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云南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运维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线上(下载)获取竞争性磋商 文件,并于2024年 月 日 点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云南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运维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云南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运维项目
采购代理机构:云南中云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云南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运维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xxxxx://xxx.xxxxxx.xx/)线上(下载)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4年 月 日 点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 。
2.项目名称: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云南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运维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人民币50万元。
5.最高限价:人民币50万元。
6.采购需求:
序号 |
采购内容 |
数量 |
计量单位 |
技术要求 |
服务地点 |
1 |
云南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运维 |
1 |
项 |
1.现有设备及软件系统运维。2.日常管理任务。3.配合开展相关系统维护。 |
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具体由采购人指定) |
7.服务标准:按照采购人要求完成采购内容的工作。
8.服务地点: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具体由采购人指定)。
9.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或注册,供应商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多证合一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提供原件扫描件)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2.1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相关要求,对被“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其中之一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查询结果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上述网站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的网页截图或网页打印稿作为证据留存。(此部分不需要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此部分不需要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
1.2.2供应商须提供2021年至2023年任意一年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注:2023年成立的供应商提供情况说明即可,格式自拟);或可提供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十二个月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可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备注: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上述任意一种证明材料)。(提供原件扫描件)
【注:根据《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规定,在2022年10月以后出具的审计报告应赋予全国统一的验证码;供应商若为事业单位的,则不需提供利润表/损益表;供应商是其他组织的,提供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须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或承诺书。(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或承诺书原件扫描件)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4.1供应商须提供缴税所属时间在2023年1月至今任意3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若公司成立不足3个月的,提供相关内容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提供扫描件)
1.4.2供应商须提供缴费所属时间在2023年1月至今任意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若公司成立不足3个月的,提供相关内容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提供扫描件)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2021年1月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况)。(提供承诺书并加盖电子签章或盖章)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6.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提供承诺书并加盖电子签章或盖章)
1.6.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磋商。(提供承诺书并加盖电子签章或盖章)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磋商文件的获取
1.时间:2024年 月 日至2024年 月 日,每天上午00:00时至12:00时,下午12:00时至23:59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供应商须在“政采云”平台 (http://xxx.xxxxxx.xx)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3.方式:凡有意参加者,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CA申领链接: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客服热线:0871-67276028<紧急可拨19988166369>)或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并在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在网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注:云南本地供应商如之前已在云南CA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进行过注册并办理过企业数字证书(CA),直接绑定即可,无需重复办理(2022年1月1日前办理的云南 CA 需到云南CA办理处进行升级)。外省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办理的其他CA可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供应商视为合法获取了本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
注:供应商通过CA证书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视为合法获取了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具备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资格。电子响应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http://xxx.xxxxxx.xx)获取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编制。
4.售价:/。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4年 月 日 点 分(北京时间)。
2.地点:供应商应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
五、开启
1.时间:2024年 月 日 点 分(北京时间)。
2.地点:供应商应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它补充事宜
1.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仅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上发布,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方式:网上提交。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地 址:xxxxxxxxxxxx0x(严家地地铁站A口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尚老师 0871—6412803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南中云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x0x00x
电 话:0871-6531351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代理机构)
电 话:0871-65313510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条款号 |
1 |
采购人 |
采购人: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地址:xxxxxxxxxxxx0x(严家地地铁站A口旁) 联系人:尚老师 联系电话:0871—64128032 |
1.2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采购代理机构:云南中云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0x00x。 联系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代理机构) 联系电话:0871-65313510 |
1.2 |
3 |
项目名称 |
