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廣告內容不得涉及色情、煽情、血腥、恐怖、暴力、噁心、惡意攻擊或其他負面訊息,包括但不限於如網站、 App、音樂、戲劇、舞蹈、表演、活動或產品等各類廣告標的,若標示屬「限制級」或「18歲以下不宜」等資訊者,均不得揭出廣告。
文湖線列車車體廣告契約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方)為出租廣告版面予〇〇〇〇公司(下稱乙方)經營廣告業務,雙方訂立契約如下:
第 | 1 | 條 | 租賃標的 |
(一)承租列車線別:文湖線。 (二)承租列車編號:〇〇/〇〇。 (得視甲方調度狀況調整) (三)承租列車數量:1列。 | |||
第 | 2 | 條 | 經營項目及乙方附隨義務 |
刪除。第 3 條 營業準備期
刪除。
第 4 條 契約租賃期間
(一)本契約租賃期間自〇〇〇年〇〇月〇〇日起至〇〇〇年〇
〇月〇〇日止,計30日(含上下刊時間)。
(二)履約期限含上、下刊期間及刊登期間,均計收租金。
(三) 以30日為1期,最長可申請3期(包含施工張貼及拆除日期),僅接受整數期別之申請。
(四) 本契約稱日(天),如無另行約定,係指日曆天,期間連 續計算,包含星期假日、國定假日、選舉投票日、彈性放 假日、民俗節日、停止營運日及其他休息日。依本契約所 定繳款期限之末日如為假日,該期限延至假日期滿之次日,但乙方逾期繳納或其他違約事項,違約金之起計日應包含 假日。
第 5 條 契約價金
新臺幣參拾萬零仟零佰零拾零元正(含稅,下同)。
第 | 6 | 條 | 廣告版面點交 |
刪除。 | |||
第 | 7 | 條 | 廣告經營計畫書 |
刪除。 | |||
第 | 8 | 條 | 電費之計算及繳納 |
刪除。 | |||
第 | 9 | 條 | 履約保證金 |
(一)履約保證金: 新臺幣壹拾萬零仟零佰零拾零元正。 | |||
(二)履約保證金係擔保乙方履行本契約各項義務,包括但不限 |
於給付其應繳之租金、違約金及賠償金等。
(三)乙方未依契約給付上述其應付之款項時,甲方得自行以履 約保證金扣抵。如有不足,乙方應依甲方通知之期限補足。
(四)本契約期滿乙方完成本契約義務,經甲方確認無誤,並繳清其應繳之租金,或以其履約保證金抵扣結清,甲方應將履約保證金或其餘額無息退還給乙方。
第 | 10 | 條 | 保險 |
刪除。 | |||
第 | 11 | 條 | 經營許可與變動 |
(一)乙方於本契約廣告版面之經營,如須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 |
乙方應自行向主管機關申請,並將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送交甲方備查。
(二)刪除。
第 12 條 廣告揭出之申請
(一)乙方揭出廣告,應填載「臺北捷運公司文湖線列車車體廣告內容審核申請表」(附件2),載明廣告版面之位置、內容、預定揭出時間等,連同廣告彩色樣稿(文字、圖像應清晰),於預定揭出日之10個工作日前,送交甲方審查。
(二)甲方審查時間至少3個工作日,且審查時程不受乙方預定揭出時間拘束,乙方不得以甲方審查結果通知於預定揭出日後到達,要求甲方補償、賠償或為其他主張。
(三)乙方揭出廣告應依甲方核准揭出之時間,不得逕自提前揭出。
第 13 條 廣告審查權
(一)甲方對乙方提送之廣告內容,有絕對審查權。乙方對甲方否准之審查結果,不得以此拒繳租金、要求退租、賠償、補償或為其他主張。
(二)甲方得要求乙方修正廣告內容,或附條件同意乙方揭出。
(三)甲方如未另定所附條件之內容,前述附條件指「廣告揭出後,甲方認為不宜繼續刊登者,甲方得通知乙方立即或於一定期限內下刊,否則甲方得強制下刊,因此所生之費用由乙方負擔」。
(四)乙方提送之廣告應先自主審查是否符合以下原則,以利其通過甲方審查。惟其是否符合,由甲方認定,不受乙方或第三人意見之拘束:
1.廣告內容無違反法令規定、妨礙公序良俗、扭曲事實、廣告不實、影響民眾觀感、損及政府或甲方形象、社會未具共識之爭議性公共議題等情形,認定有疑義時,甲方得要求乙方提出主管機關證明文件。
2.廣告內容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如藥品等)者,乙方應取得核准或許可,並將核准或許可字號,依規定載明於廣告畫面。
3.廣告內容不得涉及色情、煽情、血腥、恐怖、暴力、噁心、惡意攻擊或其他負面訊息,包括但不限於如網站、 App、音樂、戲劇、舞蹈、表演、活動或產品等各類廣告標的,若標示屬「限制級」或「18歲以下不宜」等資訊者,均不得揭出廣告。
