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使用規約於契約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使用蒂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提供之 Wifi 通信設備以及附屬配備(以下簡稱「通信設備等」)租賃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時適用。
附件 1. 合約含通信設備之管理及遺失毀損賠償辦法
第一條(適用範圍)
本使用規約於契約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使用蒂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提供之 Wifi 通信設備以及附屬配備(以下簡稱「通信設備等」)租賃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時適用。
第二條(隱私權保護政策)
1. 本公司基於「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法令」之規範目的,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妥善管理申請人之個人資料。
2. 本公司於提供服務(商品、服務說明、意見調查等業務)、請款,或提供本公司服務之說明等時,應遵守本公司訂定之個人資料處理程序所規範之使用目的,絕不使用於該目的以外之用途。
第三條(條款之變更)
本公司得保留不經申請人同意,逕行修訂本使用規約條款等規定之權利。本公司應於變更後以書面、電子郵件(或簡訊等)、電話、於本公司管理之網站公告等方式通知申請人。一經通知,修訂後之條款隨即生效。
第四條(契約之成立)
申請人至少須於預定出國日四日前,完成本公司指定之申請手續,並經本公司核准申請後,契約始得生效。
1. 所謂核准申請,意即本公司同意申請人提出之申請,並以「【訂單成立】本公司已受理您的訂單」為主旨發出電子郵件至申請人登錄之電子郵件地址,或以郵寄信件等各種聯絡方式通知本公司已經受理並核准訂單。
2. 本公司判斷無法提供申請人期望之服務時,或於核准申請後因其他事由而判斷無法提供服務時,應依第六條規定之方式通知申請人。
3. 前項已完成結帳者,本公司將立即進行取消結帳之手續,不向申請人收費。
第五條(租賃期間)
1. 租賃期間以申請人事前申請之出發日至回國日,為起訖期間。
2. 若申請人希望延長租賃期間,應依本公司指定方式於歸還日前通知本公司並取得確認。延後歸還日將產生延長租賃費,費率依本公司規定辦理。
3. 若超過第十三條規定之歸還日,仍未能將通信設備歸還至本公司指定地點者,因而產生延長之租賃費,其費率依本公司規定辦理。
第六條(申請手續)
1. 申請人應按網站或實體店面申請流程正確填寫資料,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2. 有以下各款之任一情形者,本公司得不核准本契約之申請。本公司不受理申請時,將通知申請人受理結果。
· 本公司有相當理由認定申請人可能違反本契約時
· 申請人可能延誤支付本契約所定之債務時
· 申請人故意於網站或實體店面申請書中填寫虛假資料時
· 可能以違法,或明顯違反公共善良風俗之方式使用本服務時
· 申請人可能以破壞本服務信用之方式使用本服務時
· 本公司因其他事由判斷無法提供服務時
3. 申請人擬變更留存之申請人資料時,應通知本公司。申請人因延誤前項通知致使申請人與用戶狀況不符而無法使用本服務時,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七條(租賃費與押金)
1. 本服務租賃費應依第五條規定之租賃期間,以及本公司官方網站規定之費率計算之。
2. 使用本服務期間,無論是否有實際通信行為均會產生租賃費。
3. 申請人就租賃之通信設備應支付押金,押金金額以網路上公告金額為準。倘通信設備有任何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毀損、破壞、遭竊盜者、有第五條第二、三項延長租賃之情況或有任何依本合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本公司得直接由押金扣除相關之費用。
第八條(付款)
1. 申請人應在網站上使用信用卡,支付租賃費用與押金。
2. 申請人於歸國返還通信設備後,本公司將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從押金中扣除相關費用後,將剩餘押金返還申請人,並開立電子發票予申請人。
第九條(通信設備等之運送)
a. 申請人同意按本公司提供之不同運送方式,選擇自己領取或其他運送方式,並同意支付相關運費。
b. 申請人同意並知悉本公司將於申請人出國日前,將通信設備運送給申請人。
2. 因天候影響等不可抗力因素,或運送中之意外或延誤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導致無法於預定送達日前送達,或致使申請人無法領取時,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十條(申請之取消)
a. 申請人於網路上填寫之出國時間開始後,申請人不得取消申請。
b. 申請人依照第六條規定提出申請後,於本公司寄出通信設備前,申請人得取消申請,本公司同意退還全額租賃費用與押金。
c. 倘申請人取消申請時,本公司已寄出通信設備,申請人應於收到通信設備當日,將通信設備寄還本公司,本公司同意將全額租賃費用與押金退還申請人。惟申請人遲將通信設備寄還本公司時,應以本公司收到退還之通信設備之天數計算租賃費用。倘申請人將通信設備寄還本公司之時間超過申請人之出國日者,本公司將按原價收取租賃費用。
第十一條(通信設備等之管理)
1. 申請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維護管理通信設備等,且使用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 轉讓、轉賣、解析、改造、改變、損壞、廢棄、遺失、造成明顯髒污(張貼貼紙、刮傷、著色等)、撕取已張貼之貼紙等行為
