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风险等级 风险等级说明 适合销售的投资者 R1 产品总体风险程度低,收益波动小,产品本金安全性高,收益不能实现的可能性很小 机构投资者及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个人投资者 R2 产品总体风险程度较低,收益波动较小,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产品本金和收益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较小 机构投资者及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个人投资者 R3 产品总体风险程度适中,收益存在一定的波动,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杭银理财投资者权益须知
(202201 版)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您对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银理财”)作为管理人发行的理财计划的支持与信任。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理财计划前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如对理财计划合同或购买流程等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向销售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咨询;在购买理财计划后,请关注理财计划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如对理财计划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关注理财计划管理人相关联络方式并予以反馈,或通过销售机构转达。
一、理财计划办理流程
(一)首次在销售机构购买理财的投资者须开立或持有销售机构账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确认正确的联系方式;该账户用于本理财计划的资金划转及兑付,您应确保持有本理财计划期间指定账户不做销户。
(二)首次在销售机构购买杭银理财理财计划的个人投资者须接受并完成销售机构对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确认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低于本理财计划风险评级。
(三)投资者应仔细阅读本理财计划完整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理财计划风险揭示书、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和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等相关协议文件,确认对理财计划条款及风险理解并无疑问和异议后,自主作出认(申)购和赎回决定,独立抄录风险确认语句并签署相关销售文件,办理理财计划交易手续,自主承担投资风险。
(四)投资者如需要认定为合格投资者,除阅读理财计划风险揭示书(三、其他信息提示)中的合格投资者要求并独立抄录确认外,还需配合销售机构提供投资者信息、金融资产证明或纳税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如在银行营业场所购买杭银理财理财计划,销售机构需对每笔理财计划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六)投资者确定交易金额,完成交易申请,并在确认份额后进行查询。二、杭银理财产品风险评级
产品风险等级 | 风险等级说明 | 适合销售的投资者 |
R1 | 产品总体风险程度低,收益波动小,产品本金安全性高,收益不能实现的可能性很小 | 机构投资者及保守型、稳健型、xx型、成长型、进取型的个 人投资者 |
R2 | 产品总体风险程度较低,收益波动较小,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产品本金和收益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产品本 x出现损失的可能性较小 | 机构投资者及稳健型、xx型、成长型、进取型的个人投资者 |
R3 | 产品总体风险程度适中,收益存在一定的波动,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不 容忽视 | 机构投资者及xx型、成长型、进取型 的个人投资者 |
R4 | 产品总体风险程度较高,收益波动较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高 | 机构投资者及成长型、进取型的个人投 资者 |
R5 | 产品总体风险程度高,收益波动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很高,产品 x金出现全部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 机构投资者及进取型的个人投资者 |
产品类型按照风险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低风险(R1)、中低风险(R2)、中风险(R3)、中高风险(R4)和高风险(R5)五个级别,杭银理财根据产品投资组合、实际的风险控制情况、投资运作情况等确定产品归属的风险等级,并在产品说明书中对产品风险等级及其适合销售的投资者范围进行披露,属于杭银理财内部评级,仅供投资者参考,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各级产品的风险特性如下: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水平以销售机构评估为准。三、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一)本理财计划销售工作及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由销售机构负责。个人投资者首次通过销售机构购买杭银理财理财计划,须与销售机构签署相关协议,并按照该协议约定在销售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
动性要求、风险认识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
(二)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如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效已超过一年,或影响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的重新评估。
(三)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详询销售机构工作人员) 1.个人投资者在销售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2.填写销售机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3.生成相应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
4.投资者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四)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将作为评价个人投资者是否适合购买理财计划的重要因素,风险承受能力评级越高适合购买的理财计划风险评级越高,适合购买的理财计划类型越丰富。
(五)代销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方式和方法,独立审慎地对理财计划进行销售评级,如销售评级与本公司产品评级结果不一致的,代理销售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在代销过程中,应充分揭示风险,确保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低于本理财计划最终披露的风险评级。如本理财计划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六)机构投资者购买理财计划前无须进行风险评估能力测试。机构投资者不适用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请机构投资者根据自身财务状况、投资风格、资金需求等要素,并在阅读本权益须知、理财计划风险揭示书、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和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的基础上,充分认识投资本理财计划需要承担的风险。
四、理财计划信息披露
x理财计划相关信息的披露方式、渠道和频率,您可以在理财计划说明书“信息披露”章节中查找到相关约定,并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门户网站、电子销售渠道等)查询具体披露信息。相关信息在发布或发出之日视为通知送达,请您及时查询。
五、投资者信息管理
销售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识别客户身份。投资者通过公司认可的销售机构购买本公司理财的,视为同意公司获取投资者相关理财业务资料及信息。
本公司及销售机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遵循正当、必要原则,保证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未经客户专门授权,不得将投资者信息及相关理财计划销售信息提供其他第三方机构和个人,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投诉与建议