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云南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运维项目 |
1.2 |
4 |
项目编号 |
|
1.2 |
5 |
资金来源及预算金额 |
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预算金额: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
2.1 |
6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2.1 |
7 |
采购范围 |
具体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 |
3.1 |
8 |
合同履行期限 |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
3.2 |
9 |
服务地点 |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
3.3 |
10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
4.1 |
11 |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
无 |
4.4 |
12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
þ不接受 □接受 联合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进行认定。 |
4.5 |
13 |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时间 |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
7.1 |
14 |
本项目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变动的内容 |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资格条件、评审标准)。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
7.5 |
15 |
报价要求 |
1、供应商必须对采购需求范围内所有采购内容作出完整唯一的报价,不得缺项、漏项,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报价方式进行报价,报价应为供应商完成项目的完税价格,供应商应依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及有关资料,执行国家规定的现行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由供应商自行测算出满足采购要求的相关服务总价格。报价均为人民币元,磋商总报价应包括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总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完成标的所需的人工费、差旅费、管理费、保险费、税金、采购代理服务费等所有费用,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任何额外费用视作已包括在报价之内。该报价应符合国内行情并能保证供应商完成履行合同所需的一切工作。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履约期间内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因素,在合同期限内无论任何原因价格均不作调整。 3、最高限价:50万元;供应商最后总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 4、本项目设置两轮报价,第一轮报价为各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第二轮报价为磋商时候报价,只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才能进入磋商程序并进行第二轮报价,第二轮报价为最后报价。 5、最后报价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在规定的时间统一密封递交。已递交的最后报价文件若出现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签署不完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可以进行澄清和补充,但不得改变最后报价文件中报价等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6、供应商不得哄抬报价,也不应低于成本价(或进价)报价。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磋商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 7、供应商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或者服务在采购人使用期间不受第三方可能提出的侵犯其所有权、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相关权利的起诉。 |
10.2 |
16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 |
11.1 |
17 |
响应文件份数 |
按“政采云”要求,上传电子响应文件壹份。供应商应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格式编制响应文件,生成加密标书后进行上传。 |
12.4 |
18 |
磋商保证金 |
本项目收取磋商响应保证金¥3000.00(人民币叁仟元整)。 提交方式:网银、电汇、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 提交截止时间(到账时间):同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保金按规定数额从供应商基本账户直接转至: 开户名称:云南中云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昆明南亚支行 账号: 财务部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保证金缴纳说明: 1、网银或电汇形式交纳的,底单即为交纳凭证(须注明项目编号);以保函形式交纳的,保函内明确的受益人须为采购人,且须在提交响应文件时同时上传电子保函;以支票、汇票、本票方式提交的,供应商须自行进账,进账后回单即为缴纳凭证。 2、供应商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
13.1 |
19 |
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
15.1 |
20 |
提交响应文件地点 |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
15.2 |
21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否 |
15.3 |
22 |
磋商时间和地点 |
磋商时间:同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磋商地点:同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
16.1 |
23 |
磋商程序和方法 |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磋商程序和方法》 |
16.4 |
24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收取,具体要求如下: 1.缴纳金额:合同总价的5% 2.缴纳时间:签订合同前5个工作日内。 3.缴纳方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
22.1 |
25 |
接收质疑 |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书面方式;接收质疑函的部门:云南中云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艾老师(0000-00000000);通讯地址:xxxxxxxxxxxxx0x00x。 |
23.1.9 |
26 |
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
1.本项目成交服务费参照原国家计委[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及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规定的服务类收费标准向成交人收取(计算基准价为成交总价)。 2.请各供应商在进行响应报价时充分考虑此部分费用,该项费用综合包含在响应报价中但不单独列项。 |
24.1 |
27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26.1 |
|
(1) |
参与本项目磋商的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响应文件中涉及需要签字盖章的,应由本人签字并按手印;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
||
(2) |
响应文件份数: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采用网络上传加密版电子响应文件。成交供应商须提供与网上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完全一致的纸质标书(领取成交通知书时提供)(具体份数以实际通知为准)。 |
一、总 则
1.项目概况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获批准,现对本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
1.2 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资金来源及预算情况
2.1 本项目的资金来源及预算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采购范围
3.1 本项目采购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 本项目合同履行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 服务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合格的供应商
4.1 供应商应符合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3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磋商。
4.4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5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的,除应符合本章第4.1~4.4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2)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参与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参与联合体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参与磋商。
4.6 如供应商为满足供应商资格要求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处理。
5.磋商费用
