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公司在美利坚合众国和加拿大境外或其领地、属地以外司法管辖区,或依据美利坚合众国和加拿大或其领地、属地以外地区法律被提起雇佣行为赔偿请求,保险人将代表被保 险公司赔偿被保险公司的相关财务损失,但赔偿限额仅限于明细表第 4(i)项所列分 项赔偿责任限额。
苏黎世中国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臻选 2015 版
(以下简称“本保险单”)以索赔提出为基础
鉴于保险人收取了相应的保险费,现保险人和被保险个人及被保险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各项条款、条件和限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下列保险责任仅适用于在保险期限或延长索赔报告期限(如适用)内首次针对被保险人提出,并按照本保险单要求通知了保险人的赔偿请求。
1.1 对被保险个人的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个人被提出任何赔偿请求(包括对被保险个人的调查),该被保险个人的相关财务损失将由保险人代其赔付,但如果该被保险个人已由被保险公司做出赔偿,则保 险人将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1.2 对被保险公司进行补偿的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个人( 包括外部机构高管) 被提出任何赔偿请求( 包括对被保险个人的调查),保险人将向被保险公司赔付相关财务损失,但仅限于该被保险公司已对该被保险 个人做出赔偿的情况下。
1.3 对被保险公司的证券类赔偿请求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公司被提出任何证券类赔偿请求,该被保险公司的相关财务损失将由保险人代该被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1.4 对被保险公司雇佣行为赔偿请求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公司在美利坚合众国和加拿大境外或其领地、属地以外司法管辖区,或依据美利坚合众国和加拿大或其领地、属地以外地区法律被提起雇佣行为赔偿请求,保险人将代表被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公司的相关财务损失,但赔偿限额仅限于明细表第 4(i)项所列分 项赔偿责任限额。
1.5 对外部机构高管的保险责任
如果外部机构高管被提出任何赔偿请求,该外部机构高管的相关财务损失将由保险人代该外部机构高管进行赔付,但仅限于超出已由外部机构支付的赔偿额以及任何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保险为外部机构或其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任何其他国家的类似高管或管理职位)提供的赔偿之外的部分。
1.6 某些境外领土内的财务利益保险责任
对于下列相关财务损失,保险人将赔付投保人的以下财务利益:
(1) 位于受限境外司法管辖区内的子公司被提出赔偿请求后相关的财务损失;
(2) 该子公司的被保险个人被提出任何赔偿请求后涉及的相关财务损失;但必须以下列条件为前提,且仅限于其所规限的范围内:
(a) 该赔偿请求原本属于本保险单的保险责任或扩展保险责任,但由于该受限境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不允许而无法履行赔偿请求保险责任;且
(b) (i) 未为该受限境外司法管辖区购买国际保险项目保险单;或
(ii) 已经根据当地法律的要求为该受限境外司法管辖区购买国际保险项目保险单,但该国际保险项目保险单的赔偿责任限额不足以赔付该赔偿请求的全部相关财务损失。
每名被保险人均同意,保险人根据前述第 1.6 条向投保人做出的赔付将免除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可能负有的相关赔偿责任。
第二条 扩展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的所有条款、条件、除外责任和限制的规定下,对保险责任进行如下扩展:
2.1 延长索赔报告期限
下列延长索赔报告期限的扩展保险责任仅适用于在相应延长索赔报告期限内首次针对被保险人提出,并按照本保险单要求通知了保险人的,指称在保险期限到期日或控制权变更日期(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之前发生的不当行为导致的赔偿请求。
2.1.1 未续保或取消保险单
如果本保险单未续保或未被其他保险单替代(因为未付保险费而未续保或取消保险单除外), 投保人有权享有( a) 或( b) 其中之一的一次性延长索赔报告期限:
(a) 自动延长期限为 90 天,无需支付附加保险费;
(b) 延长期限为 12 个月,但需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按明细表第 10 项所列支付附加保险费,且需在保险期限届满后三十(30)天内书面通知行使该权利。
2.1.2 控制权变更
如发生控制权变更,投保人有权购买不超过八十四(84)个月的延长索赔报告期限。投保人必须在控制权变更发生后三十(30)天内提交延长索赔报告期限的书面请求,并支付保险人要求的附加保险费(须扣除本保险单项下的任何未满期保险费),前提是该请求已经过保险人同意并受保险人认为适当的的条款和条件约束。如果发生财务减值,保险人保留将任何延长索赔报告期限限制在九十(90) 天的权利。
2.1.3 从本保险单未续保或被取消之日,或控制权变更之日(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起 的三十 (30) 天内,除非投保人将其选择上述延长索赔报告期限的意愿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且已及时为第 2.1.1(b) 条项下的保险责任延长支付了附加保险费,否则上述第 2.1.1(b) 条所规定的权利将全部终止。一旦选定延长索赔报告期限,相关的附加保险费应从该期限开始时即被视为全部满额赚取,同时,除第 2.1.4 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一方均不可取消延长索赔报告期限。
如果本保险人或其他保险人提供了其他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层责任
2.1.4
保险或赔偿合同,而这些保险或赔偿合同能够有效地全部或部分替代或延续本保
险单所提供的保险责任,则从上述保险或赔偿合同生效的当日,有关延长索赔报
告期限将立即终止。为避免疑义,即使替代或续保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 层责任保险合同或赔偿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与本保险单的条款和条件或保险责任范围不同,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责任限额、适用的免赔额或可追溯保险责任的有效性等方面的差异,延长索赔报告期限亦应终止。
2.1.5 已退休和已辞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终身延长索赔报告期限条款
对于任何在下列期间自愿辞去在被保险公司担任的全部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退休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保险人将在本保险单下为其提供无限期延长索赔报告期限:(i)本保险单的保险期限;或者(ii)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被本保险单不间断续保的任何其他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单的保险期限,但是以本保险单未续保或被替代,或者续保或替代的保险单并未承保相关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为前提。本扩展责任不适用于任何因控制权变更或在控 制权变更后辞去在被保险公司担任的职务或退休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本扩展条款不收取附加保险费。
2.2 婚姻财产/继承人/法定代理人
如果完全因被保险个人的不当行为,导致他人向:
(a) 被保险个人的合法配偶或同居者; 或
(b) 已故被保险个人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或者因心智上无行为能力、破产或无力偿债而丧失法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个人的法定代理人;
提出任何赔偿请求,且该等针对上述 2.2(a)或 2.2(b)的人员的赔偿请求仅因其所拥有财产
(包括婚姻共有财产)的所有权而提出。
2.3 投保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超额赔偿责任限额
在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前提下,保险人以明细表第 6(i)项所载的投保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超额赔偿责任限额为限,承保每一投保人董事的任何损失:
(i) 赔偿责任限额已用尽;
(ii) 其它所有适用的有效管理责任保险项下的保险赔偿总额已达其最高责任限额;
(iii) 投保人董事已获得所有可获得的其它财务损失补偿。
本项扩展保障仅适用于赔偿责任限额用尽前首次通知保险人的赔偿请求,且保险人在本项扩展保障项下所承担的累计赔偿责任最高以明细表第 6(ii)项所载的累计超额赔偿责任限额为限。
2.4 公司调查
保险人还将代被保险个人支付因对被保险公司事务进行调查而产生的调查费用。
本扩展保险责任项下的赔偿仅限于当官方机构依法书面要求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针对被保险公司事务进行的调查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但前提是,这些出席要求须于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且被保险人须依照本保险单第 10.1 条的要求将针对被保险公司事务进行调查一事通知保险人。
本扩展保险责任中所述的针对被保险公司事务进行的调查,应视为在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被首次书面要求出席该调查时首次发生:
2.4.1 对任何被保险个人进行检查、访谈或取证;或者
2.4.2 出具来自被保险个人的文件,与该调查、听证或质询有关。
