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客戶、客戶之關聯方、客戶之其他關係人,或客戶所申請之各項服務或與貴行之任一往來,為制裁計畫(包括但不限於本國政府、外國政府、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聯合國(Un ited Nations)、歐盟(European Union)或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US The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OFAC))等所公布之制裁計畫,下同)所涉及之國家、名單或項目(包括但不限於港口、船舶等,下同)或與制裁計畫所涉及之國家、名單或項目有關。
第一章 、一般條款
第一條 申請人(以下簡稱客戶)聲明並同意開立於貴行之存款帳戶或各項服務或與貴行之一切往來,如掛失存摺/單、印鑑掛失或變更、存款契約之終止、終止後結清帳戶及款項或備付款之領回、自動化服務、聯行通提、辦理信託業務及其他一切意思表示,除客戶親自辦理(包括親自授權他人辦理)者外,應憑
所 留存之印鑑、貴行認可之身分識別方式或其他約定之方式辦理,始生效力。
第二條 客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如經法定代理人同意開戶後,貴行得由限制行為能力人逕向貴行辦理該帳
戶 所有往來如申請綜合存款、電子銀行服務等及其他一切意思表示,法定代理人均表同意。
第三條 存摺、存單、印鑑、各項密碼、憑證、數位簽章及其他與貴行約定足以辨別身分之工具、訊息、資
料等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情事而脫離占有者,應儘速辦理掛失止付手續,除另有約定外,貴行於受理書面掛失止付申請前, 凡憑存摺/存單及所留存之印鑑及密碼、憑證、數位簽章或其他約定方式辦理提款、轉帳等各項往來手續或申請使用貴行所提供之各項服務,均對客
戶發生效力。
第四條 客戶存/提外幣現鈔,除另有約定外,以貴行牌告外鈔買賣之幣別為限,且願支付貴行現鈔與非現鈔
間牌告買/賣匯率差價或相關手續費。
第五條 外匯存款利率除另有約定外,依存款種類、外匯幣別及存款期間,以貴行牌告利率為準;外匯存款利息,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為止,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惟外匯幣別為日圓者,則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惟於利息給付折算後未滿新臺幣一元者(以四捨五入計),不予計息。
第六條 客戶應納存款利息所得稅費,由貴行依法代為扣繳,凡合乎免扣繳規定之客戶,應辦妥免扣繳手續,方可免扣。
第七條 客戶之外匯存款除另有約定外不得轉讓或設質。
第八條 客戶存款存摺、存款對帳單所載餘額或外匯定期存款存單金額、利率等(如:辦理定期存款不換存單轉期續存)與貴行帳載不符時,推定貴行帳載內容正確。客戶得直接向原存行提出申訴,倘經貴
行查證確屬帳載內容有誤者,貴行應予更正。
第九條 除另有約定外, 本一般條款及各項服務約定條款有修改或增刪,經貴行於變更前三十日(倘涉及帳戶轉入靜止戶、起息點之變更或帳戶管理費之收取相關者則為六十日)以書面通知客戶或將修改後
內容置於營業場所供客戶查閱或於網站上公告其內容(該書面通知、供查閱或公告之內容應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變更事項,暨告知客戶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客戶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客戶如有異議,應於前述異議期間內通知貴行終止契約),客戶未於變更事項生效前終止契約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
第十條 客戶利用本約定書中 貴行提供之服務,如係因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致受有任何損害,貴行均應負
責 。貴行因不可抗力情事,對於本件開戶及各項服務所生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均不視為違約,
亦無須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如因天災、地變、戰亂等不可抗力情事或外匯管制、原幣別喪失流通效力等其他不可歸責於貴行因
素影響,致無法以約定之外匯存款幣別匯款時,客戶同意貴行得以其他外國貨幣或新臺幣給付之。第十二條 客戶辦理匯出匯款業務,授權貴行或貴行之通匯銀行,得以認為合適之任何方法方式匯出匯款,並
得以任何通匯銀行為解款銀行或轉匯銀行。如因解款銀行或轉匯銀行所致誤失,不論該行係由客戶或貴行所指定,貴行均不負任何責任。貴行如應客戶之請求協助辦理追蹤、查詢者,除得酌收手續
費 外,其所需之郵電及解款銀行或轉匯銀行收取之費用,概由客戶負擔;貴行得要求先付部份款項,
再行辦理。
第十三條 因其他非貴行所能控制之原因導致之誤失等,致令匯款遲延或不能送達時,貴行均不負任何責任。如因上列原因而須辦理退匯或轉匯等手續經貴行協助辦理時,貴行得酌收手續費,其所須之郵電及
解款銀行或轉匯銀行收取之費用,均由客戶負擔。
第十四條 客戶同意匯出匯款之解款行或轉匯行自匯款金額內扣取之費用概由收款人負擔,客戶絕無異議。
第十五條 包括附件一約定之費用,以及其他客戶本人、第三人(如繼承人)或政府機關依法所為之裁判或命令向貴行查詢或請求閱覽帳戶資料、申請貴行製給複製本或請求貴行為與帳戶有關之行為者,客戶願
支付貴行規定之相關費用,並授權貴行逕自客戶設於貴行之存款帳戶內支取之。
如 貴行接獲客戶受稽徵機關追繳應扣繳稅款及罰鍰之通知,客戶同意貴行得逕自客戶設於貴行任一
存款帳戶內如數扣減,如有不足,一經貴行通知,客戶願立即如數返還。
第十六條 客戶與貴行往來期間,如有受破產宣告、裁定重整、停止營業、其他法律處分情事、經貴行提起訴訟或受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者,客戶於貴行之各種存款(包括但不限於項下之定期性存款),
貴 行得視為一部或全部到期,依前述之命令、裁定或處分等辦理。客戶對貴行負有債務尚未清償者,
客戶並喪失一切期限利益,由貴行主張抵銷。如存款已設定質權予貴行,貴行並得行使質權。
第十七條 客戶申請、變更或終止貴行提供之各項服務,除另有約定外,於客戶親自至貴行辦理(包括親自授權
他人辦理),或透過網路銀行服務或其他約定方式辦妥相關手續後始生效力。
第十八條 客戶同意有關本約定書各項業務,貴行得委託第三人或與其他機構合作辦理(第三人及其他機構亦得複委託他人)。另關於對帳單及扣繳憑單之印製寄發,客戶同意貴行得委託第三人或與其他機構辦
理,惟貴行應善盡資料安全控管之責任。 第十九條 客戶之資料如有變更時,應立即告知貴行。
客戶(含自然人及法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本條約定均同)同意 貴行得於附件 五「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告知書」所載之特定目的、類別、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或法令許可之範圍內,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客戶之資料;並同意附件五告知書所載 貴行以外之其他個人資料利用對象(包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等,以下稱前揭機構),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或法令許可範圍內,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客戶之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另同意 貴行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或法令許可範圍內將客戶之資料提供
予前揭機構,及自前揭機構蒐集客戶之資料,並就所蒐集之資料為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
客戶亦同意貴行得為行使或保護貴行權利或利益之目的,或依各地(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所在國/地區)法院、政府、主管機關、爭議處理機構之要求或法令規定,而揭露有關客戶、本契約及相關往來文
件、資料之任何資訊。
第二十條 客戶同意以開戶時所指明之地址或留存於貴行之電子郵件信箱、手機號碼為相關文書或通知之送達處所,倘日後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貴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手機號碼為送達處所;如客戶未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變更時,貴行仍以客戶開戶時所指明之地址、留存於貴行之電子郵件信箱或手機號碼或最後通知貴行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或手機號碼為送達處所。貴行對客戶所發送之文書或所為之通知發出後,如以郵寄方式遞送,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已送達;如以電子郵件遞送,以該電子郵件進入客戶所指定電子郵件信箱之資訊系統即視為
已送達;如以手機簡訊傳送,以該訊息發送至客戶手機後即視為已送達。
第廿一條 客戶同意如帳戶有下列任一情事時,貴行得隨時終止本契約或暫時停止提供客戶使用電話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之功能,電子交易憑證等並得註銷或收回作廢:
一、客戶之帳戶經依法令規定列為暫停給付、警示或衍生管制帳戶。二、客戶違反法令規定損及存款行權益或有其他不法行為。
第廿一之一條 客戶同意於貴行完成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前,貴行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隨時終止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或
拒絕為客戶辦理臨時性交易。
客戶同意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貴行得婉拒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包括但不限於拒絕開設帳戶、拒絕
辦理匯入匯款解款並有權逕予退匯):
一、疑似使用匿名、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開設帳戶。
二、客戶、客戶之關聯方(包括但不限於客戶之負責人、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員、信託受託人/委託人/監察人/受益人(信託受託帳戶適用),下同)或客戶之其他關係人(指與客戶有關之其他對象,包括但不限於匯款匯/收款人、信用狀開狀人/受益人、(連帶)保證人、共同借款人、擔保物提供人、客戶為實質受益人或擔任負責人之其他企業或團體、客戶之關聯方為實質受益人或擔任負責人之其他企業或團體,下同)拒絕提供審核客戶身分措施相關文件。
三、對於得採委託、授權之開戶者,若查證委託、授權之事實及身分資料有困難。四、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或出示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
五、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六、客戶、客戶之關聯方或客戶之其他關係人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
七、建立業務關係時,有其他異常情形,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八、客戶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或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九、客戶、客戶之關聯方、客戶之其他關係人,或客戶所申請之各項服務或與貴行之任一往來,為制裁計畫(包括但不限於本國政府、外國政府、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聯合國(United Nations)、歐盟(European Union)或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US The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OFAC))等所公布之制裁計畫,下同)所涉及之國家、名單或項目(包括但不限於港口、船舶等,下同)或與制裁計畫所涉及之國家、名單或項目有關。
十、參考本國/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所公布之資訊,經貴行認定屬禁止往來或高風險之客戶、業務關係或交易。
客戶同意貴行為防制洗錢及/或打擊資助恐怖主義,如有下列任一情事,貴行得拒絕業務往來、隨時停止一部或全部交易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拒絕辦理匯入匯款解款並有權逕予退匯、停止提供客戶使用電話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之功能等,電子交易憑證等並得註銷或收回作廢)、一部
或全部終止本契約,或逕行關戶,存款餘額則俟依法得領取者領取時,始為支付:
一、 客戶、客戶之關聯方或客戶之其他關係人為受經濟制裁者,或受本國政府、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二、 客戶有不配合審視、拒絕提供實際受益人或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等情事。
三、 客戶、客戶之關聯方、客戶之其他關係人,或客戶、客戶之關聯方、客戶之其他關係人所申請之各項服務或與貴行之任一往來或所提供之說明、資訊、文件等,為制裁計畫所涉及之國家、名單或項目或與制裁計畫所涉及之國家、名單或項目有關。
四、 依所蒐集或取得之資訊、文件等,客戶、客戶之關聯方、客戶之其他關係人,或客戶、客戶之關聯方、客戶之其他關係人所營任一事業/資產、任何交易或往來(不限與貴行之交易、往來有關者),經貴行認定有違法、不正當、不合理、異常或其他相關風險之合理懷疑,或在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方面有負面消息者。
五、 貴行接獲書面申訴、通匯銀行通知或報/備案證明,經貴行研判有疑似洗錢、詐欺、異常等不當使用帳戶或服務之情事。
六、 參考本國/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所公布之資訊,經貴行認定客戶、客戶之關聯方、客戶之其他關係人屬禁止往來或高風險客戶,或客戶、客戶之關聯方、客戶之其他關係人所營任一事業/資產、任何交易或往來(不限與貴行之交易、往來有關者)屬禁止往來、高風險交易或涉高風險國家、名單或項目。
第廿二條 客戶同意貴行過去、現在或未來辦理客戶匯款交易,得應匯款作業相關銀行之要求(不論匯款是否完成),將客戶及匯款之相關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匯款人、受款人、匯款相關資料、涉及匯款作業之銀行所詢問之各項客戶及匯款交易等資訊及貴行所蒐集得知或判定之資訊)提供予匯款作業相關之銀行,該銀行並得提供予受其委託之第三人或該銀行(包括總行及其國內、外分行)所在地區/國之政
府機關。另客戶同意經匯款作業相關之銀行依所在國洗錢防制、防制犯罪及反恐相關法令進行調查或扣押交易款項/文件時,倘因前述任一事由造成交易延遲或失敗等情事,均由客戶自行負責,概與 貴行無涉。
