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NBRIDGE PHARMACEUTICALS INC.
CANBRIDGE PHARMACEUTICALS INC.
北海康成製藥有限公司
第十一次修訂及重列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
(經於2022年6月24日通過的特別決議案採納)
公司法(經修訂) 獲豁免股份有限公司
CANBRIDGE PHARMACEUTICALS INC.
北海康成製藥有限公司
(本公司)
(獲豁免股份有限公司)
之
第十一次修訂及重列組織章程大綱
(經於2022年6月24日通過的特別決議案採納及生效)
1 本公司名稱為CANBRIDGE PHARMACEUTICALS INC北海康成製藥有限公司。本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
2 本公司註冊辦事處位於Ogier Global (Cayman) Limited的辦事處(地址為89 Nexus Way, Camana Bay, Grand Cayman, KY1-9009, Cayman Islands)或董事可不時釐定的開曼群島境內其他地點。
3 本公司的成立宗旨不受限制,惟除開曼群島法律所禁止或規限者外,本公司應擁有達致任何宗旨的充分權力及權限,以及不時及隨時擁有並能夠行使自然人或法人團體在世界任何地方以主事人、代理、訂約方或其他身份隨時或不時可行使的任何及一切權力。
4 在不影響前述條文一般性原則的情況下,本公司的宗旨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4.1 經營投資公司的業務,並為此目的以本公司名義或以任何代名人名義收購及持有土地及房地產、金銀條、股份(包括本公司的股份)、股票及由任何不論在何處註冊成立或經營業務的公司所發行或擔保的債權證、債權股證、債券、票據、債務及證券,以及由世界各地任何政府、主權國家、統治者、長官、公共機構或部門(最高級、從屬級、市政級、地方級或其他級別)所發行或擔保的債權證、債權股證、債券、票據、債務及證券。
4.2 以董事認為合適的方式借出計息或不計息款項(有抵押或無抵押)及將本公司資金作投資。
4.3 透過在世界各地購買、租賃、交換或以其他方式獲得土地、房屋、樓宇及其他物業或於當中的任何權益。
4.4 從事商品、商品期貨及遠期合約交易商業務,並為該目的訂立現貨、期貨或遠期合約以買賣可能於現在或將來以商業形式買賣的任何商品,包括(但在不影響前述條文一般性原則下)任何原材料、經加工材料、農產品、產品或牲畜、金銀條、錢幣及寶石或半寶石、貨品、物品、服務、貨幣、權利及權益,而不論有關交易是否於有組織的商品交易所或其他場所進行,並根據可於任何有關商品交易所訂立的任何合約交付或出售或交換任何該等商品。
4.5 從事提供及供應貨品、設備、材料及任何性質服務的業務,不論作為主事人、代理或其他身份,並從事融資人、公司發起人、房地產經紀人、財務代理、土地所有人以及公司、地產、土地、樓宇、貨品、材料、服務、股票、租契、年金及任何類型或種類證券的交易商或經辦人的業務。
4.6 購買或以其他方式獲得並持有任何類型的任何權利、特權、特許權、專利、專利權、牌照、保密程序及任何不動產或個人財產。
4.7 建造、配備、佈置、裝備、修理、購買、擁有、包租及租賃將用於航運、運輸、包租及其他通訊及運輸作業等業務的蒸氣機船、內燃機船、帆船或其他船舶、船艦、船隻、拖船、駁艇、駁船或其他財產以供本公司或其他人士使用,以及將其或其中的任何權益出售、包租、租賃、抵押、質押或轉讓予其他人士。
4.8 從事貨品、產品、儲用物資及各種物品的進口商、出口商及買賣商行(兼具批發及零售)、包裝商、報關代理商、船舶代理、保稅或其他倉庫管理商及運輸公司的業務,並辦理各種代理、保理及經紀業務或可能對本公司而言直接或間接有利於其自身利益的交易。
4.9 從事有關各種服務方式的諮詢人之業務,以及與公司、商號、合夥企業、慈善組織、政治及非政治人士和組織、政府、公國、主權國家及共和聯邦及國家相關各類事宜顧問的業務,從事所有或任何金融、工業、發展、建築、工程、製造、承包、管理、廣告宣傳、專業事業及私人顧問的業務,並為擴展、發展、營銷及改善所有類型項目、發展、商業或行業的手段及方法以及與該等業務及其中的融資、規劃、分銷、市場推廣及銷售有關的所有系統或流程提供意見。
4.10 作為有關業務活動所有分公司的管理公司,並在不影響前述條文一般性原則的情況下,擔任投資項目及酒店、地產、不動產、樓宇及各類業務的管理人,以及為任何目的一般作為各類財產、製造商、基金、財團、人士、商號及公司的管理人、顧問或代理或該等財產擁有人或上述各項的代表從事業務。
4.11 從事本公司可能認為就其任何業務可方便進行的任何其他貿易或業務。
4.12 透過發行普通債權股證或按揭或以本公司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借入或籌集資金。
4.13 開立、作出、接納、背書、貼現、簽立及發行各種可議讓及不可議讓並可轉讓的文據,包括承兌票據、匯票、提單、認股權證、債權證及債券。
4.14 在開曼群島及其他地區設立分公司或機構,並管理及終止經營該等分公司或機構。
4.15 以實物方式向本公司股東分發本公司任何財產。
4.16 收購及接管任何人士或多名人士、商號或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業務、財產及負債,或接收或以其他方式收購及持有從事任何業務或擁有任何財產或權益的任何其他公司的股份、股票、債權證、其他證券或權益。
4.17 發放退休金、津貼、酬金及花紅予本公司的僱員或前僱員或其供養者,並支持、成立或捐助任何慈善或其他機構、會所、社團或基金或任何國立或愛國基金。
4.18 按照可能認為適合的條款向有關人士放貸及墊付款項或授予信貸,並向任何第三方債務提供擔保或保證,不論該第三方與本公司是否有關連,亦不論該擔保或保證是否為本公司提供任何利益,以及為該目的按可能認為對於支持本公司具約束力的任何有關債務(不論或然或其他)而言屬權宜的有關條款及條件,將本公司的業務、財產及未催繳股本或其任何部分進行按揭或押記。
4.19 與參與或有意或將會參與或有意從事或經營任何將會或可能為本公司帶來任何直接或間接利益的業務或企業的任何人士或多名人士或公司訂立任何利潤分成、聯合利益、合作、合營企業、互惠特許權、合併或其他模式的合夥關係或任何安排,以放債、擔保合約或以其他方式協助任何上述人士或公司,以及認購或以其他方式收購任何上述公司的股份及證券並出售、持有、再發行(不論有否擔保)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該等股份及證券。
4.20 與任何市政或地方或其他級別的機關訂立任何安排,自任何上述機關取得本公司可能認為可取的任何權利、特權或特許權,並實行、行使及遵守上述任何安排、權利、特權或特許權。
4.21 進行一切附帶的或本公司認為有利於實現上述宗旨或任何一項宗旨的事宜。
5 本公司有權於遵守開曼群島公司法條文及經特別決議案批准的情況下,轉讓及按開曼群島以外任何司法權區法律繼續作為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登記,且有權於開曼群島撤銷註冊。
6 本公司股東的責任為有限責任。
7 本公司的法定股本為50,000美元,分為5,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01美元的股份,本公司有權增減上述股本及發行原有或新增股本的任何部分(不論有否優先選擇權、優先權或特權,任何權利可延遲行使,須遵守任何條件或限制);因此,除發行條件另有明確聲明外,每次發行股份(不論聲明為優先股或其他股份)均享有上文所載權力。
8 本大綱所使用但並未界定的詞彙,具有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賦予該等詞彙的相同涵義。
9 除旨在促進本公司於開曼群島以外地區進行的業務外,本公司不會於開曼群島與任何人士、商號或法團進行交易,惟本條規定概不可詮釋為禁止本公司於開曼群島實行及完成合約及於開曼群島行使就於開曼群島以外地區經營業務所需的一切權力。
10 本公司的財政年度末為12月31日,或董事可能不時決定並附於本組織章程大綱的其他日期。
公司法(經修訂) 獲豁免股份有限公司
CANBRIDGE PHARMACEUTICALS INC.
北海康成製藥有限公司
(本公司)
(獲豁免股份有限公司)
之
第十一次修訂及重列組織章程細則
(經於2022年6月24日通過的特別決議案採納)
1 (a) 公司法附表一中表A的規定不適用於本公司。
(b) 本組織章程細則的任何邊註、標題或導語以及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的索引並不構成組織章程大綱或細則的一部分,亦不會影響其詮釋。於詮釋本組織章程細則時,倘與文義不一致,下列詞彙及用語具有以下涵義:
地址具有賦予該詞的一般涵義,並包括根據本細則用作任何通訊的任何傳真號碼、電子號碼或地址或網址;
委任人指就候補董事而言,委任候補人作為其候補人行事的董事;
細則指目前形式的及當時有效的所有經補充、修訂或替代的本組織章程細則;
核數師指本公司不時委任以履行本公司核數師職務的人士;
董事會指本公司不時組成的董事會或(如文義所要求)出席達法定人數的董事會議並於會上投票的大多數董事;
營業日具有上市規則所界定的涵義;催繳包括催繳任何分期股款;
結算所指司法權區法例認可的結算所,股份經本公司准許於該司法權區的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報價;
緊密聯繫人具有上市規則所界定的涵義;
公司法指開曼群島不時修訂的公司法(經修訂),以及當時在開曼群島有效並適用於或影響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 或組織章程細則的每項其他法律、法令法規或具有法定效力的其他文據(經不時修訂);
公司條例指經不時修訂的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本公司指上述公司;
債權證及債權證持有人指及分別包括債權股證及債權股證持有人;董事指不時委任加入董事會的有關人士或多名人士;
股息指股息、現金或實物分派、資本分派及資本化發行;
總辦事處指董事會可不時釐定為本公司主要辦事處的本公司有關辦事處;
香港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港元指香港現時法定貨幣港元;
控股公司具有公司條例第13條所賦予的涵義;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市規則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證券上市規則(經不時修訂);月指公曆月;
報章指一般於有關地區刊登及發行,並獲有關地區的證券交易所指定或不被排除作此目的的至少一份英文日報及至少一份中文日報;
普通決議案指本細則第1(e)條所述的決議案;實繳就股份而言,指實繳或入賬列作實繳;
股東名冊指按董事會不時釐定存置於在開曼群島境內或境外地點的本公司股東名冊總冊及任何股東名冊分冊;
註冊辦事處指本公司按公司法規定當時的註冊辦事處;
登記辦事處指於有關地區的地點或董事會不時釐定的保存有關股本類別的本公司股東登記分冊及(董事會另行同意的情況除外))該類別股本的轉讓文書或其他所有權文件提交登記以及進行登記的地點;
有關期間指自本公司任何證券首次在香港聯交所上市日期起至緊接有關證券不再上市(且倘任何有關證券因任何原因及須於任何期間被暫停上市,就本釋義而言,有關證券仍應被當作上市證券)前一日(包括該日)止期間;
有關地區指香港或本公司任何證券在當地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其他地區;
印章指本公司公章及本公司不時在開曼群島或開曼群島以外任何地點使用的任何一個或多個摹製印章;
秘書指當時履行本公司秘書職務的人士,包括任何助理秘書、副秘書、署理秘書或臨時秘書;
證券印章指為本公司所發行股份或其他證券的證書蓋章所用的印章,而該印章為本公司印章的摹製章並在印面附加證券印章字樣;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包括股票,惟股票與股份的區別獲明確表述或暗示則除外;
股東指於股東名冊中獲正式登記為任何股份當時持有人的人士,包括聯名登記的人士;
特別決議案指本細則第1(d)條所述的決議案;附屬公司具有公司條例第15條所賦予的涵義;過戶處指股東名冊總冊當時所在的地點;及 美元指美利堅合眾國現時法定貨幣美元。
(c) 在本細則內,除非與主題或文意不符,否則:
(i) 單數詞語應包含複數意思,反之亦然;
附錄3第16段
(ii) 表示一種性別的詞包含所有性別;表示人士的詞包含合夥企業、商號、公司及法團;
(iii) 受本條細則前述條文的規限,公司法界定的任何詞語或表述(在本細則對本公司產生約束力時並未生效的任何法定修改除外)具有本細則中的相同涵義,惟公司(如文義許可)包含任何在開曼群島或在其他地區註冊成立的公司;及
(iv) 凡提及任何法規或法定條文之處應詮釋為與當時生效的任何法定修改或重新頒行者有關。
(d) 在有關期間的任何時候,倘一項決議案經在根據本細則召開的股東大會上有投票權的股東親自或由委派代表或(倘股東為法團)由其相關正式授權代表以不少於四分之三的多數票表決通過,且已就有關股東大會妥為發出通告表明有意提呈該項決議案為一項特別決議案,則該項決議案應為一項特別決議案。
(e) 倘一項決議案獲有權在根據本細則召開的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東親自或由委派代表或(倘股東為法團)由其相關正式授權代表以簡單多數票通過,且就此已妥為發出不少於14 日的通告,則該項決議案應為一項普通決議案。
(f) 就本細則而言,一份由當時有權接收本公司股東大會通告及有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所有股東或其代表書面簽署(即以有關明示或暗示下表示無條件批准的方式)的決議案,應被視作已於本公司正式召開及舉行的股東大會上正式通過為普通決議案及(如屬有關)被視作按上述方式通過為特別決議案。任何該等決議案須被視為已於最後一名股東簽署該決議案的日期所舉行的大會上通過,而倘決議案註明某日為任何股東的簽署日期,則有關xx將成為該決議案獲該名股東於該日簽署的表面證據。該決議案可包括若干由一名或多名有關股東簽署的格式相若的文件。
(g) 特別決議案就本細則任何條文明文要求作出普通決議的任何目的而言均為有效。
2 在開曼群島法例許可且符合本細則第13條的情況下,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的修改、本細則任何修訂的批准或本公司更名須通過特別決議案。
股份、認股權證及修訂權利
3 在不影響當時附加於任何股份或優先股等任何類別股份的任何特別權利或限制的情況下,可按本公司可能通過普通決議案不時釐定(或,倘無任何有關釐定或倘普通決議案可能不作特別規定,則董事會可能釐定)的有關條款及
第15段
條件發行任何股份,並就股息、投票、資本退還或其他方面附帶有關優先、遞延或其他合資格或特別權利或有關限制,而任何股份的發行條款規定,在發生特定事件時或在指定日期本公司或持有人可選擇贖回股份。不得發行不記名股份。
4 董事會可按其不時釐定的條款發行認股權證以認購本公司任何類別股份或其他證券。倘認股權證屬不記名認股權證,證書一旦遺失,概不補發,除非董事會於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信納原有證書已被銷毀,且本公司已就發出任何有關補發證書獲得董事會認為適當形式的彌償。
5 (a) 倘本公司股本於任何時間分為不同類別股份,則任何類別股份所附有的全部或任何特別權利(惟該類別股份的發行條款另有規定者除外),在公司法條文的規限下可經由該類別股份持有人所持投票權至少四分之三的同意,經由該類別股份持有人親自或由委派代表出席另行召開的股東大會及於會上投票而更改或廢除。本細則中關於股東大會的條文在作出必要修訂後適用於各另行召開的股東大會,惟:
(i) 所需的法定人數須為持有(或倘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受委代表代為持有該類別已發行股份面值三分之一的不少於兩位人士;及
(ii) 任何親身(或倘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由受委代表出席的該類股份持有人均可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
(b) 本條條文應適用於更改或廢除任何類別股份的附帶權利,猶如於某一類別股份中被區別對待的每一組股份構成獨立的類別,其權利將被更改或廢除一樣。
(c) 除非有關股份發行條款的附帶權利另有明確規定,否則任何股份或股份類別持有人享有的特別權利,不應因增設或發行與該等股份享有同等權益的其他股份而被視作已更改。
