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生萬事達白金商務卡 / 恒生商務World Mastercar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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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萬事達白金商務卡 / 恒生商務World Mastercard /
恒生Visa 白金商務卡 / 恒生Visa 白金公司卡 /
恒生銀聯人民幣鑽石商務卡(包括聯營卡)會員合約
(公司、全東商行及合夥商行)
恒生萬事達白金商務卡 / 恒生商務World Mastercard / 恒生Visa 白金商務卡 /
恒生Visa 白金公司卡 / 恒生銀聯人民幣鑽石商務卡(包括聯營卡)會員合約
(公司、全東商行及合夥商行)
在「會員」(釋義見下文)允許任何「被授權持卡人」(釋義見下文)啟動或使用恒生萬事達白金商務卡、恒生商務World Mastercard 、 恒生Visa 白金商務卡、恒生Visa白金公司卡、恒生銀聯人民幣鑽石商務卡或任何「服務」(釋義見下文)之前,請仔細閱讀「本合約」。當任何「被授權持卡人」啟動或使用上述「信用卡」或「服務」之後,即表示「會員」已接受「本合約」之所有條文,並須受該等條文約束及同意促使所有「被授權持卡人」遵守該等條文。
恒生萬事達白金商務卡、恒生商務World Mastercard 、恒生Visa白金商務卡、恒生Visa白金公司卡、恒生銀聯人民幣鑽石商務xxx「恒生」(釋義見下文)發行,而「服務」則由「恒生」提供,每項均根據及依照下列條文分別發出及提供:
1. (一) 在「本合約」內,除文義需要不同釋義,否則:
「自動櫃員機」指「恒生」之任何自動櫃員機、自動提款機或「恒生」不時宣佈之其他終端機;
「自動櫃員機私人密碼」指「恒生」根據第6 項條文配予「被授權持卡人」之私人密碼及任何由「被授權持卡人」因應需要而根據「本合約」所更改之密碼;
「聯營組織」指任何與「恒生」簽訂聯營卡合約或作出有關安排之公司、法團、組織、協會、會社、社團或非法團性質之組織;
「被授權持卡人」指由「會員」指定使用「信用卡」及「服務」之任何人士;
「非接觸式交易」指以非接觸式支付應用程式進行之任何購物及╱或消費,而不論是否已獲「會員」或「被授權持卡人」授權(除非第14(二)項條文適用),非接觸式支付應用程式的提供受「恒生」及有關「信用卡組織」可不時決定的條款及條件限制;
「客戶服務熱線」指「恒生信用卡24 小時客戶服務熱線」;
「客戶服務熱線服務」指「恒生」根據第17 項條文,通過「客戶服務熱線」24 小時提供之信用卡及其他戶口之有關服務;
「信用卡」指「恒 生」不時發 給「會 員」並 由「被授權持卡 人」使用之任何恒生萬事達白金商務 卡、恒生商務World Mastercard 、恒生Visa 白金商務卡、恒生Visa白金公司卡、恒生銀聯人民幣鑽石商務卡;或由「恒生」不時特別發給「會員」並由「被授權持卡人」使用,並帶有一個「聯營組織」識別或任何經「恒生」與「聯營組織」協議之設計之恒生萬事達白金商務卡、恒生商務World Mastercard 、恒生Visa 白金商務卡、恒生Visa 白金公司卡、恒生銀聯人民幣鑽石商務卡。發行對象將根據「恒生」與該「聯營組織」所訂立之聯營卡合約或安排,所推廣之對象包括但不限於該「聯營組織」之所有或任何特選會員或客戶;
「信用卡組織」就「信用卡」而言,指該「信用卡」的信用卡計劃營運機構及其繼承人或受讓人;
「信用卡交易」指經由每一「被授權持卡人」之「信用卡」進行之任何購物及╱或消費或任何現金貸款,以及根據提供之
「服務」進行之任何交易,而不論是否已獲「會員」或該「被授權持卡人」授權(除非第14(二)項條文適用)及如文義允許亦包括「非接觸式交易」、免息分期付款計劃交易及特定商戶免息分期計劃交易;
「會員」指獲得「恒生」發給一張或以上「信用卡」之公司、全東商行、合夥商行、按香港特別行政區所制定之條例下而成立之團體或機構;若為合夥商行,指該合夥商行現在或未來之每位合夥人;若為全東商行或合夥商行,還包括全東經營人或合夥人之私人代表及合法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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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戶口」指「會員」按第4 項條文在「恒生」開立及維持與每張「信用卡」有關之戶口,所有「信用卡交易」之金額以及所有有關利息、收費、費用及支出均將自該戶口支取;
