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求类型 描述 数量 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车牌号 21-22自治区本级公务车辆维修定点(综合店车辆维修服务) 机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 1 项 8000.00 8000.00 桂AIT669 合同总价:大写人民币捌仟元整,小写8000.00元。
政府采购车辆维修合同
编号: 1149850878320220002
采购单位(甲方): 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 广西南宁登丰进口汽车修配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 壮族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车辆维修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车辆维修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车辆维修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服务项目、价格
金额单位:元
需求类型 | 描述 | 数量 | 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车牌号 |
21-22自治区本级公务车辆维修定点(综合店车辆维修服务) | 机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 | 1 | 项 | 8000.00 | 8000.00 | 桂AIT669 |
合同总价:大写人民币捌仟元整,小写8000.00元。 |
二、服务条款
付款时间 | 付款比例(%) | 金额(元) | 备注 |
-- | 100.00 | 8000.00 | -- |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协议”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协议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协议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采购人”是指按本协议约定在乙方采购公务车辆维修服务的驻邕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及南宁市本级预算 单位。
1.3“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4“第三方”是指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5“附件”是指与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 更的资料。
1.6“招标文件”是指《2021-2022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定点采购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GXZC2020- G3-10205-CGZX)。
2.适用范围
2.1本协议条款仅适用于2021-2022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 号:GXZC2020-G3-
10205-CGZX)。
3.协议的组成
3.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1.1本协议条款;
3.1.2价格明细表;
3.1.3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
3.1.4中标通知书;
3.1.5形成协议的其他有关文件;
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定点承诺
4.1.维修及轮胎定点供应范围
4.1.1甲方确定乙方为2021-2022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定点采购供应商。乙方可以承接驻邕广 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及南宁市本级预算单 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轮胎定点供应。车辆维修地点: 南宁市;轮胎供应 地点:南宁市 。
4.2维修及轮胎定点供应价格
4.2.1在为甲方进行车辆维修及轮胎定点供应时,乙方应按投标承诺的价格优惠率、质量保修期按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投 标报价执行。甲方将在中国广西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x.xx)、广西财政网(xxx.xxxx.xxx.xx)及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 xxx方的中 标价格优惠率。如下调维修工时费、维修零配件费时,乙方应按投标报价承诺的优惠相应下调价格,调整结果应在3个 工作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如上调维修工时费、 维修零配件费时,则中标报价维持不变。
4.3送修手续
4.3.1乙方在接收维修甲方车辆时,必须事前核对托送修人是否为甲方单位成员。
4.3.2乙方对送修车辆进行仔细检查,根据甲方的报修要求填写维修单,在维修单注明“维修项目”、“完成维修时间”、 “维修费用”等。送修人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维 修。
4.3.3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送修车辆存在其他故障(维修计划以外)的,应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在取得甲方确认后方可继续维修。
4.3.4对甲方送修的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4.3.5乙方所售给甲方的轮胎等必须全部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全新合格产品,具有相应的合格证书,并按照国家标准给予质量保证。如乙方出售的轮胎在质量保证期内 发生质量问题,乙 方应及时无偿更换。
4.3.6.乙方为甲方更换的轮胎,需建立独立并且完善的技术档案,追踪轮胎使用后的情况,以便作为售后管理的依据。
4.4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4.4.1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应填写结算单,注明维修车辆的具体部位、耗材、部件、计价情况、工时费、质量保证期等,并交由送修人审核签字确认。结算单多联 复写备查。
4.4.2甲方在仔细检查车况后,对维修符合要求的,在结算单中签字确认。对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不合理、擅自抬高收费价格、配件材料不符合要 求,甲方可向乙方提出,乙方应在3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4.4.3乙方在交接竣工车辆的同时,应将结算单及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明交给送修人。
4.5费用结算
4.5.1结算方式:按每次实际维修费用结算。甲方凭双方签字认可的结算单支付乙方维修费用。
4.5.2乙方在向甲方申请付款的同时需向甲方开具同等数额的、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并送达甲方。乙方不向甲方开具发票或发票是虚开、虚假的,甲方有权拒绝付 款,直至乙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为止,且不视为违约。
4.5.3如乙方变更合同签章页指定收款账户的,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向原账户汇款视为有效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6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6.1甲方的权利:
(1)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考评。
(2)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协议约定的项目不符的问题,有权要求乙方在限期内无偿返工。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乙 方赔偿经济损失。接受送修人对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行为的投诉。如投诉情况属实,通知乙方及时纠正,并按本协议第5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4.6.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向乙方确认送修人名录。乙方据此认定甲方车辆维修单位成员,并履行本协议。
(2)负责协调乙方在汽车定点维修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协调处理车辆维修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4.7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7.1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除车辆维修服务及轮胎定点采购协议和乙方承诺以外的其它要求。
(2)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和送修人在车辆维修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3)对经费未落实或经费不足的车辆维修业务,有权拒绝承修。
4.7.2乙方的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的利益。
(2)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2021-2022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承诺书》中 规定的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3)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接甲方车辆维修业务。 乙方根据甲方的报修要求填写维修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