无论是否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二、磋商文件
6.磋商文件的组成
6.1本项目磋商文件由目录所列内容组成,磋商文件共六章,各章的内容如下: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合同书样式及主要条款
第四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五章 采购需求
第六章 磋商程序及方法
6.2根据本章第7.1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7.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
7.1 参加供应商应认真审核磋商文件,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的,供应商可以在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截止时间前以“政采云电子澄清函”形式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澄清,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澄清要求概不接受。
7.2 采购代理机构将以“政采云电子答复函”形式答复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不包含问题的来源)要求澄清的问题,其他澄清方式无效。
7.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7.4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推迟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并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7.5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本项目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三、响应文件
8.响应文件编写注意事项
8.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在完全了解采购的内容、技术要求和商务条件后,编写响应文件。
8.2 对磋商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是指供应商必须对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成交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或者优于原要求和条件的承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9.响应文件构成
9.1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按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填写。有关文件的提交如未特别注明需提供原件的,可提供扫描件。
9.2本项目若分包(标段)时,供应商同时参与多个包(标段)采购的,响应文件应按包(标段)分别编制。
10.报价和报价货币
10.1本项目报价及合同所有款项的结算支付币种均为人民币。
11.磋商有效期
11.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11.2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有效期。
12.响应文件的编制
12.1响应文件须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格式进行编制。
12.2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电子签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12.3关键内容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未按要求填写而导致非唯一理解,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
12.4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资料(包括复印件及扫描件),内容必须清晰可辨,若内容模糊,无法辨识,均视为未提供。
12.5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签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签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签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13.磋商保证金
13.1磋商保证金为人民币。供应商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前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及金额缴纳保证金,并在磋商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13.2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成交供应商退还磋商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退还磋商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13.3下列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磋商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14.响应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14.1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15.1 响应文件的递交不得迟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5.2 供应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响应文件递交到“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
15.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五、磋商
16.磋商
16.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按时参加。
16.2 磋商由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或3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磋商小组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16.3 磋商原则
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磋商小组按照得分的高低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16.4 磋商程序和方法
磋商小组按照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进行磋商。
16.5磋商文件第六章《磋商程序和方法》前附表资格及符合性评审标准为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处理,该供应商不得再继续参加磋商。
16.6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7.磋商过程的保密
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磋商开始后,直到授予供应商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磋商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成交建议等均不向供应商或其他人员透露。
18.关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8.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并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8.2 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8.3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成交结果
19.成交供应商的确定
19.1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19.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0.成交通知书
20.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磋商文件确定的发布公告媒介上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0.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0.3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4采购代理机构无义务向未成交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和退回响应文件。
21.签订合同
21.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1.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1.3除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在合同中另行商定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成交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分包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予以赔偿。
21.4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1.5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1.6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2.履约保证金
22.1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递交的金额及形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2 签订合同后,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履行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采购人将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七、其他事项
23.质疑和投诉
23.1.1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否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收。
