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销售条件
1. 一般规定
1.1. 胜伟策电子(江苏)有限公司(“SEC”)的本销售条件仅适用于 SEC 作为卖方与客户作为买方之间的销售合同,除非另有约定。任何与本销售条件相反的客户条件或任何与 SEC 销售条件不符的条件不予接受,除非 SEC 明确书面同意适用该等不同的条件。如果 SEC 虽知晓客户条款与本销售条件相反或者不符但在向客户交货时不作任何保留,即使如此,也应适用 SEC 销售条件。
1.2. SEC 销售条件仅适用于与商业企业之间的交易。
1.3. SEC 销售条件同样适用于将来与客户之间的所有商业交易。
1.4. SEC 与客户签署的所有合同及其修订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为本 SEC 销售条件的组成部分。
2. 价格和付款
2.1. 除非最终订单确认函和合同中另有明确约定,SEC 的报价是工厂交货价加上相关应缴的法定增值税。对于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和所有其他额外费用,将另行开具账单。
2.2. 所有账单在账单日后三十(30)日满时到期应付,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如果 SEC 可处置所收到的金额,则视为付款已完成。如果收到的是支票或汇票,在该等票据得到承兑时视为付款已完成。
2.3. 客户不得用任何请求权抵销 SEC 的请求权,也不得适用保留权,除非其反要求是无争议的或者已获最终裁决确认。
2.4. 如果付款发生迟延,SEC 有权按基准利率上浮 9 个百分点后所得利率收取违约利息。
2.5. 如果订单获得确认后服务的履行期或货物的交付期超过三个月,SEC 则有权按该时段内费用增加情况调整价格。
2.6. 如果客户在约定到期付款日还未结清付款,则构成付款违约。如果付款发生违约情形,则在不影响 SEC 根据本 SEC 销售条件、合同或法律享有的其他条件的情况下,SEC 有权 (i) 中止或取消相关交付以及任何或所有交付,直至且除非已完成该等付款;和 (ii) 对未付金额按[每天 0.04%的]利率收取未付款利息。其他合法请求权保持不受影响。
2.7. 如果客户发生付款违约情形,SEC 在事先提醒后还应有权要求立即支付所有其他未支付的账单。如果相对于未到期的付款请求权,所涉到期未付金额可视为无关紧要,则不适用上述规定。前述情形是指所涉金额低于尚未到期的应付款金额的[5%]。在上述合理的整体到期日,所授予的所有折让、奖金、折扣和其他报酬均应变为无效。此外,如果在 SEC 敦促客户履行其付款义务后[14(十四)天]内客户仍未履行该付款义务,SEC 则有权终止现有合同。
2.8. 如果合同签署之后,SEC 知晓客户的财务状况存在危及客户履行 SEC 付款请求的情形(相应的诚信报告显示缺乏诚信,随需交货订单的金额超出信用额度等),SEC 则有权拒绝交付,除非客户预付约定购买价款或提供担保。如果在合理期限内客户未按 SEC 的要求提供担保或支付预付款,SEC 则可终止合同。
3. 要约、订单和交付
3.1. SEC 的要约无约束力,且始终无需通知即可发生变更。除非双方书面约定,否则客户的订单应完全适用 SEC 销售条件,且不受客户提供的任何标准条款和条件的影响。SEC 在以书面形式审核所有商业事项后立即确认任何订单。但是,SEC 有权自行决定接受或拒绝客户的任何订单,且对于因其不接受订单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作为基本原则,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当时还未按 TS 16949 基于可获得的资料进行合同审核和/或还无法获得执行订单所需的所有文件,SEC 则将出具一份初始订单确认函。在 SEC 完成上述合同审核后,在 SEC 以书面形式确认客户的订单之后,SEC 和客户之间的合同方才生效。合同生效之后,对最终确认的订单的任何条款或条件如果有任何变更或修订,经双方书面约定之后方才有效。
3.2. 订单确认函的签发以订单在技术上是否可行为前提。如果在上述合同审核完成之前确定了成本和时间相关因素,这些将与客户协调并在修订后的订单确认函中予以更正。SEC 的价格效力以订单确认函为准,且应随材料价格的上涨而调整。
3.3. 业内通常会发生交付量少于或多于约定数量的情形,如发生这类情形,客户并不因此有权投诉或拒收。客户应有义务支付多交的货物的货款或者接受数量少于约定数量的交货。上述多交或少交的幅度通常是与所订数量相差 10%,除非另有约定。
3.4. 对于可按需分批发货的空白订单,必须达成特别约定。除非客户明确说明交付日期,否则不会按随订随交的要求进行生产。生产用材料应在事先协调整体数量后进行采购,且如果合同被取消且材料无法用于其他目的,应就该等材料向客户开具账单。