6 於本細則獲採納之日,本公司法定股本為50,000美元,分為5,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01美元的股份。
7 不論當時的所有法定股份是否已發行,亦不論當時的所有已發行股份是否已繳足股款,本公司可不時於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案增設新股份而增加股本,新股本的數額及所分成的類別股份數目以及相關金額(以港元或其他貨幣計值)按股東可能認為適合者作出及由有關決議案規定。
8 發行任何新股份均應按決議增設該等新股的股東大會所指示的有關條款及條件以及附帶的有關權利、特權或限制,如並無給予有關指示,則在公司法及本細則條文的規限下,由董事會釐定;尤其是發行的股份可附帶對股息及對本公司資產分配的優先或有限權利,以及附帶特別表決權或不附帶任何表決權。
9 發行任何新股前,董事會可釐定應首先按面值或溢價向任何類別股份的全體現有持有人按其各自所持有的該類別股份數目的最接近比例提呈發售該等新股或其任何部分,或就有關股份的配發及發行作出任何其他規定;但若未作出相關釐定或有關釐定不可延展,則該等股份可處理為猶如其構成於發行有關股份前現有本公司股本的一部分。
10 除非到目前為止的發行條件或本細則另有規定,任何通過增設新股而籌集的股本應視作為本公司原有股本的一部分,且該等股份在支付催繳及分期繳納股款、轉讓、傳轉、沒收、留置權、註銷、放棄、表決及其他方面,須遵從本細則內所載的規定。
11 (a) 所有本公司未發行的股份及其他證券均由董事會處置,董事會可全權酌情按其認為適當的一般條款(符合本細則第9 條)於有關時間以有關代價向有關人士提呈、配發(不論是否附帶放棄的權利)、授予期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該等未發行股份及其他證券,惟前提為不得折讓發行任何股份。就股份的任何提呈或配發而言,董事會應遵守公司法內有關的適用條文。
(b) 於作出或授出任何配發、提呈發售或就此授出期權或出售本公司股份或其他證券時,本公司及董事會均毋須向登記地址位於有關地區以外任何司法權區或於有關地區如無辦理註冊聲明或其他特別手續而令董事會認為將屬或可能屬違法或不可行或有關登記聲明或特別手續的規定或程度可能較昂貴(不論屬絕對條款或與可能受影響股東的權利有關)或釐定需時的任何特定地區或多個地區的股東或其他人士作出或提呈,並可議決不會向上述股東或其他人士作出或提呈任何該等配發、發售、期權或股份或其他證券。董事會將有權作出其認為合適的有關安排處理發售任何未發行股份或其他證券所產生的零碎配額,包括彙集及出售該等股份及證券並撥歸本公司所有。就任何目的而言,因本(b)段所述任何事項而可能受影響的股東將不會成為或被視為獨立類別的股東。
12 (a) 本公司可就認購或同意認購(不論無條件或有條件)任何股份或促使或同意促使認購(不論無條件或有條件)任何股份隨時向任何人士支付佣金,惟須遵守及符合公司法的條件及規定,且在所有情況下有關佣金均不得超出股份發行價格的百分之十。
(b) 倘為籌集資金支付任何工程或樓宇的建造開支或為於一年期間內無法創造收益的任何廠房作出撥備而發行任何股份,本公司可於期間內就該等股份按其當時已繳足股本的金額支付利息且遵照公司法規定的任何條件及限制,亦可將以資本利息的方式支付的金額作為工程或樓宇的建造成本或為廠房作出撥備的成本的一部分。
13 本公司可不時藉普通決議案:
(a) 按本細則第7條規定增加其股本;
(b) 將其全部或任何股本合併或分拆為面額較其現有股份為大或為小的股份;在將已繳足股款股份合併為面額較大的股份時,董事會可以其認為權宜的方式解決可能出現的任何疑難,特別是,在無損前述條文一般性原則的情況下,可在合併股份持有人之間決定何等股份會合併為合併股份,而倘任何人士有權獲配發任何合併股份或股份的零碎部分,該等零碎股份可由董事會就此委任的若干人士出售,而該獲委任人士可將出售股份轉讓予買家,並不應對此等轉讓的有效性提出質疑,且該等出售所得款項淨額(於扣除出售的有關費用後)可按有權獲分發合併股份或股份零碎部分的人士之權利及權益的比例分發予彼等,或就本公司利益而支付予本公司;
(c) 將其未發行股份分拆為多類股份,並分別附以任何優先、遞延、合資格或特別權利、特權或條件;
(d) 在公司法條文的規限下,將其股份或任何股份拆細為面值低於組織章程大綱所規定金額的股份,以致有關拆細任何股份的決議案可釐定,在因上述拆細股份所產生的股份持有人之間,其中一類別或多類別股份較其他股份享有任何優先權利或其他特別權利,或附有本公司有權附加於未發行股份或新股份的遞延權利或受限於任何該等限制;
(e) 註銷任何於通過決議案日期尚未獲任何人士認購或同意認購的股份,並按如此註銷的股份金額削減其股本;
(f) 就配發及發行不附帶任何投票權的股份作出規定;
(g) 更改其股本的面值貨幣單位;及╱ 或
(h) 以任何獲授權方式及在法律規定的任何條件限制下,削減其股份溢價賬。
14 本公司可以特別決議案以任何獲授權的方式及在法律規定的任何條件限制下,削減其股本或不可分派儲備。
15 (a) 在公司法或任何其他法例的規限下,或在並無任何法例禁止的情況下,以及根據任何類別股份持有人獲賦予的任何權利,本公司有權購買或以其他方式收購其所有或任何自身股份(本條細則所指股份包括可贖回股份),惟購買方式及條款首先須以普通決議案授權,且有權購買或以其他方式收購可認購或購買其自身股份的認股權證及其他證券、屬其控股公司的任何公司的股份及可認購或購買該公司股份的認股權證及其他證券;並以法例許可或並不禁止的任何方式及條款(包括自股本撥款)付款,或直接或間接地以貸款、擔保、彌償保證、提供抵押或其他方式,就任何人士購買或以其他方式收購或將予購買或以其他方式收購本公司或屬本公司控股公司的任何公司股份或認股權證或其他證券或與之有關的事宜提供財政資助。倘若本公司購買或以其他方式收購其自身股份或認股權證或其他證券,則本公司或董事會毋須選擇按比例或任何其他按照同類股份或認股權證或其他證券的持有人或按照與任何其他類別股份或認股權證或其他證券的持有人協定的方式及條款或按照任何類別股份所賦予的股息或資本方面的權利將予購買或以其他方式收購的股份或認股權證或其他證券,惟任何該等購買或其他方式的收購或財政資助僅可根據香港聯交所及╱ 或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不時頒佈並生效的相關守則、規則或規例進行或提供。
(b) 根據公司法及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的條文,以及受任何股份的持有人所獲授予或任何類別股份所附有的任何特別權利的規限下,股份的發行條款可規定該等股份由本公司或其持有人選擇按董事會認為適合的條款或方式(包括從資本中撥款)予以贖回。
(c) 本公司購回可贖回股份時,如非經市場或以招標方式購回,則其股份購回的價格必須限定在某一最高價格;如以招標方式購回,則有關招標必須向全體股東一視同仁地發出。
(d) 購買或贖回任何股份,不應被視為招致購回或贖回任何其他股份。
(e) 股份持有人於股份被購回或贖回時,須將股票送達本公司總辦事處或由董事會所指定的其他地點註銷,而本公司須立即支付其有關購回或贖回款項。
附錄13第20段
股東名冊及股票
16 除本細則另有明文規定、法例另有規定或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另行頒令外,本公司概不承認任何人士以任何信託方式持有任何股份,且(除上述規定外)本公司概不受任何股份中的衡平法權益、或有權益、未來或部分權益、或股份中的任何零碎股份部分的任何權益或有關任何股份的任何其他權利或申索
(登記持有人持有全部上述股份權益的絕對權利除外)所約束,亦不會以任何方式被迫認可(即使已接獲有關通知)上述權益或權利。
17 (a) 董事會須安排備存一本股東名冊,並將公司法所規定詳情記錄於該名冊內。
(b) 在公司法條文規限下,如董事會認為必要或合適,本公司可在董事會認為合適的地點設立及備存一本股東名冊總冊或分冊,及在有關期間內,本公司須在香港備存其股東名冊總冊或分冊。
(c) 在有關期間(根據公司條例暫停辦理股東名冊登記手續期間則除外),任何股東均可在營業時間內免費查閱本公司在香港存置的任何股東名冊,並可要求取得股東名冊副本或該副本各方面的摘錄,猶如本公司乃根據公司條例註冊成立並須受該條例規限。
(d) 股東名冊可按董事會決定的時間或期間暫停辦理股東登記手續,但每年暫停辦理股東登記手續的期間不得多於30 日(或本公司股東透過普通決議案釐定的較長期間,惟有關期間在任何年度不得超過60日)。
18 (a) 凡於股東名冊上登記為股東的每名人士,均有權於任何股份配發或遞交過戶文件後在公司法指定或香港聯交所不時決定的有關時限內(以較短者為準)(或發行條件所規定,或有關地區的證券交易所的適用規則所規定的其他期限內),就所有股份獲發一張股票,或應該名人士要求,就股份上市的有關地區證券交易所而言,如配發或轉讓股份數目多於證券交易所當時每手買賣單位時,為第一張股票後的每一張股票繳付由董事會不時釐定的費用後(就轉讓股份而言,如為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任何股本,每張股票的有關費用不得多於2.50 港元,或上市規則不時許可或不禁止的任何其他款額,而就任何其他股份而言,則有關費用為董事會不時釐定其認為在有關股東名冊所在地區合理的款額及其貨幣,或本公司另行藉普通決議案釐定的其他款額),領取其所要求以證券交易所每手買賣單位或其整數倍數的股票及以一張股票代表有關餘額股份(如有);但就多名人士聯名持有的一股或多股股份而言,本公司並無責任向上述每名人士發行一張或多張股票,而向聯名持有人其中一名發行及交付一張或多張股票即表示已向全體有關持有人交付充足股票。
(b) 如董事會採納股票正式格式的變更,本公司可向名列股東名冊的全部股份持有人發出新正式股票,以替代已向該等持有人發出的舊有正式股票。董事會可議決是否以先交回舊股票作為可獲發替代股票的條件,並就任何已遺失或損毀的舊股票施加任何董事會認為合適的條件(包括彌償保證的條件)。如董事會選擇毋須規定交回舊股票,則有關舊股票將被視作已註銷,並就所有目的而言將告失效。
19 本公司股份、認股權證或債權證或代表本公司任何其他形式證券的每張證書必須蓋上本公司印章方可發出,就此目的而言,該公司印章可為複製印章。
20 此後發行的每張股票須列明所發行的股份數目及類別以及已繳付股款,並可由董事會不時指定的其他形式作出。一張股票僅可與一類股份有關,而如本公司股本包括附有不同投票權的股份,則各類別股份(附有股東大會的一般投票權者除外)的名稱,均須加上受限制投票權或受局限投票權或無投票權的字樣,或若干其他與有關類別股份所附權利一致的適當名稱。
21 (a) 本公司並無責任為任何股份登記四名以上的聯名持有人。
(b) 如有兩名或以上的人士聯名持有任何股份,則於送達通知,及在本細則條文的規限下處理有關本公司所有或任何其他事項(有關股份轉讓除外)時,名列股東名冊首位的股東將被視為上述股份的唯一持有人。
22 如股票遭污損、遺失或銷毀,可在繳付董事會不時決定的費用(如有)(如為香港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任何股本,有關費用不得多於2.50 港元,或上市規則不時許可或不禁止的任何其他款額,而如屬任何其他股本,則有關費用為董事會不時釐定其認為在有關股東名冊所在地區合理的款額及其貨幣,或本公司藉普通決議案釐定的其他款額)後補發,惟須符合董事會就發出通告、證據及彌償保證認為合適的條款及條件(如有);而在損耗或污損的情況下,在交回舊股票後方可進行補發。就損毀或遺失而言,獲補發股票的有關人士亦須為本公司承擔及支付所有本公司因調查有關損毀或遺失證據及有關彌償保證而產生的費用及實付開支。
留置權
23 如股份(非繳足股款的股份)涉及任何已催繳或於規定時間應繳付的款項(不論是否現時應繳付),本公司就該款項對該股份擁有首要留置權;且對於以某一股東(不論是單一股東或與任何其他人士的聯名股東)名義登記的所有股份
(繳足股款的股份除外),就其或其產業須繳付予本公司的所有債務及負債,
不論是在通知本公司前或通知本公司後任何人士(該股東除外)的任何衡平法權益或其他利益所產生該等債務及負債,且不論繳付或解除該等債務及負債的期限是否已實際到臨,以及不論該等債務及負債屬該股東或其產業及任何其他人士(不論是否為股東)的共同債務或負債,本公司對該等股份亦擁有首要留置權及押記。本公司對於股份的留置權(如有)須延伸至就有關股份宣派所有股息及紅利。董事會可隨時於一般或任何特殊情況下豁免所產生的任何留置權,或聲明任何股份全部或部分豁免受本條條文所規限。
24 本公司可按董事會認為合適的方式,將本公司擁有留置權的任何股份出售;但除非留置權涉及一筆現時應繳付的款項,或該留置權須承擔有關現時應履行或解除的負債或承諾,並按本細則規定向本公司股東發出通知的方式,已向股份當時的登記持有人,或已向因該持有人身故、破產或清盤而有權享有股份的人士發出一份書面通知,述明及要求繳付現時應繳付的部分,或表明及要求履行或解除該負債或承諾,並發出表明有意在不繳付款項的情況下出售股份的通知,且該通知發出後14日已屆滿,否則不得將有關股份出售。
25 任何此等出售所得款額扣除成本後所得淨額,在留置權涉及一筆現時應繳付的款項的情況下將用作或用於償付或履行存在留置權的債務或負債或承諾,任何餘額應(在股份出售前已存在且涉及非當時應繳付的債務或負債的類似留置權的規限下)付予出售股份時有資格享有有關股份的人士。為促成上述任何出售事宜,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人士將售出的股份轉讓予股份的買方,並可將買方的名稱在股東名冊中登記為股份的持有人,且買方對於如何運用有關股份的購買款項無須理會,而其對股份的所有權,不得因有關該項出售的程序有任何不合規或無效之處而受到影響。
催繳股款
26 董事會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情況下不時向股東催繳其各自所持有股份的任何尚未繳付而根據股份配發條件並無訂定付款時間的股款(不論是按股份的面值或溢價)。催繳股款可一次付清或分期繳付。
27 任何催繳須向有關股東發出最少14日的通知,列明繳款時間、地點以及繳款對象。
28 本細則第27條所提述的通知副本須按本細則規定向股東發出通知的方式由本公司向有關股東寄發。
29 除根據本細則第28條發出通知外,有關獲委任接收每筆催繳股款的人士以及指定繳款時間及地點的通知可藉在報章刊登至少一次通知以知會有關股東。
30 每名被催繳股款的股東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及地點向董事會所委任的人士繳付各筆催繳股款。
31 董事會授權催繳股款的決議案獲通過之時即被視為已作出催繳。
32 股份的聯名持有人須個別及共同負責繳付有關股份已到期的催繳股款及分期付款或其他到期款項。
33 董事會可不時酌情決定延長任何催繳的指定繳款時間,並可因股東居於有關地區境外或董事會認為可獲得延長催繳時間的其他理由,對該等全部或任何股東延長催繳時間,惟股東不得因寬限及優待而享有任何延長催繳時間的權利。
34 如有任何應付的催繳股款或分期付款在指定繳付日期或之前尚未繳付,則欠款人士須就催繳款項或分期付款繳付由指定繳付日期起計至實際繳付日期的利息,利率由董事會決定(不超過年息20厘),但董事會可豁免繳付全部或部分有關利息。
35 除非股東已向本公司繳付所有欠付的催繳股款或分期付款(不論單獨或與任何其他人士共同或共同及個別承擔),連同有關利息或開支(如有),否則概無權利收取任何股息或紅利,且無權親身或委任代表出席任何股東大會並於會上表決(作為另一股東的受委代表或授權代表除外),亦不得計入法定人數,或行使身為股東享有的任何其他特權。
36 凡為了追討任何催繳所欠款項的有關任何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審訊或聆訊,只須證明根據本細則被起訴的股東名稱已在股東名冊上登記為欠繳股款股份持有人或其中一名持有人;有關催繳股款的董事會決議案已妥為記錄於董事會會議記錄的簿冊;及已向該被起訴的股東發出有關催繳的通知;而無須證明作出催繳的董事的委任或任何其他事項,且對上述事項的證明即為債務的不可推翻證據。
37 (a) 根據股份配發條款於股份配發時或於任何訂定日期應繳付的任何股款
(不論是按股份面值及╱ 或溢價),就本細則所有目的而言,均須被視為妥為作出及發出通知的催繳並應於規定的付款日期繳付,如不繳付,本細則中所有有關條文即告適用,包括但不限於支付利息及開支以及沒收等條文,猶如該等股款已因妥為作出及發出通知的股款催繳而須予繳付。
(b) 董事會在發行股份時,可按催繳股款須予繳付的款額及繳付的時間將承配人或持有人區分。
38 如有任何股東願意就其所持有的任何股份,提前繳付就該等股份應繳付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未催繳及未付股款或應付分期付款(無論以貨幣或貨幣等值形式),董事會如認為合適,則可收取此等款項,且預繳的全部或任何款項可按董事會釐定的利率(如有)(不超過年息20厘)支付利息,但有關股東不得基於其在催繳前提前繳付股份或到期繳款的部分股份而有權就該等股份收取其後宣派的任何股息或行使作為股東享有的其他權利或特權。董事會在向該股東發出不少於一個月的書面通知並表明有關意向後,可隨時償還上述提前繳付的股款,除非在該通知期屆滿前,提前繳付股款的有關股份已被催繳上述提前繳付的股款。
