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下浮 K 值: 8 % 。 7)最高限价为:(招标控制价-暂列金额-暂估价)×(1-下浮 K 值)+暂列金额+暂估价。
泰顺县南浦溪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示范项目-高速入城口景观改造提升及绿化廊道工程-绿化廊道工程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泰顺县南浦溪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浙江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十月
目 录
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2
2、招标文件 10
3、投标文件 11
4、投标报价及其他 14
5、投标文件密封和递交 19
6、开标、评标、定标方法 20
7、合同的授予 26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27
9、纪律和监督 27
三、合同条款及格式 30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30
第二部份 通用条款(略) 33
第四部份 附件(略) 51
四、投标文件格式 52
泰顺县南浦溪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示范项目-高速入城口景观改造提升及绿化廊道工程-绿化廊道工程招标公告
(本工程使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项目编号:
1、招标条件
x招标项目泰顺县南浦溪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示范项目-高速入城口景观改造提升及绿化廊道 工程-绿化廊道工程已由泰顺县发展和改革局以项目代码:2111-330329-04-01-656885 文件批准建设,建设资金为自有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泰顺县南浦溪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浙江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建设地点:泰顺县南浦溪镇。
2)建设规模及内容概述:本工程为泰顺县南浦溪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示范项目-高速入城口景 观改造提升及绿化廊道工程-绿化廊道工程,建设单位为泰顺县南浦溪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地点位于泰顺县南浦溪镇。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公路沿线景墙、花坛、停车场、景观及绿化等。详见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
3)招标范围:本项目主要工程内容为泰顺县南浦溪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示范项目-高速入城口 景观改造提升及绿化廊道工程-绿化廊道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
4)招标标段数:1 个标段。
5)招标控制价:暂定 4593491.00 元。
6)下浮 K 值: 8 % 。
7)最高限价为:(招标控制价-暂列金额-暂估价)×(1-下浮 K 值)+暂列金额+暂估价。
8)招标工期: 60 日历天。
9)质量要求:合格。
3、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资质要求:
①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②投标人需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③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园林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注:投标时不需要提供,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供符合规定的项目负责人。)
3)投标人其它要求:
①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未被人民法院列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投标资格名单的企业。
②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未被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参加投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未被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经确认并公示(或发布)的正处于公示(或发布)期间的不良行为记录。
③投标单位在投标时须确保自己确实符合投标资质条件,否则开评标时由于资质问题被否决其投标的,其责任自行负责。
4、招标文件的获取
1)招标文件获取:
凡有意参与投标者,请于公告发布之时起至 2022 年 月 日 09:00:00(北京时间),登录泰顺县人民政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入网上投标系统进行网上参与投标操作并自行下载招标文件,符合要求的企业均可参与投标。投标人应关注泰顺县人民政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xxxxx.xxxx),所有按规定发出的补充说明将会在第一时间在网站公布,不再另行通知。
2)办理入库:
有意参与的投标人须根据泰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出的通知《关于停止办理建设工程企业库入库和基本信息变更的通知》。(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xxxxx.xxxx)的要求办理入库。同时按本公告第 4 条要求办理投标担保。
5、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金额:玖万元整(小写:90000.00 元)。
2)投标保证金形式:网上银行转账、电汇或保函(如采用保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保函附件
1、附件 2)。
3)网上银行转账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通过公司基本账户汇入泰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统一账户(以到达泰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日期为准,时间为2022 年 月 日09:00:00 前,逾期不受理)。
开户名称:泰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账号:
4)银行保函、保险保函(凭证)递交方式:
采取电子保函(凭证)形式的,可在 2022 年 月 日 09:00:00 前通过泰顺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投标保函系统开具建设工程投标电子保函(凭证)。电子保函(凭证)系统地址: xxxx://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保函(凭证)的有效期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 30 日内继续有效,保函(凭证)格式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6、投标截止时间及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2 年 月 日 09:00:00。
2)投标文件递交:本工程采用不见面开标系统,电子投标文件网上上传的方式递交,具体操作详见招标文件。
7、开标时间及地点
1)开标时间:2022 年 月 日 09:00:00。
2)电子投标文件 CA 解密时间:2022 年 月 日 09:00:00 至 2022 年 月 日 09:30:00。
3)开标地点:泰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泰顺县xx镇新城大道 117 号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楼五楼开标室)。
8、联系方式
泰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交易科咨询电话:0000-00000000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x先生 电话:0000-00000000
招标人:泰顺县南浦溪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联系人:x先生 电话:0000-00000000
9、不见面开标方式
1)本工程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进行开标,电子投标文件网上上传。
2)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系统开标,通过“泰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不见面开标”进入,系统地址:xxxx://000.000.000.000/XxxXxxxxxx,开标当日,所有投标人不必抵达开标现
场,可在本企业电脑上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不见面开标系统参加开标会议、进行电子投标文件解密、询标确认、开标记录确认。投标人如来开标现场参加开标会议的,招标方和交易中心不提供上网解密终端设备和不保证网络通畅。(投标人参与本次不见面开标时,请于标前按照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手册”要求配置电脑的软硬件环境,并熟悉不见面开标操作流程,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开评标不能继续的,投标人自行负责。)
3)已缴保证金且通过系统递交标书的投标单位,可在开标前 1 小时登陆不见面开标系统进入该项目进行开标。
4)开标过程中如果代理已开直播但本机直播无画面可点击右侧直播画面上的“重试”或 F5刷新。
5)招标代理人员开启投标文件解密后,请投标单位在 30 分钟内完成解密操作,请各投标单位时刻注意开标进程,以防错过解密时间。(解密过程应急咨询电话:0000-00000000)
6)不见面开标具体流程可登陆泰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下载“操作手册”进行学习
7)系统对终端环境的要求如下(请提前调试以确保您的终端环境满足要求):
①操作系统:windows7、windows8、windows8.1、windows10。
②浏览器:IE11 32 位版本
③浏览器环境配置:
a. 先安装“温州地市新点专用驱动(泰顺)”后打开“新点检测工具(浙江温州地市版)”进行“插锁一键检测”;
b. 在 IE11 兼容性视图设置中添加“122.228.219.164”;
c. 在“Internet 选项—安全—受信任的站点”中添加“xxxx://000.000.000.000”,同时将 “受信任的站点”下方“自定义级别”中“允许 ActiveX 筛选”启用;
④网络:互联网,建议 8M 以上宽带;
⑤进入网站(xxxx://000.000.000.000/XxxXxxxxxx)下方如弹出加载项均选择允许,插件均需要安装;
⑥硬件要求:自带喇叭或外接音箱、耳机等。
8)本工程如因泰顺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如果因系统原因导致开标 无法正常进行的,待系统修复后开标,时间另行通知。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
1 | 工程名称 | 泰顺县南浦溪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示范项目-高速入城口景观改造提升及绿化廊道工 |
2 | 建设地点 | 泰顺县南浦溪镇 |
3 | 建设规模 | 本工程为泰顺县南浦溪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示范项目-高速入城口景观改造提升及绿化廊道工程-绿化廊道工程,建设单位为泰顺县南浦溪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地点位于泰顺县南浦溪镇。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公路沿线景墙、花坛、停车场、景观及绿化等。详见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 |
4 | 承包方式 | 专业承包 |
5 | 质量要求 | 合格 |
6 | 招标范围 | x项目主要工程内容为泰顺县南浦溪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示范项目-高速入城口景观改造提升及绿化廊道工程-绿化廊道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 |
7 | 工期要求 | 招标工期 60 日历天 |
8 | 资金来源 | 自有资金 |
9 | 投标人资质要求 | ①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②投标人需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③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10 | 项目负责人要求 | 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园林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注:投标时不需要提供,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供符合规定的项目负责人。) |
11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12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13 |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 工程量清单计价,以招标人提供的清单为准。 |
14 | 投标有效期 | 为: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15 | 投标保证金额 | 玖万元整(小写:90000.00 元)。 |
