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编号:签约地点:
甲方:汕头市盈泽科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xxx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在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储备冻猪肉有关合作项目签订以下合同:
一、合作标的基本情况
(一)为做好汕头市盈泽科贸有限公司承储冻猪肉相关工作,甲方负责合作期内所需轮换购买的运营资金,乙方负责兜底轮换购买和按乙方购买货物时的原价回购 661 吨储备冻猪肉。储备冻猪肉物权属于甲方。
(二)新合作经营商须知晓如下风险:
1、本次储备冻猪肉业务原有在库情况:目前甲方在库冻猪肉 150 吨,原甲方合作经营商在库冻猪肉 511 吨,该批货物的轮换销售价差风险在原合同约定的采购轮换销售期间内由原承储方各自负责。根据甲方和原合作经营商签订的合同及协议的约定,甲方在 2024 年 6 月 30 日前、原合作经营商在原合同期满最长 9
个月内(原合同期满日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将根据在库 661
吨冻猪肉保质期和市场行情进行销售逐步完成出库,因此新合作经营商需在甲方和原合作经营商在约定的过渡销售出库期间内将原货物逐步销售出库的同时,新增货物采购入库保证储备量符合甲方要求。
2、根据原合同期满后过渡期的约定,且甲方一个年度的轮换销售价差包干费用支付额度以 661 吨为上限,甲方已无法再支
付其它轮换销售价差包干费用,故 2024 年度的轮换销售价差包干费用仍然归属于甲方和原合作经营商所有,新合作经营商在 2025 年 1 月 1 日开始享有轮换销售价差包干费用。
二、合同期限
甲方与乙方在约定合作期间内以轮换销售价差包干模式进行合作,合作期限为 12 个月,如由原合作经营商成交,合同期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如由新合作经营商成交,合同期自甲方通知乙方首批货物入库之日起算。合同期满后乙方如没有继续承储,乙方可享受在合同期满后最长 9 个月内通过销售逐步将储备冻肉完成出库同时享有轮换销售价差包干费用。
三、冻肉储放地点:
汕头市大洋冷冻食品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仓库低温冷藏库
(汕头市濠江区河浦产业转移工业园区)。
四、储备以及轮换销售冻肉品种
储备冻猪肉包括白条肉、白条肉分割产品和冻猪肉副产品
等,可由乙方自行根据市场行情自由分品种按比例购买和销售
(如有冻猪副产品则比例不超过 30%)。
五、资金支付以及兜底轮换购买和轮换销售价差包干费用
(一)资金支付形式。
乙方在新增采购冻猪肉入库后,按甲方承储 661 吨作为轮换销售价差包干结算最高上限,在该上限内按每吨固定金额轮换销售价差包干,低于最高上限的按实际轮换数量结算费用。乙方享有的轮换销售价差包干费用按乙方实际轮换出库数量计算。
甲方在每季度结束后于次月 10 日前暂按不高于 165.25 吨与
乙方进行结算,全年则在次年 1 月 10 日前按总轮换吨数不超过
661 吨进行清算,销售轮换数量不足 661 吨的则按实结算,超过
661 吨的则按最高 661 吨进行结算。轮换销售价差包干费用在双
方清算确认后 3 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乙方账号名称: ; 开户银行: ; 账号: )。
乙方需按实际提供给甲方并确认入库的采购数量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按双方约定的采购合同有关付款条款支付购买资金给乙方。
(二)储备冻猪肉轮换销售采取由乙方保质保量、自主轮换,以提供给甲方原专用发票的价格向甲方回购,回购款需在甲方开具有效发票二个月内结清。甲方以轮换销售价差包干费用的形式运作,轮换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价差风险均由乙方自行承
担。
鉴于目前储备冻猪肉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同时储备冻猪肉在
存放后因保质期临期点的不断推进会出现一定的价格下浮风险。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在合同约定的轮换期内予以乙方储备冻猪肉轮换销售风险包干费用为 2000 元/吨。
(三)鉴于合作期间内全年每月的月末库存量平均值不得低于 661 吨承储计划数,同时乙方可以在确保合作期间任何时点储备量不低于计划数的 70%的情况下进行轮换销售出库,原则上乙方需采用先进后出或出仓后确保全年每月的月末库存量平均值不得低于 661 吨承储计划数进行轮换销售,因此在合作期间内任何时点的库存量平均值不超出 860 吨(储备量+储备量的 30%)的采购资金和仓储费、进出仓装卸费用由甲方负责;任何时点超出 860 吨(允许超出储备量的 30%)的采购资金和仓储费、进出仓装卸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合同期满后乙方如没有继续承储,可在合同期满九个月内根据在库 661 吨冻猪肉保质期和市场行情通过销售逐步将储备冻肉完成出库。如乙方不在约定轮换时间内完成全部货物出仓的,甲方将不再予支付相应的轮换销售价差包干费用,同时超过约定时间的保管费用和出仓费用需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且甲方有权将该批货物自行销售处置后,由此产生的价差和一切损失需由乙方负责。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根据乙方提供的储备冻猪肉的标准和数量,与第三方冷库仓储单位签订储备合同并落实仓储管理工作,确保做好储备冻猪肉存储、日常监管等工作,并配合乙方做好储备冻猪肉轮换销售的出入库管理工作。在必要情况下,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按约定对储备冻猪肉进行轮换销售。
