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招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CE 編號 AUZ441),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獲發牌進行第 1類(證券交易)及第 4 類 (就證券提供意見) 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及聯交所之交易所參與者,其註冊辦事處設於香港中環花園道 3 號冠君大廈 45-46 樓(下稱「本公司」或「招銀證券」);及
現金客戶協議書
x協議由下列雙方於客戶資料表格所載的日期簽訂:
甲方:招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CE 編號 AUZ441),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獲發牌進行第 1類(證券交易)及第 4 類 (就證券提供意見) 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及聯交所之交易所參與者,其註冊辦事處設於xxxxxxx 0 xxxxx 00-00 x(x稱「本公司」或「招銀證券」);及
乙方:姓名、地址及詳細資料載於客戶資料表格中的客戶。鑒於:
(1) 客戶欲於本公司不時開立一個或多個現金戶口(「帳戶」),用以進行證券買賣;及
(2) 本公司同意開立及維持上述戶口,並在證券買賣中根據本協議之條款擔任客戶之代理人。
雙方謹此協議下:
1. 定義
1.1 在本協議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則下述用語具有以下涵義:
「存取密碼」指密碼和登入名稱(或其中之一);
「帳戶」指客戶不時於本公司維持,用作買賣證券的一個或多個現金帳戶,「帳戶」與「戶口」同義;
「本協議」指客戶與本公司就帳戶之開立、維持及運作而訂立且不時修訂之書面協議,包括但不限於客戶資料表格、本協議所載條款和條件及客戶就帳戶給予本公司之任何授權;
「營業日」指交易所開市進行買賣的任何日子,但星期六、星期日、公眾假期和交易所宣布為非營業日的任何其他日子除外;
「營業時間」指本公司不時指定本公司在營業日內開門或進行交易的期間;
「本公司」指招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招銀證券」;
「《客戶款項規則》」指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49 條訂立並且經不時修訂之《證券及期貨
(客戶款項)規則》;
「《客戶證券規則》」指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48 條訂立並且經不時修訂之《證券及期貨
(客戶證券)規則》;
「客戶款項常設授權」指由客戶按照第 16 條所載並且經不時修訂的條款授予本公司的客戶款項常設授權;
「招銀國際集團」指招銀國際、其附屬公司、最終控股公司、控股公司及同屬該控股公司的同系附屬公司,包括但不限於招銀國際融資有限公司、招銀國際期貨有限公司、招銀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招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而「招銀國際集團成員」指上述每間或任何一間公司;
「招銀國際郵件設施」指由本公司操作,用於交付和收取確認書、結單和其他通知的安全訊息設施;
「招銀國際網站」指 [xxx.xxxx.xxx.xx] 及本公司不時增設並通知客戶的其他網站;
「電子交易服務」指由本公司提供,使客戶能藉以發出電子指示購買、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買賣證券的任何設施和資訊服務;
「中央結算」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登入名稱」指與密碼一併使用,以供客戶取得電子交易服務、招銀國際郵件及本司提供的任何其他服務的客戶個人身分識認;
「密碼」指與登入名稱一併使用,以供客戶取得電子交易服務、招銀國際郵件及本公司提供的任何其他服務的客戶個人密碼;
「《證券及期貨條例》」指不時經修訂或重新制定的《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1
「證監會」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監會操守準則》」指不時經修訂的《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常設指示」指客戶不時發出要求在符合構成指示一部份的條件時,以及在客戶已要求本公司在符合有關條件時在營業時間內執行該等指示的情況下採取特定行動的指示;
1.2 在本協議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則《證券及期貨條例》、《客戶款項規則》及《客戶證券規則》中界定的字詞及用語,在本協議中具有相同意思。提述「客戶」之處,如屬個人,則包括客戶及其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如屬獨資經營商號,則包括該獨資經營者及其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及業務繼承人;如屬合夥經營商號,則包括客戶持有上述帳戶時該商號之合夥人、各合夥人之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亦包括任何此後或曾經於任何時間是該商號合夥人之人士及其各自之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及該合夥業務之繼承人;如屬公司,則包括該公司及其繼承人;除非另有指明,否則提述條、款及附表之處,均指本協議內之條、款及附表;條款之標題只為方便查閱而設,並不影響該條款之釋義和解釋;
2. 適用的規則和規例
2.1 帳戶之一切交易均須依照聯交所、其他證券交易所或市場或場外交易市場(「交易所」)及中央結算或香港內外其他結算所(「結算所」)不時經修訂之有關章程、規則、規例、附例、常規和慣例,以及香港和本公司代客戶進行買賣的其他地方不時經修訂之法例辦理。
2.2 就根據客戶指示完成之交易而言,本公司及客戶均受聯交所和中央結算的規則約束,特別是有關買賣和交收之規則。
2.3 本協議應受《證監會操守準則》約束。假如《證監會操守準則》與本協議條款及條件之間有任何抵觸,則應以《證監會操守準則》為準。
3. 服務
3.1 客戶謹此指示並授權本公司在其帳冊以客戶名義開立並維持一個或多個帳戶,不時按照本協議之條款和條件購買、投資、出售、交換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並一般地經營和處理各類的證券。除非本公司另有表示或本協議另有指明(在有關交易的成交單據或以其他方式),否則本公司必須以客戶代理人之身分依照本協議完成交易。
3.2 帳戶之一切交易可以由本公司在其獲授權買賣證券之任何交易所直接進行,或依本公司選擇,間接透過由本公司酌情委聘的任何其他經紀在任何交易所進行。
3.3 若任何證券是根據第 10.1 條以本公司名義、本公司任何有聯繫實體的名義或本公司任何代名人的名義持有,除非是按照客戶的書面指示,否則本公司不會出席任何會議或行使任何投票權或其他權利,包括填寫代表委託書。本協議並無以任何方式規定本公司須負責就出席會議及在會上投票而通知客戶或就此採取任何行動。本公司無須就收到關於任何證券的通知、通訊、代表委任書及其他文件而負責,亦無責任將該等文件發送給客戶或通知客戶收到該等文件。本公司有權就根據客戶指示採取的任何行動向客戶收取服務費。
