期。本集合计划 B 类份额将首先通过推广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发
售。如在 B 类份额推广期末,B 类份额委托人人数不低于 1 人且不超过 200 人,同时满足 B 类份额的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 0.03 亿元人民币,则本集合计划将根据上述不高于 9:1 的初始配比向其他投资者发售 A 类份额。
(二)份额配比:
A 类份额持有人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集合计划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约为 90%,B 类份额持有人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集合计划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约为 10%;两类份额的集合计划资产合并运作。
(三)杠杆比例:
本集合计划的 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初始配比不超过 9:1,即 A 类份额在委托人初始有效认购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不超过 9/10,B 类份额在委托人初始有效认购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不低于 1/10,且两类份额的资产合并运作。存续期内,A类份额与 B 类份额配比不高于 9:1。开放期内,由于 A 类份额优先于 B 类份额参与,导致 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配比临时高于 9:1,B 类份额应及时补充,使得最终 A 类及 B 类份额开放期结束时,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配比不高于 9:1。
(四)风险承担:
本集合计划净资产优先分配 A 类份额的本金及自上一收益分配核算日(收益分配核算日具体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在 A 类份额的第一次收益分配之前,则为集合计划成立日,计提收益的起始日含上一收益分配核算日或成立日)起累计每日预期收益的总额;B 类份额为中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集合计划份额,即本集合计划净资产在优先分配 A 类份额的本金及自上一收益分配核算日
(收益分配核算日具体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在 A 类份额的第一次收益分配之前,则为集合计划成立日,计提收益的起始日含上一收益分配核算日或成立日)起累计每日预期收益总额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给 B 类份额。若本集合计划分配收益时出现可分配利润小于 A 类份额的预期收益总额,或本集合计划的本金出现亏损时,则以 B 类份额的资产净值为限弥补 A 类份额的本金和收益差额。
1、收益分配顺序
A 类份额在每个开放期的第一个开放日进行一次收益或本金分配;B 类份额每满 1 年进行一次收益或本金分配。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存续期内 A 类份额和 B类份额的份额净值超过 1.0 元的部分全部分红。集合计划将首先按照预期的年化收益率向 A 类份额分配现金收益,剩余现金收益全部分配给 B 类份额且对 B 类份额分配收益后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不得低于 1.00 元。
若收益分配给 A 类份额后 B 类份额的单位份额净值低于 1.00 元时,则以其资产净值为限进行份额折算,折算后的 B 类份额单位份额净值为 1.00 元,份额数量相应缩减。
2、需要追加 B 类份额的情形
(1)产品存续期内任一工作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低于 0.97 元(不包括 0.97元)时,B 类份额将进行折算,份额净值折为 1.0 元,折算后 B 类份额相应缩减。若 B 类份额相应缩减后,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的份额比例高于 9:1,管理人或其关联公司应在折算后六个工作日内营销其他投资者或追加自有资金购买 B 份额至 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比例不高于 9:1,否则本集合计划将按照本合同“二十二、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的约定履行终止和清算程序。
三个工作日内营销其他投资者或追加自有资金
(2)产品存续期内连续三个工作管理人或其关联公司应在之后的
,A 类份额与B 类份额的份额比例高于9:1,
购买 B 类份额至 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比例不高于 9:1
日
,并且管理人或其关联公司
有权决定在产品存续期内的A 类份额与B 类份额的份额比例高于 9:1 下一个工作日追加自有资金购买 B 类份额。否则本集合计划将按照本合同“二十一、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的约定履行终止和清算程序。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一)管理方式
委托资产的管理方式为委托人向管理人委托资金,由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委托资金的投资及核算与管理人自有资产及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
(二)管理权限
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在本合同的约定的投资范围、委托期限以及投资限制内进行投资管理。管理人不对委托人的本金和收益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 3 千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 2 人(含)以上,200 人以下。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或资产托管机构的募集专户,不得动用。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 3 千万元或委托人的人
数少于 2 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
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
本计划将在管理人宣布成立后开始运作。 2、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日期:
本计划将在管理人公告产品成立之日起开始运作。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财通证券财聚 11 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
“财通证券—中国银行—财聚 11 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和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参与款;
6、债券投资及其应计利息;
7、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及其应收红利;
8、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投资及收益;
9、其他资产等。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无权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及其他权利。除依照《管理办法》、《细则》、《暂行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本集合计划资产交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负责托管,管理人已经与托管人签署了托管协议。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
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一)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的资产总值是指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基金、股票、债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单位净值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本集合计划作为分级集合计划,按照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单位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 T 日财通证券财聚 11 号分级单位净值、A 类份额单位净值和 B 类份额单位净值:
1、财通证券财聚 11 号分级单位净值的计算
T 日财通证券财聚 11 号分级单位净值=T 日闭市后的资产净值/T 日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总数