16 | 投标保证金账户 | 投标保证金形式:网上银行转账、电汇或保函(如采用保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保函附件 1、附件 2)。 投标保证金通过公司基本账户汇入泰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统一账户 (以到达泰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日期为准,时间为 2022 年 月 日 09:00:00 前,逾期不受理)。 开户名称:泰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账号:详见招标公告 银行保函、保险保函(凭证)递交方式: 采取电子保函形式的,可在 2022 年 月 日 09:00:00 前通过泰顺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投标保函系统开具建设工程投标电子保函。电子保函系统地址: xxxx://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保函的有效期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 30 日 内继续有效,保函格式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17 | 投标保证金退还 | 自始至终参加投标的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需提供施工合同原件及履约担保复印件)5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
18 | 现场踏勘 | 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地点:泰顺县南浦溪镇。 |
19 | 标文及图纸疑问提交 时间 | 如有疑问请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登录泰顺县人民政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xxxxx.xxxx)进入系统提出回复栏提交异议。 |
20 | 领取答疑材料 | 如有补充说明请在泰顺县人民政府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
21 | 投标人的替 代方案 | 本工程不执行。 |
22 | 投标文件份数 |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一份,并成功上传“泰顺县公共资源电子招投标系统”,中标后向招标人提供七份投标文件纸质版。 |
23 |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 止时间 | 地点: 泰顺县公共资源电子招投标系统。截止时间:2022 年 10 月 20 日 09:00:00。 |
24 | 开标 | 开标时间:2022 年 10 月 20 日 09:00:00。 地点: 泰顺县xx镇新城大道 117 号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楼五楼开标室。 |
25 | 评标方法及标准 | 详见本文件“开标、评标、定标方法”(本工程采用电子评标)。 |
26 | 履约担保金额 | 签合同前先提交合同价款 2%的履约担保(可采用现金或工程保函形式),不得抵扣工程款。 |
27 | 工程预付款 | x工程无预付款。 |
28 | 计税方法 | 采用营改增后一般计税法。 |
29 | 领取招标文件时间 | 时间:详见招标公告 地点:泰顺县人民政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
30 | 其他要求 | ①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未被人民法院列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投标资格名单的企业。 ②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未被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参加投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未被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经确认并公示(或发布)的正处于公示(或发布)期间的不良行为记录。 ③投标单位在投标时须确保自己确实符合投标资质条件,否则开评标时由于资质问题被否决其投标的,其责任自行负责。 ④涉及到省外企业进浙备案审查内容的,本次评审不作否决投标处理,由中标候选人(如省外企业)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供“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 进浙备案网页截图。 |
31 | 联系方式 | 泰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交易科咨询电话:0000-00000000 |
招标单位:泰顺县南浦溪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联系人:x先生 电话:0000-00000000 | ||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x先生 电话:0000-00000000 | ||
备注 | 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若出现相互矛盾时,均以本前附表中的时间和内容为准。 |
1.1 项目概况
x工程经泰顺县发展和改革局以项目代码:2111-330329-04-01-656885 文件批准建设,建设地点位于泰顺县南浦溪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本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施工总承包的内容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范围,个别专业性工程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纳入本次施工总承包报价或总承包单位无法施工的,今后发包由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中标单位共同组织,施工总承包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明确施工总承包的范围,包括必须分包的工程,均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其专业分包工程造价通过分包招标确定,经建设单位同意,由施工总承包中标单位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实行总承包管理。
1.2 招标范围
具体内容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3 现场条件
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
1.4 招标方式
x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已办理招标项目招标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1.5 投标单位资格要求及审查方式
1.5.1 投标单位资格要求:具体内容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5.2 本工程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时: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6 投标费用
1.6.1 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以及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1.7 投标人资格要求
1.7.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7.2 投标人资质要求:具体内容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7.3 项目负责人要求:具体内容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7.4 投标单位的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本单位人员。
1.7.5 在投标截止时间当日前投标人没有被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参加投标。在投
标截止时间当日前投标人没有被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经确认并公示(或发布)的正处于公示(或发布)期间的不良行为记录。
1.7.6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投标资格名单的,将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否则经确认后将被予以否决投标。
1.8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1.8.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如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关投标均无效。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踏勘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投标人了解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自投标截止时间起至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有效。
1.11 其他
x工程招标文件未详之处可根据现行有关文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公告
2)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3)合同条款及格式;
4)图纸技术资料及附件;
5)工程量清单。
2.1.2 除上述内容外,招标单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
2.1.3 投标单位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核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及招标文件完整性,如发现有遗漏请尽快向招标单位索取,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招标文件以电子版本为准。投标单位同时应认真审核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标书有可能被拒绝。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如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登录泰顺县人民政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xxxxx.xxxx)进入系统提出回复栏提交异议。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澄清文件报县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后,将澄清文件发布在公告网<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xxxxx.xxxx>上,各投标人自行下载。该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2.2.2 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提供的招标文件所做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招标单位概不负责。投标单位由于对招标文件的任何推论和误解以及招标单位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单位自负。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招标单位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效力。
2.3.2 补充通知报县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后,在泰顺县人民政府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公布<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xxxxx.xxxx>,以书面形式发给相关部门。投标单位自行下载。
2.3.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公告为准。
2.3.4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本次开标实行不见面方式进行,投标文件以投标单位按规定制作并网上递交成功的投标
文件为准,无须递交纸质投标文件及资格审查相关证书及资料。
3.1.2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商务文件;
2)资格后审申请书。
3.2 商务文件
3.2.1 商务标按下列内容和次序编写 1)投标文件封面;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函;
4)商务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序号 | 商务报价内容 |
1 | 投标总价 |
2 | 编制说明 |
3 | 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
4 | 单位(专业)工程投标报价计算表 |
5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
6 |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7 | 综合单价计算表综合单价计算表 |
8 | 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 |
9 | 施工组织(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10 |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
11 | 暂列金额明细表 |
12 |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
13 |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
14 | 专项技术措施暂估价表 |
15 | 计日工表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
16 | 主要工日一览表 |
17 |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
18 | 主要机械台班一览表 |
19 | 主要工日、材料和设备、机械台班价格调整一览表 |
3.2.2 为保证商务标电子文档和商务标书面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投标人必须使用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通过品茗、新点或广联达造价软件编制,生成格式为 “XXXX.TSTBX”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3.3 资格后审申请书
