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AHMS-2022-0013 )
合同编号: (AHMS-2022-0013 )
发包人(全称): 全椒县二郞口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安徽盟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二郎口镇养老服务中心提升改造工程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 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 程 名 称 : 二郎口镇养老服务中心提升改造工程 。
2. 工 程 地 点 : 全椒县二郞口镇 。
3. 工 程 立 项 批 准 文 号 : czcg202210-170 4.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比例: 100% 。
5. 工程内容: 主要包含养老服务中心装饰、安装等工程 。
6.工程承包范围: 本工程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的所有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 2022 年 11 月 11 日 (具体时间以开工令为准)。计 划 竣 工 日 期 : 2022 年 12 月 30 日 。
工期总日历天数: 5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贰佰伍拾捌万玖仟捌佰零捌元捌角捌分 (¥:2589808.88 元,其中含暂列金额 173400.00 元);
其中:
(1) 安全xx施工费:
人 民 币 ( 大 写 ) 肆万玖仟捌佰捌拾捌元伍角柒分 (¥:49888.57 元 );
(2)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 民 币 ( 大 写 ) / (¥ :/ 元 );
(3) 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 民 币 ( 大 写 )玖万元整 (¥:90000.00 元 );
(4) 暂列金额: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 。
2.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 。五、项目负责人(建造师)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建造师): xx 。
六、合同文件构成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 1) 成交通知书(如果有);
( 2) 响应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 通用合同条款; (5) 技术标准和要求; (6) 图纸;
(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 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x 合 同 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 签 订 。
十、签订地点
x 合 同 在 全椒县二郞口镇 签 订 。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x合同自 签字、盖章 生效。十三、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 拾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肆 份,承包人执 肆 份,代理机构执 壹 份
,公管局执 壹 份。
发 包 人 : ( 公 章 ) 承 包 人 : ( 公 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 字 ) ( 签 字 )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 地 址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电 子 信 箱 : 电 子 信 箱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账 号 :
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 年 9 月 22 日联合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2017-0201 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 年 9 月 22 日联合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2017-0201 示范文本)》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执行通用条款 。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2监理人:
名 称: 详见监理合同(另详)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详见监理合同(另详) ;联系电话: 详见监理合同(另详) ;
电子信箱: 详见监理合同(另详) ;通信地址: 详见监理合同(另详) 。 1.2.1设计人:
名 称: 详见设计合同(另详)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详见设计合同(另详) ;联系电话: 详见设计合同(另详) ;
电子信箱: 详见设计合同(另详) ;通信地址: 详见设计合同(另详) 。 1.2.2工程和设备
1.2.3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执行通用条款 。
1.2.4 永久占地包括: 执行通用条款 。
1.2.5 临时占地包括: 执行通用条款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省、 市
有关规定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省、 市有
关规定。
1.4.2 发 包 人 提 供 国 外 标 准 、 规 范 的 名 称 :;
发 包 人 提 供 国 外 标 准 、 规 范 的 份 数 : / ;发 包 人 提 供 国 外 标 准 、 规 范 的 名 称 :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执行通用条款 。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开工通知前 14 日内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6 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全套施工图 。 1.6.2承包人文件
需 要 由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 包 括 : 执行通用条款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的 期 限 为 : 执行通用条款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的 数 量 为 : 6份 ;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的 形 式 为 : 书面 ;发 包 人 审 批 承 包 人 文 件 的 期 限 : 15 。 1.6.3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7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 包 人 接 收 文 件 的 地 点 :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项目负责人 。
承 包 人 接 收 文 件 的 地 点 : 发包人办公室 ;承 包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工地项目部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详见监理合同(另详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总监或其委托人 。
1.8交通运输
1.8.1出入现场的权利
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中 建筑垃圾需运出施工现场外时,承包人需到城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城管部门指定地点放置。承 包人违反城管、环卫等有关管理的规定,被处以罚款的,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前应开设 1-2 个固定施工通道,通道位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现场共同确认, 确定后不得移 动并采取有效硬化措施。不得损坏道路路面路侧石、人行道板、雨水井、雨水篦、绿化带、通信光缆、 燃气管道、供电等公共设施,如因工程需要,确需损坏少量公共设施的,施工方应办理相关手续,在 完工后必须恢复原状或按照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赔偿。以上均为工程验收内容,若施工方有损毁不及 时修复,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施工方进行维修,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并在每阶 段付款节点顺延六个月支付。施工过程中,应办理渣土运输证件,保持开发区道路清洁, 如有抛撒 滴漏,应及时清扫。否则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每次 5000 元的处罚。施工方应确保施工安全, 若施工过程 中出现工伤事故及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赔偿由施工方负责,与发包人无关。
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使用的运输车辆须满足公安、市容城管、交通管理部门等的规定 并按要求依法遵照有关规定办理运输许可证,严禁使用无牌无证车辆进行施工,若因以上原因造成 的各种行政罚款等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具有协调等责任义务。如由此造成影响导 致业主声誉受损,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 5000 元/次。
1.8.2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无 。 1.8.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方 承担。 1.9知识产权