第廿三條 x約定書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客戶及貴行並同意如因本約定書涉訟時,以貴行總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廿四條 客戶除同意應遵守本約定書條款外,並應確實遵守各項政府有關法令,否則因之而發生之一切損害,貴行概不負責,客戶願自行負責絕無異議。
第廿五條 x約定書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廿六條 客戶同意倘貴行因本契約約定、遵循相關法令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致未能提供服務或致客戶任何損失或損害者,貴行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第廿七條 電子文件/訊息
一、客戶同意以貴行認可之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契約條款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書面契約具有相同之效力,客戶並確保所傳送至 貴行之電子文件均為完整且真實。
二、客戶同意 貴行於客戶開立存款帳戶或辦理各項交易、服務時,如提供相關電子文件予客戶閱覽或下載,以代交付,視同實體文件之交付。
第廿八條 客戶承諾應遵守稅務法規及貴我雙方之誠信經營政策與企業社會責任政策。客戶並保證(包括應確保客戶、客戶之負責人及客戶之人員)絕無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佣金、回扣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倘有違反,客戶應立即據實將所涉人員之身分以及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之方式、金額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告知貴行,同時提供相關證據且配合貴行調查。貴行如因此而受有損害時,得向客戶請求損害賠償。
第廿九條 電子銀行交易、基金類交易及其他依法令規範應寄送對帳單之存款帳戶,對帳單將以客戶向貴行申請之方式寄發。客戶選擇以電子郵件之方式寄發,倘日後遭退回,客戶同意貴行得改以其他方式提供對帳單。
前項以外之對帳單,如客戶同意貴行得以電子郵件寄發,倘連續三次對帳單遭退回,貴行得停止寄發。客戶同意前二項以電子郵件寄發之對帳單,貴行得以電子綜合對帳單之形式提供。
第二章 、外匯活期存款約定條款
第一條 存摺存款經貴行憑存摺,蓋有原留印鑑之取款憑條或其他經約定之方式付款,即對客戶發生清償之效力;帳單存款則經貴行憑蓋有原留印鑑之取款憑條或其他經約定之方式付款,即對客戶發生清償
之效力。
第二條 客戶存取款項如有多筆未及登錄於存摺者,俟客戶攜摺至貴行補登時,貴行得將未登摺之各筆往來彙總為一筆,登錄於存摺並另發給往來明細表。
第三條 倘匯付予客戶之外幣匯入匯款係由 貴行逕行存入客戶開立於 貴行之存款帳戶者,客戶同意不論客戶是否在貴行所掣發之匯入匯款通知書之「收款人簽名或蓋章」上簽章,客戶確認皆已收訖。惟倘客戶係以現金提領外幣匯入匯款者,客戶仍應於匯入匯款通知書之「收款人簽名或蓋章」上簽章。客戶並應依中央銀行所頒訂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辦理結匯申報手續。凡涉及不同幣別轉匯之匯入匯款,其兌換匯率客戶同意以存入當時 貴行牌告各該幣別之買入匯率為準。有關匯付予客戶之外幣匯入匯款,客戶同意由 貴行逕行存入客戶開立於貴行之任一活期存款帳戶。客戶除同意依貴行之規定繳付匯款手續費及匯款銀行要求之其他費用,並授權貴行得自匯入匯款金額中或自
客戶開立於貴行之任一存款帳戶中扣取。
前項匯入匯款,客戶倘未依中央銀行所頒訂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辦理結匯申報手續前或
匯入幣別非貴行外匯存款掛牌幣別且客戶未辦理結匯手續前,貴行得拒絕將匯款存入客戶之帳戶。第四條 匯入匯款之匯款行如未能將匯款等額款項存入貴行帳戶或為貴行、匯款人、匯款行因誤寫帳號、戶
名、金額、操作錯誤或電腦設備故障等原因, 致發生誤入客戶帳內或溢付或撤銷匯款指示等情事,
不 論該款項是否已被領用,客戶同意貴行得逕自客戶設於貴行任一存款帳戶內如數扣減,如有不足,
一經貴行通知,客戶願立即如數返還。
第五條 外匯活期存款按每日存款餘額(以元為單位),依貴行牌告利率按日計息。利息於每年六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日各結算一次,並於結算日之次一營業日滾入本金。
第三章 、外匯定期存款約定條款
第一條 外匯定期存款之到期結清或中途解約,經貴行憑定期存款存單簽蓋原留印鑑或憑其他約定方式付
款,即對客戶發生清償效力。
第二條 期別以月為單位之外匯定期存款到期日之計算,為自起息日起至到期月份中之相當日為到期日,如到期月份無相當日者,以該月份最末一日為到期日。
第三條 外匯定期存款如為「按月付息」之利息,按月於存款日之「相當日」給付利息,如非為「按月付息」,則按存款期間到期一次計付利息。若付息日為非營業日,則延至貴行次一營業日給付,惟不另計付利息。
第四條 外匯定期存款逾期結清,到期日如為銀行休假日,貴行應按定期存款存單之利率計付休假日(到期日至次一營業日)利息,其餘逾期天數依結清日同幣別貴行外匯活期存款牌告利率單利計付逾期利息。如該幣別貴行未有牌告之活期存款利率,則不予計息。
第五條 外匯定期存款到期前得中途解約,但客戶應於七日前通知貴行,並於解約時將該存款全部一次結清,
中途解約之計息方式如下:
未存滿一週者不予計息
存滿一週未滿一個月者,按其實存期間(應包括不足週之零星天數),照起息日當天之一週期貴行牌
告利率單利八折計息。
存滿一個月未滿二個月者,按其實存期間(應包括不足月之零星天數),照起息日當天之一個月期貴
行牌告利率單利八折計息。
存滿二個月未滿三個月者,按其實存期間(應包括不足月之零星天數),照起息日當天之二個月期貴行牌告利率單利八折計息,如貴行未牌告二個月期利率,則按一個月期牌告利率單利八折計息,其
餘類推。
中途解約支付本息時,若客戶已照原存單利率按月領取之利息超過應付利息時,貴行得逕自客戶之
存款帳戶扣取。
第六條 外匯定期存款客戶可與貴行約定到期自動轉期續存。自動轉期續存後於到期前之中途解約,仍適用本章第五條之約定。
第七條 申請自動轉期,可以原存款本金或本金及到期淨息一併轉期辦理,如以原存款本金轉期者,客戶須另開立活期存款帳戶,以撥入利息。利息應於轉期時扣繳利息所得稅,但依法免扣稅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自動轉期之新存款利率應依轉期當日之貴行牌告利率為準,轉期當日如遇銀行休假日,則以休假日後第一個營業日之貴行牌告利率為準。
第九條 外匯定期存款逾期辦理轉期續存時,轉期續存一個月(含)以上之外匯定期存款,如逾期在一個月
(不含一個月整)以內者,得自原到期日起息;轉期續存一個月(不含)以內之外匯定期存款,如逾期在七日內(不含第七日)得自原到期日起息。逾期期限內辦理轉期續存之新存款利率以「轉存日」貴行牌告利率為準。超過逾期期限辦理轉期續存應自「轉存日」起息,其原到期日至轉存前一
日 之逾期利息,依照貴行逾期提取之逾期息規定計給,同時原存款應予結清,另做新定期存款存單。
第十條 x客戶死亡,於約定到期日(包括自動轉期後之約定到期目)前,任一繼承人就定期性存款合法主張其應有部分之權利者,貴行得逕依本約定書有關「中途解約」之約定將該筆定期性存款全部一次結清,除該繼承人之應有部分(包括利息)款項由其領取外,其餘未領取之款項不續計息。
第四章 、外匯綜合存款約定條款
第一條 外匯綜合存款(以下簡稱本存款)係將外匯活期存款、外匯定期存款綜合於同一戶存摺內,客戶得憑本存款存摺或依約定方式存取款項。
第二條 開立本存款帳戶後,凡辦理轉存外匯定期存款時,貴行將不另外簽發存單,而將各筆外匯定期存款明細資料填載於存摺內。客戶若有存單之需求時,應向貴行申請,貴行受理後得先將原本存款項下之外匯定期存款帳號註銷後,再依原條件簽發存單。
第三條 x存款項下轉存外匯定期存款方式有臨櫃轉存及自動轉存兩種。臨櫃轉存為客戶以書面、透過網路銀行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逐筆轉存為外匯定期存款。自動轉存為當客戶活期存款餘額超過各幣別約定留存餘額時,其超過部分以各幣別最低自動轉存金額之倍數,於次一營業日一筆自動轉存為該約定之外匯定期存款。
第四條 各幣別最低自動轉存金額詳以下約定,客戶同意該最低金額,得由貴行視市場情況調整、修訂或變更其內容,惟須於變更生效前三十日於貴行網站、營業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公告,客戶未於變更生效前表示異議,視同客戶同意該調整、修訂或變更;客戶如有異議,應於變更事項生效前通知貴行終止自動轉存之約定。如客戶未於變更事項生效前終止自動轉存約定者,視同承認該調整、修訂或
變更。
各幣別最低自動轉存金額:
幣別 | 最低自動轉存金額(單位:元) | |
美金 | USD | 1,000. |
日圓 | JPY | 100,000. |
港幣 | HKD | 10,000. |
歐元 | EUR | 1,000. |
英鎊 | GBP | 1,000. |
xxxx | CHF | 1,000. |
瑞典幣 | SEK | 10,000. |
澳幣 | AUD | 1,000. |
加拿大幣 | CAD | 1,000. |
新加坡幣 | SGD | 1,000. |
丹麥幣 | DKK | 10,000. |
泰銖 | THB | 100,000. |
紐西蘭幣 | NZD | 1,000. |
南非幣 | ZAR | 10,000. |
人民幣 | CNY | 1,000. |
xx | KRW | 1,000,000. |
第五條 x存款之外匯定期存款於到期時,即自動結清轉入外匯活期存款;亦可由客戶於到期前申請提前結清後將本息餘額轉入外匯活期存款或變更約定為自動轉期續存。約定自動轉期續存者,自動轉期之
新存款利率應依轉期當日之貴行牌告利率為準,轉期當日如遇銀行休假日,則以休假日後第一個營業日之貴行牌告利率為準。
第六條 x存款之外匯定期存款依約定給付本金或利息時,客戶均不得直接提領款項,一律以轉帳方式轉入本存款之外匯活期存款內,再由客戶提領款項。
第五章 、聯行通提約定條款
第一條 客戶申請聯行通提者,係指客戶於原開戶行以外之貴行其他分行辦理臨櫃取款而言,除另有約定外,每營業日可聯行通提之累積限額為折合等值新臺幣參佰萬元正(如有結售外匯者,以結售當時承做匯率折合計算;否則以該幣別貴行掛牌之買匯匯率折合新臺幣計算,前開累積限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參佰萬元,超過新臺幣參佰萬元者,應由貴行授權主管核准。如未填載或約定不明時,以新臺幣參佰萬元定之。)。
第二條 提領時同一帳號不同幣別之外匯活期存款聯行通提金額須合併計算。
第三條 每次聯行提款時,應憑存摺(帳單存款/無摺戶除外)及取款憑條並自行鍵入聯行通提密碼或透過網路
銀行服務或其他約定方式辦理。
第四條 貴行電腦連線系統故障時得暫停本項服務,惟客戶仍得在原開戶行辦理提款。第六章 、個人電子銀行服務約定條款
客戶向貴行申請電子銀行服務,並同意遵守下列約定條款:
共同約定事項
第 一 條 名 詞 x x
x、 「電子銀行服務」:係指「電話理財語音服務」、「網路銀行服務」(含行動版網路銀行)、「全球一路通金融網服務」、「收款平台服務」等合稱之。
二、 「電話理財語音服務」:指客戶端經由貴行「便利通」電話理財語音系統取得各項金融服務。三、 「網路銀行服務」:指客戶端設備(包括但不限於電腦、智慧型手機等)經由網際網路與貴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貴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帳務查詢、轉帳、基金交易及其他貴行所提供
之各項金融服務。
四、 「全球一路通金融網服務」(以下稱全球一路通金融網):指客戶端設備(包括但不限於電腦、智慧型手機等)經由網際網路與貴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貴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如:帳務查詢、轉帳繳款、外幣匯出匯款、進出口業務申請、線上額度撥款、檔案傳輸、授權管理及其他服務之系統。
五、 「授權管理服務」:指提供客戶可自行設定所有網路銀行交易之使用人員(即為本章「全球一路通金融網服務約定事項」第一條所定義之使用人員)及其權限,自行於交易授權範圍內控管之服務。
六、 「電子文件」:指客戶或貴行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七、 「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八、 「私密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九、 「公開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
十、 「憑證機構」:指簽發憑證之機關、法人。
十一、「憑證」:指由憑證機構以數位簽章方式簽署之電子訊息,用以確認憑證申請者(客戶)之身分,並證明其確實擁有一組相對應之公開金鑰及私密金鑰之數位式證明。
十二、「憑證識別密碼」:客戶申請憑證下載應輸入之密碼,為銀行端系統驗證客戶身分程序之需。十三、「憑證掛失」:指包含憑證遺失、遭竊、停用等暫時無法或不欲使用之情況。
十四、「憑證註銷」:指包含提前終止使用憑證、憑證到期不欲使用之情況。十五、「憑證載具」:指儲存私密金鑰及憑證之電子設備,如 A-Key 等。
十六、「約定帳戶」:指客戶過去、現在及將來與貴行就電子銀行服務約定作為客戶款項轉出或轉入
之所有臺幣或外匯帳戶。第二條 銀行資訊及本章服務適用範圍
客戶已知悉並瞭解附件二所載「貴行銀行資訊」內容。
本章各項服務約定係個人電子銀行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本約定書另有約定外,悉依本章各項服務約定。
貴行其他約定不得牴觸本章各項服務約定。但貴行其他約定對客戶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本章各項服務約定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三條 網頁之確認
客戶使用電子銀行服務(電話理財語音服務除外)前,請先確認正確之網址,才使用相關服務;如有疑問,請電客服電話(00)0000-0000 詢問。
貴行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客戶電子銀行服務(電話理財語音服務除外)應用環境之風險。( 為確保客戶所連結的網址為正確的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網站,請務必參閱登入頁面 (xxxxx://xxxxx.xxxx.xxx.xx)所公佈之『線上金融服務用戶安全須知』。)
貴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以避免客戶之權益受損。
第 四 條 服 務 項 目
貴行應於本章各項服務約定載明提供之服務項目,如於貴行網站呈現 相關訊息者,並應確保該訊息之正確性,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網站之內容。
第五條 x線所使用之網路
貴行及客戶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貴行及客戶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第六條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貴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貴行及客戶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貴行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客戶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網頁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
貴 行或客戶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貴行可