(一)投资者如认为销售机构推介、销售理财计划时有不实或未尽风险告知职责或其它疑义事项,或对理财计划、销售机构及理财计划管理人服务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拨打销售机构热线或客服电话进行反馈。销售机构将由专人接听、记录您的意见建议,并由双方协商共同解决。
(二)联络方式
1.杭银理财联络方式:
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客户服务热线:000-0000-000
公司地址:xxxxxxxxx 00 xxxxxxx 0 x
x上述联系方式变更,杭银理财将提前通过官方网站及时告知投资者。 2.杭州银行(作为销售机构)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398、4008888508
在其他销售机构购买理财计划的,请联系其他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其披露为准。
杭银理财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
(202201 版)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特别提示:杭银理财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与理财计划风险揭示书、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及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共同构成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计划合同。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银理财”)建议投资者在购买理财计划前认真阅读理财计划合同,投资者签署协议书(含电子渠道签署)即视为已详细阅读理财计划合同并知悉相关风险,自愿投资购买理财计划、遵守合同约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投资者与管理人(即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经平等友好协商,本着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就投资者购买管理人发行的理财计划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名词释义
详见理财计划说明书“释义”部分。
第二条 投资者权利与义务
(一)投资者应当保证其理财资金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不存在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征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购买理财计划。投资者将其自有资金用作本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条款项下理财交易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法院裁定或命令的要求,投资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自行识别、判断和承担理财计划的相关风险;不存在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购买理财计划的各种情形。投资者按其投资金额在本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中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和风险。
(二)投资者保证自身完全了解理财投资的性质,投资所涉及的风险以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在慎重考虑后独立作出交易决定。
(三)投资者保证其有权利签署本协议和履行本协议所述的义务,并已为此采取一切所需的行为。
(四)投资者保证执行及交付任何文件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不会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法令或法律限制,任何法院或其他政府机关所作出的适用于投资者或投资者任何资产的指令或判决;对投资者或投资者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重大协议条款。投资者应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在授权指定账户存入足额的资金以确保账户余额大于或等于认/申购金额。
(五)本协议终止前,投资者应保证其“授权指定账户”处于正常状态,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发生资金余额不足、挂失、换卡、长期不动户等特殊情况或被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强制措施等变更或异常情形,导致认/申购不成功,以及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因有权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理财份额、理财账户、授权指定账户被冻结或扣划的,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有权机关要求管理人配合对投资者理财份额、理财账户、授权指定账户进行查封、冻结或扣划的,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如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全额或部分终止理财交易、停止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由于提前终止交易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将由投资者承担,管理人有权将此损失及费用从投资者的授权指定账户、理财本金及收益中扣除。管理人对上述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本协议终止前,投资者不得将授权指定账户销户。若发生因投资者注销授权指定账户造成理财计划无法正常兑付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投资者应确保其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果有任何变更,投资者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并办理变更手续。如因投资者未及时通知管理人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投资者进行投资时,应严格遵守反洗钱相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三条 管理人权利与义务
(一)管理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
(二)管理人应当按照理财计划销售文件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用、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三)管理人应当按照理财计划销售文件的约定履行风险揭示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管理人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理财计划之间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五)管理人不得将理财计划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理财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六)管理人应当选择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机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托管理财计划。
(七)管理人作为理财计划管理人,全权负责理财计划资金的运用和理财计划资产的管理,管理人有权并代表投资者利益,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对理财计划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进行多种方式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催收、抵债资产收取与处置、破产重整等。
(八)管理人应就理财计划销售过程中获知的投资者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投资者事先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另有要求的除外。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根据监管要求,为理财计划登记等需要,向登记部门或监管机构提供投资者相关信息。
(九)管理人在此特别披露:若理财计划管理人的关联方担任理财计划的代销机构、托管人、合作机构的,理财计划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相应程序,投资者认购或申购理财计划即视为同意该等安排。
第四条 理财计划认(申)购、赎回及终止
(一)理财计划认/申购办理流程:参照《投资者权益须知》约定。
