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92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3,8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9.4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94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101.65万元后,公司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30,846.35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6月30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证券代码:301021 证券简称:英诺激光 公告编号:2022-060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需要,于2022年8月22日就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之一的“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92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8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9.4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94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101.65万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846.35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6月30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452号)。
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投项目“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情况
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增加募投项目之一的“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并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与
该项目相关的包括实施主体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等在内的相关事项。截至目前,该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实施地点 | 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 常州英诺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 xxxxxxxxxx00-00x | 4,377.99 xx |
x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xxxxxxxxx能路中集低轨卫星物联网xxxXxxxx0x000 |
三、募投项目“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2年8月22日,公司募投项目“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银行名称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专户余额 (元) | 用途 |
常州英诺 | 杭州银行股份有 | 仅用于公司 | ||
激光科技 | 限公司深圳深圳 | 4403040160000344222 | 40,836,978.63 | “激光及激光 |
有限公司 | 湾支行 | 应用技术研究 | ||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 | 4403040160000377222 | 0.00 | 中心建设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 |
四、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403040160000377222,截止2022年8月22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2、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1、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3、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丙方总部所在地(深圳市福田区)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