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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力生心血管健康基金会
一、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二、本基金会投资,包括一年内短期投资和一年以上长期投资。
三、本基金会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谨慎、安全、有效。
四、本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本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对投资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五、理事会对投资管理履行决策职责:
(一)制定投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年度投资计划;
(三)决定重大投资活动。
六、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制定的投资管理制度及其它有关决议;
(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
(三)负责投资管理与会计核算,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七、本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和法律法规允许用于投资的资产。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本基金会应遵守约定。
八、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九、本基金会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十、本基金会的投资品种,仅限于银行存款、国债、货币市场基金、及其他固定收益类或保本型金融产品等常规产品。
十一、本基金会禁止以下行为:
(一)提供担保;
(二)对外借款;
(三)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卖股票;
(四)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十二、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基金会按年度财务计划,投资属于第十条规定的单笔金额不超过1千万元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保本理财产品,以及前一年投资理财产品续约,由理事长审批;单笔金额高于1千万元的定期存款(大额存单)、保本理财产品和投资其他常规产品由理事会审批。
十三、在投资决策前,秘书处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论证。
十四、对发生以下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根据规定进行赔偿;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投资;
(二)以本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
十五、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本制度(修订)经2023年12月12日第三届第七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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