可。如乙方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检查出了维修 单维修项目以外 的问题,应立即告知甲方并提出正常的维修方案,在征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继续维修。若乙方发现甲方车辆存在维修单以 外的问题,但甲方不同意 按乙方的维修方案进行必要的维修而出现的车辆事故,乙方不负责任。
(4)甲方维修的车辆在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给予免费维修,如因维修部分质量问题而出现责任事故,经有关单位的技术检验确属不是甲方 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按有关车辆维修行业的管理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5)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维修异议,应在3日内予以答复,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
(6)乙方应仔细核查车辆存在的问题,维修车辆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 换。
(7)乙方不得为谋取经济利益,故意增加送修车辆的维修项目、过度维修车辆,擅自抬高收费价格,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否则应双倍返还甲方由此支出的维 修费用。
(8)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擅自转由其他关联企业承接维修业务。
(9)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获知的甲方秘密负有保密,保护义务,未经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其泄露或转移第三方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 其退回已收取的全部款项及支付因本协议而获得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
5.违约责任
5.1在定点采购期间,如乙方被降低资质,将取消其定点供应商资格,甲方不视为违约。
5.2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检查过程中,发现乙方违反本协议“乙方的义务”条款的;
(2)乙方被投拆,经调查属实的;
(3)维修竣工的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返工两次或以上的;
(4)乙方严重违反协议约定,在甲方通知其纠正的限期内未能纠正的;
(5)乙方拒绝接受甲方检查或提供虚假资料;
5.3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由自治区财政厅停止该供应商定点资格并处于三年内不得参加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定点维修招 投标采购活动。
(1)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采购人的车辆维修业务;
(2)不按协议规定提供服务或使用劣质维修材料;
(3)没有按照协议规定要求,擅自抬高收费价格经查实的;
(4)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经查实的
(5)因严重质量、服务问题被投诉一经查实的;
(6)通过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的方式招揽生意经查实的;
(7)擅自转由其他关联企业维修的;
(8)维修材料价格高于市场价的;
(9)不按要求报送报表等有关资料的;
(10)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协议的行为。
5.4对乙方履行协议情况,甲方有权在广西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5.5乙方如存在上述违约情形,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如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的,甲方还 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可预见间接经济损失、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鉴定费、公证 x、合理调查费、保全费及执行费
等),上述费用均由乙方方承担。
6.不可抗力
6.1协议任一方由于受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协议时,履行协议的期限应予以 延
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 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协议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 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6.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 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 协议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6.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 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 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 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或终止协议的协议。
7.协议的解释
7.1任何一方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7.2本协议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协议的诠释或解释,本协议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7.3对本协议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8.争议的解决
8.1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均 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协议的终止
9.1协议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协议,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报自治 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核准,方可终止。
9.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9.2.1本协议正常履行完毕;
9.2.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9.2.3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9.2.4一方不履行协议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协议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协议终止。
10.法律适用
10.1本协议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
11.通讯地址:
11.1甲乙双方共同协议签章页地址为指定通讯地址,今后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函件、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应诉通知、传票、裁定书、判决 书、律师函等)均送达至上述地址,自EMS邮件加盖邮戳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送达; 如任何一方的指定通讯地址发生变更,应在2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向上述 地址送达均为有效,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责 任方承担。
12.协议生效及其它
12.1本协议有效期: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12.2协议执行中,如需修改或补充协议内容,由双方协商另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主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并报自治区财政厅核准后方可执行。
12.3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协议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 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协 议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协议仍然有效。
12.4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12.5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xxxxxxxxxxxxx。xxxxx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广西南宁登丰进口汽车修配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南宁市北湖北路67-1号铁路口进50米
电话: 电话:0000-000000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
xx: xx:45001604753050700607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