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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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
109-110 年 「在地美.學生活」補助計畫契約書
國立xxxxxxx(xxxxxx)補助○○○(以下簡稱乙方)辦理 109-110 在地美‧學生活「○○○」計畫,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履約標的
甲方補助乙方辦理本計畫,其內容、經費詳如附件,雙方應依本契約內容及「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推展生活美學補助作業要點」、109-110「在地美‧學生活」補助計畫徵件公告確實履行。附件視同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條 履約期間
自中華民國 109 年○月○日起至 110 年 10 月 31 日止。第三條 經費與付款方式
(一) 甲方 109 年至 110 年補助經費共新臺幣○元整(109 年度為新臺幣○元整、110 年度為
新臺幣○元整),由甲方分四期撥付乙方,付款條件如下:
1. 第一期款:新臺幣○元整(109年度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四十),由乙方檢送修正計畫書、契約書、第一期款收據暨切結書等文件,經甲方審核通過後撥付。
2. 第二期款:新臺幣○元整(109年度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六十),由乙方於109年10月31日前檢送期中成果報告書、第二期款收據暨切結書、109年度原始支出憑證(含結報明細表、支出憑證黏存單等)等文件,經甲方審核通過後撥付。
3. 第三期款:新臺幣○元整(110年度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乙方於110年4月30日起,若執行進度已達百分之七十,可檢送第三期執行成果報告書、第三期款收據暨切結書等文件,經甲方審核通過後撥付。
4. 第四期款:新臺幣○元整(110年度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六十),由乙方於110年10月31日前檢送期末成果報告書、第四期款收據暨切結書、110年度原始支出憑證(含結報明細表、支出憑證黏存單等)等文件,經甲方審核通過後撥付。
(二) 經費核銷:
1.乙方於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2.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需按原補助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其賸餘款亦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3.乙方於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乙方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4.乙方於經費結報時,應列明全案執行(實支)經費明細,除甲方補助款外,應含乙方配合款之實際執行明細;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甲方將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5.乙方涉及個人所得部分,應依財政部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歸戶。
6.同一申請單位之同一案件已獲文化部及其附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經費補助者不予補助。若經查確實重複取得補助款,甲方將取消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7.本案屬跨年度計畫,其110年度補助經費如甲方因所編列預算遭凍結、刪減或刪除等不可歸責甲方之因素,致不足支應補助款者,甲方得減撥或停撥補助款項,乙方不得為任何賠償或補償之主張。
(三) 督導及考評:
1.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
2.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乙方應事前函報修正計畫送甲方核定。
3.計畫若因故無法履行,乙方應即函報甲方經審查後核准,甲方並得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撥付款項。
4.乙方若無正當理由未積極辦理計畫執行、經費核銷,或其成效不佳,將列為未來其申請甲方計畫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5.甲方若發現乙方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有虛報、浮報、違反補助計畫規範事項或其他法令規定者,甲方得視情節輕重不予撥付後續款項、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移送有關單位追究責任。
(四) 經費支用原則:
1.本案補助款屬經常門費用,乙方不得將其用於購置耐用年限在2年以上且金額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之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2.本案補助項目包含:演出費、講師費、出席費、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器材租用費、材料費、講義費、印刷費、行銷宣傳廣告費、差旅費(含交通費及住宿費)、誤餐費等經常性支出,但不包含乙方之人事費(如固定薪資)及行政管理費(如內部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及設備維護等費用)等。
3.場地租借經費使用於乙方活動辦理或研習場地,不得租用固定辦公處所。
4.其他雜項支出應以「雜支」項目編列,可包含但不限於郵電費(以單位聯繫及文件往來郵寄為主),並以總經費5%為限。
5.執行計畫工作項目經費,於執行過程調整幅度達20%以上者,乙方應事前報請甲方同意,惟人事費不得與其他預算科目經費勻支流用。
(五) 配合事項:
1.乙方應參與甲方召開之計畫修正、期中審查、期末審查等相關會議,並配合甲方規劃之陪伴輔導、共學觀摩、影像紀錄、成果展覽等機制及出席其他各項活動。
2.乙方應將計畫及成果之詮釋資料(包含簡介描述文字、瀏覽小圖及片段影音)授權甲方以開放資料(Open Data)之方式對外開放。
3.乙方辦理計畫時應於相關文宣資料載明:「補助單位」為甲方、「主辦單位」為乙方,並敘明各協辦單位。
4.乙方應就計畫補助之項目內容,自行檢視有無須適用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之項目;如補助項目包含確定適用前述預算法規定者(如:海報、DM、文宣品等),應標示「廣告」。
(六) 其他:
1.甲方得定期或不定期對乙方進行實地抽查,審查考核補助成效、經費運用及相關支出憑證是否符合規定。