3.5. 对于预生产批次的原型和产品,客户确认如下: 原型在外形、设计、操作和生产方面已与最终产品相似。通常,原型并不计划用于交付给最终客户/用户,而只是用于开发阶段。有关原型的保证限于交付时原型的 Gerber 数据所呈现的电气性能。排除 SEC 对这方面的不足所承担的任何相应责任。预生产批次(包括初始批次或试产系列)的产品是在量产初始阶段生产的产品,供测试之用。本质上,预生产批次的生产工艺符合稍后用于生产供销售的产品的生产工艺。稍后量产时的工艺可能会有细微调整。
有关预生产的产品的保证和责任限于产品 Gerber 数据所呈现的交付状态下该等产品的电气性能以及尺寸图所呈现的机械性能。
3.6. SEC 有权随时分批交付或分批履行。
4. 第三方权利
4.1. 对于客户或代表客户向 SEC 提供的任何技术资料是否侵犯第三方现有的著作权、商标或其他权利,完全由客户负责确定。SEC 不会审核该等权利。
4.2. 如果因执行订单而侵犯第三方权利,应完全由客户承担相应责任。而且,一经要求,客户就应保持 SEC 不会因该等侵权情形而向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5. 放行证明和样品
5.1. 一旦胶卷、图纸、数据和样品经受审核并得到放行,则就明显存在但未被投诉的缺陷而言,应免除 SEC 的责任。
5.2. 对于因信息不清晰或不完整而造成的顺序、文件或数据方面的差错,SEC 不承担任何责任。客户应承担与此相关的所有额外费用。
5.3. 针对订单包括随后有关样本的订单安排生产时间时,将始终遵循交付日期。如果 SEC 应等待生产放行,客户应以书面形式通知 SEC。
6. 设施
6.1. 为了按照客户的文件生产印刷电路板(合同项目)而生产或获得的所有工具、设备、审核工具、测试适配器和类似设备,应按相应成本收取费用。这些工具和设备将保留为SEC 的财产。
6.2. SEC 特此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合同项目均
6.2.1. 适合用于生产并以适当方式使用,
6.2.2. 妥善存放和投保火险,且
6.2.3. 得到维护和妥善保管,直至被使用。
6.3. 如果 SEC 因其重大过失或故意而违反上述任何义务,SEC 则应承担合同项目的维修费用或替代采购费用。拒绝接受任何其他权利主张。
6.4. 机械工具的自然损耗应由客户承担。客户应承担生产替代工具的费用。如涉及量大,则将事先设定工具最短使用寿命。
6.5. 在处置机械工具之前,应适当通知客户。如果尽管多次以书面形式和通过电话方式请求客户取回工具,在装运后两周内客户仍未取回工具,SEC 则有权处置这些工具。
7. 交付时间、分享转移
7.1. 交付时间和期限经 SEC 书面确认之后才有效。交付时间和期限可约定为有约束力或无约束力。SEC 确认 后的交付时间在以下条件得到满足之后开始计算:所有技术事宜得到澄清,及时收到待由客户提供的所有 文件、批准和放行,以及客户遵守约定支付条款和其他义务。如果这些条件未及时得到满足,期限应顺延,除非 SEC 对该等延误负有责任。
7.2. 客户稍后如要求作出任何修改或变更,则将导致约定的期限和最后截止日期按合理时长顺延,以及导致
SEC 就额外费用开具账单。
7.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预测、异常和不由 SEC 负责的情形,比如:运营中断、罢工、封锁、有权 机关干预、能源供应中断、材料短缺等,导致 SEC 无法及时履行其义务,即使是上游供应商发生上述情形,交付时间也按该等情形的存续时间顺延。如因发生上述情形而不可能或无法接受交付或履约,则应免除 SEC 的交付义务。如果顺延交付时间,或如果 SEC 被免除交付义务,客户则无权因此提出任何索赔。
7.4. 如果 SEC 对于延误约定交付时间的情形负有责任,但除非客户已给予足够的宽限时间且该等宽限时间过后
SEC 仍未履约,否则不构成违约。
7.5. 仅在客户已履行其所有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视为 SEC 已发生违约。
7.6. 如果客户因 SEC 的过错造成的迟延而遭受任何损害,客户则应有权基于该违约情形提出索赔,但任何其他权利主张不予考虑。对于发生迟延的每个完整周,违约损害赔偿金额为交付总额中因交付迟延而无法及时使用的那部分货物的价值的 0.5 %,但总计不超过 5 %。
7.7. 如果发生第 7.4 条所述迟延交付情形,客户针对交付迟延而提出索赔以及以损害赔偿代替履约,若主张的金额超过第 7.5 条规定的限额,则不予考虑。如由于发生故意违约、因重大疏忽而违约或者造成生命、人身或健康受损而必须承担责任,则不适用前述规定。客户只可在根据法律规定 SEC 被认定对迟延交付负有责任的范围内解除合同。对于前述规定,不适用对买方不利的举证责任倒置。
7.8. 经 SEC 提出请求,客户有义务在合理期限内说明其对于迟延交付是要求取消合同还是坚持要求交付。