(二)理财计划认/申购确认:通过杭银理财直销渠道认/申购理财计划的,投资者须指定账户用于认/申购交易和赎回资金清算,投资者购买及扣划时应确保足额资金;如投资者通过代销渠道认/申购理财计划的,管理人仅根据代销渠道提供的交易信息及资金划付对投资者相应认/申购进行确认。
(三)理财计划不成立:若在募集期结束日,本理财计划发行规模未能达到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规定的要求,则本理财计划不成立,管理人
将按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约定条款向投资者进行公告,并将及时解除对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中认购资金的冻结。
(四)理财计划投资品种、投资起点金额、收益支付方式:参照对应期次的
《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中的条款约定。
(五)理财计划赎回/终止兑付:在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将按照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相关约定,将兑付款项划入投资者在理财计划销售文件中授权的指定账户。如出现不可抗力、市场停市或管制等异常事件、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非管理人主导、仅能被动接受的外部事件或客观情形,导致理财计划无法按约定日清算时,或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管理人对理财计划进行延期或转换时,管理人将于原约定清算日前通过信息披露途径及时通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后续处理。
(六)资金清算:通过管理人直销渠道认申购理财份额的,理财计划终止或份额赎回时,清算资金将直接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通过代销渠道认申购理财份额的,理财计划终止或份额赎回时,管理人按理财计划合同约定划付至代销机构清算账户后,由代销机构向投资者划付投资者应得资金。如因投资者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或代销机构未及时足额划付资金,或代销机构清算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或代销机构清算账户处于被挂失、冻结、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等原因而导致交易失败。对于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交易失败可能带来的任何损失及预期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或向代销机构依法主张。
第五条 税收处理
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理财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纳税人;理财计划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应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由理财计划财产承担。投资者因投资理财计划获得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
第六条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一)若因投资人原因导致司法或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对其理财本金、收益进行部分或全部被扣划,均视投资者本人就全部理财本金违约进行了提前赎
回,本合同自动终止。因提前终止而产生的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投资者承担。本合同前述情况终止的,理财本金不计付赎回日前的理财收益,也不计付存款利息。
(二)投资者违反本协议第二条内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管理人对由此导致的理财业务交易延误、中断、终止及投资人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单方终止双方理财业务关系。因投资人违反双方约定解除本协议给管理人或全体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若由于管理人过错导致理财计划资产发生损失,管理人应按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赔偿的款项计入本理财计划的资产和收益,由所有投资者按理财本金比例分配。
(四)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或突发重大卫生公共事件等不可预测事件造成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但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在条件允许时及时通知投资人并采取一切必要且可能的措施阻止损失扩大。
(五)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颁布以及紧急措施的出台导致的风险及损失,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六)管理人若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相关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免除管理人责任。
第七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x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明确本合同适用法律规则,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本合同项下的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投资者与管理人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销售机构或管理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司法裁决。诉讼期间,未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继续履行。
第八条 协议生效和终止
(一)投资者和管理人双方认可本协议可以纸质或电子数据等形式提交、订立或确认。
(二)本协议书以纸质书面形式订立的,自投资者签字和销售机构代表管理人签署盖章之后立即生效。协议一式贰份,投资者和管理人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书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的电子银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销售渠道)点击购买理财计划,投资者使用的身份认证要素或其他安全措施完成的一切交易视为投资者本人所为,同时表示投资者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同意接受本协议约束。本协议自投资者点击确认且销售机构电子银行提示交易成功之时生效。交易成功仅指认/申购申请提交成功,认/申购是否成功以管理人另行提供的确认为准。
(四)投资者和管理人双方在本协议及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项下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九条 附则
(一)如果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存在多份理财计划协议书,则每一份协议书分别与其所对应的产品说明书等销售文本单独构成一个理财计划交易合同,各个合同之间互相独立,每一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均独立于其他合同。
(二)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本合同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本合同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三)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因监管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单方对理财计划合同进行修订。
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杭银理财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
(202201 版)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特别提示:《杭银理财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202201 版)》与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风险揭示书、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及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共同构成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计划合同。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银理财”)建议投资者在购买理财计划前认真阅读全套理财计划合同,投资者签署本协议书(含电子渠道签署)即视为已详细阅读理财计划合同并知悉相关风险,自愿投资购买理财计划、遵守合同约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理财计划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计划实际收益。