3.3.2 资格后审申请书(含相关资料)按下列内容和次序编写: 1)资格后审申请书;
2)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3)承诺书(相关管理人员部分不做要求);
4)投标所需的其他材料(如有)。
3.2.3 资格后审申请书资料扫描件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
2)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本单位人员,附由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 2022 年 3 月(含)以后连续 3个月及以上各月份的养老保险到账流水清单加盖社保证明章或政务服务网(或社保查询网站)打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如参加投标单位系 2022 年 3 月后(含)新成立的企业可提供当年度 3 月后
(含)任一时段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根据浙建(2015)3 号文件,省外企业要求提供“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进浙备案 网页截图,且在有效期内(如省外企业);本次评审不作否决投标处理,由中标候选人(如省外企业)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供“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进浙备案网页截图。
3.2.4 以上条款中资料不全或电子投标文件未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
(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的,按否决投标处理。
3.4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
3.4.1 电子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泰顺县电子交易平台”自带的 “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
3.4.2 投标人在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应当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3.4.3 电子投标文件中的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均为“原件的扫描件”。
3.4.4 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封面的扫描件作为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的封面。
3.4.5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3.4.6 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县电子交易平台”电子开标、评标系统,拒绝其投标,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
3.4.7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如对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3.4.8 对于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未解密成功投标文件的行为,由代理公司作出书面情况说明,由业主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在解密结束后当场宣布。
3.4.9 投标单位在软件使用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请咨询: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3.5 投标保证金
3.5.1 投标保证金
投标单位须在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以到达泰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的银行账号日期为准)提交不少于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保证金通过公司基本帐户汇入泰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的账号。若逾期提交投标保证金,将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自始至终参加投标的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需提供施工合同原件及履约担保复印件)5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3.5.2 没收投标保证金
如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1)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
3)存在串通投标(包括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挂靠”等行为的;
4)中标单位未按时交纳履约保证金;
5)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弄虚作假中标的;
6)法律法规及本标文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投诉、举报的,在调查处理期间,保证金暂不退还,待调查处理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3.6 投标文件其他注意事项
3.6.1 中标后向招标人提供七份纸质投标文件。
3.6.2 招标文件提供的文件表式投标单位必须使用。但表式可以按同样格式进行扩展。
3.6.3 全套投标文件(商务标、资格后审申请书)应无修改、手写和行间插字。
4.1 投标报价
4.1.1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以招标人提供的清单为准。
4.1.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前附表第 6、7 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4.1.3 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4.1.4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总价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规费、税金、和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等所有费用。
4.1.5 除非本招标文件对工程量清单编制和报价另有说明的,否则,投标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报价。
4.1.6 投标单位应根据有关要求加强安全防护、xx施工工作。安全xx施工费已包括了《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xx施工费计取的通知》(建建发[2015]517 号)中的安全xx施工费的基本费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的内容。安全xx施工费的使用范围和管理规定仍按《转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温住建发[2012]190 号)执行。具体详见浙建站定 [2016]23 号文件。关
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xx施工费通知,具体详见(浙建建发[2022]37 号文)(安全xx施工费不得低于相关文件取费标准下限)。
4.1.7 原单列计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已包含在企业管理费内,不再单独计取。但企业仍应按人工费加机械费的 2%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其中 50%专项用于民工培训。具体参照温住建发 [2014]100 号文件。
4.1.8 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让利或以百分比让利等办法进行投标报价,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
4.2 工程量清单计价及要求
4.2.1 各投标人应根据温州市住建委《关于建设工程部分施工费用费率调整的通知》(温住建发[2014]100 号)、温州市住建委、发改委、财政局《转发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xx施工费计取的通知》(温住建发[2016]58 号)、《转发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施工取费费率及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调整的通知》(温住建发[2016]87 号)等有关规定,及招标单位提供的全套施工图纸、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和自身的综合实力,拟定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或计价依据)和市场价格自主报价,并按规定格式进行编写。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将作为签订合同和办理竣工结算的有效依据之一。
4.2.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本工程计价的依据,除本招标文件有特别约定外均按该计价规范规定执行。
4.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的要求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以及质量等级。投标人投标的产品必须满足招标设计要求,其性能、主要技术指标参照或相当于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技术标准,否则中标后招标人有权更换产品,并保持综合单价不变。
4.2.4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要求
1)投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措施项目清单自主报价。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采用综合单价;以费率方式计价的,除另有规定外可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转发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施工取费费率及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调整的通知》(温住建发[2016]87 号)计取。
2)投标人认为清单所列措施项目中不发生费用的,均以“0”计价。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投标人增加的措施项目,应填写在相应的措施项目之后,并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序号栏中以“增×
×”示之,“××”为增加的措施序号,自 01 起顺序编制。
3)通用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包括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施工排水降水费、地上地下设施及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4)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大型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本工程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转移费用,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全部费用。投标人可根据本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和施工方案自行测算报价,该费用一次性包干,投标计价今后不予调整。
5)施工排水、降水费是指为确保本工程在正常条件下施工,采取各种排水、降水措施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投标人可根据本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和施工方案自行测算报价,该费用一次性包干,投标计价今后不予调整。
6)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投标人可根据本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和施工方案自行测算报价,一次性包干。
7)专业工程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详见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可根据本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和施工方案自行测算报价,该施工技术措施费一次性包干,投标计价今后不予调整。
8)其他施工技术措施费是指投标施工单位根据本工程各专业、泰顺地区及工程特点补充的技术措施费用项目。投标人可根据本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和施工方案自行测算报价,该费用一次性包干,投标计价今后不予调整。
9)施工组织措施费包括建设工程安全xx施工基本费、提前竣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冬雨
季施工增加费、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
4.2.5 其他项目费报价的要求
1)暂列金额:按工程量清单规定的金额计算,不得变动。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
2)暂估价:按工程量清单规定的金额计算,不得变动。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
3)计日工:由投标人自主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价值和服务内容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4.2.6 规费、税金报价的要求
