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十五:契約變更主要程序及法令 P.2-2文件十七:CNS 舉例 P.2-5
講義二:補充資料
目錄
文件十五:契約變更主要程序及法令 P.2-2文件十七:CNS 舉例 P.2-5
文件二十四 政府採購協定有關技術規範之規定 P.2-19
文件十五:契約變更主要程序及法令
(資料來源:政府採購鑽石法則,103.05.08 永然出版社,作者:xxx,審訂者:xxx、xxx)
壹、辦理契約變更主要作業程序
提醒:務請先區分係由「機關提出契約變更(「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點」或「廠商提出契約變更(「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一點)」,再行參照下列規定。
一、機關提出契約變更-新增項目之單價
🞂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須辦理契約變更而有新增非屬原契約數量清單內所列之工程項目者(不包含漏列項目),該新增工程項目單價編列方式,應以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料為基礎,並考慮市場價格波動情形。其底價訂定,並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46 條規定。(摘錄工程會第 90027293 號)
二、機關提出契約變更-漏項單價之核算
🞂 契約原有項目之數量,依原單價給付較為合理。如經廠商舉證,確認機關原指定該等項目之工法或製程不可行,方得依情事變更原則另行議價。
🞂 漏項之情形如係可歸責於機關(含設計單位)之因素,自應給付廠商。其屬契約已有項目之數量漏列者,依契約單價給付;如確屬契約項目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得辦理契約變更另議單價。(摘錄工程會第 9500459150 號)
三、廠商提出契約變更-提出比較表(包含價金)
🞂 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採購契約要項第 21 點、各類型契約範本)
🞂 審查機制:自行審查、開會審查、委託審查擇一。(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
事項第十二點、第十三點)
🞂 關於機關同意廠商依「採購契約要項」第 21 點及契約之規定辦理契約變更,其涉及契約新增項目議價之情形,茲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6 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復請查照。(摘錄工程會第 9100422150 號)
四、新增項目迫於時效之考量,可先估驗付款再辦理議價程序
🞂 經雙方書面確定之契約變更,其新增項目尚未經議價程序議定單價者,得依機關核定此一項目之預算單價,以_%估驗計價給付估驗款。(摘錄契約範本)
五、契約變更與變動價金之稅捐問題
🞂 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者,不在此限。
(契約範本-契約價金之給付)六、免除議價程序之條件
🞂 機關依本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議價程序不得免
除。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摘錄工程會第 09400096190 號)
🞂 辦理原有契約工程項目數量之增減,其議價程序不得免除。如該契約價金之給付係依
實際施作之項目及數量給付,且僅係原有契約工程項目數量之增減,並在契約金額容 許範圍內者,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摘錄工程會第 09500221470號)
七、實作數量與契約數量不符時應於結算驗收前辦理變更
🞂 有關契約規定以實作數量計價者,其結算數量與契約數量不符時,在辦理結算驗收
前,依本會所頒「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有關契約變更之規定辦理,尚屬合理可行,乃首揭會議綜合各與會機關意見之結論。…(摘錄工程會第 90033154 號)
八、驗收不符之輕微瑕疵亦可採契約變更方式解決
🞂 情節不重大,可參照本法第 72 條第 2 項規定之精神採減價收受,或採雙方協議契約變更之方式處理,毋需辦理部分解除或終止契約。貴院本於權責執行契約時,尤應注意比例原則之適用。(摘錄工程會第 89006102 號)
十二、需配合政府法令而變更者
🞂 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施行,其涉及必須增加提撥勞工退休金之費用而須辦理契約變更者。(摘錄工程會第 9400303980 號)
十三、變更之部分其累計金額的計算方式
🞂 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指契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值」合計之累計金額。(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十四、契約變更之生效,應經雙方以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
🞂 契約變更,非經機關及廠商雙方之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要項第 21 點-契約變更)十五、契約變更之監辦規定
🞂 應依主管機關頒布之「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辦理。
十六、契約變更後之公告、彙送
🞂 決標金額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決標公告,或辦理定期彙送決標資料。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亦應依上揭規定辦理公告、彙送。(摘錄工程會第 89018990 號)
十七、其他規定(「採購契約要項」及契約範本-契約變更及轉讓)
🞂 廠商於機關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機關另有請求者外,廠商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期限。
🞂 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貳、契約變更主要類型之法令依據
一、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4 款辦理之情形
🞂 法規條文內容:「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 函示(一):契約總價上限之外,有辦理後續擴充之必要而須向得標廠商議價者。
(摘錄工程會第 8815350 號)
二、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辦理之情形
