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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支付有限公司
外包服务合作协议
甲 方: 新生支付有限公司
乙 方:
签约时间:
甲方:新生支付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A幢6层F座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本着长期友好、互惠互利、深入合作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下称“本协议”):
一、合作内容及区域范围
1.甲乙双方以共同开拓O2O市场为战略合作基础,相互协调配合,乙方在甲方的授权委托下,开展以下支付服务业务:
☑ 银行卡收单服务
☑ 支付宝扫码支付服务
☑ 微信扫码支付服务
☑ 银联二维码扫码支付服务
□ 其他支付服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在甲方的授权委托下,向甲方提供以下业务服务范围:
特约商户推荐 ☑;受理标识张贴 ☑;特约商户培训 ☑;受理终端布放和维护 ☑;聚合支付技术服务☑;
其他收单外包服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线下收单及线下扫码支付业务区域范围仅限浙江省、江苏省、四川省、福建省和海南省。
二、定义
1、银行卡收单是指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签约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安装POS机具、POS业务培训、POS资金结算、差错处理、受理投诉和咨询、机具日常维护管理、商户POS风险管理等服务。
2、扫码支付是指向特约商户提供的、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实现收、付款人之间货币资金转移的行为。扫码支付业务包括付款扫码和收款扫码。
3、付款扫码是指付款人通过移动终端读取收款人展示的二维码完成支付的行为。
4、收款扫码是指收款人通过读取付款人移动终端展示的二维码完成支付的行为。
三、费用和分润政策
通过乙方推荐的商户,根据不同合作业务,甲方收取相应结算费率(如下表所示)后,剩余手续费收益,由相关方结算至乙方指定账户,银行卡收单由甲方按 月 结算至乙方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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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产品
商户组别/行业
乙方结算费率
银行卡收单
标准商户
借记卡
0.41%(17元封顶)
贷记卡
0.52%
外卡
2.12%
优惠商户
借记卡
0.32%(13.5元封顶)
贷记卡
0.42%
外卡
2.12%
减免商户
借记卡
0.02%(2元封顶)
贷记卡
0.02% 8元封顶
外卡
2.12%
微信/支付宝
公立医院/学校
0.00%
水电煤缴费
0.12%
线下餐饮/零售/生活
0.23%
线上电商/团购
0.63%
微信
保险
0.42%
银联二维码(交易金额1000以内)
/
0.24%
银联二维码(交易金额1000以上)
/
0.52%
四、费用结算要求
1. 物料费用
x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书面通知甲方订货,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物料货款划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在收到货款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乙方要求发出物料。乙方收到物料后应及时检查物料的规格和数量,如有差错,应在收到物料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逾期视为甲方已完成物料交付。甲方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新生支付有限公司
账 号:134001512010028335
开户银行:广发银行杭州分行营业部
2.1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上一自然月的手续费分润。甲方应于每月10 日前将上一自然月的交易分润数据提供给乙方对账,乙方确认无误后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手续费分润。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 号:
开户银行:
2.2因直连业务需要,中国银联及其分公司根据甲方设置的分润相关参数,将甲方收单侧资金(包含收单收益、专业化服务机构服务费、商户资金等)中的专业化服务机构服务费直接对乙方进行划拨的,甲方不承担相关分润支付义务,乙方对此知晓且无异议。
3.系统服务费
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进行业务合作,乙方需在本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系统服务费 x元。该系统服务费与本协议第四条第2点约定内容共同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分润体系,且一旦乙方完成支付不可撤销,不因乙方任何原因或甲方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采取任何措施而导致乙方有要求返还的权利。
4.特约商户交易资金清算
每日交易完成(以银联结账时点为准)甲方将于交易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收到包括乙方拓展商户交易资金(扣除交易手续费后)在内的清算资金,甲方应在收到清算资金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乙方拓展商户应收取的交易资金划拨至乙方拓展商户指定的资金清算账户。
5.税务及发票
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各自端的相关税额。乙方根据其自甲方收取的手续费向甲方出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若因成本发生变化,甲方需向乙方发送书面通知说明依据。
五、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制定合作业务的相关技术、业务和服务操作规范;负责交易资金和交易手续费的清算、差错处理等工作。
2、甲方应建立相应的客服及投诉处理机制,为乙方及乙方商户提供清算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受理持卡人、终端用户等咨询和投诉,并及时响应和处理,满足特约商户的服务需求;受理因甲方清算服务运转问题而出现的投诉并协助解决相应纠纷,但上述情况系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3、开展合作前,甲方有权调阅乙方资料,开展现场检查或现场调研,并要求乙方对其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甲方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原件的一致性进行审查,并留档备查。对于被纳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或中银联风险信息或黑名单的外包服务机构,甲方应自动终止与其合作。
4、甲方有权根据自身业务管理需要设计相应的考核指标体系,对乙方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5、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要求调整任务总数量、时间进度等工作计划。
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甲方的规定提交所推荐特定商户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结算账户等复印件、特定商户门店照片等资料),并进行确认,甲方具有最终审核权、签约权及开通权。