7.9. 如果按客户的要求,发货或交付发生迟延,即在装运准备就绪后超过一个多月才发货或交付,则对于发生迟延的每个月或其任何部分,可按待交付项目价格的 0.5 %向客户收取仓储费,但总额不超过待交付项目价格的 5 %。双方保留证明仓储费更高或更低的权利。
7.10. 除非 SEC 另行书面同意,交付所适用的条款为在 SEC 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xxxxxxx 0000 x]的工厂交货价,风险由客户承担。灭失和损坏的风险应在货物移交给运输人员(如适用)时转移。装运费用由客户承担。如果无法交货不是由于 SEC 的过错造成的或因客户迟延接收而无法发货,则货物风 险应当在通知已准备就绪可发货时转移至客户。在这种情况下,SEC 将存储货物,但费用和风险由客户承 担,且 SEC 对货物所发生的灭失或损坏,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除非因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了灭失或 损坏。
8. 所有权保留
8.1. SEC 对所购物件保留所有权,直至收到因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关系而产生的所有款项(“所有权保留”)。如果客户有违背合同的行为,尤其是迟延付款,SEC 则应有权在设定最后截止日期之后取回所有权保留的所购物件(“所有权保留货物”),且客户有义务交还这些货物。取回所有权保留货物无需且不解释为取消合同,除非 SEC 已以书面形式明确取消合同。SEC 扣押所有权保留货物始终不得解释为取消合同。取回所有权保留货物之后,SEC 有权变卖这些货物。变卖所得收益在减去因变卖而发生的适当费用后 ,将被用于抵销应向客户承担的责任。
8.2. 客户应小心对待所有权保留货物;尤其是,客户应按这些货物的重置价值为这些货物购买充分保险,以防范火灾、水和盗窃风险,相关费用由客户承担。客户应当为 SEC 免费存放所有权保留货物。 客户应将这些货物标注为 SEC 的财产,将这些货物分开存放,以确保这些货物不会与其他产品混合或混淆。所有权保留货物应以适当的方式存放在仓库内,以防遭受其他货物造成的损害。
8.3. 客户不得将所有权保留货物出售、转让、质押给第三方,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将所有权保留货物作为担保提供给第三方。如有第三方获取所有权保留货物,客户应指出 SEC 对这些货物享有权利,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 SEC。如果第三方无法补偿 SEC 为保护自身权利而发生的任何法院费用和法院费用以外的费用,客户则应承担这方面的责任。
8.4. 客户有权在正常运营过程中转售所购物件。如果客户发生付款违约,或者已申请针对客户资产启动破产或资不抵债程序,或者客户已中止支付所有款项,客户则不再有上述转售权。
8.5. 在任何情况下,将由客户代表 SEC 加工或改造所有权保留货物。如果所有权保留货物和不属于 SEC 的其他物品一起加工,且通过结合或混合成为其他物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或者如果通过加工或重塑形成了新物品,客户特此将其对新物品所享有的所有权或共有权转让给 SEC。如果产生共有权,SEC 享有的份额应为所加工的所有权保留货物的价值占新形成物品的价值的比例。而且,因加工而形成的物品应与所购物件一样,受制于所有权保留。对于 SEC 享有所有权或为共有人的物品,客户应代表 SEC 以审慎商人的勤勉态度保管这些物品。
8.6. SEC 承诺,如果 SEC 享有的担保价值超过所担保债权额 20%以上,则按客户的要求,解除 SEC 所享有担保中的上述超额部分;但是,SEC 保留选择哪些债权可被解除的权利。
9. 质保
9.1. 交货后,客户必须立即对照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数量和规格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对于明显的质量、数 量和规格缺陷,必须在交货后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SEC,对于经合理验货仍无法发现的隐藏缺陷,一经发现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 SEC,但无论如何不得晚于交货日期后满 12 个月(“质保期”)时。如 果客户在上述时限内未进行验货并向 SEC 提出有关货物质量、数量和规格的投诉,则视为相关货物符合合 同规定,且视为客户已最终接受了相关货物。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强制性法律另有要求,SEC 对客户此后 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不承担任何责任。