1.9.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复制,不得向承包人以 外
的人员泄漏有关图纸内容,工程竣工后,原图全部收回 。
1.9.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
1.9.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 1.10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按实计量调整。
2.发包人
2.1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 名: xxx ;
身份证号: 341102199403091014 ;
职 务: 甲方代表 ;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的审批权;工程变更、签 证的确
认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权;工程款的审查权和支付权;特殊及重要施工工艺和 材料发包
及指定分包权;建筑材料价格的确认权;合同的解释;等等 。 2.2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2.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 开工前 。 2.2.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发包人只负责提供水、电接入点,具体手 续由
承包人办理,以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从施工场地外部接入点至施工现场场内部分由施工单位 自行解决
,费用自理。工程未完全交付甲方前,所有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管理。
2.3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无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不提供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无 。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另行约定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按二郞口镇档案馆要求执行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 个月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按档案馆要求执行 。 (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项目暂定 年 月开工, 年 月竣工。实际开工日期将以开工令为准,总工期个 日历天完成竣工
验收。
b、承包人在各自施工区域围挡自成系统,分隔材料采用实心砖。公共道路及冲洗平台由承包人 提
供,承包人不得因其他人使用公共道路及冲洗平台而收取任何费用。
c、若施工过程中根据发包人需要调整施工供水管线走向,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指令更改供水管线 走
向,由此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d、发包人代表有权就其他未尽事宜或临时发生的计划发出指令,承包人须积极配合执行,除有 设
计变更增加费用外,其他费用不予增加。
e、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后必须配合办理相关报建手续、施工许可证,此项工作必须在 成交
通知书发放 60 日内完成 (若因采购人原因造成的除外); 否则,每拖延一天处以 3000 元违约 x,提
前不奖励。
3 .2项目负责人(建造师)
3.2.1 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姓 名: xx ;
身 份 证 号 : 340311199002251861 ;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等 级 :二级建造师 ;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号 : 皖234212204297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号 : 皖建安B(2022)0383822 ;联 系 电 话 : / ;
电 子 信 箱 : / ;通信地址: / ;
3.2.2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建造师)的授权范围如下: / 。
关于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项目注册建造师必须保证每月在工地
工作时间不少于 25 天,特殊情况下需离开时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和监理同意后方可离开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 (建造师)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 。
项目负责人(建造师)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从当 期
工程款中扣除每人每天每次 5000 元违约金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建造师) 、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若未经发包人和 监
理人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发包人对其处以 50000 违约金/人.次。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 (建造师) 、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承包 方
项目负责人(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不满足岗位管理水平及技术水平等原因要求时,发包人
和监理人可要求承包方更换,更换后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并经发包人
书面认 可,同时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 50000 元违约金/人.次。如承包人拒不更换项目负责人 (建造师),发包 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退场。
3.3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签订合同时。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 为承包人缴纳社保人员。
3.3.2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需离开时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和监理人同 意后方 可离开。
3.3.3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在开工时或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主 要施工管 理人员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每人每次 5000 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直至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给发包人 和相关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从当期工程款中扣
除,每 人每次 5000 元违约金。
3.4分包
3.4.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按 国 家 规 定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按 国 家 规 定 。 3.4.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按 国 家 规 定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分包工程 。 3.4.3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 3.5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3.6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及期限:
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转账等现金形式或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具体要求:
(一) 采用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形式,保函金额为成交价的 2%(不含暂列金、暂估价);保函提交建设单位。
1、保函形式须为见索即付型(无条件保函)
2、须从成交人基本账户办理
3、须由滁州市本地银行或保险公司,或在滁州市具有分支机构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出具;
4、须有保函编号
5、须加盖银行或保险公司公章而非银行或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
6、格式及内容符合招标人要求,经招标人认可。
(二)采用履约保证金形式,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成交价的 2%(不含暂列金、暂估价),保证金足额转入全椒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
履约保证金账号:
1、收款单位:全椒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银行账号: 100248189700010001
2、收款单位:全椒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全椒支行营业部银行账号: 184211643915
3、收款单位:全椒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全椒县支行
银行账号: 1313042119300233933
