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xxxxxxxxxxx「xxxxxx道路拓寬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 xx等 5 筆土地,合計面積 0.019912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三條之一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4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名間鄉五十號道路之都市計畫依據南投縣政府 104 年 3 月 18 日
府建都字第 10400498501 號公告,自 104 年 3 月 19 日凌晨起發佈實施「變更名間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名間鄉五十號道路之都市計畫劃設自一號道路(台 3 線)至文中(名間國中)
北側止,道路長度 418 公尺,道路寬度 8 公尺,故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 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 xx等 5 筆土地,合計
面積 0.019912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二) 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勘選用地屬都市計畫範圍內得徵收之私有土地,以徵收方式取得前已依該要點第二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 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 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及都市
計畫法第 48 條規定。
(三) 奉准興辦事業文件:依據內政部營建署 107 年 10 月 29 日營署中
字第 1071311621 號函及南投縣政府 107 年 11 月 15 日府工土字第 1070244070 號函同意補助經費辦理,本案土地屬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本所本於權責辦理,依 108 年 8 月 5 日簽奉鄉長同意辦理。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 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1. 名間鄉五十號道路自一號道路(台 3 線)至文中(名間國中)北側止,該路段現況道路狹窄約 5~6.5 公尺不等,小客車會車困難,易發生交通事故,為提供安全便捷行車環境,已奉內政部核定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 -「名間鄉十號道路新建工程(第二期)及五十號道路拓寬工程」補助經費辦理。
2. 為健全名間鄉都市計畫發展,名間鄉五十號道路拓寬完工後,串聯名間鄉十號道路新建,平日可為南投縣名間國中、南投縣名間國小及當地居民進出道路,假日亦可為台三線觀光人潮疏散之替代道路,對於南投縣名間鄉觀光產業發展及交通運輸扮演重要之角色,因此辦理私有土地徵收確有其合理性。
(二) 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1. 本案都市計畫自 104 年 3 月 19 日凌晨起發佈實施「變更名間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劃設在案,用地勘選考量土地地形,儘量利用現有公有土地,依既有道路辦理拓寬工程,xxxxxxx 000 xx,xxxx 0 xx,xxxxxx配置及道路兩旁設置路肩,工程規劃範圍內僅就必要之道路工程及其他附屬工程施設,未做大規模開挖工程,無徵收計畫範圍外之私有土地,故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
2. 完工後可提升整體交通運輸效能,串聯xx交通系統,有助於該地區土地適當且合理之利用。
(三) 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1. 本計畫路段在符合公路規範原則及都市計畫相關規定下辦理本計畫拓寬工程。
2. 本計畫拓寬路段礙於地形環境及前後路段銜接,經審慎勘選工程用地後,依既有道路拓寬對當地影響最小,依地方實際需求,為改善道路交通,經審慎評估後,並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 、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1. 設定地上權:因本案工程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工及整體管理需要,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 聯合開發:聯合開發方式,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惟依本案工程屬性,係供公眾通行道路,故不適合聯合開發。
3. 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仍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所樂觀其成,並願意配合完成相關手續,惟並無人有捐贈意願。
4.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本案所取得之土地均須作為道路及其相關設施使用,為道路用地,本所目前持有土地多有其特定使用之用途,且本所辦理本案工程迄今尚無土地所有權人提出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之情事,因此以地易地事宜,尚無從辦理。
5.容積移轉: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送出基地申請移轉容積時,以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用地建築使用為限」,且容積移轉需由申請人提出申請,非南投縣名間鄉公所得主動要求辦理,且有礙於範圍限制,確難以採行。
綜上,南投縣名間鄉公所謹先行與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辦理用地取得,因價格不合致、全體繼承人尚未協議完
成辦竣繼承登記等因素致協議不成,始以徵收方式辦理。 (五) 、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本計畫拓寬路段依既有道路拓寬對當地影響最小,完工後名間鄉五十號道路自一號道路(台 3 線)至文中(名間國中)北側止,道路
長度 418 公尺,道路寬度 8 公尺,串聯名間鄉十號道路新建,可提供安全、順暢之交通路網,確有必要辦理本道路拓寬工程。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詳如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一)、路面、水泥地面、住宅等建築改良物及茶、檳榔、鳳梨、福木等農林作物。
