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甲方可在乙方营业网点、手机 APP,丙方营业网点、网上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
□个人客户 | □机构客户 | |||
甲方 (投资者) | 客户姓名 | 客户名称 | ||
证件类型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证件号码 | |||
借记卡号 | 银行账号 | |||
证券资金账号 | 证券资金账号 | |||
通讯地址 | 通讯地址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
乙方 (证券公司)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丙方 (银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
鉴于乙方和丙方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合作,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的相关规定,就乙方代理甲方证券交易,乙方和丙方接受甲方指令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丙方存管乙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三方共同遵守。如甲乙双方签订的其他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一章 三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甲方保证其向乙方、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乙方和丙方办理信息更新手续。
(三)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四)乙方已向甲方清楚揭示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五)甲方同意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六)甲方同意选择丙方作为其指定证券资金账户唯一有效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业务办理行。本协议生效及存续期内,甲方应终止在其他银行办理针对指定证券资金账户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业务,否则由此引起的资金风险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相关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授权手续(本条仅适用于机构客户)。
第二条 乙方声明如下: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具有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的资格。
(二)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服务。
(三)乙方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第三条 丙方声明如下:
(一)丙方是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资格。
(二)丙方具有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提供相关的服务。
(三)丙方在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前提下,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第二章 客户证券资金账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客户银行结算账户第四条 客户证券资金账户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证券交易用途的账
户。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由乙方在丙方开立专户集中管理,形成乙方对甲方的负债,乙方对甲方证券资金账户中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安全负责。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银证转账交易审核、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第五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简称“管理账户”,又称“簿记台账”)指丙方为甲方在业务管理系统中设立的与其在乙方证券资金账户一一对应的簿记台账,用于记录甲方在证券资金账户中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该管理账户不构成丙方对甲方的负债。管理账户根据甲方成功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
记录,以及乙方在当日营业结束后提供的甲方证券交易轧差清算数据、结息数据
进行更新。
第六条 客户银行结算账户指甲方在丙方开立的,用于资金往来结算的存款账户。
第七条 甲方须凭与其银行结算账户相关联的同名借记卡办理与本协议项下服务有关的业务。甲方证券资金账户与其借记卡建立对应的银证转账关系(本条仅适用于个人客户)。
第八条 甲方须凭其银行结算账户办理与本协议项下服务有关的业务。甲方证券资金账户与其银行结算账户建立对应的银证转账关系(本条仅适用于机构客户)。
第九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指乙方在丙方开立的,集中存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章 证券交易代理及清算交收
第十条 证券交易等事项,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和交收均由乙方负责,具体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签署协议约定。丙方不提供证券交易代理有关的服务。
第四章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及查询
第十一条 甲方依法享有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自由。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须通过乙丙双方提供的银证转账服务办理。甲方提取其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可以通过转账方式将该资金存入其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存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可以通过其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
第十二条 乙丙双方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业务的营业时间以乙丙双方约定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甲方可通过丙方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业务。甲方也可以通过乙方提供的电话委托、网上交易、自助委托等方式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业务(具体服务渠道由乙方安排)(本条仅适用于个人客户)。
第十四条 甲方可通过丙方网上银行或至其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网点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业务。在丙方网点办理时,应向丙方提交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的支付凭证,同时须在凭证上注明所办理的业务为第三方存管银证转账以及收款人,
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本条仅适用于机构客户)。
第十五条 甲方不能与任何自然人储蓄账户建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证转账对应关系,只能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办理银证转账(本条仅适用于机构客户)。
第十六条 乙丙双方目前仅提供人民币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其他币种的服务不在本协议的范围内,如有变更以乙丙双方的公告为准。
第十七条 甲方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业务时,乙方和丙方须及时办理。如因以下情况导致甲方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失败,乙方和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非营业时间内。
(二)甲方转账存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时,转账金额超过其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余额。
(三)甲方转账取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时,转账金额超过其证券资金账户可取余额或管理账户当前余额。
(四)甲方转账取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时,虽然转账金额未超过其证券资金账户可取余额或管理账户当前余额,但超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中的资金余额。
(五)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出现司法冻结、挂失止付、密码锁定等不正常状态。
(六)甲方的证券资金账户出现司法冻结等不正常状态。
(七)其他法定或协议约定导致该账户资金不能正常划转的情形。
第十八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查询服务,具体服务渠道由乙方安排。