4、收款单位:全椒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全椒县支行银行账号: 34001737308053009462
缴纳时间: 成交人须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完成履约保证金缴纳及合同签订。否则,取消成交资格
, 被选取保证金不予退还。
退还时间: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4.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工程质量的监督权;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检验权、确认权;工程施工 进 度、安全的检查、监督权;工程款支付的审核权;向承包人提出施工组织设 计和技术方案的建议权
;发包人和承包人间分歧或异议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撤换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含分包)单位和注册 建造师及有关人员的建议权;分包单位资质及能力的审查权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法定职权等等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详见监理合同 。
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详见监理合同 ;
职 务: 详见监理合同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详见监理合同 ;
联系电话: 详见监理合同 ;电子信箱: 详见监理合同 ;
通信地址: 详见监理合同 ; 4.3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详见监理合同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详见监理合同 ;
(2) 详见监理合同 ;
(3) 详见监理合同 。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本工程应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合格标准。承包人应按照现行的国 家
施工验收规范和资料评定标准施工; 预验收不合格须整改合格,并处以 10 万元违约金;竣工验收必须合格,
否则发包人将处以 20 万元违约金; 如验收不合格,发包人终止施工合同并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承包人并应当
另行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
5.2隐蔽工程检查
5.2.1隐蔽工程隐蔽前,承包人需自行自检,自检合格后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验收,发包人 及监理单位按设计图、规范、标准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到现场进行验收,确认验收合格并办理签证后方可隐蔽。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
5.3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时,
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 48 小时前书面通知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参加。通知应包含承
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 甲方代表及监
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重新验收
。承包人不服从质量管理的,发包人有权清退其出场,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 。 6.1.2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 6.1.3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
6.1.4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无 。
6.1.5 承包人可以按照《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 申报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费用自理。奖励资金不另行支付,奖励费用包含在承包人
的谈判响应报价中。
6.1.6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照政府 有关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发包人根据事故的分类对承包人进行处以违约: (1) 特 别重大事故,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 50 万元 的人民币违约金; (2)重大事故,发包人对承包人处 以 30 万元 的人民币违约金;(3) 较大事故,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 20 万元 的人民币违约金; (4)一般事故,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 10 万元 的人民币违约金;并承担因施工安全事故给本工程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监理人带来的经济损失。
6.1.7发生质量事故,承包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照政府有 关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发包人根据事故的分类对承包人进行处以违约: (1)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 50 万元 的人民币违约金; (2)重大质量事故,发包 人对承包人处以 30 万元 的人民币违约金; (3) 严重质量事故, 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 20 万元 的人民币违约金
;(4) 一般质量事故,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 10 万元 的人民币违约金;并承担 因施工质量事故给本工程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监理人带来的经济损失。
6.1.8承包方自行解决进场道路绿化开口协调及费用,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投标综合单价中,不 另计。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后30日内须上报施工 进
度计划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7.2施工进度计划
7.2.1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甲方代表和监理 工程
师应于收到承包人资料一周内予以确认,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已 经批
准。乙方必须按照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 展与进
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立即修改进度计划和采取赶工措施,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及相应的措 施报告上
报监理、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7.3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 工
前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按施工图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现场交验,交验后,承包人应妥 善保
护场内水准点与控制点,任意破坏或遗失应由承包人负责恢复的费用。
7.5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和非承包人的责任停工的, 工
期顺延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发包人根据拖延工期的严重程度采用以下方法处理:
(1)督促承包人采取有效的赶工措施(费用自理)。
(2)拖延工期违约金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每推迟一天,按每天 3000 元/天处以 违
约金,提前不奖励。
(3)对严重拖延工期(超期 30 天及其以上),经发包人督促,承包人拒不执行的,发包人可单 方
面中止施工合同,承包人承诺接到发包人中止施工合同 7 天内无条件退出施工现场。退出施工现 场后发
包人和承包人开始进行清算。同时承包人同意按原成交价格另选同样资质的施工队伍进场施工, 承包
人须无条件配合(包括变更施工许可证、盖章等),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另选的施工队伍
进场施工,不得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4)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和非承包人的责任停工的,工期顺延。局部因发包人拆迁等原因造成延期开 工
的,发包人只顺延工期,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发包人不予补偿。发生不可抗力及非承包人原因造 成
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办理签证,承包人须以书面形式经确认后方可顺延工期。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
(2) / ;
(3) / 。 7.8提前竣工的奖励
7.8.1 提前竣的奖励 : 。
8.材料与设备
8.1承包人采购材料
双方约定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设计图纸规定的质量要求,且需经承包人 和
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但工程主体部分所需的混凝土必须按规定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 钢材
首选马钢、南钢。如出现工程型号短缺,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后才可采购。