確定客戶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網頁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第七條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貴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一、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二、貴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貴行因客戶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客戶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貴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電子文件通知客戶,客戶受通知後
得以電話向貴行確認。第八條 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文件係由貴行電腦自動處理,客戶發出電子文件,經客戶依第六條第
一項貴行提供之再確認機
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貴行後即不得撤回,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貴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修改。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貴行後,於貴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貴行營業日帳務劃分時間時,貴行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客戶,該筆交易將依約定不予處理,或自動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處理。
第 九 條 費 用
除「收款平台服務」應另依特約約定收費外,客戶自使用本章各項服務之日起,同意依附件一收費標準繳納各項費用,並授權貴行自客戶轉(匯)出帳戶或約定帳戶內自動扣繳;如未記載者,貴行不得收取。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貴行應於銀行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本約定書約定之方式使客戶得知(以下稱通知)調整之內容。
除電話理財語音服務外,第二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貴行應於網頁上提供客戶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客戶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貴行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客戶使用電子銀行一部或全部之服務。客戶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貴行應立即恢復電子銀行相關服務。
前項貴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第十條 客戶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客戶申請使用本章各項服務約定之服務項目(不包括「電話理財語音服務」),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客戶自行負擔。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貴行所提供,貴行僅同意客戶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貴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客戶於本章各項服務約定終止時,如貴行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應以本章各項服務約定特別約定者為限。
第十一條 客戶連線與責任
貴行與客戶有特別約定者,必須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客戶對貴行所提供之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及其它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訊息、資料,應負保管之責。
第十二條 交易核對
貴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客戶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貴行查明。
貴行應於每月對客戶以平信或前項約定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不寄)。客戶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
通知貴行查明。
貴行對於客戶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貴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
面方式覆知客戶。
第十三條 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客戶利用本章各項約定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協助客戶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
客戶利用本章各項約定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倘屬客戶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客戶通知貴行,貴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二、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第十四條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客戶與貴行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客戶或貴行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貴 行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網路銀行或全球一路通金融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貴行負責。
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貴行能證明客戶有故意或過失。
二、貴行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四十五日。惟客戶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但貴行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貴行負擔。第十五條 資訊系統安全
客戶與貴行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客戶個人資料。
第三人破解貴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貴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第三人入侵貴行資訊系統對客戶所造成之損害,由貴行負擔,但電話理財語音服務不在此限。第十六條 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客戶與貴行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章各項服務約定服務而取得客戶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章各項服務約定無關之目的,且於經客戶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第十七條 損害賠償責任
客戶與貴行同意依本章各項服務約定條款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紀錄保存
客戶與貴行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貴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為五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
定者,依其規定。第十九條 電子文件之效力
客戶與貴行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章各項服務約定接收、回應及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 契約終止
客戶得隨時以書面通知取消使用電子銀行服務,惟須在貴行收到書面通知辦妥異動手續後,此項取消方為生效,在此之前所有依本服務約定條款所為之電子銀行服務指示,客戶均承認其效力。
貴行欲終止客戶使用本服務時,須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客戶。但客戶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隨時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客戶終止使用本服務:
一、未經貴行同意,擅自將本服務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二、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者。三、違反共同約定事項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之任一規定者。
四、違反本約定書第一章一般約款或本章個人電子銀行服務約定條款一部或全部規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第廿一條 契約修訂
本章各項約定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貴行以書面、電子郵件、手機簡訊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客戶或於貴行網站上公告其內容後,客戶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客戶,並於該書面、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客戶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客戶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客戶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貴行終止契約:
一、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貴行或客戶通知他方之方式。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第廿二條 文書送達
客戶同意貴行因本章服務對客戶所發送之文書或所為之通知,以本約定書中載明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或手機號碼為文書之送達處所/地址,倘客戶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或手機號碼變更,應即以書面通知貴行或利用個人網路銀行服務進行電子郵件信箱變更,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或手機號碼為送達處所/地址,如客戶未以前述方式通知變更地址、電子郵件信箱或手機號碼,貴行仍以本約定書中客戶載明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手機號碼或最後通知貴行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手機號碼為送達處所/地址。貴行對客戶所發送之文書或所為之通知發出後,如以郵寄方式遞送,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如以電子郵件遞送,以該電子郵件進入客戶所指定電子郵件信箱之資訊系統即視為已送達;如以手機簡訊傳送,以該訊息發送至客戶手機後即視為已送達。
第廿三條 約定帳戶
轉出約定帳戶相互間及轉出約定帳戶與轉入約定帳戶間之轉帳,係以約定同一服務種類為條件,始得轉帳,(例如 A 轉出帳戶申請之服務種類為「網路」及「電話」,B 轉出帳戶申請之服務種類為「網路」,C 轉入帳戶申請之服務種類為「電話」,則 A、B 帳戶間僅可以「網路」方式轉帳,A 帳戶可以
「電話」方式轉帳至 C 帳戶,B 帳戶無法轉帳至 C 帳戶)
客戶若以支票存款帳戶為轉出約定帳戶,倘因扣款而致該帳戶存款不足,發生退票情事,概由客戶自行負責,與貴行無涉。
第廿四條 轉帳限額
一、便利通電話理財及網路銀行服務之轉帳交易(含立即轉帳及預約轉帳),除客戶轉入貴行本人名下約定帳戶之同幣別轉帳無每筆及每日曆日最高轉帳金額限制外,每一轉出約定帳戶每日曆日之最高轉出限額由客戶自行於貴行電子銀行服務相關申請書中約定,但最高限額規定如下表及
說明:
電話語音銀行轉帳限額 | 網路銀行轉帳限額 | |
轉 入貴行他人約定帳戶之臺幣轉帳 | 每筆轉帳限額新臺幣 200 萬元; 每 一轉出帳戶每日曆日電話語音及網路銀行合計累計限額為新臺幣2,000 萬 元 | |
轉 入他行約定帳戶之臺幣轉帳 | 每筆轉帳限額新臺幣 200 萬元; 每 一轉出帳戶每日曆日電話語音及網路銀行合計累計限額為新臺幣300 萬元(跨行交易手續費不計入限額之計算) | |
轉 入貴行或他行之臺幣非約定帳號轉帳 | 未開放 | 每筆轉帳限額新臺幣 5 萬元;每一轉 出帳戶每日曆日累計限額新臺幣 10 萬元、每月累積限額新臺幣 20 萬元; 且併入各該轉出帳戶每日曆日最高轉 出限額之計算。(跨行交易手續費不計 入限額之計算) |
轉 入貴行他人同幣別約定 帳戶之外匯轉帳 | 每 一轉出帳戶每營業日電話語音及網路銀行合計累計轉出限額為等 值美金 10 萬元 | |
貴 行間同戶名約定帳戶臺幣轉外幣之轉帳(參 4.說明) | 每 人每營業日電子銀行服務通路合計全行累計轉出限額為等值新臺 幣 50 萬元以下(臨櫃交易亦計入本額度限額) | |
貴 行間同戶名約定帳戶外幣轉臺幣之轉帳(參 4.說明) | 每 人每營業日電子銀行服務通路合計全行累計轉出限額為等值新臺 幣 50 萬元以下(臨櫃交易亦計入本額度限額) |
1、客戶在數個同幣別轉出約定帳戶間及轉出約定帳戶轉入客戶本人於貴行之約定轉入帳戶間(即客戶於貴行開立之同幣別約定帳戶間)轉帳無金額限制。
2、客戶得自臺幣轉出約定帳戶將款項轉入已事先約定之他人或他行臺幣約定帳戶,每筆限額
為新臺幣二佰萬元。(跨行交易手續費不計入限額之計算)
3、外匯存款約定帳戶轉入貴行他人之同幣別約定帳戶時,無每筆轉帳限額,每一帳戶每營業日之轉出限額為網路銀行轉帳不超過等值美金十萬元。
4、客戶利用電話語音及網路銀行辦理臺幣與外幣約定帳戶間之相互轉帳者,每人在電子銀行
服務通路每營業日累計臺幣轉外幣或外幣轉臺幣之限額各為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臨櫃交易亦計入本額度限額)。
5、每一客戶利用網路銀行及全球ㄧ路通金融網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有價證券者,合計每營