3.4 若本公司向客戶提供有關衍生產品 ( 包括期權 ) 的服務, 本公司應按照客戶的要求向客戶提供有關該產品的規格或章程或其他要約文件。
4. 客戶指示
4.1 本公司謹此獲授權按照客戶的指示,在《客戶款項規則》及《客戶證券規則》的規定下,為帳戶存入、購買及/或出售證券,及以其他方式處置在或為帳戶持有的證券、應收帳項或款項。
4.2 客戶將自行發出指示操作帳戶,如客戶委任另一人士代其發出指示操作其帳戶,客戶將向本公司提供該獲委任人士的姓名及地址,並附上委任書。
4.3 本公司的僱員或代表一概不得接受客戶委任為操作客戶帳戶的代理人,除非根據《證監會操守準則》的守則七另訂協議,則屬例外。
4.4 所有指示必須由客戶當面或透過電話口頭發出,或以郵寄、專人遞送、使用招銀國際郵件或其他電郵、傳真或透過第 17 條規定的任何電子服務以書面方式交付,或以本公司接納的其他方式交付。所有以電話、書面或其他方式發出的指令和指示,必須於營業日的營業時間內由本公司收妥,方為有效。
4.5 本公司有權倚賴本公司合理相信是由客戶或一名獲授權代表客戶行事的人士所發出之任何指示、指令、通知或其他通訊,而客戶須受該等通訊約束。本公司無任何責任及義務核證給予、作出或意圖給予或作出指示、指令、通知或其他通訊之入士的身份或授權。本公司有權將該等指示、指令、通知或其他通訊視為已獲客戶充分授權及對客戶絕對而不可推翻地具約束力,而且本公司有權(但非必須)就或倚賴該等指示、指令、通知或其他通訊作出或採取本公司認為適當的行為或步驟,而不論所涉及的交易或協議性質或證券的價值、種類或數量,亦不論該等指示、指令、通知或其他通訊有任何表面上或實際的錯誤。客戶同意,就本公司合理及恰當地因倚賴該等通訊而招致之所有損失、費用及開支(包括法律費用),向本公司作出彌償並確保本公司免受該等損失。
4.6 本公司可以將與客戶的所有電話對話錄音,以核證客戶的指示。客戶同意,假如出現糾紛,將接受上述錄音內容為客戶所給指示之最終及不可推翻之證據。
4.7 不論本協議有任何規定,本公司可以行使其絕對酌情權,按照客戶的任何指示行事及/或拒絕接受客戶任何出售或購買證券的指示,而且不須解釋拒絕的理由。特別是且在不損害第 6.1 條的原則下,若客戶發出指示的時候,帳戶內並沒有足夠的證券或(視乎屬何情況而定)款項以便在到期交收日就有關交易進行交收,本公司則可以拒絕執行該指示。
4.8 由於交易所的實際條件限制和證券價格時常出現迅速的變化,報價或買賣偶爾會出現延誤。即使本公司已作出合理努力,亦未必能夠按照任何指定時間所報之價格交易。對於未有或未能遵照客戶發出的指示中之任何條款而導致任何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倘若本公司作出合理努力後,仍未能完全執行任何指示,本公司有權在未經客戶事先確認的情況下,局部執行該指示。無論如何,客戶在要求執行指示後,必須接受執行的結果並受其約束。
4.9 在有關交易所收市前,或有關交易所規定的其他屆滿日期前,或客戶與本公司可能同意的其他較後時間之前,倘若本公司按照客戶要求發出任何證券買賣的即日指示尚未執行,該等即日指示(如部分已被執行,則未被執行的部分)須被視作已經自動取消。
4.10 本公司可以為了執行客戶發出的任何指示,而按其絕對酌情決定的條款和條件,與任何其他代理人(包括以任何形式與本公司有聯繫的任何人士)訂立合約或以其他方式交易。
4.11 倘若本公司按其單獨判斷認為客戶發出的是賣空證券的指示,本公司有權拒絕執行該等指示。
4.12 客戶確認,由於受交易所或其他執行買賣的市場的交易常規所限,本公司不一定能夠以報出之「最佳」價格或「市價」執行指示;客戶同意,無論如何均受本公司依照客戶指示執行的交易約束。
4.13 在遵守適用法律、規例和市場規定的前提下,本公司在恰當地考慮收到客戶指令的次序之後,可以全權決定執行客戶指示的先後次序,就執行本公司收到的任何指令而言,客戶不得要求較另一客戶享有優先權。
5. 交易決定
5.1 在不損害第 19 條規定之前提下,客戶確認並同意,由客戶根據其個人判斷作出的投資決定,客戶須就帳戶的所有交易決定負上全責,而本公司只負責執行、結算和進行帳戶的交易;對於任何介紹商號、投資顧問或其他第三方就帳戶或帳戶的任何交易作出的任何行為、作為、xx或聲明,本公司並無任何責任或義務。
6. 交易之交收
6.1 就每一項代客戶執行的買賣交易而言,除非另有協議或本公司已經代客戶持有用作交收的現金或證券,否則當本公司就有關交易通知客戶時(不論口頭或書面),客戶會:
(a) 向本公司支付可即時動用的資金或將證券以可交付之形式交付本公司;或
(b) 以其他方式確保本公司已經收到該等資金或證券。
6.2 除非另有協定,否則客戶同意,倘若客戶未有按照第 6.1 條在到期日付款或交付證券,本公司謹此獲授權:
(a) (如屬買入交易)轉讓或出售所購買之任何證券,以履行客戶對本公司之責任;或
(b) (如屬出售交易)借入及/或購買所出售之任何證券,以履行客戶對本公司之責任。
6.3 客戶謹此確認,對於客戶未能按第 6.1 條規定在到期日履行責任而導致本公司承擔任何損失、費用、收費和開支,客戶必須向本公司負責。
7. 佣金及開支
7.1 所有按客戶指示在交易所完成之交易,須支付交易徵費和有關交易所不時徵收的其他徵費。本公司獲授權按照有關交易所不時訂明之規則向客戶收取任何此等徵費。
7.2 客戶須應要求按照本公司不時通知客戶的收費率,支付本公司關於在帳戶進行買入、出售及其他交易或服務之佣金,連同關於或有關帳戶或在帳戶內任何交易、服務或證券的所有印花稅、銀行收費、轉讓費用、利息、託管費用及其他開支。
7.3 本公司有權按其絕對酌情權,索取、接受及保留任何按照及根據本協議的條款及條件為客戶而與任何人士進行之任何交易的有關利益,包括為此等交易而收取的任何佣金、回佣或類似的費用,以及經紀或其他代理人向其客人收取的標準佣金內的回佣。本公司有權完全自行斟酌決定,提供為了客戶而與任何人士進行交易所產生的任何利益,包括與由此產生的佣金及類似付款有關的任何利益。
8. 利息
8.1 除另有指明外,客戶承諾按本公司不時規定的利率,就帳戶內任何時間的任何借方結餘或結欠本公司之任何款項,向本公司支付利息。倘若本公司未有規定此利率,則按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不時報出的最優惠貸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三計息。此利息每日計算,並且必須於每個曆月最後一日或於本公司催收時支付。
9. 交易貨幣
9.1 帳戶必須以港元或本公司不時同意之其他貨幣為單位,倘若客戶指示本公司以港幣以外之其他貨幣進行證券買賣,由有關貨幣匯率波動而導致之任何利潤或損失,均由客戶單獨享有或承擔。本公司可按其全權決定之形式和時間將一種貨幣兌換為另一種貨幣,以進行其於本協議下須採取之任何行動或步驟。
9.2 倘若客戶以港幣以外之其他貨幣向本公司付款,當本公司收到此等款項時,此等款項必須是可以自由轉讓和即時動用的,並已經清繳任何稅項、收費或任何性質的付款。
10. 帳戶內之證券
10.1 對於客戶存放在本公司或本公司代客戶購入或取得並由本公司保管之所有證券,客戶謹此授權本公司以本公司的一個有聯繫實體或客戶之名義登記此等證券,或將此等證券存放在一個獨立帳戶保管,而該帳戶是指定為信託帳戶或客戶帳戶,並由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一個有聯繫實體在認可財務機構、核准保管人或另一獲發牌進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在香港開立及維持的。
10.2 客戶必須單獨承擔根據第 10.1 條將任何證券交託本公司、本公司的任何有聯繫實體、銀行、機構、託管人或中介人持有之風險。本公司和有關有聯繫實體、銀行、機構、託管人或中介人均無責任就任何風險替客戶購買保險,購買保險全屬客戶之責任。
10.3 倘若存放於本公司但不以客戶名義登記之證券產生任何股息、分派或利益,本公司須按其代客戶所持證券佔此等證券總數或總額之比例,將該等利益撥入帳戶(或按協定付款給客戶)。
10.4 倘若本公司就任何存放於本公司但不以客戶名義登記之證券蒙受損失,本公司須按其代客戶所持證券佔此等證券總數或總額之比例,在帳戶扣減損失(或按協定由客戶付款給本公司)。