8.2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2.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执行承包人谈判响应报价。
8.3样品
8.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8.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4.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 于 修 建 临 时 设 施 费 用 承 担 的 约 定 : 。
9.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试验设备
施 工 现 场 需 要 配 置 的 试 验 场 所 : / 。施 工 现 场 需 要 配 备 的 试 验 设 备 : / 。
施 工 现 场 需 要 具 备 的 其 他 试 验 条 件 : / 。
9.2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0.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 于 变 更 的 范 围 的 约 定 : / 。 10.2变更估价
10.2.1变更估价原则
变更导致结算工程量 (含 1.13 清单工程量错误产生的工程量)减少 0-100%或增加 15%以内部分, 执行下列第(1)款或第(2) 款确定的单价;但超出 15%以外部分,结算单价按第(1)款或第(2) 款对应的控制价单价×报价让利幅度计算,组价明显错误的予以纠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新增项目单价按照控制价的编制原则重新组价×报价让利幅度(上 述报价让利幅度为成交价/控制价,其中成交价和控制价均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及相应税金), 结算 价格最终以相关部门审核价为准;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技术措施费调整: 因承包人改变施工技术措施, 造成的价格变动, 措施费不予调整。因工程变更 必须改变原来施工技术措施,造成价格变动的, 按实调整,变更组价原则同上。
10.3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4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本项目清单控制价。
10.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5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调整,具体见以下约定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不采用;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基准价格为《滁州工程造价信息》【
可调材料价格基准价如下。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 专用 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 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 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招标控制价中以市场询价列入的,承包人根据市场行情和谈判文件要求,响应报价时自行考 虑
,结算不予调整。若上述材料实际采购时与发包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内容中要求不一致时,由发包人通过招标或双方认质认价的方式确定价格。
⑤暂估价材料(或半成品、设备)价格调整约定: 暂估价材料(或半成品、设备)需要二次招 标的,由发包人和总包单位共同进行招标,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价格,并由总包单位支付费用,发包 人将在进度款支付节点按实支付给总包单位。
⑥主要材料价格的调整应按经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造价工程师审批确认后的合格工程量,依据合同履行期间(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期间)所有月份不含税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调整,调整要求按合同条款【11. 价格调整】进行执行。
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材料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交易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主要材料是指:无,所有材料价格一律不予调整。
注:上述材料特指《滁州市工程造价信息》中所列明的材料及交货状态
⑦可调材料品种: 无,所有材料价格一律不予调整。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不采用 。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①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
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及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风险由 发包人承担。
人工费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标准执行。
施工机械台班使用费的风险范围:施工机械台班使用费中燃料、水电费价格的风险由发包人承 担
;其他要素价格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②总价合同。
总 价 包 含 的 风 险 范 围 : / 。
风 险 费 用 的 计 算 方 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③ 其 他 价 格 方 式 :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 付 款 支 付 比 例 或 金 额 : 无 。预 付 款 支 付 期 限 : 无 。
预 付 款 扣 回 的 方 式 : 无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 包 人 提 交 预 付 款 担 保 的 期 限 : 无 。预 付 款 担 保 的 形 式 为 : 无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执行《2018 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相关专业工程量计算规则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照付款方式节点按形象进度节点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照付款方式节点按形象进度节点计量)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不执行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不执行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不执行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 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无 。
(2) 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不执行 。
(3)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不执行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 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无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无 。
(2) 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无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无 。
( 3)其他约定:
①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价款应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②发包人应将进度款中相应的人工费、安全xx施工费转入承包人在银行开立的专户,督促承 包人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当及时支付建筑务工人员工资,落实安全xx施工措施,发承包双方应在 合同协议书中约定人工费、安全xx施工费专用账户。
③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 7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款结算发票。
④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 号)及国家住建部和人社部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建市[2019]18 号)的规定,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建的 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对建筑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应将人工费部分按规定汇入建筑工程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专户,由建筑工程承包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按月足额将工资发放给建筑工人。
承包人必须按滁州市相关规定合法用工,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如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 并造成负面影响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从工程款中直接支付。现场所有用 工人员须有劳动合同,并将有关合同及工资发放资料进行档案管理(现场留复印件), 并抄报发包人备案。