業日下單最高金額為等值新臺幣二仟萬元,且該下單金額不併入本條第六款之每日曆日貴行轉帳最高轉出限額之計算。又每日各該筆共同基金之轉換、回贖以一次為限,其餘信託相關約定應按金錢信託開戶及各項服務約定書之約定辦理。
6、客戶每一轉出約定帳戶每日曆日之最高轉出限額採電話語音及網路銀行交易合併計算,除
另有約定外,每日曆日臺幣貴行轉帳累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仟萬元,臺幣跨行轉帳累計不得超過新臺幣三佰萬元(跨行交易手續費不計入限額之計算),外匯存款轉帳累計不得超過等值美金十萬元,惟客戶在數個同幣別轉出約定帳戶間及轉出約定帳戶轉入客戶本人於貴行之約定轉入帳戶(即客戶於貴行開立之同幣別約定帳戶間)之轉帳金額,不計入上開轉出
限額。
二、 客
戶欲申請/註銷網路銀行轉入 貴行或他行非約定帳號轉帳之功能須以書面申請或於網路
銀行憑晶片金融卡或貴行所認可之方式驗證身份;客戶完成啟用網路銀行轉入 貴行或他行非約定帳號轉帳之功能後,客戶須以晶片金融卡或接收交易確認簡訊 OTP (One Time Password)
之方式進行非約定帳號轉帳交易。
三、 全球一路通金融網 XML 憑證轉帳每營業日/每月授權轉出限額(以上均含匯款,其中「每月轉出限額」係從每月之始日起至末日止計算,全球一路通金融網 XML 憑證轉帳每營業日/每月授權轉出限額以下稱「全球一路通每營業日/每月轉出限額」)由客戶於貴行電子銀行服務相關申請書申請,並依貴行最終核定之限額為準。惟全球一路通每營業日轉出限額之申請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仟萬元或等值美金六十萬元,且仍依貴行最終核定之限額為準。客戶並同意自行於全球一路通金融網查詢貴行核定之限額。客戶每一約定轉出帳戶每營業日/每月累計轉出金額不得超過各該帳戶貴行核定之全球一路通每營業日/每月轉出限額。但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有價證券每營業日/每月之下單金額不併入全球一路通每營業日/每月轉出限額計算。
四、 客戶同意貴行得隨時要求客戶提供相關資訊及資料、重新核定客戶全球一路通每營業日/每月轉出限額,並依貴行重新核定之限額為準。如客戶不配合提供相關資訊或資料者, 貴行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全球一路通金融網服務。
五、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持有全球一路通金融網 XML 憑證之客戶於 貴行開立之所有約定轉出帳戶(包括現在及將來所開立之約定轉出帳戶) 透過全球一路通金融網對其本人於 貴行開立之所有帳戶之轉帳,不受全球一路通每營業日/每月轉出限額之限制,惟一扣多入之整批交易
仍 須併入全球一路通每營業日/每月轉出限額計算,又如轉帳涉及新臺幣兌換交易者,仍應與
客戶本人於 貴行所有通路(包括但不限於電子銀行服務通路、臨櫃)合計每營業日全行累計
不得逾等值美金 50 萬元。第廿五條 預約轉帳
一、電子銀行預約轉帳日為非營業日時,以預約轉帳日之次營業日為轉帳日。
二、台幣預約轉帳交易以預約轉帳日當日 8 時前貴行電腦執行轉帳交易時,轉出帳戶餘額足敷轉出且未超出轉出限額,始可完成該筆預約交易。但預約轉帳交易係以全球一路通金融網服務執行者,客戶最遲應於預約轉帳日當日 13 時前補足轉出帳戶不足之金額使轉出帳戶餘額足敷轉出且
未超出轉出限額,始可完成該筆預約交易;外幣預約轉帳交易以預約轉帳日當日上午 9:30 前貴行電腦執行轉帳交易時,轉出帳戶餘額足敷轉出且未超出轉出限額,始可完成該筆預約交易。
三、如須於同一天內自客戶指定之帳戶,執行數筆轉帳及其他扣款交易,貴行有權自行決定各筆扣款之先後順序,客戶應於轉帳當日,自行查詢交易是否完成,貴行不另行通知,其一切損失概
由客戶自行負責。
四、客戶欲取消已約定之預約轉帳,最遲應於預約轉帳日前一營業日 22 時前執行,但使用全球一路
通金融網服務者,則應於預約轉帳日前一營業日 24 時前執行。
五、客戶密碼變更、服務終止、憑證掛失、過期或註銷,若有尚未屆期之預約轉帳交易者,該預約
交易仍屬有效。第廿六條 替代服務管道
客戶了解如因貴行系統維護需要、通訊線路忙碌或中斷等因素,致客戶暫時無法使用貴行電子銀行系統取得服務時,客戶得自行選擇使用其他正常提供服務之電子銀行系統或於營業時間內至貴行營業櫃台辦理,或待該系統恢復服務時再使用。
第廿七條 密碼重新申請
除另有約定外,客戶輸入各該項電子銀行服務密碼連續錯誤超過三次時,貴行電腦即分別自動停止
客 戶使用各該項服務。客戶如擬恢復使用,應填具申請書重新提出申請;網路銀行客戶亦可使用貴
行核發予客戶本人之晶片金融卡辦理線上申請「重設代號及密碼」。第廿八條 憑證申請及下載
客戶申請憑證時,貴行應發給憑證密碼通知書,以便客戶經由貴行相關服務系統(全球一路通金融網
/收款平台)進行憑證下載,下載憑證時客戶應輸入該憑證密碼通知書內之憑證識別密碼供核對其身份。憑證識別密碼輸入錯誤超過三次即失效,須由本人親自重新申請。
第廿九條 憑證異動
一、客戶需妥善保管貴行提供之憑證識別密碼及資料,倘因故無法再使用或不欲使用憑證,或憑證遺失、遭竊、提前終止、註銷憑證等情事時,客戶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向貴行通知或親至貴行辦理掛失或註銷原憑證;客戶在尚未依上開方式辦妥掛失或註銷原憑證之相關手續前,任何憑
該憑證所進行之網路交易均視為客戶所為。二、憑證各種情況之辦理方式:
(1) 憑證已掛失時,須親至貴行辦理解除掛失、註銷或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2) 憑證到期時如欲展期者,須透過貴行網站辦理展期手續。
(3) 憑證無法展期時,須由本人親自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三、客戶欲申請解除掛失或註銷已申請掛失之憑證,應由本人親自向貴行辦理。申請註銷憑證後,如需再使用,須重新申請,並繳交貴行規定之憑證申請費用。
第三十條 外匯交易限制
客戶不得利用電子銀行辦理依中央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規定須檢附核准函或交易文件之外匯轉帳及匯款交易。
第卅一條 外匯服務時間
除因不可抗力或貴行作業所需(包括但不限於貴行進行批次交易)等因素而有暫停交易之必要外,客戶原則上得 24 小時進行交易,且客戶同意於遇外匯市場匯率波動劇烈,貴行無法掛出匯率牌告時,貴行有權暫停受理外匯交易服務。
如交易完成之時間已逾當日貴行總行之營業時間者,則該完成之交易即屬次日帳,但如個別交易另有規定者,依個別交易之交易頁面說明辦理。
第卅二條 匯出匯款業務
一、客戶同意貴行得依匯出匯款指示逕自指定之轉出帳戶代為扣繳,如經貴行檢核匯款指示(包括但
不 限於收款人名稱縮寫)有洗錢或疑似洗錢之情形,或收款人為恐怖份子黑名單人員或疑似恐怖
份子黑名單人員, 貴行有權不經通知即不執行匯出交易,並將已扣繳之款項逕存入前開指定
之轉出帳戶。
二 、客戶辦理匯出匯款業務,授權貴行或貴行之通匯銀行,得以認為合適之任何方法方式匯出匯款,並得以任何通匯銀行為解款銀行或轉匯銀行。如因解款銀行或轉匯銀行所致誤失,不論該行係由客戶或貴行所指定,貴行均不負任何責任。貴行如應客戶之請求協助辦理追蹤、查詢者,除得酌收手續費外,其所需之郵電及解款銀行或轉匯銀行收取之費用,概由客戶負擔;貴行得要求先付部份款項,再行辦理,不負墊款之責。
三、因其他非貴行所能控制之原因導致之誤失等,致令匯款遲延或不能送達時,貴行均不負任何責
任。如因上列原因而須辦理退匯或轉匯等手續經貴行協助辦理時,貴行得酌收手續費,其所需之郵電及解款銀行或轉匯銀行收取之費用,均由客戶負擔。
四、客戶同意轉出金額即為匯出金額,手續費及郵電費另行計算,手續費幣別未指定時,以轉出金
額之幣別為手續費幣別,客戶絕無異議。
五、客戶同意匯出匯款於國外銀行解款或轉匯行自匯款金額內扣取之費用概由收款人負擔,客戶絕
無異議。
第卅三條 匯入匯款業務
一、客戶同意貴行僅就匯入匯款指定之收款戶名及收款帳號,經貴行確認與貴行帳載資料均相符之匯入匯款款項,提供客戶辦理線上解款。
二、客戶同意如經貴行檢核匯入匯款交易 (包括但不限於匯款人名稱縮寫)有洗錢或疑似洗錢情形,或匯款人為恐怖份子黑名單人員或疑似恐怖份子黑名單人員,或客戶不願配合審視、拒絕
或 無法(包括但不限於未能與客戶聯繫)提供貴行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所要求之資
訊、文件或客戶不願配合說明,或貴行對客戶、匯款交易或客戶提供之說明、資訊、文件等有違法、不正當、不合理、異常或其他相關風險之合理懷疑者,貴行有權不經通知拒絕客戶辦理線上解款,且不負延遲通知之責任,貴行並有權逕予退匯。
三、客戶如逾外匯交易時間辦理匯入匯款線上解款業務,經客戶於線上確認同意將交易日期延至次營業日並經以憑證放行後,其相關帳務處理及申報作業均於次營業日進行,客戶並同意於次營業日利用貴行提供之查詢功能確認交易是否完成,且不要求貴行負擔遞延入帳之損失。
第卅四條 外匯匯率之適用
客戶辦理外匯結購或結售,其適用之匯率如事先已與貴行約定,依事先約定之匯率承作;如未事先約定,則當日交易依交易當時貴行即期買/賣牌告匯率為準,預約交易則依預約交易生效日之貴行上午 9:30 之即期買/賣牌告匯率為準,若貴行無法即時掛出匯率牌告,依貴行之後第一次掛出之即期買/賣牌告匯率為準。
第卅五條 外匯業務申報
一、客戶利用電子銀行辦理有關之外匯交易,應遵照中央銀行公佈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辦理。
二、客戶申辦本項服務時,須領有貴行認可合乎規定及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客戶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未辦理新臺幣結匯者,以貴行掣發之其他交易憑證視同申報書。
四、客戶利用本服務辦理結匯申報,應審慎填報匯款性質,經查獲有申報不實情形者,貴行得終止客戶使用本項連線服務辦理外匯業務。
五、貴行有權逕依有關外匯法令之規定,依照客戶所提供之基本資料將水單或交易憑證彙報,客戶悉數承認,絕無異議。如貴行獲悉客戶已超出其得使用之外匯額度或依法不得辦理時,貴行有權拒絕受理。
六、客戶當日臨櫃交易及網路交易之匯款金額,倘達大額結匯金額時,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提供相關交易文件,並改以臨櫃交易同時辦理大額結匯申報,如有故意逃避大額結匯申報之事實者,一經查獲,日後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事宜,應至貴行櫃台辦理。
七、貴行為遵守有關外匯法令之規定,對於客戶利用電子銀行辦理新臺幣結匯交易設有管控措施,客戶同意貴行有權依其管控措施限制、隨時停止或暫停客戶使用電子銀行辦理新臺幣結匯交易,絕無異議,如客戶無法使用電子銀行辦理新臺幣結匯交易,客戶得於營業時間內至營業櫃台辦理。
第卅六條 客戶已知悉並瞭解附件三所載「客戶使用線上金融服務注意事項」內容。
電話理財語音服務約定事項
第一條 客戶申請電話理財語音服務,客戶應於密碼輸入器上自行輸入一組四位數之密碼,爾後密碼並可隨時經由電話語音自行更換之。
第二條 客戶於以電話報出一有效之密碼證明其身份後,即可使用貴行現在及未來所提供之電話理財語音服務或電話專員服務;客戶以電話指示貴行電話專員進行之一切交易,由貴行電話專員於線上複誦並經客戶確認後,視同客戶本人操作。
網路銀行服務約定事項
第一條 客戶申請網路銀行服務,貴行應交付第一次網路銀行連線識別之密碼函。初次使用時客戶須自行於網路上將密碼更換為一組八至十二位文數字之新密碼後方可使用,該密碼並可隨時經由貴行網路銀行自行更換。
第二條 貴行應於本契約載明並事先告知客戶網路銀行服務係屬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規定。客戶於以有效之密碼證明其身份後,即可使用貴行現在及未來所提供之各項網路銀行服務。
第三條 客戶辦理轉帳匯款、繳款,須事先以書面申請約定轉出帳戶;其轉出帳戶限客戶在貴行開立之存款帳戶(不包括定期性存款);轉帳匯款如為匯入約定帳戶時,匯入帳戶亦須事先以書面申請。
第四條 客戶申請啟用同戶名交易服務者,無須另行以書面將客戶本人於貴行之所有同戶名帳戶約定為約定轉出帳戶,即得利用網路銀行辦理客戶本人於貴行所有同戶名(帳戶)間之交易,包括但不限於活期 (儲蓄)存款帳戶、綜合存款帳戶(以上均含臺幣、外幣帳戶)、支票存款帳戶間之相互轉帳;共同基金、黃金存摺之申購扣款;償還客戶本人於貴行貸款本金及/或繳交客戶本人信用卡款。
客戶得隨時自行利用網路銀行終止同戶名交易服務或洽貴行臨櫃辦理。
全球一路通金融網服務約定事項第一條 名詞定義
一、「使用人員」:申請人自行設定授權進行網路銀行交易之使用人員,依權限區分為經辦、審核及放行三種人員,並各憑客戶「統一編號」、「使用者代號」暨「使用者密碼」進入全球一路通金融網系統(以下稱本系統)進行作業。經辦人員負責資料鍵檔,審核人員負責前述資料之覆核,放行人員負責前述資料之確認及傳送。
二、「統一編號」:指客戶向貴行申請使用本系統所約定之一組代號,以供雙方於網際網路溝通辨識之用,等同企業或個人正式登記合法使用之統一編號或身分證號。
三、「使用者代號」與「使用者密碼」:指客戶及其使用人員經由網際網路進入本系統時,依銀行端系統辨識使用者程序之需,應依畫面指示分別輸入,經驗證無誤後方可進入本系統。
四、「連線識別密碼」:客戶第一次與本系統連線辨識之密碼,為銀行端系統首次驗證客戶身分程序之需。
第二條 客戶申請本系統服務,貴行應交付第一次與本系統連線識別密碼之密碼函。
第三條 貴行全球一路通金融網服務係屬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規定。客戶第一次登入本系統時,應立即自行將密碼更換為一組八至十二位文數字之新密碼後方可使用本系統,該密碼並可隨時經由本系統自行更換。
第四條 客戶同意其所為轉(匯)出(總)限額及本系統中各項金額的設定,以新臺幣及美金為計算單位,其它外幣交易金額依貴行當日對美金轉換價格(cross rate)為計算基礎,轉換時點由貴行決定之。
第五條 客戶同意貴行對憑統一編號、使用者代號、使用者密碼暨約定有效之憑證等正確資料之使用人員所進行本系統所提供之各項服務,只要使用人員符合全球一路通金融網系統設定人員之身份所執行之
業務(然貴行不負認定使用人員身份之責),均視為係客戶所為之有效指示。
第六條 客戶同意如在執行轉帳(匯款)類交易作業程序尚未全部完成,放行人員有憑證掛失或註銷之情況產
生時,於該憑證掛失或註銷前,已依貴行本系統審核放行之轉帳(匯款)類交易作業依然有效。
第七條 客戶同意本系統所使用之服務項目,除爾後主管機關或貴行認定須另外申請者外,客戶均無須另外申請即可自動享有貴行就本系統新增之服務項目。
第八條 憑證有效期限為一年。客戶得於憑證到期日之前一個月內辦理憑證之展期,展期手續完成後,自原到期日起延長使用期限一年,嗣後亦同。憑證於屆期時即為失效,須由本人親自重新申請。
第九條 x系統軟、硬體設備、憑證及相關文件, 貴行僅同意客戶於約定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刪除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倘因客戶之行為侵害貴行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因不當之操作使用致生損害時,客戶應自負其責。客戶如因電腦操作需要而安裝其他軟體,有與貴行所提供之軟硬體設備併用之必要者,應自行負擔安裝費用及使用風險。
第十條 憑證載具之憑證開啟密碼,係由客戶自行設定,客戶應予妥善保管。客戶若懷疑上開密碼有遭他人偷窺之虞時,應立即自行變更密碼。客戶之憑證開啟密碼若輸入錯誤連續達五次時,須自行重新設
定新密碼並向貴行重新申請憑證。 第十一條 XML 跨行交易
一、 若電子訊息所指示之付款屬跨行交易者,貴行毋庸就他行付款行或收款行之行為或不行為所造
成之損害負責。
二、 XML 跨行交易若於貴行扣款成功而於他行入帳失敗時, 貴行應於收受收款行入帳失敗訊息時,自動沖回前已扣帳交易,並傳送付款指示退款通知訊息予客戶,且於貴行完成沖回或沖帳前均
不予計息。
三、 XML 跨行交易轉跨行通匯處理,如遇電腦故障或連線中斷或不可抗力因素,客戶同意貴行沖回前已扣帳交易或待前述障礙事由排除後再予執行跨行匯款,倘因前開因素致匯款滯留貴行者,客戶同意於貴行完成沖回或執行跨行匯款前,該滯留之匯款均不予計息。
四、 XML 跨行交易轉跨行通匯處理,如因客戶電子文件錯誤,因而遭退款時,貴行應將原匯款金額扣除應付手續費後,沖回原轉出帳號,且於貴行完成沖回或沖帳前均不予計息。
五、 客戶每日 XML 跨行交易一次或累計逾新臺幣五仟萬元時,應於當日付款指示前合理時間內先告知貴行,以利貴行作業。否則貴行得俟調撥資金完成後再依指示辦理。
第十二條 交易服務時間及帳務劃分時間
