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華集團公司持有本公司73.06% 股份,是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因此為 香港上市規則所界定的本公司關連人士。因此,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 14A 章,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 交易。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 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 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 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須予披露的交易 持續關連交易
訂立金融服務協議
訂立金融服務協議
如日期為2013 年3 月22 日的公告及日期為2013 年4 月9 日的通函所披露,本公司已與神華集團公司於2013 年3 月22 日訂立現有金融服務協議。根據現有金融服務協議,本公司同意通過財務公司向神華集團成員單位提供金融服務,神華集團同意應本集團要求,通過財務公司向本集團 提供委託貸款。該協議將於2016 年12 月31 日屆滿。
本公司已於2016 年3 月24 日與神華集團公司訂立新的金融服務協議。根據金融服務協議,本公司同意通過並安排財務公司向神華集團成員單位提供金融服務,神華集團同意應本集團要求,通過財務公司向本集 團提供委託貸款。新的金融服務協議將於2017 年1 月1 日起生效。
神華集團公司持有本公司73.06% 股份,是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因此為 香港上市規則所界定的本公司關連人士。因此,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 14A 章,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 交易。
就金融服務協議的建議年度上限而言,由於適用百分比 率(按 香港上市規則14.07 條計算)有一項或以上超 過5%,因此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 下擬進行的交易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14A 章的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 批准的規定。由於財務公司根據金融服務協議為神華集團成員單位辦理貸款、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的適用百分比 率(按香港上市 規則14.07 條計算)有一項或以上超過5%,但全部均低於25%,因此該等 金融服務構成本公司的須予披露的交易。
本公司將召開股東大會請求獨立股東批准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建 議的年度上限。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神華集團公司及其聯繫人會在有 關表決中放棄投票。
本公司及獨立董事委員會已審議了金融服務協議及建議的年度上限。本公司已委任廣發融 資(香 港)有限公司為獨立財務顧 問,就金融服務 協議的條款,建議的年度上限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在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按一般商務條款或更佳條款訂 立,以及是否符合公司及股東整體利益而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出建議,並就股東該如何表決而給予意見。
一份載 有(其中包 括)有關金融服務協議的持續關連交易的進一步詳 情、獨立董事委員會函件及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的通函將稍後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之前寄發予股東。
背景
x公司是世界領先的以煤炭為基礎的一體化能源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屬 公司的主營業務是煤炭、電力的生產與銷售,鐵路、港口和船隊運輸,及煤製烯烴等煤炭相關化學加工業務等。
神華集團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主要從事煤炭液 化、煤炭相關化學加工業 務、煤炭生產、發電業務以及投資及融資活動。神華集團公司為本公司 的控股股東。於本公告日,神華集團公司持有本公司73.06% 股份。
