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11NB0124089K2024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宁武县交警队东寨中队维修改造工程
发包单位: 宁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承包单位: 朔州市同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宁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承包人(全称):朔州市同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宁武县交警队东寨中队维修改造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宁武县交警队东寨中队维修改造工程。
2.工程地点:宁武县。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工程。
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工程,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相关说 明。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4 年 8 月 24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4 年 10 月 13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5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四、工程质保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双方协商,工程质保期为 6个月,质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3%。
质保到期日:2025 年 4 月 13 日。
质保金:人民币(大写)肆万陆仟贰佰柒拾xx(¥46275 元)。五、签约合同价
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肆万贰仟xx元(¥1542500 元);其中不含税价:壹佰肆拾壹万伍仟壹佰参拾柒元(¥1415137 元);税金:壹拾贰万 柒仟参佰陆拾参元(¥127363 元);税率:9%。
六、工程付款
合同签订后 7 日内给付预付款为合同价的 30%,工程竣工后 10 日内给付进度款为合同价的 67%,工程验收审计后 10 日内给付除外质保金的付剩余尾款,质保到期后 10 日内给质保金。
七、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八、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 生效。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叁 份,承包人执 叁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11140727MB0124089K 组织机构代码:9114060078853818X1
地址: xxxxxxx0000 x 地址:xxxxxxxxxxx X x
00 x
邮政编码: 036700 邮政编码: 036000 法定代表人: xxx 法定代表人: xx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0350-4723498 电 话: 15835495835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朔州神头电厂支行账号: 账 号:0507047609200035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