股份轉讓
39 在公司法的規限下,所有股份轉讓須以一般或通用格式或董事會可能接納的其他格式的轉讓文書辦理,但有關方式須為香港聯交所規定的格式及可僅以親筆簽署的方式辦理,或如轉讓人或承讓人為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則可以親筆簽署或加蓋機印簽署或以董事會不時批准的其他簽立方式辦理。
40 任何股份的轉讓文書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雙方的代表簽立,但董事會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全權酌情免除轉讓人或承讓人在轉讓文書上簽立或接納機印簽立轉讓文書。轉讓人應於承讓人的名稱列入股東名冊前仍然被視為股份持有人。本細則的任何內容均不得阻止董事會確認承配人為其他人士的利益而放棄任何股份的配發或暫定配發。
41 (a) 董事會可全權酌情決定隨時及不時將股東名冊總冊的任何股份轉移至任何股東名冊分冊,或將任何股東名冊分冊的任何股份轉移至股東名冊總冊或任何其他股東名冊分冊。
(b) 除非董事會另行同意(有關同意根據董事會不時全權酌情決定指定的條款並在規定的條件規限下作出,且董事會有權在無需提供任何理由的情況下全權酌情決定作出或拒絕作出此同意),否則在股東名冊總冊上登記的股份不得轉移至任何股東名冊分冊,而任何股東名冊分冊登記的股份亦不得轉移至股東名冊總冊或任何其他股東名冊分冊,且有關或影響本公司任何股份或其他證券的所有權的一切轉移及其他所有權文件必須送交登記辦事處登記。如任何股份在股東名冊分冊上登記,則須在相關登記辦事處辦理;如任何股份在股東名冊總冊上登記,則須在過戶處辦理。
(c) 儘管本細則內載有規定,本公司須於實際可行的情況下盡快並定期在股東名冊總冊記錄任何股東名冊分冊所登記辦理的所有股份轉移,並須於任何時候及在各方面均依照公司法備存股東名冊總冊及所有股東名冊分冊。
42 已繳足股份不受任何有關股份持有人轉讓該等股份的權利限制(香港聯交所所批准者除外),亦不受所有留置權所約束。然而,董事會可全權酌情拒絕登記將任何尚未繳足股款的股份轉讓予其不批准的人士,或轉讓任何購股權計劃下發行且仍受轉讓限制的任何股份,董事會亦可拒絕登記轉讓任何股份
(不論是否繳足股款)予四名以上聯名持有人,或轉讓任何本公司擁有留置權的股份(非繳足股款的股份)。
43 董事會亦可拒絕承認任何轉讓文書,除非:
(a) 已就此繳付由香港聯交所所不時釐定須支付的最高款額(或董事會可能不時規定的較低款額)予本公司;
(b) 轉讓文書連同有關股份的股票及董事會合理要求的其他可證明轉讓人有轉讓權的憑證(及倘轉讓文書由其他人士代為簽立,則包括該名人士的授權文件)已送交有關登記辦事處或(視情況而定)過戶處;
(c) 轉讓文書僅涉及一種股份類別;
(d) 有關股份不附帶以本公司為受益人的任何留置權;及
(e) 轉讓文書已妥為加蓋印花(如適用)。
44 董事會可拒絕登記轉讓任何股份予未成年、心智不健全或在其他方面法律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
45 如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必須於有關轉讓書提交予本公司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各轉讓人及承讓人發出拒絕登記的通知,惟倘有關股份並非已繳足股款的股份,則須提供拒絕的理由。
46 凡作出每項股份轉讓之時,轉讓人就有關股份所持有的股票須予放棄以供註銷,並須就此隨即註銷;且根據本細則第18條承讓人應就有關轉讓予其的股份獲發一xx股票。如所放棄的股票中包含的任何股份將由轉讓人保留,根據本細則第18條,轉讓人應就該保留的股份獲發一xx股票。本公司xxx有關轉讓文書。
47 凡股東名冊根據本細則第17(d) 條暫停登記,本公司可暫停辦理轉讓登記手續。
股份轉移
48 如股東身故,唯一獲本公司承認對死者的股份權益具任何所有權的人士(如死者為聯名持有人)則為仍在世的一名或多名聯名持有人(如死者為單一持有人)及死者的法定遺產代理人;但本細則所載的任何規定並不解除已故持有人(不論為單一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的遺產就其獨自或聯名持有的任何股份所涉及的任何責任。
49 因股東身故或破產或清盤而有權享有股份的任何人士可按董事會不時要求出示有關所有權的證明後,及在符合下文的規限下,可選擇將自身登記為股份的持有人,或選擇將其所提名的人士登記為股份的承讓人。
50 根據本細則第49條,如有權享有股份的任何人士選擇將自身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須將一份由其親自簽署的書面通知交付或送交至本公司的登記辦事處(除非董事會另有同意),表明其作出有關選擇。如選擇登記其代名人,則須簽立一份有關股份的轉讓書給予其代名人,證實其選擇。本細則中有關於股份轉讓權利及股份轉讓登記的限定、限制及條文,均適用於前述的任何通知或股份轉讓書,猶如股東並未身故、破產或清盤,而有關通知或股份轉讓書乃由該股東簽署一般。
51 因持有人身故、破產或清盤而有權享有股份的人士有權獲得倘其為有關股份的登記持有人而應享有的相同股息及其他利益。然而,董事會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情況下扣留有關股份應派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利益,直至該名人士成為股份登記持有人,或已有效轉讓股份為止,但該人士必須符合本細則第81條的規定,方可在本公司股東大會上表決。
股份沒收
52 如股東未在指定的付款日期繳付任何催繳股款或催繳股款的分期款項,董事會可在其後任何時間,當該催繳股款或分期款項的任何部分仍未支付時,在不影響本細則第34條規定的情況下,向該股東送達通知,要求該股東將催繳股款或分期款項中所未繳付的部分,連同任何已累計並可能繼續累計至實際付款日的利息一併繳付。
53 通知須另訂日期(不早於該通知日期起計滿14日),通知要求的付款須在該日期或之前繳付,並指定付款地點為註冊辦事處或登記辦事處或在有關地區境內的其他地點。該通知亦須列明,如在該指定的時間或之前仍未繳付款項,則該催繳股款所涉及的股份將被沒收。
54 如前述任何通知內的規定未獲遵從,可在其後的任何時間及在該通知所規定的付款未獲繳付之前,通知所涉及的任何股份可藉董事會通過具有該效力的決議案予以沒收。沒收將包括就被沒收股份所宣派但於沒收前仍未實際支付的所有股息及紅利。董事會可接納根據本條細則應予沒收的任何股份的退還,且在此情況下,本細則凡提述的沒收須包括退還。
55 任何因此被沒收的股份應被視為本公司財產,且可按董事會認為合適的條款及方式重新配發、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而董事會亦可按其認為合適的條款在出售或處置有關股份前的任何時間取消該項沒收。
56 被沒收股份的人士將不再為有關被沒收股份之股東,但即使已被沒收股份,其仍有責任向本公司支付於沒收股份當日就該等沒收股份應付本公司的所有款項,連同(如董事會酌情規定)由沒收之日至實際付款日期止期間的有關利息(包括繳付有關利息),利率由董事會釐定,但不得超過年息20厘,且董事會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強制執行有關付款,而無須就所沒收股份在沒收之日的價值作出任何扣減或折扣,但如當本公司已全數收取有關股份的所有款項,該名人士的責任須予以終止。就本條而言,根據股份發行條款而於沒收之日後指定時間的應付款項(無論按股份的面值或按溢價計算),應被視為在沒收之日的應付款項(儘管該指定時間尚未到臨),且此等款項應在沒收之時成為即時到期應付款項,惟須就有關指定時間至實際付款日期之間的任何期間為該等款項繳付利息。
57 任何書面證書,如表明聲明人是董事或秘書,並表明股份於書面證書所述日期已被妥為沒收或退還,則對於所有聲稱享有該股份的人士而言,即為該書面證書內所述事實的不可推翻的證據。本公司可收取就重新配發、出售或處置股份所支付的代價(如有),並可以獲重新配發、出售或處置股份的人士為受益人簽立一份股份轉讓書,而該人士應隨即被登記為股份持有人,且毋須辦理認購申請或支付購買款項(如有),而其對該股份的所有權,不得因有關沒收、重新配發、出售或處置股份的程序有任何不合規或可使失效之處而受到影響。
58 如沒收任何股份,須在進行沒收前向有關股份的股東發出沒收通知,並於沒收日期即時在股東名冊上登記沒收事項;但即使在發出有關通知或進行任何有關登記方面有任何遺漏或疏忽,均不會致使沒收在任何情況下失效。
59 儘管已按前述作出任何股份沒收,但在上述已沒收股份被重新配發、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前,董事會可隨時按其認為合適的條款取消該項沒收,或按條款支付有關股份的所有催繳股款、應付利息以及所產生的費用後,按董事會認為適當的其他條款(如有)批准購回或贖回被沒收的股份。
60 沒收股份不得影響本公司已作出的任何催繳或任何催繳股款的分期付款的權利。
61 (a) 本細則中關於沒收的條文,均適用於根據股份發行條款而於指定時間到期應付而未付的任何款項(無論按股份的面值或按溢價計算),猶如該款項已因妥為作出及發出通知的催繳股款而須予繳付。
(b) 就沒收股份而言,股東須交付及應立即交付予本公司其所持有代表被沒收股份的股票,且在任何情況下,代表被沒收股份的股票屬失效及不再具有任何效力。
附錄3
第14(1)段
附錄3
第14(5)段
股東大會
62 在有關期間內的任何時候,除年內舉行的任何其他會議外,本公司各財政年度須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並須在召開股東大會的通告中指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且須於本公司財政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舉行。股東週年大會須在有關地區或董事會可能決定的其他地區舉行,並須在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及地點舉行。股東會議或任何類別股東會議可藉電話、電子或其他通訊設備舉行,此等通訊設備須使參與會議的所有人士可同時及即時互相溝通,且以此等方式參與會議須視為該等股東出席有關會議。
63 股東週年大會以外的所有其他股東大會,均稱為股東特別大會。
64 董事會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時間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一名或多名於提交要求日期於本公司股本持有合共不少於十分之一投票權(按每股一票基準計算)的股東亦可要求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並於會議議程中加入決議案。有關要求須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或秘書提出,藉以要求董事會就處理有關要求所指明的任何事務而召開股東特別大會。有關會議須於提交有關要求後兩個月內舉行。倘提交有關要求21日內,董事會未有召開有關大會,則遞呈要求人士可以相同方式自行召開,而遞呈要求人士因董事會未有召開大會而產生的所有合理開支須由本公司償付予遞呈要求人士。
附錄3
第14(2)段
65 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須發出最少21日的書面通知,而除股東週年大會外,本公司的其他股東大會亦須發出最少14日的書面通知,方可召開。通知期不包括送達或被視為送達通知書當日,以及不包括發出當日。通知須指明開會的地點、日期、時間、會議議程及將在有關會議上考慮的決議案詳情,且如有特別事務(定義見本細則第67條),則須指明該事務的一般性質。上述的通知書須按下文所述的方式,或按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訂明的其他方式(如有),發給根據本細則有權接收本公司上述通知的人士;但即使召開本公司會議的通知期短於本條指明的通知期,倘在下述情況下經以下人士同意,有關會議仍須當作已妥為召開:
(a) 如屬作為股東週年大會而召開的會議,全體有權出席會議並表決的股東同意召開該會議;及
(b) 如屬任何其他會議,過半數有權出席會議並於會上表決的股東同意召開該會議;該等股東須合共持有不少於本公司全體股東在大會上總投票權的95%。
66 (a) 如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接收通知的人士發出任何通知,或任何有權接收通知的人士未接獲任何通知,均不使在任何有關會議上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任何議事程序失效。
(b) 在代表委任表格或委任法團代表的通知連同任何通知一並發出的情況下,如因意外遺漏而未有向任何有權接收有關會議通知的人士發出代表委任表格或委任法團代表的通知,或任何有權接收有關會議通知的人士未有收到有關表格,均不會使在任何有關會議上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任何議事程序失效。
股東大會的議事程序
67 (a) 在股東特別大會上所處理的一切事務,均須當作特別事務,而在股東週年大會上所處理的一切事務亦須當作特別事務,惟下列事項須視為普通事務:
(i) 宣派及批准股息;
(ii) 省覽及採納賬目、資產負債表、董事會報告與核數師報告,以及須附錄於資產負債表的其他文件;
(iii) 選舉董事以替代退任董事;
(iv) 委任核數師;
(v) 釐定董事及核數師酬金或決定有關釐定董事及核數師酬金的方法;
(vi) 授予董事會任何授權或權力以發售、配發、授出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不超過其當時現有已發行股本面值20%(或上市規則不時訂明的其他百分比)的未發行股份及根據本條第(vii)段購回的任何證券數目;及
(vii) 授予董事會任何授權或權力購回本公司證券。
68 就所有目的而言,兩名親身(或如股東為法團,由其正式授權代表)或由受委代表出席並有權表決的股東即為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除非在股東大會處理事項時有構成所需法定人數的股東出席,及直至大會結束時一直維持足夠法定人數,否則不得在會上處理事務。
69 倘在指定的會議時間15分鐘內,未有法定人數出席,而該會議為應股東的請求而召開,該會議即須解散;如屬任何其他情況,該會議須延期至下星期的同一日及按董事會決定的時間及地點舉行,且如在該續會上指定的會議時間 15 分鐘內未有法定人數出席,則親身出席的一名或多名股東(或如股東為法團,由其正式授權代表)或由受委代表出席並有權表決的股東即為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並可處理有關召開該會議的事務。
70 本公司主席(如有)或(如其缺席或拒絕主持該會議,則)本公司副主席(如有)應出任每次股東大會的主席,或倘並無有關主席或副主席,或倘在任何股東大會上該主席或副主席在會議指定時間15分鐘內均未出席,或上述兩名人士均拒絕主持該會議,則出席的董事須在與會董事中推選一名董事擔任會議主席;倘無董事出席或所有出席的董事拒絕主持會議,或倘被選出的主席須退任主席身份,則出席會議的股東須推選與會股東中一名股東擔任會議主席。
71 會議主席在任何有法定人數出席的股東大會同意下,可如會議上所指示將任何會議延期,並在會議上所指示的時間及地點舉行續會。當會議延期14日或以上,須按原會議的方式就該續會發出至少7個整日的通知,列明該續會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但毋須在該通知上列明該續會所須處理的事務性質。除以上所述外,無須就續會或任何續會上將予處理的事務向股東發出任何通知,且任何股東亦無權利收到該等通知。在續會上,除處理引發續會的會議本應處理的事務外,不得處理其他事務。
72 在任何股東大會上交由會議表決的決議案,須以投票方式表決,惟大會主席可根據上市規則准許決議案以舉手方式表決。倘獲准以舉手方式表決,則在宣佈舉手表決的結果之時或之前,下列人士可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
(a) 最少兩名親身出席(或如股東為法團,由其正式授權代表)或由受委代表出席,且當時有權在會議上表決的股東;
(b) 親身出席(或如股東為法團,由其正式授權代表)或由受委代表出席的任何股東,且佔全體有權在該會議上表決的股東的總表決權不少於十分之一;或