如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或施工班组的矛盾对发包人进行上访行为,按 10000 元/次处以违约金, 并直接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如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或施工班组的矛盾对市政府进行上访行为,按 10 万
元/次处以违约金,并直接从当期工程款款中扣除。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无
12.4.5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不执行 。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无 。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程序
关 于 竣 工 验 收 程 序 的 约 定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无 。
13.2.3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移 交 工 程 的 期 限 :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无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 程 试 车 内 容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2 投料试车
关 于 投 料 试 车 相 关 事 项 的 约 定 : / 。 13.4竣工退场
13.4.1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周内 。
14.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
14.3最终结x
14.3.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 14.4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
(2) 发 包 人 完 成 支 付 的 期 限 : / 。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1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 15.2质量保证金
关 于 是 否 扣 留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约 定 :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 第3.6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同时预留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6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6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承 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1)(2)(3) 种方式:
( 1)质量保证金保函, 保证金额为: 工程结算总价款3% ;
(2) 工程结算总价款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工程结算总价款3% 。
15.2.1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 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 他 扣 留 方 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3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按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自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起 24 小时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如承包
人违反此规定,由发包人另行安排队伍进行修整,由此产生的费用将在承包人的质保金中双倍扣除。事后
出现漏水、漏电等情况,承包人应在 12 小时内修复 。
保修期内的维修:一般性维修承包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12 小时内到达;紧急事故承包方应在接到 通
知后 6 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事后出现渗漏水情况,承包方应在 12 小时内修复。
承包人末及时维修或末在合理期限维修完好、或经过两次维修都末能修好的,发包人有权自行 请
人代为维修并确定价格,所有修复费用及赔偿费用在支付承包人质保金时直接扣除,但不等于解 除承
包人应负的责任。
承包人每次维修完毕,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取得业主和使用单位的验收签字 。
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的检测试验单位必须征得建设单位的书面认可,承包人无权自行委托 检
测单位。即便承包人自行选择了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发包人有权否定该检测报告,并要求承
包人重新检测试验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项目部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监理人、发包人及有关管理部门确认后,所有违约 x经由发包人、监理人现场下发违约金通知单。
承包人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责令改正, 并处以 50000 元/次违 约金。
如果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的行为违反施工技术规范或不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除了采取措施 纠正其错误行为外,处以 50000 次违约金。
对于发包人、监理单位巡视或平行检验过程中提出的质量、安全等问题,承包人应在要求时间 x整改完毕,否则,监理人发出监理通知,每发一份监理通知处 50000 元违约金,同一问题每一次 通知逾期仍不整改完毕或未整改的,每二次监理通知处 100000 元违约金,屡教不改的,责令停工整 顿,违约金按 150000 元/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材料或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不符合谈判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必须及时清场,否则处以该种设备、材料价格 10%违约金,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需要见证取样的材料必须见证取样,合格方可使用,未送检或送检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改
正并处以 50000 元/次违约金。 对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下发的关于质量安全问题的通知书,承包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并立即整改,限期内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同一事件引起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再 次下发通知书的,处以 50000 元/次违约金。
工程资料不完善,资料报告或检验结论的时间不符合实际施工节点时间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 并处以 50000 元/次违约金。
工程资料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与工程进度同步。发现资料出具不及时、与工程实体不相符的, 处以 50000 元/次违约金。
未健全安全施工日志、台帐、会议纪录,安全资料不完整,责令改正,并处以 500 元/次违约金。未
建立符合生产需要的安全经费使用计划、使用记录责令限期改正,如未在限期内整改落实处以 50000 元/次违约金。
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质量、进度、安全的管理配合,即承包人参加分包工程验收,提出整改验 收
意见。分包单位的违约行为,均视为承包人违约。
工程施工期间及保修期内由于施工质量产生的检测鉴定、修补、加固、返工及赔偿等费用由承 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未及时维修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完好、或经过两次维修都未能修好的,发包人有权自 行请人代为维修并确定价格,所有修复费用及赔偿费用在支付承包人质保金时直接扣除,但不等于 解除承包人应负的责任。
16.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无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无 。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无 。
(3) 发包人违反变更的范围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无 。
(4)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 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无 。
(5)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无 。
(6)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无。
(7) 其 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9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 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 包 人 违 约 的 其 他 情 形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 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