23.1.2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23.1.1条中“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3.1.3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3.1.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和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的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23.1.5供应商不得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23.1.6质疑函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相关当事人向财政部门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23.1.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质疑函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质疑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3.1.8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会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同级财政主管部门。
23.1.9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书面方式;接收质疑函的部门、联系、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2投诉
当事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必须首先经过质疑程序。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24.采购代理服务费
24.1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2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受“成交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付清代理服务费。
25.磋商文件编制依据
本磋商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编制,解释权属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26.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6.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合同编号: 合同自编号: 项目编号:
●本合同须加盖甲乙双方骑缝章有效
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
(委托采购)
(此合同模板为参考,具体合同内容以双方约定为准)
同
书
签订地点:
甲方(采购人公章)名 称:
地 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电 话:
签订日期:
乙方(供应商公章)名 称:
地 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 话:
签订日期:
丙方(鉴证方公章)名 称:云南中云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 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采购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通过竞争性磋商 (采购方式)确定 (成交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乙方”)为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云南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运维项目的成交供应商。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署《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云南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运维项目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一、项目概况及服务内容
1、项目(标段)名称: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云南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运维项目。
2、服务内容:①现有设备及软件系统运维。②日常管理任务。③配合开展相关系统维护。
3、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4、服务地点: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具体由采购人指定)。
5、服务标准:按照采购人要求完成采购内容的工作。
二、服务要求
1、现场值守服务维护团队需要指派3名服务技术服务工程师在合同期进行现场工作,按甲方要求开展工作。负责对现场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视、管理和维护以及工作终端的管理和维护,通过对系统运行日志的分析提前发现并排除可能发生的潜在故障,并在全部维护服务团队支持下,在1小时内排除普通故障,2小时内排除较大故障,4小时内排除重大故障,24小时内排除特大故障;
2、除了现场值守服务方式外,同时,提供7×24小时故障响应服务具体包括:
维护期内提供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的咨询和支持服务。
主要系统设备出现故障时,15分钟内响应,当现场维护工程师或节假日值班维护工程师无法排除故障时,1小时内派专业工程师赶赴现场进行故障诊断及处理,在1小时内排除普通故障,2小时内排除较大故障,4小时内排除重大故障,24小时内排除特大故障。
一般故障,正常工作日内响应。
3、当系统在非工作日出现异常时,维护团队现场人员将在1小时内赶赴现场并排除系统普通故障,特大故障将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
具体联系方式包括:通过维护团队提供的7×24小时响应服务热线;现场维护人员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当运维管理系统具备短信故障报警通知功能时)接收到系统报警信息;或维护人员接到服务请求电话时;
4、当遇到重大活动需要提供临时保障服务时,维护团队须在需要保障服务的前三天到达现场,并对所有设备进行临时性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以做到万无一失;
5、每月对各系统及设备进行检查,进行安全系统、防病毒系统检查,进行漏洞扫描,并对检查中存在的故障及安全隐患进行处理。每月第一周向用户单位提交上月的《月度巡检报告》,报请用户单位审批签署;每季度对由维护团队的专业维护队伍对所有设备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提交完整的安全状况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安全漏洞情况;每年由维护团队组织相关的专家(含硬件和软件)对整个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对每个硬件设备及软件系统使用状态进行风险评估。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2、甲方有权随时了解乙方的工作进展情况。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为完成服务工作所需要的信息、资料和其他相关协助。
4、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对乙方提供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甲方有权确认各阶段及最终工作成果是否满足甲方具体需要及该项目是否验收合格。
5、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如发现与合同约定不符或不满足甲方需求,有权拒绝接受该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已经提供给甲方的,甲方有权就与合同约定不符或不满足甲方需求的部分拒绝支付相应工作成果的合同价款。如造成甲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全部工作成果并拒绝支付全部合同价款。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并提交工作成果。
2、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4、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保密义务。
5、在合同履行期间及工作成果提交后,对甲方提出的有关本合同项目的任何问题,乙方有义务提供后续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免费修改、免费咨询等。
6、满足国家及省级关于廉政和保密的相关要求。
四、项目成果提交及验收
1、本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下项目成果:
2、以上成果经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逐项验收,经甲方验收合同后,视为乙方完成全部合同内容。
五、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万元) |
小写(万元): |
大写: |
(2)付款方式:。
①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付款 %,项目验收合格后付款 %。履约保证金:合同金额的5%,项目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②乙方账号及开户行
开户银行: 。
账号: 。
账户名称: 。
六、技术支持
1.甲方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技术、质量等问题,乙方应提供及时有效的技术支持及服务。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技术支持的名单、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3.乙方技术支持联系人: ,电话: 。
七、违约责任
1.甲乙任意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除支付正常费用外,应向对方支付本项目总额的 的违约金;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2.按照合同签订的验收标准,乙方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达标,甲方有权按照验收标准中明确的处罚或处理要求,追究乙方责任。