4.電影及電視內容不得為「限制級」,其廣告內容限「普遍級」。乙方提送電影廣告(包含幕後相關電影片段剪輯等)送審時,需一併提送主管機關核准之電影及其廣告審查文件,供甲方備查。若電影正片未及取得主管機關核准文 件,得依下列方式申請揭出電影廣告:
(1)乙方應提送其廣告內容為「普遍級」之主管機關核准文件,並提供書面切結(切結書如附件6) ,並於該電影上映日5日前提送電影正片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2)如為續集或系列性電影,乙方應提供該電影前系列之正片准演執照;如非續集或系列電影,乙方應提供電影片
名、劇情及廣告內容,供甲方審查。乙方得提供相關電影分級資料(如美國、日本等分級資料),以利甲方審查。
(3)惟後續電影如經主管機關核定為「限制級」,乙方應於電影上映日3日前完成廣告下刊,否則甲方得強制下刊,因此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惟電影廣告有本條第9款情形 者,甲方得要求提前下刊,乙方不得要求退租、賠償、補償或其他主張。
5.乙方應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規定,標示分級資 訊。遊戲軟體屬「限制級」,或其廣告內容對兒童及少年有害其身心發展之虞者,不得揭出廣告。若遊戲未及完成主管機關資料庫分級登錄,得依下列方式申請揭出廣告:
(1)乙方應以中文明顯標示「本遊戲尚未上市,分級級別評定中」之警語,並供書面切結(切結書如附件7) ,並於該遊戲軟體上市日5日前提送主管機關資料庫分級登錄文
件。
(2)乙方得提供相關遊戲軟體分級資料(如美國、日本等分級資料),以利甲方審查。
(3)惟後續如分級登錄為「限制級」,乙方應於遊戲軟體上市日3日前完成廣告下刊,否則甲方得強制下刊,因此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惟遊戲軟體廣告有本條第9款情形 者,甲方得要求提前下刊,乙方不得要求退租、賠償、補償或其他主張。
6.廣告內容涉及大陸地區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者,乙方提送廣告送審時,需一併提送主管機關許可文件,供甲方備查。
(五)競選廣告、政治性廣告、個人形象廣告及與其相結合之廣告,均不得揭出,其界定由甲方認定。其中競選廣告、政治性廣告、個人形象廣告及與其相結合之廣告得依廣告審議委員會所定審查規範認定,有疑義時,依甲方之解釋為準。
(六)甲方得將廣告內容送請廣告審議委員會審查,做為審核參考依據。
(七)電影廣告揭出之期限自電影首映日起2個月止,逾期甲方得強制下刊;廣告內容有期限者,應於期間屆滿次日起3日內下刊,乙方應於上刊完成後提送廣告下刊管制表,並依管制表之計畫完成廣告下刊。
(八)甲方得因政府政策、法令或情事變更等因素,變更拒絕揭出之決定。乙方不得以甲方先前不同意揭出損害其權益,要求退租、賠償、補償或為其他主張。
(九)甲方得因法令規定、政府政策、營運需要、情事變更、旅客觀感、維護捷運形象或其他公共利益考量,要求乙方提前下刊或拒絕乙方再度揭出曾同意揭出之廣告,乙方不得要求賠償、補償或為其他主張。
(十)甲方同意揭出之廣告,若事後經審查屬本契約禁止揭出之
廣告者,得通知乙方下刊,乙方不得要求退租、賠償、補償或為其他主張。
(十一)乙方招攬廣告時,應明確告知並要求其客戶遵守本契約規定,不得以其客戶不知相關規定為由,向甲方有所主張
或要求。 | |||
第 | 14 | 條 | 廣告設置及維修 |
刪除。 | |||
第 | 15 | 條 | 施工作業 |
(一)乙方應於「臺北捷運公司文湖線列車車體廣告上刊申請表」 |
(附件2)審核通過翌日起5日內,檢附現場施工人員名冊
(包含現場負責人、監工及工作人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電話、相關證照影本等資料)予甲方,並依 甲方規定辦理廠商受訓及領取廠商證,無廠商證人員不得 進入捷運系統範圍內施工。
(二)因乙方因素延誤進場施工者,乙方不得要求退還租金或補償。
(三)乙方進行上下刊施工作業應善盡雇主之法定責任並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廠商安全衛生工作規定」(附件5)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頒布之規定,並應以符合標準之安全衛生設備、措施、工法及管理進行施工,及接受主管機關、檢查