2.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3.乙方接受甲方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接受政府機關之監督。
4.核定補助計畫如未執行,乙方應照甲方補助數額全數繳回。未依限繳回者,甲方將依法律途徑予以追繳。
5.乙方應將原始支出憑證影印留存,俾憑辦理稅務申報,並作為審計及相關單位查核依據。
第四條 契約之變更
x契約如有變更之必要者,得經雙方以書面協議,予以修正。第五條 履約期間之展延
契約履行期間,發生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需展延履約期間者,乙方應
於事由發生後 7 日內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經甲方書面同意後,不計算逾期違約金。第六條 履約遲延
(一) 除前條履約期間展延之情形外,乙方應於 110 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執行,並檢送相
關資料供甲方辦理審查核銷,乙方無法於上開期限內完成,每逾 1 日,甲方得扣除
x契約經費總額千分之一作為逾期違約金;乙方如逾 1 個月仍未提交者,經甲方書面通知後,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乙方核實扣除相關開支後,應返還已受領之經費。
(二) 上述違約金得於撥付乙方之當期款中扣抵,若乙方有前述甲方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之情形者,乙方應無條件配合移轉所有資料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乙方不得異議。
第七條 契約終止及解除
(一) 本契約因情事變更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無法進行時,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乙方因發生不可抗力之事故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停止本契約部分或全部之執行時,應即通知甲方,並應經甲方同意後,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
(二) 乙方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停止或未履行本契約部分或全部之執行時,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停止撥付補助款,乙方並應返還甲方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
(三) 終止或解除契約,得為一部或全部。契約終止或解除後,乙方應將契約終止前所完成之工作成果送交甲方。
(四) 乙方違反本契約規定,經甲方解除或終止契約時,甲方除應同時撤銷廢止乙方獲補助資格外,且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 2 年內不再受理乙方向甲方申請之一切補助。
第八條 法律責任
(一)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所增加之一切費用及衍生之法律責任,由乙方自行負責。
(二) 乙方因故意或過失之行為對甲方所生之損害,應對甲方負賠償責任;如因而致甲方對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時,甲方於賠償後,得對乙方求償,乙方對求償金額不得異議。
(三) 乙方執行本計畫,如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辦理。如違反上開規定致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者,乙方應負責處理,甲方並得就所受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及律師費)向乙方求償,乙方不得有異議。
第九條 著作權之歸屬
(一) xxx簽具著作權授權同意書,同意其執行補助計畫所產生之成果資料,如成果報告書、照片、影視音資料(包含影像紀錄、微電影、音樂相關創作、紀錄片等)、相關出版品(如雜誌、社區報、文史調查、繪本、筆記書等)、文宣資料、劇本、文字圖說紀錄、調查報告、詮釋資料及其他相關成果等之著作財產權,以非專屬、無償方式授權甲方及甲方授權之人,基於非營利目的為不限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利用,以推廣及宣傳行銷計畫成果,乙方並同意對甲方及甲方授權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二) 前述著作權授權同意書為非專屬授權,乙方簽署後對所授權標的仍擁有著作財產權。xxxx授權標的之內容並無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著作財產權及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之情事,如有違反,應自負其責,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及損失。於未來發生任何異議時,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若授權標的之任何內容為二人以上之共同著作,乙方擔保已通知其他共同著作人關於著作權授權同意書之所有條款,並經各共同著作人全體同意授權代為簽署該同意書。
第十條 爭議處理
如因本契約相關事項之爭議,無法協議解決者,雙方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之法院為雙方涉訟時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 其他
(一)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甲方「推展生活美學補助作業要點」、109-110「在地美.學生活」補助計畫、文化部相關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並得由雙方書面協議修訂之。
(二) 本契約正本兩份、副本四份,正本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副本由甲方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三) 本契約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至本案辦理事項結束,經費核銷無誤後終止。
立契約人:
甲 方: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代 表 人:館長高平洲
地 址:xxxxxxxxx 000 x
x x:00-0000000
乙 | 方: | ||
負 | 責 | 人: | |
統 | 一 | 編 | 號: |
地 | 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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