2.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储备冻猪肉实地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库存数量、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方面。
3.对乙方在轮换销售过程中出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4.负责对乙方每次提交的储备冻猪肉轮换销售的数量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办理出入库手续。
5.调阅储备冻猪肉相关账簿、资料及凭证等。
(二)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乙方提供的储备冻猪肉的购进地、生产厂家须明确,购进手续须齐备、合法,规格、质量须符合冻猪肉食品安全标准。合作经营商需向甲方报送确认数量申请。申请资料包括购买专用发票、入库凭证、质量报告和产品详细清单等。
2.乙方在每批次储备冻猪肉轮换销售工作前向甲方提出书面轮换报告备案。合作期间内,乙方应确保任何时点冻猪肉储备不得低于计划储存量的 70%且承储期间全年每月的月末库存量平均值不得低于 661 吨,不能完成该约定事项的并且违反该项规定二
次以上,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合作资格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引发的一切经济责任损失。
3.本次冻猪肉储备工作是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时市
场供应异常的应急物资,如甲方应急动用需用,乙方应无条件执行,并在规定时间内补足库存和停止轮换。
4.乙方应随时接受并配合甲方及上级单位、政府部门所开展的检查监督,不得拒绝、阻挠。
5.为确保该合同能够顺利实施,乙方需提供价值 80 万元的合同履约保证函给甲方。
七、违约责任
(一)乙方须按合同约定时间和数量交货,如没有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从违约时间起算七个工作日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暂估总金额的日万分之五给予赔偿。乙方逾期交货超过 30 天及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合同暂估价总金额的佰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全部损失 。
(二)若乙方提供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甲方有权拒收,该批次产品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收回并补齐,逾期甲方不承担该批次产品的保管责任,因退换货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同时该批产品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按甲方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三)甲方如不按约定及时付还有关货款,乙方有权要求甲
方在约定付款时间起算七个工作日后按照合同暂估总金额的日万分之五给予赔偿。
(四)违约方需负担因处理本合同项下纠纷所产生的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损失。
(五)任何一方违约的,违约方除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外,并不免除其继续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六)合同期限内,若乙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30 万元违约金。合同期满后,若乙方不按约定时间内完成货物出库的,乙方应承担甲方自行处理该批货物的一切资金损失。
(七)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情况下不得擅自转让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八、免责条款
根据甲方承接的汕头市本级和潮阳区区级储备冻猪肉工作任务,其中甲方中标的 381 吨冻猪肉承储业务将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到期;潮阳区发改局 280 吨储备冻猪肉任务于 2025 年 1 月 26日到期。届时甲方承储期满后将积极与各级相关部门协调,争取继续承接 661 吨储备冻猪肉任务,如无法继续承接,也将向各级相关部门申请给予一定货物出仓期和支付承储费用,但若相关部门不同意,则甲方将按相关部门的要求执行本合同,按乙方实际出库量结算包干费用,乙方承诺不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鉴证方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合同。
甲方: 授权代表人:
(公章) (签名)
乙方: 授权代表人:
(公章) (签名)
鉴证方: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盖章)
签订日期:2024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