直接由该调查引起的调查费用应构成财务损失。 双方进一步理解并同意,保险人在本扩 展保险责任项下对所有被保险人的财务损失的最高赔付总额应限于且不超过明细表第 4(ii)项中所列的分项赔偿责任限额(以下简称“分项赔偿责任限额”);
在本扩展保险责任项下,官方机构不包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本扩展保险责任是对定义部分中的调查和被保险个人的补充,故不适用于原定义。
2.5 引渡费用
如果在保险期限或延长索赔报告期限内,被保险个人收到针对其的引渡程序,而该引渡程序是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内的某项赔偿请求的一部分并且是由该赔偿请求直接导致的,则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保险人将代该被保险个人支付引渡费用。
2.6 起诉费用
任何被保险个人提起任何申诉或禁令诉讼以对抗任何官方机构的剥夺资产和自由的程序,保险人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支付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服务费、成本、开支和费用,但赔偿限额仅限于明细表第 4(iii)项所列分项赔偿责任限额。
2.7 民事或保释保函费用
如果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个人发生了与本保险单保险范围内的赔偿请求直接相关的民事或保释保函费用,保险人将代该被保险个人支付该等民事或保释保函费用。
2.8 资产和自由保护费用及生活保障费用
保险人同意扩展承保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任何赔偿请求或被保险人有权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得调查费用保障的被保险个人调查导致的(i)资产和自由保护费用及(ii)生活保障费用,但赔偿限额仅限于明细表第 4(iv)项和第 4(v)项所列分项赔偿责任限额。
2.9 紧急抗辩费用
如果在合理情况下,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在就某赔偿请求发生抗辩费用、引渡费用、调查费用或起诉费用之前,无法及时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则保险人可依其酌情权就与赔偿请求有关的抗辩费用、引渡费用、调查费用及起诉费用给予有溯及力的认可(前提是在相关成本或费用发生后的 30 天内取得保险人的同意),但对所有被保险人的累计 赔偿总额仅限于明细表第 4 (vi)项所列分项赔偿责任限额。
2.10 股东派生索赔的赔偿费用
如果法院要求被保险公司支付索赔人在对被保险个人提起派生诉讼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以下简称“股东派生索赔的赔偿费用”),对该等费用本保险单可予赔付,但前提是该派生诉讼须构成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内的赔偿请求或证券类赔偿请求。
2.11 对外部机构高管的未了保险责任
如果在保险期限之前或之内的任何时候,被保险个人不再担任外部机构的“外部机构高管”
(见本保险单中的定义),本保险单将继续适用于在保险期限或延长索赔报告期限(如适用)内首次针对该被保险个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但仅限于与该人员离任之前,即当该人员还是该外部机构的外部机构高管时所做出的不当行为有关的赔偿请求,且该等赔偿请求原本应在本保险单承保的责任范围之内。
2.12 对过去子公司的未了保险责任
如果在保险期限之前或之内的任何时候,子公司不再是投保人的子公司(见本保险单中的定义),则本保险单将继续适用于在保险期限或延长索赔报告期限(如适用)内首次针对该子公司及其任何被保险个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但仅限于与该机构不再是投保人的子公司之前,即当该机构还是投保人的子公司时发生的不当行为有关的赔偿请求,且该等赔偿请求原本应在本保险单承保的责任范围之内。
2.13 职业卫生与安全
尽管有除外责任第 9.3 条“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对于任何指称违反职业卫生与安全法律相关的赔偿请求及针对被保险个人的调查,保险人同意向被保险个人支付或代被保险个人支付相关抗辩费用及调查费用。本扩展保险责任包括公司过失杀人诉讼相关的抗辩费用。
2.14 民事罚款
保险人将支付针对该被保险个人提出的诉讼所导致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外部机构高管的民事罚款,但赔偿限额仅限于明细表中 4(vii)和 4(viii) 所列分项赔偿责任限 额。
2.15 个人名誉恢复费用
保险人将支付任何被保险个人及被保险公司(前提是该被保险公司已赔偿相关被保险个人的财务损失)的个人名誉恢复费用,但赔偿限额仅限于明细表第 4(ix)项所列分项赔偿责任限额。
2.16 被保险个人对未缴纳税款的责任条款
保险人将向或代表被保险个人支付因被保险公司财务减值而对被保险公司未缴纳的税款承担的个人责任,但赔偿限额仅限于明细表第 4(x)项所列分项赔偿责任限额。但是保险人 不承保因被保险个人犯罪、蓄意或故意违反法律或法规导致的责任。
2.17 安全防护事件保险责任
如果出现安全防护事件,保险人将支付被保险个人(及被保险公司,前提是该被保险公司已赔偿相关被保险个人的财务损失)安全防护费用,但赔偿限额仅限于明细表第 4(xi)项 所列分项赔偿责任限额。
2.18 持续保障条款
尽管有除外 9.2.2 规定,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情形下,保险人承保任何在保险期限开始
前针对被保险人提出但在保险期限内通知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所产生的损失:
(a) 自连续承保日至本保险单生效日期间,被保险人无中断地持有保险人签发的董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单;
不存在与该赔偿请求或情形有关的故意、欺诈性不告知或不实xx;且
(c)
该赔偿请求或情形并未在适用的前保险单索赔报告期内通知前保险人;
(b)
保险人将根据被保险人首次获悉该赔偿请求或情况时持有的保险单的条款、条件和除外责 任来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扩展责任所提供的保障范围不得超过该前保险单对赔偿请求提供的保障范围。
2.19 环境管理不当及污染条款
保险人将向或代表下列对象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a) 向任何被保险个人(或向被保险公司赔偿可赔偿财务损失)赔偿由环境管理不当赔偿请求引发的财务损失;及
(b) 依据保险责任第1.3条向被保险公司赔偿由环境事故引发的证券类索赔而导致的财务损失。
但赔偿限额仅限于明细表中 4(xii)所列分项赔偿责任限额。
2.20 被保险公司危机沟通费用
保险人将向被保险公司支付危机沟通费用,但赔偿限额仅限于明细表中 4(xiii)所列分项赔 偿责任限额。
2.21 派生索赔要求调查费用
保险人将支付由于股东派生索赔要求导致的被保险公司派生索赔要求调查费用,但对所 有该类费用的赔偿限额仅限于明细表中 4(xiv)所列分项赔偿责任限额。
2.22 预调查费用
保险人将支付由于预调查事件导致的被保险个人的预调查费用,但对所有该类费用的赔偿 限额仅限于明细表中 4(xv)所列分项赔偿责任限额。
2.23 公共关系费用
保险人将向或代表被保险个人支付每一被保险个人的公共关系费用,但赔偿限额仅限于明 细表第 4(xvi)项所列分项赔偿责任限额。
2.24 选择重置责任限额条款
投保人有权在符合本保险单条款、条件和除外责任的前提下,支付保险单明细表所列保险人要求的附加保险费,获得保险单明细表第 7 项所列的超额赔偿责任限额(仅针对承保条
款第 1.1 条和非可赔偿财务损失),但在所有情况下,在保险期限(或已经生效的延长索赔报告期限)内仅享有一次按等同于赔偿责任限额重置赔偿责任限额的机会。在任何情 况下,只要本保险单已经被取消或尚未生效,则本条款不适用。
重置责任限额受下列规定限制:
(a) 除非投保人在保险期限( 或已经生效的延长索赔报告期限) 内书面通知选择重置,否则本条款规定的权利将会失效。
(b) 作为根据本扩展保险责任扩展承保的前提条件,应当及时(且不得晚于书面通知选择行使本扩展保险责任项下权利后的十(10)日内)支付附加保险费。重置超额赔偿责任限额仅在已经支付附加保险费后才生效。一旦复效生效,任何一方都 不得取消本扩展保险责任项下的超额赔偿责任限额,且保险费应被视为已全部满期赚取。
(c) 重置责任限额仅承保在重置责任限额生效当日或以后提出的赔偿请求引发的非可赔偿财务损失,前提是该赔偿请求不属于第 7.6 条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的相关赔偿请求。重置责任限额应当是保险人对所有重置赔偿请求承担的最大累计责任。
(d) 如存在之前已报告的本保险单下定义的赔偿请求,这些赔偿请求应当继续受赔偿责任限额限制, 不得视为重置索赔, 同时赔偿责任限额也不适用于任何重置索赔。
本扩展条款承保的保险责任应被视为超赔,且不得作为基础保险,除非下列限额已被耗尽:(i)本保险单的赔偿责任限额;(ii)所有其他适用的且明确注明为本保险单之上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层责任或赔偿的超赔保险单赔偿责任限额;及(iii) 任何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外部机构高管可获得的任何其他来源及保险所提供的所有其他赔偿。
第三条 定义
以下术语的含义适用于本保险单:
3.1 资产和自由保护费用是指被保险个人为针对该被保险个人提起的剥夺资产和自由的程序进行抗辩,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服务费、成本、开支和费用。
3.2 人身伤害是指任何人的身体伤害、疾病或死亡,包括由此导致的任何后续性损害,且包括心理及精神损害。
3.3 控制权变更是指:
3.3.1 任何个人、机构或团体:
(i) 取得投保人 50% 以上的股本;
(ii) 取得投保人的大多数表决权;
(iii) 掌握了投保人董事会大多数成员(或同等职位)的任免权;
(iv) 根据与其他股东的书面协议,控制了投保人的大多数表决权;或
(v) 与投保人合并,以至投保人失去了其法人主体地位;或
3.3.2 破产信托人、接管人、清算人、管理人、企业重组人(或类似官员或个人)被任命成为投保人的代表。
3.4 民事或保释保函费用仅指在民事或刑事法庭就保险范围内的任何赔偿请求要求被保险个人提供具体担保物情况下,为履行该等义务而取得不超过 12 个月的保函或其他类似形式担保所需支付的费用或资金(限以合理商业价格取得);不包括为满足保函或其他担保要
求的任何形式的实际担保物,也不包括保函或其他担保本身,或以上各项的类似物。
3.5 民事罚款是指:
3.5.1 根据《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第 2 条(g)款(2)项(B)目,《美国联邦法典》第 15 卷第 78dd-2 条(g)款(2)项(B)目),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类似法律,由任何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外部机构高管直接承担的民事赔偿款;以及
3.5.2 因违反法律、法规或条例而由任何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外部机构高管直接承担的民事赔偿款或行政罚款,但不包括惩罚性、惩戒性或多倍性损害赔偿;且需满足以下条件:
(i) 第 3.5.1 项和第 3.5.2 项描述的违法违规非已知、故意或犯罪行为;并且
(ii) 根据保险人所在地及核定、收取罚款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该惩罚并非不可承保。
3.6 赔偿请求是指:
3.6.1 因第三方认为存在任何事实上的不当行为而送达或提出的要求获得经济赔偿或非经济救济(包括强制救济)的书面请求;
3.6.2 以下列形式提起的民事、刑事、行政、监管法律程序或诉讼(包括任何反诉),以及仲裁/调解:
3.6.2.1 送达索赔函(或类似诉状);
3.6.2.2 送达起诉书、信息或类似文书的回执(对于刑事诉讼);或
3.6.2.3 送达指控不当行为的起诉通知或立案回执。
3.6.3 任一以下的调查:
3.6.3.1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针对被保险个人的调查,且调查机构书面认定可能对该被保险个人启动刑事、行政或监管程序;或
3.6.3.2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针对被保险个人的调查(包括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类似的美国国家、地方政府机构或美国司法部进行的调查),且该被保险个人已收到传票或xx斯通知书;或
3.6.3.3 任何境外司法管辖区的执法机关对被保险个人逮捕羁押或监禁超过二十四
(24)小时;或
3.6.3.4 针对被保险公司的调查,即由监管证券买卖或买卖要约的政府、联邦、州级或省级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就被保险公司发行证券的买卖或买卖要约进行的调查,但仅限于对被保险公司的该项调查也同时持续针对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
赔偿请求还包括:
(a) 保险责任条款 1.1、1.2 及 1.3 项下承保的证券类赔偿请求;
(b) 雇佣行为赔偿请求;
(c) 公司过失杀人诉讼;
(d) 仅限于保险责任条款 1.2 项下承保且符合扩展保险责任第 2.5 条的引渡程序;
(e) 预调查事件;
(f) 剥夺资产和自由的程序;
(g) 环境管理不当赔偿请求;
(h) 安全防护事件。
3.7 清污费用是指对污染物进行测试、监控、除污、清除、围堵、处理、中和、解毒、后果评估等项工作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和各种专家费用)。
3.8 被保险公司包括:
3.8.1 投保人;及
3.8.2 投保人过去、现在或将来的任何子公司( 需满足本保险单第五条的条款和条件);及
3.8.3 由投保人或其任何子公司独家控制或赞助的任何慈善基金会或慈善信托基金,但在本定义中不包括任何形式的养老基金、养老信托基金或养老计划;和
3.8.4 在前述机构进入或被迫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指持有资产的债务人(或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内具有等效地位的一方),如有。
3.9 连续承保日是指:
3.9.1 对被保险个人,指明细表第8(i)项列明的日期;及
3.9.2 对保险责任条款第1.3条中涉及的被保险公司,指明细表第8(ii)项列明的日期。
3.10 公司过失杀人诉讼是指被保险个人在履行与被保险公司业务直接相关的职责时,因过失杀人(包括推定谋杀或重大过失谋杀)而被提出的正式刑事诉讼。
3.11 危机是指:
3.11.1 在保险期限内依据本保险单对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且保险人有理由认为损害赔偿金额将在 赔偿请求 所涉及的相关保险责任条款的 免赔额 之上并超过 USD5,000,000.00;或
3.11.2 关键人员在保险期限内意外身故,且保险人认为会对被保险公司的财务表现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
3.11.3 被保险公司的市值在保险期限内下降超过30%,且可合理归因于下列一个或多个意外事件:
3.11.3.1 敲诈勒索威胁;
3.11.3.2 环境事故;
3.11.3.3 引渡;或
3.11.3.4 产品召回。
一旦外部公共关系或危机管理顾问通知被保险公司相关危机不再存在,或者在第3.11.3.1条、第3.11.3.2条或第3.11.3.3条(以适用项为准)规定的事件发生六(6)个月后,两者以孰早为准,危机应被视为已结束。
3.12 危机沟通费用是指投保人委托的外部公共关系/危机管理顾问(律师事务所除外)在危机发生后三十(30)天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旨在减少直接由该危机给被保险公司造成的负面公众影响或潜在负面公众影响的服务费、成本、开支和费用。
3.13 免赔额指明细表第 5 项所载的金额。
3.14 抗辩费用作为财务损失的一部分,是指在针对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请求的调查、抗辩、理算、和解或上诉过程中所发生的合理和必要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和专家费用的服务费、成本、开支和费用, 但不包括应支付给被保险个人、任何被保险公司雇员的报 酬、前述人员的时间成本或被保险公司的任何费用或日常开支。
抗辩费用也包括由辩护律师代被保险人聘请具备资质的专家对与赔偿请求抗辩相关的证据进行报告、评估或反驳而发生的各种合理和必要的服务费、成本、开支和费用,但需要经过保险人书面同意。
抗辩费用中不包括调查费用。
3.15 剥夺资产和自由的程序是指直接或部分由所承保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赔偿请求或调查引发的官方机构对被保险个人启动的司法或行政程序,以寻求以下方面的裁定、命令或决定:
3.15.1 没收、冻结或取得该被保险个人的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或控制权;
3.15.2 对该被保险个人的不动产或动产提出诉讼;
3.15.3 临时性或永久性禁止或取消该被保险个人担任任何实体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同等职务)、履行相关职能,或管理公司的资格;
3.15.4 将该被保险个人的自由限制在指定境内居所或正式拘留场所;
3.15.5 禁止该被保险个人离境;或
3.15.6 因有效移民身份被撤销而将被保险个人驱逐出境,但因该被保险个人被判定有罪的除外。
3.16 派生索赔要求调查费用是指,以被保险公司名义调查或评估对股东派生索赔要求中指控的不当行为或赔偿请求进行起诉是否能满足被保险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要求,而使被保险公司(包括其董事会、董事会下设任何委员会或监事会成员) 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服务费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和专家费)、成本、开支和费用(但被保险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职工的正常或加班工资、薪水或服务费除外)。
3.17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3.17.1 根据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或其他有关国家的类似规定)正式选举或任命的, 过去、现在或将来担任被保险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委员会成员、经理人委员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理事会成员或理事的任何自然人;
3.17.2 过去、现在或将来担任被保险公司的事实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隐名董事的任何自然人;
3.17.3 过去、现在或将来担任投保人企业首席法律顾问(或同等职位)的被保险公司的雇员;
3.17.4 过去、现在或将来任被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委员会、内部薪酬委员会或任何其他内部委员会的成员,3.17.1-3.17.3 项中所列的任何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
3.17.5 在被保险公司发布的公开发行上市公告信息或招股说明书中被列为候选董事的任何自然人。
3.18 雇员是指在被保险公司的正常业务过程中为被保险公司提供定期服务,并由被保险公司以薪水、工资和/或佣金的形式提供报酬的任何自然人。在雇员提供上述服务的过程中,被保险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管理、命令和指导。
雇员不包括独立承包人。
3.19 雇佣行为赔偿请求是指, 指称某行为违反雇佣行为准则, 并以此为基础提出的赔偿请求。
3.20 违反雇佣行为准则是指任何实际或可能存在的:
3.20.1 不正当地或不公平地解雇、辞退员工或终止雇佣关系;
3.20.2 违反任何口头或默示的雇佣合同或准雇佣合同;
3.20.3 与雇佣有关的不实xx;
3.20.4 违反有关就业歧视方面的法律;
3.20.5 工作场所非法骚扰(包括性骚扰);
3.20.6 不当拒予升职;
3.20.7 不当纪律处分;
3.20.8 不当剥夺职业发展机会或不当降职;
3.20.9 草率评估;
3.20.10 草率留用;
3.20.11 与雇佣相关的隐私侵犯;
3.20.12 与雇佣相关的中伤、污蔑、口头或书面诽谤;
3.20.13 未能遵循工作场所或雇佣行为制度和程序;
3.20.14 对雇员进行非法报复或将其作为牺牲品(包括违反内部举报法规的报复行为);
3.20.15 与本条 3.20.1-3.20.14 项中列出的违规行为相联系的,与雇佣相关的精神损害;
3.20.16 被保险个人在代表被保险公司各自行使其职责时做出的与雇佣相关的民事侵权行为,或仅因被保险个人所担任的职务而针对该被保险个人提出的任何事项;及
3.20.17 其他由被保险公司做出的与雇佣相关的民事侵权行为。
3.21 雇佣相关福利是指:
3.21.1 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但不限于分配公务车、交通补贴、电信、医疗和人寿保险费用、教育和培训补贴;