9.2. 任何质保主张均应限于 SEC 印刷电路板标准的规格。光学和电气最终测试应根据最新技术水平实施,并应 以客户有关所有功能特性的规定为准。如客户购买的物品存在缺陷,且在风险转移之际该缺陷由 SEC 负责,则应由 SEC 自行决定修理或替换这些物品。如进行修理,与此有关的所有费用,特别是所有运输、差旅、 人工和材料费用,均应由 SEC 承担,但前提是这些费用并非因为所购买的物品从履行地转移到另一个地点 而造成的。对于客户提供的零件或文件存在的缺陷或差错,SEC 概不负责。如损坏是由客户提供的零件造 成的,则该等损坏应由客户承担。
9.3. 如 SEC 未准备好提供后续服务或无法提供后续服务,或者由于归责于 SEC 的原因,后续服务的提供时间延误至超出了客户给予的适当的宽限期,或者连续两次未能提供后续服务,则客户可自行选择取消合同或是要求适当降低购买价款。
9.4. 如有根据第 9.1 条针对缺陷适当提出的投诉,客户可以扣留一定金额的付款,所扣留的金额应适当且与所发生的缺陷成比例。只有在所提交投诉的合理性不存在任何疑问的情况下,客户方可扣留付款。如果关于缺陷的投诉无正当理由,SEC 有权要求客户补偿 SEC 因此产生的费用。
9.5. 对于以下情况,应排除质保主张:与约定条件之间的偏差微不足道、对有用性只存在微小的损害、属于正常磨损或者风险转移后因处理或加工过程中的错误或过失造成的损坏、压力过大(例如印刷电路板上的焊接温度高于 260°C)、使用不适当的电气组件、储存不当(见 PERFAG 标准 3c 和 2e 项规定的有关印刷电路板的储存条件)、合同未规定的特殊外部影响、无法重现的软件错误以及展示品销售。如客户或第三方进行了不当修改或维修工作,由此产生的后果不适用有关缺陷的主张。
9.6. 客户因后续服务产生的任何费用,尤其是运输、差旅、人工和材料费用,如果费用是由于所购买的物品后续被转移到客户分支机构以外的地点而产生的,则有关对这些费用提出的权利主张则不予考虑,除非客户系出于相关物品的既定目的将其转移到上述其他地点。
9.7. 如果客户主张追偿权,则必须视为客户已对自己的合同签约方实施了法律允许的所有可能的合同选项(例如,因费用补偿未达到合理金额(不成比例或存在限制)而拒绝提供后续服务),SEC 有权拒绝追偿(请求交付新货物的除外),但条件是 SEC 为排除客户的权利给予客户等额的补偿。
9.8. 除非下文另有规定,否则客户的任何其他权利主张,不论根据何种合法理由提出,特别是由于义务或侵权造成的违反义务的情形,均不予考虑。
9.9.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强制性责任,例如,根据产品责任法,在故意、重大过失、对生命、身体或健康造成伤害、不履行基本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但是,对因不履行基本合同义务而造成的损害提起的索
赔应限于典型的、可预见的损害,除非涉及故意或重大过失、对生命、身体或健康造成伤害的情况。上述规定不得使举证责任发生对客户不利的倒置。
9.10. 如果 SEC 因过失违反了基本合同义务,则 SEC 对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应限于 SEC 所投产品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客户可要求查看 SEC 的保单。
9.11. 对实质缺陷提出索赔的权利仅属于直接客户,不得转让。对实质缺陷提出索赔的权利应有时间限制,即自风险转移起 12 个月以内。对间接损害提出索赔的权利也适用相同的期限,对侵权提出索赔的除外。关于上述期限中断、中止和重新计算时限的法定条款不受影响。
10. 责任总额,责任限制
10.1. 任何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义务的,应承担因该等不履行所致的损失。违约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等于另一方因该等违约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预见到的损失额。如未履约乃因双方过错所致,双方应按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10.2. 不论第 10.1 条有何规定,也不论本销售条件内有何相反规定,任何情况下,对于因合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损害和损失,SEC 只对其中因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和损失负责。任何情况下,对任何衍生性及/或间接损失或损害,包括利润损失、停机成本、营收损失、使用损失、生产损失、业务机会损失和业务中断成本,SEC 概不负责。此外,SEC 因合同而承担的或与之相关的责任总额累计不得超过该合同总价值的 100%。