17.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 于 工 程 保 险 的 特 别 约 定 : 无 。 18.2其他保险
关 于 其 他 保 险 的 约 定 :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 19.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
20. 争议解决 20.1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1.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成 员 的 确 定 : / 。选 定 争 议 评 审 员 的 期 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3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全椒县 人民法院起诉。
成交价中所包含的暂列金由发包人全权处理。
本工程实行跟踪审计制度,审计师的职权: 1) 、对工程量调整及变更、签证部分的造价提 出意 见,并确定该部分的工程量、材料、价格等。 2) 、参与对甲供材及设备的采购, 对甲供材及设 备的采购对
象、材料及设备品种、规格及价格提出意见。 3) 、对预付工程款及进度款的支付提出审 核意见。 4) 、
参与对隐蔽工程的验收,并做好相关台帐。 5)、对完工的单项工程及时开展资料整 理和结算,对结算
价格提出审计意见。 6) 、对监理出具的有关单据进行再监督。
3.1 、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的调整内容包括:工程量、综合单价、主要材料 (半成品)价格、措施 项
目变更、合理工程索赔。具体方法如下:
3.1.1 工程量的调整 工
程实施过程中遇下列情况,应按实调整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数量;
3.1.1.1 工程量清单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清单数量的误差按实计量调整。
3.1.1.2 设计变更引起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增减;
3.1.1.3 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
3.1.2 综合单价的调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3.1.2.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增减, 执 行合同原有的综合单价。
3.1.2.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 的
确定方法为:
(1) 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可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确定。
(2) 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参考“清单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综合单 价
,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审定后乘以让利幅度作为结算依据。【让 利
幅度=成交价/采购预算金额(成交价和采购预算金额均应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下同)】。
(3) 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调 整
其综合单价。
3.1.3 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引起合同价的调整,交易文件规定执行。
3.1.4 措施项目变动引起合同价的调整
3.1.4.1 由于承包人改变施工技术措施,造成的价格变动,合同价不予调整。
3.1.4.2 因发包人要求或工程量的增减改变原来施工技术措施,造成的价格变动的,应扣减相 应
的原施工技术措施合同价后,按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合同价调整方式,进行合同价调整。
3.1.5 工程索赔引起合同价的调整
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由于对方责任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向
对方提出经济补偿的行为。
索赔方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索赔处理的原则和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包
括索赔事件、索赔理由、索赔费用及有效证据的索赔报告。被索赔方或其委托方应及时对索赔事件、 费
用、理由、证据进行调查、分析、判断及计算,核定索赔费用。凡索赔成立的,应按工程量清单项目漏
项的合同价调整方式,进行调整。
3.1.6 履约保证金
3.1.6.1 履约保证金:详见前附表
3.1.7 工程进度控制
每月上下半月向发包人及监理书面报送半月完成工程量报表,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和下半月施工进度计划,下半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若不按时、按要求报送, 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进度款或支付时间顺延。
现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材料等必须满足发包人的施工进度要求。若承包人进度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则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增加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材料等,由此引起的相关费 用业主不予补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将暂停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下一期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应在承包人将工程进度调整到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计划范围内后,发包人才恢复支付工程进度款。
3.1.8 措施项目变动引起合同价的调整
3.1.8.1 由于承包人改变施工技术措施,造成的价格变动,合同价不予调整。
3.1.8.2 因发包人要求或工程量的增减改变原来施工技术措施,造成的价格变动的,应扣减相 应的原施工技术措施合同价后,按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合同价调整方式,进行合同价调整。
3.1.9 工程索赔引起合同价的调整
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由于对方责任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的行为。
索赔方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索赔处理的原则和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包括索赔事件、索赔理由、索赔费用及有效证据的索赔报告。被索赔方或其委托方应及时对索赔事件
、费用、理由、证据进行调查、分析、判断及计算,核定索赔费用。凡索赔成立的,应按工程量 清单项目漏项的合同价调整方式,进行调整。
3.2 、所有专业工程分包单位的选择必须经发包人认可方为有效。
3.3 、项目部人员考核监督管理制度
3.3.1 机构设置
3.3.1.1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成立项目部,并由公司行文组建,明确项目部名称,印章印模, 以及管理人员名单和职责。
3.3.1.2 项目部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建立办公场所,不得租用民房用于办公。
3.3.1.3 施工现场醒目处,应悬挂“五牌一图”和创优质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等宣传标 语
,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牌一图”内容和尺寸规格标准, 按发包人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规定标准制定实施。
3.3.1.4 项目部必须配备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配备卷尺、塌落度桶、全站仪等必要的测 量检测设备。
3.3.2 人员配备
3.3.2.1 项目部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员、 材料员、造价员和见证取样员、档案资料员等。
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企业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 人员担任。
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由取得高级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人员担任。
专职安全员必须由本企业取得“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证)人员担任。
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并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动 合
同。
3.3.2.2 项目部实行项目负责人(建造师) 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
3.3.3 监督管理
3.3.3.1 项目部成立时,所有管理人员须集中到发包人约谈,签署承诺书,保证到岗到位履行 岗位管理职责。未经发包人同意, 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变更; 管理人员不能履行岗位管理职责,发包 人要求调整人员的,承包人应及时进行调整。
建造师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 25 天,每天在岗时间不少于 8 小时,否则承包人有权单方面终 止合同。
3.3.3.2项目部管理人员应到岗到位履行岗位管理职责,每人每月在岗工作时间不少于 25 天
,每天在岗时间不少于 8 小时。