第十九条 丙方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为甲方提供截至上一交易日的管理账户余额查询服务(本条仅适用于个人客户)。
第二十条 丙方通过网上银行为甲方提供截至上一交易日的管理账户余额查询服务(本条仅适用于机构客户)。
第五章 服务的开通、撤销及有关账户变更
第二十一条 甲方可在乙方营业网点、手机 APP,丙方营业网点、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签署第三方存管协议,并办理银证转账和管理账户的服务开通手续。服务开通前甲方应在乙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在丙方持有或新开立同名借记卡。甲方在乙方和丙方所属营业网点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向受理网点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等乙丙双方要求的资料(本条仅适用于个人客户)。
第二十二条 甲方须在丙方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网点办理银证转账服务和管理账户的开通手续。服务开通的前提是甲方已在乙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在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甲方银行结算账户应与证券资金账户的户名、证件号码一致。甲方在丙方营业网点办理服务开通等手续时,应向受理网点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或法人授权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乙丙双方要求的资料(本条仅适用于机构客户)。
第二十三条 当甲方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应本人亲自及时至丙方和乙方的营业网点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变更时,甲方须先至丙方营业网点办理借记卡账户信息变更手续,再至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证券资金账户信息变更手续。甲方未及时在乙方和丙方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本条仅适用于个人客户)。
第二十四条 当甲方户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至丙方和乙方的营业网点办理相关账户信息变更手续。变更时,甲方须先至丙方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网点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变更手续,再至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证券资金账户信息变更手续。从甲方向丙方提出变更申请直至乙方处理完毕期间,甲方暂时不得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因甲方未及时在乙方和丙方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本条仅适用于机构客户)。
第二十五条 当甲方需要变更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业务的借记卡时,须本人亲自至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变更在丙方开立的借记卡后,以变更后的本人借记卡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业务(本条仅适用于个人客户)。
第二十六条 当甲方需要变更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时,须至丙方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网点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变更在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后,以变更后的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业务(本条仅适用于机构客户)。
第二十七条 甲方办理变更存管银行时(即撤销本协议项下的服务),需先将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账户余额全部转入其银行结算账户,甲方证券资金账户余额清零后直至重新成功指定存管银行之前不能再发生证券买卖交易。甲方资金完成转账后第二个交易日,到乙方办理撤销存管银行手续,然后才能办理新存管银行的指定手续。如果甲方没有及时至乙方重新指定新存管银行,则甲方无法进行银证转账操作,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即为撤销。
第二十八条 甲方如需撤销证券资金账户,需先到乙方申请销户,乙方确认甲方符合销户条件后,为甲方结息,甲方将其证券资金账户全部余额转入其在丙方的银行结算账户,并在资金完成转账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到乙方办理销户,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即为撤销。
第二十九条 甲方如需办理银行借记卡销户,应先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撤销本协议项下服务的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资金风险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本条仅适用于个人客户)。
第三十条 甲方如需办理银行结算账户销户,应先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撤销本协议项下服务的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资金风险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本条仅适用于机构客户)。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项下的服务撤销后,甲方的管理账户自动销户。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或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经乙方和丙方双方认可后,可终止本协议:
(一)乙方或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二)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或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三)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第三十三条 监管规章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甲方应终止本协议的情形出现时,乙方或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三十四条 因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原因终止本协议,乙方和丙方需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甲方在收到终止本协议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撤销证券资金账户手续。自乙、丙双方向甲方发出的通知到达甲方之日起本协议终止,本协议终止不影响乙方与丙方依法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在甲方收到乙方或丙方终止本协议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办理完毕期间,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
第三十六条 如乙方和丙方解除合作关系,应至少提前七个工作日通过双方的营业场所或其他官方渠道进行公告,乙方和丙方解除合作关系之日起本协议终止。甲方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服务撤销手续,逾期未办理乙方和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章 甲、乙、丙三方的责任条款
第三十七条 乙方应当有效履行甲方证券投资资产的管理主体、甲方证券交易代理主体、清算交收主体职责。
第三十八条 如因证券资金账户差错或乙方开立xxx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甲方证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无法正常转账支取的,由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由乙方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证券交易清算交收数据、结息数据等以乙方记录为准。若甲方对其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清算明细和余额有异议,应向乙方查询并核实。如因乙方提供的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造成甲方和丙方损失的,乙方应就甲方和丙方的直接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以丙方数据为准。甲方如有异议,由乙方和丙方负责查明原因,如有差错则由乙丙双方按照约定进行调账处理。
第四十一条 如因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差错致使甲方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不当增加,甲方不得动用且应立即归还丙方上述不当增加的资金,如甲方未及时履行或拒绝履行上述义务,丙方有权扣划甲方在丙方各机构开立的账户内资金。
第四十二条 如因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差错造成甲方损失的,除本协议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约定的情形外,乙方和/或丙方根据过错原则,对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 乙方、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