一、除另有約定外,全球一路通金融網服務系統除因故無法使用或貴行依規定或業務需要調整服務時間外,係採二十四小時開放服務,惟以營業日 15 時 30 分為帳務劃分時間,並以貴行系統主
機收到電子文件之時間為判別依據。
二、除另有約定外,若貴行系統主機收到電子文件之時間己超過帳務劃分時間,其電子文件之付款日期為當日者,貴行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該電子文件之任何交易;惟電子文
件之付款日期為次一營業日者,貴行應將該筆交易於次一營業日處理。
第十三條 客戶辦理匯出匯款,須事先以書面申請約定轉出帳戶; 其轉出帳戶限客戶在貴行開立之存款帳戶(不包括定期性存款),並得以書面或線上約定轉入帳號。
第十四條 客戶留存於本系統之收款人資料,倘涉及制裁計畫所涉及之國家、名單或項目,或經貴行認定有前開情事之虞者, 貴行得逕行刪除之。
收款平台服務約定事項
第一條 客戶申請收款平台服務,貴行應交付第一次收款平台系統(以下稱本系統)連線識別之密碼函。初次使用時客戶須自行於網路上將密碼更換為一組八至十二位文數字之新密碼後方可使用,該密碼並可隨時經由本系統自行更換。
第二條 客戶同意貴行對憑統一編號、使用者代號、密碼暨約定有效之憑證等正確資料所進行本系統所提供
之各項服務,均視為係客戶所為之有效指示。
第三條 客戶同意如有憑證掛失或註銷之情況產生時,於該憑證掛失或註銷前,已依貴行本系統放行之各項
交易與作業依然有效。
第四條 客戶同意本系統所使用之服務項目,除爾後主管機關或貴行認定須另外申請者外,客戶均無須另外申請即可自動享有貴行就本系統新增之服務項目。
第五條 憑證有效期限為一年。客戶得於憑證到期日之前一個月內辦理憑證之展期,展期手續完成後,自原到期日起延長使用期限一年,嗣後亦同。憑證於屆期時即為失效,須由本人親自重新申請。
第六條 x系統軟、硬體設備、憑證及相關文件, 貴行僅同意客戶於約定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
刪除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倘因客戶之行為侵害貴行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因不當之操作使用致生損害時,客戶應自負其責。客戶如因電腦操作需要而安裝其他軟體,有與貴行所提供之軟硬體設備併用之必要者,應自行負擔安裝費用及使用風險。
第七條 憑證載具之憑證開啟密碼,係由客戶自行設定,客戶應予妥善保管。客戶若懷疑上開密碼有遭他人偷窺之虞時,應立即自行變更密碼。客戶之憑證開啟密碼若輸入錯誤連續達五次時,須自行重新設
定新密碼並向貴行重新申請憑證。第七章 、企業電子銀行服務約定條款
客戶向貴行申請電子銀行服務,並同意遵守下列約定條款:
共同約定事項
第 一 條 名 詞 x x
x、 「電子銀行服務」:係指「電話理財語音服務」、「網路銀行服務」(含行動版網路銀行)、「全球一路通金融網服務」、「收款平台服務」等合稱之。
二、 「電話理財語音服務」:指客戶端經由貴行「便利通」電話理財語音系統取得各項金融服務。三、 「網路銀行服務」:指客戶端設備(包括但不限於電腦、智慧型手機等)經由網際網路與貴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貴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帳務查詢、轉帳、基金交易及其他貴行所提供
之各項金融服務。
四、 「全球一路通金融網服務」(以下稱全球一路通金融網):指客戶端設備(包括但不限於電腦、智慧型手機等)經由網際網路與貴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貴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如:帳務查詢、轉帳繳款、外幣匯出匯款、進出口業務申請、線上額度撥款、檔案傳輸、授權管理及其他服務之系統。
五、 「授權管理服務」:指提供客戶可自行設定所有網路銀行交易之使用人員(即為本章「全球一路通金融網服務約定事項」第一條所定義之使用人員)及其權限,自行於交易授權範圍內控管之服務。
六、 「電子文件」:指客戶或貴行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七、 「數位簽章」:指將電子訊息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八、 「私密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九、 「公開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
十、 「憑證機構」:指簽發憑證之機關、法人。
十一、「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十二、「憑證識別密碼」:客戶申請憑證下載應輸入之密碼,為銀行端系統驗證客戶身分程序之需。十三、「憑證掛失」:指包含憑證遺失、遭竊、停用等暫時無法或不欲使用之情況。
十四、「憑證註銷」:指包含提前終止使用憑證、憑證到期不欲使用之情況。十五、「憑證載具」:指儲存私密金鑰及憑證之電子設備,如 A-Key 等。
十六、「約定帳戶」:指客戶過去、現在及將來與貴行就電子銀行服務約定作為客戶款項轉出或轉入
之所有臺幣或外匯帳戶。第二條 銀行資訊及本章服務適用範圍
客戶已知悉並瞭解附件二所載「貴行銀行資訊」內容。
本章各項服務約定係企業電子銀行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本約定書另有約定外,悉依本章各項服務約定。
貴行其他約定不得牴觸本章各項服務約定。但貴行其他約定對客戶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本章各項服務約定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三條 網頁之確認
客戶使用電子銀行服務(電話理財語音服務除外)前,請先確認正確之網址,才使用相關服務;如有疑問,請電客服電話(00)0000-0000 詢問。
貴行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客戶電子銀行服務(電話理財語音服務除外)應用環境之風險。( 為確保客戶所連結的網址為正確的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網站,請務必參閱登入頁面 (xxxxx://xxxxx.xxxx.xxx.xx)所公佈之『線上金融服務用戶安全須知』。)
貴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以避免客戶之權益受損。
第 四 條 服 務 項 目
貴行應於本章各項服務約定載明提供之服務項目,如於貴行網站呈現相關訊息者,並應確保該訊息之正確性,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網站之內容。
第五條 x線所使用之網路
貴行及客戶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貴行及客戶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第六條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貴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貴行及客戶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貴行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客戶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網頁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
貴 行或客戶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貴行可
確定客戶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網頁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第七條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貴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一、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二、貴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貴行因客戶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客戶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四、客戶有本共同約定事項第二十條所述貴行得終止服務之任一情形者。
貴 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電子文件通知客戶,客戶受通知後
得以電話向貴行確認。
第八條 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文件係由貴行電腦自動處理,客戶發出電子文件,經客戶依第六條第一項貴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貴行後即不得撤回,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貴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修改。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貴行後,於貴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貴行營業日帳務劃分時間時,貴行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客戶,該筆交易將依約定不予處理,或自動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處理。
第 九 條 費 用
除「收款平台服務」應另依特約約定收費外,客戶自使用本章各項服務之日起,同意依附件一收費標準繳納各項費用,並授權貴行自客戶轉(匯)出帳戶或約定帳戶內自動扣繳;如未記載者,貴行不
得收取。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貴行應於銀行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本約定書約定之方式使客戶得知(以下稱通知)調整之內容。
除電話理財語音服務外,第二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貴行應於網頁上提供客戶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客戶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貴行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客戶使用電子銀行一部或全部之服務。客戶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貴行應立即恢復電子銀行相關服務。
前項貴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
之起日。
第十條 客戶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客戶申請使用本章各項服務約定之服務項目(不包括「電話理財語音服務」),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客戶自行負擔。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貴行所提供,貴行僅同意客戶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貴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客戶於本章各項服務約定終止時,如貴行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應以本章各項服務約定特別約定者為限。
第十一條 客戶連線與責任
貴行與客戶有特別約定者,必須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客戶對貴行所提供之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及其它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訊息、資料,應負保管之責。
第十二條 交易核對
貴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客戶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貴行查明。
貴行應於每月對客戶以平信或前項約定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不寄)。客戶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
通知貴行查明。
貴行對於客戶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貴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
面方式覆知客戶。 第十三條 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客戶利用本章各項約定服務,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不負更正
責 任,惟貴行同意提供必要之協助。但因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負責更正。
第十四條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客戶與貴行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客戶或貴行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貴行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除非貴行故意或過失而不知係未經合法
授權之電子文件,貴行不負責任。第十五條 資訊系統安全
客戶與貴行雙方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客戶個人資料。因第三人破解授權使用者代號或網路銀行密碼而入侵網路系統(駭客行為)所發生之損害,由貴行負擔其危險;惟倘因第三人破解憑證機構之憑證系統而入侵網路系統所發生之損害,
由客戶自行處理,貴行毋須負擔其風險。第十六條 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客戶與貴行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章各項服務約定服務而取
得客戶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章各項服務約定無關之目的,且於經客戶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
第十七條 損害賠償責任
客戶與貴行雙方同意依本章各項服務約定條款傳送或接收電子文 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僅就他方之積極損害(不包含所失利益)及其利息負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紀錄保存