10.3. 上述限制不适用于因 SEC 造成的人身伤害,也不适用于因 SEC 重大过失或故意所导致的财产损害。
11. 遵守出口法律,合规
11.1. 如任何对签约双方主张管辖权之国家的出口管制法律和/或法规有相关要求,则未取得上述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相关授权的情况下,客户不得直接或间接对 SEC 交付的货物进行出口或再出口。如某国受到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某些决议项下的制裁,只要这些决议仍然有效,SEC 交付的货物仍然被禁止出口到该国,客户则不得将 SEC 交付的货物直接或间接出口到该国。
11.2. 如客户违反了本第 11 条的任何规定,SEC 因该违约而遭受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害应由客户负责承担。遇此情况,SEC 有权立即终止与客户的合同,且不对客户承担任何责任。此外,如相关订单可能违反任何相关国家的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和/或第 11 条的规定,则 SEC 没有义务接受或履行任何该等订单。
11.3. 整个合同期限内,客户应严格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反洗钱和反腐败方面的法律。
12. 履行地和管辖地
12.1. 合同履行地应为 SEC 的主要经营地。
13. 保密
13.1 SEC 因合同而提供给客户的与 SEC 货物和业务经营相关的所有商业或技术信息,其中 SEC 认定为或标记为保密的,客户均应无条件地将其作为保密信息加以对待,并且仅将其用于履行合同之目的。客户保证,在经 SEC 同意向员工或其他第三方披露信息的情况下,将要求这些员工和第三方以同样的方式维护相关信息的保密性,并且将披露限制在为达到合同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
13.2 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信息:
(a) 在订立合同时已为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者合同订立之后在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况下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b) 披露之前已由客户占有,且客户对其不承担任何保密义务的信息;或
(c) 根据官方或司法命令或强制性法律规定必须披露的信息。
证明存在上述例外情况的举证责任由客户承担。上文(c)款所述的情况下,客户必须提前告知 SEC 披露的内容并将披露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
13.3 客户承诺,对于从 SEC 处收到的货物、样品和标本,未经 SEC 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会出于开发相同或类似成分产品的目的,对这些货物、样品和标本的全部或部分进行成分分析,也不会安排第三方对其进行成分分析。
14. 知识产权,对第三方侵权提起的主张
14.1 SEC 开发、制作或取得并因 SEC 销售条件及合同向客户提供的所有设计、规范、图纸、发明、商业秘密、专利、专利申请、专有技术、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或专有信息以及 SEC 就以上内容享有的所有权利,均系且仍为 SEC 专属财产。
14.2 在不影响第 14.1 条一般性规定的情形下,SEC 还保留涉及其费用估价单、图纸及其他任何文件(下称“文件”)的一切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未经 SEC 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让任何第三方取用文件,并且在合同未批给 SEC 的情况下,经 SEC 要求,客户应将此类文件返还 SEC,若无合理理由,不得迟延。上述第一句和第二句的规定也比照适用于客户的文件。但是,SEC 可以让其正当承接货物供应或制造的分包第三方取阅客户的相关文件。