10.5 除第 6.2 及 10.6 條的規定外,本公司在未經客戶根據《客戶證券規則》作出口頭或書面指示或常設授權前,不得為任何目的將客戶的任何證券存放、移轉、借出、質押、再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理。
10.6 根據《客戶證券規則》第 6(3) 條,本公司獲授權為履行由客戶或代客戶對本公司、有聯繫實體或其他第三方負有的任何責任,而處置或促使本公司的有聯繫實體處置客戶的任何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而且本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決定處置客戶的哪些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10.7 本公司交付、保管或以客戶名義登記其代客戶購入或取得之證券的責任,只要本公司將跟原先存放於或轉讓予本公司或本公司代客戶取得之證券具有相同等級、面值、面額和享有同等權益之證券交付、持有或以客戶名義或客戶之代名人名義登記,本公司即已履行前述之責任(但受當時可能進行的資本重組規限),本公司不須交付或歸還在數量、級別、面價、面額和附帶權益方面跟該等證券完全一樣的證券。
11. 帳戶內之款項
11.1 本公司有權將帳戶內持有的所有款項及為或代客戶收取的所有款項,存入一個或多個在香港的獨立帳戶,而每個該等帳戶須指定為信託帳戶或客戶帳戶,並開設於一間或多間認可財務機構或證監會就《客戶款項規則》第 4 條核准的任何其他人士。除非客戶與本公司另有協定,否則該等款項產生之任何利息必須絕對歸本公司所有。
12. 新上市或發行的證券
12.1 倘若客戶要求並授權本公司以客戶代理人的身分為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的利益申請於交易所新上市及
/或發行的證券,客戶為及向本公司保證,本公司有權代表客戶作出該等申請。
12.2 客戶應熟悉並遵守任何招股說明書及/或發行文件、申請表格或其他有關文件內所載之管轄新上市及/或發行的證券及其申請之全部條款和條件,客戶同意在與本公司進行的任何交易中受該等條款和條件約束。
12.3 客戶謹此向本公司作出新上市及/或發行證券的申請人(不論是向有關證券的發行人、保薦人、承銷商或配售代理人、聯交所或任何其他有關監管機構或人士)必須作出的所有xx、保證和承諾。
12.4 客戶謹此進一步聲明和保證,並授權本公司在任何申請表格(或以其他方式)向聯交所和任何其他適當人士披露和保證,本公司以客戶代理人的身分提出的上述任何申請,是由客戶或代表客戶為了客戶或客戶於申請中指明的受益人士的利益,而提出及打算提出的唯一申請。客戶確認和接受,就本公司以客戶代理人的身分提出的任何申請而言,本公司和有關證券的發行人、保薦人、承銷商或配售代理人、聯交所或任何其他有關監管機構或人士將倚賴上述聲明和保證。
12.5 客戶確認,倘若一間非上市公司除證券交易外並無從事其他業務,而客戶對該公司具法定控制權,則該公司提出的申請應被視為是為客戶的利益而提出的。
12.6 客戶確認和明白,證券申請的法律和監管規定及市場慣例不時變化,而任何一種新上市或發行證券的規定亦會不時變更。客戶承諾會按本公司不時絕對酌情決定的該等法律和監管規定及市場慣例的要求,向本公司提供資料、採取額外的步驟和作出額外的xx、保證和承諾。
12.7 有關本公司或其代理人為本公司本身及/或代表客戶及/或代表本公司之其他客戶作出的大額申請,客戶確認和同意:
(1) 該大額申請可能會因與客戶和客戶的申請無關的理由而遭到拒絕,而在沒有欺詐、疏忽或故意違約的情況下,本公司和其代理人無須因申請被拒絕而向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及
(2) 倘若該大額申請因xx和保證被違反或任何與客戶有關的因素而遭到拒絕,則按第 21 條向本公司作出彌償。客戶確認,客戶亦可能須向其他受上述違反或其他因素影響的人士的損失負責。
13. 違約事件
13.1 下述任何一件事情均構成違約事件(「違約事件」):
(1) 當被要求或到期時,客戶未能向本公司繳付按金或應繳付給本公司之任何其他款項,或未能按本協議向本公司提交任何文件或交付任何證券;
(2) 客戶未有恰當履行本協議任何條款及遵守適當的交易所及/或結算所之任何附例、規例和規則;
(3) 任何人士針對客戶向法院申請其破產、清盤或展開其他相類似的法律程序;
(4) 客戶死亡(如屬個人);
(5) 針對客戶徵取或強制執行任何扣押、判決之執行或其他程序;
(6) 客戶在本協議或任何文件內向本公司作出之任何xx或保證是或變成不正確或有誤導成份;
(7) 客戶(如屬法團或合夥商號)簽訂本協議所須之任何同意、授權或董事會決議案全部或部分被撤回、暫停、終止或不再具有十足效力和作用;
(8) 發生任何本公司單獨認為可能會損害本公司於本協議下任何權利之事件;
(9) 本公司已經就任何金額的款項嘗試向客戶提出最少兩次催收,但因某些原因無法直接與客戶聯絡;及
(10) 本公司收到對任何客戶指令或指示之有效性提出任何爭議的通知。
13.2 若發生違約事件,在不會影響本公司針對客戶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方法的前提下,本公司有權無須向客戶發出進一步通知而採取下述行動:
(1) 立即終止帳戶;
(2) 終止本協議之全部或任何部分;
(3) 取消任何或全部尚未執行之指令或任何其他代客戶作出的承諾;
(4) 在第 10.5 及 10.6 條的規限下,出售為或代客戶持有的任何或全部證券,並將所得款項和任何現金存款用來清繳結欠本公司之一切未償還餘額;及
(5) 根據第 15 條結合、合併和抵銷客戶之任何或全部帳戶。
13.3 假如根據本條進行任何出售或斬倉:
(1) 無論由於任何原因導致任何損失,只要本公司已經作出合理的努力,以當日的市價出售或處置該等證券或其任何部分,本公司則不須為此等損失負責;
(2) 本公司將自行判斷,決定何時出售或處置證券,如因此導致任何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3) 本公司有權以現價為將部分或全部證券撥歸其本身或出售或轉讓給任何招銀國際集團成員,而無須為任何原因導致的損失負責,亦無須交代本公司及/或任何招銀國際集團成員的任何利潤;及
(4) 倘若出售或斬倉的所得款項淨額不足以抵償客戶結欠本公司之所有未償還餘額,客戶承諾向本公司支付任何不足之數。
14. 出售所得款項
14.1 在第 10.5 及 10.6 條的規限下,按第 13 條在帳戶進行出售或斬倉的所得款項必須按以下次序分配,任何餘額必須支付給客戶或按客戶指示支付:
(1) 支付本公司在轉讓及/或出售帳戶內全部或任何證券及/或財產或完善此等證券或財產之所有權時,正當產生的一切費用、收費、法律費用和開支,包括印花稅、佣金和經紀費;
(2) 支付所有到期利息;
(3) 向本公司支付客戶結欠、欠下或招致的一切款項和債務;及
(4) 向任何招銀國際集團成員支付客戶結欠、欠下或招致的一切款項和債務。
14.2 在《客戶款項規則》的規限下,即使出售證券之權力尚未產生,或本公司簽訂本協議之後可能曾經向客戶支付任何股息、利息或其他款項,但本公司就上述任何證券已收取或應收取的任何股息、利息或其他款項,本公司可視之為本條所述的出售所得款項而運用。
15. 抵銷及留置權
15.1 在不損害並附加於本公司根據法律或本協議享有之任何一般留置權、抵銷權或類似權利的前提下,對於本公司在任何時間持有或管有客戶之所有證券、應收帳項、款項(任何貨幣)及其他財產(不論是客戶個人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持有),本公司均享有一般留置權,作為持續的抵押,用以抵銷及解除客戶因進行證券交易業務或其他原因而對本公司及任何招銀國際集團成員的所有債務。