(c) 親身出席(或如股東為法團,由其正式授權代表)或由受委代表出席的任何股東,並持有賦予在該會議上表決的權利,且實繳股款總值等同不少於賦予該權利的全部股份實繳總值十分之一的股份。
73 凡以舉手方式表決決議案,會議主席宣佈該決議案已獲舉手表決通過或一致通過,或獲特定大多數票通過,或不獲特定大多數票通過,或不獲通過,且在本公司的會議記錄簿冊內亦登載相應的記載,即為有關事實不可推翻的證據,而無須證明該項決議案所得贊成票或反對票的數目或比例。
74 以投票方式表決須以大會主席所指示的方式(包括使用投票或選票紙或表決票)、時間及地點舉行。如不即時在會議上進行投票方式表決,則毋須發出通知。以投票方式表決的結果須被視為規定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的會議決議案。如大會主席以本細則第72條為依據准許以舉手方式表決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以投票方式表決的要求可在大會主席的同意下隨時在提出要求投票方式表決的會議結束前或在進行投票表決前(以較早者為準)予以撤回。
75 就選舉大會主席或就任何有關續會的問題而以投票方式表決時,則須在同一會議上進行表決,而毋須召開續會。
76 不論以舉手或投票作出的表決,倘票數均等,大會主席均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就有關接納或拒絕任何投票的任何爭議而言,大會主席就此等任何爭議作出接納或拒絕的決定須為最終及不可推翻的決定。
77 除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的議題外,投票表決的要求並不阻止會議繼續處理任何其他事務。
附錄3
第14(3) ; 14(4)段
78 如建議對任何考慮中的決議案作出修訂但由大會主席本著誠信命令否決,則有關的議事程序不得因該項裁決的任何錯誤而失效。如決議案屬一項正式提呈的特別決議案,在任何情況下,對其作出的修訂(僅為文書修訂以修改明顯錯誤則除外)概不予考慮或進行表決。
股東投票
79 在附於任何類別股份或多個類別股份有關表決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範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以投票方式表決時,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或如股東為法團,由其正式授權代表)或由受委代表出席的股東每持有一股已繳足或入賬列為已繳足的股份則擁有一票(惟預先繳付的催繳股款或分期付款或預先入賬列為已繳付的款額,就本條而言,不得視為就股份所繳付的款額),而以舉手方式表決時,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或如股東為法團,由其正式授權代表)或由受委代表(本條另有規定除外)各有一票。以投票方式表決時,有權投一票以上的股東毋須使用其所有的票數,或以同一方式全數投下所有票數。不論本細則載有任何規定,如股東為結算所(或其代名人)並委派一名以上受委代表,則每名受委代表於舉手表決時均有權投一票,而於以投票方式表決時,每名該等受委代表並無任何義務以同一方式全數投下所有的票數。
80 本公司所有股東(包括身為結算所(或其代名人)的股東)均有權在股東大會上發言及投票,惟倘本公司知悉任何股東根據上市規則須就任何特定決議放棄投票,或受到限制而僅可就任何特定決議投贊成或反對票情況除外,則在此情況下,該股東或其代表違反有關規定或限制進行投票的任何票數不得計算在內。否則,所有股東均有權於股東大會上投票。概不得只因直接或間接擁有權益的人士並無向本公司披露彼等的權益,而有權凍結或以其他方式損害任何股份所附帶的任何權利。
81 凡根據本細則第51條有權登記為任何股份持有人的任何人士,均可就有關股份於任何股東大會上以相同方式投票,猶如其為有關股份的登記持有人,惟其須於其擬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信納其獲登記為有關股份持有人的權利,或董事會先前已承認其就有關股份於該股東大會上投票的權利。
82 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登記持有人,其中任何一人均可親身或由受委代表在任何會議上就該股份進行表決,猶如其為唯一有權表決者;惟倘一名以上該等聯名持有人親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任何會議,則就該股份而言,所述人士中僅其姓名在登記冊上排名首位者有權就該股份進行表決。任何股份如由已故股東的若干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持有,以及於股東破產或清盤時由若干受託人擁有,就本條而言,上述人士視為有關股份的聯名持有人。
83 精神不健全或由任何具管轄權的法院頒令指其精神錯亂的股東,可由其受託監管人、財產保佐人,或由該法院指定具有受託監管人或財產保佐人性質的其他人士代其進行投票表決或舉手表決,而在進行投票表決時,上述各人士可委派代表投票。令董事會信納一名指稱有權行使投票權的人士的授權憑證,須在不遲於使代表委任文據有效於大會上使用的最後交回時間前,送交根據本細則就遞交代表委任文據所訂明的有關地點或其中一個有關地點(如有),或如未有指定地點,則送交登記辦事處。
84 除本細則明確規定或董事會另行釐定者外,除已正式登記並悉數繳付當時就名下股份應付本公司款項的股東外,任何人士概無權親自、由受委代表或受權人出席任何股東大會或於會上投票(作為其他股東的受委代表或獲授權代表除外),或計入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
85 不得對任何人士行使或指稱有權行使表決權或獲准進行任何投票的資格提出任何異議,惟於遞交或提交獲反對的表決的會議或續會上則除外;而未在該會議上遭到否決的每一票,須就各方面而言視為有效。凡在恰當時候提出的任何此等異議,均須交由大會主席處理,而主席的決定即為最終及具決定性的決定。
附錄3第18段
委任受委代表及法團代表
86 有權出席本公司會議並在會上表決的任何股東,有權委任另一人士作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會議及表決。身為股東的法團可由獲正式授權的高級職員親筆簽署代表委任表格。持有兩股或以上股份的股東可委任多於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本公司的股東大會或類別會議並於會上代其表決。受委代表毋須為股東。股東可親自(或如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由受委代表投票或舉手表決。受委代表有權代表作為個人的股東行使其所代表股東可行使的同等權力。此外,受委代表有權代表身為法團的股東行使其所代表股東可行使的同等權力,猶如該法團為親身出席任何股東大會的個人股東。
87 除非受委代表的任命指明獲委任人士及委任人士的名稱,否則有關任命無效。除非董事會信納聲稱擔任受委代表的人士為名列有關委任文據的人士,且其委任者的簽名有效真實,否則董事會可拒絕該人士出席相關大會、拒絕其投票或(倘在大會主席根據本細則第72 條允許舉手表決的情況下,該人士要求進行投票表決)其提出的投票表決要求,而因董事會就上述情況行使其權力而受影響的任何股東,皆不可向董事或其中任何一名董事索償,且董事會行使其任何相關權力不會令與其行使權力相關的大會程序失效或令任何於大會上通過或否決的決議案失效。
88 委任代表的文據須由委任人或其正式書面授權的受權人書面親筆簽署,或如委任人為法團,則該文據須加蓋法團印章或由為此獲正式授權的高級人員或受權人親筆簽署。
89 委任代表的文據,及(如董事會要求)其他經簽署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
(如有),或該授權書或授權文件經由公證人核證後的核證副本,須於有關文據所指名的人士擬行使表決權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舉行前不少於48小時,交回本公司所發出的大會通告或代表委任文據所訂明的地點或其中一個地點(如有),或如無指定地點,則交回登記辦事處,如未遵照以上規定行事,則該代表委任文據不得被視為有效。委任受委代表的文據於其簽立日期起計12個月屆滿後即告失效,惟原訂於自該日期起12個月內舉行會議的續會則除外。送交委任代表的文據後,股東仍可親自(或如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獲授權代表)出席有關會議,在此情況下,有關委任代表文據會視作撤回。
90 每份代表委任文據(無論適用於指定會議或其他)均須使用董事會不時批准的形式,惟其不排除使用雙向形式。發出予股東供其委任受委代表出席股東特別大會或股東週年大會(會上將處理任何事項)並於會上投票的任何表格,須讓股東可按其意向指示受委代表投票贊成或反對(或如無作出指示,受委代表可自行酌情行使有關權力)處理任何有關事項的各項決議案。
91 委任受委代表於股東大會上投票的文據須:(i)被視為授權受委代表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就提呈與委任代表文據相關的大會表決的決議案(或其修訂)要求或參與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及作出投票;及(ii)除非與本文意思相反,委任代表的文據就與該文據有關大會的任何續會同樣有效。
92 即使表決前委任人身故、神智失常、撤回受委代表、撤回據此簽立受委代表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或轉讓授予受委代表的股份,只要本公司在其登記辦事處或本細則第89條所指定的其他地點,並無於該受委代表適用的大會或續會開始前至少兩個小時,接獲有關上述股東身故、神智失常、撤回或轉讓事項的書面通知,則根據代表委任文據的條款或由法團的正式授權代表作出的投票仍然有效。
93 (a) 任何身為股東的法團可透過其董事或其他管治機構或授權書的決議案,授權其認為合適的人士在本公司任何大會或本公司任何類別股東大會上作為其代表。如此獲授權人士有權代表其所代表的法團行使該法團可行使的相同權利及權力,猶如該法團為個人股東。除非文義另有所指,否則本細則中對親自出席大會的股東的提述,須包括於大會上由有關獲正式授權代表所代表的身為股東的法團。
附錄3第19段
(b) 倘股東為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則可(在本細則第94條規限下)委任代表或授權其認為適合的人士,擔任本公司任何大會(包括但不限於股東大會及債權人大會)或任何類別股東大會上的代表,享有與其他股東同等權利,惟倘多於一人如此獲授權,則該授權須指明獲授權的各代表所代表的股份數目及類別。根據xx獲授權的人士須被視為已獲正式授權,無須出示其他事實證據,同時有權代表其所代表的結算所(或其代名人)行使該結算所(或代名人)可行使的相同權利及權力,猶如該人士為一名個人股東,有關權利包括以個人身份發言及於舉手或以投票方式表決時表決的權利。
94 除非董事會另行同意,否則法團代表的委任對本公司無效,除非:
(a) 倘有關委任所涉及的股東為結算所(或其代名人),由任何董事、秘書或該股東授權的任何高級人員發出的書面委任通知已送達大會通告或本公司所發出的通知書上註明的地點或其中一個地點(如有),或已於會上遞交予大會主席,或倘並無註明地點,則已送達本公司於該獲授權人士擬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舉行前不時於相關地區維持的主要營業地點,或已於會上遞交予大會主席;及
(b) 倘獲任何其他法團股東委任,則其董事或授權委任法團代表的股東的其他管治機構的決議案副本,或本公司就此目的發出的委任法團代表的通知書或有關授權書副本,連同一份該股東最新的章程文件副本,及於該決議案日期該股東的董事或管治機構成員名單或授權書(視情況而定)
(上述各項均須經該股東的董事、秘書或管治機構成員公證簽署證明(或倘為上述本公司發出的委任通知書,則須根據相關指示填妥及簽署;或倘為授權書,則須加上據以簽署的相關授權文件的公證副本)),須於法團代表擬表決的大會或續會或投票表決(視情況而定)舉行時間前不少於 48 小時送達上述本公司發出的大會通告或通知書內指定的地點或其中一個地點(如有)(或倘並無指定地點,則為登記辦事處)。
95 除非法團代表的委任指明獲授權擔任該委任人代表的人士,且亦如此指明委任人,否則有關委任無效。除非董事會信納聲稱擔任法團代表的人士為名列有關委任文據的人士,否則董事會可拒絕該人士出席相關大會及╱ 或拒絕該人士投票,或以投票方式表決的要求,而因董事會就上述情況行使任何權力而受影響的股東,皆不可向董事會或其中任何一名董事索償。且董事會行使任何相關權力,不會令與其行使權力相關的大會程序失效或令任何於大會上通過或否決的決議失效。
註冊辦事處
96 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須為董事會不時指定的開曼群島境內地點。
董事會
97 董事人數不得少於兩名。本公司須根據公司法於註冊辦事處存置董事及高級人員名冊。
98 董事可隨時藉向註冊辦事處或總辦事處遞交其親筆簽署的書面通知,或在董事會會議上發出有關通知,委任任何人士(包括另一董事)於其缺席期間作為其替任董事,並可隨時以類似方式終止有關委任。倘有關人士並非另一董事,除非事先已獲董事會批准,否則有關委任必須在獲得董事會批准後方可生效。替任董事的委任須於發生任何下列情況時終止:倘出任替任董事的董事發生任何可能導致其離職的事件,或倘其委任人不再為董事。替任董事可擔任一名以上董事的替任人。
99 (a) 倘替任董事已向本公司提供彼於總辦事處當時所在地區內收取通告的地址、電話及傳真號碼,替任董事應(除非不在總辦事處當時所在的地區)有權與其委任人一同收取及代其委任人豁免董事會及其委任人身為成員的任何董事委員會的會議通告,並有權作為董事出席其委任董事並無親自出席的任何會議及於會上投票,並通常在上述會議上履行其委任人作為董事的一切職能;而就該會議上的議程而言,本細則的規定將適用,猶如彼(而非其委任人)為一名董事。倘其本身為董事,或將作為多名董事的替任董事出席任何有關會議,則其投票權應予累計。倘其委任人當時不在總辦事處當時所在地區,或因其他原因不可或未能行事,則其對董事或任何該等委員會書面決議的簽署應與其委任人的簽署同樣有效。由替任董事見證的公司蓋印將如其委任人所簽署及見證者具有相同效力。除前文所述外,替任董事無權以董事身份行事,亦不得就本細則的目的被視為董事。
(b) 替任董事有權簽訂合約,於合約或安排或交易中擁有權益及從中受益,並在經同樣的必要變通後,有權獲得償付開支及彌償保證,猶如其為一名董事,但無權就其獲委任為替任董事而收取本公司任何酬金,惟按其委任人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不時作出指示,在其他情況下應付予其委任人的部分一般酬金(如有)則除外。
(c) 倘董事(可為有關證明文件的簽署人)於董事會或其任何委員會決議案當時並非在總辦事處所在地區,或因其他理由未能或無法行事,或未提供收取通知的總辦事處所在地區的地址、電話及傳真號碼,則在並無發出相反內容的通知情況下,就所證明的事宜而言,董事(就本(c)段而言包括替任董事)或秘書發出的證明文件對所有人士皆具有決定性。
100 董事或替任董事毋須持有任何資格股份,儘管如此,仍有權出席本公司所有股東大會及本公司所有類別股東大會,並於會上發言。
101 董事有權就其作為董事提供的服務收取一般酬金,金額由本公司不時在股東大會上或由董事會釐定,而有關金額除非另行獲表決通過的決議指示,否則須按董事可能協定的比例及方式在董事間劃分,或如未能達成有關協議,則平均攤分,惟倘董事任期少於整個相關期限,則就其一般酬金的支付而言,將只按其在相關期間出任的時間比例進行劃分。該等酬金為董事因擔任本公司任何受薪工作或職位而有權獲得的任何其他酬金以外的酬金。
102 董事亦有權獲償付其在履行作為董事的職責或相關事項時,所分別合理產生的所有差旅、酒店及其他開支,包括其往返董事會會議、委員會會議或股東大會、或因進行本公司業務、或履行作為董事的職責所產生的旅費。
103 倘任何董事應本公司要求須向本公司提供或已向本公司提供任何特殊或額外服務,董事會可向該名董事支付特殊酬金。有關此類特殊酬金可以薪金、佣金或分享利潤或可能安排的其他方式支付予該名董事,作為其擔任董事所得一般酬金外的額外報酬或代替其一般酬金。
104 儘管受本細則第101 條、第102 條及第103 條的規限,惟董事會可不時釐定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或執行董事或獲本公司委任執行本公司任何其他辦事處的管理職務的董事酬金,並可以薪金、佣金或分享利潤或其他方式或以上全部或任何方式支付,並包括董事會不時決定的其他福利(包括退休金及╱ 或撫恤金及╱ 或其他退休福利)及津貼。上述酬金為董事所收取一般酬金以外的額外報酬。