2、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单位净值的计算
(1) 如果T日 NV < (1+ R ╳ t/N) ×FA ,则 NAVA = NV/FA
NAVB =0
(2) 如果 T 日 NV ≥ (1+ R ╳ t/N) ×FA ,则 NAVA= 1+ R ╳ t/N
NAVB= (NV - FA╳NAVA )/FB (其中,NAVA不做精度保留处理)
设T日为集合计划估值日,T=1,2,3„„N;N 为当年实际天数;t 为自上一次收益分配日(若之前尚未进行收益分配,则为集合计划成立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含计划估值日,不含上一次收益分配日);NV 为T日闭市后财通证券财聚
11 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净值;NAVA 为 T 日 A 类份额的单位净值;NAVB为 T 日 B 类份额的单位净值;FA 为 T 日 A 类的份额;FB 为 T 日 B 类的份额;R为 A 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估值目的: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对象: 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六)估值日: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含成立日),每个工作日对资产进行估值。
(七)估值方法:
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管理人按照公平、公允、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估值方法,并应就此与托管人达成一致。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包括封闭式基金)以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的属于送、转赠、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3、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票据,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银行存款和债券回购以成本估值并按其商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本计划持有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6、场外直销的开放式基金以估值日前一日的基金净值估值,该日无净值公布的,以最近一日基金净值计算。如遇到基金拆分、到期、转型及封转开等情况,
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公告与托管人共同协商确定估值办法并于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和推广网点通告委托人;
7、场内的 LOF、ETF 基金和权证以估值日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8、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算;
9、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应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估值;
10、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1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12、证券交易所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交易所提供的该证券收盘价减去其中所含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13、对于只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或者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债券,按照成本估值;
14、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的估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1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前述办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定之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6、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管理人应于新规定实施后及时在管理人网站和推广网点通告委托人。
(八)估值程序:
集合计划的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托管人仅复核用于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总净值和单位净值。具体流程为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报送托管人,托管人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双方约定方式返回给管理
人。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份额计价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5%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立即通报集合计划托管人,并向委托人披露。因集合计划份额资产净值计算错误给集合计划资产及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在赔偿后,可以向其他有关差错责任方追偿。集合计划管理人具有向当事人追偿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估值复核
集合计划总净值和单位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方式报送托管人,托管人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双方约定方式返回给管理人。如果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集合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其他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一)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1、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后第二日起计提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托管费,按集合计划资产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首次计提按初始委托资产的 0.20%年化费率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0.20%÷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首次计提 E 为初始委托资产)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季度底,按季支付。经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于次季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一次性收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后第二日起计提管理费。管理人按集合计划
资产前一日净值的 1%年费率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 = E x 1%÷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季度底,按季支付。经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于次季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集合计划管理人。
3、证券交易费用:按规定征收。
4、集合计划注册登记费用: 按规定征收。
5、其他费用: 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费用, 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费用;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相关费用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得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本集合计划费用。
