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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控股有限公司反贿赂反腐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控股或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防治舞弊,规范反贿赂反腐败工作行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文件,参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条款及按公司注册地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香港总部结合当地市场惯例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严格遵守所适用的关于反贿赂反腐败的法律法规,要求全体员工遵守公司关于反贿赂反腐败的政策、制度等。公司始终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的前提下与相关同行开展公平竞争,不与供应商、客户及竞争对手达成任何违反竞争规则的协议。
第三条 公司反贿赂反腐败工作的宗旨是推行公司诚信xx价值观,促进诚信工作、诚信经营。规范公司全体职工,特别是中高层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员工的职业行为,树立xx、勤勉、敬业的工作作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防止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保证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公司和控股公司。
第二章 禁止性规定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腐败行为,指公司员工在日常经营和管理中,利用职务便利,谋取或意图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侵害公司合法权益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其他违规违法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员工应xx自律,在履职过程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应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诚信经营,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行贿。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生产、采购、销售、招投标、基建工程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直接或者间接要求、接受、获得利益相关第三方的财物、财产性利益或者其他任何好处的行为;
(二)在生产、采购、销售、招投标、基建工程等生产经营活动中接受客户、投标人、供应商、承包方等利益相关第三方各种会员卡、消费卡(券)、购物卡(券)和其他有价证券、宴请或其他高消费娱乐活动,可能影响职务xx性的行为;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取利益相关第三方的财物、财产性利益或者其他任何好处的行为;
(四)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公司或者个人获取不当利益,直接或者间接给予对方财物、财产性利益或者其他任何好处的行为;
(五)以慈善捐赠的名义从事贿赂行为;
(六)其他影响职务xx性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员工应勤勉履职,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或损害公司利益。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财物;
(二)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他人使用,或挪用公司资产;
(三)违反规定使用或利用业务招待费、办公费等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违反相关规定私设、私分“小金库”。“小金库”包括但不限于侵占、截留公司收入,未列入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等。
(五)违反相关规定,将对外公务活动中的礼品据为己有;
(六)与他人串通,提供虚假资料或不实信息,骗取公司资金;
(七)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失;
(八)其他非法侵占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 员工应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人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未经公司批准,从事任何可能引起与公司利益冲突的经营活动;
(三)利用相关非公开信息购买、出售在金融市场上交易的公司任何种类证券或以任何形式获利,或将相关非公开信息提供给他人;
(四)故意提供虚假、伪造资料或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
(五)违反公司保密规定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或泄露商业秘密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影响;
(六)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业务渠道、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公司资源为个人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输送利益的活动;
(七)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章 反贿赂反腐败的措施
第九条 公司要求员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贿赂、腐败行为零容忍。
第十条 反贿赂反腐败工作的实施。具体包括:
(一)向全体员工开展相关反贿赂反腐败工作宣传。利用公司微信公众号、案例宣讲、培训课程等方式,提升员工xx意识,坚定筑牢自身xx防线。
(二)畅通举报渠道,受理、登记相关贿赂腐败举报工作;
(三)组织开展贿赂腐败案件的调查;
(四)对贿赂腐败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和责任追究意见;
(五)开展其他反贿赂反腐败相关工作。
第四章 反贿赂反腐败的预防与控制
第十一条 建立治理贿赂腐败工作机制,开展治理贿赂腐败工作。在落实反贿赂反腐败工作过程中,了解预防贿赂腐败👉头,研究开展预防贿赂腐败对策和方法。针对重点岗位人员实行预防商业贿赂承诺制,签订《xx从业承诺书》。
第十二条 掌握腐败行为和贿赂特点、规律,在教育、制度、监督等方面提前有效预防,注重处理👉头性和倾向性问题。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应该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强化落实反腐败反贿赂工作,对发现存在的违规违法问题要立即阻止,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鼓励职工及有关业务往来企业检举揭发腐败、贿赂行为。
第十五条 检举受理、调查等各个步骤,必需严格保密,严禁泄露检举人姓名、部门、企业名称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部门。
第十六条 对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公司保留追究举报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国家法律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