客戶與貴行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貴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為五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
定者,依其規定。第十九條 電子文件之效力
客戶與貴行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章各項服務約定接收、回應及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 契約終止
客戶得隨時以書面通知取消使用電子銀行服務,惟須在貴行收到書面通知辦妥異動手續後,此項取消方為生效,在此之前所有依本服務約定條款所為之電子銀行服務指示,客戶均承認其效力。
貴行欲終止客戶使用本服務時,須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客戶。但客戶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隨時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客戶終止使用本服務:
一、未經貴行同意,擅自將本服務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二、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者。三、違反共同約定事項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之任一規定者。
四、違反本約定書第一章一般約款或本章企業電子銀行服務約定條款一部或全部規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第廿一條 契約修訂
本章各項約定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貴行以書面、電子郵件、手機簡訊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客戶或於貴行網站上公告其內容後,客戶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客戶,並於該書面、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客戶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客戶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客戶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貴行終止契約:
一、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貴行或客戶通知他方之方式。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第廿二條 文書送達
客戶同意貴行因本章服務對客戶所發送之文書或所為之通知,以本約定書中載明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或手機號碼為文書之送達處所/地址,倘客戶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或手機號碼變更,應即以書面通知貴行或利用個人網路銀行服務進行電子郵件信箱變更,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或手機號碼為送達處所/地址,如客戶未以前述方式通知變更地址、電子郵件信箱或手機號碼,貴行仍以本約定書中客戶載明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手機號碼或最後通知貴行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手機號碼為送達處所/地址。貴行對客戶所發送之文書或所為之通知發出後,如以郵寄方式遞送,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如以電子郵件遞送,以該電子郵件進入客戶所指定電子郵件信箱之資訊系統即視為已送達;如以手機簡訊傳送,以該訊息發送至客戶手機後即視為已送達。
第廿三條 約定帳戶
轉出約定帳戶相互間及轉出約定帳戶與轉入約定帳戶間之轉帳,係以約定同一服務種類為條件,始得轉帳,(例如 A 轉出帳戶申請之服務種類為「網路」及「電話」,B 轉出帳戶申請之服務種類為「網路」,C 轉入帳戶申請之服務種類為「電話」,則 A、B 帳戶間僅可以「網路」方式轉帳,A 帳戶可以
「電話」方式轉帳至 C 帳戶,B 帳戶無法轉帳至 C 帳戶)
客戶若以支票存款帳戶為轉出約定帳戶,倘因扣款而致該帳戶存款不足,發生退票情事,概由客戶自行負責,與貴行無涉。
第廿四條 轉帳限額
一、 便利通電話理財及網路銀行服務之轉帳交易(含立即轉帳及預約轉帳),除客戶轉入貴行本人名下約定帳戶之同幣別轉帳無每筆及每日曆日最高轉帳金額限制外,每一轉出約定帳戶每日曆日之最高轉出限額由客戶自行於貴行電子銀行服務相關申請書中約定,但最高限額規定如
下表及說明:
電話語音銀行轉帳限額 | 網路銀行轉帳限額 | |
轉入貴行他人約定帳戶之 臺幣轉帳 | 每筆轉帳限額新臺幣 200 萬元; 每一轉出帳戶每日曆日電話語音及網路銀行合計累計限額 為新臺幣 2,000 萬元 | |
轉入他行約定帳戶之臺幣 臺幣轉帳 | 每筆轉帳限額新臺幣 200 萬元; 每一轉出帳戶每日曆日電話語音及網路銀行合計累計限額 為新臺幣 300 萬元(跨行交易手續費不計入限額計算) | |
每筆轉帳限額新臺幣 5 萬 | ||
元;每一轉出帳戶每日曆日 | ||
累計限額新臺幣 10 萬元、每 | ||
轉 入貴行或他行之臺幣非 約定帳號轉帳 | 未開放 | 月累積限額新臺幣 20 萬 元;且併入各該轉出帳戶每 日曆日最高轉出限額之計 |
算。(跨行交易手續費不計入 | ||
限額計算) |
轉入貴行他人同幣別約定 | 每一轉出帳戶每營業日電話語音及網路銀行合計累計轉出 |
帳戶之外匯轉帳 | 限額為等值美金 10 萬元 |
貴行間同戶名約定帳戶臺幣 | 每人每營業日電子銀行服務通路合計全行累計轉出限額為 |
轉 外幣之轉帳(參 4.說明) | 等值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臨櫃交易亦計入本額度限額) |
貴行間同戶名約定帳戶外幣 | 每人每營業日電子銀行服務通路合計全行累計轉出限額為 |
轉 臺幣之轉帳(參 4.說明) | 等值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臨櫃交易亦計入本額度限額) |
1、客戶在數個同幣別轉出約定帳戶間及轉出約定帳戶轉入客戶本人於貴行之約定轉入帳戶間(即客戶於貴行開立之同幣別約定帳戶間)轉帳無金額限制。
2、客戶得自臺幣轉出約定帳戶將款項轉入已事先約定之他人或他行臺幣約定帳戶,每筆限額為新臺幣二佰萬元。(跨行交易手續費不計入限額計算)
3、外匯存款約定帳戶轉入貴行他人之同幣別約定帳戶時,無每筆轉帳限額,每一帳戶每營業
日之轉出限額為網路銀行轉帳不超過等值美金十萬元。
4、客戶利用電話語音及網路銀行辦理臺幣與外幣約定帳戶間之相互轉帳者,每人在電子銀行服務通路每營業日累計臺幣轉外幣或外幣轉臺幣之限額各為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臨櫃交易亦計入本額度限額)。
5、每一客戶利用網路銀行及全球ㄧ路通金融網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有價證券者,合計每營
業日下單最高金額為等值新臺幣二仟萬元,且該下單金額不併入本條第六款之每日曆日貴行轉帳最高轉出限額之計算。又每日各該筆共同基金之轉換、回贖以一次為限,其餘信託
相關約定應按金錢信託開戶及各項服務約定書之約定辦理。
6、客戶每一轉出約定帳戶每日曆日之最高轉出限額採電話語音及網路銀行交易合併計算,除另有約定外,每日曆日臺幣貴行轉帳累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仟萬元,臺幣跨行轉帳累計不得超過新臺幣三佰萬元(跨行交易手續費不計入限額之計算),外匯存款轉帳累計不得超過等值美金十萬元,惟客戶在數個同幣別轉出約定帳戶間及轉出約定帳戶轉入客戶本人於貴行之約定轉入帳戶(即客戶於貴行開立之同幣別約定帳戶間)之轉帳金額,不計入上開轉出
限額。
二、 客
戶欲申請/註銷網路銀行轉入 貴行或他行非約定帳號轉帳之功能須以書面申請或於網路
銀行憑晶片金融卡或貴行所認可之方式驗證身份;客戶完成啟用網路銀行轉入 貴行或他行非約定帳號轉帳之功能後,客戶須以晶片金融卡或接收交易確認簡訊 OTP (One Time Password)
之方式進行非約定帳號轉帳交易。
三、 全球一路通金融網 XML 憑證轉帳每營業日/每月授權轉出限額(以上均含匯款,其中「每月轉出限額」係從每月之始日起至末日止計算,全球一路通金融網 XML 憑證轉帳每營業日/每月授權轉出限額以下稱「全球一路通每營業日/每月轉出限額」)由客戶於貴行電子銀行服務相關申請書申請,並依貴行最終核定之限額為準,客戶同意自行於全球一路通金融網查詢貴行核定之限額。客戶每一約定轉出帳戶每營業日/每月累計轉出金額不得超過各該帳戶貴行核定之全球一路通每營業日/每月轉出限額。但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有價證券每營業日/每月之下單金額不併入全球一路通每營業日/每月轉出限額計算。
四、 客戶同意貴行得隨時要求客戶提供相關資訊及資料、重新核定客戶全球一路通每營業日/每月轉出限額,並依貴行重新核定之限額為準。如客戶不配合提供相關資訊或資料者, 貴行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全球一路通金融網服務。
五、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持有全球一路通金融網 XML 憑證之客戶於 貴行開立之所有約定轉出帳戶(包括現在及將來所開立之約定轉出帳戶) 透過全球一路通金融網對其本人於 貴行開立之所有帳戶之轉帳,不受全球一路通每營業日/每月轉出限額之限制,惟一扣多入之整批交易仍須併入全球一路通每營業日/每月轉出限額計算,又如轉帳涉及新臺幣兌換交易而客戶為公司行號者,仍應與客戶於 貴行所有通路(包括但不限於電子銀行服務通路、臨櫃)合計每營業日全行累計不得逾等值美金 100 萬元;倘客戶為團體者,仍應與客戶於 貴行所有通路(包括但不限於電子銀行服務通路、臨櫃)合計每營業日全行累計不得逾等值美金 50 萬元。
第廿五條 預約轉帳
一、電子銀行預約轉帳日為非營業日時,以預約轉帳日之次營業日為轉帳日。
二、台幣預約轉帳交易以預約轉帳日當日 8 時前貴行電腦執行轉帳交易時,轉出帳戶餘額足敷轉出且未超出轉出限額,始可完成該筆預約交易。但預約轉帳交易係以全球一路通金融網服務執行者,客戶最遲應於預約轉帳日當日 13 時前補足轉出帳戶不足之金額使轉出帳戶餘額足敷轉出且
未超出轉出限額,始可完成該筆預約交易;外幣預約轉帳交易以預約轉帳日當日上午 9:30 前貴行電腦執行轉帳交易時,轉出帳戶餘額足敷轉出且未超出轉出限額,始可完成該筆預約交易。
三、如須於同一天內自客戶指定之帳戶,執行數筆轉帳及其他扣款交易,貴行有權自行決定各筆扣款之先後順序,客戶應於轉帳當日,自行查詢交易是否完成,貴行不另行通知,其一切損失概
由客戶自行負責。
四、客戶欲取消已約定之預約轉帳,最遲應於預約轉帳日前一營業日 22 時前執行,但使用全球一路
通金融網服務者,則應於預約轉帳日前一營業日 24 時前執行。
五、客戶密碼變更、服務終止、憑證掛失、過期或註銷,若有尚未屆期之預約轉帳交易者,該預約
交易仍屬有效。第廿六條 替代服務管道
客戶了解如因貴行系統維護需要、通訊線路忙碌或中斷等因素,致客戶暫時無法使用貴行電子銀行系統取得服務時,客戶得自行選擇使用其他正常提供服務之電子銀行系統或於營業時間內至貴行營
業櫃台辦理,或待該系統恢復服務時再使用。
第廿七條 密碼重新申請
除另有約定外,客戶輸入各該項電子銀行服務密碼連續錯誤超過三次時,貴行電腦即分別自動停止
客 戶使用各該項服務。客戶如擬恢復使用,應填具申請書重新提出申請;網路銀行客戶亦可使用貴
行核發予客戶本人之晶片金融卡辦理線上申請「重設代號及密碼」。第廿八條 憑證申請及下載
客戶申請憑證時,貴行應發給憑證密碼通知書,以便客戶經由貴行相關服務系統(全球一路通金融網
/收款平台)進行憑證下載,下載憑證時客戶應輸入該憑證密碼通知書內之憑證識別密碼供核對其身份。憑證識別密碼輸入錯誤超過三次即失效,須由本人(法人戶為負責人)親自重新申請。
第廿九條 憑證異動
一、客戶需妥善保管貴行提供之憑證識別密碼及資料,倘因故無法再使用或不欲使用憑證,或憑證遺失、遭竊、提前終止、註銷憑證等情事時,客戶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向貴行通知或親至貴行辦理掛失或註銷原憑證;客戶在尚未依上開方式辦妥掛失或註銷原憑證之相關手續前,任何憑
該憑證所進行之網路交易均視為客戶所為。二、憑證各種情況之辦理方式:
(1)憑證已掛失時,須親至貴行辦理解除掛失、註銷或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2)憑證到期時如欲展期者,須透過貴行網站辦理展期手續。
(3)憑證無法展期時,須由本人(法人戶為負責人)親自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三、客戶欲申請解除掛失或註銷已申請掛失之憑證,應由本人(法人戶為負責人)親自向貴行辦理。申請註銷憑證後,如需再使用,須重新申請,並繳交貴行規定之憑證申請費用。
第三十條 外匯交易限制
客戶不得利用電子銀行辦理依中央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規定須檢附核准函或交易文件之外匯轉帳及匯款交易。
第卅一條 外匯服務時間
除因不可抗力或貴行作業所需(包括但不限於貴行進行批次交易)等因素而有暫停交易之必要外,客戶原則上得 24 小時進行交易,且客戶同意於遇外匯市場匯率波動劇烈,貴行無法掛出匯率牌告時,貴行有權暫停受理外匯交易服務。
如交易完成之時間已逾當日貴行總行之營業時間者,則該完成之交易即屬次日帳,但如個別交易另有規定者,依個別交易之交易頁面說明辦理。
第卅二條 匯出匯款業務
一、客戶同意貴行得依匯出匯款指示逕自指定之轉出帳戶代為扣繳,如經貴行檢核匯款指示(包括但
不 限於收款人名稱縮寫)有洗錢或疑似洗錢之情形,或收款人為恐怖份子黑名單人員或疑似恐怖
份子黑名單人員, 貴行有權不經通知即不執行匯出交易,並將已扣繳之款項逕存入前開指定
之轉出帳戶。
二 、客戶辦理匯出匯款業務,授權貴行或貴行之通匯銀行,得以認為合適之任何方法方式匯出匯款,並得以任何通匯銀行為解款銀行或轉匯銀行。如因解款銀行或轉匯銀行所致誤失,不論該行係由客戶或貴行所指定,貴行均不負任何責任。貴行如應客戶之請求協助辦理追蹤、查詢者,除得酌收手續費外,其所需之郵電及解款銀行或轉匯銀行收取之費用,概由客戶負擔;貴行得要求先付部份款項,再行辦理,不負墊款之責。
三、因其他非貴行所能控制之原因導致之誤失等,致令匯款遲延或不能送達時,貴行均不負任何責
任。如因上列原因而須辦理退匯或轉匯等手續經貴行協助辦理時,貴行得酌收手續費,其所需之郵電及解款銀行或轉匯銀行收取之費用,均由客戶負擔。
四、客戶同意轉出金額即為匯出金額,手續費及郵電費另行計算,手續費幣別未指定時,以轉出金
額之幣別為手續費幣別,客戶絕無異議。
五、客戶同意匯出匯款於國外銀行解款或轉匯行自匯款金額內扣取之費用概由收款人負擔,客戶絕
無異議。第卅三條 匯入匯款業務
一、客戶同意貴行僅就匯入匯款指定之收款戶名及收款帳號,經貴行確認與貴行帳載資料均相符之匯入匯款款項,提供客戶辦理線上解款。
二、客戶同意如經貴行檢核匯入匯款交易 (包括但不限於匯款人名稱縮寫)有洗錢或疑似洗錢情形,或匯款人為恐怖份子黑名單人員或疑似恐怖份子黑名單人員,或客戶不願配合審視、拒絕
或無法(包括但不限於未能與客戶聯繫)提供貴行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所要求之資訊、文件或客戶不願配合說明,或貴行對客戶、匯款交易或客戶提供之說明、資訊、文件等有違法、不正當、不合理、異常或其他相關風險之合理懷疑者,貴行有權不經通知拒絕客戶辦理線上解款,且不負延遲通知之責任,貴行並有權逕予退匯。
三、客戶如逾外匯交易時間辦理匯入匯款線上解款業務,經客戶於線上確認同意將交易日期延至次營業日並經以憑證放行後,其相關帳務處理及申報作業均於次營業日進行,客戶並同意於次營業日利用貴行提供之查詢功能確認交易是否完成,且不要求貴行負擔遞延入帳之損失。
第卅四條 外匯匯率之適用
客戶辦理外匯結購或結售,其適用之匯率如事先已與貴行約定,依事先約定之匯率承作;如未事先約定,則當日交易依交易當時貴行即期買/賣牌告匯率為準,預約交易則依預約交易生效日之貴行上午 9:30 之即期買/賣牌告匯率為準,若貴行無法即時掛出匯率牌告,依貴行之後第一次掛出之即期買/賣牌告匯率為準。