1)规费:应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规定。投标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自身缴纳规费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其投标费率,但在规费政策平稳过渡期内不得低于标准费率的 30%。
2)税金:应按《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及有关计价调整的通知》
(浙建建发[2019]92 号)的费率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3 清单工程量误差的调整
4.3.1 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格表现,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利润、税金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等各项应有费用。投标单位没有填写或漏写项目,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目费用包括在其他项目中。
4.3.2 本工程项目执行以下工程计价依据和相关政策性文件: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2)《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4-2013》。
3)《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
4)《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
5)《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
6)《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
7)《浙江省园林绿化与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
8)《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参考单价(2018 版)》。
9)《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统一分类编码及 2018 版价格》。
10)招标人提供的设计图文件及编标口径。
11)根据<温建价〔2016〕6 号>、建建发[2016]144 号、浙建站定[2016]23 号、浙建站定[2016]35号、浙建站定[2016]54 号、建建发[2018]104 号文件、《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及有关计价调整的通知》(浙建建发[2019]92 号)对相应费率进行调整。
12)《转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工市场信息价发布管理的通知》。
13)《泰顺工程招投标与造价信息》、《温州市工程造价信息》、《浙江造价信息》。
4.3.3 本工程开标前,投标人不得对招标人提供清单中的项目或数量进行改动(除措施项目清单)。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及中标人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中的有关规定,按照施工图和相关资料,对投标清单中的工程量进行复核。清单中若有项目多列、缺项和工程量误差,其单项工程量差异绝对值≥5%且各项差异部分工程造价之和的绝对值≥中标造价 1%的,招标人和中标单位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 6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书面核对要求和内容。双方对工程量进行核对,进行项目工程量的调整(调整仅限于清单工程量,不涉及项目综合单价调整),经复核确认后的清单工程量将作为办理结算的有效依据之一。招标人如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时发现复核清单工程量还有错误时,可以再次进行调整修正。
4.3.4 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将作为签订合同和办理竣工结算的有效依据之一,施工期内现行预算定额、费用定额、材料费、机械费如有变动均不实行调整,投标人报价时应充分合理的评估风险。本工程的主要材料价格、人工费不实行动态管理。如实行动态管理采用以下第 4.3.4.1)种方
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1)本文件中的大宗材料特指:钢材、水泥、多孔砖、商品砼、沙、碎石、沥青混凝土。
2)本文件中的基期价格特指:基期价格按照 2022 年 08 月份《泰顺工程招投标与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信息价,其他材料《泰顺工程招投标与造价信息》缺项的参考同期的《温州市工程造价信息》,如《温州市工程造价信息》缺项的参考同期的《浙江造价信息》。
3)本文件中的信息价特指:《泰顺工程招投标与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信息价,如《泰顺工程招投
标与造价信息》缺项的参考同期的《温州市工程造价信息》,如《温州市工程造价信息》缺项的参考同
期的《浙江造价信息》。
4)人工费差价计算公式:人工费差价Σ=((合同工期前 80%月份的人工信息价算术平均值)
-(1
±5%)*基期价格)X 投标报价的人工消耗量(区分 I、II、III 类)X 税率。 5)大宗材料差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1)大宗材料价差Σ(钢材、商品砼、多孔砖)=((单体工程开工至主体工程验收时对应月份的
第 17 页/ 共 53 页信息价算术平均值)-(1±5%)*基期价格)X 投标报价的相应消耗量 X 税率。
(2)大宗材料价差Σ(水泥,沙,碎石)=((合同工期前 80%月份的信息价算术平均值)-
(1±
5%)*基期价格)X 投标报价的相应消耗量 X 税率。
(3)大宗材料价差Σ(沥青混凝土)=((施工期间对应月份的信息价算术平均值)-(1± 5%)*
基期价格)X 投标报价的相应消耗量 X 税率。
(备注:“(1±5%)”±判定,如人工、材料上涨时取“+”,下跌时取“-”)
4.3.5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缺项、重复列项、工程量偏差及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的变化,按以下调整综合单价:
1.1)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 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目工程量 15%及以上,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 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及以上时,增减工程量单价调整按照本条(5)款规定计算,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投标综合单价出现异常且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 15%以上,按以下原则处理(投标单价异常判定详本条(6)款)。
2.1)工程数量增加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以内(含 15%),按原综合单价计算,增加超过
15%以外部分工程量,按照本条(5)款规定计算重新确定综合单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2)工程数量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以内(含 15%),按原综合单价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减少超过 15%以外部分工程量,按照本条(5)款规定计算重新确定综合单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3、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原则上应根据中标综合单价分析表,调整综合单价,无可参照的综合单价分析并无明确约定的,相应综合单价调整按照本条(5)款规定计算,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4、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有漏项,或工程量清单项目规定为“暂定估价(工程造价小于 50 万人民币)”的项目,相应综合单价按照本条(5)款规定计算,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5、调整部分综合单价计算规定:《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中有相应定额子目的,按定额套取,人、材、机按浙江省计价规则 2018 版计取,单价按 2022 年 08 月份《泰顺招投标与造价信息》(缺项的参考同期的《温州市工程造价信息》)计取,取费按招标文件有关条款规定计取,以按上述计价依据计算后的结果乘以中标下浮率后的金额,计入工程结算价款;中标下浮率=[(招标控制价-暂估价-暂列金额)-(中标人投标报价-暂估价-暂列金额)]÷(招标控制价
-暂估价-暂列金额)×100%;《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中无相应定额子目的项目,按市场价组价,并经双方协商书面确定后计入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再考虑下浮)。
6、投标单价异常判定:
6.1 投标综合单价与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计算的综合单价偏差±30%以上。
6.2 虽然综合单价正常,但组成综合单价的人、材、机消耗量或单价与按合同约定计价依据计算的人、材、机消耗量或单价相比偏差±30%以上。
6.3 其他异常情况。
7、其他需调整综合单价情形详见 2018 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4.4 履约担保:
4.4.1 本工程采用的经评审的最高限价,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定标准中标的招标项目,承包商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业主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发包合同总价的 2%。其中施工项目班子技术管理人员到位履约担保占承包商履约担保的 10%;工程安全施工履约担保占承包商履约担保的 10%;工期履约担保占承包商履约担保的 25%;质量履约担保占承包商履约担保的 25%;项目负责人到位率担保占承包商履约担保的 30%。
4.4.2 担保合同应依据《温州市在建筑施工领域开展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温住建发 [2014]212 号)关于修改和补充《温州市在建筑施工领域开展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签订后,须与工程承包合同一起,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4.5 其他
4.5.1 要求项目负责人每月到位要达到 22 天以上,且累计到位率不少于投标工期的 80%,每少一天罚扣 1000 元/天。
4.5.2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次工程施工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内容,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保修,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的 1.5%,缺陷责任期 24 个月。
4.5.3 根据温州市建设局[2007]252 号文《关于印发<温州市建筑工程劳务作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本工程如实行劳务分包制度,投标人可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提供劳务分包的计划安排,并承诺严格执行建设局关于劳务分包的各项规定。
4.5.4 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包括劳务分包工程造价,并将劳务分包工程造价单独列项,劳务分包工程造价应按温州市建设局xxx[2007]252 号文件要求计价,劳务分包工程造价包含在投标总价中人工费用内。
5.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5.1.1 电子投标文件: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一份,并成功上传“泰顺县公共资源电子招投标系统”。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
或电子签名章,具体要求如下:
1)“授权委托书”必须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2)“投标函”必须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3)全套商务标、资格后审申请书应无修改、手写和行间插字。如有修改、手写或行间插字,须在修改或行间插字处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公章。
4)投标报价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准。
5)具体签字盖章的以泰顺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不见面开标系统里提供的附表要求为准。
6)投标文件所涉及加盖公章的地方,必须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公章,未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公章的也不得以投标专用章、分公司章等其他形式印章代替,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
5.2 投标文件的递交
5.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5.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3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5.2.4 招标人通过泰顺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不见面开标系统接收电子投标文件,交易平台收到投标人送达的电子投标文件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5.3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