(二)、路權範圍內既成道路,均列入徵收,詳如徵收土地清冊。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土地改良物業已同意協議價購。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無,土地改良物業已同意協議價購。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用地東、西鄰接道路,南、北鄰農地及建築改良物。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查詢南投縣政府文化局,依 108 年 4 月 30 日府文資字第
1080002562 號函,說明三、旨揭 41 筆土地經查非屬《文化資產保存法》之古蹟保存區、歷史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文化景觀保存區、紀念建築及史蹟等範圍。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08 年 4 月 18 日、108 年 5 月 14 日將舉辦第一場、第
二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南投縣政府、本所、南投縣名間鄉中山村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村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於民時新聞報第一場 108 年 4 月 22 日、108 年 4 月 23 日、聯合報第二場 108 年 5
月 15 日、108 年 5 月 16 日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並於
108 年 5 月 3 日(第一場)、108 年 5 月 28 日(第二場)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文件,及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8 年 5 月 7
日(第一場)、108 年 6 月 13 日(第二場)、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需用土地人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
(四)已於 108 年 5 月 28 日第二場公聽會針對 108 年 5 月 3 日第一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以 108 年 7 月 18 日名鄉建字第 1080011801 號開會通知單、
108 年 7 月 18 日名鄉建字第 1080011820 號開會通知單通知
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並於 108 年 8 月 2 日(上午及下午)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詳如后附協
議通知及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
(二)本案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其中案內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業已死亡(吳○榮等 5 人),經南投縣名間鄉公所向南投縣名間鄉戶政事務所
108 年 8 月 15 日名戶字第 1080001618 號函及南投縣政府稅
務局 108 年 4 月 23 日投稅土字第 1080106102 號函查明其全
體合法繼承人(吳○田等 70 人)住址並通知其協議,並給予xx意見期限在案。本案協議價購通知及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之通知均已合法送達,
(三)本案協議價購價格:本案協議價購土地之價格係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之規定,本案土地補償市價資訊之取得由本所委請治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進行評估協議價購市價,經簽請鄉長核准,將市價區間價格 7200~8100 元/平方公尺作為與土地所 有權人協議價購之金額。本案同意協商價格辦理價購取得共計 35 位土地所有權人、29 筆土地(其中 2 筆土地部分持分所有權人同意),其餘因價格不合致、全體繼承人尚未協議完成辦竣繼承登記等因素致協議不成,本所依程序辦理徵收。
(四)申請徵收前,已依規定於 108 年 7 月 18 日併同協議價購開
會通知單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108 年8 月30 日前xx意見,
其通知皆已合法送達,所有權人xxx等 7 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詳如后附xx書及xx意見回應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
詳附徵收土地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本案徵收無原住民土地。
十六、安置計畫:
無,本案用地範圍內之土地改良物均與本所達成協議價購,無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故無需向社政單位查詢及訂定安置計畫。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
為健全名間鄉都市計畫發展,名間鄉五十號道路拓寬完工後,串聯名間鄉十號道路新建,平日可為南投縣名間國中、南投 縣名間國小及當地居民進出道路,假日亦可為台三線觀光人 潮疏散之替代道路,對於南投縣名間鄉觀光產業發展及交通 運輸扮演重要之角色。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預定 109 年 7 月開工,110 年 7 月完工。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1,441,510 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1,441,510 元。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0 元。
(四)遷移費金額:0。
(五)其他補償費:0 元。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1,521,510 元。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本計畫工程已奉內政部核定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 -「名間鄉十號道路新建工程
(第二期)及五十號道路拓寬工程」補助經費辦理,由中央與地方(南投縣政府及名間鄉公所)依比例個別支出,本案徵收所需補償金額: 1,441,510 元整,由本所 108 年度「道路橋
樑科目」項下先行支應,於 108 年 9 月 3 日簽核同意,已足敷支應。
需用土地人:南投縣名間鄉公所代 表 人:鄉長 xxx
中 華 民 國 1 0 8 年 1 0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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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圖說(所附圖籍應標示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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