14.3 后一份合同签订之日后的 1(一)年内,如有第三方可能侵犯 SEC 知识产权或其他任何专有权利的情况,客户应立即告知 SEC。如 SEC 决定对上述第三方采取行动,客户应提供合理协助。
15. 终止
15.1 双方可通过书面协议方式随时终止相关合同。
15.2 如发生以下情形,SEC 有权在不作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书面通知终止相关合同:
(a) 客户停业或宣布打算停业;
(b) 客户进入清算程序,被宣告资不抵债或破产,或者被认为资不抵债或无力偿债;
(c) 从事中国法规认定的任何违法或犯罪行为。
15.3 除非本销售条件内另有规定,一方构成对本销售条件和/或合同严重违约的,且在非违约方就此发出通知后的 1(一)个月内未补救该等违约,非违约方有权在提前 1(一)个月事先通知违约方的情况下,书面通知违约方终止合同。
15.4 合同终止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所有在终止前或终止时已被接受的货物订单,除非终止方自行选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方取消任何或全部所规定的交付日晚于终止生效日的订单。合同由任何一方终止均不影响双方已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i) 支付终止时或终止后所有到期应付款项的义务,和 (ii) 就一方未履行自身在本条销售条件及/或合同项下义务直接造成的损害提出索赔的权利。
15.5 合同终止后第 13 条至第 17 条仍存续有效。
16. 适用法律,争议解决
16.1. x SEC 销售条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销售条件而言,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法律,排除对冲突法的适用。特此明确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或其他有关货物销售法律的公约的适用。
16.2. 因本 SEC 销售条件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或有关其有效性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双方之间的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在争议发生后 30(三十)个工作日内无法达成一致的,则争议应最终提交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委员会”或“贸仲委”),根据该仲裁委员会在申请争议解决之日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排除普通法院管辖。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语言为英语。
16.3. 仲裁庭由 3(三)名仲裁员组成。每一方各指定 1(一)名仲裁员。首先指定的两名仲裁员共同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如一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发出的仲裁通知后 1(一)个月内未指定其仲裁员,或者首先指定的两名仲裁员在获指定后 1(一)个月内未就首席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则相关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应由贸仲委指定。
16.4.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胜方的仲裁x和合理费用,包括律师x,应由败x根据败诉程度承担。仲裁期间,除涉争议的条款之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 SEC 销售条件和相关合同。
17. 其他规定
x SEC 销售条件及相关合同应尽量按照符合所适用法律的方式进行释义。但是如过其中任何条款经此释义后仍被认定为或变为无效或不可执行,或本 SEC 销售条件及相关合同存在遗漏,x SEC 销售条件及相关合同的其他条款对双方仍具约束力。合同签约方同意将无效或不可执行条款替换为尽量贴近原条款目的和
意图的有效、可执行条款。如有遗漏,应视为合同签约方已达成了一项条款,其目的和用意符合合同签约方起初就对所遗漏事项予以考虑的情况下会达成的条款。
xxx电子(江苏)有限公司更新日期:2019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