(三)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如有) 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若符合业绩报酬提取条件,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仅在 B 类份额分红、退出或本集合计划期满清算时对 B 类份额委托人提取业绩报酬。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如果 B 类份额分红、退出或本集合计划期满清算时,若 B 类份额委托人持有期内 B 类份额年化收益率小于或等于 10%,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若 B 类份额委托人持有期内 B 类份额年化收益率大于 10%,管理人将对 B 类份额收益部分提取 70%的业绩报酬。
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P1 为业绩报酬计提日的风险级份额累计净值;
P0 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风险级份额累计净值; P* 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风险级份额净值;
D 表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年限(1 年按 365 天计算);
推广期参与的每笔份额首次计提业绩报酬的P0和P*都为1.0元;开放期参与的每笔份额首次计提业绩报酬的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指参与日。
管理人业绩报酬计提如下:
年化收益率(r) | 计提比例 | 业绩报酬(R)计算方法 |
r≤10% | 0 | 0 |
r>10% | 70% | R=(r-10%)×70%×A×D |
其中,A=每笔参与在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资产净值总额。 3、业绩报酬支付:
管理人负责计算业绩报酬,托管人不承担复核的责任。业绩报酬在 B 类份额分红日、退出日或集合计划终止日由管理人计提,从委托人的分红资金、退出资金或清算资金中扣除后支付。管理人在每个分红日结束、退出日结束或产品终止清算后 3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于 5 个工作日内根据管理人指令要求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收益包括: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和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其它收入。
(二)可供分配利润
本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指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者。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当期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壹元;
4、本计划收益分配时,只采用现金红利方式;
5、在符合上述原则和具备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A 类份额在每个开放期的第一个开放日进行一次收益或本金分配;B 类份额每满 1 年进行一次收益或本金分配。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存续期内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份额净值超过 1.0元的部分全部分红。在分配收益前三个工作日,管理人需将分红日和收益分配方案通过管理人网站和或推广网点通告委托人。
6、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收益分配的相关税赋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披露
1、管理人计算集合计划的可分配收益。
2、管理人确定分配红利的金额、时间。管理人考虑集合计划的投资策略、现金流量和客户需求,在满足本部分规定的条件下确定收益分配的具体金额和具体时间。
3、管理人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包括每一份集合计划可以分配的金额、分配的登记日和分红除权日、分配方式及其选择和修改、现金分红划款时间、红利转再投资的转换日等。收益分配方案制定后,提交托管人复核确认后方可实施收益分配。
4、管理人通知委托人。管理人至少在 R-5 个工作日(R 为权益登记日)之前将收益分配方案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实施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式
本集合计划只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在该红利发放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现
金红利划转到委托人的交易账户。
(六)收益分配顺序
本集合计划将首先按照预期年化收益率向 A 类份额分配现金收益,剩余现金收益全部分配给 B 类份额且分配给 B 类份额后,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不得低于 1.00。
1、若本集合计划当期可分配利润总额大于等于 A 类份额预期的投资收益总额,则首先按预期年化收益率分配 A 类份额的收益,再将剩余的可分配利润全部分配给 B 类份额且分配给 B 类份额后(若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标准,管理人则会计提对应的业绩报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不得低于 1.00;
2、若当期可实现分红收益总额小于 A 类份额预期收益总额,或 A 类份额本金出现亏损时,则利用 B 类份额的份额净值弥补 A 类份额的本金和收益差额。
十五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 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主要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并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对全球经济形势、中国经济发展(包括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财政及货币政策、资金供需情况)、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的研判,动态调整计划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力争为计划资产获取稳健回报。
(二) 投资理念
本集合计划遵循稳健投资的投资理念,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投资固定收益类产品,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三)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对未来债券市场的判断,组合采用战略性配置与战术性交易结合的方法,将核心资产重点持有,并结合市场上出现的机会进行战术配置调整。在具体操作中,组合将根据具体的市场情况和新品种发行的情况,控制并调整建仓和配置的过程。
“核心存量资产”为组合的主要部分,买入并战略性持有中短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优质的信用债等,确保总体组合取得一定的收益。核心资产投资主要采
取买入持有策略,在稳定投资组合收益率、锁定下行风险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在核心存量资产保证投资策略稳定的同时,根据市场和风险情况,灵活配置一部分为战术交易资产,采用多种固定收益投资策略,对流动性较高的债券资产进行交易,在严格控制下行风险的基础上获得增值收益。交易性资产选择以流动性良好为首要原则,另外还要为投资提供积极管理的机会。战略资产与战术交易资产比例根据各种类别固定收益投资工具的预期收益率和波动性来确定,用风险预算的原理保证使组合有很大的把握达到一定的最低收益水平。其中核心资产采用战略性持有策略,主要在选择市场切入点上追求增值,在利率走势无方向性变化时基本持有到期,可以不考虑收益率的波动性。
2、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组合管理的策略应该是多元化的,其中心是在保持风险在相对低的情况下从全方位的债券投资策略中选取最优的投资想法,其中包括利率方向性判断、相对价值判断、信用利差分析的合理运用。其中主要包括:
(1)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企业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债券板块,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债券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2)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收益率是与其具有相同期限的无风险收益率和反映信用风险收益的信用利差之和。基准收益率主要受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以及该信用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因此本计划主要采用持有到期策略,并结合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策略。