3.3.3.3 项目部管理人员上下班实行签字考勤,考勤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未到岗的人员应及 时在考勤表中注明,每天由总监签字盖章后,每周将考勤表报发包人业主代表处备查。
3.3.3.4 项目部管理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应挂牌上岗,在施工现场时应戴安全帽。
3.3.3.5 项目部管理人员要认真落实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律责任,严格按照建设行业有关规章、规范、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恪守职业道德。
3.3.3.6承包人应对项目部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以加强对人员的从业管理, 规范管理人员执业行为,指导项目部有效地开展工作。每月检查考核时,应邀请发包人工程技术部人员参加, 并将检查考核结果报发包人。
3.3.3.7 项目负责人(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每周、每月工程调度会、监理例会及发包人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各项工程资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或项目部) 印章及个人执业印章,否则,视为无效资料。
3.3.3.8 每周五上午召开的监理例会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并签名。
3.3.3.9 项目部接到监理通知单后,应按时进行整改和回复。
3.3.4 违约
3.3.4.1 项目部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监理部、发包人及有关管理部门确认后,由发包 人下发违约通知单,处以 1000 元以下违约金。
(1)项目部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 3.3.1.1 条、第 3.3.3.4 条、第 3.3.3.6 条、第 3.3.3.7
条、第 3.3.3.8 条、第 3.3.3.9 条规定的;
(2) 项目部管理人员,违反第 3.3.3.2 条规定,每月到岗工作时间 20 天以上,不满 25 天的;
(3) 项目部管理人员,违反第 3.3.3.5 条规定,尚未导致不良工作后果的。
3.3.4.2 项目部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监理部、发包人及有关管理部门确认后,由发包 人下发违约通知单,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违约金。
(1) 项目部违反本办法第 3.3.1.3 条规定的;
(2) 项目部管理人员,违反第 3.3.3.2 条规定,每月到岗工作时间 15 天以上,不满 20 天的;
(3) 项目部管理人员,违反第 3.3.1.4 条规定;
(4) 项目部管理人员,违反第 3.3.3.5 条规定,导致不良工作后果的,情节轻微的。
3.3.4.3 项目部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监理部、发包人及有关管理部门确认后,由发包 人下发违约通知单,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违约金。
(1) 项目部违反本办法第 3.3.1.2 条规定的;
(2) 项目部管理人员,违反第 3.3.3.2 条规定,每月到岗工作时间 5 天以上,不满 10 天的;
(3) 项目部管理人员,违反第 3.3.3.5 条规定,导致严重不良工作后果的, 或工程被有关管理 部门责令停工整改的。
3.3.4.4 项目部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监理部、发包人及有关管理部门确认后,由发包 人下发违约通知单,处以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违约金。
(1) 项目部及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 3.3.2.1 条、第 3.3.2.2 条、第 3.3.3.1 条、规定的;
(2) 项目部管理人员,违反第 3.3.3.2 条规定,每月到岗工作时间不满 5 天的;
(3) 项目部管理人员,违反第 3.3.3.5 条规定,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安全伤 亡事故的。
3.4 、质量与检验
3.4.1 工程质量
3.4.1.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4.1.1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 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3.4.2. 检查和返工
3.4.2.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 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3.4.2.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 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4.2.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
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3.4.2.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3.4.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3.4.3.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 或
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 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3.4.3.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 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 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 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 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3.4.3.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 工程师 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3.4.4. 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4.5. 工程试车
3.4.5.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3.4.5.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 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3.4.5.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3.4.5.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 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3.4.5.5 双方责任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 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 承包人负责 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 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 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 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 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3.4.5.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5 、 安全施工
3.5.1. 安全施工与检查
3.5.1.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5.1.2 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3.5.2. 安全防护
3.5.2.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 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 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
3.5.2.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3.5.3. 事故处理
3.5.3.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 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3.5.3.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3.6 、主材质量管理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要求
3.6.1. 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的质量等级,并须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 材料质量进行检验。承包人选定的材料供应厂家、质量和价格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认可。如发包 人和监理
单位对某种或某些材料的质量有异议,有权提出停止使用的要求, 承包人必须服从该要求。 若该材料经权威检验部门鉴定确有质量问题, 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负;