15.2 在不損害並附加於本公司根據法律或本協議享有之任何一般留置權或其他類似權利的前提下,及在適用規則與規例(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款項規則》及《客戶證券規則》)的規限下,本公司可以為其本身及以任何招銀國際集團成員代理人身分,在無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隨時結合或合併客戶(個人或與其他人士聯名)在本公司或任何招銀國際集團成員開立的任何性質的任何或全部帳戶,而本公司可以將上述任何帳戶內之任何貨幣的款項、證券或其他財產抵銷或轉讓予本公司或任何招銀國際集團成員,用以解除客戶之債務或負債,不論是實際或或然、基本或附帶、有抵押或無抵押、共同或各別的義務或負債。
15.3 在不限制或修改本協議一般條文的前提下,及在適用規則與規例(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款項規則》及《客戶證券規則》)的規限下,本公司可以無須發出通知,而在客戶於任何時間在本公司或任何招銀國際集團成員維持的任何帳戶之間,來回調動全部或任何款項或財產。
16. 客戶款項常設授權
16.1 客戶款項常設授權涵蓋本公司代表客戶在香港一個或多個獨立帳戶內收取或持有的款項(包括因持有款項而產生之任何利息)(「款項」)。
16.2 客戶授權本公司:
(1) 結合或合併(個人或與其他人士聯名)在本公司或任何招銀國際集團成員維持的任何性質的任何或全部獨立帳戶,而本公司可以在客戶的上述獨立帳戶之間往來轉讓任何數額的款項,用以解除客戶對本公司或任何招銀國際集團成員之義務或負債,不論是實際或或然、基本或附帶、有抵押或無抵押、共同或各別的義務或負債;及
(2) 在本公司或任何招銀國際集團成員於任何時間維持的任何獨立帳戶之間來回調動任何數額之款項。
16.3 客戶確認及同意,本公司可無須向客戶發出通知而採取第 16.2 條所述的任何行動。
16.4 作出此項客戶款項常設授權,並不損害本公司或任何招銀國際集團成員就處理該等獨立帳戶內款項可享有的其他授權或權利。
16.5 客戶款項常設授權的有效期為十二個月,自本協議之日起生效,但客戶可以續期或按第 16.7 條所述之
《客戶款項規則》被當作已續期。
16.6 客戶可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致送到列於本協議的本公司地址或本公司為此目的而書面通知客戶的其他地址,以撤回客戶款項常設授權。上述通知於本公司實際收到之日起計 14 日屆滿後生效。
16.7 客戶明白,本公司若在客戶款項常設授權的屆滿日期前最少 14 日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提醒客戶,而客戶在屆滿日期前並無反對該客戶款項常設授權被當作已續期,該常設授權則無需客戶書面同意而被當作已持續地續期。
17. 為客戶提供電子服務
17.1 除非另有說明,本條之規定乃不損害並附加於本協議所有其他條款。
17.2 本公司可根據本協議所載條款和條件為客戶提供電子服務,客戶謹此根據本協議所載條款和條件要求獲提供上述服務,而上述條款和條件可由本公司不時發出的通知、信函、出版物或其他文件予以修改、修訂或擴展。
17.3 客戶可以不時指示本公司以客戶代理人的身分,透過電子服務代表客戶在帳戶存入、購買及/或出售證券或以其他方式處理證券、應收帳項或款項。
17.4 客戶同意,客戶為本協議項下唯一獲授權的電子服務使用者。客戶須就本公司向客戶發出的存取密碼之保密、安全和使用單獨承擔全部責任。
17.5 客戶確認並同意,客戶須就透過電子服務發出的所有買賣指示單獨承擔全部責任。客戶進一步確認,電子服務、招銀國際郵件、本公司的網站以及構成上述服務的軟件,均為本公司專有。客戶承諾和保證,客戶不會(亦不會嘗試)擾亂、修改、破解、反向編程、破壞、毀壞或以其他方式更改或嘗試未經授權使用電子服務、招銀國際郵件、本公司的網站以及構成上述服務的軟件的任何部分。客戶同意,倘若客戶在任何時間違反上述承諾和保證,或本公司於任何時間合理懷疑客戶已違反上述承諾和保證,本公司有權無須通知而立即終止客戶的任何或所有帳戶,客戶亦確認本公司可對客戶採取法律行動。xxxx在知悉任何其他人士從事本段所述的任何行為時,立即通知本公司。
17.6 若本公司允許客戶在網上開立帳戶,客戶同意屆時向本公司交回已填妥並簽署之客戶資料表格、相關文件和客戶就帳戶授予本公司的任何授權之印刷本。
17.7 除非客戶的帳戶有足夠的可動用款項、證券或本公司接受的其他資產以供客戶的交易交收之用,並且已收到第 17.6 條所述的文件,否則本公司不會執行客戶的任何交易指示,但本公司與客戶另有協議除外。
17.8 除非及直至客戶已收到本公司以電子或印刷形式發出的訊息,表示收到或確認已執行客戶的買賣指示,否則本公司不得被視為已收到或已執行客戶的買賣指示。
17.9 客戶確認並同意,使用電子服務發出指示的一項條件是,倘若發生下述事項,客戶會立即通知本公司:
(1) 客戶已經透過電子服務發出指示,但並無收到指示編號或該指示或其執行的準確確認(不論是以印刷、電子還是口頭方式作出);
(2) 客戶收到一項客戶並無發出指示的交易確認(不論是以印刷、電子還是口頭方式作出)或有類似衝突;
(3) 客戶獲悉有人正在進行或嘗試進行第 17.5 條所述的任何行為;
(4) 客戶獲悉客戶的存取密碼有未經授權使用的情況;或
(5) 客戶在使用電子服務時遇到困難。
17.10 客戶同意在輸入每個指示之前會加以覆核,因為指示一經發出,便可能無法取消。
17.11 客戶同意,本公司不會就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或嘗試使用電子服務而可能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除非該等損失或損害是由於本公司故意違約或嚴重疏忽所導致,則屬例外。客戶進一步承諾,在本公司要求時,對於因使用電子服務而可能使本公司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向本公司作出十足彌償,但在客戶控制範疇以外的損失或損害除外。
17.12 客戶確認及同意,倘若客戶在使用電子服務時所採用的通訊方法暫時無法使用,客戶仍可在此段期間繼續操作有關帳戶,但本公司有權索取本公司不時認為適合的核證客戶身分的資料。
17.13 客戶確認,交易所和某些機構可能就其提供給數據發放者之一切市場數據擁有所有權權益和權利,並同意不會作出任何可能構成侵犯上述權利或權益的行為。客戶亦明白,本公司不會保證該等市場數據或任何市場資料(包括透過電子服務提供給客戶的任何資料)的及時性、次序、準確性或完整性。本公司對下述事項所引起或造成之任何損失概不承擔任何責任:(1) 任何上述數據、資料或訊息不準確、錯誤或遺漏;(2) 上述數據、資料或訊息傳送或傳達延誤;(3) 通訊暫停或阻塞;(4) 不論是否由於本公司的行為所引致之該等數據、資料或訊息的無法提供或中斷;或 (5) 本公司無法控制的外力。
18. 風險披露聲明
18.1 客戶確認,證券價格會有波動,有時波幅甚大。證券價格可升亦可跌,而且可能變得毫無價值。買賣證券很可能會虧損而非獲利。客戶已準備承擔此項風險。
18.2 客戶確認,創業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無需具備盈利往績及無需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動及流通性很低。客戶確認並明白,客戶只應在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因為有較高風險及其他特點,所以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經驗豐富的投資者。客戶確認並明白,創業板股份的現時資料只可在聯交所操作的網站找到。創業板公司一般無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本條款並無聲稱披露創業板的一切相關風險及其他重要事項。客戶明白及確認,在開始任何有關創業板交易之前,客戶應自行研究在創業板買賣證券的事宜,並且假如客戶對本條款任何方面或買賣創業板股份的性質及所涉風險有疑問或不明白之處,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18.3 客戶確認,本公司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享有的保障與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保障未必相同。