① 持有到期策略
本计划在采用持有到期策略为主的前提下重点跟踪所持债券品种的信用状况,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持续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作出及时反应。
为了准确评估发债主体的信用风险,本计划设计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内部信用评级体系遵循从“行业风险”-“公司风险”(包括公司背景、公司行业地位、企业盈利模式、公司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状况及企业财务状况)-“外部支持”(外部流动性支持能力及债券担保增信)-“得到评分”
的评级过程。其中,定量分析主要是指对企业财务数据的定量分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盈利能力分析、偿债能力分析、现金流获取能力分析、营运能力分析。定性分析包括所有非定量信息的分析和研究,它是对定量分析的重要补充,能够有效提高定量分析的准确性。本计划内部的信用评级体系定位为即期评级,侧重于评级的准确性,从而为信用产品的实时交易提供参考。本计划会对宏观、行业、公司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和趋势进行跟踪,发掘相对价值被低估的债券,以便及时有效地抓住信用债券本身信用变化带来的市场交易机会。
本计划将根据信用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水平,在综合考虑信用等级、期限、流动性、息票率、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和信用利差曲线预测模型,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值,重点选择具备以下特征的信用债券:较高到期收益率、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以及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的个券。
② 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策略
本计划将从以下两方面分析信用利差的变化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投资策略:宏观经济环境对信用利差的影响:当宏观经济向好时,信用利差可能由于发
债主体盈利能力改善而收窄;反之,信用利差可能扩大。本计划将根据宏观经济的变化情况,加大对信用利差收窄的债券的投资比例。
市场供求关系对信用利差的影响:信用债券的发行利率、企业的融资需求等都将影响债券的供给,而政策的变化、其他类属资产的收益率等也将影响投资者对信用债券的需求,从而对信用利差产生影响。本计划将综合分析信用债券市场容量、市场形势预期、流动性等因素,在具有不同信用利差的品种间进行动态调整。
(3)利率策略
本计划将通过全面研究和分析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结合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的研判,从而预测出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在此基础上,结合期限利差与凸度综合分析,制定出具体的利率策略。
① 期限配置策略
根据对流动性的要求、市场收益率的波动情况决定采用子弹型策略(Bullet
Strategy)、哑铃型策略(Barbell Strategy)或梯形策略(Stair Strategy),在各期限债券间进行配置。
期限配置尽量选择在预期市场利率的高点或流动性需求较大的时点到期的债券,以减少因流动性不足导致的可能损失。通过分析不同期限债券的收益率绝对差额和相对差额,利用均值回归策略或收益率差额预期策略选择合适期限品种投资。
② 久期偏离策略
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管理人对债券市场收益率变动具有较高把握的预期的情况下,交易头寸投资过程中可以主动采用久期偏离策略,使组合久期较为明显的偏离基准。
③ 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确定组合或类属久期后,进一步确定同一债券发行者不同期限债券的相对价值。确定采用哑铃型策略、梯形策略和子弹型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其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市场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可交换债券市场主要受到股票市场走势、公司基本面、可转债条款、转股溢价水平等众多因素的影响。
在投资策略方面,本计划将在充分降低投资品种风险和确保可以获得到期收益的基础上,把握价格上升带来的价差收益和转股价修正等期权条款触发带来的收益机会。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基于对发行主体和资产支持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考察,通过对抵押的资产质量和现金流特征的研究,分析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出现的提前偿付比例和违约率,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本计划将会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比例,并且分散投资。
(6)跨市场套利交易策略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许可的条件下,积极运用跨市场套利交易策略,提高组合收益。根据中国债券市场分割的现状,发现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可跨市
交易的相同品种收益率的差异,通过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买卖同时在两市托管的债券,或者在两市之间买卖到期期限相同但收益率不同的债券,可以获取二者之间可能存在的差价。
4、现金及准现金类资产投资策略
现金及准现金类资产包含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在 7 天以内(包含 7天)的债券逆回购、现金(包括结算备付金)等。
本集合计划将在确定总体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上,结合不同类型货币市场工具的流动性和货币市场预期收益水平、银行存款的期限、债券逆回购的预期收益率来确定现金类资产的配置,并定期对现金类资产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十六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法律法规和相关合同。本集合计划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有关合同的相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本集合计划将在对宏微观经济和证券市场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集合计划将在承受适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程序
投资管理程序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反馈、组合业绩和流动性分析五个环节:
1、计划管理人研究人员通过自身研究和借助外部研究机构研究成果,形成宏观经济、金融市场、货币政策、行业发展、公司经营等方面的研究报告。计划管理人定期召开投资研究联席会议,投资人员与研究人员相互交流研究成果,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2、投资经理在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原则指引下,按照投资分级
授权的规定形成投资决议。
3、投资经理依据投资决议构建计划的具体投资组合。
4、投资交易指令由集中交易室统一执行,严格执行投资与交易分离制度。
5、投资经理每季度至少提交一份《投资总结报告》,对投资组合近期表现与市场表现进行分析,并提出未来投资的计划。投资经理依据计划的参与和退出状况及时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三)风险控制 1、内部风险控制
(1)风险控制原则
① 合规性原则: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比例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有关监管规定。
② 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应是全方位、全过程的,覆盖计划的资金运用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项业务和各个投资操作环节。
③ 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相关部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其工作不受任何外界因素干扰。