機構與甲方之監督檢查。如有違反除依「廠商安全衛生工作規定」給付懲罰性違約金外,如造成甲方或第三人權益損害時,乙方應負賠償及相關責任。
(四)乙方進入捷運系統施工應依甲方工單指定之時xx場施作,乙方不得以進場時程影響招商或施工為由,要求補償或賠 償。
(五)乙方應依甲方指定之施作地點及時間進行廣告之施作、張貼及清除等作業。
(六)廣告物張貼位置應避開車頭玻璃、駕駛室玻璃、路線指標、指示燈及警示或告示指標設備、車廂兩側玻璃,及預留設 備開啟(壓條)空間及其他經甲方認為應避開之空間。
(七)乙方應以不沾塵、不留殘膠且不會破壞車體之材質,及以黏貼或其他不影響行車安全、不傷害車體之方式製作;車體廣告清除所採藥劑亦不得影響玻璃膠條材質,乙方並應於施工前檢送相關證明資料。
(八)乙方應依甲方審核同意之圖樣施作,所有廣告製作、裝貼、拆除及復原之費用均由乙方負擔。施作過程中圖樣有任何 修改亦須經甲方同意如張貼之圖樣未經甲方審核同意,甲 方得要求停止施工或停止出車,相關損害賠償由乙方自行 負擔。
(九)列車上線行駛後,車體貼紙有脫落、破損現象,經甲方通知乙方後,乙方應立即修復,乙方不得因車體廣告於修復
期間未上線行駛,要求賠償或補償。
(十)車體廣告上刊施作時,乙方須配合甲方會勘車體狀況(如刮痕、脫漆等)。車體廣告下刊當日,乙方須配合甲方會勘下刊後之車體狀況,經與上刊前之車體狀況紀錄比對,發現有上刊前所無之殘膠、脫漆、脫膜、指標破損或其他車體毀損狀況,乙方應於下刊後1週內進行第1次殘膠及修
補作業,並至改善完畢為止。
(十一)乙方於每次下刊殘膠及修補作業處理後,由甲方派員會 勘,並將結果填覆於「文湖線列車車體廣告下刊殘膠處理
查驗表」(如附件6),甲方確認表中所列查驗項目均改善完畢後,再行辦理履約保證金核退作業。如逾期未改善完
成,甲方得自行僱工處理,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甲方得自履約保證金中扣抵,如有不足,並得另予追償。
第 16 條 租賃管理
(一) 乙方經營廣告業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切實遵守建築、消防、水電、公共安全、智慧財產、勞工安全衛生等相關法令、本契約條款及甲方各項規定(包括本契約附件及其他甲方於契約期間內頒布、修正之規章辦法等)。
(二) 乙方其刊登廣告之文字、畫面、照片等,皆取得著作權人之完整授權,授權期間應涵蓋全部刊出期間。
(三) 乙方未依本契約或甲方之通知下刊或拆除之廣告版面,甲方得強制下刊或拆除,費用由乙方負擔,甲方得逕以履約保證金扣抵。
(四) 乙方未充分使用本契約租賃標的,不得要求退租、賠償、
補償或為其他主張。
(五) 乙方不得有賭博、妨害風化、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影響旅客動線之行為。
(六) 乙方不得違反政府公告之相關法令及規定,若經主管機關開立之罰款,乙方應依法繳納,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若造成甲方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七) 延長線須使用具保險絲或附有過載保護安全裝置,以維護用電安全。
第 17 條 退租
(一)列車由甲方視營運及維修需要調度使用,列車於承租期間,每日至少上線12小時,契約租賃期間為30日者,總出車日 數至少25日,契約租賃期間為60日者,總出車日數至少50 日,契約租賃期間為90日者,總出車日數至少75日,未達 上述總出車日數,乙方得選擇依實際短少日數延長租期或 減計租金,不得要求其他賠償或補償;其餘未出車之狀況,乙方不得要求延長租期、或為其他賠償、補償、退還租金 等。
(二)乙方於簽約後,在車體廣告物進場施作前撤案者,甲方於履約保證金扣除新臺幣5,000元後,退還履約保證金餘額及租金,乙方不得要求其他之賠償或補償。
(三)因乙方因素解除、提前終止契約者:
1.車體廣告物已進場施作,尚未上線行駛者,於乙方回復原
狀,並經甲方驗收完成後,退還80%租金,惟履約保證金不退還。
2.車體廣告物已上線行駛者,租金不退還,履約保證金於乙方回復原狀,經甲方驗收完成後退還。
3.因契約第13條第2款第4目第3子目廣告下刊者,退還未上刊期間租金,履約保證金於乙方回復原狀,經甲方驗收完成後退還。
(四)因甲方營運及維修需要調度使用等因素解除、提前終止契約者:
1.車體廣告物尚未進場施作者,退還全額租金及履約保證金。
2.車體廣告物已進場施作,尚未上線行駛者,退還全額租金,履約保證金於乙方回復原狀,並經甲方驗收完成後全額退 還。
3.車體廣告物已上線行駛者,退還未上刊期間租金,履約保證金於乙方回復原狀,經甲方驗收完成後退還。
4.除上述退還之租金及履約保證金外,乙方不得要求其他之賠償或補償。
(五)甲方因營運安全、旅客反映、檢查維修、公共利益或其他需要,得要求乙方修正已上刊之廣告版面,或於3日前通知要求乙方將廣告下刊;情況緊急時,甲方並得通知乙方立即或限期辦理(含暫時性或永久性),不受3天前通知之限制,乙方不得異議。乙方因此減少使用之廣告版面,得
要求甲方退還租金,但因可歸責乙方之事由所致者除外。 因本款情形而退還乙方租金者,乙方不得再要求其他賠償、補償或為其他主張。
(六)雙方如遇不可抗力原因或不可歸責雙方之事由等因素,得解除、終止契約全部或一部,乙方不得要求其他之賠償或補償。
(七)上述所列金額均不另計孳息。第 18 條 損害賠償
(一)乙方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甲方事由所受之損失,甲方不負賠償責任。甲方如預知車站將斷電、限電時,得先行通知乙方預作準備。甲方因乙方未作配合準備所受之損失,乙方應負責賠償。
(二)乙方刊登之廣告,如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或有其他違反法令情事,應自行負責及解決。甲方(包括但不限於負責人及員工、使用人等)如因此涉訟或遭主管機關處罰,乙方應賠償其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罰金、罰鍰等。
(三)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如工作疏失、專業能力不足、故意或過失毀損廣告版面等,造成捷運系統故障、中斷營運或列車延誤或引生其他問題時,乙方除應按本契約約定給付違約金外,並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損失,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1.營收損失:全部系統中斷營運時,中斷期間每分鐘(未滿
1分鐘者,以1分鐘計)以新臺幣20,000元計算;局部中斷營運時,按中斷營運路線里程數佔全系統總里程數之比例乘以中斷時間及20,000元計算。
2.旅客退費:依中斷營運或列車延誤期間旅客退費金額核實計列。
3.接駁公車費用:依中斷營運或列車延誤期間啟動公車接駁費用核實計列。
4.人事成本費用:依中斷營運或列車延誤期間甲方人員加班處理所衍生之加班費核實計列。
5.設備損失費用:依甲方設備損壞之回復原狀費用核實計列。
(四)因乙方違反本契約所致甲方或第三人之一切損失,除本契約已有之約定外,乙方亦應負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仲裁費、非訟與訴訟費等。
(五)前4款金額(違約金及賠償金額)合計若超過全部契約總價,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第 19 條 勞安缺失之懲罰性違約金
(一)乙方進入甲方轄管範圍內工作,應依廠商安全衛生工作規定辦理,經查獲乙方違反時,甲方得依乙方違規情形及次數,處以扣、罰款或停工或召回再教育之處分。
(二)各違規項目及罰款金額詳廠商安全衛生工作規定罰則。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當場開立停工通知書,要求乙方部分或全部停工:
1.乙方勞工或其承包廠商已發生職業災害,非立即停工不足以避免職業災害擴大或有再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
2.乙方勞工或其承包廠商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 (詳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且無法立即改善時。
3.乙方重複違反廠商工作安全衛生規定之重大違規項目2次以上或主要違規項目3次以上。
(四)甲方於必要時得要求乙方於停工範圍張貼停工通知書,並以顯明之警告或禁止之標誌,標示停工區域。
(五)乙方除就停工原因進行必要之改善外,不得使其勞工或承包廠商從事甲方所指定停工範圍內之作業。
