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出租建地租賃契約承租名義變更申請書(繼承)
(承租人)於 年 月 日與貴公司簽訂土地租賃契約書 (以下簡稱原契約書),承租貴公司所有坐落屏東縣 鄉(市、鎮、區)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面積共 平方公尺土地使用。因 (承租人)已於民國 年 月 日亡故,原契約書之權利及義務,
(繼承人)同意概括承受,特檢附下列證明文件,請貴區處查核准予辦理承租人名義變更。
1.原訂租賃契約書 份或租金繳納收據 份。
2.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謄本 份。
3.原承租人全戶戶籍謄本 份。公所
4.繼承人(申請人)之戶籍謄本 份。
5.繼承系統表 份。
6.□拋棄繼承之法院核備公函 份。(被繼承人於 74 年 6 月 5 日前死亡者,附拋棄繼承書 份及拋棄人印鑑證明 份)
□財產分割協議書 份及立協議書人印鑑證明 份。
7.申請人切結書 份及其印鑑證明 份(部分繼承人行方不明或拒予合作無法取得其拋棄書或無財產分割協議書時)。
此 致
印鑑章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屏東區處申 請 人:
身分證字號:住 址:
電 話:
切 結 書
生前承租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坐落屏東縣 鄉
(鎮、市、區) 段 小段 號等 筆面積共 平方公尺土地使用,因已於民國 年 月 日亡故,所建已由繼承人 繼承。立切結書人 等 人同為 之繼承人,同意由 向貴公司申辦承租人名義變更,絕無異議,恐口無憑,特此切結。
此 致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屏東區處
立切結書人 | 住 址 | 身分證號碼 | 出生日期 | 印鑑章 |
切 結 書(4)
立切結書人(以下簡稱本人) ,確係 之繼承人,茲因 生前於 年 月 日與貴公司簽訂土地租賃契約書(以下簡稱原契約書),承租貴公司所有坐落屏東縣 鄉(市、鎮、區)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面積共 平方公尺土地使用,因 已於民國 年 月 日亡故,原契約書之權利及義務,本人同意概括 承受,部分繼承人 、 、 、 、
、 因 未能出具切結,特由本人立本切結書,日後如有其他繼承人提出異議時,本人自願負擔法律及賠償責任,概與貴區處無關,如有虛偽不實,本人無條件同意與貴公司所簽訂之土地租賃契約自貴公司通知之日起失其效力,且不得向貴公司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此 致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屏東區處
印鑑章
立切結書人:身分證字號: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繼承系統表
被繼承人:
民國 年 月 日死亡
配偶:
民國 年 月 日出生
存 繼承
歿 拋棄
稱謂姓名:
民國 年 月 日出生 繼承拋棄
稱謂姓名:
民國 年 月 日出生 繼承拋棄
稱謂姓名:
民國 年 月 日出生 繼承拋棄
稱謂姓名: 繼承
民國 年 月 日出生 拋棄
稱謂姓名:
民國 年 月 日出生 繼承拋棄
稱謂姓名:
民國 年 月 日出生 繼承拋棄
稱謂姓名:
民國 年 月 日出生 繼承拋棄
稱謂姓名:
民國 年 月 日出生 繼承拋棄
稱謂姓名:
民國 年 月 日出生 繼承拋棄
稱謂姓名:
民國 年 月 日出生 繼承拋棄
x系統表係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立,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
申請人: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