財務公司的主要業務包括對神華集團及本集團下屬成員單位辦理財務和 融資顧問、信用鑒證及相關的諮詢、代理業務;協助成員單位實現交易 款項的收付;經批准的保險代理業務;對成員單位提供擔保;辦理成員 單位之間的委托貸款及委托投資;對成員單位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內部轉賬結算及相應的結算、清算方案設計;吸收成 員單位的存款;對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及融資租賃;從事同業拆借;經批 准發行財務公司債券;承銷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對金融機構的股權投 資;有價證券投資;產品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於本公告日,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財務公司100% 股權。
如日期為2013 年3 月22 日的公告及日期為2013 年4 月9 日的通函所披露,本公司已與神華集團公司於2013 年3 月22 日訂立現有金融服務協議。根據現 有金融服務協議,本公司同意通過財務公司向神華集團成員單位提供金 融服務,神華集團同意應本集團要求,通過財務公司向本集團提供委託 貸款。該協議將於2016 年12 月31 日屆滿。
本公司已於2016 年3 月24 日與神華集團公司訂立新的金融服務協議。根據 金融服務協議,本公司同意通過並安排財務公司向神華集團成員單位提 供金融服務,神華集團同意應本集團要求,通過財務公司向本集團提供 委託貸款。新的金融服務協議將於2017 年1 月1 日起生效。
金融服務協議
日期
2016 年3 月24 日
訂約方
x公司與神華集團公司
交易內容
根據金融服務協議,本公司同意通過並安排財務公司向神華集團成員單 位提供以下金融服務:
(1) 對神華集團成員單位辦理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鑒證及相關的諮詢、代理業務;
(2) 協助神華集團成員單位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
(3) 對神華集團成員單位提供擔保金融服 務(包 括履約保函、額度共享等金融企業營業範圍內的擔保業務);
(4) 辦理神華集團公司及神華集團公司附屬公司和╱或神華集團公司聯 繫人之間及神華集團公司附屬公司和╱或神華集團公司聯繫人之間 的委託投資;
(5) 對神華集團成員單位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6) 辦理神華集團公司及神華集團公司附屬公司和╱或神華集團公司聯 繫人之間及神華集團公司附屬公司和╱或神華集團公司聯繫人之間 的內部轉賬結算及相應的結算、清算方案設計;
(7) 吸收神華集團成員單位的存款;
(8) 對神華集團成員單位辦理貸款、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
(9) 承銷神華集團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
根據金融服務協議,神華集團公司同意由神華集團通過財務公司向本集 團提供委託貸款,條件為任何該等委託貸款須按一般商業條款授出,且本集團並無就此抵押其資產。
年期及終止
金融服務協議於本公司履行上海上市規則和香港上市規則規定的所有公 告和╱或獨立股東批准及其他要求後生效,有效期自2017 年1 月1 日起,至 2019 年12 月31 日止。
定價
(1) 在遵守金融服務協議條款及條件的前提下,財務公司獲委任為向神 華集團成員單位提供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之一。神華集團成員單位 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額外或轉而尋求財務公司以外的其他金 融機構提供金融服務;
(2) 神華財務吸收神華集團成員單位存款的利率,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 的相關規定,同時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定期頒佈的存款基準利 率(如 有)及主要商業銀行向神華集團成員單位提供同種類存款服務所確定的 利率並按一般商業條款釐定;
(3) 神華財務向神華集團成員單位發放貸款的利率,應符合中國人民銀 行的相關規定,同時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定期頒佈的貸款基準利 率(如有)及主要商業銀行向神華集團成員單位提供同種類貸款服務所確 定的利率並按一般商業條款釐定;
(4) 神華財務向神華集團成員單位提供金融服務所收取服務費,凡中國 人民銀行或中國銀監會有收費標準規定的,應按收費標準收取服務 費;沒有規定的,神華財務為神華集團成員單位提供金融服務所收 取的服務費,應參照主要商業銀行向神華集團成員單位提供同種類 金融服務所收取的手續費並按一般商業條款釐定。
資金風險控制措施
(1) 財務公司將實施定期評估系統,並設立內部控制系統及風險檢測指 標,以確保資金結算網絡安全運行,保障資金安全,控制資金風險。
(2) 財務公司將確保其將嚴格按照中國銀監會對財務公司要求的風險監 控指標及風險監測指標規範運作。風險監控指標設有標準值,是對 財務公司的最低要求,包括資本充足率、不良資產率、不良貸款率、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流動性比例、自有固定 資產比例、短期證券投資比例、長期投資比例、拆入資金比例、擔保 比例共11 個指標。風險監測指標包括存貸款比例、單一客戶授信集 中度、資本利潤率、資產利潤率、人民幣超額備付金率共5 個指標。上述指標的具體計算方式及風險監控指標的標準值請見中國銀監會 於2006 年12 月29 日發佈 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風險監管指標考核暫行 辦法》。