「信用卡電話服務密碼」指「恒生」為每一名「被授權持卡人」設訂之密碼,以便該「被授權持卡人」向「恒生」發出「電話服務指示」時,藉以識別其身份;及任何由「被授權持卡人」因應需要而根據「本合約」所更改之密碼;
「信用卡結單」指由「恒生」按第9 項條文每月為「會員」或「被授權持卡人」就個別「信用卡戶口」提供之結單;
「恒生」指恒生銀行有限公司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
「最低還款額」就每位「被授權持卡人」而言,指「恒生」不時規定並通知「會員」及有關「被授權持卡人」有關「總結欠」之最低還款額,「會員」須於每一「到期還款日」或之前將該筆款項還予「恒生」;
「總結欠」指「恒生」在任何一個月之有關「信用卡結單」上指明「會員」就有關「被授權持卡人」的「信用卡交易」而欠下「恒生」之款項;「會員」必須於「到期還款日」或之前全數繳付予「恒生」;
「到期還款日」指「總結欠」到期及應由「會員」償還予「恒生」之日期;
「人士」包括個人、商行、公司、法團及非法團性質之組織;
「私人密碼」共同及個別指「自動櫃員機私人密碼」及╱ 或「信用卡電話服務密碼」(視情況而定);
「服務」指「恒生」及╱ 或任何其他「人士」可按第16 項條文為「會員」及「被授權持卡人」不時提供之服務、產品、利益或優惠;
「電話服務指示」指「被授權持卡人」及╱ 或「會員」按「恒生」不時指定之方式,透過電話給予「恒生」與「服務」有關之任何指示;及
「本合約」指不時有效之「本合約」及「恒生」按「本合約」不時規定之所有條文。
(二) 除文義需要不同釋義外,否則單數詞含義包括複數詞,反之亦然;而單一性別之詞語亦包含所有性別。除非另有說明,否則所提及之條文均指「本合約」內之條文。
2. 「會員」於收到供予「被授權持卡人」使用之「信用卡」時,應促使每名「被授權持卡人」立即在其「信用卡」上簽署。一切因任何
「被授權持卡人」沒有或延誤簽署而引致之後果,概由「會員」負責。
3. 「信用卡」屬「恒生」之財物,「會員」及「被授權持卡人」須於「恒生」提出要求時,立即將「信用卡」交還「恒生」。
4. (一)「會員」須在符合「恒生」之要求下開立及運作其每張「信用卡」之「信用卡戶口」。「恒生」保留權利拒絕處理或支付任何
「恒生」懷疑屬非法賭博或其他可能屬違法之「信用卡交易」。
(二)「信用卡戶口」內之結餘將不獲累計利息。「會員」可要求「恒生」將任何「信用卡戶口」內之任何結餘退還,但需依照繳付手續費之規定辦理。儘管「信用卡戶口」內有任何結餘,倘「會員」及╱ 或「被授權持卡人」以其他方式自「信用卡戶口」提款,均視作現金透支。
(三)「會員」同意「恒生」可在任何時候透過「恒生」決定之任何方式支取任何「信用卡戶口」以退還戶口內部分或全部結餘,包括轉賬至「會員」於「恒生」持有的任何銀行戶口或郵寄本票至「會員」最後書面通知「恒生」之地址,而無需事先通知。
5. 「恒生」可不時酌情決定該「信用卡戶口」可使用於「服務」上之信貸限額(包括但不只限於現金透支服務之限額)及最高金額。
「會員」必須及需督促所有「被授權持卡人」同時嚴格遵守該等信貸限額及最高金額,惟「會員」可隨時向「恒生」申請要求覆核信貸限額,而「恒生」對此申請之批核擁有完全及絕對的酌情決定權。「會員」須立刻繳付現金或透過任何其他「恒生」可接受 的途徑(不論「恒生」是否曾作出追討),以償還任何記入「信用卡戶口」並超越指定之信貸限額之債項及任何因使用「服務」而超越指定之最高限額所招致的債項。「恒生」有權對任何此等債項收取費用。
6. (一) 只有獲「會員」授權使用由「恒生」向「會員」提供之現金透支之「被授權持卡人」才可利用「信用卡」於「自動櫃員機」或其他不時由「恒生」指明之途徑或在其他地點使用「信用卡」。「恒生」將配予每名「被授權持卡人」一個「自動櫃員機私人密碼」。
「被授權持卡人」以上述之方式使用「信用卡」須遵守下列條款及章則:
(i) 「恒生」可不時指明由其提供並可透過使用「信用卡」以上述之方式而獲得的服務。並且「恒生」可酌情增加,減少或更改此等服務;