④ 相互制约原则:计划的组织模式应遵循“共生共存、互为制约”的原则,建立不同部门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消除风险管理的盲点。
⑤ 审慎性原则:风险管理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所以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投资指引的制订都以防范和化解风险、审慎管理为出发点。
⑥ 有效性原则:公司所有员工都应在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和公司制度的范围内进行投资运作,任何管理人员和员工都不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⑦ 适时性原则:风险管理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公司制度、投资策略的改变而及时进行更新、补充和调整,使其适应市场的发展趋势和最新的法律法规要求。
⑧ 防火墙原则:计划与公司其他资产管理业务、自营业务实现有效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2)风险管理体系
①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负责风险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制定风险管理战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确定风险管理原则,并将风险管理纳入总体发展战略。
②公司经营管理层
公司经营管理层通过岗位分离制衡机制以及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业务进行自查,及时纠正存在的缺点和问题,以达到风险自我控制的目的,并对资产管理业务中合规、风控、清算、技术等方面进行监督控制。
③合规总监
合规总监对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合规审查、检查和监督。
④风险管理部、合规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预警机制;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独立的风险评估,并通过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系统,运用量化指标实现资产管理业务的全过程监控,确保业务管理、投资决策、投资交易在执行过程中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组织对资产管理新产品、新业务的风险评估,为公司决策提供支持。
合规部负责为资产管理业务提供法律、合规咨询,当相关政策、法律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合规性研究,提出合规建议及法律支持;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重大决策及新产品、新业务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出相关合规建议;针对资产管理业务和所涉部门进行合规监测、检查,对不合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审核资产管理业务的合同和相关附件,协助制定标准示范文本。
(3)风险控制制度
管理人在公司风险管理层面以及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部门层面建立了一系 列严格、规范的风险控制制度,为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的执行提供了制度保障。本计划风险控制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项制度中:
1、投资备选库管理制度。资产管理业务建立投资备选库,并对入库品种实行严格筛选。备选库以外的品种禁止投资,有效防范集合计划的投资风险。
2、交易集中管理制度。资产管理业务实行集中交易管理制度,在独立的交易室由专职交易员执行投资经理交易指令,将投资决策过程和交易执行过程分开,保证交易工作的安全性。
3、隔离墙制度。公司建立严格的隔离墙制度,实现资产管理业务与管理人的其他业务(自营、投行、经纪)之间,杜绝内幕交易,维护客户利益。
(4)风险管理流程
① 建立风险控制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控制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控制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② 风险识别:针对计划的各类风险及各个风险点进行全面有效识别,并对风险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
③ 风险分析:检查现有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④ 风险处理:区别重大风险事件和日常风险事项,采取不同的风险控制策略,基本策略有:拒绝风险、转移风险、降低风险、接受风险。
⑤ 风险检查与监控:通过现有的风险管理系统和专项检查对风险进行持续、动态的跟踪与监视。
2、外部风险监督
本集合计划在实行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的同时,也接受管理人以外的合作机构、监管机构以及委托人的监督。
(1)托管银行的监督
托管银行监督管理人对集合计划的运作,发现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的,托管银行有权对违反法律、法规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投资和资金清算指令不予执行,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2)上级监管机构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将对集合计划募集、交易、投资运作以及相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稽核,并要求管理人和托管银行就集合计划运作中遇到重大问题作专项报告。
(3)委托人的监督
委托人有权查询或查阅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情况和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变动情况,以及中介审计机构、上级监管机构披露的各种审查报告。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一)投资限制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为:
1、集合计划参与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于单只债券的市值高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3、1 年内到期政府类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类资产在退出开放期低于产品净值的 5%;
4、集合计划投资于股票、期货或中小企业私募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二)禁止行为
本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1、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
披露时间:封闭期内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开放期内每个工作日披露集合计划截至前 1 个工作日份额净值。
披露方式: 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主要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网址: www.ctsec.com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季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
通告。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2 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 3 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
通告。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4)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
(5)对账单
管理人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按照委托人在参与时选择的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本计划对账单按照客户选择的方式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寄送给委托人,若委托人在参与时未选择,则默认为管理人通过邮寄向委托人提供书面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2、临时报告