(3) 財務公司對神華集團成員單位提供擔保金融服 務(包 括履約保函、額度共享等金融企業日常營業範圍內的擔保業務)時,將 要求被擔保人以保證金等形式提供反擔保。
(4) 財務公司為神華集團成員單位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服務採取的風險 管控措施包括信貸部門委託銀行查驗貼現票據真偽、信貸部門進行 詳盡的票據承兌與貼現盡職調查、風險管控部門進行票據承兌與貼 現合規風險審查並對受票據承兌與貼現業務影響的資本充足率、流動性比例等風險監管指標進行監測、提交信貸審查委員會進行信貸 審查等。
(5) 財務公司對神華集團成員單位辦理貸款、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 資租賃的每日餘額將以集團公司成員單位於財務公司的存款每日餘 額為上限。財務公司在神華集團成員單位辦理貸款、消費貸款、買方 信貸及融資租賃採取的風險管控措施包括信貸部門進行詳盡的貸款 盡職調查、風險管控部門進行貸款合規風險審查並對受貸款業務影 響的資本充足率、流動性比例等風險監管指標進行監測、提交信貸 審查委員會進行信貸審查等。
建議年度上限和過往交易
為了規範本集團與神華集團之間的金融服務合作關係,以及滿足神華集 團不斷發展的需要,本公司建議金融服務協議截至2017 年12 月31 日、2018年12 月31 日 及2019 年12 月31 日止三個年度的年度上限分別載列如 下。本公司同時在此載列各年度上限類別截至2014 年12 月31 日及2015 年12 月31
日止兩個年度,及自2016 年1 月1 日起至1 月31 日期間的歷史交易金額。
現有金融服務協議項下的交易總額均在現有金融服務協議的現有年度 上限之內。
對神華集團成員單位提供擔保金融服 務(包括履約保 函、額度共享等金 融企業日常營業範圍內的擔保業務)總額
(1) 歷史交易金額
截至2014 年 12 月31 日年度 | 截至2015 年 12 月31 日年度 | 自2016 年1 月1 日起 至1 月31 日期間 |
交易總額 | 交易總額 | 交易總額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0.00 0.00 0.00
(2) 建議年度上限
截至2014 年 12 月31 日年度 | 截至2015 年 12 月31 日年度 | 截至2016 年 12 月31 日年度 | 截至2017 年 12 月31 日年度 | 截至2018 年 12 月31 日年度 | 截至2019 年 12 月31 日年度 |
年度上限 | 年度上限 | 年度上限 | 建議年度上限 | 建議年度上限 | 建議年度上限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4,290.00 | 4,420.00 | 4,550.00 |
財務公司為神華集團成員單位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服務的交易總額
(1) 歷史交易金額
截至2014 年 12 月31 日年度 | 截至2015 年 12 月31 日年度 | 自2016 年1 月1 日起 至1 月31 日期間 |
交易總額 | 交易總額 | 交易總額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約1,747.00 0.00 0.00
(2) 建議年度上限
截至2014 年 12 月31 日年度 | 截至2015 年 12 月31 日年度 | 截至2016 年 12 月31 日年度 | 截至2017 年 12 月31 日年度 | 截至2018 年 12 月31 日年度 | 截至2019 年 12 月31 日年度 |
年度上限 | 年度上限 | 年度上限 | 建議年度上限 | 建議年度上限 | 建議年度上限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19,500.00 | 26,000.00 | 26,000.00 | 10,400.00 | 10,400.00 | 10,400.00 |
財務公司吸收神華集團成員單位存款每日餘 額(包括相關已發生應計利 息)
(1) 歷史交易金額
截至2014 年 12 月31 日年度 | 截至2015 年 12 月31 日年度 | 自2016 年1 月1 日起 至1 月31 日期間 |
交易總額 | 交易總額 | 交易總額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約19,062.00 約25,707.00 約22,208.00
(2) 建議年度上限
截至2014 年 12 月31 日年度 | 截至2015 年 12 月31 日年度 | 截至2016 年 12 月31 日年度 | 截至2017 年 12 月31 日年度 | 截至2018 年 12 月31 日年度 | 截至2019 年 12 月31 日年度 |
年度上限 | 年度上限 | 年度上限 | 建議年度上限 | 建議年度上限 | 建議年度上限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78,000.00 | 91,000.00 | 104,000.00 | 52,000.00 | 58,500.00 | 65,000.00 |
財務公司為神華集團成員單位辦理貸款、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 賃的每日餘 額(包括相關已發生應計利 息)
(1) 歷史交易金額
截至2014 年 12 月31 日年度 | 截至2015 年 12 月31 日年度 | 自2016 年1 月1 日起 至1 月31 日期間 |