5.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5.3.2 投标人修改已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先在泰顺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不见面开标系统平台对原投标文件进行撤回操作,修改完成后再重新上传已修改的投标文件,系统将完整记录投标人的撤回修改情况。
6.1 招标单位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
6.2 开标
6.2.1 本工程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进行公开开标,由泰顺县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6.2.2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
(4)设有招标控制价的,公布招标控制价;
(5)公布最高限价;
(6)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
(7)抽取评标相关系数 N1 值;
(8)开标会议结束。
6.2.3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组建。
6.2.4 按前附表的开标时间开标。
6.2.5 开标过程应记录,并存档。
6.2.6 投标人应确保其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评标期间能按招标文件规定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询标。
6.2.7 开标以后,凡有关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和评审工作,都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有关信息和资料,均不得向投标人或与其他工作无关的人员泄露。
6.3 询标及投标文件的澄清
6.3.1 询标。招标单位或代理公司或评标专家需要询标时将电话通知投标单位,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对投标单位发起询标,投标单位应在不见面开标系统发出的相关询标问题后 20 分钟内在系统上予以回复。如因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通讯不畅通导致不能及时联系的,或者在不见面开标系统发出相关询标问题,20 分钟内未予以回复或确认,视作投标单位不予回复或确认。投标人应确保其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评标期间按规定的时间指定的方式,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询标。
6.3.2 投标文件的澄清
评标委员会以不见面开标系统向投标人发送信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接收到系统信息后 20 分钟内在不见面开标系统中予以回复,回复内容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回复将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单位对投标报价或其它实质性内容的修正和增加的任何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和评标组织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其中标资格被取消。
6.4 评标(本工程采用电子评标)
6.4.1 清标检查(系统自动检查)
导入投标文件信息(评标委员会组长点击“开始”)。
(1)清单响应性检查;
(2)取费项目检查;
(3)算术性错误检查;
(4)特征码检查;
(5)限价检查。
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暂列金额-暂估价)×(1-K)+暂列金额+暂估价
6.4.2 清标检查(评标委员会核对检查结果)
(1)评标委员会将根据系统自动检查结果核对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商务标中出现以下情况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错误加以修正后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在不见面开标系统中予以回复确认,作为详细比较的依据:
1)合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合价金额与总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合价金额为准;
2)评标委员会在清标检查时,发现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报价及其综合单价(单价)有遗漏、多算工程量或项目、计算错误等投标报价错误,错误绝对值累计总额(费用间不得相抵消)占投标报价 3%以上者(含 3%),为重大偏差,作否决投标处理。错误绝对值累计总额(费用间不得相抵消)占投标报价 3%以内者,投标总报价不得调整。
(3)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按工程量清单及目前现行的工程预算定额和材料预算价格等工程造价方面有关规定计算的造价。
(4)不同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出现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人或同一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或投标报价由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不同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存在错漏一致或异常雷同现象的,一律作否决投标处理。
(5)投标人报价高于最高限价作否决投标处理。
(6)挑选否决投标单位:评标委员会组长选取否决投标单位不进入下一轮评审。
6.4.3 商务标评审
(1)投标名单确认
由评标委员会组长进行投标名单确认。
(2)商务标报价得分
1)商务标开标后,有效投标报价(已作否决投标文件处理的除外)大于 5 家时(含),去掉一个最高报价、一个次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乘以(1+N1)作为第一评标基准值
(N1 在开标当场由业主从 1.5%、1%、0.5%、0%、-0.5%、-1%、-1.5%中随机抽取);系统自动对
各有效投标单位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排名第 21%位(四舍五入,取整数)的投标单位报价为第二评标基准值。(第二评标基准值计算示例:例如有效投标家数为 218 家,排名第 21%的投标单位为 218×21%=45.78≈46 位,则第二评标基准值为排名第 46 位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
2)如果出现有效投标报价(已作否决投标文件处理的除外)少于 5 家时,取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乘以(1+N1)作为第一评标基准值(N1 在开标当场由业主从 1.5%、1%、0.5%、0%、-0.5%、
-1%、-1.5%中随机抽取);最低的有效报价为第二评标基准值。第一评标基准值与第二评标基准值的算术平均值为最终评标基准值。
3)如果出现有效投标报价(已作否决投标文件处理的除外)少于 3 家(不包括 3 家),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4)商务标报价总分为 100 分,投标报价与最终评标基准值相同者报价得分为 100 分,投标报
价低于最终评标基准值一个百分点扣 2 分,高于最终评标基准值一个百分点扣 4 分,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
最终评标基准值=(第一评标基准值﹢第二评标基准值)÷2;
投标报价相对最终评标基准值的上(下)浮率 N(%)=((投标报价-最终评标基准值))÷最终评标基准值×100;
第一评标基准值、第二评标基准值、最终评标基准值、上(下)浮率 N(%)、商务标报价得分均保留四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五位截断。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出具决议确定评标基准值。基准值一经确定,无论后续评审过程中是否存在否决投标的情形,基准值均不变。
5)由系统自动算取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得分,专家可手动算分核实。若招标控制价出现重大失误,由编制、审核单位重新按规定调整,经评标委员会同意并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后予以修正。最高限价等与招标控制价有关的,做相应调整。
(3)商务标得分汇总
评标委员会组长进行商务标得分汇总,进入下一轮评审。
6.4.4 入围评审
(1)根据各投标人商务标得分从高到低选取三家入围本工程评审。如得分有多家相同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依次入围。如得分与报价均相同时,由业主随机抽取入围。如后续评审中合格投标不足三家时,按报价总分从高到低依次递补至三家进入评审。如全部投标文件评审完毕时有效投标文件少于三家,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2)评标委员会复核入围投标单位的清标情况。
6.4.5 详细评审
(1)在详细评审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否决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商务标中的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投标单位的电子公章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加盖电子印章或未加盖电子签字章的;
2)投标文件商务标未载明投标工期的或投标工期大于招标工期的;
3)投标函与投标报价不一致的;
4)“投标报价”未按要求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公章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加盖电子印章或未加盖电子签字章的;
5)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具体以系统格式为准);
6)投标文件未附法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的;
7)未按招标文件格式正确填写的;
8)投标人采用总价让利或以百分比让利等办法进行投标报价的;
9)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少填或不填及错误填写的),如内容无法填写须填写“无”或“/”;
10)投标文件附有招标单位不能接受的条件;
11)投标人不按照招标代理单位提供工程量清单的要求进行报价的;其他项目清单中,暂列金额、暂估价、业主预留金擅自变动的;
12)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13)投标文件封面未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公章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加盖电子印章或未加盖电子签字章的;
14)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作否决投标的。
6.4.6 资格审查(资格后审)
(1)资格后审文件的评审:
资格后审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否决投标处理。
1)资格后审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的格式填写、盖章或内容不全的;
2)承诺书上未加盖单位电子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盖章的;
3)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后审申请书的有关材料及承诺书如有虚假隐瞒或承诺书中约定取消投标资格和中标资格等情况的。
(2)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投标人必须满足下列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凡不能满足的下列必要条件之一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注:以下涉及到《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审查内容的,本次评审均不作评审要求,由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供,要求规定详见附表):
1)营业执照;
2)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本单位人员【附由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 2022 年 3 月(含)以后连续 3
个月及以上各月份的养老保险到账流水清单加盖社保证明章或政务服务网(或社保查询网站)打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如参加投标单位系 2022 年 3 月后(含)新成立的企业可提供当年度 3 月后
(含)任一时段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根据浙建(2015)3 号文件,省外企业要求提供“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进浙备案网页截图,且在有效期内;本次评审不作否决投标处理,由中标候选人(如省外企业)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供“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进浙备案网页截图。
4)以上条款中资料不全或电子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按否决投标处理。
(3)中标候选人失信情况信息审查:
本工程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失信情况信息审查。查询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已执行完结的除外,以提供法院结案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6.4.7 投标文件的评审汇总
评标委员会组长汇总所有专家鉴定结果,如有异议,可退回重评。
6.5 确定中标候选人