105 (a) 凡向本公司任何董事或前任董事支付任何款項作為離職補償或作為其退任的代價或其退任的相關付款(並非本公司董事或前任董事根據合約或法定有權收取而須付彼等者),必須事先獲本公司於股東大會批准。
(b) 倘本公司為於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除非獲於採納本細則之日生效的公司條例許可,以及獲公司法許可,否則本公司不得直接或間接:
(i) 向董事或本公司任何控股公司董事或彼等各自任何緊密聯繫人作出貸款;
(ii) 就任何人士借予董事或本公司任何控股公司董事或彼等各自任何緊密聯繫人的貸款訂立擔保或提供任何抵押;或
(iii) 倘任何一名或多於一名的董事(共同或個別、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間公司的控制權益,向該另一間公司作出貸款或就任何人士借予該另一間公司的貸款訂立擔保或提供任何抵押。
(c) 本細則第105(a)條及(b)條僅於有關期間適用。
106 董事須於以下情況下離職:
(a) 其破產或接獲接管令或暫停還債或與其債權人全面訂立債務重整協議;
(b) 董事身故或根據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官員以或可能以精神失常或因其他原因而無能力處理本身事務為由頒令判定其神智失常,而董事會議決將其撤職;
(c) 連續六個月缺席董事會會議,且並無獲得董事會特別批准,而其替任董事(如有)亦無在上述期間代其出席,並因而遭董事會通過決議案將其撤職;
(d) 其被法例禁止出任董事;或根據任何法例的條文不再出任董事或根據本細則而被免職;
(e) 有關地區的證券交易所有效規定其不得再出任董事,而申請重審或上訴該等規定的有關時期已屆滿及並無申請重審或上訴該等規定,或正進行申請重審或上訴該等規定;
(f) 已向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總辦事處交付書面通知或已在董事會會議上呈辭;
(g) 根據本細則第115條藉本公司普通決議案將其罷免;或
(h) 由不少於四分之三人數(倘該人數並非整數,則以最接近的較小整數為準)當時在職的董事(包括該名董事本身)以書面通知該董事被免職。
107 任何董事概不會僅因已屆任何特定年齡而須退任董事職位或失去重選或重獲委任為董事的資格,且任何人士概不會僅因已屆任何特定年齡而須失去獲委任為董事的資格。
108 (a) 任何董事或擬任董事不應因其職位而失去以賣方、買方或任何其他身份與本公司訂立合約的資格,任何有關合約或由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表與任何董事身為股東或以其他方式有利益關係的人士、公司或合夥人訂立的任何合約或安排亦不需因此避免。參加訂約或身為股東或有上述利益關係的任何董事毋須僅因其董事職務或由此而建立的受信關係,而向本公司交代因任何該等合約或安排所獲得的利潤,但倘該董事於該等合約或安排中擁有重大權益,則須在切實可行範圍盡早於董事會會議上,以特別申報或以一般通告方式(表明鑒於通告所列的事實,其被視為於本公司其後或會訂立的特定類別的任何合約中擁有權益)xx權益性質。
(b) 任何董事可繼續擔任或成為本公司擁有權益的任何其他公司的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經理、其他高級人員或成員,且(除非本公司及董事另有協定)董事毋須就其在任何該等其他公司兼任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經理、其他高級人員或成員而收取的任何酬金或其他利益向本公司或股東交代。董事可在所有方面按彼等認為合適的方式行使本公司所持有或擁有任何其他公司股份所賦予的投票權,或彼等作為該等其他公司的董事可行使的投票權(包括投票贊成任何決議案委任彼等自身或其中任何一名人士作為該公司的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人員),且任何董事可按上述方式表決贊成行使該等投票權,即使該名董事可能或即將獲委任為該公司的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人員,及該名董事因而將或可能在按上述方式行使投票權上擁有利益。
(c) 董事可在任職董事期間兼任本公司任何其他帶薪職位或崗位(但不可擔任核數師),有關該兼任的職位或崗位的任期及條款由董事會決定;該名董事並可為此收取由董事會釐定的額外酬金(不論以薪金、佣金或分享利潤或其他方式支付),且上述酬金須為任何其他細則所規定或根據任何其他細則所支付的任何酬金以外的額外報酬。
(d) 董事不得就本身或其任何緊密聯繫人有重大利益的合約或安排或建議的任何董事會決議案投票(亦不得計入法定人數)。倘董事在上述情況下投票,則投票不得被點算(亦不得計入該決議案法定人數),但此項限制不適用於下列任何情況,包括:
(i) 提供任何抵押或彌償保證予:
(A) 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就其應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要求或為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利益借出款項或產生或承擔責任;或
(B) 第三方就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債項或責任而為此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根據擔保或彌償保證或透過提供抵押而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不論個別或共同承擔);
(ii) 有關發售本公司或本公司可能發起或擁有權益的任何其他公司的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證券,或由本公司或本公司可能發起或擁有權益的任何其他公司發售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證券,以供認購或購買,而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因參與售股的包銷或分包銷而擁有或將擁有權益的任何建議;
(iii) 有關本公司或其附屬公司僱員利益的任何建議或安排,包括:
(A) 採納、修改或執行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可能享有利益的任何僱員股份計劃或任何股份激勵計劃或購股權計劃;或
(B) 採納、修改或執行與董事、其緊密聯繫人以及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僱員有關的養老金或退休金、身故或傷殘撫恤計劃,而其中並無給予任何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與該計劃或基金有關的人士通常並不享有的任何特權或利益;及
(iv) 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僅因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或債權證或其他證券的權益而與其他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或債權證或其他證券的人士以相同方式擁有權益的任何合約或安排。
(e) 於考慮委任兩名或以上董事擔任本公司或本公司擁有權益的任何公司的任何職位或職務的建議(包括釐定或更改委任條款或終止委任)時,與各董事有關的建議必須分別提呈及考慮,且在該情況下,各有關董事(倘 (d)段並未禁止表決)均可就各項決議投票(並可計入法定人數內),惟與該董事本身委任有關的決議則除外。
(f) 倘於任何董事會會議上有任何問題關乎某董事(會議主席除外)或其緊密聯繫人的權益重大性或有關任何董事(會議主席除外)的投票資格或計入法定人數資格,而該問題未以該董事自願同意放棄表決或不計入法定人數的方式解決,則該問題須提交至會議主席,而其對該董事所作的裁決須為最終決定性裁決,但據該董事所知該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的權益性質或程度並未向董事會作出公平披露則除外。倘上述任何問題關乎會議主席或其緊密聯繫人,則該問題須由董事會決議案決定(就此該主席不得計入法定人數內及不得參與表決),該決議案須為最終決定性的決議案,但據該會議主席所知該主席或其緊密聯繫人的權益性質或程度並未向董事會作出公平披露則除外。
董事的委任與輪任
109 (a) 儘管受本細則任何其他條文所規限,在每屆股東週年大會上,三分之一的在任董事(或倘其人數並非三或三的倍數,則為最接近但不少於三分之一的在任董事人數)須輪值退任,惟每名董事(包括以指定任期獲委任的董事)須至少每三年輪值退任一次。退任董事有資格重選連任。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上就任何董事的退任填補該等職位的空缺。
(b) 輪值退任的董事須包括(就獲得所需人數而言)任何有意退任的董事以及不願重選連任的董事。任何在股東週年大會前三年未有輪值退任的董事必須在股東週年大會上輪值退任。任何其他待退任的董事須為自上一次重選或委任董事以來在任最長時間者,就上次於同一天出任或重選為董事的人員而言,應以抽籤形式決定退任者,除非彼等已另行協定。
(c) 董事毋須因已屆任何特定年齡而須退任董事職位。
110 倘於任何應選舉董事的股東大會上,退任董事的空缺未獲填補,則該等退任董事或彼等當中的空缺未有填補者將被視為獲重選連任及(如願意)將留任至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且每年如是,直至該等退任董事的空缺獲填補,除非:
(a) 於該會議上決定將減少董事人數;
(b) 於該會議上明確表決不再填補該等空缺;
(c) 在任何該情況下,重選董事的決議案被提呈會議表決,且不獲通過;
(d) 該董事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表明其不願再獲重選。
111 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上不時釐定及不時藉普通決議案增加或減少董事的最多及最少人數,惟董事人數不得少於兩名。
112 本公司可於股東大會上不時藉普通決議案選舉任何人士為董事,以填補臨時空缺或增加董事。以此方式獲委任的任何董事須根據本細則第109 條輪值退任。
113 董事會有權不時並隨時委任任何人士為董事,以填補臨時空缺或增加董事,但以此方式獲委任的董事人數不得多於股東在股東大會上不時釐定的最多人數。由董事會委任以填補臨時空缺或額外加入現時董事會的任何董事僅出任至其獲委任後本公司的首屆股東週年大會,屆時將合資格重選。在股東週年大會上決定準備輪值退任的董事或董事人數時,不得將根據本條細則獲委任的任何董事計入在內。
114 除退任董事外,任何人士如未獲董事會推薦參選,均無資格在任何股東大會上膺選董事職務,除非由股東簽署的表明有意建議該名人士膺選董事的書面通知及該名人士簽署的表明願意參選的書面通知已送抵總辦事處或登記辦事處。本公司將於有關公告或補充通函中載入有關董事選舉的建議人選詳細資料,並於該選舉大會日期前給予股東至少七日時間以考慮有關公告或補充通函中所披露的有關資料。
115 儘管本細則或本公司與有關董事之間的任何協議另有所述,惟股東可藉普通決議案在任何董事任期屆滿前罷免有關董事(包括董事總經理或其他執行董事,但不影響有關董事就違反其與本公司的任何合約而提出任何損害索償的權利)及藉普通決議案另選他人替代其職務。就此委任的任何董事須根據本細則第109條輪值退任。
借貸權力
116 董事會可不時酌情決定行使本公司的所有權力,為本公司籌集或借貸或為本公司目的確保支付任何款項,並將其業務、財產及未催繳股本或其中任何部分作為抵押或押記。
117 董事會可以其認為在各方面均屬合適的方式及按其認為在各方面均屬合適的條款及條件籌集或確保支付或償還該等款項,特別是(但受公司法條文規限)可發行本公司的公司債權證、債權股證、債券或其他證券,不論直接發行或作為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債項、負債或責任的附帶抵押品而發行。
118 債權證、債權股證、債券及其他證券(未繳足股份除外)可在不涉及本公司與可獲發行上述各項的人士之間的任何權益的情況下轉讓。
119 任何債權證、債權股證、債券或其他證券(股份除外)可按折扣、溢價或其他方式發行,亦可附有關於贖回、退還、收回、配發、認購或轉換為股份、出席本公司股東大會並於會上表決、委任董事及其他方面的任何特權。
120 董事須根據公司法的條文安排備存一本妥善的登記冊,登記影響本公司財產的所有抵押及押記,並須妥為遵守公司法條文有關所指定或規定的抵押及押記的登記要求。
121 倘本公司發行不可透過交割轉讓的一系列債權證或債權股證,董事會須安排備存有關該等債權證持有人的適當登記冊。
122 倘本公司的任何未催繳股本被抵押,其後接納任何該等未催繳股本抵押的所有人士,須在前抵押的規限下接納該抵押,且無權藉向股東發出通知或以其他方式而取得較前抵押優先的地位。
董事總經理等
123 董事會可不時決定按其認為合適的任期及條款以及其根據本細則第104 條所決定有關酬金的條款,委任董事會當中一名或多名董事為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或其他執行董事及╱ 或出任管理本公司業務的其他職位。
124 根據本細則第123 條獲委任職位的每名董事可由董事會予以解僱或撤職,但不影響就違反該董事與本公司之間的任何合約而提出的任何損害索償。
125 根據本細則第123 條獲委任職位的董事須受與本公司其他董事相同的辭職及撤職規定規限,如其因任何原因終止出任董事,則須依照事實及即時終止出任有關職位。
126 董事會可不時向主席、副主席、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或執行董事委託及賦予其可行使董事會認為合適的所有或任何董事會權力。但該名董事就行使所有權力必須遵守董事會不時訂立及施行的規例及限制,且在有關條款的規限下,董事會可隨時撤回、撤銷或更改該等權力,但本著誠信行事的人士及在沒有被通知撤回、撤銷或更改下不會受此影響。
127 董事會可不時委任任何人士擔任稱謂或職銜含董事一詞的任何職位或職務,或對本公司現有職位或職務加入上述稱謂或職銜。本公司任何職位或職務
(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或執行董事的職位除外)的稱謂或職銜中加入董事一詞不得暗示有關持有人為董事,亦不得暗示有關持有人在任何方面獲授權以董事身份行事或就本細則任何目的被視為董事。
管理
128 本公司事務須由董事會管理,而除本細則明確賦予董事會的權力及授權以外,董事會可行使一切可由本公司行使的權力、作出一切可由本公司作出的行為或批准可由本公司批准的事宜(並非本細則或公司法明確指示或明文規定須由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行使或作出者),惟須遵守公司法及本細則的條文,及遵守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不時制定與該等條文或本細則並無抵觸的任何規例,但如此制定的規例不得使董事會在之前所進行而未有該規例時原應有效的事項無效。
129 在不影響本細則所賦予一般權力的原則下,謹此明確聲明董事會擁有以下權力:
(a) 給予任何人士權利或選擇權,以於某一未來日期要求按面值或協定的溢價及其他協定的條款獲配發任何股份;及
(b) 給予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在任何特定業務或交易中的權益,或分享當中利潤或本公司一般利潤的分享,其可以額外薪金或其他報酬或代替一般薪金或其他報酬的方式支付。
經理
130 董事會可不時委任本公司業務的總經理、一名或多名經理,並可以薪金或佣金或賦予分享本公司利潤的權利或結合上述兩種或以上的方式釐定其酬金以及支付由總經理、一名或多名經理因本公司業務而僱用的任何職員的工作開支。
131 該總經理、一名或多名經理的任期可由董事會決定,董事會同時可向其賦予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所有或任何董事會權力,以及一個或多個職銜。
132 董事會可全權酌情決定,並按其認為在各方面合適的條款及條件與該總經理、一名或多名經理訂立一份或多份協議,包括賦予該總經理、一名或多名經理委任其屬下的一名或多名助理經理或其他僱員權力,以經營本公司業務。
主席及其他高級人員