· 超出本契約規定之不正當使用行為
· 違反各國通信事業法、行動電話不正當使用防制法以及相關法令之行為
a. 經本公司判斷申請人有本條第 1 項行為時,本公司得要求申請人改善,如有毀損、破壞、刮傷或明顯髒汙等情事者,本公司並得依附件一規定之損壞狀況要求申請人負損害賠償金額。
第十二條(通信設備等之毀損滅失)
1. 申請人應依本公司指定之方法使用通信設備等,並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使用及管理。
2. 申請人於收到通信設備後,如通信設備有遭受毀損、滅失或竊盜之情形時,本公司將依附件一規定之毀損滅失之狀況,要求申請人負損害賠償金額。
第十三條(通信設備等之歸還)
a. 通信設備之歸還日,為申請人在網路上填寫回國日之隔日。
b. 於租賃期間結束後,申請人應按照網路上規定之快遞、郵寄或親自送還等方式,於本條第一項規定之歸還日前將通信設備等送達本公司指定地點。
c. 倘申請人未於歸還日前歸還通信設備,造成租賃期間之延長,本公司將按網路公告方式與金額,收取額外租賃費用。
第十四條(本契約之解除)
a. 本公司得於申請人發生以下各款事由時,解除本契約:
· 延誤繳納本契約規定之債務,或明顯有延誤繳納之可能時
· 已違法,或明顯違反公共善良風俗之方式使用本服務時
· 違反本使用規約條款規定之申請人應遵守之義務時
· 其他經本公司判斷發生必須解除之事由時
2.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停止本服務之使用時,應事前通知申請人停止理由及停止使用日期。惟本公司判斷有不得已之緊急事由時,得不經通知逕行停止服務之提供。
3. 依本條第 1 項以及第 2 項解除本契約時,本公司因解除契約所遭受之一切損害及責任義務應由申請人負責。
第十五條(賠償保險制度)
1. 所謂賠償保險制度,是指申請人或用戶於使用期間因遭受通信設備等之毀損、滅失及竊盜而產生損害時,可獲得賠償之保險制度。
2. 關於賠償保險制度費率以及賠償內容,經本公司以官方網站等方式公告後,視同本公司已於申請人提出申請時完成告知或說明。
3. 申請人有遭受遺失或竊盜之情形時,應務必取得當地警察局或公家機關之證明,並向本公司提出。
第十六條(禁止事項)
申請人使用本服務時,不得有以下各款之行為:
· 侵犯或可能侵犯本服務相關之本公司以及第三人之著作權、商標權,或其他任何權利之行為
· 違反本使用規約之行為
· 違反各國通信事業法、行動電話不正當使用防制法以及相關法令之行為
· 安裝附加物於租賃之通信設備等,或改造、拆解、損壞租賃之通信設備等之行為
· 將租賃之通信設備等轉借、轉讓予第三人,或其他提供作為擔保等損害本公司所有權之行為
· 其他經本公司依合理事由判斷為不適當、不合宜之行為
第十七條(合理使用及限制)
1. 用戶使用本服務時,應遵守使用區域之通信業者所訂之規定,如經通信業者認定用戶於一特定期間內之通信傳輸量有過高之情形時(例如:5 天約 10GB、30 天約 40GB 以上之通信量,上述數據僅供參考,實際判斷以各國通信業者為主),通信業者依其規定得逕行中斷或限制本服務之使用。如經通信業者監測,認定用戶使用 p2p 或於非法網站進行下載,將會立即中斷通信使用。
2. 發生前述通信服務之中斷或限制時,申請人指定使用期間內之通信可能會持續中斷之情形,本公司亦不因此退還費用予申請人。
3. 本公司得網站上公告費用,另行請求申請人支付因傳輸量過高產生之追加費用。
第十八條(免責聲明)
1. 透過本服務租賃通信設備等,使用包含電子書閱讀器在內之智慧型手機等通信設備時,若以本公司說明之方法以外之方式連接通信網路時,不論申請人或用戶基於善意、惡意與否,將可能發生所申辦之電信業者請求申請人支付國際漫遊費用等通信費之情形,本公司亦概不負責。
2. 使用通信設備時發生問題時,若申請人未能於租賃期間內即時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概不負責,申請人仍應支付服務使用費。
3. 因通信設備等之使用上任何問題,導致申請人遭受意外或損害時,本公司對於申請人概不負責。
4. 惟因本公司之故意、過失造成通信問題,致使申請人無法依原始目的使用本服務時,於本合約金額範圍內,本公司應以取消租賃費用等方式賠償申請人。對於超出該本合約範圍之衍生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十九條(權利之轉讓)
申請人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予第三人。
第二十條(損害賠償)
申請人使用本服務時,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導致本公司遭受損害時,申請人應就本公司遭受之損害予以賠償。
申請人因使用本服務致使第三人遭受損害,或與第三人發生紛爭時,申請人應負責並支付費用解決,本公司概不負責。若本公司因此遭受其他申請人或第三人追究責任時,申請人亦應負責並支付費用解決該紛爭,本公司免負一切責任。
第二十條(附件)
本合約之附件視為合約之一部份。申請人知悉並同意網站與實體店面上公告方案、費用與Q&A 規定之流程、賠償方案等內容,該內容均為本合約之一部分。
第二十一條(準據法及管轄權)
本使用規約以台灣法令為準據法,本規約或本規約相關之紛爭應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附件一
賠償項目表(新台幣)
賠償費用項目 | 賠償金額(單台單項) | 賠償費用項目 | 賠償金額(單台單項) |
R1 WiFi 設備遺失/損壞 | NT$8,000 | WiFi 蓋板遺失/損壞 | NT$300 |
R2 WiFi 設備遺失/損壞 | NT$8,000 | 防護包汙損/損壞 | NT$350 |
R3 WiFi 設備遺失/損壞 | NT$8,500 | 充電插頭遺失/損壞 | NT$500 |
WiFi 設備外殼貼紙毀損 | NT$300 | USB 傳輸線遺失/損壞 | NT$200 |
WiFi 電池遺失/損壞 | NT$500 | 外包裝紙盒汙損/損壞 | NT$50 |
2018 年 04 月 27 日a 版 更新、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