6.5.1 评委依据法律及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通过资格审查且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候选人。如得分相同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确定中标候选人。如得分与报价均相同时,则由业主抽签来确定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6.5.2 招标人应当确定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6.5.3 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公司编制标底,作为计算工程造价节省额以及在评标分析时寻找报价差异原因的参考性依据。
6.5.4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发中标通知书前,有权对投标人有较大偏离工程量清单报价进行修正,但不改变投标总价。经修正的综合单价仅适用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有误或实施中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6.5.5 各投标单位应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在投标中公平竞争,不得串通投标、不得弄虚作假。
6.6、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的要求
x项目对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不作评审要求,中标单位必须在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完整的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并经招标人及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具体要求如下:
1)营业执照;
2)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人员,附由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 2022 年 3 月(含)
以后连续 3 个月及以上各月份的养老保险到账流水清单加盖社保证明章或政务服务网(或社保查
询网站)打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如参加投标单位系 2022 年 3 月后(含)新成立的企业可提供当
年度 3 月后(含)任一时段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若项目负责人为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对项目负责人进行审查。查询网站:“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4)本工程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在其他在建工程中有任职情况。
注:项目负责人不得在其他项目有任职情况,如在其他中标或在建工程担任职务(在合同工期内)有变更的,须提供相关书面证明。
5)中标候选人(如省外企业)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供“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进浙备案网页截图。
注:以上所列专业岗位,按工程实际需要增设。
7.1 定标方式
7.1.1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7.1.2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 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7.1.3 招标人在定标前,应向检察机关查询中标候选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行贿犯罪档案,若发现有未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情况的,一律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 门列为不良行为记录。
7.1.4 招标人在定标前,应查询中标候选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的主体限制投标记录,若发现有未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情况的,一律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列为不良行为记录。
7.1.5 在办理工程施工招标的定标备案手续前,招标人将对拟中标人的证书原件进行核验:
7.1.6 出现本章 7.1.2 项~7.1.5 项情形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7.2 中标通知
在本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 15 日内将评标有关资料送达招投标管理监督部门备案。在温州承建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必须进入温州造价网站中的合同履约评价系统
(xxxx://xxx.xxxx.xxx.xx:0000/)自行注册登录并打印注册信息。温州市外企业将打印好的履约评价系统注册信息表盖章并带营业执照和资质 证书原件到温州造价处审核通过,泰顺企业到县住建局建筑业科审核通过,之后方可办理工程中标及开工等事宜。
7.4.2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并在投标有效期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3 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也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或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 3 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 8.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9.1.1 按前附表的开标时间开标。
9.1.2 开标过程应记录,并存档。
9.1.3 开标以后,凡有关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和评审工作,都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有关信息和资料,均不得向投标人或与其他工作无关的人员泄露。
9.1.4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取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9.2.1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 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 评标工作。
9.2.2 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 1)投标人挂靠其它施工单位;
2)投标人从其它施工单位通过受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
9.2.3 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3)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劳动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其签订;
(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它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9.2.4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9.2.5 下列行为均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9.2.6 下列行为均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2.7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有串标嫌疑的投标文件送有关部门进行后续调查,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其按否决投标处理的结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提出异议和投诉。投诉受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示
范文本(试行)》(GF-2020-2605)(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官网下载 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x00000000_000000.xxxx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园林绿化养护质量符合🞎《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287)或🞎(地方标准)中 级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预付款
预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七、绿化种植及养护要求
1.在施工过程及绿化养护期内植物死亡,须按原设计品种和规格更换,更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竣工验收时苗木成活率约定(乔木、灌木、地被、草坪等): 。
3. 养护期满移交时xxxx率约定( 乔木、灌木、地被、草坪等): 。八、其他要求: 。
九、合同文件构成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十、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十一、词语含义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十二、签订时间
x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十三、签订地点
x合同在 签订。十四、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五、合同生效
x合同自 生效。十六、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 20 条,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的“通用合同条款”。略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x款修改 1.1.2.4 、1.1.2.5 , 补充 1.1.3.11 、 1.1.3.12 、 1.1.3.13、1.1.4.8。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联系电话: ;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和设计项目负责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项目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1.1.3.11 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施设备安装及园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驳岸、园林景观桥梁等。
1.1.3.12 绿化工程:是指树木、花卉、草坪、地被植物等的种植工程。
1.1.3.13 绿化养护:是指对绿地内植物采取的整形修剪、松土除草、灌溉与排水、施肥、有害生物防治、改植与补植、绿地防护(如防台风、防寒)等技术措施。
1.1.4 日期和期限
1.1.4.8 绿化养护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绿化养护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绿化养护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个月。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温州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xxx〔2014〕212 号)。
(2)《温州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温建技〔2009〕269 号)。
(3)《关于推行法人管理项目制度的若干意见》(xxx〔2009〕287 号)。
(4)《关于印发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的意见的通知》(xxx〔2010〕316 号)。
(5)《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xx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活动的通知》(温住建发〔2011〕19 号)。
(6)《关于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和职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的指导意见》(温住建发〔2012〕39号)。
(7)《关于转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温住建发〔2012〕190 号)。
(8)《关于转发<浙江省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温住建发〔2012〕344 号)。
(9)《转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管理工作的通知>》(温住建发〔2013〕1 号)。
(10)《关于加强市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温住建发〔2013〕197 号)。
(11)《温州市住建委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温住建发〔2014〕168 号)。
(12)《关于贯彻(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的意见》(温住建
发〔2013〕395 号)。
(13)《转发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xx施工费计取的通知》(温住建发【2016】58 号)。
(14)《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有关增值税税率及计价系数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8〕104 号)。