八、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 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及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以便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或处理,也可以直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未尽事宜
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合同生效与份数
1.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骑缝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 6 份,甲方执 3 份、乙方执 2 份,丙方执 1 份。
十二、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及解释顺序
1.合同书及附件;
2.成交通知书;
3.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及澄清或承诺;
4.竞争性磋商文件。
十三、附件名称及内容
(以下无正文)
备注: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进行调整、修改、补充,正式合同以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签订的合同为准,但不能改变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实质性内容。
(项目编号:)
响应文件
供应商名称: (电子签章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电子签章或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一、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项目 |
内 容 |
1 |
响应报价 (元) |
小写:¥ 元 大写: |
2 |
服务标准 |
|
3 |
服务地点 |
|
4 |
合同履行期限 |
|
5 |
备注 |
|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电子签章或签字): 日 期: |
说明:此报价一览表,供应商应放在磋商响应文件封面后第一页;
二、资格证明文件
以下材料应满足本项目对供应商资格要求,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其符合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其响应文件无效。未明确要求提供原件的可提供扫描件。
2.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或注册,供应商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多证合一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提供原件扫描件)
2.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2.1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相关要求,对被“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其中之一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2.2.2供应商须提供2021年至2023年任意一年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注:2023年成立的供应商提供情况说明即可,格式自拟);或可提供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十二个月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可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备注: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上述任意一种证明材料)。(提供原件扫描件)
【注:根据《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规定,在2022年10月以后出具的审计报告应赋予全国统一的验证码;供应商若为事业单位的,则不需提供利润表/损益表;供应商是其他组织的,提供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2.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供应商须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或承诺书。(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或承诺书原件扫描件,承诺书格式如下)
承诺书
致 (采购人):
我公司参与 (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我公司xxxx,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电子签章或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2.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2.4.1供应商须提供缴税所属时间在2023年1月至今任意3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若公司成立不足3个月的,提供相关内容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提供扫描件)
2.4.2供应商须提供缴费所属时间在2023年1月至今任意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若公司成立不足3个月的,提供相关内容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提供扫描件)
2.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提供书面声明、格式如下)
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致 (采购人):
我公司xxxx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2021年01月至今)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电子签章或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2.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6.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磋商;(提供承诺书、格式如下)
1.6.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磋商。(提供承诺书、格式如下)
承诺书
致:(采购人名称)
我公司xxxx:
1、我公司未与其他供应商串通磋商响应,与采购人无利害关系且不是可能影响磋商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也未与其他供应商存在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2、我公司不是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3、我公司未与其他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磋商。
4、我公司保证若成交后,不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分包。
5、下述签署人在此xx,本次响应文件中所提交的资料和数据都是完整的、真实的和准确的,提供的证明文件及业绩证明材料是真实的,可供查询证实,所提供的承诺均真实可靠,若我公司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一经发现,则按以下处理:
(1)在评审阶段发现的,否决其响应文件;
(2)在成交后、合同签订前发现的,取消成交资格;
若发现我公司未按以上承诺内容执行,贵单位可视为我公司虚假磋商(应标),我公司愿意接受虚假磋商(应标)的相应处罚以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电子签章或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三、商务文件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供应商: (电子签章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本授权书声明: (供应商全称) 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公司授权 (授权代表姓名) 为本公司合法授权代表,以本单位名义亲自出席参加贵方组织的 (采购项目名称)( 标段)项目(项目编号: )的磋商采购。授权代表在本项目磋商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方均予承认。
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
供应商: (电子签章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章或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授权代表: (电子签章或签字)
职 务:
授权代表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附:授权代表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致: (采购人名称)
我方仔细研究了(采购项目名称)( 标段)(项目编号: )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我方正式授权 (姓名和职务) 全权代表 (供应商全称) 参加磋商,并提交响应文件。
据此申请书,签字人宣布同意如下:
1. 我单位愿意以最终报价表中的磋商报价承担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全部内容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关义务。
2. 我方同意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起遵循本磋商文件,并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如果我方报价被接受,则至合同履行完毕,本承诺书保持有效。如果在磋商文件有效期内撤回磋商申请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我方承担撤回磋商申请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造成的所有损失。
