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11N4062703182023201
长治市第六中学校互联网接入服务项目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11N4062703182023201
甲方:长治市第六中学校 (客户)法定代表人/授权人:xxx
地址:xxxxxxxxxx 00 x
乙方: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人:xx
地址:xxxxxxxxxx 00 x 00 x
长治市第六中学校 (以下简称为甲方) 和嘉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 有关规定,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 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 方为甲方提供专线业务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条款:
1.1 本合同定义的集团专线为互联网专线。
互联网专线业务是指中国移动为集团客户提供各种速率的 专用链路,直接连接 CMNET,以实现方便快捷的高速互联网上网 服务。500M 互联网专线服务。
1.2 甲方集团专线互联网教育网访问网络优化服务。
2.1 甲方权利和义务
2 .1.1 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享有中国移动集团专 线业务规定的相关服务。
2.1.2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租用乙方提供的 中国移动集团专线,并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
2.1.3 甲方指派专人与乙方配合协调,以便整个合同的顺利实施,包括但不限于:集团专线入网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接入设备及免费提供机房内安装场地、配套设施 (如机架、电 源、空调、照明等) 的准备;保证入网各机构配合乙方的进网调 测工作;调配和预留所在场所内配线室至机房的通信线路;提供 涉及入网实施工作的各机构项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等。
2.1.4 甲方应合理使用租用的中国移动集团专线,不得擅 自 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集团专线的使用权或改变专线租 用性质,并确保连接到租用专线上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 管部门规定,互联网专线所接入的网站必须具备相关许可或备 案手续,且不得利用所租用的专线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 政策规定的活动,否则,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 违约责任, 因此造成的相应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2.1.5 甲方应保证业务申请资料的真实、准确和持续有效,并有义务配合乙方核实登记资料。如甲方相关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名称、账户、通讯地址、联系人等 相关信息) 发生变更, 应在变更前 10 日内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 资料。如乙方发现资料不真实、不正确,导致乙方无法与甲方取得 联系或甲方未及时配合更正上述信息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 供本合同下的业务,相应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2.1.6 甲方应在业务开通前,以《中国移动集团专线业务受理单》的形式向乙方提供中国移动集团专线开通的准确的起 止接入地点、接口类型、线路带宽、电路条数、业务保障等级、 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等信息。如甲方提供以上信息有误, 相应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如因甲方提供的专线接入地点 错误导致工期延误的,开通时间应相 应地顺延;因此造成乙方
损失的, 甲方应予以赔偿。
2.2 乙方权利和义务
2.2.1 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各项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中国移动集团专线业务,以及相关的 业务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
2.2.2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中国移动集团专线的建设、开通。如遇无法预见的市政施工、市政审批、 由于法定节假日或遇重大活动时,乙方按照政府规定进行的封网等情况,导致集团专线未能按时开通,乙方不承担责任。 以上原因之外,乙方如未能按期完成的,乙方应承担 的责任。
2.2.3 乙方提供的线路质量及传输通道要符合国家主管 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保障甲方使用通信业务安全 畅通。
2.2.4 乙方应依据相关规程和规范对专线进行维护,实行一点申告, 全程服务,负责故障的全程处理,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 助和配合。 甲方应通过乙方中国移动服务热线【10086-8】进行 业务故障申报,特殊情况下可通过客户经理进行故障申报。
2 .2.5 如乙方需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处理互联网网络与信 息安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客户基础资料、采取技术处理措 施等, 甲方应当予以配合,并对由此造成的影响予以谅解。乙方 在接到投诉或发现甲方有危害互联网安全的行为时,有权或按照 有关部门的要求立即针对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暂停 业务等,直到确认甲方已完成有效整改后,甲方可恢复本合同的 履行,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2.6 因乙方进行定期设备维护、系统升级改造、按照政府规定进行的封网、必要的专线施工、割接等可能影响集团专线业 务的正常使用时,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说明必要情况,并
尽可
能减少对业务使用的影响。
3.1 甲方为预付费用户,同意以年为付费周期向乙方支付专线使用费,首次付费须一次性xxx装费、施工费。
3.2 甲方所使用专线在双方确认开通 10 日后开始计费。乙方需在业务开通后向甲方提供《集团专线业务交付确认单》,并以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专线数量及计费时间作为乙方确认 收费的依据。
3.3 双方商定的集团专线资费如下:
专线类型 (总带宽) | 条数 | 总价 | 总费用 (单位:元) 大写 |
500M 互联网专线 | 1 | 88600 元/年 | 捌万捌仟xxx整 |
初装费 | 0.00 | 零元整 | |
施工费 | 0.00 | 零元整 |
3.4 甲方遵照双方合同的专线费用及付费方式,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专线使用费,如有逾期,甲方除向乙方补交专线使用费之外,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所欠金额 1‰ 的滞纳金,逾期 满两个月后,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提供的集团专线业务。业务 暂停满三个月后甲方仍不缴纳使用费,乙方有权拆除甲方所使 用专线,并视甲方违约而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3.5 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服务一套,教育网站访问网络优化服务。
4.1 双方承诺根据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履行本合同,维护双方权益。
4.2 若合同执行期间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
4.3 乙方承诺,除不可抗力情况 (地震、台风、洪水、政府
行为及其它非人力所能预见或避免的因素) 外,同城在 4 小时之内、异地在 8 小时之内不能恢复正常运行的 ,发生一次甲方扣 除故障专线本月使用费的 10%, 累计发生二次扣除故障专线本 使用费的 20%,累计发生三次全部扣除故障专线本月使用费。
4.4 双方同意建立协商制度,加强日常情况沟通,及时处 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
5.1 甲方保证不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6)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 教唆犯罪的;
(7)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 损害国家荣誉、利益和国家机关信誉的; (9)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
政法规的。
5.2 甲方使用互联网专线的用途为非经营性质。
非经营性质包括:a 互联网访问;b 网站服务;c 网站及 BBS服务。 经营性质包括:a 网吧;b 向社会提供 IDC 业务即虚拟主 机等服务类型。 甲方不得将互联网专线予以转租,否则乙方将
终止与甲方的合同,由此产生的纠纷等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 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也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5.3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专线使用用途,并按 照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发布管理的规定,及时办理互联网信息服 务经营许可证和有关备案手续,并向乙方提供经营许可和备案证 明材料;甲xxx网站接入服务时,必须提前通知乙方,并严格 按照先完成备案后开通网站的要求履行;
甲方如开办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 文化、广播电 影电视节目及电子公告等栏目,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要求获得前置批准或进行登记备案手续,否则乙方将终止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由此产生的纠纷等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也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5.4 甲方不得擅自利用租用的互联网专线开展 VoIP电话 (互联网协议电话) 、话务批发、话务疏散、回拨业务、长话转接 等话务代理行为。如有违反,乙方将终止提供互联网专线接入服 务, 由此产生的纠纷等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由此产生的一切损 失也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5.5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指导下,甲方有义务对乙方开展的打击非法VoIP 电话 (互 联网协议电话)、话务批发、话务疏散、回拨业务、长话转接等话务代理活动进行协同配合。如拒不配合,由此产生的纠纷等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也 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5.6 如甲方的服务器等设施上存在违反合同或者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的信息内容,乙方有权采取停止甲方相关服务等合理措施 而不构成违约, 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将由甲方承担,但乙方的上 述合同权利不应被视为乙方有审核甲方信息内容的义务或保证其