3.21.2 股票、股份、股票期权、股份期权或任何类型股权计划下的权益或权利;
3.21.3 参与任何股票、股份、股票期权或股份期权计划,或任何类型的股权计划;
3.21.4 离职补偿金、裁员补偿金,或涉及带薪或无薪假期的任何类型的福利、付款或权益;
3.21.5 奖金或激励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递延薪酬;
3.21.6 任何公积金、福利、超级年金、养老金或退休基金的缴纳或分摊。
3.22 环境事故是指:
3.22.1 实际发生、指称或威胁称,污染物或温室气体被排放、释放、泄露、滴漏、迁移或处置到不动产或动产、水体或大气中;或
3.22.2 任何对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个人检测、监测、清理、清除、抑制、处理、无毒化处理或中和污染物或温室气体的指示或要求,或自愿决定,不论该温室气体是否属于污染物。
3.23 环境管理不当赔偿请求是指因环境事故导致的任何赔偿请求,但仅限该赔偿请求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
3.23.1 属于证券类赔偿请求;
3.23.2 属于针对被保险个人的雇佣行为赔偿请求,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打击报复的赔偿请求;
3.23.3 系针对被保险个人的不当行为提出,且该不当行为与环境事故、对温室气体、已经或可能发生的全球变暖或气候变化的信息未能如实xx或披露相关;或
3.23.4 被保险个人引发的财务损失。
3.24 延长索赔报告期限是指根据本保险单第 2.1 条产生或提供的相应承保责任期间。
3.25 引渡程序是指根据与引渡相关的规定,从世界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引渡的正式请求、主张、逮捕令或其他法律程序。
3.26 引渡费用应为财务损失的一部分,是指被保险个人为获取法律建议、或提起法律程序、或就法律程序进行抗辩,包括通过司法审查或以其他方式来反对政府官员要求引渡被保险个人的决定,以及提起上诉所发生的合理和必要的法律费用、成本和支出,但需事先得到保险人书面同意。
3.27 财务减值是指由以下原因导致的被保险公司所处的状况:
3.27.1 任何政府、省级、联邦或州级的官员、机构或法院指定由任何接收人、管理人、清算人、信托人、企业重组人或类似官员来控制、监督、管理、或清算被保险公司;
3.27.2 由被保险公司亲自或委托任命破产管理人;
3.27.3 被保险公司被接管或清算;或
3.27.4 被保险公司成为持有资产的债务人。
3.28 金融机构是指任何银行(包括任何商业银行或投资银行)、金融公司、对冲基金、保险或再保险公司(不包括投保人拥有的自保公司)、抵押银行、储蓄和贷款协会、建房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券商、投资信托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人、为进行商品、期货、外汇交易而设立的各种机构或其他类似机构。
3.29 投保人的财务利益(见第 1.6 条的规定)是指,并应被视为,与下列财务损失等值的金额:
3.29.1 位于受限境外司法管辖区内的子公司就其被提起的证券类赔偿请求所承受的财务损失;及/或
3.29.2 该子公司的被保险个人就其被提起的任何赔偿请求所遭受的财务损失;前提是该投保人或子公司已经或根据合同义务即将赔付被保险个人所遭受的财务损失,并以此赔付的金额为限。
本项规定须受制于本保险单的所有其他条款、条件和除外责任。
投保人的财务利益在下列情形下产生:
(a) 就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内的、位于受限境外司法管辖区的被保险人的财务损失,投保人应向该被保险人赔付或有合同义务向其赔付而发生损失;或
(b) 位于受限境外司法管辖区的任何被保险人,因受当地法律限制,其超出当地保险单赔偿责任限额的部分未得到该子公司的任何国际保险项目保险单的承保。
3.30 财务损失包括:
3.30.1 被保险人因其被提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请求而依法应赔偿的总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和判决金额(包括所承保判决中裁定的判决前和判决后的利息,以及所承保判决中裁定的因赔偿请求引发的原告或索赔人的法律费用及其合理成本、费用和支出);
3.30.2 经保险人同意的任何应付的和解金额;
3.30.3 抗辩费用;
3.30.4 调查费用;
3.30.5 引渡费用,仅针对保险责任第 1.2 条及扩展保险责任第 2.5 条;
3.30.6 资产和自由保护费用,民事或保释保函费用,及起诉费用,仅针对保险责任第 1.2, 2.6, 2.7 及 2.8 条;
3.30.7 个人名誉恢复费用,仅针对扩展保险责任第 2.15 条;
3.30.8 民事罚款,仅针对扩展保险责任第 2.14 条;
3.30.9 生活保障费用,仅针对保险责任第 1.2 条及扩展保险责任第 2.8 条;
3.30.10 安全防护费用,仅针对扩展保险责任第 2.17 条;
3.30.11 股东派生索赔的赔偿费用,仅针对扩展保险责任第 2.10 条;
3.30.12 预调查费用,仅针对扩展保险责任第 2.22 条;
3.30.13 被保险公司危机沟通费用,仅针对扩展保险责任第 2.20 条;
3.30.14 被保险个人对未缴纳税款的责任,仅针对扩展保险责任第 2.16 条;
3.30.15 派生索赔要求调查费用,仅针对扩展保险责任第 2.21 条;
3.30.16 公共关系费用,仅针对扩展保险责任第 2.23 条。
财务损失不包括以下任何项目:
a) 被保险公司并未给予补偿,且被保险人根据任何契约、协议或法院裁定被免除赔 偿责任的任何金额;
b) 税款(扩展保险责任第 2.16 条承保的除外);
c) 社保缴款;
d) 如被保险公司按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须恢复赔偿请求人的雇员身份,在该 裁判要求其恢复前应付而未付的薪金;
e) 预支薪酬、未来损失、未来损害赔偿、未来补偿或经济救济;
f) 被保险公司为了使建筑物、财产或服务更便于残疾人士进入或使用,而对建筑物 或财产进行改建或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g) 任何雇佣相关福利或由之而产生的金额;
h) 依法应缴纳的罚款(扩展保险责任第 2.14 条承保的除外);
i) 被保险公司发生的等于或基本等于被保险公司所支付或计划支付的购买任何证券 或资产的对价金额;
j) 根据养老金监管机构发布的财务支持指令或缴费指令而产生的任何应付款项;
k) 清污费用(扩展保险责任第2.19(a)条承保的被保险个人的非可赔偿财务损失除外);
l) 应付给任何被保险人的报酬、任何被保险人的时间成本或任何被保险公司及外部机 构的成本或管理费;
m) 追缴赃款;及
n) 根据解释本保险单所应依据的法律不可承保的各种损失,但不包括前述费用产生 的抗辩费用。
尽管有前文规定,如有下列情况,财务损失应当包括被保险公司应付雇员(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除外)的补偿(奖金除外):
a) 依法认定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对相关补偿承担个人责任;
b) 该财务损失不属于可赔偿财务损失;
c) 被保险公司无力偿债;
d) 该补偿并非因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蓄意、犯罪或故意违反有关税款缴纳及补偿缴纳的法律规定或合同义务所导致。
尽管有前文规定,财务损失应当包含其他任何赔偿请求的惩罚性、惩戒性或多倍损害赔偿,但该损害赔偿仅限于根据最有利于被保险人的相关司法管辖区的内部法律可承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公司、被保险个人、保险人,本保险单或该赔偿请求所在的司法管辖区。
保险人不得声称由于被保险人实际或被指称违反了经修订的《美国 1933 年证券法》第 11、12 和 15 条而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的任何抗辩费用或和解金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列,除非依据法院指令不得赔偿。
3.31 境外司法管辖区是指本保险单签发所在国之外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
3.32 境外保险单是指,就某境外司法管辖区而言,由保险人或苏黎世在该境外司法管辖区签发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单的经最新修订的格式文本,其中提供的保险责任与本保险单提供的保险责任大致相同。
3.33 温室气体是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一氧化二氮(N20)、氟烃(HFC)、全氟化合物(PFCs)、六氟化硫(SF6)以及任何其他被相关法律定义为温室气体的排放物或物质。
3.34 可赔偿财务损失是指被保险公司已经、被允许、被要求、有权赔偿或不被禁止赔偿的被保险个人的财务损失,除非被保险公司因财务减值而怠于或拒绝赔偿被保险个人。
3.35 被保险人包括:
3.35.1 任何被保险个人;及
3.35.2 任何被保险公司。
3.36 被保险个人包括以下任何人员:
3.36.1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3.36.2 外部机构高管;
3.36.3 担任投保人的风险管理人(或同等岗位)的被保险公司雇员;
3.36.4 在被保险公司行使管理或监事职能的被保险公司雇员;及
3.36.5 以其他身份(包括律师)代被保险公司处理 (i) 任何证券类赔偿请求或雇佣行为赔偿请求,或 (ii) 所有其他赔偿请求的被保险公司的雇员(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除外);但第 (ii) 项仅限同时针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并持续处于索赔状态的赔偿请求。
尽管有前述规定,本保险单承保范围仅限于该被保险个人行使被保险个人职能时。
被保险个人不包括被保险公司的任何顾问、外部审计师、清算人、管理人或接管人(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同等身份人员)。
3.37 保险人是指明细表中列出的保险公司。
3.38 国际保险项目保险单是指明细表第 11 项中列出的保险单。
3.39 调查是指任何官方机构启动的任何正式的刑事、行政或监管调查、听证或质询。针对被保险个人的调查,在该被保险个人首次被书面要求出席、首次被识别、首次被送达、首次被逮捕或羁押时,应被视为“首次发生”。
3.40 调查费用是指与被保险个人准备和参加调查直接相关而由其本人或因委托他人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服务费、成本、开支和费用。
