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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招投标平台业务规则第 1 号:交易规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业务参与者 3
第三章 业务范围 4
第四章 业务模式 5
第五章 招标人管理 5
第六章 交易权限管理 6
第七章 需求受理 6
第八章 发标与投标 7
第九章 开标与评标 9
第十章 定标 11
第十一章 交易信息及数据管理 11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12
第十三章 附则 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所”)保险项目招投标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我所保险招投标平台公开、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投保人、保险人、保险中介机构等市场参与者通过我所保险招投标平台,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参与保险招投标交易,进行保险项目安排或提供保险相关服务。
第三条 我所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组织招投标活动,市场参与者通过我所保险招投标平台进行的招投标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我所相关规则。
第二章 业务参与者
第四条 我所保险招投标平台招投标业务的参与者主要包括我所、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其他服务机构等。
第五条 我所负责会员资格办理、账户开立与交易权限开通,制订保险招投标业务规则,为保险项目招投标安排场
所、设施和服务,对参与招投标业务的会员机构实施自律管理等。
第六条 招标人是具有保险服务需求,通过我所保险招投标平台招标,进行保险项目安排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保险机构,可以是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他符合我所要求的机构。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保险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专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我所认可的其他机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适合通过我所保险招投标平台安排的保险项目包括政府采购类、商业类、公益慈善类及其他招标人希望通过我所保险招投标平台安排的相关保险项目。
第十条 政府采购类保险项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和团体组织,依法可委托我所代理进行采购的保险产品、服务的项目。针对此类项目,我所将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关 于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公益慈善类保险项目是指由捐赠人向慈善机构捐款或由慈善机构自行出资,为困难群众或各类公益项目购买保险产品、服务的项目。此类保险将充分发挥保险的放
大性、预防性、精准性优势及社会管理功能,调动全社会参 与公益活动的积极性,为困难群众提供实实在在的保险保障。
第十二条 商业类保险项目是指除以上两类保险项目以外,通过我所购买保险产品、服务的项目。
第四章 业务模式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我所通过我所保险招投标平台选择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进行保险项目安排。我所将为通过该种模式进行的保险招投标项目提供包括风险评估、招标方案编制、日常咨询、要约邀请、投标答疑、项目评标、中标通知、后续服务监督、数据留存等服务。
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我所认可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我所保险招投标平台选择保险公司,进行保险项目安排。如无特殊约定,我所将为通过该种模式进行的保险招投标项目提供要约邀请、投标答疑、项目评标、中标通知等服务。
第五章 招标人管理
第十五条 通过我所保险招投标平台进行保险项目安排的招标人,需提交以下材料以验证身份:
(一)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公司制法人为工商营业执照,
社团法人为社团法人登记证书,事业法人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关法人为机关法人成立批文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经营许可证(如有);
(三)我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交易权限管理
第十六条 参与我所保险招投标平台招投标交易的投标人应为我所会员。
投标人获得我所会员资格后将可同时获得我所保险招投标平台交易权限和保险一户通账号。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其他服务提供商等通过我所保险招投标平台开展招投标交易或提供相关服务的,应与我所签订保险招投标平台服务协议。
第十八条 参与我所保险招投标平台招投标交易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其他服务提供商等参与者,其指定的联系人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我所。
第七章 需求受理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我所或我所认可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我所保险招投标平台选择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
机构,进行保险项目安排。
招标人委托我所通过我所保险招投标平台进行招标的,应与我所签署保险招投标委托服务协议,我所将根据协议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我所保险招投标平台进行招标的,应按照我所保险招投标平台相关要求与招标人签署委托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将相关委托协议在我所进行备案,我所将根据与招标代理机构签署的协议或三方协议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条 通过我所保险招投标平台进行的招投标交易,招标人应选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委托我所进行招标的,应该根据我所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或委托我所编制招标文件,并通过我所保险招投标平台发布。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人的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并通过我所保险招投标平台发送经招标人确认的招标文件。
第八章 发标与投标
第一节 发标
第二十二条 收到经招标人确认的招标文件后,我所保
险招投标平台将根据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发布招标公告,公布招标文件等信息。
招标公告的内容一般应包括招标人及项目基本情况、合格投标人的要求、下载招标文件和上传投标文件的时间、投标截止和开标的时间等内容。招标公告将附加进行投标资格验证的方式或直接附加可供投标人下载的招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招标公告要求投标人在下载招标文件前进行报名登记,并查验资格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先行登记并递交相关资料,我所会根据相关查验结果发送招标文件。