3.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文件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所有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认为该磋商文件公平公正,不存在倾向性,且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4.同意应贵方要求提供与本次磋商有关的任何数据和资料,并保证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若有违反,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5.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行为。
与本次磋商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 号:
供应商名称: (电子签章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电子签章或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
||||
详细地址 |
|
||||
主管部门 |
|
法定代表人 |
|
电话 |
|
经济类型 |
|
被授权委托人 |
|
电话 |
|
邮政编码 |
|
电话 |
|
传真 |
|
成立时间 |
|
注册资金 |
万元 |
||
技术负责人 |
|
职称 |
|
||
单位简历及机构 |
|
||||
单位优势及特长 |
|
||||
单 位 概 况 |
|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电子签章或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2.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 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注:1、本次采购范围内所有服务的承接企业均为小微企业的供应商参与磋商时(小微企业为大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或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除外),应按上述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3、本项目所属《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所列“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附件: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节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不属于监狱企业的无需提供)
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注: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提供规定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并对提供的证明文件真实性负责。
(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填写)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单位的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电子签章或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提供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采购代理机构在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应逐条对应 “采购需求”和 “合同书样式及主要条款”中要求的商务条件,包括合同服务期限、服务地点、履约保证金等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本表格。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A、□我公司已详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各项商务要求,所有商务要求均无偏离,成交后我公司将严格遵照执行。
B、□我公司已详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各项商务要求,除下述条款有偏离外,其余条款我公司均予以认可,成交后将严格遵照执行。
序号 |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商务条款 |
响应文件的商务条款 |
偏离情况说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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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偏离”系指“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对于商务条款响应要求需有证明材料支持的,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
1、供应商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格,若无偏离,则勾选A项,签字盖章即可。若有偏离,则勾选B项,按表格要求及实际情况填写。
2、表格中“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商务条款”在填写时应注明该条款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条款号。
3、表格中“响应文件的商务条款”请根据实际响应情况如实、完整、准确的填写,并注明该条款在响应文件中的页码及条款号。
4、本表格中内容与响应文件其余部分不一致的,以本表格为准。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电子签章或签字):__________
3.9.1类似项目业绩
序号 |
项目名称 |
业主单位 |
合同金额 |
合同签订时间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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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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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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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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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提供2021年1月1日至今类似业绩项目,业绩证明材料提供合同协议书或中标(成交)通知书或业主证明材料(提供扫描件)。
3.9.2技术服务团队
拟派往本项目的人员配备情况表
序号 |
岗位 |
姓名 |
学历 |
职称 |
相关证书 |
服务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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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成员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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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成员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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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成员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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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成员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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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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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以上人员提供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书(如有)、资格证(如有)、社保缴纳证明或劳动合同等。
三、技术文件
供应商根据采购人需求并结合自身实力向采购人提供相关技术文件,技术文件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总体维护方案;(格式自拟)
2.服务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格式自拟)
3.维护服务流程;(格式自拟)
4.故障应急处理方案;(格式自拟)
5.保密承诺及保证措施;(格式自拟)
6.违约承诺及惩罚措施;(格式自拟)
7.针对本项目供应商认为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格式自拟)
采购内容
项目名称: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云南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运维项目
分包要求:整体成交;不得分包。
标段划分:不划分,只设置一个标段。
预算金额:50万元。
采购需求
序号 |
采购内容 |
数量 |
计量单位 |
技术要求 |
服务地点 |
1 |
云南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运维 |
1 |
项 |
1.现有设备及软件系统运维。2.日常管理任务。3.配合开展相关系统维护。 |
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具体由采购人指定) |
合同履行期限(运维周期):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三、服务内容
对现有设备及软件系统运行维护,现有设备及软件清单详见表1。
表1 现有设备及软件清单
序号 |
名称 |
型号 |
数量 |
使用状况 |
1 |
下一代防火墙 |
深信服AF-1000-B1180 |
1 |
在用 |
2 |
核心交换机 |
华为S5730-48C-SI |
2 |
在用 |
3 |
接入交换机 |
TP-LINK TL-SL1226MP |
1 |
在用 |
4 |
服务器 |
华为 5288 V5 |
3 |
在用 |
5 |
联想 RD350 |
2 |
在用 |
|
6 |
浪潮 |
4 |
在用 |
|
7 |
存储服务器 |
火星仓 MSA-SSA-A6 |
1 |
在用 |
8 |
综合监控管理平台一体机 |
大华 DH-DSS7016S2-D |
1 |
在用 |
9 |
精密空调 |
三菱 RFD75WC |
1 |