调查费用不包含应付给任何被保险个人及被保险公司或任何外部机构的雇员的报酬、其 时间成本、被保险公司或任何外部机构的成本或管理费,或征收及课处的任何与调查有关的罚款或罚金(或同等项目)。
3.41 安全防护费用是指与被保险个人应对安全防护事件直接相关而由其本人或因委托他人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服务费、成本、开支和费用。
3.42 安全防护事件是指在被保险公司雇佣工作期间的任何被保险个人被以武力或欺骗手段扣留、羁押或带走的事件或系列事件,但仅限于索要赎金的情形。在被保险个人首次被以武力或欺骗手段扣留、羁押或带走时, 该安全防护事件应被视为对该被保险个人“ 首次发生”。
3.43 赔偿责任限额是指明细表第 3 项中所列的数额,具体约定以本保险单第七条的各项条款和条件为准。
3.44 官方机构是指:
3.44.1 依法有权对被保险公司或外部机构的事务或被保险个人的职务行为进行调查的任何监管、政府或行政机关或机构、官方行业机构或自律机构。为明确起见,官方机构应当包括英国皇家专门调查委员会、任何司法机关、问询委员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及
3.44.2 任何负责证券买卖或买卖要约的政府、联邦、州或省级机构。
3.45 外部机构是指:
3.45.1 任何非盈利性机构;
3.45.2 任何盈利性机构,
但不包括任何:(a)被保险公司;(b)其证券在美利坚合众国或其领土或属地的一级市场、二级市场或其他市场上交易的任何机构,除非这些机构在本保险单所附批单中被明确列为外部机构。
3.46 外部机构高管是指按照被保险公司的指令和要求,
3.46.1 过去、现在或将来担任;或
3.46.2 在保险期限内担任外部机构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任何其他国家的类似高管或管理职位) 的被保险公司的任何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
3.47 保险期限是指本保险单明细表第 2 项中所列的保险期间。
3.48 生活保障费用是指在保险期限xx执行下列暂行或临时法令而代表被保险个人直接支付给服务提供商的房租费、公用事业费、人身保险费和教育费用:
3.48.1 没收该被保险个人的不动产或动产、取得所有权和控制权、中止或冻结所有权;或
3.48.2 因承保的赔偿请求直接导致该被保险个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被提起诉讼,且法院裁定的用以满足生活需求的个人津贴已被耗尽。
上述费用将在上述法令发出三十(30)天后开始支付,支付期限为十二(12)个月。
3.49 个人名誉恢复费用是指被保险个人聘用公关公司或顾问以宣传有利于被保险个人的终审判决结果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和相关支出,该判决需由针对被保险个人的赔偿请求引起。
3.50 投保人是指在明细表第 1 项中所列的法律实体。
3.51 污染物是指任何固体、液体、气体的刺激物或沾染物,包括烟、蒸汽、烟尘、烟气、酸、碱、化学品、毒霉、任何热态刺激物或沾染物、电离辐射、核燃料辐射和核废料辐射(核废料包括但不限于那些准备或已经再循环、再利用或再回收的各种核废料或核原料),任何大气排放、臭气、废水、油或油产品、感染性或医疗废弃物、石棉或石棉产品、硅胶、噪声、真菌(包括霉菌、霜霉以及任何霉菌毒素、孢子、芳香或真菌产生或释放的副产品,但不包括被保险人用于消费的任何真菌),以及电磁场、石棉、石棉产品和噪音等任何种类或性质的其他类似物质。
3.52 污染是指:
3.52.1 各种实际发生、被指称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的污染物的制造、传播、排出、排放、散发、释放、泄漏、处理、储存或处置;或
3.52.2 任何要求对污染物进行测试、监控、清理、清除、围堵、处理、解毒和中和的政府规章、命令、指令或要求,或在预见到可能出现上述规定、命令、指令、要求时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或任何自愿采取的类似行动。
3.53 预调查费用是指由被保险个人委托独立于被保险公司及外部机构的顾问提供下列服务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服务费、成本、开支和费用:
3.53.1 提供与预调查事件直接有关的法律意见;或
3.53.2 为应对预调查事件而准备呈报给官方机构的报告(及任何必要的补充报告)。
3.54 对于在行使其职能的被保险个人,预调查事件是指:
3.54.1 被保险公司或任何外部机构被官方机构突袭检查或现场检查,涉及出具、审核、复制或没收文件或者询问该被保险个人;
3.54.2 官方机构收到被保险公司、外部机构或该被保险个人有关怀疑该被保险个人严重违反法定或监管义务的正式书面通知;或
3.54.3 该被保险个人直接因自查报告的结果而收到官方机构的正式通知,迫使该被保险个人向该官方机构出具文件、回答询问或参加谈话。
前提是该突袭、检查、公告、通告或收到通知在保险期限或延长索赔报告期限(如适用)内首次发生或首次出现。在突袭、检查、公告、通告或收到通知首次发生或出现时, 该预调查事件对被保险个人而言应被视为 “首次发生”。
预调查事件不应包括全行业或全产业性调查、听证、检查或质询,或任何例行或定期性监管审计、检查、稽核或审查。
3.55 财产损失是指对任何财产的损坏或毁灭,或使上述财产丧失使用价值,以及由此引发的任何后续性损失。
3.56 投保险单是指保险人要求的,或由投保人或任何被保险个人或其代表提供给保险人的各种信息、情况说明或材料,投保人为本保险单签署、署明日期并填写完成的任何投保资料
(包括其任何附件及其包含或纳入的任何信息),以及由保险人签发的已由本保险单替换或续保的任何以往的保险单;以及被保险公司的各种财务报表和年度报告。
3.57 起诉费用是指被保险个人提起任何申诉或禁令程序以反对任何官方机构提出的剥夺资产和自由的程序,从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服务费、成本、开支和费用。
3.58 公共关系费用是指为防止或限制不利影响或负面宣传而支付给公关公司或顾问、危机管理公司,或律师事务所的合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且被保险个人有理由认为该不利影响或负面宣传可能导致赔偿请求或调查。
3.59 受限境外司法管辖区是指,当地风险不能由未在该司法管辖区取得经营许可的境外保险公司承保的任何境外司法管辖区。
3.60 证券是指由被保险公司发行或给予的各种债券、信用债券、票据、股份、股票、存托凭证或其他权益类或债务类凭证,并应包括以上各类凭证的任何利息或分红凭证、收据、认购或购买股票的权证或其他权利、相关表决权信托凭证及其他利益。
3.61 证券类赔偿请求是指以下情况下的赔偿请求:
3.61.1 被保险公司的证券持有人
3.61.1.1 以其作为被保险公司的证券持有人的身份,就其在被保险公司发行的证券中所享有的权益提起的赔偿请求;或
3.61.1.2 代表被保险公司或以被保险公司的名义(以股东派生索赔要求的形式或其他等效形式)向被保险人提起的赔偿请求;或
3.61.2 由任何政府、联邦、州级或省级的负责监管证券的买卖或买卖要约的机构所提起的,指控被保险公司和/或其任何被保险个人违反了某项中央、联邦、州、省、地方或外国的证券法或依上述证券法制定的各项法规或规章的赔偿请求,无论该等赔偿请求是否与被保险公司所发行证券的买卖或买卖要约有关,但本保险单的保险责任第 1.3 条规定的证券类赔偿请求仅限于针对被保险公司且同时持续针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请求。
证券类赔偿请求包括美国证券类赔偿请求。
3.62 股东派生索赔要求是指:
3.62.1 任何被保险公司的证券持有人向该被保险公司的董事会、管理委员会或监事会送达书面要求,要求对被保险个人的不当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
3.62.2 被保险公司的证券持有人以派生诉讼方式代表该被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个人的不当行为提起诉讼,但未根据上文第 3.62.1 条先提出要求。在被保险公司首次收到相关书面要求时或相关法律诉讼首次被提出时,该股东派生索赔要求应被视为对该被保险人“ 首次提出”。股东派生索赔要求必须在保险期限或延长索赔报告期限
(如适用)内由被保险公司首次收到,且系针对或指控在保险期限之前或期间内发生的不当行为。
3.63 自查报告是指,被保险公司、外部机构或任何被保险个人根据其向官方机构报告实际或潜在可能导致监管问题的事项的法定义务向该官方机构呈交的书面报告或通知,且怠于或延误提供该报告将导致被该官方机构强制执行。
3.64 隐名董事是指作为被保险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的任何自然人,虽然不具有董事职位却拥有相应职权的人,如香港《公司条例》第 2 篇(新条例第 622 章)(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任何其他类似的法令、法律、法规或规章)所定义。
3.65 分项赔偿责任限额是指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某分项责任限额。分项赔偿责任限额是构成赔偿责任限额的一部分,而非其补充。明细表第 4 项中列明的分项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一保险责任及扩展保险责任的累计赔偿总额。
3.66 子公司是指与投保人具有如下任一关系的任何机构:
3.66.1 投保人直接或间接享有该机构超过 50%的表决权;
3.66.2 投保人有权任命该机构董事会(或其他国家的类似机构)的大多数成员;
3.66.3 投保人根据与其他股东达成的书面协议,有权任命该机构 董事会(或其他国家的类似机构)的大多数成员。
3.67 第三方是指除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个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个人或机构。
3.68 美国赔偿请求是指全部或部分(a)在美利坚合众国及其领地或属地内提起或启动的;或(b)
按照美利坚合众国及其领地或属地的法律提出或启动的任何赔偿请求。
3.69 美国证券类赔偿请求是指全部或部分(a) 在美利坚合众国及其领地或属地内提起或启动的;或(b)按照美利坚合众国及其领地或属地的法律提出或启动的任何证券类赔偿请求。
3.70 不当行为是指由以下人员/机构已经或可能进行的(或就股东派生索赔要求而言,任何拟议的)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违反信托责任、违反授权保证、疏忽、过错、错误xx、误导性xx、口头或书面诽谤、中伤或任何其他不当作为或不作为:
3.70.1 代表被保险公司履行其各自职责的任何被保险个人,或完全由于被保险个人的身份而向其提出的任何赔偿请求事项;
3.70.2 按照被保险公司的具体指令和要求担任外部机构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或其他国家的类似高管或管理职位)的任何被保险个人,但仅适用于保险责任第 1.2 和 1.5 条;及
3.70.3 被保险公司,但仅适用于证券类赔偿请求。不当行为也包括违反雇佣行为准则。