(ii) 若因「恒生」之疏忽或錯誤令「信用卡」未能使用所有或部份之服務而引致「會員」及╱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有任 何損失,「恒生」之賠償責任將以有關交易價值之兩倍為限;
(iii) 「會員」及每名「被授權持卡人」茲作不可撤銷之授權予「恒生」根據其記錄所載在每名「被授權持卡人」之「信用卡戶口」支取所有以上述之方式經該「信用卡」所作之提款、轉賬或其他交易之款項;
(iv) 利用該「信用卡」以上述之方式所作之提款、轉賬或其他交易均以「恒生」之記錄為準,該項記錄視為其最終之決定,並對「會員」及有關「被授權持卡人」具有約束力,除非及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
(v) 除非「恒生」另行宣佈,有關之「被授權持卡人」以上述之方式使用「信用卡」存入現金及╱ 或支票予「信用卡戶口」須遵守下列條款:
(1) 存入現金及╱或支票須「恒生」點核相符,始進誌有關之「信用卡戶口」,而是項點核工作並不規定在存款當日進行。除非點核相符,否則「恒生」有權不存入該現金及╱或支票予該「信用卡戶口」,而該款項將不可被提取或使用;
(2) 「自動櫃員機」或由「恒生」經任何其他途徑接受存入款項後所發出之通知書,只顯示因以上述之方式使用該「信用卡」而欲存入「信用卡戶口」之款項,該通知書所載各項是否準確,「恒生」概毋須負責;
(3) 存入之任何款項,須待「恒生」把該現金存入「信用卡戶口」或若存入支票,則把該支票存入「信用卡戶口」並且承兌支付,始作收妥;
(vi) 因每名「被授權持卡人」按第6(一)項條文所述之方式使用「信用卡」而引致一切對「恒生」之爭執,訴訟、索償、損 失、及任何合理費用及支出,「會員」願負全責。
(二)「恒生」將配予被「會員」授權使用「客戶服務熱線服務」及╱或其他「服務」之每名「被授權持卡人」一個「信用卡電話服務密碼」,供該「被授權持卡人」使用該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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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私人密碼」一旦配予「被授權持卡人」即告有效,直至由「恒生」或徵得「恒生」同意取消。每一名「被授權持卡人」可隨時以「恒生」規定之方式更改「私人密碼」,新「私人密碼」將立即生效。
(四)「信用卡」不能轉讓及只供有關「被授權持卡人」專用。
「會員」必須及需督促每名「被授權持卡人」以至誠將「私人密碼」妥為保密,並須於遺失、被竊或遭冒用後根據第14 項條文報失,尤其是;
(i) 無論在任何時間及情況下,「會員」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均不得洩露「私人密碼」或將「信用卡」轉讓予任何人士
( 包括「恒生」職員)或允許任何人士(包括「恒生」職員)使用;
(ii) 在熟記「私人密碼」後,必須將「私人密碼」通知書銷毀;
(iii) 本「信用卡」及「私人密碼」必須分開保存;
(iv) 「 會員」不應將「私人密碼」寫在「信用卡」或經常與「信用卡」同時保存之任何物件上,或填寫或紀錄「私人密碼」而 不加以掩藏;及
(v) 倘若「被授權持卡人」更改「私人密碼」,「被授權持卡人」不應採用其香港身份證號碼、護照號碼、出生日期、電 話號碼或其他容易獲取之個人資料作為「私人密碼」。
7. 不管「本合約」其他條文規定,「會員」需對由每名「被授權持卡人」作出的所有「信用卡交易」(除非第14(二)項條文適用)負全 責,並須負責「恒生」為執行「本合約」及╱或因追討「會員」及每名「被授權持卡人」欠下或招致「恒生」之任何款項而產生之所有合理費用及支出(包括但不限於以完全彌償基準計算之法律費用、聘用債務追收代理之費用及其他合理支出款項)。該等費用將由有關之「信用卡戶口」支取。除根據第10(一)項條文規定外,「會員」須於「到期還款日」或之前,或於「恒生」提出要求後,立即清還「總結欠」。即使「會員」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未有於任何購物、消費或現金透支憑單上簽署,也不能減輕
「會員」對「恒生」應承擔之有關責任。