18.4 客戶亦確認,將證券交予本公司、其有聯繫實體或其代理人保管,均存在風險。例如,若本公司在持有客戶證券期間變成無力償債,客戶可能遲遲不能取回證券。客戶已準備接受此等風險。
18.5 客戶亦明白並確認:
(1) 向本公司提供授權書,容許本公司按照證券借貸協議,使用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取得財務融資、或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存放為用以履行及清償其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風險。
(2) 假如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是由本公司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則客戶必須以書面形式同意,方可作出上述安排。此外,除非客戶是專業投資者,否則客戶的授權書必須指明有效期,而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逾 12 個月。若客戶是專業投資者,則有關限制並不適用。
(3) 此外,假如本公司在有關授權的屆滿日期前最少 14 日向客戶發出通知提醒客戶,而客戶在當時的授權期限屆滿日期前並無反對該授權被當作已續期(即無須客戶同意),客戶的授權則會被當作已續期。
(4) 法例並無規定客戶必須簽署第 18.5(2) 條所指的授權書。然而,本公司可能要求授權書,以便例如向客戶提供貸款或批准將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本公司應向客戶解釋將為何種目的而使用授權書。
(5) 倘若客戶簽署第 18.5(2) 條所指的其中一種授權書,而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將對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作出押記。雖然本公司須就根據授權書借出或存放的客戶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向客戶負責,但本公司的違責行為可能會導致損失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6) 大多數持牌人或註冊人均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的現金帳戶。假如客戶無需使用信貨融資,或不希望其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被借出或質押,則切勿簽署第 18.5(2) 條所指的授權書,並應要求開立該類現金帳戶。
18.6 倘若本公司作出《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II 部所述的違約行為,而且合資格客戶因此蒙受金錢損失,合資格客戶有權向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成立之賠償基金索償,但必須符合賠償基金不時規定之條款限制。合資格客戶向賠償基金索償的權利,僅限於《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規則與規例所規定的範圍。
18.7 客戶亦明白並確認:
(1) 電子交易服務,包括買賣盤路徑選擇、交易執行、對盤、登記或結算等,均由電腦組件系統支援。它們與所有設施及系統一樣,容易發生暫時的中斷或故障。客戶能夠就某些損失追討的賠償,亦只限於系統提供商、市場、結算所及/或參與商號所規定的責任範圍。
(2) 客戶確認並接受,倘若其透過電子交易系統進行交易,客戶將會承受與系統相關的風險,包括硬件和軟件故障的風險,而任何系統故障,後果可能是客戶的指示不能按其指令執行或根本沒有被執行。
18.8 客戶確認並接受,由於無法預計的通訊阻塞或其他原因,電子傳送未必是可靠的通訊方法,透過電子方式進行的交易,可能會延遲傳送和接收客戶指示或其他資料、延遲執行客戶指示或以不同於客戶發出指示時的價格執行其指示、通訊設施亦會出現故障或中斷、通訊有誤解或錯誤的風險,而且指示發出後通常不能取消。
18.9 客戶確認並接受,假如客戶向本公司提供授權書,允許本公司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客戶便須盡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客戶的帳戶之成交單據及結單,並仔細檢閱,以確保可及時發現任何差異或錯誤。
18.10 客戶確認並接受,在「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試驗計劃」)下的證券是為經驗豐富的投資者而設的。客戶明白及確認,客戶在買賣試驗計劃的證券之前,應先徵詢交易商的意見和熟悉該項試驗計劃。客戶應知悉,試驗計劃下的證券並非以聯交所主板或創業板為第一或第二上市而受監管的證券。
18.11 倘客戶希望在聯交所以外的其他交易所進行根據本協議的交易,客戶確認並認識到,由於該等交易須遵從其他交易所的規則、條例和適用的地方法律(而非聯交所的規則),客戶在交易中得到的保護程度和種類,可能與根據聯交所的規則、條例和香港法例所提供的保護截然不同,客戶確認並認識到(但並不限於),倘客戶在聯交所以外的其他交易所進行的交易中蒙受金錢損失,客戶將不享有向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成立的賠償基金索償的權利。
18.12 客戶亦明白並確認買賣交易所上市的衍生權證及牛熊證結構性產品(“結構性產品”) 時的相關風險包括:
(1) 倘若結構性產品發行商破產而未能履行其對所發行證券的責任,客戶只被視為無抵押債權人,對發行商任何資產均無優先索償權。因此,客戶須特別留意結構性產品發行商的財力及信用;
(2) 非抵押結構性產品並沒有資產擔保。倘若發行商破產,客戶可以損失其全數投資。要確定產品是否非抵押,客戶須細閱上市文件;
(3) 結構性產品如衍生權證及牛xxx是槓桿產品,其價值可按相對相關資產的槓桿比率而快速改變。客戶須留意,結構性產品的價值可以跌至零,屆時當初投資的資金將會盡失;
(4) 結構性產品設有到期日,到期後的產品即一文不值。客戶須留意產品的到期時間,確保所選產品尚餘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5) 結構性產品的價格或會因為外來因素(如市場供求)而有別於其理論價,因此實際成交價可以高過亦可以低過理論價;
(6) 若客戶所買賣結構性產品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結構性產品的價格;
(7) 聯交所規定所有結構性產品發行商要為每一隻個別產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職責在為產品提供兩邊開盤方便買賣。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有關產品的客戶或就不能進行買賣,直至有新的流通量提供者委任出來止;
(8) 客戶另亦明白並確認買賣衍生權證的一些額外風險:
(1) 假若其他情況不變,衍生權證愈接近到期日,價值會愈低,客戶因此不能視為長線投資。