在用 |
10 |
UPS |
山特 3C20KS |
2 |
在用 |
11 |
移动触控大屏 |
海信 LED55W20D |
1 |
在用 |
12 |
办公电脑 |
联想 启天M415 |
9 |
在用 |
13 |
服务器操作系统 |
windwos server2012 |
3 |
在用 |
14 |
服务器操作系统 |
Centos7.0 |
3 |
在用 |
15 |
数据库 |
Oracle 11g |
1 |
在用 |
16 |
数据系统 |
Hadoop |
1 |
在用 |
2、日常管理任务
(1)查看/更改应用服务器端口
(2)管理安全性
(3)备份文件
(1)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维护
(3)云南省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信息系统维护
四、服务要求
1、现场值守服务维护团队需要指派3名服务技术服务工程师在合同期进行现场工作,按甲方要求开展工作。负责对现场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视、管理和维护以及工作终端的管理和维护,通过对系统运行日志的分析提前发现并排除可能发生的潜在故障,并在全部维护服务团队支持下,在1小时内排除普通故障,2小时内排除较大故障,4小时内排除重大故障,24小时内排除特大故障;
2、除了现场值守服务方式外,同时,提供7×24小时故障响应服务具体包括:
维护期内提供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的咨询和支持服务。
主要系统设备出现故障时,15分钟内响应,当现场维护工程师或节假日值班维护工程师无法排除故障时,1小时内派专业工程师赶赴现场进行故障诊断及处理,在1小时内排除普通故障,2小时内排除较大故障,4小时内排除重大故障,24小时内排除特大故障。
一般故障,正常工作日内响应。
3、当系统在非工作日出现异常时,维护团队现场人员将在1小时内赶赴现场并排除系统普通故障,特大故障将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
具体联系方式包括:通过维护团队提供的7×24小时响应服务热线;现场维护人员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当运维管理系统具备短信故障报警通知功能时)接收到系统报警信息;或维护人员接到服务请求电话时;
4、当遇到重大活动需要提供临时保障服务时,维护团队须在需要保障服务的前三天到达现场,并对所有设备进行临时性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以做到万无一失;
5、每月对各系统及设备进行检查,进行安全系统、防病毒系统检查,进行漏洞扫描,并对检查中存在的故障及安全隐患进行处理。每月第一周向用户单位提交上月的《月度巡检报告》,报请用户单位审批签署;每季度对由维护团队的专业维护队伍对所有设备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提交完整的安全状况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安全漏洞情况;每年由维护团队组织相关的专家(含硬件和软件)对整个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对每个硬件设备及软件系统使用状态进行风险评估。
第六章 磋商程序和方法
一、磋商方法
本次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将根据评审办法计算出各供应商的总得分,按总得分由高到低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总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最后报价也相同的,按技术部分得分高低顺序排列。
二、评审标准
1.1 资格评审标准: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见“磋商方法前附表”。
1.2 符合性评审标准: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见“磋商方法前附表”。
2.1 分值构成
(1)报价部分:见“磋商方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磋商方法前附表”;
(3)商务部分:见“磋商方法前附表”。
2.2 基准价计算方法:见磋商方法前附表。
2.3 评分标准
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评审和符合性评审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1)报价部分评分标准:见“磋商方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磋商方法前附表”;
(3)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磋商方法前附表”。
三、磋商程序
1.1 磋商小组依据本章评审标准第1.1项、第1.2项规定的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磋商标准的,不通过初步审查,不再参与磋商。
1.2 磋商小组成员要依法独立审查,并对审查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
2.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通过初步审查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折扣和其他信息。
2.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3 为有助于响应文件的详细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可要求对供应商分别进行技术询问、澄清,有关要求和答复均现场进行。
2.4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 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6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7 响应文件如果出现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6)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按上述规定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确认修正后的报价,则其响应文件无效。
2.8 供应商不得哄抬报价,也不应低于成本价(或进价)报价。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初步审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1 磋商小组按本章评审标准中第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供应商的磋商总得分。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
(1)按本章前附表的规定对报价部分计算出得分F1;
(2)按本章前附表的规定对商务部分评分,得分F2;
(3)按本章前附表的规定对技术部分评分,得分F3;
(4)按本章前附表的规定计算总得分。
3.2 商务部分(F2)和技术部分(F3)得分由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供应商各项评分因素得分为该项因素各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3 磋商小组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4.1 磋商小组按总得分由高到低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总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最后报价也相同的,按技术部分得分高低顺序排列。
4.2 采购人根据磋商小组提出的书面评审报告和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其它
1.1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2)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1.2本规定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1.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1.4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中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1.6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7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1.8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1.9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精神,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本项目价格扣除优惠幅度以评审办法中明确为准。
2.1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2.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3.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提供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3.2本项目针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4.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阅。
4.2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其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以“★”标注的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其余为优先采购产品。
所投产品属于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当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以“★”标注类别的节能产品,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4.3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相关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阅。
5.1磋商小组发现竞争性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磋商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
5.2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相关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信用记录进行核实,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