(六)乙方應於缺失改善完成後向甲方申請復工,甲方應於接獲乙方復工申請3日內,會同乙方進行現場複查;並於複查後3日內將複查結果以復工通知書通知乙方。若甲方所開立之停工通知書中將「廠商應就停工原因提出改善計畫」列為乙方申請復工之條件時,乙方應於申請復工前,將書面改善計畫送甲方審查。
(七)乙方因而遭受之工時與財物損失概由乙方自行負擔,並不得要求甲方賠償或延長工期。
第 20 條 違約處理
x契約所稱之「違約金」係指懲罰性違約金,其金額含稅並以新臺幣計收。乙方違約時無論甲方是否受有損害,乙方均應依本契約相關規定繳交違約金。甲方如因乙方之違約情事受有損害,並得另行向乙方追償。甲方得自履約保證金中扣抵乙方應繳交之違約金,如有不足,並得另行向乙方追償。
(一)乙方每月應繳之各項租金,逾期繳納或繳納金額不足者或未依第9條(履約保證金)第3款規定於甲方通知期限內補足履約保證金者,應按逾期之日數,每日給付應繳各筆月租金千分之1之違約金。
(二)乙方違反下列事項,每一事件應給付20,000元之違約金,經甲方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應按日計罰10,000元之違約金至改善完成止。
1.未經甲方同意逕行於非本契約範圍之版面位置刊登廣告者。
2.違反第13條(廣告審查權)
(1)切結電影片為非「限制級」,但後續經核定該電影片為
「限制級」者,遊戲軟體廣告亦同。
(2)有本目第1子目經核定該電影片為「限制級」情形,未於電影上映日5日前通知甲方或未於電影上映日3日前完成廣告下刊者,遊戲軟體廣告亦同。
(3)揭出酒類廣告、競選廣告、個人形象廣告或政治性廣告者。
3.違反第15條(施工作業)規定,致廣告物發生墜落情形者。若有造成甲方或第三人所屬財物、設施設備損壞或發生人員傷亡之虞者,每一事件應繳納25,000元之違約金。
(三)乙方違反下列事項,每一事件應給付10,000元之違約金。 1.違反第12條(廣告揭出之申請)規定,廣告內容未經甲方
同意而揭出者。
2.違反第15條(施工作業)第9款未依甲方通知派員到場修復,處理現場緊急狀況或拒絕維修者。
3.違反第18條(損害賠償)第2款規定,經甲方通知後,仍未主動出面或拒絕處理者,並按日給付3,000元之違約金至出面處理本事件日為止。
(四)乙方違反下列事項,應按日給付5,000元之違約金至改善完成日止。
1.違反第13條(廣告審查權)第3款規定,未依甲方通知期限下刊者。
2.違反第16條(租賃管理)第2款規定,揭出之廣告內容未取得相關著作權授權者。
(五)除前述規定外,乙方違反下列事項,應按日給付3,000元之違約金至改善完成日止。
1.違反第13條(廣告審查權)除第3款外,其餘各款規定者。
2.違反第15條(施工作業)各款規定者。
3.違反第17條(退租)第5款規定,未依甲方通知配合下刊或拆除版面者。
(六)乙方於租賃期間,違反本契約(含附件)其它相關規定者,每次每項給付甲方2,000元至之違約金,經甲方通知改善逾期未改善完成者,依違約或逾期之日數(不足1日以1日計)按日給付新台幣1,000元之違約金與甲方。
(七)乙方如有前述各款違約情事,應依規定計罰,甲方並得視情況暫停核發乙方工作申請單。依本項乙方應給付之違約金低於1,000元者,以1,000元計。
第 21 條 可歸責於乙方之契約解除或終止
刪除。
第 22 條 廠商之拒絕往來
刪除。
第 23 條 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後之回復原狀刪除。
第 24 條 爭議處理
(一)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二)本契約如發生涉訟,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三)雙方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爭議時,應於法令及契約範圍內,考量公共利益之維護及公平合理,本諸誠信原則協調解決
之。未能達成協議者,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之: 1.聲請調解。
2.於徵得甲方同意並簽訂仲裁協議書後,依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並以甲方指定之仲裁處所為其仲裁處所。
(1)乙方選任之仲裁人應經甲方書面同意始得擔任雙方仲裁事件之仲裁人。
(2)除仲裁判斷之評議外,將公開仲裁程序及仲裁判斷書。 (3)仲裁事件無衡平原則之適用。
