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甲乙双方协调解决 110kv 察哈尔变电站至丙方项目区外的 35kv 出线间隔以及供电总负荷等方面事宜,具体察哈尔变电站至项目区外的架空电力线路由丙方先行 垫资施工,建设完成后,甲乙双方承诺依据三方共同指定的审计机构或评估机构作出的审算价或评估价进行回购,回购款自上述架空电力线路完工后分五年付清,每年归还垫付费用 的 20%,电力线路产权归甲乙双方所有。
证券代码:300346 证券简称:南大光电 公告编号:2021-098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署投资意向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协议的具体项目投资金额、项目建成后的效益等数值均为预估数,公司将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进度,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相关事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承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投资对公司当期经营和业绩不产生重大影响,对未来长期业绩影响尚不确定;
3、公司不存在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无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
一、投资意向协议概述
为深化含氟电子特气领域布局,提高公司盈利能力,近日,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内蒙古察xx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署了《项目协议书》。公司拟在察xx经济技术开发区巴音片区建设高纯氟系电子材料项目。
本次拟投资项目的总投资额为 12 亿元,其中 2.1 亿元来源于公司向乌兰察布南大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大微电子”)的投资款,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
《关于全资子公司乌兰察布南大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剩余 9.9 亿元来源于公司未来自筹资金。
本协议为双方友好协商达成的投资意向协议,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根据投资事项的进展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拟进行的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项目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方: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项目内容及建设规模
丙方在察xx工业园区建设高端氟硅集成电子材料项目,总投资约 12 亿元,
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9.5 亿元,占地面积约 379 亩,项目主要建设年产 7200 吨三
氟化氮、年产 500 吨六氟化钨、年产 1000 吨六氟乙烷四氟化碳联产项目等生产线及附属设施。上述各个产品规模有可能将依据市场状况进行调整,但约定期限内总体投资规模不低于 12 亿。
(二)建设工期及用地
项目分三期进行,一期工程 2021 年 5 月至 2022 年 12 月,二期工程预定 2022
年 4 月至 2023 年 11 月,三期工程预定 2024 年开工建设(以项目备案的建设期为准);项目用地采取招拍挂的方式公开出让,使用察xx工业园区巴音片区约 380 亩土地,宗地面积四至及界址点坐标以规划部门出具的《出让宗地界址图》为准。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权利
1、依约享有本协议规定的所有权利。
2、依约享有甲乙双方对丙方履行本协议的监督权利。
3、未经甲乙双方同意,丙方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私自转让土地或项目。如
遇用地规划调整,甲乙双方按当时企业取得土地优惠价格基础上加 30%收回土地,地上建筑物按双方认可的评估价补偿征收。
4、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因丙方原因导致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甲方有权变更、解除本协议。
甲、乙双方义务:
1、甲乙双方负责协助丙方办理项目建设规划、项目核准或备案、环评报告、能评报告、安评报告等相关手续,由工信、发改、应急、环保等部门实行全程一站式陪办服务。
2、甲乙双方要及时完善丙方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为丙方项目落地、建设提供必要支撑。
3、甲乙双方协助企业解决好招用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统筹等方面的事项。
4、甲乙双方协调解决 110kv 察xx变电站至丙方项目区外的 35kv 出线间隔以及供电总负荷等方面事宜,具体察xx变电站至项目区外的架空电力线路由丙方先行垫资施工,建设完成后,甲乙双方承诺依据三方共同指定的审计机构或评估机构作出的审算价或评估价进行回购,回购款自上述架空电力线路完工后分五年付清,每年归还垫付费用的 20%,电力线路产权归甲乙双方所有。
5、因国家或地方政府安全距离要求影响到该项目在园区落地建设的地上(包括村庄)建筑物、构筑物等,甲乙双方按照园区原有规划和要求进行拆迁等方面事宜,费用由甲乙双方承担。
丙方权利:
1、依约享有本协议规定的所有权利并不受侵害。
2、依约享有甲方对本协议所涉项目的保护和支持。丙方义务:
1、项目建设用地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丙方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
2、在土地出让期限内,丙方必须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
件利用土地。
3、丙方项目的建设和经营必须在甲方辖区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各项税金在甲方辖区税务部门缴纳。
4、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报告、能评报告、安评报告丙方负责提供。项目要按照相关要求建设,使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建筑物设计、场区美化绿化要符合园区规划要求,并严格按照经甲方批准的规划条件和设计方案进行;生产企业要符合安全生产距离,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由丙方筹措,并保证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丙方必须按项目约定建设期以及建设规模和强度完成项目投资和建设,否则甲乙双方有权终止本项目协议约定的所有扶持政策,并要求丙方退还已经兑现的扶持资金,同时按国有土地闲置管理办法收回土地。
6、丙方负责该项目的设计、勘探、建设、施工和经营,保证安全施工、质量合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参加当地社会统筹。
