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招商信诺附加豁免保险费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种类
x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方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各项条款内容同样适用于本合同,如果主合同与本合同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本合同为非分红保险。第二条 投保条件
x合同的被保险人必须是所依附的主合同的投保人。只有当主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时,才可以附加本合同。
第三条 保险责任
x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二十四小时适用。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我方将豁免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与主合同为同一被保险人的附加保险合同的剩余各期保险费。
在保险费豁免期内,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其它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不会变更。第四条 责任免除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是由下述任一事项造成的,我方将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自杀、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它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处于精神错乱、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状态;
四、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分娩、流产或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的目的;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八、被保险人在任何军队、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役、执行任务或受训期间(无论身体伤害是否在被保险人休假或未穿制服期间发生);
九、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或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持无效驾驶执照驾驶任何种类的机动车辆,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十、被保险人参与任何水、陆、空交通工具的竞赛,或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十一、被保险人参加任何空中运动、空中旅行或任何航空活动,但是以乘客身份付费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进行旅行时除外;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跳伞、滑翔、潜水、滑雪、滑水、攀岩、攀登雪山、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机索跳(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十三、被保险人所在地区处于战争、入侵、内战、叛乱、革命、起义状态,或被保险人参与任何军事行动、暴力动乱、内乱、扰乱公共秩序的活动、恐怖主义或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
十四、核反应、核辐射、核污染、核爆炸,致病的或有毒的生化原料的使用、散发或释放。
因以上原因而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方将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情况处理。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x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与主合同为同一被保险人的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该保险费为按年交方式交纳的年度保险费。第六条 保险费的交纳
x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同主合同。第七条 x合同效力中止
x投保人在保险费到期日未交纳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费的,自保险费到期日的二十四时起六十日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我方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但在豁免保险费时,应先补交本合同、本合同所附主合同和主合同其余所有附加保险合同欠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
宽限期结束时,若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则自宽限期结束当日的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我方对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
第八条 x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以提出复效书面申请,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我方审核同意并且投保人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后当日的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我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我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我方退还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第九条 保险期间
x合同自保险单中载明的生效日期的二十四时(北京时间)开始生效。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的交费期间。
第十条 解除合同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并向我方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合同;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自我方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且审核通过之日的二十四时起,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起十日内称为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付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我方将在三十天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在退保申请审核通过之日的现金价值。
第十一条 x合同效力终止
x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一、主合同效力终止;
二、您方或我方按本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三、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四、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保险费已全部交清;
五、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六、本合同因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而终止。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方或受益人应在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七天内通知我方。如果您方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方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由于迟延通知所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由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三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豁免保险费的受益人为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的被保险人。第十四条 申请
一、调查权
您方同意凡被保险人曾接受过治疗或住院或知悉被保险人健康情况的任何医生、医院(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十八条释义中所定义的医生、医院)或诊所,以及所有了解被保险人有关情况及其相关资料的个人及机构,均可以将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病状、以及任何住院、治疗、疾病或不适、病历的详细资料提供给我方。
我方若认为必要,可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被保险人应当同意,费用由我方支付。在我方认为必要和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我方有权要求验尸,费用由我方支付。
二、申请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申请豁免保险费的人向我方申请豁免保险费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超过上述规定时间提出的申请,我方将不予受理。
三、保险费豁免的申请
(一) 被保险人身故后的保险费豁免申请
豁免保险费受益人凭下列文件申请被保险人身故后的保险费豁免: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3. 公安部门、医院或我方认可的其他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或验尸证明;
4. 如果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豁免保险费受益人身份证明;
6. 豁免保险费受益人可以提供的与本项保险费豁免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 (二) 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后的保险费豁免申请
被保险人凭下列证明、资料申请永久完全残疾后的保险费豁免: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
3. 法医鉴定书或医学鉴定诊断书;
4. 可以提供的与本项保险费豁免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
(三) 我方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豁免申请后,将及时作出核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方将在调查核实后作出核定。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我方提出豁免申请的,我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我方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方将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不满二年的,我方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方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我方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您方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我方豁免保险费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在收到我方相关通知后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方支付已豁免的保险费或者赔偿费用。
(四) 如果委托他人申请豁免保险费,受托人除提供上述所有证明和资料外,必须另行出具有委托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保险费的豁免
我方在收到豁免保险费的申请及上述所有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豁免申请,向申请人发出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第十六条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意外死亡,我方以判决书宣告的被保险人身故日期作为保险事故发生日期,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豁免保险费责任,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投保人应于三十日内向我方支付已豁免的保险费,本合同的效力由您我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第十七条 保险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即使本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我方都不提供保险单借款。第十八条 释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您方]:指保险单上所显示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公司、我方]:指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永久完全残疾]:指投保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定义为:
1.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 (注 1);
2.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 2);
3.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6.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7.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注 3);
8. 咀嚼或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 4)。注:
注 1: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注 2: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零点零二,或视野半径小于五度,并由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 3: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 4: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所谓「永久完全」是指经 180 天的治疗以后,机能仍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受此限。
[意外事故]:指突然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 [意外伤害]:指意外事故对被保险人身体的任何部位所造成的伤害,这些伤害是在本合同有效期间
由于外部性的、猛烈的和显而易见的因素所造成的,而且其发生不是由于疾病(包括潜在的疾病和机能障碍)所导致,也不是出于当事人的本意。
[保险金]:指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我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而豁免的本合同所附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保险费。
[生效日期]:指保险单上在“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一栏中所显示的年月日。本合同的保障自生效日期的二十四时(北京时间)开始生效。
[利息]:按欠交保险费的经过天数和欠交保险费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欠交保险费利率由我方每半年公布一次。
[保单周年日]:指每年与本合同生效日期相对应的日期。如果该月份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其最后一日作为周年日。
[保单年度]:指自本合同生效日期二十四时起至下一年与本合同生效日期相对应日期的二十四时止的期间,或自保单周年日二十四时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二十四时止的期间,如果该月份无与本合同生效日期相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份的最后一日为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医院]:指任何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该种级别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的分类标准划分的。本合同所提及的医院还包括我方所认可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和国外医院,该医院应该是一种合法成立并按照当地法律营运的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在居民住院的基础上接收、护理和治疗病人或伤员,并且拥有诊断和内外科设施,同时还能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治疗和护理服务。本合同中所提及的医院不包括:
1.精神病院,主要治疗精神或心理疾病的机构,以及医院中治疗精神病的部门;
2.养老院、戒毒或戒酒所;
3.健康水疗或自然治疗诊所,护理、康复、恢复、延伸治疗或休养院。
[医生]:指在医院内合法执业并具有医师执照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是医生的情况,也不包括任何与被保险人具有商业联系的医生。
[受益人]:指享有豁免保险费请求权的人。 [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属于我方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险费到期日]:指本合同下应付保险费的日期。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为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对于除了年交方式之外的交费方式,如果在任何的月份,没有和生效日期相对应的那一天,那么该月份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到期日。
[战争]:指无论宣战与否的战争,或者是任何类似战争的行动,包括由政权国家出于经济、领土、民族、政治、种族、宗教等目的所采取的任何军事行动。
[恐怖主义]:指危害人身或财产的武力行动、武力威胁、暴力行动、暴力威胁,或下达上述行动的命令。或是指下达破坏干扰电子或通讯系统行动的命令,且无论执行这一行动的个人或团体是否与任何组织、政府、政权、主权、军权有任何联系。这类行动、威胁、命令会有威吓、强迫、伤害政府或人民或扰乱经济的效果。
[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