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科學技術部與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創新及科技局關於開展聯合資助研發項目的協議
為推動內地與香港科研人員之間的科技交流與合作,促進兩地科技資源優勢互補,提升科技對社會經濟發展的驅動作用,助力香港建成國際創新科技中心,攜手合作為建設創新型國家貢獻力量,在內地與香港科技合作委員會機制下,科學技術部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創新及科技局同意開展聯合資助研發項目合作,並就以下合作事宜達成共識。
第一條 合作領域
年度項目徵集所資助的領域及項目數量等事項由雙方每年商定並在各自的項目指南中公佈,擬重點支持香港優先發展生物科技、人工智能、智慧城市、金融科技等領域。雙方可根據科學技術發展趨勢和兩地科技合作的重點方向,對資助領域進行調整。
第二條 資助經費
雙方將按各自的財務規定向獲得批准的研究課題組/項目撥款,並獨立監管各自所撥付的經費使用。
內地受資助單位須按與科學技術部簽訂《任務合同書》
執行項目,資助的經費原則上限用於內地。港方受資助實體須按與創新科技署簽訂的《項目協議》執行項目,資助的經費原則上大部分在香港使用。
第三條 申請資格
內地申報單位應為在內地註冊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業等(香港科研機構設立的分支機構除外),具有法人資格,有較強的科研能力和條件,運行管理規範。以企業為主體申報(或參加)的項目,要求企業必須有相關配套資金投入;香港申報單位應為創新科技署就聯合資助研發項目有關規定下符合資格的申請機構。
第四條 申請及評審程序
(一)雙方共同協商,擇期同時各自發佈關於申請聯合資助研發項目的年度申報指南。
(二)內地和香港合作進行研發的單位應分別向各自徵集部門進行申報,單方申報的項目無效。雙方申報書的項目名稱、合作單位、項目負責人及執行年限等訊息必須一致。
(三)雙方根據各自的程序進行項目評審。期間,雙方將根據評審進展情況和工作需要核對項目清單。
(四)各自評審結束後,由雙方共同研究遴選出擬共同資助的項目,並由雙方按各自程序公佈結果。
第五條 在研項目管理
雙方按照各自規定對資助項目進行管理,分別組織項目合作雙方進行結題驗收工作。在雙方同意的基礎上,可就聯合資助研發項目工作進行績效評估,總結兩地科學家通過合作研究取得的學術成果。
聯合資助研發項目的成果和專利按成果共享原則由兩地獲得項目支持的單位通過協商處理,並須在申請書中列明分配方式。
第六條 雙方執行及協調單位
(一)中國科學技術交流中心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創新科技署第七條 一般條款
x協議於 2018 年 9 月 20 日在香港簽訂,中文文本一式兩份,自雙方代表簽署之日起有效期三年。雙方將通過內地與香港科技合作委員會協商處理本協議有關重要事宜。雙方均可以書面方式提出修改或終止本協議,如無修改意見或通知終止,協議有效期自動順延三年。協議有效期間,由雙方友好協商,可根據工作需要簽署補充協議。本協議的未盡事宜由雙方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予以解决。
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創新及科技局 常任秘書長 |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港澳台辦公室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