133 董事會可不時選出或以其他方式委任彼等當中一名成員擔任本公司主席,及選出或委任當中另一名成員擔任本公司副主席(或兩名或以上副主席),並決定該等人士各自的任期。本公司主席或(在主席缺席時)本公司副主席須擔任董事會會議主席,但如未選出或委任主席或副主席,或如主席或副主席在任何會議指定舉行時間後五分鐘內仍未有出席或不願擔任會議主席,出席董事應選出彼等當中一名成員擔任會議主席。本細則第104、109、124、125及 126條的所有條文,在加以必要的變通後即適用於按照本條細則的條文選出或以其他方式委任任何職位的任何董事。
董事議事程序
134 董事會如認為合適,可舉行會議以處理事務、續會及以其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規管會議及議事程序,以及可決定處理事務所需的法定人數。除非另有決定,否則該法定人數須為兩名董事。就xxxx而言,替任董事須就其自身
(如該替任董事為董事)及就其代替的每名董事分別計入法定人數內,其表決權須予以累計,且替任董事毋須盡投其票或以同一方式投其所有票數。董事會會議或董事會任何委員會的會議可藉電話、電子或其他通訊設備舉行,惟須容許參與會議的所有人士同時及即時互相溝通,且以此等方式參與該會議須視為親身出席該會議。
135 董事可,及於董事要求下秘書須,於任何時間召開董事會會議,會議可於世界任何地方舉行,但如會議於當時總辦事處所在地區之外地區召開,則須由董事會事先批准。有關會議的通知須按各董事及替任董事不時知會本公司的電話或傳真號碼或地址,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或電話或電傳或電報或圖文傳真方式向該等董事發出,或按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的其他方式交予董事。離開或擬離開總辦事處當時所在地區的董事可要求董事會或秘書在其離開期間送交董事會會議書面通知至其最後所知地址、傳真或電報號碼或其就此向本公司提供的任何其他地址、傳真或電報號碼,但發出該等通知的日期無需早於向未離開或擬離開的其他董事發出通知的日期,且在沒有提出任何該等要求的情況下,無需向當時不在該地區的任何董事發出董事會會議通知。
136 在本細則第108 條的規限下,在任何董事會會議上提出的事項須以大多數票表決通過,且如票數相同,則會議主席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137 凡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人數達法定人數,該董事會即有能力全面行使根據本細則當時獲賦予或董事會可行使的所有或任何授權、權力及酌情權。
138 董事會可轉授其任何權力予其認為合適的董事會成員或其他人士組成的委員會,並可不時全部或部分就任何人士或目的撤回該權力轉授或撤回委任及解散任何該等委員會,但如上所述組成的每個委員會在行使如上所述轉授的權力時,須符合董事會可能對其不時施加的任何規例。
139 任何該等委員會在符合該等規例下就履行其獲委任的目的(但非其他目的)而作出的所有行為,須猶如董事會所作出般具有同等效力及作用,董事會經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同意後,有權向任何特殊委員會的成員支付酬金,以及將該等酬金列為本公司的即期開支。
140 由兩名或以上成員組成的任何該等委員會的會議及議事程序,須受本細則中有關規管董事會會議及議事程序的規例(惟有關規例須適用,且未被董事會根據本細則第138條所實施的任何規例所取代)所規限。
141 由任何董事會會議或任何該等委員會或以董事身份行事的任何人士本著誠信作出的所有行為,儘管其後發現董事或以上述身份行事的人士的委任有任何欠妥之處,或該等人士或該等人士中任何一名人士喪失資格,惟有關行為將屬有效,猶如每名該等人士經妥為委任及符合資格擔任董事或該委員會的成員。
142 儘管董事職位中有任何空缺,繼續留任的各名董事仍可行事,但倘若及只要董事人數減至少於根據本細則所訂定的董事會會議所需法定人數,則繼續留任的董事或各名董事可採取行動增加董事人數至所需法定人數或召開本公司股東大會人數,但不得就任何其他目的行事。
143 (a) 由所有董事(或其各自的替任董事)所簽署的書面決議案須猶如在妥為召開及舉行的董事會會議上通過的決議案般具有同等效力及作用。任何該等書面決議案可包含數份相同格式的文件,而每份文件均由一名或多名董事或替任董事簽署。
(b) 凡董事於書面決議案獲最後簽署之日不在總辦事處當時的所在地區,或不能藉其最後所知地址或聯絡電話號碼或傳真號碼聯絡該名董事,或該董事因健康欠佳或身體殘障暫時未能行事,且在上述每一情況下,其替任人(如有)受任何此等事件影響,則決議案毋須經該名董事(或其替任人)簽署,且該書面決議案(只要該決議案由至少兩名有權表決的董事或其各自替任人或達到法定人數的董事簽署)須被視為在妥為召開及舉行的董事會會議上通過的決議案;但須向當時有權接收董事會會議通知的所有董事(或其各自的替任人)依照其各自的最後所知地址或聯絡電話號碼或傳真號碼(或如沒有此等資料,則按照總辦事處地址)發出該決議案的副本或向該等董事(或其各自的替任人)傳達該決議案的內容;且條件為概無董事知悉或接獲任何董事就該決議案提出的任何異議。
(c) 董事(可以是有關書面決議案的簽字人之一)或秘書就任何有關本條(a)或 (b)段所指事項簽署的證書,在依賴該證書的人士沒有發出明確相反通知的情況下,對該證書所列事項具決定性。
會議記錄及公司記錄
144 (a) 董事會須安排下述事項記入會議記錄:
(i) 董事會所作出全部高級人員的委任;
(ii) 出席每次董事會會議及出席根據本細則第138條委任的委員會會議的董事的姓名;及
(iii) 本公司、董事會、上述委員會的所有會議上作出的所有決議案及會議議事程序。
(b) 任何此等會議記錄,如據稱由已完成議事程序的會議主席或延會主席簽署,即為任何該等議事程序具不可推翻的證據。
秘書
145 董事會應按其認為適當的任期、薪酬及條件委任秘書,且在不影響其與本公司訂立的任何合約的權利下,董事會可將任何獲委任的秘書撤職。如秘書職位出現空缺或因任何其他原因以致並無能履行有關職務的秘書,則根據公司法或本細則規定或授權由秘書作出或向秘書作出的任何事宜,均可由任何助理或副秘書作出或向該助理或副秘書作出;如並無能履行相關職務的助理或副秘書,則可由一般或特別授權代表董事會的本公司任何高級人員作出,或向該高級人員作出。
146 秘書須出席所有股東會議及備存該等會議的正確會議記錄,並將該等會議記錄妥為記錄於為此目的而預備的簿冊。秘書須履行公司法及本細則所指定的其他職責,連同董事會不時指定的其他職責。
147 公司法或本細則的條文,如規定或授權某事須由或須對一名董事及秘書作出,則不得以該事項由身兼董事及秘書或代替秘書的同一人士作出或對其作出而獲遵行。
印章的一般管理及使用
148 (a) 根據公司法,本公司應按董事會的決定設置一個或多個印章,並可設置一個印章在開曼群島境外使用。董事會應妥善保管每一個印章,且在未經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授權代表董事會的委員會的授權下不得使用印章。
(b) 凡需加蓋印章的文據均須經一名董事及秘書或兩名董事或董事會就此目的委任的任何人士(包括一名董事及╱ 或秘書)親筆簽署,惟就本公司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證券的任何證書而言,董事會可透過決議案釐定該等簽署或簽署之一獲免除或按該決議案指定,以親筆簽署外的部分機印方式或系統簽署或在該等證書上列印簽署,或該等證書毋須由任何人士簽署。
(c) 本公司可為本公司簽發的股份或其他證券的證書加蓋印章而設置證券印章,且任何該等證書或其他文件均毋須記載任何董事、高級人員或其他人士的簽署及以機印方式簽署的複製本;加蓋該證券印章的任何該等證書或其他文件均屬有效,並須被視為已獲董事會的授權而加蓋印章及簽立(即使該等文件並無任何上述簽署或以機印方式簽署的複製本)。董事會可透過決議案釐定本公司所簽發股份或其他證券的證書毋須加蓋證券印章或在該等證書上加印證券印章的印刷圖像。
149 所有支票、承兌票據、銀票、匯票及其他流通票據以及向本公司付款的所有收據,均須按董事會不時透過決議案釐定的方式簽署、提取、接納、背書或以其他方式簽立(視乎情況而定)。本公司應在董事會不時釐定的一間或多間銀行開設銀行賬戶。
150 (a) 董事會可不時及隨時藉加蓋印章的授權書委任任何公司、商號或人士或由多位人士組成的非固定團隊(不論由董事會直接或間接提名)擔任本公司的受權人,並出於董事會認為適當的目的在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時間內滿足董事會認為適當條件的情況下享有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權力、授權及酌情權(但不超越本細則賦予董事會或其可行使的權力)。任何此等授權書可包含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條款以保障及方便與任何該受權人有交易的人士,並且可授權任何該受權人轉授其所有或任何其權力、授權及酌情權。
(b) 本公司可透過加蓋印章的書面文件,就一般或任何具體事項授權任何人士為其受權人,代表本公司簽立契據及文據以及代其訂立及簽署合約,而由上述受權人代本公司簽署並加蓋受權人印章的每份契據,均對本公司具約束力,並具有如同加蓋本公司印章一樣的法律效力。
151 董事會可在有關地區或其他地區就管理本公司任何事務成立任何委員會、地區或地方董事會或代理處,委任任何人士作為該等委員會、地區或地方董事會或代理處的成員,並可釐定該等人士的酬金;董事會亦可向任何委員會、地區或地方董事會或代理處轉授董事會獲賦予的任何權力、授權及酌情權
(其催繳股款及沒收股份的權力除外),連同再轉授的權力,並可授權任何地區或地方董事會的成員或當中任何一人填補當中任何空缺及在儘管有空缺的情況下仍可行事,而任何有關委任或權力轉授均可按董事會認為合適的條款並在董事會認為合適的條件規限下作出,董事會亦可罷免獲委任的任何人士以及可取消或更改該等權力轉授,惟真誠行事人士在未接到有關取消或更改通知的情況下不會受此影響。
152 董事會可為現時或過往任何時候曾於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附屬公司或與本公司或上述任何附屬公司的任何聯盟或聯營公司任職或服務的任何人士或現時或過往任何時候曾擔任本公司或上述任何其他公司董事或高級人員的人士、現時或曾在本公司或該等其他公司擔任受薪職務或行政職務的人士,以及任何該等人士的配偶、遺孀、鰥夫、親屬及受供養人士的利益,設立及管理或促使設立及管理任何供款或免供款退休金或養老金基金或個人退休金計劃,或提供或促使提供捐贈、撫恤金、退休金、津貼或酬金予該等人士。董事會亦可設立和資助或供款予對本公司或任何上述其他公司或任何上述人士有裨益或增進彼等利益及福祉的任何機構、團體、會所或基金,並可為任何上述人士支付保險費、資助或贊助慈善事業或任何展覽或任何公共、一般或有益事業。董事會可單獨或連同上述任何其他公司一同進行任何上述事項。任何擔任上述任何職務或行政職位的董事將有權享有及保留其自身的任何該等捐贈、撫恤金、退休金、津貼或職位的利益。
文件的認證
153 (a) 本公司任何董事或秘書或其他獲授權的高級人員將有權認證影響本公司組織的任何文件及由本公司或董事會或任何委員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以及與本公司業務有關的任何簿冊、記錄、文件及賬目,並核證該等文件的副本或摘錄為真確副本或摘錄。如任何簿冊、記錄、文件或賬目位於註冊辦事處或總辦事處以外的地方,本公司保管以上各項文件的地方經理或其他高級人員應被視為如上述獲本公司授權的高級人員。
(b) 稱為本公司或董事會或任何地方董事會或委員會認證的文件或決議案副本或會議記錄摘要的文件,或上述的任何簿冊、記錄、文件或賬目或其摘要,凡按上文所述經核證者,即為對與本公司有事務往來的所有人士不可推翻的證據;基於對該證據的信賴,獲認證的文件(或如為上述所獲認證的文件,即有關獲認證的事項)為真實的,或(視乎情況而定)該決議案已正式通過,或(視乎情況而定)任何會議記錄摘錄屬妥為召開的會議上議事程序的真確記錄,或(視乎情況而定)該等簿冊、記錄、文件或賬目的副本為該等簿冊、記錄、文件或賬目的正本的真實副本,或(視乎情況而定)該等簿冊、記錄、文件或賬目的摘要為摘錄自該等簿冊、記錄、文件或賬目真實及真確無誤的記錄。
儲備資本化
154 (a) 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經董事會建議可議決將記於本公司任何儲備賬貸記的可供分派(包括在公司法規限下的股份溢價賬及股本贖回儲備金)的任何款項撥充資本,以及按照假使該等金額屬股息形式的利潤分派時該等金額原應可在彼等之間分派的比例將有關金額分派予有關決議案日期
(或當中所註明的或按當中規定所釐定的其他日期)的營業時間結束時在股東登記冊上登記為股份持有人的人士,以及代表股份持有人將該等金額用於繳足為配發及分派目的入賬列為按前述比例配發及分派給股份持有人的繳足股款的尚未發行股份。
(b) 在公司法的規限下,如上述有關決議案獲通過,則董事會應就議決將撥充資本的儲備或利潤或未分派利潤作出所有撥款並予以運用,並配發及發行所有已繳足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證券,及作出一般情況下可使其生效的所有行動及事項。為使本細則下的任何決議案生效,董事會可按其認為合適的方式解決有關資本化發行事項可能產生的任何難題,尤其是可不理會或調高或調低零碎權益的價值及可決定以現金支付予任何股東以作代替,或不理會由董事會釐定的碎股價值以調整各方權利,或將零碎權益合併出售並將所得收益撥歸本公司而非有關股東所有,且受影響的股東無一被視為,以及不被視為僅因行使此權力而成為獨立類別的股東。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人士代表在撥充資本事項中有利益的所有股東與本公司或有關該撥充資本及相關事項之其他人士訂立任何協議,而在該授權下所訂立的任何協議對所有有關人士均屬有效及具約束力。在不影響上文所述一般效力下,任何該等協議可訂明在該等人士接納各自獲配發及分派予彼等的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證券後,即滿足其對就此所撥充資本的數額所提出的索償。
(c) 本細則第161 條(e)段的條文適用於本公司根據本條撥充資本的權力,因此條文在加以必要的變通後即適用於授出有關選擇權,且因此可能受影響的股東一概不得視為(且應視為並非)僅因行使此權力而成為獨立的股東類別。
股息及儲備
155 在公司法及本細則的規限下,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上宣派任何貨幣的股息,但任何股息均不得多於董事會所建議的款額。
156 (a) 在本細則第157條的規限下,董事會可不時向股東派付其鑒於本公司的財務狀況及溢利而認為合理的中期股息,尤其是(但在不影響上文所述的一般效力的情況下)如於任何時間本公司的股本細分為不同類別,董事會可就本公司股本賦予其持有人遞延或非優先權利的股份及就賦予其持有人股息方面優先權利的股份派付中期股息,但在董事會本著真誠行事的情況下,董事會毋須因就任何附帶遞延或非優先權利的股份派付中期股息而令享有優先權股份的持有人蒙受損害而承擔任何責任。
(b) 如董事會認為根據本公司的財務狀況及溢利可派付股息,則董事會可於每半年或以其選擇的其他合適期間按固定息率派付任何股息。
(c) 董事會可不時額外宣派及按其認為合適的款額及日期從本公司可分派資金中派付特別股息,並就本條(a)段有關董事會就宣派及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及責任豁免的條文在加以必要的變通後即適用於有關任何該等特別股息的宣派及派付。
157 (a) 本公司僅可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宣派或派付或以其他方式派發股息。
(b) 在公司法條文的規限(但不影響本條(a)段的規定)下,本公司在過去某一日期(不論該日期屬本公司註冊成立前或成立後)購買的任何資產、業務或財產,自該日期起的有關盈虧可由董事會酌情決定將其全部或部分記入收益賬,並視為本公司盈虧作任何用途處理,以及可相應作為股息。受上述的規定下,如購買的任何股份或證券附帶股息或利息,該等股息或利息可由董事會酌情決定視為收入,但毋須強制將該筆收入或該筆收入的任何部分進行資本化,或將之用於扣減或撇減所收購資產、業務或財產的賬面價格。
(c) 在本條(d)段的規限下,所有股息及有關股份的其他分派,如股份以港元為貨幣單位,則須以港元入賬及付償;如股份以任何其他貨幣為貨幣單位,則須以有關其他貨幣入賬及付償,但條件是如股份以港元為貨幣單位,董事會可就任何分派決定讓股東可選擇以董事會選擇的任何其他貨幣接受任何分派,且須按董事會決定的匯率兌換。
(d) 如董事會認為本公司就有關股份或任何其他款項向任何股東派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款額小,以至於對本公司或該股東而言若以有關貨幣單位支付為不切實際或過於xx,則該等股息或其他分派或其他款項可由董事會全權酌情決定(如為實際可行的情況,則按董事會決定的匯率方可兌換)按有關股東的所在國家(按該股東在登記冊上所列出的地址而定)的貨幣單位派付或作出。