7、丙方在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要与施工方及所雇用人员履行好相关的合同手续,保障施工款及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在区劳动部门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如出现恶意拖欠施工款及农民工工资的,将不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利终止合同并收回项目用地。
8、丙方积极推荐氟硅集成电子材料相关企业和项目入驻察xx经济技术开发区巴音片区投资兴业,共同促进集宁区相关产业的发展。
(四)扶持政策
为支持和鼓励该项目建设经营,按照《内蒙古察xx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及产业发展扶持若干措施(试行)》(乌政办发〔2021〕8 号)文件精神,在项目一期工程按时建设完毕、达到约定投资规模、建设标准和产能,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丙方即有权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1、丙方项目享受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该产业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2、办理项目相关手续时涉及到区直有关部门的行政性收费免收,服务性收费均按照最低标准收取,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3、由丙方提供项目产品相关支撑性资料,甲乙丙三方共同争取将项目纳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工信厅关于调整部分行业电价政策和电力市场交易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115 号)中电力市场优先交易范围,享受内蒙古战略新兴产业最优惠电价,甲乙双方承诺用电优惠政策长期稳定,直至国家、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政策调整。
4、甲乙双方积极为丙方项目争取国家、自治区和乌兰察布市专项资金支持和扶持政策。凡该项目争取到的资金补贴,全部用于该项目的建设。
5、《内蒙古察xx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及产业发展扶持若干措施(试行)》(乌政办发〔2021〕8 号)文件中明确的其它优惠政策丙方项目符合要求均可享受。
6、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报批报建手续办理延期因素外,项目未按期建设完毕、未达产达效及达不到约定投资强度和规模的,不享受优惠扶持政策。
三、对公司的影响
x次投资意向协议的签署,顺应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政策,充分发挥自然禀赋、供应链、制造、物流和市场等本土优势,有利于培育利润增长点,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符合政策导向。
公司具有丰富的氟系电子特气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同时积累了多家国内集成电路及面板显示领域的优质客户资源。建设“高纯氟系电子材料项目”是公司实现中长期发展目标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快速抓住市场机遇,加速氟系电子特气业务发展,深化产业布局,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投资对公司当期经营和业绩不产生重大影响,对未来长期业绩影响尚不确定。项目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与未来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重大风险提示
1、本次签署协议的具体项目投资金额、项目建成后的效益等数值均为预估数,公司将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进度,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相关事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承诺。
2、本项目投资协议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双方将就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商议和约定,未来协议履行以及本项目投入运营后的经营业绩可能面临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宏观环境、工程施工周期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3、本次投资对当期公司经营和业绩不产生重大影响,对未来长期业绩影响尚不确定;
4、公司不存在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无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
5、前三个月内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 | 卖出时间 | 成交均价 (元/股) | 卖出数量 (万股) | 变动比例 | 卖出方式 |
xx | 2021 年 9 月 10 日 | 63.22 | 60.00 | 1.02% | 大宗交易 |
2021 年 9 月 13 日 | 62.06 | 368.00 | |||
南京大学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 2021 年 11 月 4 日 | 54.42 | 60.0000 | 1.00% | 集中竞价 |
2021 年 11 月 5 日 | 54.74 | 50.0000 | |||
2021 年 11 月 9 日 | 53.41 | 135.1126 | |||
2021 年 11 月 10 日 | 53.87 | 40.0213 | |||
2021 年 11 月 11 日 | 57.45 | 74.5041 | |||
2021 年 11 月 12 日 | 59.40 | 58.0000 | |||
2021 年 11 月 15 日 | 59.80 | 0.2100 |
上述持股 5%以上股东的减持已实施完毕,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比例达 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完成情况暨减持比例达 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6)。
若未来相关股东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6、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本项投资的进展或变化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项目协议书》特此公告。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