合法、合约的任何责任。
5.7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上述备案或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复印 件加盖公章);如果备案或批准文件有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供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复印 件 加盖公章);如果备 案或批准文件期满、被撤销或失效的,甲方应在上述事件 发生 当
日立即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将终止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由此产生的纠纷 等由 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也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6.1 “保密信息”是指本合同拥有信息的一方 (“提供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 (“接受方”) 提供的信息,或接受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从提供方处获知的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商业信息、商业秘密、文件、程序以及本合同履行过 程中形成的所有信息、数据、资料、意见、建议等。
6.2 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 供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有关人员均不得 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6.3 双方不得向任何人透露用户的信息、资料以及交易记录,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双方均有权拒绝除用户本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同时双方应尽合理努力将电子支付交易数据以安全方式保存,并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内部网络上传输时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取。
6.4 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 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 需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保密责任。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
披露的信息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 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 合理的努力确 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 的保密待遇。
6.5 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任何信息:
(1) 非因违反本合同所致, 已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
(2) 在提供方依据本协议做出披露前,接受方已合法拥有的信息;
(3) 接受方从有权披露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4) 接受方独立开发的信息,未使用任何保密信息。
6.6 双方应严格遵守保密条款之约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保密信息合法公开之时止。本合同或其任何条款的终止、中止、失效、无效均不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有效性及对甲乙双方的约束力。由于保密信息接受方未履行保密义务给提供方造成损失的,接受方应当赔偿由此给提供方造成的损失。
7.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视为违 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 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 10 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 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 10 日内向对方提出 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双方可以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 商不成的,按本 合 同争议解决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 己 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按 其约定执行。
7.2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履 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非违约
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无论何种情况,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索赔的 赔偿总额不超过甲方向乙方实际支付费用的总和。
8.1 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变更和终止以 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 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都应由合同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 要求后立即开始。
8.3 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8.4 诉讼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8.5 本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独立存在,本合同的变更、解除、终 止或者无效,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9.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 (“受阻方”) 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 分履行其义务的,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 不限 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及政府行为。
9.2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 受阻方应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 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 30 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
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的修改或终止。
9.3 如因乙方难以避免、难以排除的技术或网络故障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使用本合同项下服务的,不视为乙方违约,但乙方应尽合理努力争取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对此双方无异议。
10.1 本合同有效期为【12】个月,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署时间 不一致, 自较迟的签署日起生效。
在合同有效期满前【15】天,如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终止或变更合同的要求,则本合同自动展期十二个月,上述展期不 受 次数限制。任何一方如在本协议有效期满前打算不再续约,需于 协议届满前 30 日将退租事宜等内容以书面形式通 知对方。
10.2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如合同附件 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 以合同正 文为准。
11.1 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 本合同。
11.2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 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和业务实际使用方 (如该业务实际使用方不是甲方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 合同专用章 (或公章) 之日起执行。
11.3 甲乙双方开展业务均应依法办理。如果合同条款与 国 家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强 制性规定发生冲突, 以国家或 相关 行业管理部门的强制性规定为准;部分条款无 效或变更,不影 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11.4 本合同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 或补充,须由合同双方以书面做出 并经双方签署后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 本合同有不一致 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甲方:【长治市第六中学校】(盖章) 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日期:
乙方:【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