第卅五條 外匯業務申報
一、客戶利用電子銀行辦理有關之外匯交易,應遵照中央銀行公佈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辦理。
二、客戶申辦本項服務時,須領有貴行認可合乎規定及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客戶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未辦理新臺幣結匯者,以貴行掣發之其他交易憑證視同申報書。
四、客戶利用本服務辦理結匯申報,應審慎填報匯款性質,經查獲有申報不實情形者,貴行得終止客戶使用本項連線服務辦理外匯業務。
五、貴行有權逕依有關外匯法令之規定,依照客戶所提供之基本資料將水單或交易憑證彙報,客戶悉數承認,絕無異議。如貴行獲悉客戶已超出其得使用之外匯額度或依法不得辦理時,貴行有權拒絕受理。
六、客戶當日臨櫃交易及網路交易之匯款金額,倘達大額結匯金額時,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提供相關交易文件,並改以臨櫃交易同時辦理大額結匯申報,如有故意逃避大額結匯申報之事實者,一經查獲,日後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事宜,應至貴行櫃台辦理。
七、貴行為遵守有關外匯法令之規定,對於客戶利用電子銀行辦理新臺幣結匯交易設有管控措施,客戶同意貴行有權依其管控措施限制、隨時停止或暫停客戶使用電子銀行辦理新臺幣結匯交易,絕無異議,如客戶無法使用電子銀行辦理新臺幣結匯交易,客戶得於營業時間內至營業櫃台辦理。
第卅六條 客戶已知悉並瞭解附件三所載「客戶使用線上金融服務注意事項」內容。
電話理財語音服務約定事項
第一條 客戶申請電話理財語音服務,客戶應於密碼輸入器上自行輸入一組四位數之密碼,爾後密碼並可隨時經由電話語音自行更換之。
第二條 客戶於以電話報出一有效之密碼證明其身份後,即可使用貴行現在及未來所提供之電話理財語音服務或電話專員服務;客戶以電話指示貴行電話專員進行之一切交易,由貴行電話專員於線上複誦並經客戶確認後,視同客戶本人操作。
網路銀行服務約定事項
第一條 第一條客戶申請網路銀行服務,貴行應交付第一次網路銀行連線識別之密碼函。初次使用時客戶須自行於網路上將密碼更換為一組八至十二位文數字之新密碼後方可使用,該密碼並可隨時經由貴行網路銀行自行更換。
第二條 客戶於以有效之密碼證明其身份後,即可使用貴行現在及未來所提供之各項網路銀行服務。
第三條 客戶辦理轉帳匯款、繳款,須事先以書面申請約定轉出帳戶;其轉出帳戶限客戶在貴行開立之存款帳戶(不包括定期性存款);轉帳匯款如為匯入約定帳戶時,匯入帳戶亦須事先以書面申請。
第四條 客戶申請啟用同戶名交易服務者,無須另行以書面將客戶本人於貴行之所有同戶名帳戶約定為約定轉出帳戶,即得利用網路銀行辦理客戶本人於貴行所有同戶名(帳戶)間之交易,包括但不限於活期 (儲蓄)存款帳戶、綜合存款帳戶(以上均含臺幣、外幣帳戶)、支票存款帳戶間之相互轉帳;共同基金、黃金存摺之申購扣款;償還客戶本人於貴行貸款本金及/或繳交客戶本人信用卡款。
客戶得隨時自行利用網路銀行終止同戶名交易服務或洽貴行臨櫃辦理。
全球一路通金融網服務約定事項第一條 名詞定義
一、「使用人員」:申請人自行設定授權進行網路銀行交易之使用人員,依權限區分為經辦、審核及放行三種人員,並各憑客戶「統一編號」、「使用者代號」暨「使用者密碼」進入全球一路通金融網系統(以下稱本系統)進行作業。經辦人員負責資料鍵檔,審核人員負責前述資料之覆核,放行人員負責前述資料之確認及傳送。
二、「統一編號」:指客戶向貴行申請使用本系統所約定之一組代號,以供雙方於網際網路溝通辨識之用,等同企業或個人正式登記合法使用之統一編號或身分證號。
三、「使用者代號」與「使用者密碼」:指客戶及其使用人員經由網際網路進入本系統時,依銀行端系統辨識使用者程序之需,應依畫面指示分別輸入,經驗證無誤後方可進入本系統。
四、「連線識別密碼」:客戶第一次與本系統連線辨識之密碼,為銀行端系統首次驗證客戶身分程序之需。
第二條 客戶申請本系統服務,貴行應交付第一次與本系統連線識別密碼之密碼函。
第三條 客戶第一次登入本系統時,應立即自行將密碼更換為一組八至十二位文數字之新密碼後方可使用本系統,該密碼並可隨時經由本系統自行更換。
第四條 客戶同意其所為轉(匯)出(總)限額及本系統中各項金額的設定,以新臺幣及美金為計算單位,其它外幣交易金額依貴行當日對美金轉換價格(cross rate)為計算基礎,轉換時點由貴行決定之。
第五條 客戶同意貴行對憑統一編號、使用者代號、使用者密碼暨約定有效之憑證等正確資料之使用人員所進行本系統所提供之各項服務,只要使用人員符合全球一路通金融網系統設定人員之身份所執行之
業務(然貴行不負認定使用人員身份之責),均視為係客戶所為之有效指示。
第六條 客戶同意如在執行轉帳(匯款)類交易作業程序尚未全部完成,放行人員有憑證掛失或註銷之情況產
生時,於該憑證掛失或註銷前,已依貴行本系統審核放行之轉帳(匯款)類交易作業依然有效。
第七條 客戶同意本系統所使用之服務項目,除爾後主管機關或貴行認定須另外申請者外,客戶均無須另外申請即可自動享有貴行就本系統新增之服務項目。
第八條 憑證有效期限為二年。客戶得於憑證到期日之前一個月內辦理憑證之展期,展期手續完成後,自原到期日起延長使用期限二年,嗣後亦同。憑證於屆期時即為失效,須由本人(法人戶為負責人)親自
重新申請。
第九條 x系統軟、硬體設備、憑證及相關文件,貴行僅同意客戶於約定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刪除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倘因客戶之行為侵害貴行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因不當之操作使用致生損害時,客戶應自負其責。客戶如因電腦操作需要而安裝其他軟體,有與貴行所提供之軟硬體設備併用之必要者,應自行負擔安裝費用及使用風險。
第十條 憑證載具之憑證開啟密碼,係由客戶自行設定,客戶應予妥善保管。客戶若懷疑上開密碼有遭他人偷窺之虞時,應立即自行變更密碼。客戶之憑證開啟密碼若輸入錯誤連續達五次時,須自行重新設
定新密碼並向貴行重新申請憑證。 第十一條 XML 跨行交易
一、若電子文件所指示之付款屬跨行交易者,貴行毋庸就他行付款行或收款行之行為或不行為所造
成之損害負責。
二、XML 跨行交易若於貴行扣款成功而於他行入帳失敗時,貴行應於收受收款行入帳失敗訊息時,自動沖回前已扣帳交易,並傳送付款指示退款通知訊息予客戶,且於貴行完成沖回或沖帳前均不
予計息。
三、XML 跨行交易轉跨行通匯處理,如遇電腦故障或連線中斷或不可抗力因素,客戶同意貴行沖回前已扣帳交易或待前述障礙事由排除後再予執行跨行匯款,倘因前開因素致匯款滯留貴行者,客戶同意於貴行完成沖回或執行跨行匯款前,該滯留之匯款均不予計息。
四、XML 跨行交易轉跨行通匯處理,如因客戶電子文件錯誤,因而遭退款時,貴行應將原匯款金額扣除應付手續費後,沖回原轉出帳號,且於貴行完成沖回或沖帳前均不予計息。
五、客戶每日 XML 跨行交易一次或累計逾新臺幣五仟萬元時, 應於當日付款指示前合理時間內先告知貴行,以利貴行作業。否則貴行得俟調撥資金完成後再依指示辦理。
第十二條 交易服務時間及帳務劃分時間
一、除另有約定外,全球一路通金融網服務系統除因故無法使用或貴行依規定或業務需要調整服務時間外,係採二十四小時開放服務,惟以營業日 15 時 30 分為帳務劃分時間,並以貴行系統主機收到電子文件之時間為判別依據。
二、除另有約定外,若貴行系統主機收到電子文件之時間己超過帳務劃分時間,其 電子文件之付款日期為當日者,貴行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該電子文件之任何交易;惟電子文件之付款日期為次一營業日者,貴行應將該筆交易於次一營業日處理。
第十三條 客戶辦理匯出匯款,須事先以書面申請約定轉出帳戶;其轉出帳戶限客戶在貴行開立之存款帳戶(不包括定期性存款),並得以書面或線上約定轉入帳號。
第十四條 進出口外匯業務
一、客戶首次辦理進出口外匯業務申請時,應先簽訂全球一路通及進出口業務相關約據(包括但不限於授信往來契約書等),並於完成貴行要求之條件後,方使用全球一路通線上進出口業務服務。
二、客戶辦理進出口外匯業務時,應提供實質交易文件作為業務申請之依據。
三、客戶已申請但尚未完成之進出口業務,不受嗣後客戶之全球一路通系統密碼變更、服務終止、憑證掛失或註銷所影響,該進出口業務仍屬有效且由客戶自負其責。
四、客戶確認下列事項:
1. 每次申請所填載內容與相關交易單據所載內容相符,且交易單據係依確實交易事項記載無誤。
2. 每次申請之交易單據將依貴行之指示遞送或傳真至貴行,逾期未送達者,貴行得不予處理。
3. 所送達之交易單據確定係為當次申請之相關交易單據。
4. 明瞭且同意,每次申請須待相關交易單據送達貴行,並經貴行審核核准後,始生效力。
5. 客戶同意若貴行新增或開辦本服務之項目或功能,除非貴行要求客戶另行辦理啟用手續外,客戶均同意使用並自動啟用之。
6. 申請內容及文件資料如有虛偽不實或使 貴行蒙受損害者,客戶願負一切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客戶留存於本系統之收款人資料,倘涉及制裁計畫所涉及之國家、名單或項目,或經貴行認定有前開情事之虞者, 貴行得逕行刪除之。
收款平台服務約定事項
第一條 客戶申請收款平台服務,貴行應交付第一次收款平台系統(以下稱本系統)連線識別之密碼函。初次使用時客戶須自行於網路上將密碼更換為一組八至十二位文數字之新密碼後方可使用,該密碼並可隨時經由本系統自行更換。
第二條 客戶同意貴行對憑統一編號、使用者代號、密碼暨約定有效之憑證等正確資料所進行本系統所提供
之各項服務,均視為係客戶所為之有效指示。
第三條 客戶同意如有憑證掛失或註銷之情況產生時,於該憑證掛失或註銷前,已依貴行本系統放行之各項
交易與作業依然有效。
第四條 客戶同意本系統所使用之服務項目, 除爾後主管機關或貴行認定須另外申請者外,客戶均無須另外申請即可自動享有貴行就本系統新增之服務項目。
第五條 憑證有效期限為二年。客戶得於憑證到期日之前一個月內辦理憑證之展期,展期手續完成後,自原到期日起延長使用期限二年,嗣後亦同。憑證於屆期時即為失效,須由本人(法人戶為負責人)親自
重新申請。
第六條 x系統軟、硬體設備、憑證及相關文件,貴行僅同意客戶於約定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刪除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倘因客戶之行為侵害貴行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因不當之操作使用致生損害時,客戶應自負其責。客戶如因電腦操作需要而安裝其他軟體,有與貴行所提供之軟硬體設備併用之必要者,應自行負擔安裝費用及使用風險。
第七條 憑證載具之憑證開啟密碼,係由客戶自行設定,客戶應予妥善保管。客戶若懷疑上開密碼有遭他人偷窺之虞時,應立即自行變更密碼。客戶之憑證開啟密碼若輸入錯誤連續達五次時,須自行重新設
定新密碼並向貴行重新申請憑證。
第八章、遵循 CRS 及 FATCA 法案約定條款
第 一 條 名 詞 定 義
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ommon Standard on Reporting and Due Diligence for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簡稱CRS),係指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所制訂之標準,參與CRS之稅務管轄區需將其制訂至其國內法規。中華民國則以稅捐稽徵法等作為中華民國執行CRS之法律依據。
CRS與其相關規定,指CRS及中華民國政府或主管機關為遵循CRS所公布之相關法律、命令、指引、通告或手冊等(包括但不限於稅捐稽徵法、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等,且包含其嗣後不定時公告生效、增刪修改之內容)。
應申報帳戶,同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之定義(如嗣後有所變更,本約定條款之定義亦隨之變更),指由應申報國居住者或具控制權之人為應申報國居住者之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持有或共同持有,且依該辦法第三章盡職審查程序辨識為應申報金融帳戶者。
美國帳戶(United States Account),係指由一個或多個特定美國人(Specified U.S. Persons)或美國
(人)持有之外國法人(U.S. Owned Foreign Entities)持有之任何金融帳戶。不合作帳戶(Recalcitrant Account),係指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向貴行提供足以判別帳戶是否為美國帳戶之資訊,或未向貴行提供申報所需之帳戶持有人名稱、地址及稅籍編號等相關文件、資料。
(二)未向貴行提供申報所需之同意書;或
(三)未向貴行提供控制人相關資料(如為法人客戶時)。
轉付款項(Passthru Payment),係指任何應扣繳款項(Withholdable Payment)或可歸屬為應扣繳款項的其他支付款項(例如外國轉付款項(Foreign Passthru Payment))。
應扣繳款項(Withholdable Payment),係指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源自美國的固定或可得確定年度或定期 (Fixed, Determinable, Annual, Periodical, FDAP)所得、利潤和收入之款項(包括但不限於利息、股利、租金、薪資、工資、溢酬、年金、賠償金、報酬、津貼),以及任何因銷售或處分任何產生美國來源收入的利息或股利的財產所獲得之交易總所得(Gross Proceeds,包括但不限於股票、債券)。
控制人(Controlling Persons),係指對一實體行使控制權之自然人,就信託而言,指任何對該信託行使最終有效控制權之其他自然人,對於信託以外之法律安排,係指有相當或類似地位之人。控制人之定義應與當地洗錢防制法之規定一致。
第二條 客戶了解並同意配合貴行遵守CRS 與其相關規定及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以下稱「FATCA 法案」)、中華民國主管機關或美國主管機關訂定(包含嗣後不定時公告生效)關於或適用於 FATCA 法案之各項規範(包括但不限於法律、命令、指引、通告或手冊等)、貴行所簽署之外國金融機構協議(FFI Agreement,包括其嗣後各項增刪修改),以及中華民國主管機關與美國主管機關間為遵循 FATCA 法案所簽署之跨政府協議(Model 2 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以下合稱「FATCA 法案的適用規定」),倘因貴行於遵循國內外法規過程中而得知客戶之 CRS 及 FATCA 身分時,客戶亦同意配合貴行執行相關辨識、扣繳及申報之程序。
第三條 客戶於辦理貴行各項業務時,應主動據實告知及依貴行要求提供建立客戶 CRS 及 FATCA 法案身分類別之相關文件、資訊以及「FATCA 及 CRS 個人客戶自我聲明書暨個人資料同意書」及/或「FATCA及 CRS 實體身分聲明書暨資料同意書」。嗣後相關文件、資訊內容倘有變更或有導致客戶之稅籍、 CRS 或 FATCA 法案身分類別變更之情形發生時,亦應立即以書面告知貴行。客戶未據實告知或未為告知,致貴行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第四條 客戶同意貴行因遵循 CRS 與其相關規定及 FATCA 法案的適用規定或貴行依 CRS 與其相關規定及 FATCA 法案的適用規定之主管機關、美國國稅局、其他機關或遵循 CRS 與其相關規定及 FATCA 法案的適用規定之機構要求,而需提供客戶包含但不限於姓名、地址、稅籍、護照號碼、稅籍編號、帳號、帳戶餘額、一切交易資料及交易明細等資訊時,貴行有權提供此等資訊,毋須再行告知客戶或徵得客戶之同意,倘有資訊不足時,客戶亦同意主動或依貴行之請求立即向貴行提供相關文件、資料,貴行於遵循相關國內外法規過程中而得知客戶之 CRS 及 FATCA 身分者亦同。
第五條 客戶同意貴行因依 FATCA 法案的適用規定或依 FATCA 法案的適用規定或依 FATCA 法案的適用規定之主管機關、美國國稅局、其他機關或遵循 FATCA 法案的適用規定之機構要求,而需對支付予客戶之款項進行扣繳(Deduct and Withhold)時,貴行有權進行扣繳,該等扣繳款項之比例及範圍應按 FATCA 法案的適用規定辦理;如該等扣繳款項,已支付予客戶者,客戶同意無條件返還予貴行,貴行亦得逕行自客戶設於貴行之帳戶內支取或由應給付或返還予客戶之金額中扣除。