7、甲方有权对乙方推荐特定商户的过程进行监督,对违反金融制度和秩序的行为予以纠正,如情节严重,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进行整改,或者终止合作。
8、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特定商户、用户交易问题投诉配合处理,对服务投诉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甲方。
9、对于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甲方有义务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支付服务费用。
10、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的市场营销及特定商户的拓展工作。
11、在媒体(报纸、电台、电视台、宣传单页、网页等)上描述的与乙方公司名称、业务等有关的内容均需事先书面告知乙方,得到乙方的书面确认后方可实行,否则甲方不得在任何媒体描述与乙方公司名称、业务等有关的内容。
12、对乙方推荐的商户交易信息予以保密,甲方仅承担因违反上述保密义务而给乙方造成的实际直接经济损失。但不包括因甲方不能预见、无法控制的原因而造成任何损失。不得因与乙方合作而转移、减免乙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义务。
13、甲方应当审查和评估乙方保护个人金融信息的能力,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14、甲方有权根据系统升级等需要暂时中止提供支付清算服务,应提前告知乙方,并预告恢复日期。甲方有权自行决定对支付清算服务平台的功能和服务进行改动和升级,但对改进服务事项,应提前告知乙方。告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邮件、甲方网站、短信、电话等。
15、乙方、乙方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中止为乙方或乙方商户提供支付清算服务或立即终止本协议,甲方有权追偿因此导致的损失:
(1)乙方或乙方商户单独或与他方串通盗窃、诈骗资金。
(2)乙方提供的乙方或乙方商户的身份证明、企业登记资料、行政许可证、业务范围等与实际不符或为虚假的,乙方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凭证等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和无效的,含有与事实不符的重大错误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
(3)经甲方认定交易中存在较多纠纷或较大风险。
(4)乙方未提供乙方及乙方商户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或通过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或无法及时(当日)得到反馈的。
(5)司法机关、金融监管机构、发卡行、中国银联、甲方上级机构出具了要求中止或终止支付清算的书面通知,或乙方或乙方商户受到有权机关的任何处分或处罚。
(6)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发生可能对乙方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
(7)未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未严格按照乙方营业执照规定的或依法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各项业务。
(8)故意诋毁或损害甲方声誉的。
(9)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a.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b.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c.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d.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e.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f.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g.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h.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i.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j.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0)甲方有权在乙方因业务或联络方式变更、终止而未及时通知甲方的情况下中止本协议,并对客户提出的退款请求(在此款未结算给乙方的情况下)进行处理,将客户在乙方或乙方商户已支付成功的订单款项转回客户的支付银行卡中。
(11)在本协议约定的区域外发展商户的。
16、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或向乙方或乙方商户追索其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而取得的有关款项。
17、基于风险管理、运营管理或其他风险防控因素的考虑,甲方有权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暂停、中止或终止向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而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8、发生以下情形时,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从乙方相应账户或资金中直接扣取相当于甲方损失的金额或乙方应当缴纳的费用金额,乙方对此没有任何异议:
(1)因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手续费或服务费的,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账户或待结算资金中直接扣取相当于乙方应当缴纳的费用金额;
(2)发生异常交易或发卡行/移动支付服务商提出拒绝付款交易(下称“拒付交易”)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关交易所涉的购货凭证、收/送货凭证或服务凭证以及证明该等交易真实、合法的其他相关凭证和甲方所需的其他文件资料。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上述拒付交易相应款项并承担由此引发的其他经济责任。如乙方未立即退还,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将相应资金从待结算资金中直接扣取,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违约金等债权追索费用)。
(3)因乙方、乙方商户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账户或待结算资金中直接扣取相当于甲方全部损失的相应金额。
19、甲方有权禁止乙方从事以下事项:违规从事收单核心业务;存储或泄露敏感信息;违规转包;违反协议争抢商户,利用对商户提供外包服务的便利条件,将合作收单机构商户转移为自身收单商户,将合作收单机构商户转移成为其他合作收单机构收单商户;违规改装支付受理终端;提供虚假商户信息;合谋欺诈。
20、甲方应要求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或实际开始后的30个自然日内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提出备案申请,若在约定期限内未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提出备案申请或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不予备案情况下,甲方将自动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关系。