本集合计划 B 类份额的推广对象是开放的,如推广期或每次开放期结束后,管理人发现有管理人员工或关联方认购或申购 B 类份额的,管理人将及时以公告方式予以披露。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以管理人网站公告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3)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4)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5)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并展期;
(6)管理人或其关联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
(7)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8)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10)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12)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3)其他管理人认为的重大事项。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二)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
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本集合计划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展期。
(一)展期的条件
1、在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本合同、
《说明书》的约定;
2、展期没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3、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集合计划展期的方式和程序
管理人对本集合计划进行展期,委托人可以选择退出申请展期的集合计划,或继续持有展期后的集合计划。
展期程序如下: 1、展期公告
存续期届满前,在符合本条第(一)款的前提下,管理人可以决定到期清算终止本集合计划,或展期继续管理本集合计划。
存续期届满拟展期时,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原存续期届满前 3 个月期间内在指定网站以公告形式向委托人发送展期提示性公告,同时在推广机构网点和管理人网站公告。
2、委托人参与展期
如果委托人同意本计划展期的,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方式回复
同意。委托人回复不同意本计划展期的,可在公告约定的特别开放日内申请退出所持有的全部计划份额。委托人未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或回复不同意展期但未在公告约定的特别开放日内申请退出所持有的全部计划份额,则视为同意本计划展期。
自展期提示性公告日至存续期届满日之间如有开放日,本集合计划在该开放日将继续接受参与及退出申请业务,新开户客户需同时签订新的集合计划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业务。
截至到期日,如果同意集合计划展期的委托人人数不少于 2 人,则集合计划
存续期将依法展期;如果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委托人人数低于 2 人,则集合计划到期终止,将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办理计划到期终止和清算事宜。
3、展期的成立
存续期满,集合计划符合展期条件,并且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委托人不少于 2 人,管理人将在存续期满后 10 个工作日之内公告本集合计划展期成立。集
合计划展期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当将展期情况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展期的失败
不符合集合计划的成立条件,则本集合计划将进入清算终止程序。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 2 人;
2、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
2、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3、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时,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4、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5、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时,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6、存续期内,连续 2 个工作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低于 0.96 元时;
7、存续期内,连续 6 个工作日 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的份额比例高于 9:1 时;
8、分配收益时,若本集合计划净资产全部分配给 A 类份额的本金和收益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 A 类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总额的差额时;
9、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分享集合计划收益;
(2)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知悉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
(4)按持有份额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2)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承担集合计划可能的投资损失;
(4)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委托人如不是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对其委托的资产履行反洗钱义务,确保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并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6)委托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诺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实施任何违反前述规定的非法行为;
(7)委托人承诺其符合本合同第四条第(九)款约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
(8)委托人保证提供给管理人进行身份信息识别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在其身份信息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9)委托人有义务配合管理人进行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及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反洗钱可疑交易报送、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送等工作。
(10)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
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管理人如发现委托人资产来源或身份信息存在可疑之处的,可不与其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或解除资产管理合同;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进行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依法对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代理推广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
(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7)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8)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9)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事宜;
(10)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
