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04630612018090510042)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信用卡业务损失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0612018090510042)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 x保险条款由总则、信用卡盗用损失保险、收单业务损失保险、通用条款四部分构成。信用卡盗用损失保险、收单业务损失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本保险合同各个部分。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一个或多个保险保障。
第二部分 信用卡盗用损失保险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xxx的被保险人发行的信用卡,在保险期间内被他人盗用导致被保险人承担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盗用包括以下情形:
(一)信用卡被他人冒用进行诈骗活动,包括:
1、他人拾得、骗取、窃取或拦截信用卡并进行诈骗交易;
2、他人通过非法方式(窃取、收买、骗取、胁迫、黑客或网络钓鱼等)获取信用卡必要交易信息,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或创新支付方式等进行诈骗交易;
3、他人通过非法方式(窃取、收买、骗取、胁迫、黑客或网络钓鱼等)获取并修改真实客户信用卡和(或)个人信息,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或创新支付方式等进行诈骗交易;
4、其他信用卡被冒用的情形。
(二)他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交易。
(三)他人以虚假身份证明或虚假资料骗领信用卡进行诈骗交易。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三部分 收单业务损失保险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办理的收单业务,因合谋套现、洗单、侧录、合谋受理伪假卡或卡号测试、EMV 问题、商户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无法向责任方和发卡行
追回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部分 通用条款责任免除
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条款第十五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
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信用卡业务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信用卡业务,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实行授权管理,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信用卡业务风险。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有关信用卡业务流程、管理制度等出现变化,且这种变化可能增加信用卡业务风险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风险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二)涉及违法犯罪的,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三)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四)保留相关记录,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保险费支付凭证;
(三)损失清单或账表;
(四)损失原因证明;
(五)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二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按日比例计收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依法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按日比例计收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二十七条 x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信用卡业务:指商业银行利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及其特定服务设施和专用网络提供的银行服务,主要包括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
发卡业务是指发卡银行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约发放信用卡并在卡片额度内提供信用卡业务的服务。
收单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二)持卡人:指依照商业银行颁布的信用卡章程或领卡合约申领信用卡的个人或单位。
(三)他人: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及持卡人以外的其他人。
(四)合谋套现:指因商户与不良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勾结,进行虚假交易套取现金行为。
(五)洗单:指与收单银行签署了有效商户协议的商户,将其它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本商户的 POS 机或压印机上刷卡或压卡,假冒本店交易与收单机构清算。
(六)侧录:指犯罪分子利用技术手段、通过与特约商户合谋、在特约商户 POS 机具中安装银行卡信息窃取装置,或直接侵入有关银行卡数据信息存储系统,窃取磁道信息制作伪卡进行交易。
(七)合谋受理伪假卡或卡号测试:指收单商户与不法分子合谋,在商户处集中使用伪假卡或失窃/被盗卡进行交易,或通过卡片生成软件生成信用卡号、测试卡号的有效性后、在商户处进行欺诈交易。
(八)EMV 问题:指收单银行收单系统未完成 EMV 改造,国际信用卡组织以未进行 EMV改造为由转嫁给收单银行的收单业务损失。
(九)商户操作失误:因商户操作失误或因违反有关操作规程,造成发卡行或持卡人退单,致使收单行无法收回账款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