21、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发卡机构和持卡人资金损失的,应由甲方先行赔付,再根据本协议对乙方进行追偿。
六、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作为甲方的签约渠道销售合作伙伴,合作业务涉及实体特约商户服务时,可在_/ 地区开展业务,并至少以省域为单位在合作地区注册分公司(或办事处),设立固定的营业场所。
2、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等相关规定,确保支付业务服务水平符合规范要求,承担因自身违反相关政策和规则产生的相应责任。
3、乙方应制定与合作业务相关的内控制度、操作规程、设备维护规定和服务方案,并送甲方备案。应配备能满足业务需要的足够数量专业化人员履行与甲方约定的合作事项,并向甲方提供业务合作工作进展情况。不得超出甲方授权的区域、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4、乙方应遵守甲方关于商户拓展的相关要求,包括应现场核实商户,商户提交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等。对所提交的商户资质资料及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因商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误或乙方错误操作等原因而造成甲方或用户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5、乙方应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客户信息不安全或客户权利因乙方受到影响时,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作协议。
6、乙方保证乙方及其商户将甲方提供的支付服务严格按照其营业执照登记的范围开展业务,将“实物+实名”、“机票与 3C”及“虚拟产品”业务分开使用而不得混用(其中,“实物+实名”,是指可由物流配送的实物商品,或购买时需记录和核实购买者真实身份的商品或服务;“机票与 3C”,是指机票、计算机、通讯产品、消费电子产品,“虚拟产品”是指,非实物且不记录购买者的真实身份,且无需物流运送的商品或服务)。如因乙方违反上述承诺所带来的损失和风险,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1)甲方有权随时终止为乙方提供本协议下的服务;2)如用户出现资金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7、若乙方或乙方商户所售物品属于虚拟物品,甲方有权在日常管理中对此类商户给予限额管理(用户日支付限额不得高于甲方对虚拟类目额度限额)。
8、乙方保证自身及其商户不进行或协助持卡人进行信用卡套现、洗钱、交易分单等违法经营行为,不得出现虚假申请、侧录、恶意倒闭等严重风险行为,否则,甲方有权暂停、中止或终止提供本协议服务,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10、乙方有权根据协议约定查询、下载、存档订单交易数据,同时应尽严格保密义务。
11、乙方在使用甲方提供的支付清算服务平台过程中,发现任何故障或其他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可以致电甲方要求修复。除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甲方无法预见、不能控制的情况外,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在及时进行修复以恢复正常服务功能,尽最大限度减少对乙方业务活动造成的不利影响。
12、乙方应及时自行处理乙方、乙方商户商业活动中的各项纠纷,如:佣金纠纷、客户的消费投诉,货物品质、价格及售后服务纠纷等。乙方及乙方商户如遇迁址、停业、域名或联系电话等商户资料信息变更,应由乙方提前书面通知甲方,若由于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导致的一切投诉和纠纷,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自行承担全部后果。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乙方所提供服务引起的一切客户投诉或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或追究有关方面的责任,与甲方无关。
13、乙方及乙方商户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甲方及相关移动支付服务商方(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及甲方的相关移动支付服务商,如支付宝等)的服务电话或者电子邮箱作为甲方及其商户的服务电话或者电子邮箱刊登在其网站上,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予以整改,乙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向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商户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终止向乙方商户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且无需承担责任。
14、乙方不得以甲方及移动支付服务商的名义向乙方商户或用户收取费用。乙方在商务拓展中以自己名义向乙方商户收取费用时,需参照甲方提供的费用标准向乙方商户收费,禁止恶意扰乱甲方产品市场价格。否则如乙方未按照该费用标准向甲方商户收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并保留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15、乙方严禁从事以下行为:
(1)违规从事收单核心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处理、风险监测、支付受理终端或网络支付接口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工作等;
(2)存储或泄露敏感信息:以任何形式存储、盗取、泄露或买卖银行卡/支付账户敏感信息及客户身份、交易信息,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卡片有效期、磁道信息(含芯片等效磁道信息)、卡片验证(CVN及CVN2)、个人标识代码(PIN)、网络支付密码、预付卡支付密码以及用于身份鉴别的个人生特特征等信息;
(3)违规转包:将甲方委托的外包业务进行转包、转让、分包的;
(4)存在违规行为:因违规经营,被监管机构罚款、勒令整改、停业整顿或做出其他行政处罚决定的;
(5)存在犯罪行为:企业或法定代表人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犯罪行为的;
(6)违反协议争抢商户:违反与甲方的协议约定,利用对商户提供外包服务的便利条件,将甲方商户转移为自身收单商户的;或将甲方商户转移成为其他合作收单机构收单商户的;
(7)违规改装支付受理终端;在未获得甲方同意下,擅自改装支付受理终端软硬件设置,包括切机、加装侧录设备等行为的;自主设置交易路由或加载未经甲方同意的程序,开展银行卡信息交换业务;
(8)虚假申请: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甲方合作资格的;
(9)提供虚假商户信息;提供虚假商户信息、推荐虚假或违法商户的;
(10)合谋欺诈:与商户等勾结从事套现、套利、洗钱、侧录等欺诈活动的;
(11)侵犯甲方、中国银联等合作机构权益;发生侵犯甲方、中国银联等合作机构权益的行为。
(12)以特约商户名义入网,以大商户身份接入甲方并下挂多个二级商户;
(13)自行编制、篡改、仿冒或重组交易报文,以套用、变造与真实商户类型不符的商户编码等各类手段变相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率、恶意争抢客户;