158 有關宣派中期股息的通知須按董事會決定的方式發出。
159 本公司無須承擔應繳付有關任何股份的股息或其他款項的利息。
160 無論何時當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議決派付或宣派股息時,董事會可進一步決議以分派任何類別特定資產的方式分派全部或部分股息,尤其是以繳足股份、債權證或可認購任何其他公司證券的認股權證或任何一種或以上的方式(且須或毋須給予股東選擇以現金收取股息的任何權利),而如在分派上產生任何難題,董事會可藉其認為合適的方式解決,尤其是可不理會或調高或調低零碎權益,並可就有關特定資產或其任何部分的分派釐定價值,並可決定基於所釐定的價值向任何股東作出現金付款以調整所有各方的權利,及決定將零碎權益合併出售並將所得收益撥歸本公司而非有關股東所有,及可在董事會認為合適時將任何該等特定資產轉歸受託人,以及可授權任何人士代表享有股息的所有股東簽署任何所需轉讓文書及其他文件,而該轉讓文書及文件屬有效。董事會可進一步授權任何人士代表所有擁有權益的股東與本公司或其他人士訂立任何協議,規定該等股息及相關事項,而按此授權訂立的任何協議均屬有效。董事會可決議不向登記地址位於任何特定地區或多個地區的股東提供或給予任何資產(該一個或多個地區在未有辦理登記聲明或其他特別手續的情況下,董事會將會或可認為屬違法或不切實際,或就合法性或可行性而言作出有關確定消耗時間或費用xx(不論就絕對價值或有關股東持有股份的價值而言)),而在任何該等情況下,上述股東僅有權如上文所述收取現金款項。因董事會根據本細則行使其酌情權而受影響的股東不得就任何目的作為或被視為一個獨立的股東類別。
161 (a) 如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決議就本公司的股本派付或宣派股息,則董事會可進一步決議:
(i) 以配發已入賬列作繳足股份的方式支付全部或部分股息,而就此配發的股份與承配人已持有的股份屬相同類別,但有權獲派股息的股東將有權選擇以現金形式收取該等股息(或其中部分),以代替配發。在此等情況下,下列的條文將適用:
(A) 任何配發基準須由董事會決定;
(B) 董事會決定有關配發基準後須向有關股東發出不少於14 個完整日的書面通知,說明該等股東獲賦予的選擇權,並須連同該通知送交選擇表格,並說明為使填妥的選擇表格有效而須遵循的程序、遞交地點、最後日期及時間;
(C) 可就有關獲賦予選擇權的該部分股息的全部或部分股息行使選擇權;及
(D) 就非妥為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非行使選擇權的股份)的有關股息(或按上文所述藉配發股份支付的該部分股息)不得以現金支付,取而代之以按上述所釐定的配發基準向非行使選擇權的股份持有人以入賬列為全數繳足方式配發有關類別的股份,而就該目的而言,董事會須將其可能釐定的本公司未分派利潤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本公司儲備賬目(包括任何特別賬目或股份溢價賬(如有任何該等儲備))的任何部分撥充資本及予以運用,將相等於股份總面值的款項按此基準配發,以及用於悉數繳足按此基準向非行使選擇權的股份持有人配發及分派的適當股份數目;
或
(ii) 有權收取該股息的股東將有權選擇獲配發已入賬列作繳足的股份,以代替收取董事會認為合適的全部或部分股息,而就此基準配發的股份須與承配人已持有的股份屬相同類別。在此情況下,下列的條文為適用:
(A) 任何配發基準須由董事會決定;
(B) 董事會決定有關配發基準後須向有關股東發出不少於14 個完整日的書面通知,說明該等股東獲賦予的選擇權利,並須連同該通知送交選擇表格,並說明為使填妥的選擇表格有效而須遵循的程序、遞交地點、最後日期及時間;
(C) 可就有關獲賦予選擇權的該部分股息的全部或部分股息行使選擇權;及
(D) 就妥為行使選擇權的股份(行使選擇權的股份)有關股息(或獲賦予選擇權的該部分股息)不得以股份支付,並取而代之以按上述所釐定的配發基準向行使選擇權的股份持有人以入賬列為悉數繳足方式配發有關類別的股份,而就該目的而言,董事會須將其釐定的本公司未分派利潤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本公司儲備賬目(包括任何特別賬目、實繳盈餘賬、股份溢價賬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任何該等儲備))的任何部分撥充資本及予以運用,將相等於股份總面值的款項按此基準配發,以及用於悉數繳足按此基準向行使選擇權的股份持有人配發及分派的適當股份數目。
(b) 根據本條第(a)段的條文配發的股份須與當時已發行的股份及獲配發人持有所獲配發的股份在所有方面獲賦予同等權益,惟僅就參與下列事項者除外:
(i) 有關股息(或上述收取或選擇收取股份配發以代替股息的權利);或
(ii) 有關股息支付或宣派前或同一時間支付、作出、宣派或宣佈的任何其他分派、紅利或權利,除非當董事會宣佈其擬就有關股息應用本條第(a)段第(i)分段或第(ii)分段的條文的同時,或當董事會宣佈有關分派、紅利或權利的同時,董事會應指明根據本條第(a)段的條文配發的股份將有權參與該分派、紅利或權利。
(c) 董事會可作出所有視為必要或合適的行為及事宜,並根據本條第(a)段的條文實施任何撥充資本事宜,在可分派零碎股份的情況下,董事會擁有全部權力訂定其認為合適的規定(該等規定包括據此彙合及出售全部或部分零碎股份權益以及將所得款項淨額分派予享有權益者,或忽略不計或向上或向下湊整零碎股份權益,或據此將零碎股份權益所得收益撥歸本公司而非有關股東所有),而因此受影響的股東概不會僅因行使此權力而成為,以及被視為單一類別股東。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人士代表享有權益的所有股東與本公司訂立協議,訂明該撥充資本事宜及附帶事宜,而根據此授權訂立的任何協議均應具有效力及對所有有關方具約束力。
(d) 儘管本條第(a)段有所規定,本公司經董事會建議可藉普通決議案就任何一項特定股息配發入賬列作悉數繳足的股份作為派發全部股息,而毋須賦予股東任何選擇收取現金股息以代替配發股份的權利。
(e) 如在未經辦理註冊聲明或其他特別手續的情況下,於任何地區向登記地址位於該地區的任何股東提呈本條第(a)段下的選擇權及股份配發要約將會或可能屬違法或不可行,或提呈有關選擇權及股份配發要約的合法性或可行性可能需耗費大量時間或xx費用方可確定(不論就絕對價值或有關股東所持有股份的價值而言),董事會可於任何情況下釐定不向該等股東提呈或賦予有關選擇權及配發股份,而在該等情況下,上述條文應按該釐定理解及解釋,而可能受任何有關釐定影響的股東就任何目的而言概不會成為,以及被視為單一類別股東。
162 在建議任何股息前,董事會可從本公司利潤中提撥其認為合適的款項作為一項或多項儲備,而董事會可酌情釐定該筆款項用於清償本公司所承擔的索償或負債、或作為應急款項、或用於清償任何借貸資本、或就xx股息或任何其他目的妥為應用本公司利潤。在用於任何該等用途前,董事會可酌情決定將該筆款項用於本公司業務或投資於董事會不時認為合適的有關投資(包括本公司購回其自身證券或就收購其自身證券給予任何財務資助),因此毋須將構成一項或多項儲備的任何投資與本公司任何其他投資分開或獨立處理。董事會亦可不將該筆款項存至儲備,而將其審慎認為不應以股息方式分派的任何利潤結轉。
163 惟除任何股份所附權利或其發行條款另有規定,所有股息(就支付股息期間任何未悉數繳足的股份)須根據股份在有關支付股息期間任何部分或多個部分時間內所繳付或入賬列為已繳付的款額按比例分配及支付。就本條而言,根據本細則第38條提前繳付催繳股份的款項不得視為就股份已繳付的款額。
164 (a) 董事會可就本公司擁有留置權的股份保留應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款項,並可動用以償還存在留置權的相關債務、負債或協定。
(b) 董事會可自應付予任何股東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款項中扣減其就有關催繳股款、分期股款或其他款項現時應付予本公司的所有款項(如有)。
165 批准派發股息的任何股東大會可向股東催繳在該股東大會上所訂款項,惟催繳每名股東的股款不得超過向其支付的股息,以便催繳股款可在派發股息的同時支付,股息可與催繳股款相抵銷(如本公司與股東如此安排)。
166 在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前,轉讓股份對本公司而言在不影響轉讓人及承讓人彼此權利的情況下,並不同時轉移其享有就有關股份已宣派的任何股息或紅利的權利。
167 如兩名或多名人士登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則其中任何一人可就該等股份應付任何股息及其他款項以及紅利、權利及其他分派發出有效收據。
168 除非董事會另有指定,否則可以支票或付款單或證書或其他文件或所有權證據支付或償付有關任何股份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或紅利或權利或其他分派,有關支票或付款單或證書或其他文件或所有權證據可郵寄至有權收取有關款項的股東的登記地址,或如為聯名持有人,則郵寄至就有關聯名持有股份在股東登記冊上排名最先的持有人的登記地址,或郵寄至該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書面指示的有關人士及地址。按上述方式寄發的每張支票、付款單、證書或其他文件或所有權證據須向要求其發出該等支票或付款單的持有人支付,如屬證書或其他文件或所有權證據,抬頭人須為有權擁有該等證書或證據的股東,且就由銀行提取任何該等支票或付款單的付款後,即表示本公司已就該等支票或付款單代表的股息及╱ 或其他款項付款,而不論其後該等支票或付款單被盜取或其中的任何加簽屬偽造。寄出上述每張支票、付款單、證書或其他文件或所有權證據產生的有關郵誤風險須由代表有權收取股息、款項、紅利、權利及其他分派的人士承擔。
169 如所有股息、紅利或其他分派或任何前述者所變現的收益在本公司宣派後一年仍未獲認領,則董事會可在該等股息、紅利或其他分派或任何前述所變現的收益獲領取前(以及無論本公司的任何賬面作任何記錄)將其投資或作為其他用途,收益撥歸本公司所有或作為其他收益用途,而本公司不會因此成為有關股息或紅利的受託人。於宣派後六年仍未獲認領的所有股息、紅利或其他分派或任何前述者所變現的收益可由董事會沒收,撥歸本公司所有,且就有關本公司證券任何未獲認領的股息、紅利或其他分派或任何前述所變現的收益可按董事會認為合適的代價重新配發或重新發行,且由此產生的收益須絕對撥歸本公司所有。
記錄日期
170 在上市規則的規限下,有關就任何類別股份宣派股息或作出其他分派的任何決議案(不論為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通過的決議案或董事會決議案),可指定該等股息或其他分派須向於某一指定日期的營業時間結束之時或某一指定日期的某一指定時間登記為有關股份持有人的人士派付或分派,且該等股息或其他分派將根據有關股份持有人各自所登記持有的股份數目而作出,惟不影響轉讓人及承讓人彼此之間就有關任何股份的股息或其他分派的權利。本細則的條文在加以變通之後應適用於釐定有權收取股東會議通知並在任何本公司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東、本公司的紅利、資本化事宜、分派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溢利或其他分派儲備或賬目,以及本公司對股東作出授予或提呈發售。
171 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上隨時及不時決議本公司所擁有任何盈餘款項,其代表由變現本公司任何資本資產或任何投資所收取或討回的款項而產生的資本溢利,及毋須就任何固定優先股息作出支付或撥備下(而非應用於購買任何其他資本資產及其他資本用途)於股東之間分派,並在作為收取資本的基準下,該等股東有權依照如該盈餘是以股息派發時的股份及比例獲分發,但條件是本公司在分派後仍具償債能力,或本公司資產的可變現淨值將在分派後多於其負債、股本及股份溢價賬的合共總額。
年度申報表
172 董事會須作出或安排根據公司法須作出的年度或其他申報或存檔。
賬目
173 董事會須安排就本公司的收支款項及有關該等收支產生的事項,及本公司的資產與負債以及公司法規定為真實而公平地反映本公司事務狀況,並顯示及解釋本公司交易所需要的所有其他事宜備存妥善賬簿。
174 賬簿須備存於總辦事處內,或董事會認為合適的其他一處或多處地點,並且應經常公開以供董事查閱。
175 任何股東(並非董事)或其他人士均無權查閱本公司的任何賬目或賬簿或文件,惟獲公司法賦予權力或獲得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頒令或獲得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授權則除外。
附錄3第17段
176 (a) 董事會須不時安排編製並於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上向本公司提供本公司的損益賬、資產負債表以及法例與上市規則可能規定的其他報告及文件。本公司賬目應按照香港公認會計原則、國際會計準則或香港聯交所可能許可的其他準則編製及審核。
(b) 根據下文第(c) 段,本公司每份資產負債表須由兩名董事代表董事會簽署,且在股東週年大會向本公司提交的每份資產負債表(包括法例規定須載有或須附加的每份文件)及損益賬副本,須連同董事會報告與核數師報告副本,於大會舉行日期前至少21 日與股東週年大會通告一併送達或郵寄予每位股東及本公司每名債權證持有人,以及根據本細則條文有權接收本公司股東大會通告的各其他人士;惟本條不要求將該等文件副本送交本公司不知悉地址的任何人士或任何股份或債權證的聯名持有人中的多位人士,但倘任何股東或債權證持有人未收到該等文件的副本,則有權於總辦事處或登記辦事處申請免費領取該等文件的副本。倘本公司的全部或任何股份或債權證或其他證券當時於任何證券交易所或市場上市或交易(獲本公司同意),則須根據當時的規例或慣例規定向該證券交易所或市場提交該等數目的上述文件副本。
(c) 根據上市規則,本公司可按照上市規則向同意並選擇接收財務報表概要
(而非整份財務報表)的股東寄發財務報表概要。該財務報表概要須於股東大會舉行日期前至少21 日連同上市規則可能規定的任何其他文件,一併寄發予已同意並選擇接收財務報表概要的股東。
核數師
177 (a) 股東應於每屆股東週年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委任一間或多間核數師行擔任核數師直至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條款及職責可與董事會議定,倘未委任核數師,則現任核數師應繼續任職直至委任繼任人。董事、任何該等董事的高級人員或僱員、高級人員或僱員不得獲委任為本公司核數師。待股東於股東大會通過普通決議案,董事會可填補任何核數師職位的臨時空缺,但倘仍然出現該等空缺,則尚存或留任核數師(如有)可擔任該職。核數師酬金由股東或根據股東的授權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釐定,惟股東可於任何年度在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授權董事會釐定核數師酬金,及任何為填補臨時職位空缺而獲委任核數師的酬金可由董事會釐定除外。
(b) 股東可在根據本細則召開及舉行的任何股東大會上,於核數師任期屆滿前透過普通決議案隨時罷免核數師,並在大會上透過普通決議案委任新核數師以代替其履行餘下任期。
178 本公司核數師有權隨時查閱本公司的賬簿、賬目及單據,並有權要求本公司董事及高級人員提供其履行職責所需的資料,核數師須每年審核本公司的每份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賬,並就此編製核數師報告並隨附該等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賬。該報告須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向本公司提呈。
179 除退任核數師外,其他人士概不能在股東週年大會上獲委任為核數師,除非在股東週年大會召開之前至少14個足日向本公司發出通知,表明有意提名該人士擔任核數師一職,且本公司須向退任核數師發送任何該等通知的副本,且須於股東週年大會召開之前至少七日就此向股東發出通知,惟將上述通知的副本寄發予退任核數師的規定可由退任核數師向秘書發出書面通知而獲豁免。
180 任何人士以核數師身份作出的一切行動,對所有與本公司真誠開展交易的人士均屬有效,即使彼等的委任有缺失或彼等在獲委任之時不符合委任資格或其後變得不符合委任資格。
通知