(4)雙方當事人選任仲裁人,應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薦之「政府採購評選委員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中選任符合仲裁法規定之人員擔任之。
3.提起民事訴訟。
(四)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部分,乙方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2.乙方因爭議經甲方同意暫停履約,事後被認定其爭議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3.契約期滿或因故提前終止後,雙方因履約爭議而生之調解、仲裁或訴訟程序尚未終結者,甲方得就有爭議部分暫不退 還履約保證金。
第 25 條 特殊事項
(一)如因甲方營運及維修需要調度使用,無法配合契約明訂之刊期,將以實際上刊日起算刊期。
(二)甲方得視列車使用狀況,保留申請同意與否之權利。第 26 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本契約相關規定文件,如有修改,乙方須依最新修訂版本辦理,不得異議。
(二)下列各項文件均為契約文件,於衝突或不一致之情形時,優先順序如下:
1.本契約條款。
2.招商公告。
3.本契約附件
第 | 27 | 條 | x契約書正本併同契約附件,1式2份,由雙方各執1份為憑,副 本3份,甲方存2份,乙方存1份,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
第 | 28 | 條 | 消防安全 刪除。 |
第 | 29 | 條 | 延長契約 刪除。 |
第 | 30 | 條 | 乙方要求增加承租儲藏室面積刪除。 |
第 | 31 | 條 | 甲方終止解除契約 |
契約因甲方政策變更或舉辦公共事業需要或公務需要及依法變更使用,乙方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甲方得報經上級
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賠償乙方因此所受之 | |||
損害,但不包含所失利益。 | |||
第 | 32 | 條 | 契約公證 |
刪除。 | |||
第 | 33 | 條 | 權利及責任 |
(一)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遭受損害者,乙方應負賠 |
償責任。
(二)契約文件要求乙方提送之各項文件,乙方應依其特性及權責,請所屬相關人員於該等文件上簽名或用印。如有偽造文書情事,由出具文件之乙方及其簽名人員負刑事及民事上所有責任。
(三)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四)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第 34 條 其他
(一)乙方履約時不得僱用甲方之人員或受甲方委託辦理契約事項之機構之人員。
(二)乙方授權之代表應通曉中文或甲方同意之其他語文。未通曉者,乙方應備翻譯人員。
(三)甲、乙雙方間之履約事項,其涉及國際運輸或信用狀等事項,契約未予載明者,依國際貿易慣例。
(四)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民法等相關法令。(以下空白)
立契約人:
機 關: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廠 商:
代表人:xxx 授權 負責人: 簽署xxx 簽署
地 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 地 址: 48巷7號2樓
電 話:(00)00000000 電 話:
中 華 民 國〇〇〇年〇〇月〇〇日訂立
「捷運文湖線列車車體廣告契約」附件清單附件1:文湖線列車車體廣告上刊申請表。
附件2:文湖線列車車體廣告內容審核申請表。附件3:電影廣告上刊切結書。
附件4:遊戲廣告上刊切結書。 附件5:廠商安全衛生工作規定。
附件6:文湖線列車車體廣告下刊殘膠處理查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