(14)进行违法、违规等变相、虚假宣传;侵犯“银联”品牌权益及中国银联成员机构品牌权益,冒用中国银联名义进行虚假宣传;捏造、散步谣言,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与商户信誉;
(15)通过任何传播媒体、宣传工具或者方式发布销售银行卡受理终端、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或者收款码的广告。在网上买卖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在业务推广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零扣率”“抵扣率”“费率自由定义”“T+O”“D+O”“即时到账”“一机多商户”“刷单”“套现”“商户滚动切换”等规定禁止的宣传字样;
(16)参与互联网赌博、色情服务、互联网彩票销售、非法外汇业务、贵金属投资交易、非法证券期货类交易、代币发行融资及虚拟投资交易、跨境赌博、跨境移机、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等非法行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以及未经取得得级政府批文的大宗商户交易场所等非法交易。
16、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或实际开始后的30个自然日内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提出备案申请,若在约定期限内未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提出备案申请或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不予备案情况下,甲方将自动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关系。
17、乙方终止服务或业务发生变更,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否则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8、乙方开通相关支付服务后,不得通过转赠、租赁、复制等方式将该产品及服务提供给线下商户以外的其他商户,或将其用于线下支付场景以外的其他场景。如乙方确有需要向其他支付场景提供移动支付服务的须向甲方申请,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方可施行。
19、乙方需对甲方提示的可疑交易开展风险排查,并需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限处理及反馈。对于乙方未及时处理的商户可疑交易,甲方有权对相关交易暂缓清算,直至乙方完成相关交易的风险排查,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0、对实体特约商户开展每半年不少于1次的培训和维护工作,并保留质量记录,培训资料需按商户或甲方的要求向商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终端的使用培训、银行卡联网使用业务知识培训、风险防范知识及出现风险事件时商户应承担的责任、交易资金清算和差错、争议交易处理流程和要求等。乙方未按要求定期对商户进行培训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xxxx将承担因乙方推荐商户未按照银联标准操作支付业务造成持卡人退单及其他情形而使甲方遭受的损失。
21、乙方应建立客户服务机制,提供365天*24小时的业务咨询、报修、投诉服务、满足甲方特约商户的需要。
22、如支付终端出现故障,乙方应在收到商户口头或书面维护通知后及时提供检查维修等服务。如乙方维修人员无法在收到商户通知的24小时内检查维修完毕的,乙方应向商户提供备用的终端设备。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停止支付任何费用;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2、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同时乙方有权向甲方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3、由于不可抗力及国家法律规定、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本协议自行终止,甲乙双方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酬金和费用、所有损失或损害等等。
八、风险条款
1、乙方需对甲方提示的可疑交易开展风险排查,并需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限处理及反馈。对于乙方未及时处理的商户的可疑交易,甲方有权对相关交易暂缓清算,直至乙方完成相关交易的风险排查,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不得以甲方及移动支付服务商的名义向乙方商户或用户收取费用。乙方在商务拓展中以自己名义向乙方商户收取费用时,需参照甲方提供的费用标准向乙方商户收费,禁止恶意扰乱甲方产品市场价格。乙方未按照该费用标准向甲方商户收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并保留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九、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包括各自的经营管理人员和雇佣人员)中的任何一方均应对双方的合作内容等一切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提供、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许可其使用,不得将前述信息、数据、资料使用于本协议以外其他任何用途。
2.合作过程中,收集个人信息时,严格遵循合法、合理原则,不收集与工作无关的信息或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
3.收集、保存、使用、对外提供个人信息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4.不将个人信息用于营销,对外提供等作为与他人建立利益关系的先决条件,但如工作关系的性质决定需要必须预先取得相关授权或同意。
5.不篡改和出售个人信息。
6.不违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支付系统以及其他系统查询或滥用个人信息。
7.如违反规定使用和对外提供个人信息,造成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十、争议解决
x协议如遇有争议并无法协商解决的,甲乙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x协议有效期内,若一方欲变更或终止本协议,须提前一个月向对方书面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协议或终止协议。除本协议另有规定的情况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或终止本协议的,须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十二、其他约定
1、本协议未约定事项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将此协议转让、外包给第三方。
3、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协议到期后,双方无异议的,自动续期。
4、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新生支付有限公司 乙方:
签名盖章: 签名xx:
日期: 2022 年 月 日 日期:2022 年 03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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