交易總額 | 交易總額 | 交易總額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約17,454.00 約15,069.00 約14,503.00
(2) 建議年度上限
截至2014 年 12 月31 日年度 | 截至2015 年 12 月31 日年度 | 截至2016 年 12 月31 日年度 | 截至2017 年 12 月31 日年度 | 截至2018 年 12 月31 日年度 | 截至2019 年 12 月31 日年度 |
年度上限 | 年度上限 | 年度上限 | 建議年度上限 | 建議年度上限 | 建議年度上限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45,500.00 | 58,500.00 | 71,500.00 | 26,000.00 | 28,600.00 | 32,500.00 |
財務公司向神華集團成員單位提供諮詢、代理、結算、轉賬、投資、融資 租賃、信用證、網上銀行、委託貸款、擔保、票據承兌等服務的代理費、手續費或其他服務費用總額
(1) 歷史交易金額
截至2014 年 12 月31 日年度 | 截至2015 年 12 月31 日年度 | 自2016 年1 月1 日起 至1 月31 日期間 |
交易總額 | 交易總額 | 交易總額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約88.00 約62.00 約0.03
(2) 建議年度上限
截至2014 年 12 月31 日年度 | 截至2015 年 12 月31 日年度 | 截至2016 年 12 月31 日年度 | 截至2017 年 12 月31 日年度 | 截至2018 年 12 月31 日年度 | 截至2019 年 12 月31 日年度 |
年度上限 | 年度上限 | 年度上限 | 建議年度上限 | 建議年度上限 | 建議年度上限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350.00 | 430.00 | 520.00 | 182.00 | 221.00 | 267.00 |
金融服務協議的條款經本公司與神華集團公司公平協商訂立。金融服務協議項下建議的年度上限,乃經考慮以下因素釐定:
(a) 近年來煤炭價格持續下降。於本公告日所在周,環渤海動力煤價格 指數較2013 年3 月22 日(即現有金融服務協議的簽署 日)所在周下跌約 62.94%。受煤炭價格持續下降及xx的經營和市場環境影 響,截至 2014 年12 月31 日及2015 年12 月31 日止兩個年度,及自2016 年1 月1 日起 至1 月31 日期間的歷史交易金額處於相對較低水平。因此,本公司建 議的截 至2017 年12 月31 日、2018 年12 月31 日 及2019 年12 月31 日止三個 年度的年度上限大幅度低於截至2014 年12 月31 日、2015 年12 月31 日及 2016 年12 月31 日止三個年度的年度上限;
(b) 展望未來,中國經濟長期向好的趨勢沒有改變,煤炭在較長時期內 仍將作為最重要的基礎能源。國家正在採取優化行業競爭秩序、縮減過剩產能等政策,有助於煤炭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及改善煤炭企業 的經營環境;
(c) 經與神華集團公司討論,並對神華集團公司成員單位進行調研,考慮到煤炭行業與煤炭企業經營環境可能發生的變化,預計未來三年 神華集團成員單位對財務公司的金融服務需求將逐步增加;及
(d) 因神華集團業務發展需求,本公司及神華集團公司同意財務公司對 神華集團成員單位提供擔保金融服 務(包 括履約保函、額度共享等金融企業營業範圍內的擔保業務)。
除以上因素外,就財務公司為神華集團成員單位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服 務,雖然歷史交易金額處於相對較低水平,但是經與神華集團公司討論,並對神華集團公司成員單位進行調研,鑒於煤炭市場不景氣,預計神華 集團成員單位未來三年對財務公司該等金融服務需求將增加,以加速資 金xx。考慮到在嚴控風險的前提下,票據承兌與貼現服務有助於增加 x集團的收入,本公司同意繼續由財務公司為神華集團成員單位辦理票 據承兌與貼現服務。財務公司為神華集團成員單位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服務的風險可控。財務公司採取的風險管控措施包括信貸部門委託銀行 查驗貼現票據真偽、信貸部門進行詳盡的票據貼現盡職調查、風險管控 部門進行票據貼現合規風險審查並對受票據貼現業務影響的資本充足 率、流動性比例等風險監控指標進行監測、提交信貸審查委員會進行信 貸審查等。
除以上因素外,就財務公司對神華集團成員單位辦理貸款、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雖然歷史交易金額處於相對較低水平,但是經與 神華集團公司討論,並對神華集團成員單位進行調研,預計神華集團成 員單位未來三年對財務公司該等金融服務需求將增加,以滿足其短期臨 時資金xx需求。考慮到神華集團成員公司的信譽,在嚴控風險的情況 下,本公司認為由財務公司對神華集團公司成員單位辦理貸款、消費信 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是周全且屬低風險的資金投資選擇,將為本集 團帶來較好的經濟回報。因此,本公司同意繼續由財務公司對神華集團 公司成員單位辦理貸款、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財務公司對神 華集團成員單位辦理貸款、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風險可控。該等業務的每日餘額將以集團公司成員單位於財務公司的存款每日餘 額為上限。財務公司採取的風險管控措施包括信貸部門進行詳盡的貸款 盡職調查、風險管控部門進行貸款合規風險審查並對受貸款業務影響的 資本充足率、流動性比例等風險監控指標進行監測、提交信貸審查委員 會進行信貸審查等。