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1)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2)因托管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对集合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
(2)按照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依法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
(2)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3)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4)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5)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6)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7)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8)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9)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10)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1)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2)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3)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4)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1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违约责任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
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二十四、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此解释。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法院进行诉讼。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五、风险揭示
本集合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衍生品风险。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6、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出现投资者大额或巨额赎回,致使本集合计划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集合计划退出支付的要求所导致的风险。
(四)信用风险
集合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集合计划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风险,同时 B 类份额单位净值将产生较大波动。
(五)投资债券正回购的风险
组合在进行正回购操作时,可能由于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以及由于正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此外,在进行正回购操作对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组合的波动性进行了放大,致使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正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组合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六)使用电子签名合同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所以在集合计划的交易过程当中,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2、委托人账号及密码信息泄露或客户身份可能被仿冒;
3、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网络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交易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4、 委托人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可能会受到非法攻击或病毒感染,导致电子签名合同数据无法传输或传输失败。
(七)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的业务风险
(1)证券交易所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提供服务,不代表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风险或收益做出判断或保证。资产管理机构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说明书》中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在的风险已作揭示,投资者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前,应认真阅读《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说明书》,了解产品特性,关注产品风险。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并非集中竞价交易,可能不具有一个活跃的转让市场。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暂停或终止转让服务。
(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实行非担保交收。申报转让(受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时,证券交易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资金)余额事先不实行检查、控制,相关份额登记结算机构也不实行担保交收,转让合同履行风险由转让方、受让方及资产管理机构自行控制。
(九)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1、设立失败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下限为 0.3 亿元人民币,且委托人的人数不少于 2 人
(含)且不超过 200 人。在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时,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集合计划设立失败,因此委托人可能面临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的风险。
2、无法参与计划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3 亿份(不包括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部分),其中 A 类份额规模上限为 2.7 亿份(不包括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部分),B 类份额规模上限为 0.3 亿份(不包括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部分),推广期集合计划达到一定规模时,管理人有权停止认/申购。委托人可能面临因上述原因而无法参与本集合计划的风险。
3、巨额退出事件风险
在计划存续期间可能发生个别偶然事件,以至于出现委托人大量甚至巨额退
出的情形,若出现合同约定的巨额退出,将可能导致计划面临流动性风险,增加计划所持有证券的变现成本,造成计划资产损失。对于委托人而言,在发生巨额退出时可能面临所持有计划份额被部分顺延退出或暂停退出的风险。
4、强制退出风险
本计划委托人单笔退出最低份额为 1000 份,若某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在某
推广机构持有的份额少于 50 万份,则管理人对该余额部分作强制退出处理。强制退出会导致委托人的 A 类份额或 B 类份额减少至零。
5、参与申请被确认无效的风险
委托人提出的参与申请,可能因为合同填写不符合要求、款项划转不成功、募集规模达到规模上限等原因被管理人确认无效。被确认无效的参与资金,由推广机构退还到投资者账户中。
6、合同变更风险