🞂 法規條文內容:「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 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 函示(一):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以實做實算結算之合約,於辦理期間因未能預見之情形,須辦理追加。(摘錄工程會第 8809996 號)
🞂 函示(二):公告金額以上工程,以實做實算結算之合約,於辦理期間因未能預見之情形,致有結算時超出合約金額者,仍應依本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之規定辦理。
(摘錄工程會第 8808836 號)
🞂 函示(三):機關依本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辦理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時,得另案簽訂契約或以變更原契約方式為之。(摘錄工程會第 88022627 號)
🞂 函示(四):機關辦理「變更設計」之程序,可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譬
如本法第 12 條第 2 項、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或「採購契約要項」參「契約變更」之
規定。(摘錄工程會第 8810161 號)
三、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辦理之情形
🞂 法規條文內容:「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 函示(一):契約總價上限之外,有辦理後續擴充之必要而須向得標廠商議價者。
(摘錄工程會第 8815350 號)
🞂 相關規定(二):由機關決定增購,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機關得就原標的決定增購之期間、數量或金額。不論原契約金額大小,在該得增購之期間、數量或金額以內,依原招標文件及契約規定辦理者。(摘錄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四、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6 款辦理之情形
🞂 法規條文內容:「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 函示(一):採購契約價金之給付係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其實際施作或供應結果較原契約金額有增減而須辦理契約變更或加減價者。(摘錄工程會第 8900836 號)
🞂 函示(二):機關同意廠商依「採購契約要項」第 21 點及契約之規定辦理契約變更。(摘錄工程會第 9100422150 號)
🞂 函示(三):契約項目及單價如不敷需要,於契約總價上限內,得依採購契約要項第 20 條(機關通知廠商變更契約)或第 21 條(廠商要求變更契約)之規定辦理契約變更。
(摘錄工程會第 8815350 號)
🞂 函示(四):變更方式與範圍契約未規定-參考契約要項及契約範本(摘錄工程會第 8811216 號)
🞂 相關規定(五):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清單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施作或供應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或施 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如經機關確認屬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得以契約變更增加契約價金。(摘錄採購契約範本-契約價金之調整)
文件十七、CNS 舉例
CNS2271
CNS179
第十條 技術規格及招標文件技術規格
1. 採購機關於目的或效果上,不得為製造國際貿易非必要障礙,擬定、採用、應用任何技術規格或訂定任何審查是否符合規定之程序。
2. 於訂定採購財物或服務之技術規格時,採購機關應於適宜情形下:
(a) 指明性能或功能方面之技術規格,而非設計或敘述性之特性;且
(b) 根據國際標準訂定技術規格;如無國際標準,根據國家技術規定、經認可之國家標準或建築規則。
3. 技術規格如採設計或敘述性之特性,採購機關應於適宜情形下,於招標文件內載明如
「或同等品」字樣,以便將可證明符合採購要求之同等財物或服務納入考慮。
4. 採購機關不得訂定技術規格要求或提及特定商標或商號、專利、著作權、設計、型 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充分精確或明白之方式說明採購要求,且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例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5. 採購機關不得以足以排除競爭之方式,尋求或接受在特定採購中有商業利益之人之建議,以擬定或採用任何採購案之技術規格。
6. 為茲明確,締約國及其採購機關,得依本條文規定,擬定、採用或應用技術規格以促進自然資源之保育或環境保護。
招標文件
7. 採購機關應使廠商得取得招標文件,該文件應包括所有廠商備標與投標所需之資訊。除非已載明於採購公告中,招標文件應包括下列資訊之完整說明:
(a) 本採購案,包括欲採購之財物或服務之性質與數量。如不知其數量,為估計之數量與應符合之要求,包括技術規格、合格證明、計畫、圖說及說明資料;
(b) 廠商參與之任何條件,包括所有廠商應提供與參與條件有關之資訊及文件;
(c) 採購機關決標之所有審查條件,除價格為唯一條件者外,應一併提供各條件之相對重要性;
(d) 採購機關如以電子化方式進行採購,任何驗證與加密之要求或其他與以電子方式提交資料有關之要求;
(e) 採購機關如辦理電子競價,與進行電子競標有關之規則,包括載明與標案審查條件有關之項目;
(f) 如舉行公開開標,開標日期、時間與地點,及於適宜情形下,經授權出席開標之人員;
(g) 任何其他條款或條件,包括付款條件與投標方式之相關限制,例如以紙本或電子方式投標;及
(h) 交付財物或提供服務之日期。
8. 決定採購財物交付或服務提供之日期時,採購機關應考慮例如採購案之複雜性,預期分包之程度,以及生產、出貨、自供應點運送與提供服務實際所需時間等因素。
9. 採購公告或招標文件所定審查條件得包括價格與其他成本因素、品質、技術水準、環境特性與交貨條款等。
10. 採購機關應即時:
(a) 提供招標文件,以確保有興趣之廠商有足夠時間投標;
(b) 依有興趣之廠商之要求,提供招標文件;及
(c) 回復有興趣或參加招標程序之廠商索取相關資訊之合理要求,但以該資訊不致使該廠商相較於其他廠商處於優勢地位為限。
修正
11. 決標前,如招標機關修正採購公告或提供給參與廠商之招標文件中所載條件或技術要求,或修改或重新發布公告或招標文件時,應以書面傳送所有修正、修改或重新發布之公告或招標文件:
(a) 如機關於進行修正、修改或重新公告時,知悉所參與之廠商,應傳送予所有該等廠商,如不知參與廠商,應以原本之發布方式進行;及
(b) 在適宜情形下,於適當時間內傳送,以使廠商修改與重行遞送修正後之投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