財務公司向神華集團成員單位提供諮詢、代理、結算、轉賬、投資、融資 租賃、信用證、網上銀行、委託貸款、擔保、票據承兌等服務的代理費、手續費或其他服務費用總額的建議年度上限,乃將各項服務的估計年度 交易金額加總而獲得。對該等建議年度上限,其適用百分比 率(按香港上 市規則14.07 條計算)的最高值約為0.1%。
就神華集團透過財務公司按一般商業條款向本集團提供委託貸款而言,將視為關連人士為本集團利益提供財務資助,並由於本集團不會就貸款 抵押本集團任何資產,故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A.89 條獲豁免遵守所有 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然而,本公司須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 上市規則,建議及設定委託貸款每日餘額,而本公司建議的截至2017 年 12 月31 日、2018 年12 月31 日及2019 年12 月31 日止三個年度的年度上限分別 載列如下:
神華集團通過財務公司向本集團委託貸款每日餘 額(包括相關已發生應 計利息)
(1) 歷史交易金額
截至2014 年 12 月31 日年度 | 截至2015 年 12 月31 日年度 | 自2016 年1 月1 日起 至1 月31 日期間 |
交易總額 | 交易總額 | 交易總額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約2,342.00 約3,633.00 約3,588.00
(2) 建議年度上限
截至2014 年 12 月31 日年度 | 截至2015 年 12 月31 日年度 | 截至2016 年 12 月31 日年度 | 截至2017 年 12 月31 日年度 | 截至2018 年 12 月31 日年度 | 截至2019 年 12 月31 日年度 |
年度上限 | 年度上限 | 年度上限 | 建議年度上限 | 建議年度上限 | 建議年度上限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39,000.00 | 58,500.00 | 78,000.00 | 13,000.00 | 13,000.00 | 13,000.00 |
實施協議
x公司及本公司各附屬公司可不時及於有需要時,就金融服務協議項下 擬進行的各項特定交易,與神華集團成員單位訂立個別的實施協議。各項實施協議將訂明交易的具體情況。實施協議乃就根據金融服務協議擬 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作出規定,故並不構成新的關連交易類別。任何該等 實施協議均不會超出金融服務協議及年度上限的範圍。
金融服務協議及其實施協議項下的所有付款將以現金支付。
訂立金融服務協議的背景及理由以及其對本公司的益處
由作為本公司全資附屬公司的財務公司為神華集團成員單位提供金融 服務,可以充分發揮集團內部融資平台和資金管理平台的功能,進一步 控制風險、增加收入。因此,金融服務協議符合本集團業務及對本集團 有利。
香港上市規則涵義
神華集團公司持有本公司73.06% 股份,是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因此為香港 上市規則所界定的本公司關連人士。因此,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A 章,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就金融服務協議的建議年度上限而言,由於適用百分比 率(按香港上市 規則14.07 條計算)有一項或以上超 過5%,因此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 進行的交易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14A 章的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的 規定。由於財務公司根據金融服務協議為神華集團成員單位辦理貸款、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的適用百分比 率(按香港上市規 則14.07條計算)有一項或以上超過5%,但全部均低於25%,因此該等金融服務構 成本公司的須予披露的交易。
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本集團與神華集團及其 最終實益擁有人於12 個月期間內概無進行其他交 易(根據現有金融服務 協議進行者除外)或相關安 排,而須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A.81 條連同金 融服務協議項下的交易被當作一系列交易及如同一項交易對待。
一般事項