本计划的合同变更条款中,约定“如果委托人未在通告发出后的3 日内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其同意管理人对本合同做出变更”,“管理人将合同变更生效日前的 2 个工作日设置为特别开放日,委托人不同意管理人对合同进行变更的,可在特别开放日提出退出申请;逾期未退出且未有意见答复的以及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但逾期未退出的委托人,均视为同意本合同变更”。在此情况下,委托人对默认情况的忽略或误解,可能存在潜在风险。
7、A 类份额的特定风险
本集合计划A 类份额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本集合计划 A 类份额的预期收益率并非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果集合计划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A 类份额可能不能获得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8、B 类份额的特定风险
(1)杠杆机制风险
在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运作期内,本集合计划在扣除A 类份额的应计收益分配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将归B 类份额享有,亏损以B 类份额的资产净值为限由B 类份额承担。因此,B 类份额在可能获取放大的集合计划资产增值收益预期的同时,也将承担集合计划投资的全部亏损,极端情况下,B 类份额可能遭受全部投资损失。
(2)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在推广期,本集合计划的A 类份额、B 类份额的配比预期为9∶1,由于A、B类份额将独立发售,两类份额在集合计划募集设立时的具体份额配比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不等于 9∶1。且 A 类份额“约三个月开放一次”,而 B 类份额“每年开放一次”,由于A、B 类份额的参与、退出行为,可能导致A、B 类份额的配比发生改变。
(3)份额折算风险
在存续期内任一工作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低于 0.97 元(不包括 0.97 元)时,将对 B 类份额进行折算。B 类份额委托人可能因折算导致持有的份额减少。
9、自有资金参与退出风险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或其关联公司在存续期自有资金的参与可能造成委托人收益稀释或者由于自有资金退出致使管理人被动变现集合计划资产导致集合计划净值受损,从而产生自有资金参与退出风险。另外,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可能会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比例超过 20%,管理人或其关联公司则退出部分自有资金以满足此比例限制。为此,管理人提请委托人注意该风险。
10、展期风险和展期失败风险
(1)展期的风险。本集合计划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展期,具体见管理合同“二十一(二)”规定,对于“委托人未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回复,也未在公告约定的特别开放日内申请退出所持有的全部计划份额,则视为同意本计划展期”,在此情况下,,委托人对集合计划展期处理的忽略或误解,可能存在潜在风险。
(2)展期失败的风险。若本计划展期不符合集合计划成立条件和展期条件,则集合计划展期失败,集合计划在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发生后进入清算程序。在此情况下,会导致集合计划清算。
11 、提前终止风险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若连续 2 个工作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低于 0.96 元或连续 6 个工作日 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的份额比例高于 9:1 时,本集合计划将提前终止。管理人提请委托人注意该风险。
二十六、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由管理人、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后成立。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作为本合同当事人,以约定的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
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1)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
(2)本集合计划成立。
本集合计划终止,本合同终止。但合同项下有关清算、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条款仍然有效。
(二)合同的组成
《财通证券财聚 11 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委托人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或数据电文和各推广机构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或委托人通过电子签名方式产生的数据电文等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七、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应将修订内容按照有关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合同变更内容应当及时在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并征求委托人意见。如果委托人未在通告发出后的 3 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其同意管理人对本合同做出变更。委托人不同意管理人对合同进行变更的,可在公告
日起至合同变更生效日内的开放日提出退出申请,如在公告日起至合同变更生效日内无开放期,则管理人将合同变更生效日前的 2 个工作日设置为特别开放日;逾期未退出且未有意见答复的以及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但逾期未退出的委托人,均视为同意本合同变更。
3、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4、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二十八、或有事件
本合同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前款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再经委托人同意或与委托人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但在转让前应以管理人网站公告形式通告委托人。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二十九、通知和送达
各方应按照第三条所列各方联系人的通讯方式,以专人送达、快递、传真等有效方式进行通知和送达。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专人送达: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2、快递:被通知方在签收单上签收所示日;
3、传真:被通知方收到成功发送的传真并电话确认之日。
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方”),应提前 5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如果变动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则其他各方向变动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通知或送达,即视为已履行通知或送达义务,变动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三十、其他事项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八份,当事人各执二份,其余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备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本合同应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财聚 11 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如委托人为自然人:姓名:
住所地: 证件类型:联系地址:邮政编码:
如委托人为机构客户:名称: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姓名: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地: 邮政编码:
委托人签字/盖章:
管理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公章)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