(2) 衍生權證的價格可隨相關資產價格的引申波幅而升跌,客戶須注意相關資產的波幅。及;
(9) 客戶另亦明白並確認買賣牛熊證的一些額外風險:
(1) 客戶買賣牛熊證,須留意牛熊證可以即日「取消」或強制收回的特色。若牛熊證的相關資產值等同上市文件所述的強制收回價/水平,牛熊證即停止買賣。屆時,客戶只能收回已停止買賣的牛熊證由產品發行商按上市文件所述計算出來的剩餘價值 (注意:剩餘價值可以是零)。
(2) 牛熊證的發行價已包括融資成本。融資成本會隨牛熊證接近到期日而逐漸減少。牛熊證的年期愈長,總融資成本愈高。若一天牛熊證被收回,客戶即損失牛熊證整個有效期的融資成本。融資成本的計算程式載於牛熊證的上市文件。
(10) 客戶另亦明白並確認買賣滬港通及深港通股票的一些額外風險:
(1) 投資者須注意,香港的投資者賠償基金並不涵蓋任何北向交易和南向交易。香港的投資者 賠償基金主要保障任何因持牌中介人或認可財務機構因為違責事項,例如無償債能力、破產或清盤、違反信托、虧空、欺詐或不當行為,而導致任何國籍的投資者因涉及香港交易所上市或買賣的產品而蒙受的金錢損失。就港股通南向交易而言,由於中國內地的證券商並非香港證監會的持牌人或注冊機構,亦不受到證監會的規管,因此投資者賠償基金將不涵蓋港股通南向交易。就北向交易而言,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投資者賠償基金僅涵蓋在認可股票市場(聯交所)及認可期貨市場(期交所)上買賣的產品。由於北向交易違責事項並不涉及聯交所和期交所上市或買賣的產品,因此一如買賣海外證券的投資者,投資者賠償基金亦不涵蓋北向交易。有關香港的投資者賠償基金的進一步資料,可參閱投資者賠償有限公司網站。至於有關香港的證監會持牌人或注冊機構的資料,則可到證監會網站的持牌人及注冊機構的紀錄冊查詢。另一方面,根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中國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用途為“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證監會實施行政接管、托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或「國務院批准的其他用途」。對於參與北向交易的香港投資者而言,由於他們是通過香港本地券商進行北向交易,該券商並非內地證券公司,因此中國內地投資者保護基金亦不涵蓋北向交易;
(2) 當北向交易和南向交易分別的總額度餘額少於每日額度時,相應買盤會於下一個交易日暫停(但仍可接受賣盤訂單),直至總額度餘額重上每日額度水平。而每日額度用完時,亦會即時暫停相應買盤交易訂單(已獲接受的買盤訂單不會因每日額度用盡而受到影響,此外仍可繼續接受賣盤訂單),當日不會再次接受買盤訂單,但會視乎總額度餘額狀况於下一個交易日恢復買盤交易;
(3) 如前所述,由於只有在兩地市場均為交易日、而且兩地市場的銀行在相應的款項交收日均開放時才會開放,所以有可能出現內地市場為正常交易日、而香港投資者卻不能買賣 A 股的情況。投資者應該注意兩地市場的開放日期,並因應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決定是否在不交易的期間承擔 A 股價格波動的風險;
(4) 對於那些一般將 A 股存放於券商以外的投資者而言,如果需要沽出所持有的某些 A 股股票,必須在不晚於沽出當天(T 日)開市前成功把該 A 股股票轉至券商帳戶中。如果投資者錯過了此期限,他/她將不能於 T 日沽出該 A 股;
(5) 當一些原本為合資格股票由於前述原因被調出範圍時,該股票只能被賣出而不能被買入。這對投資者的投資組合或策略可能會有影響。投資者需要密切關注兩地交易所提供及不時更新的合資格股票名單;
(6) 香港及海外的投資者若以人民幣以外的本地貨幣投資人民幣資產,由於要將本地貨幣轉換為人民幣,便需承受匯率風險。在匯兌過程中,將會牽涉轉換貨幣的成本。即使該人民幣資產的價格不變,於轉換貨幣的過程中,如果人民幣貶值,亦會有所損失;
(7) 不容許回轉交易;
(8) 設有交易前檢查:如客戶擬於個別交易日出售股份,須於該交易日開市前將股份轉移至交易所參與者的相應中央結算系統戶口;
(9) 所有交易必須在上交所進行,不設場外交易或非自動對盤交易;
(10) 不得進行無備兌賣空活動;
(11) 實施境外持股量限制(包括強制出售安排):本公司有權於接獲聯交所的強制出售通知時「強制出售」客戶股份;
(12) 投資者應完全了解並遵守內地有關短線交易利潤及披露責任的法規;
(13) 本公司有權於緊急情況(如香港懸掛八號颱風訊號)下取消客戶訂單;
(14) 在緊急情況(例如聯交所失去與上交所的所有聯絡渠道等)下,本公司或未能發出客戶的取消買賣盤指令;在該等情況下,如訂單經已配對及執行,投資者須承擔交收責任;
(15) 客戶須遵守上交所規則及中國內地有關交易的適用法律;
(16) 本公司將向聯交所轉發客戶身份資料,聯交所可能繼而轉發予上交所以作監察及調查之用;
(17) 倘有違反上交所規則、或上交所的上市規則或上交所規則所述的披露及其他責任的情況,上交所有權進行調查,並可能透過聯交所要求本公司提供相關資料及材料協助調查;
(18) 聯交所或會應上交所要求,要求交易所參與者拒絕處理客戶訂單;
(19) 客戶須接納所涉及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買賣股票的禁限、對違反上交所上市規則、上交所規則及其他適用法律及規例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
(20) 上交所或會要求聯交所要求其參與者向客戶發出口頭或書面警告,以及不向客戶提供交易服務;
(21) 交易所參與者、其客戶或任何第三方若因為交易或 CSC 而直接或間接蒙受任何損失或損害,香港交易所、聯交所、聯交所子公司、上交所及上交所子公司以及其各自的董事、僱員及代理人概不負責。
19. 合適性
假如我們向閣下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我們經考慮閣下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閣下的。本協議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我們可能要求閣下簽署的文件及我們可能要求閣下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的效力。
20. 客戶之xx及保證
20.1 客戶謹此向本公司作出以下持續的xx及保證:
(1) 客戶(如為法團)已有效地根據其成立所在國之法律成立並存在,並有充分權力和行為能力以訂
立及履行其於本協議的責任;其簽訂本協議之事亦已獲其管治組織妥當授權,並且符合其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或則例(視乎屬何情況而定)之規定;
(2) 本協議之簽署、交付或履行及按本協議發出之任何指示,均不會觸犯或構成違反任何現有適用法律、法規、條例、規則、規例或判決,亦不會超越客戶或其任何資產受約束之範圍;
(3) 除非另行向本公司作出書面披露,否則本協議下一切交易均為客戶之利益而進行,並無任何第三者在當中有任何利益;
(4) 除了根據客戶與任何招銀國際集團成員之間任何協議產生的該招銀國際集團成員之抵押權益,一切由客戶提供用作出售或貸入帳戶之證券均已繳足價款,且具有效及妥當之所有權,其法定及實益所有權由客戶擁有;
(5) 客戶資料表格所載的資料,或由或代表客戶就帳戶向本公司提供的其他資料,均是完整、真實和正確的。在收到客戶任何更改資料的書面通知前,本公司有權倚賴上述資料;及
20.2 若客戶是為其客人進行交易,不論是否受客戶全權委託、以代理人身分抑或以當事人身分與客戶之客人進行對盤交易,客戶謹此同意,就本公司收到聯交所及/或證監會(「香港監管機構」)查詢的交易而言,下列規定適用:
(1) 在符合下列規定下,客戶須按本公司要求(此要求須載有香港監管機構的聯絡詳情),立即知會香港監管機構進行有關交易之帳戶所屬的客人及(以客戶所知)交易最終實益受益人的身分、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客戶亦須知會香港監管機構任何發起有關交易的第三方(如與客人/最終受益人不同)的身分、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
(2) (a) 若客戶是為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帳戶或全權信託進行交易,客戶須按本公司要求(該要求須載有香港監管機構的聯絡詳情),立即知會香港監管機構代表該計劃、帳戶或信託向客戶發出進行交易指示的人士的身分、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
(b) 若客戶是為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帳戶或全權信託進行交易,客戶在其代表該計劃、帳戶或信託進行投資的酌情權被撤銷時,須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通知本公司。在客戶的投資酌情權已被撤銷的情況下,客戶須按本公司要求(該要求須載有香港監管機構的聯絡詳情),立即知會香港監管機構曾向客戶發出指示的人士的身分、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
(c) 若客戶是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帳戶或全權信託,而客戶、其高級職員或僱員就某一交易的酌情權已被撤銷,客戶在其代表該計劃、帳戶或信託的受益人投資的酌情權被撤銷時,須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通知本公司。如客戶的投資酌情權已被撤銷,客戶須按本公司要求(該要求須載有香港監管機構的聯絡詳情),立即知會香港監管機構曾就有關交易向客戶發出指示的人士的身分、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
(3) 若客戶知悉其客人是其相關客人之中介人,但客戶並不知道有關交易涉及的相關客人之身分、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則客戶確認:
(a) 客戶與其客人已作出安排,讓客戶可按要求立即向其客人取得第 20.2.1 及/或 20.2.2 條列明的資料,或促使取得有關資料;及
(b) 客戶將按本公司就有關交易提出的要求,盡速向其發出進行交易指示的客人索取第 20.2.1 及
/或 20.2.2 條列明的資料,及在收到其客人提交的資料後盡快提供或促使提供予香港監管機構。
(4) 即使在本協議終止後,上述條款仍繼續生效。
20.3 客戶承諾會履行、簽署和簽立本公司為履行或執行本協議或其任何部分而要求的所有行為、協議或任何文件。
20.4 倘客戶出售任何並非其所有之證券(即涉及賣空),包括客戶為出售而借入證券,則客戶必須通知本公司。客戶確認並同意,除非客戶向本公司提供本公司認為必要之確認書、證明文件及保證,以證明客戶在發出賣空指示前,確有即時可行使及無條件之權利,可將該等證券轉歸於購買人的名下,否則本公司將不會接納賣空指示。
20.5 客戶同意,未經本公司事先同意,不會質押或押記組成任何帳戶一部分之任何證券或款項,或出售、授予期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組成該等帳戶一部分之任何證券或款項。
20.6 本公司及客戶承諾,倘若根據本協議提供之資料有任何重大變動,將通知對方。本公司及客戶尤其同意:
(1) 倘本公司的持牌或註冊情況、業務、向客戶提供之服務性質及收費出現任何重大變動,本公司將會通知客戶;及
(2) 客戶將通知本公司有關其姓名或名稱、地址及身分證明文件之任何變動,並按本公司的合理規定提供證明文件。
21. 責任
21.1 本公司、其任何董事、僱員或代理人均無須就客戶因以下事情蒙受之任何損失、開支或損害而負責(不論疏忽或其他責任):
(1) 本公司根據或倚賴客戶發出的任何指示行事,不論客戶是否聽從本公司或其任何董事、僱員或代理人之建議、忠告或意見發出該等指示;或
(2) 任何超越本公司、其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及代理人合理控制或預期之狀況或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中斷、故障、失靈引致之指示傳送延誤,或未經授權使用存取密碼、市況急劇變化、政府機構或交易所的行動、盜竊、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惡劣天氣、地震及罷工;或
(3) 本公司行使本協議條款授予的任何或全部權利;或
(4) 根據、關於或出於本協議而將一種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
21.2 在不限制上述第 21.1 條概括性原則之前提下,本公司、其任何董事、僱員或代理人均無須負責(不論疏忽或其他責任)客戶由於或聲稱由於或關於電子服務之不便、延遲或未能使用,或本公司執行客戶向本公司發出之任何指示的延遲或聲稱延遲或未能執行上述指示,而xx的任何損失、開支或損害,即使本公司已獲告知可能會出現上述任何費用、索償或損害亦然。
21.3 客戶承諾,就本公司直接或間接由於或關於本公司以客戶代理人的身分進行的任何交易,或由於本公司依照本協議條款或客戶的任何指示或通訊而作出或不作出的任何事情,而可能合理及恰當地蒙受或招致的任何費用、索償、要求、損害賠償和開支,向本公司作出彌償和使之獲得彌償。客戶亦同意應要求立即支付本公司在強制執行本協議任何條款時合理及恰當地招致的所有損害賠償、費用和開支(包括按十足彌償基準計算的法律費用)。
21.4 客戶承諾,就任何由於或關於客戶違反其於本協議之責任而引起的損失、費用、索償、法律責任或開支,包括本公司在追討客戶結欠本公司之任何債務或結束帳戶時合理和有必要招致的任何費用,向本公司及其高級職員、僱員和代理人作出彌償和使之獲得彌償。
21.5 即使在本協議終止後,上述條款仍繼續生效。
22. 確認書和結單
22.1 送交客戶之報告、確認書、客戶帳戶之結單、通知及任何其他通訊,可根據客戶(如屬聯名帳戶而並無指明一人的話,則指本協議中名列首位的客戶)在客戶資料表格內提供之地址、電話、傳真或電傳號碼,或客戶此後書面通知本公司之其他地址、電話、傳真或電傳號碼交予客戶;所有文件,無論是以郵遞、電報、電話、信差或其他方式傳遞,一經電話發出、投寄或由傳遞代理收妥後,不論客戶實際收到與否,
均視作已送達。
22.2 客戶的指示獲執行的確認書及客戶帳戶結單均屬不可推翻,並且在郵遞或以其他方式發送後兩日內,如客戶沒有按照本協議所載地址(或本公司書面告知之其他地址)向本公司提出書面反對,即視作已獲客戶接納。
22.3 本公司根據本協議向客戶發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訊,包括但不限於確認書和客戶帳戶結單,若是透過招銀國際郵件或其他方式以電子設備發出,於訊息傳送予客戶時即視作已作出或發出。
22.4 如適用者,倘客戶能夠通過網絡設施參閱帳戶資訊,客戶已同意接受以網絡設施上顯示的帳戶資料,代替郵件作為買賣確認和帳戶結單。客戶可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隨時撤銷該同意。
23. 修訂
23.1 本公司有絕對的權利,可修訂、刪除或替代本協議任何條款或在本協議增加新條款。修訂通知及經修訂的本協議會張貼於招銀國際網站的「表格下載」欄位,客戶應不時瀏覽招銀國際網站,以取得本協議的最新版本及閱讀其條款。上述修訂、刪除、替代或增補被視作在上述修訂通知的刊登日期起生效及已納入本協議內(並構成本協議一部分)。客戶可於招銀國際網站刊登上述修訂通知後十四(14)個營業日內書面提出反對,否則客戶將被視作接受上述修訂、刪除、替代或增補。