3.71 苏黎世是指保险人以及由苏黎世保险集团指定签发任何国际保险项目保险单的苏黎世保险集团的任何成员或苏黎世保险集团的任何合作方。
第四条 抗辩费用、和解费用和分摊
4.1 抗辩责任
被保险人有责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就针对其提起的赔偿请求进行抗辩,并不得有任何有损保险人利益的行为。保险人没有义务为针对被保险人提起的赔偿请求进行抗辩。
4.2 赔偿请求信息沟通
就任何可能属于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内的赔偿请求:(i) 保险人有权合理要求得到与该等赔偿请求有关的所有信息;(ii) 保险人有权知晓与赔偿请求的调查、抗辩、和解或上诉有关的所有事项,并收到与此相关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并且 (iii) 在任何赔偿请求的抗辩、调查及和解谈判中,保险人有权与被保险人和被保险公司保持有效沟通。
4.3 预付抗辩费用
一旦保险人在本保险单下收到赔偿请求的书面通知,即应在抗辩费用或调查费用到期时,在合理的时间内向被保险人做出免赔额之上的预付,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晚于保险人收悉、详核和同意支付这些抗辩费用或调查费用后的第九十(90)天。如果保险人已将抗辩费用或调查费用赔付给了被保险人,而接受赔付的或保险人代其赔付的该等人员或机构在本保险单下本无权就该等财务损失获得赔付,则该等人员或机构应将其收到的赔付款退还给保险人。
如果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无法就本保险单下预先支付的抗辩费用或调查费用的金额( 如有)达成一致,则保险人将预先支付其所认为公平和适当的金额(减去适用的免赔额部分),直到双方根据本保险单条款和适用法律约定或确定新的金额。
4.4 同意
保险人不承认未经其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承认或承担的任何责任、或签署的任何和解 协议、或接受的任何判决、或发生的任何抗辩费用或调查费用。
除根据本保险单第 2.9 条“紧急抗辩费用”的规定所发生的抗辩费用外,只有经保险人同意的和解金、接受的判决金额、抗辩费用、调查费用、资产和自由保护费用、民事或保释 保函费用、起诉费用、个人名誉恢复费用、生活保障费用、引渡费用、安全防护费用、
股东派生索赔的赔偿费用、预调查费用、被保险公司危机沟通费用、被保险个人对未缴 纳税款的责任、派生索赔要求调查费用、公共关系费用及其它费用支出才能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作为财务损失得到赔偿,但保险人不得不合理地拒绝作出上述同意。
就任何针对被保险人提起的法律程序,如果被保险人、被保险公司和保险人在是否抗辩的问题上意见不一致,可将争议提交给本保险单签发所在地的一名合格律师,由该律师做出决定。如果选择抗辩,被保险人和被保险公司应向其代理人提供一切合理必要的信息和协助。
4.5 分摊
如果某项赔偿请求中既涉及本保险单下承保的财务损失、费用、开支(包括抗辩费用)或调查费用,也涉及本保险单未承保的财务损失、费用、开支(包括抗辩费用)或调查费用,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同意,将尽最大努力对这些财务损失、费用、开支(包括抗辩费用)或调查费用进行公平妥善的分摊。
如果某项赔偿请求既涉及本保险单下承保的人员或机构,也涉及本保险单未承保的人员或机构,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同意,将尽最大努力根据这些人员或机构的相对责任大小,将财务损失、费用、开支(包括抗辩费用)或调查费用在这些人员或机构之间进行公平妥善的分摊。
如果某项赔偿请求所涉及的多名被保险人、本保险单下承保的多个事项适用不同的除外责任、分项赔偿责任限额或免赔额,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同意,将尽最大努力根据这些除外责任、分项赔偿责任限额或免赔额的适用性确定一个公平妥善的分摊方案,以便确定保险人就该等赔偿请求的财务损失应向各被保险人(或其中任何一人)赔付的总额。
第五条 在保险期限内设立和收购子公司
5.1 被保险公司的定义还应包括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内通过设立或收购而成为一家子公司的任何机构,第 5.2 和 5.3 条中所述的情形除外。
5.2 有关第 5.1 条中所述的新收购子公司,如果:
a) 该公司是金融机构;或
b) 该公司的证券在美国或任何其领地或属地公开交易
则该公司不属于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但对于第 5.2(a) 或 5.2(b) 项中所述的新收购子公司,自该机构首次成为一家子公司之日起,本保险单将为其提供九十 (90) 天的,或至保险期限到期日止(以两者中先到期者为准)的自动保障;但前提是,投保人在为本保险单续保时须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通报这些子公司。
5.3 对于以上第 5.2 条中所述的子公司,如果投保人在收购该机构后九十 (90) 天内: (i) 将有关收购该机构一事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ii) 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要求的完整的投保信息;并 (iii) 同意按照保险人的要求为该等子公司支付额外保险费,并接受对本保险单条款作出的修改,则保险人可依其单独酌情权,为上述子公司及其任何被保险个人提供扩展保险(对于第 5.2(a) 或 5.2(b) 条中所述的子公司而言,为其提供九十 (90) 天自动保险期之后的扩展保险)。此外,保险人为该等子公司及其任何被保险个人提供保险的前提是,投保人按保险人的要求为该等子公司支付到期的附加保险费。
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单承保的子公司保险责任仅适用于该实体是或曾经是被保险子公司期间的不当行为所导致的赔偿请求。
第六条 免赔额
6.1 明细表第 5 项中列出了各类赔偿请求所引起,并根据保险条款和扩展条款进行赔付的各类 财务损失,所分别适用的免赔额: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限于财务损失中超出明细表中相关免赔额以上的部分。免赔额部分的 财务损失不属于保险人的责任。免赔额应由被保险公司自行承担,并不得投保。
由单件赔偿请求或调查引起的所有财务损失应适用同一单项免赔额,由同一不当行为或一 系列相互关联的不当行为所导致的多件赔偿请求或调查所引起的所有财务损失亦应适用同一单项免赔额。
6.2 非可补偿财务损失不适用第 6.1 条的规定,如果根据法律、合同或协议,被保险公司依法 被允许、被要求或有权赔偿任何被保险个人的财务损失,但其因故未能赔偿,则仅就适用的免赔额而言,保险人在本保险单下就上述财务损失做出的任何赔付均应被视为保险条款第 1.2 条项下的赔付,该等财务损失亦应适用相应的免赔额。
6.3 即使有第 6.2 条的规定,如果被保险公司依法被允许、被要求或有权赔偿被保险个人,但 其因故未能赔偿,则保险人将向被保险个人支付或代被保险个人支付该等财务损失,并不预先扣除任何免赔额。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保险人已经支付,但原本应由被保险公司赔偿的免赔额部分,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公司偿还,除非被保险公司因财务减值而无力赔偿被保险个人。
第七条 赔偿责任限额(针对所有财务损失)
7.1 明细表第 3 项中所列的赔偿责任限额,是保险人在本保险单下就下列各项所应支付的累计最高赔偿额:(i)在保险期限和所有延长索赔报告期限(如适用)内对本保险单项下向被保险人提起的所有赔偿请求所引起的所有承保范围内的财务损失(包括抗辩费用);(ii)调查费用;以及(iii)未包含在(i)和(ii)项中,但根据第二条扩展保险责任中任何一条保险人应赔付的所有金额。赔偿责任限额应适用于免赔额之上的金额。
7.2 延长索赔报告期限的赔偿责任限额应为保险期限内赔偿责任限额的一部分, 而非其补充。
7.3 此外,在保险期限或延长索赔报告期限(如适用)之后提出,但根据第 10.1 条的规定,被视为在保险期限或延长索赔报告期限(如适用)内提出的赔偿请求,亦应属于明细表第 3 项所列的同一累计赔偿责任限额的一部分。
7.4 赔偿责任限额中不包括投保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超额赔偿责任限额,也不包括选择重置赔偿责任限额。
7.5 保险人应赔付的抗辩费用和调查费用不应算在赔偿责任限额之外。所有该等成本及费用是财务损失的一部分,故适用于针对财务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
7.6 如果因同一不当行为引发多次赔偿请求,或因相互关联的一系列不当行为引发多次赔偿请求,或发生了有共同或相互关联的原因或起源的一次或多次调查(无论是否与赔偿请求有关),则无论该等赔偿请求被提起过几次或该等调查被启动过几次,均应被视为同一件赔偿请求或同一起调查(“系列赔偿请求/调查”)。无论该单件赔偿请求或单起调查实际发生在哪一保险期间,均以该系列赔偿请求中的首次赔偿请求被第一次提起的时间或该系列调查被第一次启动的时间所在的保险期限或延长索赔报告期限( 如适用) 为准。
7.7 明细表第 4 项中所列的所有分项赔偿责任限额均为本保险单赔偿责任限额的一部分而非其补充。
第八条 控制权变更和公开发行
8.1 如果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发生控制权变更,则本保险单所提供的保障范围将仅适用于 上述控制权变更生效日之前发生的不当行为。投保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将上述控制权变更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8.2 如果投保人或任何子公司在保险期限内,计划或进行:(i)首次公开发行其证券;(ii) 二次发行其证券,且在美国或其领地或属地的司法管辖范围内或依据其法律;或(iii) 二次发行其证券,且投保人或该子公司(在保险期限起始日已成立的)市值将增加超过 50%,则投保人应尽快通知保险人。凡与上述公开发行或相关注册或申报要求有关或由其引发的 赔偿请求或证券类赔偿请求,保险人将不予赔付相关的财务损失;如被保险公司在发布发行公告后的六十天(60)天内与保险人就本保险单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并交纳必要的附加保险费,则保险责任将溯及整个保险期限。保险人收到附加保险费(含保险费税)是其承担任何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
第九条 除外责任
在本保险单项下,保险人无须为针对被保险人提起的以下赔偿请求引起的财务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