董事認為,金融服務互供協議的條款,建議的年度上限及其項下擬進行 的交易屬公平合理,在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按一般商業或更佳 條款訂立,並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董事會已於2016 年3 月24 日決議及批准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建議的年 度上限。在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中,放棄表決權的董事由於受聘於神 華集團公司而被視為於本交易擁有重大權益,故已放棄就有關上述交易 的相關董事會決議案投票。
獨立董事委員會已告成立,以就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建議的年度上限 向獨立股東提供建議。獨立董事委員會亦已批准委任廣發融 資(香 港)有限公司為獨立財務顧問,根據香港上市規則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 東提供意見。
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並無任何獨立董事委 員會成員於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中擁有任何重大權益。
本公司將召開股東大會上請求獨立股東批准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建 議的年度上限。
一份載 有(其中包 括)有關金融服務協議的持續關連交易的進一步詳 情、獨立董事委員會函件及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的通函將稍後於二零一六 年五月六日之前寄發予股東。
釋義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表述具有以下涵義:
「放棄表決權的董事」 | 指 | xxxxx、xxxx、xxx先生及x xxx x,彼等已放棄以董事身份就有 關標的交易的相關董事會決議案投票; |
「董事會」 | 指 | 董事會; |
「中國銀監會」 | 指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
「本公司」 | 指 | 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一間於中 |
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 股在香 港聯交所上市; | ||
「現有金融服務協議」 | 指 | 由本公司與神華集團公司於2013 年3 月22 日簽署的金融服務協議;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
「財務公司」 | 指 | 神華財務有限公 司,一間於中國註冊成 | |
立的有限公司; | |||
「金融服務協議」 | 指 | 由本公司與神華集團公司於2016 年3 月24 日簽署的金融服務協議; | |
「本集團」 | 指 | x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
「香港上市規則」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 |
「獨立董事委員會」 | 指 | 包括所有獨立非執行董事在內的董事會 | |
獨立董事委員會; | |||
「獨立財務顧問」 | 指 | 廣發融 資(香 港)有限公 司,可從事證券及 | |
期貨條例所界定的第六 類(就機構融資提 | |||
供意見)受規 管活動的持牌法團,並為獨 | |||
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的獨立財務顧 | |||
問; | |||
「獨立股東」 | 指 | 根據香港上市規 則,毋須在股東大會上 | |
就將予提呈的標的交易的相關決議案放 | |||
棄投票的股東; | |||
「神華集團成員單位」 | 指 | 神華集團公司,神華集團公司控股51% 以上的附屬公 司,神華集團公司及神華集 | |
團公司控股51% 以上的附屬公司單獨或共同持股30% 以上的公司,神華集團公司及 其附屬子公司下屬的事業單位法人或者 | |||
社會團體法人,但不包括本集團; | |||
「中國人民銀行」 | 指 | 中國人民銀行; |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人民幣」 | 指 |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
「上海上市規則」 | 指 |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
「股東」 | 指 | x公司股東; |
「神華集團」 | 指 | 神華集團公司及其附屬公 司(不包括本集 團); |
「神華集團公司」 | 指 | 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 司,本公司的控股 股 東(定義見香港上市規 則)。 |
承董事會命 | ||
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
董事會秘書 | ||
xx | ||
北京,2016 年3 月24 日 |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成員包括執行董事xxxxx、xxxx及xxx先生,非執行董事xxxxx,獨立非執行董事xxxx女士、貢華章 先生及xxx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