(15)《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xx施工费的通知》(浙建建发〔2022〕37 号)。
(16)国家、省、市、县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颁布的最新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x款修改 1.4.1、1.4.2。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287);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
与园林绿化行业相关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
标函及其附录;(4)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6)本合同通用条
款;(7)投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8)技术标准和要求;(9)图纸。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x款修改为: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对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图纸和现场进行核查和踏察,如发现差异,应在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按招标文件第 4.3
条款执行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按招标文件第 4.3 条款 执行 。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2.1.1 根据相关规定提供园林绿化施工所需的许可或批准。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还应提供项目施工区域内现状树木一览表(附件 2)、现状土壤指标、 等。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x款修改为: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期限及方式:发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担保有效期至工程款拨付完成为止(不含质量保证金)。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3.2 项目经理
x款修改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 相关证书及编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2.3 承 包 人 擅 自 更 换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违 约 责任: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
3.3 承包人人员
x款补充 3.3.6。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3.6 技术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 ;
专业: ;职称等级: 。
3.5 分包
x款修改 3.5.1、3.5.2。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绿化工程、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涉及分包的工程内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资格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3.6.1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
3.6.2 现状树木的保护起始时间: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本款补充:
履约担保金额及方式:签订合同后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需提交履约担保人民币 元(不高于中标价的 10 %),以
🞎保函或🞎保险形式执行。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4.2 监理人员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6. 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6.1.5 xx施工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6.3 环境保护
x款补充:
合同当事人对农药、肥料的使用要求: /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工程涉及以下内容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还应包括此类工程内容的专项施工方案:
🞎现状树木保护;
🞎古树名木保护;
🞎土壤改良;
🞎其他内容: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7.3 开工
x款修改 7.3.1。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或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x款修改 7.4.1。
7.4.1 发包人或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由于政策处理等 客观因素造成误工等,则工期顺延。双方均不进行罚补及调价等任何措施。是否是受政策处理等客观因素造成误工的,由发包人确
定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
(2) / ;
(3) /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x款修改 8.4.1。
8.4.1 发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8.6 样品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
9. 试验与检验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x款补充9.3.4。
9.3.4 关于送检材料的约定: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缺项、重复列项、工程量偏差及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的变化,按以下调整综合单价:
1.1)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 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目工程量 15%及以上,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 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及以上时,增减工程量单价调整按照本条(5)款规定计算,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投标综合单价出现异常且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 15%以上,按以下原则处理(投标单价异常判定详本条(6)款)。
2.1)工程数量增加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以内(含 15%),按原综合单价计算,增加超过 15%以外部分工程量,按照本条(5)款规定计算重新确定综合单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2)工程数量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以内(含 15%),按原综合单价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减少超过 15%以外部分工程量,按照本条(5)款规定计算重新确定综合单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3、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原则上应根据中标综合单价分析表,调整综合单价,无可参照的综合单价分析并无明确约定的,相应综合单价调整按照本条(5)款规定计算,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4、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有漏项,或工程量清单项目规定为 “暂定估价(工程造价小于 50 万人民币)”的项目,相应综合单价按照本条(5)款规定计算,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5、调整部分综合单价计算规定:《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2018 版)》中有相应定额子目的,按定额套取,人、材、机按浙江省计价规则 2018 版计取,单价按 2022 年 08 月份《泰顺招投标与造价信息》(缺项的参考同期的《温州市工程造价信息》)计取,取费按招标文件有关条款规定计取,以按上述计价依据计算后的结果乘以中标下浮率后的金额,计入工程结算价款;中标下浮率=[(招标控制价-暂估价-暂列金额)-(中标人投标报价-暂估价-暂列金额)]÷ (招标控制价-暂估价-暂列金额)×100%;《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
则(2018 版)》中无相应定额子目的项目,按市场价组价,并经双方协商书面确定后计入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再考虑下浮)。
6、投标单价异常判定:
6.1 投标综合单价与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计算的综合单价偏差±
30%以上。
6.2 虽然综合单价正常,但组成综合单价的人、材、机消耗量或单价与按合同约定计价依据计算的人、材、机消耗量或单价相比偏差
±30%以上。
6.3 其他异常情况。
7、其他需调整综合单价情形详见 2018 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x款补充 10.7.1、10.7.2。
暂估价材料的明细详见附件 3:《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通用合同条款中第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通用合同条款中第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否 。
11.2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动态价格调整。
①关于基期价格的约定:基期价格按照 2022 年 08 月份《泰顺工程招投标与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信息价,如《泰顺工程招投标与造
价信息》缺项的参考同期的《温州市工程造价信息》,如《温州市工
程造价信息》缺项的参考同期的《浙江造价信息》。
②关于信息价的约定:本合同约定的信息价特指《泰顺工程招投
标与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信息价,如《泰顺工程招投标与造价信息》
缺项的参考同期的《温州市工程造价信息》,如《温州市工程造价信
息》缺项的参考同期的《浙江造价信息》。
③人工费差价计算公式:人工费差价∑=((合同工期前 80%月
份的人工信息价算术平均值)-(1±5%)*基期价格)X 投标报价的
人工消耗量(区分I、II、III 类)X 税率。
④大宗材料差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大宗材料价差∑(钢材、商品砼、多孔砖)=((单体工程开工
至主体工程验收时对应月份的信息价算术平均值)-(1±5%)*基期
价格)X 投标报价的相应消耗量X 税率。
大宗材料价差∑(水泥,沙,碎石)=((合同工期前 80%月份
的信息价算术平均值)-(1±5%)*基期价格)X 投标报价的相应消
耗量X 税率。
大宗材料价差∑(沥青混凝土)=((施工期间对应月份的信息
价算术平均值)-(1±5%)*基期价格)X 投标报价的相应消耗量 X
税率。
(备注:“(1±5%)”±判定,如人工、材料上涨时取“+”,
下跌时取“-”)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无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 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x款修改 12.4.4。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2)承包人根据工程进度申请支付工程款,每期工程进度款按以下方式选择支付:
🞎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百分比支付:
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支付金额经监理单位签发和发包人审核 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经核实的工程款,支付比例为审核签发后工程量造价的 80%;
🞎按形象进度支付:
;
🞎按月实际完成工程量 %支付;
🞎其它: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款进度申请后 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累计
支付达到合同价款的 80%时,停止支付进度款。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绿化工程移交期限: 。其他工程移交期限: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x款修改为:
结算款支付方式及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或🞎已完工程量的总价的 %;结算完成后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首先双方协商,无 法协商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
14.4 最终结x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14.5 竣工归档资料
x款补充:
(1)施工中未发生设计变更,施工后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
(2)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的,需经相关方书面确认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材料,由承包人提供加盖竣工图章的竣工图给发包人。