无需进行投标资格验证的招标项目,投标人可通过我所保险招投标平台自行下载并保存招标文件。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补充与修改。
澄清、补充与修改的文件应通过我所保险招投标平台进行公告并发送给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日前,通过我所保险招投标平台进行公告,并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澄清、补充与修改招标文件时,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节 投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接收招标文件后,应使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工具及文件形式编制、加密投标文件,并上传至我所保险招投标平台。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前使用相应工具将投标文件加密后上传至我所保险招投标平台,并由我所保险招投标平台保存。由于投标人的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开标前泄密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投标截止后我所保险招投标平台不再接受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超过投标截止时间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具体投标截止时间以招标文件注明的时间为准。
第九章 开标与评标
第一节 开标评标场所
第二十七条开标评标场所原则上由我所指定,具体情况将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说明。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相应场所开展开标评标工作。
根据招标人要求或项目需要,可邀请公证人员、监督人
员等监督开标评标工作的开展。公证人员、监督人员等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相应场所开展开标评标监督工作。
第二节开标
第二十八条 开标可以采用线上开标或线下现场开标方
式。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开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时间截止,并经宣布开标后,投标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将其投标文件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
第三节 评标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我所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成员应为 3 人(含)以上单数。招标人向我所申请派出评标代表的,可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但招标人代表人数不超过专家总人数的 1/3。
第三十一条 评标可以采用现场评标或者线上评标方式。为保证招投标流程的公开、公平、公正,采用现场评标
方式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规定时间入场开展评标工作,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使用我所指定的开标评标场所、设施并配备相应人员;采用线上评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应在规定时间登录招标文件规定的系统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章 定标
第三十二条 评标结束后,委托我所进行招标的,我所将根据评审过程及结果制作评标报告。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本规则中的规定对评审全程如实记录,并制作评标报告。
第三十三条 我所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发送《评审结果确认表》至招标人,通报中标情况,督促招标人在规定期限内确定招标结果。超过规定期限的,我所可以暂停其在我所保险招投标平台交易权限。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我所保险招投标平台签订合同,或将有关合同在我所保险招投标平台备案。
第三十五条 通过我所保险招投标平台订立的合同,我所将对合同履行情况及相关服务进行事后跟踪,并将中标人的服务、理赔等情况纳入我所对会员的评级体系中。
第十一章 交易信息及数据管理
第三十六条 根据协议约定属于保密信息的,除向保险
监管部门、政府及其他主管部门依法报送交易信息外,我所未得到交易方授权前将不向第三方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协议未约定为保密信息的,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我所可以收集、储存、使用、加工相关项目信息。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我所将同时根据会员管理办法及我所保险招投标平台业务规则,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一)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参加招投标活动的;
(二)恶意干扰我所保险招投标平台正常运行的;
(三)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密码或其他加密信息参加招投标的;
(四)投标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或密码已经失密或 者可能已经失密,但未及时告知招标人、我所或招标代理机 构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或使用失密密码,给招标人、我所或招标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
(五)其他任何可能影响招投标结果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或我所保险招投标平台业务规则进行操作的,我所将采取自律化管理措施并要求其改正,并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如在招投标活动
过程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有违规或不恰当行为的,可通过我所保险招投标平台投诉。
第四十条 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所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通过我所保险招投标平台参与招投标活动,或采取其他自律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通报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我所保险招投标平台业务规则的。
第四十一条 因招标人的原因造成无法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或违约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通过我所保险招投标平台开展的招投标、采购项目或提供的服务,如涉及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5 月 26 日发布的《保险招投标平台
业务规则第 1 号:交易规则》(上保交发〔2017〕4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