3.6.2. 因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质量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6.3. 发包人如对工程质量有特殊需求的,对主要设备及材料承包人应提供不少于三个参考品 牌供发包人选择和确认;
3.6.4. 对钢材产品,必须使用马钢、南钢等一类钢材;
3.6.5 主要材料 (设备) 品牌要求:本工程主要材料 (设备) 推荐品牌,承包人可以从推荐品 牌中选择任一品牌进行响应, 也可以选择技术参数等于或优于推荐品牌的其他品牌进行响应 (选用其 他品牌响应的,响应文件中须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技术参数等于或优于推荐品牌,未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的或提供的材料经评审不符合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填 报主材(设备)品牌,否则视同未能对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无效响应处理。实际供货施工 时,颜色
、型号等必须满足图纸及发包人要求。具体要求详见谈判文件第八章。
3.6.6 本工程谈判文件及清单控制价中约定的推荐品牌主材,各供应商需考察市场后自行报价; 在施 工过程中为确保承包人所用推荐品牌的材料保“价”,清单控制价中所含推荐品牌的主材须由发包人、监 理单位对其按“价”认质,主材所认质的“价”的标准按照清单控制价中对应推荐品牌的主材价格* (1- 15%), 发包人和监理单位会根据“价”在市场上进行选择对比后确定最终所用主材。
举例:本次清单控制价中对应推荐品牌的主材有:地砖,假设价格为 85 元/m2 (具体以控制价 中对应价格为准);
响应文件报价中,供应商考察市场后自行报价为 40 元/m2;
认质地砖“价”的确定为 85 元/m2* (1-15%) =72.25 元/m2;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将对地砖按照 72.25 元/m2 在市场上对比选择主材产品,以 确定最终所用主材。
本条约定的内容是为保证本工程质量而细化的管理措施;各供应商响应文件所报的主材价格及 综合单价不变,后期不因本次质量选材而做相关调整;各供应商在响应报价时需考虑此部分的价格风险。
3.6.7 施工过程中,除临时办公、管理用房 (施工进场前发包人有权制定其具体位置) 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住施工现场, 建造师组织、管理及清理出场措施;
3.6.8 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针对环保、禁噪、防尘、防护等措施, 必须满足当地行政 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及要求;
3.6.9 所有专业承包工程, 若总承包单位无此项专业承包施工资质,分包单位的选择必须经发包 人认可
,才能进行专业分包;
3.6.10 施工场地及xx场地、道路、绿化、管线、现场设施设备等,若被承包人损坏,承包 人必须无偿按照原貌恢复。
3.6.11 承包人自行勘察施工现场情况,因承包人未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6.12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质量、安全、进度、xx施工、扬尘污染、人员不在岗履职 等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将给予违约处理;如承包人拒不缴纳违约金的,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6.13 本工程竣工后, 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室内环境检测资质的机构对室内环境进行检测, 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支付,承包人应将该费用考虑到投标报价中。当室内环境检测合格后发包人方组 织竣工验收
3.7、发包人负责提供水、电接入点,发包人承担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至接 入点的工程费用,具体手续由承包人办理,以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接入点至施工现场场内部分由 施工单位自行解决,费用自理。工程未完全交付甲方前,所有水电费用由乙方管理并承担。
3.8、电梯、通风等设备,预埋、预留、安装等所有内容,发生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3.9 、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 3.9.1
现场围墙和围护,承包人应为工程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安全xx 施工规定的临时围墙以及其他安全设施;现场围墙和大门应符合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材料建成, 按最高标准进行日常维护,并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及时进行必要的改造。由承包人提供的临时围 墙、围护和大门属于承包人的财产,应在实际竣工时拆除并恢复地面原状。现场现有的临时围墙 属于其他承包人搭设的,除非承包人与其他承包人达成予以保留的协议,该围墙将在承包人进场 时由其他承包人拆除。围墙表面应进行抹灰处理并刷上至少两遍防水涂料或油漆,围墙表面处理 的颜色、图案和标语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一般情况下, 允许承包人使用承包人企业识别标识。 围墙和大门的表面应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 应为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3.10 、其他要求
3.10.1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监理单位核定的工程量,按支付节点按比例专项拨付工资款,具体 比例为:道路桥梁工程 15%-20%;房屋建筑工程 25%-30%;园林景观工程 20%-25%;
3.10.2 总承包企业必须与指定银行签订委托支付协议。总承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应及时 确认劳务分包企业按月提供的农民工工资详细单。
承包方施工期间,其公司内部任何劳资纠纷,均由承包方自行解决。因承包方劳资纠纷影响工 程进度及项目声誉的,相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进场后,必须立即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状,建立工地流动人口登记档案,定期 向所在辖区计生部门通报信息等
3.10.3 开工后, 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师确认的总体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 检查和监督。检查和监督的依据一般是双方已经确认的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工程实际进 度与经过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 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过工程师确认 后执行
。但是,对于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时,所有的后果都应由 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追加合同价款,工程师也不对改进措施的效果负责。
3.10.4 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的调度,做好配合工作及其他有关的协调工作。
3.10.5 项目部管理按照滁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管【2014】140 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 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暂行) ”和滁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管【2014】190 号文“关于印发 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 严厉打击建筑领域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及肢解发包行为的管 理规定理的通知”执行,并作为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如合同文件内容与建管【2014】140 号和 190号文有不一致的地方, 以建管【2014】140 号和 190 号文为准; 建管【2014】140 号和190 号文有不一致的地方,以建管【2014】190 号文为准。
3.10.6 合同条款中的所有处以违约金的均从工程款中当期直接扣除。
3.10.7 门禁管理要求:
(1)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动态管理,更好地落实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教 育
、管理和服务各项工作, 防范民工工资纠纷,维护民工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 理水平的提高和建设行业的科学发展。
(2) 通过在工地大门口设置门禁系统,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管理 (刷卡通过确认后大门将自动 打开,反之则无法进入工地现场),以此有效的管理人员进出情况和控制上下班时间。
(3) 通过以刷卡方式来强化管理工地现场务工人员的出入和考勤,做到总包单位管理者能实时 掌握现场实际人数以及人员进出和出勤情况。将解决项目上人员数量不明、信息不清的状况,提升 工地的安全秩序和工作质量。
(4) 做到自动统计、分组汇总, 信息反馈及时准确。对施工现场人员的进出有效管理。
(5) 考勤数据准确统计,可生成从分包班组到务工人员的各种考勤数据统计报表,可以帮助企 业进一步进行人力成本分析、分包投入分析、工程效率等分析。而数据的有效保存也可有效防范和处 理各种劳资纠纷事件。
(6) 通过各系统模块配合,综合分析数据,可提高项目管理的准确性、提升可信度和管理效果。
(7) 系统各类汇总数据信息有可保留、互关联、可查询的特点,可以帮助总包对分包队伍效率、 人员队伍状况等各项关心点的项目进行数据分析和预警控制工作。
(8) 通过对务工人员全面管理和真实数据的存档,可以有效的缓解目前传统管理模式中的各方矛盾冲突,对构筑和谐社会、确保项目稳定安全十分有利 。
、本合同文本未尽事宜,由合同签订双方在发生时具体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