行为
9.1 存在以下情形或由以下情形引发或导致的赔偿请求或调查:
9.1.1 被保险人获得其在法律上本无权获得的任何利益或好处。指控被保险个人违反
《美国 1933 年证券法》第 11、12 或 15 条的规定而提出的证券类赔偿请求不适用
x第 9.1.1 条,但仅限归因于该违法行为的那部分财务损失。
9.1.2 被保险人有任何故意不如实告知或欺诈的行为或不行为,或故意违反任何法律法 规。被保险个人发生的与公司过失杀人诉讼或保险责任第 2.13 条下的职业卫生与安全诉讼有关的抗辩费用不适用本 9.1.2 条的除外责任。
上述情形的存在以不可上诉的司法程序终局判决或仲裁裁决为准。
确定是否适用本除外责任条款时:
a) 一位被保险人的行为或知识不得归咎于其他被保险个人;且
b) 对于保险责任第 1.3 条,仅曾任、现任或将任被保险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财务官、总法律顾问或首席法律顾问(或类似职务)的人的行为和知识可被归咎于被保险公司。
未决及先期索赔
9.2 指称存在以下情形或由以下情形引发或导致的赔偿请求或调查:
9.2.1 在连续承保日前提起或开始或未决的任何民事、刑事、行政、监管、仲裁、调解 程序或赔偿请求; 或指称或派生于与该诉讼所声称的事实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索赔;
9.2.2 任何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层责任保险单或雇佣行为保险单项下已报告或通 知的赔偿请求或情况中指称或包含的指称的事实及相同或相关的不当行为,且本保险单是前述保险单的续保或替代保险单,或在时间上延续前述保险单;除非先期保险单由保险人签发且保险人未承保或未接受在先期保险单项下的赔偿请求或情况;
9.2.3 由任何有法律授权的机构指示或进行的,在连续承保日之前启动或在该日期仍未 决的任何正式检查、质询、调查或其他程序;或
9.2.4 在连续承保日之前启动或在该日期仍未决的任何诉讼、讼案、赔偿请求、仲裁、 调解或调查,或与这些先期的或未决的诉讼、讼案、赔偿请求、仲裁、调解或调查指称或基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事实的其他诉讼、讼案、赔偿请求、仲裁、调解或调查。
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9.3 有关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赔偿请求或调查;但该除外责任不适用于:
9.3.1 与任何雇佣行为赔偿请求有关的精神伤害或精神创伤;或
9.3.2 根据扩展保险责任第 2.13 条“职业卫生与安全”承保的财务损失;或
9.3.3 被保险个人发生的与非美国赔偿请求有关的抗辩费用,包括与公司过失杀人诉讼有关的抗辩费用。
美国 1974 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
9.4 因被保险人违背或违反了《美国 1974 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或其任何修订案,以及 美国、加拿大或其任何领土或属地有关养老金、红利分享、员工福利或社会保障计划方面的类似法规或规章中所要求的责任、义务或职责。
被保险人诉被保险人,仅适用于美国赔偿请求
9.5 由被保险人、任何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何外部机构或外部机构的任何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任何其他国家的类似职位)针对某被保险人提起,或由他人代为提起,或指使他人提起的美国赔偿请求;但本除外责任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9.5.1 在无任何被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外部机构的任何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任何其他国家的类似职位)诱使、自愿协助或积极参与的情况下,由清算人、接管人、破产托管人或管理人,契约管理人或行政接管人(或其他国家的类似职位)直接或派生代表被保险公司或外部机构提起或维持的赔偿请求;
9.5.2 在无任何被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外部机构的任何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任何其他国家的类似职位)诱使、自愿协助或积极参与的情况下,由并非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一人或多人以被保险公司或外部机构的名义以衍生诉讼的形式提出的赔偿请求或证券类赔偿请求;
9.5.3 由被保险个人或外部机构的任何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任何其他国家的类似职位)提出的雇佣行为赔偿请求;
9.5.4 由任何被保险个人或外部机构的任何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任何其他国家的类似职位)提起或指使他人提起的赔偿请求,该赔偿请求是由另一件由第三方提起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请求引起的,而上述第三方原本可以直接向该被保险人或未在单独赔偿请求(包括任何交叉索赔或第三方索赔)中列名的外部机构的任何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任何其他国家的类似职位)提出赔偿请求;或
9.5.5 由任何之前的被保险个人或外部机构的任何前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或任何其他国家的类似职位)提出的赔偿请求;或
9.5.6 由任何被保险个人或外部机构的任何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任何其他国家的类似职位)以“内部举报人”(依照政府、联邦、州、地方或外国法律对该词语的定义)的身份提起的赔偿请求,赔偿请求指称某被保险个人在某受保护行为(该行为被政府、联邦、州、地方或外国法律称作“内部举报”)方面有不当行为;或
9.5.7 被保险个人发生的抗辩费用。
污染除外
9.6 任何指称或起因于污染的赔偿请求或调查,但不包括本保险单扩展保险责任第 2.19 条的承保责任。
在确定是否适用第九条除外责任条款(第 9.2 条除外)时,任何被保险人的不当行为均不得归咎于任何其他被保险个人。仅当根据保险责任第 1.2、1.3、1.4 和 1.6 条确定承保范围时,曾任、现 任或将任被保险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财务官、总法律顾问或首席法律顾问(或类似职务)的不当行为可被归咎于被保险公司。
第十条 条件条款
10.1 通知
投保人应将以下事项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i) 针对被保险人提出的任何赔偿请求;
(ii) 要求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调查的书面要求,
被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经理、公司秘书、首席法律顾问或担任同等职务的人员在首次得知 上述赔偿请求或要求出席上述调查的书面要求后,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书面通知保险人,但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晚于保险期限或延长索赔报告期限(如适用)到期后的第四十五(45)天。
书面通知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份关于赔偿请求或调查的说明、可能的或潜在的损害性质、实际或潜在索赔人的姓名以及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个人首次得知该赔偿请求或调查的时间和方式。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 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在保险期限或延长索赔报告期限内,如果某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得知任何情况,根据合理推测可能导致针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或调查, 则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保险人
(通知中应包括预期诉求的不当行为,预期可能会发生赔偿请求的理由以及有关日期、所涉人员和机构的完整细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以后发生针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报告给保险人,而且其赔偿请求或其诉求所依据的情况或指控的不当行为与上述通知中所描述的不当行为相同或相关,则应该把保险人收到有关情况通知的时间视为有关赔偿请求提出的时间。
本保险单项下的书面通知应发送至保险人在明细表中所列的地址,该等书面通知应自保险人在上述地址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10.2 代位追偿权
在赔付赔偿请求之后,保险人有权行使被保险个人或被保险公司享有的全部追偿权。保险人在代位行使上述权利的过程中,被保险个人或被保险公司应给予一切合理协助,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从被保险公司处收回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第六条支付的任何免赔额。被保险人应签署所有合理必要的文件,并采取所有可能有必要的合理行动,以确保保险人获得任何及所有的代位追偿权,包括但不限于,因被保险公司不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而对被保险公司采取法律行动。除非通过有关人员的书面供认书或相关诉讼或其他单独的诉讼或法律程序的判决或其他最终裁决可以确认该被保险个人获取了非法利益或非法好处,或有故意不诚实或故意欺诈的行为或不行为,否则保险人将不得根据本保险单针对被保险个人行使代位追偿权。
10.3 责任可分性及保险单的不可撤销
保险人依赖投保险单的内容对本保险单进行承保, 投保险单应作为保险合同构成的基础,并视为本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关于投保险单中的声明、xx和财务信息:
10.3.1 为确定是否可以获得本保险单下的赔付之目的,被保险人在投保险单中所做的任何声明,或被保险人所知悉的任何情况( 包括与投保险单有关的未如实告知),均不能归咎于任何其他被保险个人;