第四十四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借记卡取款密码、证券资金密码、证券交易密码以及各交易渠道登录密码,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或证券交易均视为有效的甲方指令。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泄露及甲方其他行为
造成的损失(本条仅适用于个人客户)。
第四十五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预留银行印鉴及支付凭证,任何使用有效支付凭证进行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均视为有效的甲方指令。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预留银行印鉴及支付凭证保管不善及甲方其他行为造成的损失(本条仅适用于机构客户)。
第四十六条 若甲方遗失证券账户密码、资金账户密码,应及时通过乙方指定渠道办理密码重置。密码重置前的交易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十七条 若甲方遗失借记卡,应及时向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转账业务所产生的损失及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本条仅适用于个人客户)。
第四十八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乙方和丙方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因乙方、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因互联网传输原因,交易和转账指令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以及乙方或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而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交易和转账,乙方、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 当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正常交易。
第五十二条 个人信息授权条款(本条仅适用于个人客户)
(一)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和丙方可基于履行本合同、进行服务管理及风险管理、报送监管信息之必要,在业务办理或履行过程中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下述甲方办理本业务过程中主动提供或因使用服务而产生的甲方个人信息:
1、个人身份信息:包括甲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证件号码、有效期限和证件地址、民族、甲方客户号等。
2、账户信息:包括甲方名下签约银行账户信息、证券资金账户信息等。
3、联络信息:包括甲方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
4、金融交易信息: 包括甲方签约证券公司、签约渠道、银证转账交易时间、币种、金额、笔数信息等。
乙方和丙方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处理甲方
个人信息,对甲方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二)除下述情形外,丙方不得将甲方上述信息提供给除乙方外的第三方: 1、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授权的。
2、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或有权机关要求的。
3、丙方因税务、审计、律师服务、资产证券化等为履行本合同之必要而向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进行提供的。
上述情形下的提供将可能会使相关第三方据此知悉甲方相关信息,并依法为甲方提供服务或采取可能涉及甲方的行为。
(三)甲方可以依法向丙方查阅或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丙方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甲方发现丙方处理其个人信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有权请求丙方及时删除相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 甲方承诺未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适用制裁发布主体的制裁,在本协议生效期间,不从事洗钱、恐怖活动或恐怖融资、违反制裁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并配合乙方/丙方开展尽职调查。如甲方在本协议生效期间内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适用制裁发布主体的制裁,或乙方/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涉嫌洗钱、恐怖活动或恐怖融资、违反制裁规定等违法违规活动,或甲方拒绝配合提供乙方/丙方反洗钱和制裁合规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乙方/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履行本协议,并保留追究相关方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乙、丙双方应相互配合履行反洗钱和制裁合规义务,建立健全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和制裁合规内部控制机制,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交易监测、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名单监控等相关监管要求,确保资金使用合法,不涉及洗钱、恐怖活动或恐怖融资、违反制裁规定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在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按对方反洗钱和制裁合规尽职调查要求,提供和更新本机构及受益所有人信息,提供有关交易的背景信息等。乙、丙双方任一方如拒绝配合对方开展尽职调查或提供虚假、不实信息,或一方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适用制裁发布主体的制裁,或对方发现该方的交易存在违法违规,或对方有合理理由怀疑该方或其相关交易/交易对手涉嫌洗钱、恐怖活动或恐怖融资、或涉及违反有关制裁规定等,对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并保留追究相关方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五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协议项下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是指其在乙方和丙方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和丙方系统记录资料。
第五十七条 乙方和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等资料。
第五十八条 丙方保留对向甲方提供的本协议项下服务收取费用的权利,但丙方应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进行公告,如甲方有异议,有权选择撤销本协议项下服务,如甲方未撤销或继续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的,则视为甲方同意并接受相关收费。
第五十九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则出现修订,本协议的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则办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六十条 如乙方或丙方的业务规则出现变化,则以最新公告为准。如甲方有异议,有权选择撤销本协议项下服务,如甲方未撤销或继续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的,则视为甲方同意并接受变化后的业务规则。公告通知自在乙方、丙方营业场所或其他官方渠道公布后的规定时间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第六十二条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协议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仅适用于个人客户。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本协议书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乙方或丙方向甲方出具签约成功的回单。
2、甲方为个人客户,经甲方签字;甲方为机构客户,经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3、乙方和丙方加盖业务专用章。
甲方已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约束,已特别注意了字体加黑的条款。甲方可通过乙方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08)、乙方营业网点或丙方客户服务热线(95566)、丙方营业网点等方式进行咨询。乙方和丙方已应甲方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甲方自愿签署本协议。
甲方对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服务、收费有任何建议或意见,可以致电乙方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08)、乙方营业网点或丙方客户服务热线(95566)、丙方营业网点进行投诉,乙方或丙方将及时受理。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