(3)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 天内,承包人应提供给发包人
套完整符合要求的竣工图、竣工归档资料。
竣工归档资料的形式和格式: 。
(4)因承包人拖延或不办理竣工归档资料时,经发包人催告,个月内未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竣工归档资料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整理,相关费用由 承担。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本条补充 15.5。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
15.3 质量保证金
x款修改为: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工程质量保证金为结算款的 1.5%,采用以下方式执行:
🞎担保;
🞎保险;
🞎其他: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修金 。
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履行缺陷责任期内质量保修义务及绿化养护义务且合格移交后,在 天内结清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
项目竣工验收前,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
15.5 绿化养护期
绿化养护期的具体期限: 。绿化养护期内双方责任约定: 。绿化养护期内水电费支付: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
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x款补充 20.3.1。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关于评审机构的约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 仲裁或诉讼
x款修改为: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 泰顺县 人民法院起诉。
20.5 其他约定
施工过程中,工程价款变更以招标人书面说明为准且按照《泰顺 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价款管理暂行规定》(泰政办【2013】176号文)执行。否则增加的工程量不予结算。
20.6 通知送达
单位工程 名 称 | 建设规模 | 主要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树木名称 | 规格 | 数量 | 单位 | 生长情况 | 是否古树名木 | 处置情况 | 备注 |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序 号 | 材 料、 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 价 (元) | 质量 等级 | 供应 时间 | 送达 地点 | 备 注 |
序 号 | 苗木材料 名 称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单 价 (元) | 供 应 时 间 | 送 x 地 点 | 备 注 |
64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园林绿化养护标准》( CJJ/ T 287 ) 或
(地方标准)等相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就 泰顺县未
来乡村共同富裕项目(一期)-“未来畲乡”未来乡村项目(最美畲村左溪提升及产业打造)
( 工 程 全 称 ) 签 订 绿 化 养 护 责 任 书 。一、责任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绿化养护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施工范围内的绿化养护责任。
内容包括对养护范围内植物采取的整形修剪、松土除草、灌溉与排水、施肥、有害生物防治、改植与补植、绿地防护(如防台风、防寒)等技术措施;其他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养护标准
绿化养护质量按照🞎《园林绿化养护标准》( CJJ/ T 287 ) 或
🞎 (地方标准)中 级标准。三、考核标准
由发包人按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 级标准进行考核,相关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四、绿化养护期
绿化养护期 个月,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五、养护责任
1.为确保养护质量,承包人应安排专业队伍和人员进行养护管理。
2.承包人在养护过程中应采取安全措施,避免造成对第三方人身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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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损害。因承包人操作不当、管理不善而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紧急事故需处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处置。
3.苗木成活率按合同约定执行,发生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须按原设计品种和规格及时更换,更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绿化养护期满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5.其他责任约定: 。六、养护费用
养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七、其他约定: 。
绿化养护责任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绿化养护期满。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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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
以及 (地方标准),经协商一致
就 )
(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绿化工程、园林附属工程(园路与广场铺装、假山、叠石、置石、园林理水、园林设施安装),以及双方约定的 其 他 项 目 。 具 体 保 修 的 内 容 , 双 方 约 定 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年;其他防水工程 年。
3. 装修工程为 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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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 绿化工程为 个月;
7. 园林附属工程为 个月;
8.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2. 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 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修复,或拒绝按要求进行修复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修复工程支出的实际金额。
5.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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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号: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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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建设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 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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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 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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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 本责任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x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x责任书一式两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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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具体投标文件格式详见泰顺县招投标系统。由于系统投标文件表格格式是固定的,本项目班子成员标后提供,未作要求的部分内容可填写亦可不填写,评标时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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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凭证
致:泰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鉴于 (以下简称“投保人”)于 年 月 日参加招标人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工程项目的投标,并向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保险单号: ),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x元,且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退保。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向被保险人招标建设工程投标的过程中,发生以下列明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保险单(单号 )及《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二)投保人无故放弃中标资格;
(三)投保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被保险人的中标通知书后,不能或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合同协议书,不能或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四)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本《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在投保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到期后 30 日(含)内或被保
险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 30 日(含)内保持有效,任何索款要求应在保险期间内送到本保险公司。
保险人名称(xx): 签单日期:
公司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注:此投标保证保险凭证不属于商务标内容,无需做入商务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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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
保函编号:
致:泰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鉴 于 ( 以 下 简 称 “ 投 标 人 ” ) 于 年 月 日 参 加
(以下简称“招标人”)招标编号 , 工程的投标。
x 受该投标人委托,在此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承担向招标人支付总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责任。本责任的条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投标人无故放弃中标资格;
3、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后,不能或拒绝按投标须知的要求签署合同协议书,不能或拒绝按投标须知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4、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投标人应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只要招标人指明产生上述任何一种责任的条件,则本银行在接到招标人的第一次书面要求后,即向招标人支付上述款额之内的任何金额,无需招标人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其要求,只需要招标人在其要求中写明所索的款额。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 30 日(含)内或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 30 日(含)内保持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本银行,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到本银行。
银行名称(盖章): 银行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不属于商务标内容,无需做入商务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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