10.3.2 为确定被保险个人的财务损失是否可以获得保险条款第 1.2 或 1.6 条项下的赔付之目的,被保险人在投保险单中做出的声明,以及被保险人所知悉的情况(包括与投保险单有关的未如实告知),均可归咎于被保险公司;
10.3.3 为确定被保险公司是否可以获得保险条款第 1.3 条, 或子公司的财务损失是否可以获得保险条款第 1.6 条项下的赔付之目的,只有被保险公司过去、现在或将来的首席执行官和/或首席财务官(或同等高管或管理职位)在投保险单中做出的声明及其所知悉的情况(包括与投保险单有关的未如实告知)可以归咎于被保险公司。
保险人进一步同意,对于未做任何错误xx,也不知悉任何与投保险单有关的未如实告知情况的被保险个人,保险人将不会为保险条款 第 1.1 或 1.5 条项下的保险责任,试图解除或撤销本保险单或本保险单的任何可分割部分。
保险人进一步同意,如果保险人的解除或撤销救济手段仅仅是由于被保险人一般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人将不会试图解除或撤销本保险单或本保险单的任何可分割部分。
10.4 其他保险
如果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请求或调查,若非本保险单的存在,原本可由以下其他有效、可赔付的保险提供保障:(a)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或管理层责任险保险单或赔偿;
(b) 雇佣行为责任险保险单;(c) 一般责任险保险单;(d) 污染责任险保险单;或 (e) 任何其他有责任为这些赔偿请求或调查抗辩的保险,则保险人的赔付仅以超过上述保险单的总赔偿金额之上的部分为限。
如果任何其他保险人承认其有责任对任何赔偿请求或调查进行抗辩,而该赔偿请求或调查原本属于本保险单下的保险责任范围,则在该其他保险人承担的抗辩责任范围内,本保险单将不会赔付上述抗辩费用或调查费用。
关于针对外部机构高管提出的赔偿请求或调查,如果向外部机构或其任何被保险个人提供了保险保障的其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是由保险人或苏黎世所提供的(或如非适用保留额、赔偿责任限额用尽或索赔通知未能按要求提交,保险人或苏黎世本应提供的),则对于任何这样的赔偿请求,保险人对本保险单下的财务损失的最高累计赔偿责任限额中应扣除苏黎世向该外部机构提供的其他保险的赔偿责任限额金额(如明细表中所规定的)。
10.5 适用法律
关于本保险单的构成、效力或使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除外)进行解释。除本保险单第十四条另有约定外,各方同意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有管辖权法院的司法管辖。
10.6 单复数和项目名称
投保险单、本保险单、本保险单的明细表和有关批单共同构成同一份合同。除非文中另有规定:
(a) 标题仅起描述的作用,不用于条款的解释;
(b) 单数名词包括其复数含义,反之亦然;
(c) 男性代词也包括女性或中性含义;
(d) 所有引用的特定法律法规应包括其所有的修订案和重新颁布的版本,也包括提出赔偿请求或启动调查所在司法管辖区的类似法律法规;
(e) 凡提到各种岗位、职位或职务名称时,均包括提出赔偿请求或启动调查所在司法管辖区的同等岗位、职位、职务。
10.7 付款顺序
如果本保险单项下的由赔偿请求引发的财务损失到期应获赔付,保险人应在所有情况下:
(a) 首先,支付本保险单保险责任第 1.1 或 1.5 条项下承保的财务损失;然后
(b) 只有在赔付了以上第 10.7(a) 项所述的财务损失后,才使用该项付款后赔偿责任限额所剩余的金额,支付本保险单其他保险责任项下承保的其他财务损失。
任何被保险公司的破产或资不抵债,均不能解除保险人根据本第 10.7 条的规定按优先顺序对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财务损失进行赔付的义务。
10.8 未支付保险费/合同解除
保险单明细表第九项所载的保险费应于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限起始日后九十( 90)天内缴纳。除非因投保人未如期全额支付该保险费或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的其它约定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否则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本保险单可由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内随时代表所有被保险人解除,只需投保人在其计划解除本保险单的生效日前提前六十(60)天书面通知保险人即可。如果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单, 保险人 有权按比例收取已满期保险费, 另加本保险单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十
(10%)。如果本保险单项下出现任何已报案、已提取准备金或已赔款的情况或索赔,投保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单, 但无权要求退还保险费, 全部保险费应被视为全额满期已赚取,除非投保人撤销相关情况或索赔并偿还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已支付的任何款项。任何保险费的退还应以投保人书面同意不再享有任何赔偿责任限额为前提。
有下列其一情形的,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单:(i)在已经选择的延长索赔报告期限内;(ii)
投保人遭受财务减值后;(iii)投保人发生控制权变更后。第十一条 国际保险项目保险单的特定条款和条件
11.1 赔偿责任限额非累加条款
各方于此理解并同意,鉴于投保人及所有子公司为本保险单及所有国际保险项目保险单支付的一笔保险费,本保险单及国际保险项目保险单的合同各方均同意,为计算本保险单及国际保险项目保险单的赔偿责任限额(合并)之目的,本保险单、所有国际保险项目保险单或上述保险单的任意组合项下财务损失的所有赔付款将合并计算,并以明细表
中所列的本保险单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最高上限(以下称为“累计赔偿责任限额”);对于根据本保险单和所有国际保险项目保险单应赔付的累计财务损失,累计赔偿责任限额应为保险人和苏黎世对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付款的最高限额,但是本保险单扩展保险责任第 2.3 条“投保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超额赔偿责任限额”,第2.24条“选择重置责任限额条款”或者国际保险项目保险单中同等条款项下的应付金额除外。
11.2 免受损害协议 - 关于累加额的特别条件
如果在本保险单项下或在国际保险项目保险单项下的任何一笔付款或几笔付款之和,或扩展保险责任 2.3 项下及国际保险项目保险单同等条款项下所有付款之和,超过了累计赔
偿责任限额(见第 11.1 条中的定义),则本保险单的投保人应向保险人、苏黎世或签发国际项目保险单的苏黎世的合作方偿还国际保险项目保险单的保险人就任何财务损失赔付的超出累计赔偿责任限额或累计超额责任限额的部分。
本条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金额,付款一方应当在另一方发出通知后的二十八( 28)日内支付。
本条中所称财务损失亦指各国际项目保险单中的同等术语。
11.3 关于国际保险项目的通知和权威性
合同各方同意,投保人将代表其各子公司和每一个被保险人经办国际保险项目保险单的签发和拟订事宜, 包括这些国际保险项目保险单的所有条款、条件、除外责任和限制
(包括但不限于以上第 11.1 条)。合同各方进一步理解和同意,投保人将通知其子公司关于将为这些子公司签发的任何国际保险项目保险单的情况。
11.4 国际保险项目保险单的解除和不续保
所有国际保险项目保险单均是相关联的,故如本保险单被解除、撤销或不予续保,则所有其他国际保险项目保险单亦自同一天起被解除、撤销或不予续保。
第十二条 地域范围
只要法律允许,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责任,适用于因在世界任何地方发生的以及由在世界任何地方提起的赔偿请求和发生的不当行为所导致的财务损失。
但在以下情况下:
12.1 位于某境外领土(受限境外司法管辖区除外)的子公司在该境外司法管辖区内被提起证券类赔偿请求,或该子公司的任何被保险个人在某境外司法管辖区内被提起赔偿请求;或
12.2 位于某境外司法管辖区之外的投保人或子公司在该境外司法管辖区内被提起证券类赔偿请求,或这些机构的任何被保险个人在某境外司法管辖区内被提起赔偿请求,
且保险人或苏黎世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为该境外司法管辖区内的其他被保险人提供了在该境外司法管辖区内的境外保险单,则本保险单项下对于在该境外司法管辖区内提起的上述赔偿请求的保险责任应依照并符合该境外保险单中的更有利于被保险人的条款和条件,而非本保险单的条款和
条件。尽管有前述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本第 12 条不适用于本保险单中关于被保险人、被保险
个人、财务损失的定义, 也不适用于保险责任第 1.1-1.6 条、赔偿责任限额、解除或不续保程序、以索赔提出为基础的规定、保险费以及延长索赔报告期限或延长发现期限,同样也不适用于该等境外保险单中的类似条款。
第十三条 货币
x保险单项下的所有保险费、限额、免赔额、保留额、财务损失及其他金额均以明细表中赔偿责任限额所列示的货币表示和支付。如果判决金额、和解金额或在本保险单项下财务损失的其他要素采用了不同的货币,则在不违反本保险单的条款、条件、除外责任和限制的情况下,本保险单项下到期应付的财务损失既可以用保险人或苏黎世选择的同时亦经投保人同意的该种其他货币支付,也可以用明细表中的赔偿责任限额所列示的货币支付,按本保险单起保之日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换算(如果该日期没有公布汇率,则按照中国银行下一个工作日公布的汇率)。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因本保险单的履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如果无法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的,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1)种】方式解决:
(1)仲裁: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照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诉讼: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