理财计划销售的相关法律主体为发行理财计划的理财公司、理财公司自有销售渠道以及接受理财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计划的代理销售机构(以下简称 “销售机构”)和投资者三方。理财公司是理财计划的设计发行方与管理人,理财公司和销售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两方共同承担理财计划的合规销售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义务。
投资者与销售机构经平等友好协商,本着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就投资者购买销售机构代理销售的理财计划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名词释义
详见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释义”部分。
第二条 投资者权利与义务
(一)投资者应当保证其理财资金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不存在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征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购买理财计划。投资者将其自有资金用作本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条款项下理财交易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法院裁定或命令的要求,投资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自行识别、判断和承担理财计划的相关风险;不存在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购买理财计划的
各种情形。投资者按其投资金额在本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中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和风险。
(二)投资者保证自身完全了解理财投资的性质,投资所涉及的风险以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在慎重考虑后独立作出交易决定。
(三)投资者购买销售机构代理销售的私募理财计划后,可以享有 24 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投资者改变投资决定,应提出解除相应理财计划合同文件申请,销售机构将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投资冷静期相关约定详见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
(四)投资者保证其有权利签署本协议和履行本协议所述的义务,并已为此采取一切所需的行为。
(五)投资者保证执行及交付任何文件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不会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法令或法律限制;不会违反任何法院或政府机关所作出的适用于投资者或投资者任何资产的判决或指令;不会违反对投资者或投资者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重大协议条款。投资者应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在其授权指定的账户中(以下简称“授权指定账户”)存入足额的资金以确保账户余额大于或等于认/申购金额。
(六)投资者在此确认销售机构的系统记录以及录音、录像构成对投资者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赎回、撤单)的有效证据,并且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七)本协议终止前,投资者应保证其“授权指定账户”处于正常状态,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发生资金余额不足、挂失、换卡、长期不动户等特殊情况或被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强制措施等变更或异常情形导致认/申购不成功,以及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xx有权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理财份额、理财账户、授权指定账户被冻结或扣划的,销售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有权机关要求销售机构配合对投资者理财份额、理财账户、授权指定账户进行查封、冻结或扣划的,销售机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销售机构对上述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本协议终止前,投资者不得将授权指定账户销户。若发生因投资者注销授权指定账户造成理财计划无法正常兑付的,销售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投资者应确保其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果有任何变更,投资者应及时通知销售机构并办理变更手续。如因投资者未及时通知销售机构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销售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投资者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销售机构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销售机构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投资者进行投资时,应严格遵守反洗钱相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义务。
(十三)投资者个人信息授权
基于销售机构履行本协议、进行服务管理和风险管理、报送监管信息等需要,履行反洗钱、投资者资质审核和销售适当性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义务,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销售机构在业务办理或履行过程中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投资者个人信息:个人身份信息、联络方式、财产信息、账户信息、风险偏好与投资目标、其他与业务相关的个人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信息。
(十四)投资者同意关于杭银理财发行且被评定为中高风险及以上的理财计划,可通过经杭银理财认可的销售渠道(含线上渠道和线下渠道等)进行交易。如通过线上渠道办理,投资者知晓并确认自身对于上述理财计划的特性及风险有充分的了解与判断。如销售机构有相关规定的,则应以销售机构的要求为准。
第三条 销售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一)销售机构应对拟销售的理财计划开展尽职调查,承担审批职责,并纳入本机构统一专门名单管理,不得仅以管理人相关产品资料或其出具意见作为审批依据。销售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方式和方法,独立、审慎地对代理销售的理财计划进行销售评级。销售评级与管理人产品评级结果不一致的,销售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
(二)代理销售机构非本计划的发行、管理机构,对本计划的业绩不承担任何保证和其他经济责任,不承担本计划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三)销售机构应定期对购买其代理销售的理财计划的非机构投资者进行有效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保证向投资者推介及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产品。
(四)对于通过营业网点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计划的,销售机构应按照监管规定实施理财计划销售专区管理,对销售专区设置明显标识,并在销售专区内对每只理财计划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除非与非机构投资者当面书面约定,评级为四级以上理财计划的销售,应当在营业网点进行。
(五)销售机构不得擅自使用未经管理人授权或审核同意的理财计划宣传推介材料,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计划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前,不得发布理财计划宣传推介材料或办理理财计划销售业务。
(六)销售机构应建立健全上岗资格、持续培训、信息公示与查询核实等制度并有效执行。未经销售机构进行上岗资格认定并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人员不得从事理财计划销售业务活动。