8. (一)「恒生」可就「會員」的申請根據「恒生」所訂明的章則及條款向會員提供現金透支服務予該名由「會員」指明的「被授權持卡人」使用。此「被授權持卡人」可按第6(一)項條文所述之方式使用「信用卡」享用現金透支服務。「會員」xx「恒生」 申請並獲得其事前書面同意,方可撤銷「會員」對任何一名「被授權持卡人」有關現金透支服務的授權。
(二)「恒生」有權對每次現金透支收取「恒生」不時酌情訂定之手續費。
9. (一) 除非已與「會員」另行協議,否則「恒生」將按月向個別「被授權持卡人」提供「信用卡結單」,在該等結單上列出有關期間內產生「信用卡交易」之詳細資料(由「恒生」不時決定)。「信用卡結單」亦會列出「到期還款日」、「總結欠」及(如適用)
「最低還款額」。若(i)在有關期間內無任何進支及自上一份「信用卡結單」後「信用卡戶口」亦未有任何未償還結欠,或(ii)
「恒生」或「會員」或「被授權持卡人」無論因任何原因已取消或終止該「信用卡」,但「信用卡戶口」出現逾期未付借方餘額而「恒生」認為逾期日子不能接受,則「恒生」有權決定會否就該期間提供「信用卡結單」。在不影響第19 、20 及21 項 條文之情況下,當任何一方取消或終止「信用卡」,「會員」及「被授權持卡人」有責任要求一份最新之「信用卡結單」或向「恒生」不時查詢當時「信用卡戶口」之尚欠結餘,以便支付欠款,而利息會按「恒生」不時訂定之利率累積計算直至欠款全數清還為止。
(二) 除非「會員」或有關之「被授權持卡人」於「信用卡結單」截數日起六十天內以書面通知「恒生」其據稱之錯漏,或除非「恒生」通知「會員」及╱或有關之「被授權持卡人」有關錯漏,否則該「信用卡結單」將被視作已為「會員」及有關「被授權持卡人」確認準確無誤。除非及直至「會員」及╱或有關「被授權持卡人」有確實證據支持,否則「恒生」之有關紀錄在各方面均被視為確定無誤,並對各「會員」及有關「被授權持卡人」具有約束力。「恒生」有權在「會員」或有關「被授權持卡人」向「恒生」索取3 個月或以前之「信用卡結單」時收取費用。
10. (一) 倘「會員」持有之「信用卡」為恒生萬事達白金商務卡、恒生商務World Mastercard 、恒生Visa 白金商務卡或恒生銀聯人民幣鑽石商務卡,「會員」須於每一「到期還款日」或之前繳付「最低還款額」。在此情況下:
(i) 倘「恒生」於「到期還款日」或之前實際收到「最低還款額」,則「總結欠」中尚餘未清還之結欠款項連同按第8(二)項條文須付之利息及按第10(三)項條文須付之財務費用,可延至下一期「信用卡結單」內列明之「到期還款日」才繳付。
(ii) 倘「恒生」於「到期還款日」或之前未實際收到應繳之「最低還款額」,「會員」須繳付逾期費用及按第10(三)項條文須付之財務費用。「恒生」有權不時酌情訂定該等費用之金額。
(二) 倘「會員」持有之「信用卡」為恒生Visa 白金公司卡,倘「恒生」於「到期還款日」或之前未實際收到應付之「總結欠」,「會員」須繳付逾期費用及按第10(三)項條文須付之財務費用。「恒生」有權不時酌情訂定該等費用之金額。
(三)「恒生」就未清還之欠款徵收財務費用。該等費用以每日之結欠計算,金額則由「恒生」不時酌情訂定。
(i) 所有有關之「信用卡交易」及╱或
(ii) 根據「本合約」應繳之任何收費或費用。惟「恒生」若於「信用卡結單」內列明之「到期還款日」或之前實際收到「信用卡結單」內列明上述有關之「總結欠」,則「會員」毋須繳交財務費用。
11. (一) 清還「總結欠」或其任何部份可採取「恒生」接受之方式。「恒生」將根據其一般業務慣例及手續接受還款。
(二)「恒生」就一個「信用卡戶口」收到之還款將依下列次序清還該「信用卡戶口」內之各項結欠:
(i) 未清還之現金透支利息;
(ii) 未清還之財務費用;
(iii) 列於上次「信用卡結單」內之所有有關應繳之利息,應收之費用及收費,包括但不限於逾期費用、年費、現金透支手續費、過額費用及更換信用卡費用;
(iv) 上次「信用卡結單」未清還之所列現金透支之數額;
(v) 上次「信用卡結單」所列購物、消費賬項及免息分期付款計劃之每月供款之未清還數額;
(vi) 是次「信用卡結單」期內之所有有關利息、費用及收費,包括但不限於逾期費用、年費、現金透支手續費、過額費用及更換信用卡費用;
(vii) 是次「信用卡結單」期內「恒生」給予「會員」之現金透支及應繳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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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是次「信用卡結單」期內未清還之購物、消費賬項及免息分期付款計劃之每月供款之數額;及