前項扣繳情形係指客戶依FATCA 法案的適用規定為未參與外國金融機構者(Non-Participating 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扣繳之比例通常為百分之三十(30﹪),惟正確扣繳款項實際金額仍依前項之約定辦理。於進行扣繳後,貴行應於合理期間內,通知客戶扣繳之發生與扣繳之金額。客戶應自行尋求專業協助辦理此款項退還手續,貴行不負協助客戶後續處理之責。
第六條 客戶同意並不可撤銷地授權貴行可隨時依 FATCA 法案的適用規定結清、轉移客戶設於貴行之帳戶或依 FATCA 法案的適用規定為其他處理。
第七條 倘客戶違反本約定事項、拒絕履行本約定事項之各項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或客戶之任一控制人/所有人拒絕提供貴行為遵循 FATCA 法案的適用規定所需之同意書、個人資料、或嗣後撤回、撤銷同意,或請求貴行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或刪除本人之個人資料)、以任何方式阻擾或禁止貴行履行
FATCA 法案的適用規定之各項義務(包括但不限於資訊申報、扣繳等)、或貴行有合理理由認定客戶有前述情形之虞時,貴行有權暫停或終止客戶設於貴行之帳戶全部或部分交易功能或服務(如有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或依照 FATCA 法案的適用規定辦理。
第八條 客戶不得以其本身、關係企業、交易關係方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致應給付予貴行之任何款項依 FATCA 法案的適用規定應扣繳或可能遭扣繳為由,主張減少應給付予貴行之任何款項,亦不得以該款項係屬貴行應負擔之稅賦、成本或費用,而主張貴行應以任何方式為補償。
第九條 如客戶屬法人時,客戶同意,應促使其董事及股東同意並配合辦理本約定條款相關事項,如有違反或拒絕配合之情事,貴行得以客戶違約論處,客戶並應與其董事或股東負同一責任。
第十條 客戶同意就本約定條款不以任何理由對貴行有任何主張,並於法令許可範圍內拋棄對貴行之任何權利,並同意如客戶違反本約定條款致貴行因遵循 CRS 其相關規定及 FATCA 法案的適用規定所增加之合理成本及費用,貴行均得自應支付或返還予客戶之金額中扣除。
第十一條 x因中華民國法令禁止貴行申報或進行扣繳者,客戶同意貴行得依第七條約定辦理相關事宜。 第十二條 x約定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悉依CRS與其相關規定及 FATCA 法案的適用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
附件一:
業務 | 上海銀行收費標準 | 說 明 |
外匯存款業務 | *外幣現鈔存提 依各幣別本行掛牌匯價、鈔價收取新臺幣匯差, 差價收取無最低金額限制 | 1. 以外幣現鈔存入外匯存款,除應收取匯差手續費外,應另加收手續費 TWD100。 2. 存 款 餘 額 ( 存額 ) 證 明 書 每 一 份TWD100,但同一內容每多加一份加收TWD30。 3. 資信證明每一份 TWD100,但同一內容每多加一份加收 TWD30,若需發電文回覆,需加收電報費 TWD400. 4. 出口業務需由本行提供證明者比照資信證明收費標準計收 |
存款餘額(存額)證明書、資信證明及出口業務需由本行提供證明者 詳右列所述第 2、3 點 | ||
*印鑑變更、掛失 每次 TWD100 | ||
*存摺、存單掛失及補發每次 TWD100 | ||
匯兌業務 | ||
外幣現金 | 外幣現金買賣匯牌告價 | 1. 本行買入外幣現金:手續費TWD100/每件(等值USD5,000以內),但1996年以前之美元鈔券(小頭版)、1996年A字版、1999年B字版、2001年C字版、2003年D 字版及2003A年F字版佰元券、2006年H 字版佰元券及2006A年K字版佰元券等美鈔,每100美元需加收TWD25手續費; 如不兌換新台幣而兌換其它版本美鈔或旅行支票時亦同。 港幣2010年以前之版本(不含2010 年),每張需加收TWD25手續費;如不兌換新台幣而兌換其它版本港幣時亦同。 2. 本行賣出外幣現金:免收手續費 |
匯入匯款 | *手續費: 外幣金額 X 當天匯率 X0.05 最低收 TWD200,最高收 TWD800 | 1. 以外幣現鈔方式提領時,加收各幣別本行掛牌匯價、鈔價之新臺幣匯差,差價收取無最低金額限制 2. 定額台幣匯入向國外收取之電報費為等值 USD35,如匯入款電文中之 71A 欄位為「OUR」時,需加收手續費等值USD30. 3. 他行匯入匯款原幣轉匯收取電報費等值 USD30,如需寄送通知及以新台幣為解款條件者除收取原匯入匯款手續費外另加收郵電費 TWD100 元 4. 受款人為本行客戶,經本行提示並由國內其他同業解匯者,每件收 TWD200 手續費 5. 須去電匯款行時,不論地區每筆電報費TWD500 |
匯出匯款電匯 | *手續費: 每筆按匯款金額 0.05計收,最低 TWD100,最高TWD800 中文匯款加收 TWD200 *郵電費: 每通電文 TWD400 | 1. 以外幣現鈔方式匯出時,除加收各幣別本行掛牌匯價、鈔價之新台幣匯差,差價收取無最低金額限制外,應另加收手續費TWD100。 2. 如須全額到收款行之匯款,除應計手續費及一通郵電費TWD400外,另加收郵電費TWD600。如須全額到收款人之匯款, 除前述費用外另須待國外銀行向本行收取費用金額確定後,向客戶補足費用。 3. 南非幣匯款每筆須另加收郵電費TWD200。 4. 修改、退匯須去電匯款行時,不論地區每筆電報費TWD500,國外銀行費用另依 實際發生數計收。 |
匯出匯款票匯 | *手續費: 每張按票匯金額 0.05計收,最低 TWD100,最高TWD800 中文匯款加收 TWD200 *郵電費: 每通電文 TWD400 | 1. 以外幣現鈔方式匯出時,除加收各幣別本行掛牌匯價、鈔價之新臺幣匯差,差價收取無最低金額限制外,應另加收手續費 TWD100。 2. 票匯退匯手續費: a.客戶持正本匯票辦理,手續費 TWD200 b.客戶申請止付退匯,手續費 TWD1,000 ( 非上海商業銀行 L.A. 分行美金匯票,國外銀行費用另依實際發生數計收) |
DBU 匯款至 OBU 或解付OBU 匯款 | *手續費:每筆 TWD200 |
業務 | 上海銀行收費標準 | 說 明 |
x售旅行支票 | *手續費: 美金/歐元:每件 TWD100 | 以外幣現鈔方式購買旅行支票時,加收各幣別本行掛牌匯價、鈔價之新台幣匯差, 差價收取無最低金額限制 |
光票託收及買入(一般光票) | *手續費: 外幣金額 X 當天匯率 X0.05 最低收 TWD200 最高收 TWD800 *郵費: 依右列說明計收收 *買匯息(光票買入): 依承作日各幣別外匯掛牌放款利率並依各幣別及地區計收天期,最低收 TWD200 | 1. 兌換為外幣現鈔方式時,加收各幣別本行掛牌匯價、鈔價之新臺幣匯差,差價收取無最低金額限制 2. 郵費: (1)美國地區付款之美金支票每件計收TWD300 非美國地區付款之美金支票每件計收TWD800 (2)港幣支票每件計收 TWD300 (3)其他幣別之託收票據每件計收 TWD800 (4)郵費以同一往來銀行為一件計收 3. 各種幣別及地區收息天數如下: (1)美加地區美金(CASH LETTER):12 天 (2)FCS(優惠託收): 30 天 (3)香港港幣、美金: 7 天(4)其他地區以外美金:30 天(5)日本日幣 :14 天 (6)其他地區之當地幣別:30 天 |
光票託收及買入(旅行支票) | *手續費: 1.本行或分行售出旅行支票:每件計收 TWD200 2.非本行或分行售出旅行支票: 每 張 TWD60 每件最低收 TWD360 *郵費: 依右列說明計收 *買匯息: 依承作日各幣別外匯掛牌放款利率計收(天期比照一般光票),最低 TWD200 | 1. 兌換為外幣現鈔方式時,加收各幣別本行掛牌匯價、鈔價之新台幣匯差,差價收取無最低金額限制 2. 郵 費 : (1)美國地區付款之美金支票每件計收TWD300,非美國地區付款之美金支票每件計收TWD800 (2)港幣支票每件計收TWD300 (3)其他幣別之託收票據每件計收TWD800 (4)郵費以同一往來行為一件 3. 持外國護照觀光客旅行支票(限AE)兌換新台幣,免收手續費及買匯息,惟須以現鈔掛牌買匯匯率計價並收取郵 費,且總金額須小於USD5,000 4. 旅行支票在他行購買之本國人一律須持掛失單 |
全球一路通業務 | ||
全球一路通 | 匯出匯款費用:同匯出匯款電匯之收費標準計收,若另有優惠,將另行公告之。 其他:悉依附件一「收費標準」上開各服務項目之收費標準計收,若另有優惠,將另行公告之。 | |
憑證及載具 | 1. 法人戶憑證費用:有效期間為二年,每張收取新臺幣 2,200 元。 2. 個人戶憑證費用:有效期間為一年,每張收取新臺幣 180 元。 3. 憑證載具費用:每套收取新臺幣 1,100 元(不分法人或個人)。 | |
共同項目 | ||
列印外匯收據服務費 | *手續費: 超過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交易每筆 TWD100 一年以上交易每筆 TWD500 | 1. 客戶要求補發外匯交易相關收據、水單等 2. 需至倉庫開箱者,另加收交通費 TWD800 |
* 存匯業務收費之收取時點為申請承作時收取
附件二:
一、貴行銀行資訊如下:
(一) 銀行名稱: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二) 申訴及客服專線:0800-003111、(00)0000-0000
(四) 地址:xxxxxxxxx 0 x (x) xxxx:(00)0000-0000
(六) 銀行電子信箱:xxxxxxx@xxxx.xxx.xx
附件三:
客戶使用線上金融服務注意事項
1. 客戶使用無線上網者,請不要使用線上金融服務。
2. 客戶非必要請不要透過公眾電腦使用線上金融服務。
3. 客戶使用線上金融服務前,請先確認線上金融服務正確之網址後,才使用網路線上金融服務;如有疑問,請電 0000-000-000 詢問。
4. 客戶設定之密碼不應與個人顯性資訊(如生日、身分證、車號、電話號碼、帳號及相關資料號碼)相同,銀行如發現,將提醒客戶變更。
5. 客戶無論在任何時候,必須對線上金融服務登錄之相關資料及密碼負保密義務,請不要將密碼告知任何人包括任何自稱為銀行代表、銀行職員或授權人士,且不要將此等資料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類似之電子傳送方式(包括以通訊軟體,例如 MSN、Skype)進行傳送;客戶不宜將相同之密碼用作使用其他服務(包括參加網路會員之登錄密碼或於其他網站使用)。
6. 客戶請不要在使用線上金融服務時離開電腦。
7. 客戶於完成操作後,請立即登出線上金融服務。
8. 客戶於接獲網路線上金融服務結果通知後,請儘速檢核是否正確。客戶一經發覺或懷疑線上金融服務帳戶、密碼未經授權而被他人使用時,請立即以電話或其他約定之方式通知銀行。
9. 客戶瞭解如未履行以上任何一項預防措施,可能會造成安全缺口而導致損失。
附件四:
紛爭處理及申訴管道
(一) 24 小時客服專線:0800-003111、(00)0000-0000 或傳真:(00)0000-0000,貴行申訴電話/傳真已刊載於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網站之「金融機構消費者申訴專線」網頁。
(二) 貴行網站之「意見信箱」xxxxxxx@xxxx.xxx.xx。
(三) 營業時間內得逕洽各營業單位。貴行各營業單位均建置「分行作業主管」,為各營業單位即時回應客戶意見之處理窗口。
(四) 其他:如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附件五: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告知書
ㄧ、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 臺端的隱私權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向 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 臺端下列事項:(一)非公務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二、有關本行蒐集 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 臺端詳閱如後附表。
三、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行保有 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 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 臺端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本行客服(0800-003111)詢問或於本行網站(網址:xxx.xxxx.xxx.xx)查詢。
五、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 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 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附表
特 | 業務類別 | 存匯業務 |
定目的說明 | 業務特定目的暨代號 |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 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112 票據交換業務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共通特定目的暨代號 | 040 行銷 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 金融爭議處理 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 消費者保護 098 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36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 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 |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行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 ㄧ、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二、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 |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 下揭「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欄位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 |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 ㄧ、本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二、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 三、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SWIFT)、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轉帳卡國際組織等)。 四、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五、客戶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 |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 符合個人資料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