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日本财产业余高尔夫球员个人第三者责任险条款(2021 版)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释义 1)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年龄为 8 周岁(释义 2)至 70 周岁的非职业、非专业高尔夫球员,非职业高尔夫运动指导人员、非高尔夫球场的管理者或工作人员,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时,其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第三条 投保人(释义 3)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方,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内的高尔夫球场(释义 4)内,进行高尔夫球运动(释义 5)时因一般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释义 6),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以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该项保险责任的赔偿限额为限,单次或者累计赔偿达到其限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恶意、违法行为、犯罪行为;
(二) 被保险人违反球场安全规定;
(三) 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第八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民众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期间;
(二) 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或协议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该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除外;
(二)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 精神损害赔偿;
(四) 间接损失;
(五)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释义 7)的人身伤害,或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自有、租用或借用、代人保管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六) 保险单明细表或本合同的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免赔额与保险费
第十一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二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交费方式为年交,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
保险期间
第十四条 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续保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 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一)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
偿责任;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应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保险金申请人发送“理赔所需资料清单”,被保险人或保险金申请人应按清单中列明的证明和资料,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提供给保险人。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被保险人未提供索赔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六条(一)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按照第二十五条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二)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在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七条 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与第二十六条(一)计算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上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与第二十六条(二)计算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上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
人按照本合同的相应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相应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书面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或书面申请中约定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保险人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释义 8)。
第三十四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编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被保险人:指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且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2、 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3、 投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4、 高尔夫球场:指领有高尔夫运动营业执照的收费的高尔夫球运动场所,包括其停车场、更衣室等附属设施,但不包括住宿设施区域。
5、 高尔夫球运动:指被保险人在高尔夫球场内进行的活动。
6、 意外事故:指被保险人在高尔夫球场内进行活动中发生的非因故意造成的且不能预测其发生的事件。
7、 家庭成员: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8、 未满期保费:未满期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