24. 聯名客戶
24.1 如客戶包括多於一人:
(1) 各人之法律責任和義務是共同及各別的,而提述客戶之處,須按文意所指,理解為他們任何一人或每一人;
(2) 本公司有權但無義務按照他們任何一人的指示或請求行事;
(3) 他們每人均受約束,即使任何原本應受約束的其他客戶或其他人士由於種種原因未受約束亦然;及
(4) 本公司有權個別地與他們任何一人處理任何事情,包括在不影響任何其他人的法律責任的前提下,在任何程度上解除任何法律責任。
24.2 倘若客戶包括多於一人,他們任何一人死亡(而仍有一人或多人尚存)時,本協議不得終止,死者在帳戶內之權益將轉歸尚存者名下,但本公司可向已故客戶之遺產強制執行該已故客戶招致之任何法律責任。尚存客戶的任何一人得悉任何死訊時,必須立即書面通知本公司。
25. 可能發生之利益衝突
25.1 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均可為其本身或為任何招銀國際集團成員進行買賣交易,但須遵守任何適用的監管規定。
25.2 本公司可以購買、出售、持有或交易任何證券,或持有與客戶指令相反的倉位,而不論本公司是為其本身或為本公司其他客人進行。
25.3 本公司可以將客戶之指令與其他客人之指令進行配對。
25.4 即使本公司或任何招銀國際集團成員持有證券倉位,或以包銷商、保薦人或其他身分牽涉該等證券,本公司仍然可以進行該等證券之交易。
25.5 在上述任何事件中,本公司均無須為獲取的任何利潤或利益作出交代。
26. 本協議之終止
26.1 在不損害第 13、20.2 和 21 條規定之前提下,在本協議任何一方向另一方發出不少於七(7)日(指星期六及星期日以外一般香港的銀行處理一般業務的日子)事先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前,本協議將一直有效。
26.2 客戶根據第 26.1 條發出終止通知不影響本公司在實際收到通知前根據本協議進行的任何交易。
26.3 本協議之終止不影響任何可能已發出但未執行的指令或任何已產生的法律權利或責任。
27. 一般規定
27.1 本協議各項條文均獨立於其他條文,並可與其他條文分割,即使任何一項或多項條文是或變成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其餘條文概不受任何影響。倘若任何條文之部分字眼若不刪除即會令該條文無效的話,該項條文應被視為已刪去該等字眼。
27.2 本協議之條文對本協議各方之繼承人、受讓人及遺產代理人(如適用)具約束力,並為上述人士之利益執行,但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客戶不得轉讓、轉移、押記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客戶在本協議的任何權利或義務。本公司可將其於本協議之全部或部分權利和義務轉讓予任何人士,而無須得到客戶事先同意或批准。
27.3 客戶謹此授權本公司調查或查核客戶之信用狀況(若客戶為個人,則查詢其個人之信用狀況),以確定其財政狀況和投資目標。
27.4 本協議並無任何內容規定本公司向客戶披露本公司在以任何身分為任何其他人士或其本身行事過程中獲悉的任何事實或事情。
27.5 本公司每次與客戶交易的基礎均為:僅客戶是本公司之客人,而且客戶在所有方面均是以主事人身分行事。因此,若客戶代表其他人士行事,不論客戶有否向本公司指明該其他人士的身分,該人士均不會被視作本公司之客人,而且本公司在任何情況下,對於由客戶代為進行交易的任何其他人士均沒有或將不會負有或承擔任何責任。客戶謹此確定並同意,客戶須獨自負責解決關於或代表該等其他人士依照及根據本協議進行之交易所引致的所有法律責任。
27.6 雖然客戶期望本公司保密一切關於帳戶之事宜,但客戶謹此明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任何法律、命令、任何有關市場、銀行業或政府監管機構之合法要求或規例,披露一切關於帳戶之事宜,而無須另行知會或取得客戶同意。
27.7 就客戶履行其於本協議之一切責任而言,時間在所有方面均是要素。
27.8 未有或延遲行使關於本協議之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不會被推定為已放棄該等權利、權力或特權,而單一或局部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亦不會被推定為禁止隨後或將來行使該權利、權力或特權。
27.9 客戶謹此聲明,客戶已閱讀本協議的中/英文版本,本公司已用客戶明白的語言向客戶完全解釋本協議的內容,而客戶接受並同意受本協議約束。
27.10 倘若本協議的中文與英文版本在解釋或意義方面有任何歧義,客戶和本公司同意應以英文版本為準。
27.11 本協議及一切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按之解釋。
27.12 在本協議引起或有關之一切事項方面,客戶謹此接受香港法院之非專有司法管轄權管轄。
27.13 按照本公司的全權選擇和絕對酌情決定,由於或關於本協議的任何爭議、爭論和索償,或本協議之違約、終止或無效問題,應根據現時有效並可由本條餘下規定修訂之《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通過仲裁解決。委任機構為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地點為香港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仲裁員為一人,仲裁程序所用之語言為英文。
附表 1
個人資料保障聲明
1. 客戶明白,客戶過去或日後可能需要不時應要求向本公司提供個人資料,而在進行本協議預期的交易時,本公司亦必須或可能進一步收集資料。(本附表 1 中,該等個人資料稱為「資料」)。
2. 客戶明白,如「客戶資料表格」或其他文件要求提供資料,客戶則須必填寫資料,否則本公司可能無法開立或維持帳戶,或無法在帳戶進行交易。
3. 客戶明白,本公司從客戶收到之資料,可以提供予以下人士:
(a) 任何招商銀行集團成員;
(b) 任何代名人,而證券或其他資產是以該代名人的名義註冊的;
(c) 為任何招銀國際集團成員或為其他經辦資料之人士提供行政、數據處理、財政、電腦、電訊、付款或證券結算、財務、專業服務或其他服務的任何承辦商、代理人或服務供應商;
(d) 代或為客戶與本公司進行或提議進行交易之任何人士,或代表該等人士之人士;
(e) 本協議之任何受讓人、承讓人、參與者、次參與者、受委人、繼承人或獲更替本協議的人士;及
(f) 政府、監管機構或其他團體或機構,不論是因為適用於任何招銀國際集團成員的法律或規例要求或其他原因。
4. 客戶明白,客戶不時提供之資料可作下列用途:
(a) 執行客戶關於交易或其他事情的指令,及執行客戶之其他指示;
(b) 提供關於帳戶之服務,無論該等服務是否由或透過任何招銀國際集團成員或其他人士提供;
(c) 查詢或核實客戶之信用狀況,及確定客戶之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及協助其他人或使其他人能夠對客戶作出上述查證;
(d) 收取到期款項、強制執行抵押、押記或其他惠及本公司及任何招銀國際集團成員之權利與權益;
(e) 推廣任何招銀國際集團成員現時及未來之服務或產品;
(f) 構成經辦資料的人士或任何招銀國際集團成員的紀錄之一部分;
(g) 遵守規限任何招銀國際集團成員或任何其他人士的法律、監管及其他要求;及
(h) 與以上任何一項或多項用途有關或附帶的其他用途。
5. 客戶明白,客戶有權索取該等資料的副本。客戶亦明白,客戶有權要求更正該等資料。如欲提出上述要求,請致函「xxxxxxx 0 xxxxx 00 xxxxxxxxxxx,xx保護主任收」。客戶明白,本公司會就上述要求徵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