181 (a) 除另有述明外,任何人士根據本細則收到或發出任何通知或文件,均須採用書面形式,或在公司法及上市規則不時准許的範圍內且在本條的規限下包含於電子通訊內。召集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毋須採用書面形式。
(b) 除另有述明外,本公司可派員親自或以郵寄方式使用已預付郵資的信函或封套將任何人士根據本細則發出或收到的任何通知或文件(包括上市規則所界定的任何企業通訊),按股東於股東名冊所示的登記地址送達或交付予該股東,或寄至有關股東的地址,或按有關股東書面授權的任何其他方式送達或交付,或以(股票除外)報章廣告方式發佈。就股份聯名持有人而言,所有通知須發送予於股東名冊上排名最先的聯名持有人,而以此方式發出的通知將視為已向全體聯名持有人發出充分通知。在上述一般適用範圍並無受到限制惟在公司法及上市規則的規限下,本公司可以電子方式按有關股東不時授權的地址向任何股東送達或交付通知或文件,或在網站上刊登該通知或文件,並知會有關股東已刊登該通知或文件。
(c) 本公司可參照股東名冊送達或交付任何該等通知或文件,只要所參照的股東名冊內的資料不是送達或交付日期15 日前任何時間的資料。於該時間後股東名冊的任何更改均不會導致送達或交付失效。凡根據本細則向任何人士送達或交付有關股份的任何通知或文件後,任何因該股股份而擁有任何所有權或權益的人士無權再次獲送達或交付該通知或文件。
(d) 凡須向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高級人員送交或送達的任何通知或文件,可將該通知或文件送往或留置於本公司或該高級人員所在的總辦事處或註冊辦事處,或藉預付郵資的信封或封套郵寄至本公司或該高級人員所在的總辦事處或註冊辦事處。
(e) 董事會可不時指定以電子方式向本公司發出通知所採用的格式及方式,包括一個或多個地址以接收電子通訊,並可規定其認為合適的程序以驗證任何有關電子通訊的真確性或完整性。只有在符合董事會所指明規定的情況下,方可以電子方式向本公司發出任何通知。
182 (a) 凡登記地址位於有關地區以外的股東,可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一個在有關地區的地址,該地址就送達通知而言將視為其登記地址。倘股東的登記地址在有關地區以外,若以郵遞方式送出通知,則須以預付郵資的空郵信件(倘適用)寄發。
(b) 任何股東如未能(及倘股份由聯名持有人持有,股東名冊內名列首位的聯名持有人未能)向本公司提供其登記地址或未能提供正確登記地址,以供本公司向其發送通知及文件, 則無權(及倘股份由聯名持有人持有,則其他聯名持有人(不論有否提供登記地址)概無權)獲本公司發送任何通知或文件,而任何須向其發送的通知或文件,如董事會全權酌情選擇(並可不時重新選擇),就通知而言,可採取將該通知列示於註冊辦事處及總辦事處顯著位置的方式,或(如董事會認為合適)以在報章刊登廣告的方式送達,就文件而言,可在註冊辦事處及總辦事處顯著位置張貼致該股東的通知,該通知須載明以上述方式送交有關地區內的地址,即視為已充分向沒有提供註冊地址或提供錯誤地址的股東妥為送達有關通知或文件,惟本(b)段的任何內容不得詮釋為本公司須向任何並無就接收通知或文件目的提供登記地址或提供錯誤地址的股東,或向任何並非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首位的股東送交任何通知或文件。
(c) 如連續三次按其登記地址以郵寄方式向任何股東(或如屬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則為名列股東名冊首位的股東)發送通告或其他文件,惟倘未獲送達而遭退還,則該名股東(及如屬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則為該股份的所有其他聯名持有人)自此無權接收或獲送達文件(董事會根據本條(b)段可能選擇的其他方式除外),並將視為其已放棄接收本公司送達通知及其他文件的權利,直至其聯絡本公司並以書面方式提交接收向其發出通知的新登記地址。
183 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如以預付郵資方式郵寄,載有通知或文件的信件、信封或封套投遞的翌日,即視為已送達或交付。證明載有通知或文件的信件、信封或封套正確註明地址,並以預付郵資方式郵寄,即可作為送交通知或其他文件的充分證明。任何並非郵寄但由本公司送交或留在登記地址的通知或文件,將視為於送交及留在該登記地址當日已送達或交付。任何以電子方式
(包括通過任何相關系統)發出的通知或文件,一概視作已於電子通訊由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發送翌日發出。本公司按照有關股東書面授權的任何其他方式送交的任何通知或文件,將視為本公司按照所獲授權而行動時送達或送交。任何以廣告形式或於網站刊登的通知或其他文件,將視為已於刊登當日送達或送交。
184 因股東身故、精神紊亂、破產或清盤而享有股份權利的人士,本公司可藉預付郵資的信函及在信封或封套上註明其為收件人而將通知或文件郵寄至該人士,可以註明收件人姓名或以身故者代表或破產者受託人或股東的清盤人或類似稱謂作為收件人,本公司可將通知或文件寄至聲稱如上所述享有權利的人士就此目的提供的地址(如有),或(直至獲提供地址前)藉如無發生該身故、精神紊亂、破產或清盤時原來的方式發出通知。
185 藉法例的實施、轉讓或其他方式而享有任何股份權利的任何人士,須受在其姓名及地址載入於股東名冊前原已就該股份正式送達其獲取股份權利的人士的每份通知所約束。
186 根據本細則交付或郵寄或留置於任何股東登記地址的任何通知或文件,儘管該股東當時已身故、破產或清盤,且不論本公司是否有接收該股東的身故、破產或清盤的通知,均須視為已就以該股東作為單獨或聯名持有人名義登記的股份妥為送達,直至某一其他人士代其登記為有關股份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該送達就本細則的所有目的而言,均須視為已向該股東的個人代表及共同持有任何有關股份的權益的所有人士(如有)充分送達該通知或文件。
187 本公司所發出的任何通知或文件可以親筆簽署或印刷的方式簽署。
資料
188 任何股東(非董事)概無權要求本公司透露有關本公司交易的任何詳情、屬於或可能屬於商業秘密性質的任何事項、交易秘密或牽涉本公司業務經營的秘密過程,且董事會認為就本公司股東利益而言乃為不宜向公眾透露的任何事宜的資料。
附錄3第21段
清盤
189 在公司法的規限下,本公司被法院頒令清盤或自動清盤的決議案,須以特別決議案的方式獲通過。
190 倘本公司清盤,向所有債權人繳付款項後所存在的剩餘資產須按股東分別所持股份的實繳股本比例分派予股東,而倘該等剩餘資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已繳股本,則該等資產的分派方式為盡可能由股東按彼等分別所持股份的實繳股本的比例分擔虧損,但所有分派須受按特別條款及條件所發行的任何股份的權利規限。
191 倘本公司清盤(不論以任何方式清盤),則清盤人在獲得特別決議案的批准及公司法所規定的任何其他批准的情況下,可將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資產以實物或現物形式分發予股東,且不論該等資產為一類財產或不同類別的財產。清盤人可就此為前述分配的任何一類或多類財產設定其認為公平的價值,並可決定股東或不同類別股東及各類別股東之間的分配方式。清盤人於獲得同樣批准的情況下,在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可將任何部分資產授予為股東利益設立的該等信託的受託人,但不得強迫任何股東接受任何負有債務的股份或其他財產。
彌償保證
192 本公司當時的董事、董事總經理、替任董事、核數師、秘書及其他高級人員,以及當時有關本公司任何事務行事的受託人(如有)以及其各自的執行人或行政人員,將獲以本公司資產作彌償保證及擔保,使其不會因其或其任何一方、其或其任何執行人或行政人員於執行其職務或其各自職位或信託的假定職務或關於執行職務而作出、同意作出或遺漏的任何行為而將會或可能招致或蒙受的所有訴訟、費用、收費、損失、損害賠償及開支而蒙受損害,惟因其本身欺詐或不誠實而招致或蒙受者(如有),則作別論。該等人士同時毋須就下列事項作出解釋:其任何一方的行為、認收、疏忽或失責,或為遵守規例而參與任何認收,或本公司任何款項或財物將予遞交或存放作安全保管的任何銀行或其他人士,或本公司將予提取或投資的任何款項所作的任何抵押不足或缺漏,或任何於執行其各自職務或信託或有關方面可發生的任何
其他損失、不幸或損毀,惟由於或透過其本身欺詐、不誠實或罔顧後果而產生者,則作別論。為了賠償本公司及╱ 或為此目的所指明的董事(及╱ 或其他高級人員)因有關任何董事(及╱ 或其他高級人員)或該等人士當中的任何人士違反其對本公司的職責而可能蒙受或遭受的任何損失、損害、負債及索償,本公司可為本公司或董事(及╱ 或其他高級人員)或該等人士當中的任何人士的利益,支付保險費或其他款項作購買保險、債券或其他文書工具之用。
無法聯絡的股東
193 如有關股息支票或股息單連續兩次未獲兌現或於有關支票或股息單首次出現未能送遞而遭退回後,則本公司有權停止郵寄股息權益支票或股息單。
194 (a) 本公司有權以董事會認為合適的方式出售無法聯絡股東的任何股份,但只可於下列情況下方可進行出售:
(i) 在刊登下列分段(ii() 或如刊登多於一次,則按第一次刊登為準)所指
的廣告日期前12 年的期間內,就有關股份至少有三次應繳付或已繳付的股息或其他分派,以及並無有關股份的股息或其他分派在該期間內獲認領;
(ii) 本公司已在報章刊登廣告,並表明本公司有意出售該等股份,且自刊登廣告(或如刊登多於一次,則按第一次刊登為準)之日起計三個月的期間已過;
(iii) 本公司在該12 年零三個月期間任何時間並無接獲任何有關該股東
(即該等股份的持有人或因身故、破產或因實施法例而擁有該等股份的人士)存在的消息;及
(iv) 本公司已向香港聯交所發出通知並表明有意出售該等股份。
(b) 為使任何有關出售生效,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人士轉讓上述股份,而由或代表該人士簽署或以其他方式簽立的轉讓文書的效力等同於由登記持有人或獲轉傳股份而獲權利的人士簽立的轉讓文件,且買方毋須理會購買款項的運用情況,其就該等股份的所有權概不會因出售程序不合規例或不具效力而受影響。任何出售所得款項淨額將撥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於收取該款項淨額後,即對該名本公司前股東欠付一筆相等於該項淨額的款項。即使本公司在其任何賬目上或其他賬目上有任何記錄,概毋須就該債項設立信託,同時毋須就該債項產生任何應繳付的利息;且本公司不須對其自所得款項淨額(可用於本公司業務或本公司認為合適的用途)賺取的任何款項作出交代。即使持有所出售股份的股東身故、破產、清盤或出現其他喪失法律能力或行事能力的情況,根據本條進行的任何出售仍須為有效及具效力。
文件的銷毀
195 本公司可銷毀:
(a) 任何已被註銷的股票,可在註銷日期起計一年屆滿後任何時間銷毀;
(b) 任何股息授權書或其任何更改或撤銷或任何變更名稱或地址的通告,可於本公司記錄該授權書、更改、撤銷或通告之日起計兩年屆滿後任何時間銷毀;
(c) 任何已登記的股份轉讓文書,可於登記之日起計六年屆滿後任何時間銷毀;及
(d) 任何其他文件,就其已在股東名冊上作出任何登記,並自有關文件首次在股東名冊上登記之日起計六年屆滿後任何時間銷毀;
並以符合本公司利益的情況下具決定性地假設每份以上述方式銷毀的股票均為正式及適當地註銷的有效股票,每份以上述方式銷毀的轉讓文書均為正式及適當地登記的有效文書,以及每份據此銷毀的其他文件均為按本公司賬冊或記錄所列的詳情而言有效的文件,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i) 本條的上述條文只適用於本著誠信及在本公司未有獲明確通知該文件的保存與申索有關的情況下銷毀的文件;
(ii) 本條的內容不得詮釋為就本公司早於上述時間銷毀任何有關文件或未能符合上述限制性條款第(i)項的條件而對本公司施加任何責任;及
(iii) 本條對銷毀任何文件的提述包括以任何方式處置文件。
認購權儲備
196 在並非為公司法所禁止及符合公司法的情況下,以下條文應為有效:
(a) 如及只要本公司發行以認購股份的任何認股權證附有的任何權利尚可行使時,本公司作出任何行為或參與任何交易,以致按照認股權證的條款及條件適用的條文對認購價作出調整,致使認購價降至低於股份面值,則以下規定為適用:
(i) 由該行為或交易之日起,本公司按照本條規定,設立及於此後(在本條規定規限下)維持一項儲備(認購權儲備),其金額於任何時間均
不得少於當時所須撥充資本的款項,以於所有未行使認購權獲全數行使而根據下文(iii)分段配發及發行入賬列為繳足股份時,用以繳足額外股份的面值,以及須在該等額外股份配發時運用認購權儲備全數繳付(iii)分段所指的差額;
(ii) 除非本公司所有其他儲備(股份溢價賬除外)已用罄,否則認購權儲備不得用作上文訂明者以外的任何用途,而屆時亦只可在法例要求時用於填補本公司的虧損;
(iii) 於行使任何認股權證所代表的所有或任何認購權時,行使有關認股權的股份面額,應與該認股權證持有人在行使認股權證所代表認購權(或在部分行使認購權的情況下,則為有關部分(視情況而定))之時所須支付的現金金額相等;此外,行使認購權的認股權證持有人就該等認購權將獲配發入賬列為繳足的額外股份面額相等於下列兩項的差額:
(A) 認股權證持有人於行使認股權證所代表認購權(或於部分行使認購權的情況下,則為有關部分(視情況而定))之時所須支付的上述現金金額;及
(B) 在該等認購權有可以低於面值認購股份的權利的情況下,在考慮認股權證的條件規定後,原應與該等認購權獲行使有關的股份面額,而緊隨作出該行使權後,繳足該等額外股份面額所需的認購權儲備進賬金額將撥充資本,並用於繳足該等須立即配發予該行使認股權證持有人的入賬列為繳足的額外股份的面額;及
(iv) 如在任何認股權證代表的認購權獲行使後,認購權儲備進賬金額不足以繳足該行使認股權證持有人可享有的相當於上述差額的額外股份面值,董事會須運用當時或其後可供此用途的任何利潤或儲備(在法例許可或不禁止的範圍內,包括股份溢價賬),直至該等額外股份面額已繳足及如上所述配發為止,且在此之前當時已發行繳足股份將不獲派付或作出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在付款及配發前,該行使認股權證持有人將獲本公司發出一張證書,證明其獲配發該額外面
額股份的權利。任何該證書代表的權利屬記名形式,可按股份當時的相同轉讓方式,以一股為單位全數或部分轉讓,而本公司須作出安排,為此維持一份登記冊,以及辦理與此有關而董事會認為合適的其他事宜。在該證書發出後,每位有關的行使認股權證持有人應獲提供有關該等證書的充足資料詳情。
(b) 根據本條規定配發的股份與有關認股權證所代表的認購權獲行使時配發或應配發的其他股份,在所有方面享有同等權益。儘管本條第(a)段有任何規定,將不會因行使認購權配發任何零碎股份。
(c) 未經該等認股權證持有人或該類別認股權證持有人藉特別決議案批准,本條有關成立及維持認購權儲備的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或增訂以致將更改或撤銷或具有效力更改或撤銷本條項下與任何認股權證持有人或該類別認股權證持有人的利益有關的規定。
(d) 由核數師編製的有關是否需要設立及維持認購權儲備及如有需要時所須設立及維持的金額、有關認購權儲備所曾使用的用途、有關其曾用作填補本公司虧損的程度、有關將須向行使權利的認股權證持有人配發的入賬列為繳足額外股份的面額以及有關認購權儲備的任何其他事項的證書或報告,在並無明顯錯誤的情況下,對本公司及所有認股權證持有人及股東而言為不可推翻及具有約束力。
證券
197 倘以下條文並非為公司法所禁止或與公司法不符,則將在任何時間及不時有效:
(a) 本公司可通過普通決議案將任何繳足股份兌換為證券,並可不時通過類似的決議案將任何證券再兌換為任何幣值的繳足股份。
(b) 證券持有人可將證券或其任何部分轉讓,其轉讓方式及須符合的規例應與產生該證券的股份在轉換前如被轉讓時適用的方式和規例相同,或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盡量接近,惟董事會可不時釐定其認為合適的可轉讓證券的最低數額,並限制或禁止轉讓該最低數額的零碎證券,但該最低數額不得超過產生該證券的股份的面值。本公司不得就任何證券發行不記名認股權證。
(c) 證券持有人按彼等持有的證券數額,享有猶如持有產生有關證券的股份所具有關於股息、於清盤時參與資產分配、於會議上表決及其他事宜的相同權利、特權及利益,惟倘若有關數目證券以股份存在時不會具有該等權利、特權或利益(分享股息及利潤以及在本公司清盤時參與資產分配除外),則不會賦予上述權利、特權或利益。
(d) 本細則的有關條文中,凡適用於已繳足股份者,均適用於證券,而本細則中所述的股份及股東應包括證券、證券持有人以及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