(七)销售机构应对所有销售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和公示。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宣传销售理财计划前进行自我介绍并告知信息查询和核实渠道,便于投资者查询核实,防止伪冒身份和虚假宣传。
(八)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负有信息保密义务,未经投资者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甲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销售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理财计划合同的约定收取销售费用,并如实核算、记账。未经载明,不得对不同投资者适用不同费率。
(十)理财计划销售结算资金属于理财计划投资者,销售机构不得挪用理财计划销售结算资金或将理财计划销售结算资金归入自有资产。
(十一)销售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理财计划合同约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向购买理财计划的投资者充分传递管理人披露的产品相关信息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
(十二)销售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伪冒网站、伪冒产品等监测,有效防范各类欺诈风险。
第四条 理财计划认(申)购、赎回及终止
(一)理财计划认/申购办理流程:参照投资者权益须知约定。
(二)理财计划认/申购确认:管理人根据销售渠道提供的交易信息及资金划付对投资者相应认/申购进行确认。
(三)理财计划不成立:若在募集期结束日,本理财计划发行规模未能达到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规定的要求,则本理财计划不成立,销售机构将按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约定条款向投资者进行公告,并将及时解除对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中认购资金的冻结。
(四)理财计划投资品种、投资起点金额、收益支付方式:参照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中的条款约定。
(五)理财计划赎回/终止兑付:在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将按照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相关约定,将兑付款项划入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如出现不可抗力、市场停市或管制等异常事件、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非管理人主导、仅能被动接受的外部事件或客观情形,导致理财计划无法按约定日清算时,或根据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约定管理人对理财计划进行延期或转换时,销售机构将于原约定清算日前通过信息披露途径及时通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后续处理。
(六)资金清算:理财计划终止或份额赎回时,管理人按理财计划合同约定划付至销售机构清算账户后,由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划付投资者应得资金。如因投资者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或销售机构未及时足额划付资金,或销售机构清算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或销售机构清算账户处于被挂失、冻结、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等原因而导致交易失败,对于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交易失败可能带来的任何损失及预期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或向销售机构依法主张。
第五条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一)若因投资者原因导致司法或行政等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对其理财本金、收益进行部分或全部被扣划,均视投资者本人就全部理财本金进行了提前赎回,本协议自动终止。因提前终止而产生的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投资者承担。本协议因前述情况终止的,理财本金不计付赎回日前的理财收益,也不计付存款利息。
(二)投资者违反本协议第二条内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销售机构对由此导致的理财业务交易延误、中断、终止及投资者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单方终止双方理财业务关系。因投资者违反双方约定给销售机构或全体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若由于销售机构过错导致理财计划资产发生损失,销售机构应按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销售机构赔偿的款项计入理财计划的资产和收益。
(四)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或突发重大卫生公共事件等不可预测事件造成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销售机构不承担责任;但销售机构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在条件允许时及时通知投资者并采取一切必要且可能的措施阻止损失扩大。
(五)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颁布以及紧急措施的出台导致的风险及损失,销售机构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x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明确本合同适用法律规则,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本协议项下的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投资者与销售机构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销售机构或管理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诉讼期间,未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继续履行。
第七条 协议生效和终止
(一)投资者和销售机构双方认可本协议可以纸质或电子数据等形式提交、订立或确认。
(二)本协议书以纸质书面形式订立的,自投资者签字和销售机构签章之后立即生效。协议一式叁份,投资者、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书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的电子银行渠道
(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销售渠道)点击购买理财计划,投资者使用的身份认证要素或其他安全措施完成的一切交易视为投资者本人所为,同时表示投资者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同意接受本协议约束。本协议自投资者点击确认且销售机构电子银行提示交易成功之时生效。交易成功仅指认/申购申请提交成功,认/申购是否成功以管理人另行提供的确认为准。
(四)投资者和销售机构双方在本协议及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项下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八条 附则
(一)如果投资者与销售机构之间存在多份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则每一协议书分别与其所对应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等销售文本单独构成一个理财计划合同,各个合同之间互相独立,每一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均独立于其他合同。
(二)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本合同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本合同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三)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因监管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单方对理财计划合同销售文件进行修订。
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x页为纸质形式(如有)销售协议书签章页
投资者(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销售机构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