(ix) 根據「本合約」,應付予「恒生」不時通知「會員」及任何「被授權持卡人」由「會員」欠下或招致之所有其他款項。
12. 倘「會員」持有之「信用卡」為恒生萬事達白金商務卡、恒生商務World Mastercard 、恒生Visa 白金商務卡或恒生Visa 白金公司卡,該「信用卡」以港幣以外之貨幣進行之「信用卡交易」,會於誌入「信用卡戶口」之前兌換為港幣;倘「會員」持有之「信用卡」為恒生銀聯人民幣鑽石商務卡,該「信用卡」以人民幣以外之貨幣進行之「信用卡交易」,會於誌入「信用卡戶口」之前兌換為人民幣。「恒生」有權以其規定之任何貨幣支付與「本合約」有關之款項。若因「本合約」需要將某種貨幣兌換為另一種貨幣,有關之兌換率將由「恒生」指定,而所指定之兌換率均屬不可推翻的,並對「會員」及所有「被授權持卡人」具有約束力。
「 恒生」有權對每次貨幣兌換收取由「恒生」不時酌情訂定之手續費。
13. (一)「 恒生」毋須對「信用卡」被任何商號拒絕接受或對商號提供予「會員」及╱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之貨品及╱或服務負 任何責任。「會員」及╱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對商號之任何投訴,均應由其與該商號自行解決,而「會員」及╱或任何
「 被授權持卡人」不可將向商號之任何索償用作抵銷所欠「恒生」之債務,或轉向「恒生」索償。
(二) 雖然每一個「聯營組織」會不時給予屬於「聯營組織」會員或客戶之「會員」(及其「被授權持卡人」)一些特權及利益,但
「恒生」對該「聯營組織」拒絕或未能給予上述之特權及利益及一切有關事情概不負責。「會員」及╱或任何「被授權持卡 人」對有關「聯營組織」之任何投訴,均應由「會員」與該「聯營組織」自行解決,而「會員」及╱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不可將向該「聯營組織」之任何索償,用作抵銷所欠「恒生」之債務,或轉向「恒生」索償。
14. (一) 於接獲通知或懷疑(i)「信用卡」及╱ 或「私人密碼」遺失、被竊或遭冒用,(ii)「私人密碼」洩露予未經授權之「人士」或(iii)任何未經授權之「信用卡交易」、「會員」及╱或有關「被授權持卡人」有責任於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以書面通知恒 生,其地址由「恒生」不時通知或按「恒生」不時指定之電話號碼以電話通知恒生(而「恒生」或會要求「會員」及╱或有關
「 被授權持卡人」以書面確認有關細節)。而「會員」需督促該「被授權持卡人」盡快更改「私人密碼」。
(二) 如能證明「會員」本以至誠事先已將「信用卡」及╱ 或「私人密碼」妥為保管及保密,並於接獲通知或懷疑其已遺失、被 竊或遭冒用後在合理切實及可行範圍內盡快報失:
(i) 「 會員」對於「恒生」實際收到遺失、被竊或遭冒用之報告後所產生之所有未經授權之「信用卡交易」均毋須負任何 責任;
(ii) 「 會員」對於「恒生」實際收到遺失、被竊或遭冒用之報告前所產生之所有未經授權之「信用卡交易」(除了使用「私 人密碼」獲取之現金貸款外)均須要負責,但「會員」所承擔之有關損失將以「恒生」不時通知「會員」及╱ 或「被授權持卡人」之最高限額(須受適用之法律及規例所限制)為限;及
(iii) 在符合適用之法律及規例之規定下及除因「恒生」、或「恒生」職員或僱員之疏忽或過失外,「會員」對於「恒生」實 際收到遺失、被竊或遭冒用之報告前因使用「私人密碼」所產生之所有未經授權之現金貸款均須負責。
(三) 倘若「會員」及╱或有關「被授權持卡人」作出欺詐行為或因嚴重疏忽或未能依循第6(四)項條文所列明之預防措施或 遵守第14 項條文所述責任時,「會員」須對所有未經授權之「信用卡交易」負上責任。
(四)「恒生」有權酌情決定是否接受「會員」或有關「被授權持卡人」以任何形式通知報失。如該等報失經接受,「恒生」毋須就其採取之行動對「會員」或有關「被授權持卡人」負任何責任,而且亦不會因此舉而解除「會員」就未經授權之「信用卡 交易」之任何責任。
15. 「恒生」有權酌情決定及按其訂明之條款及章則就「信用卡」損毀、遺失或被竊而補發新「信用卡」及收取費用,並於「信用卡戶口」扣數。
16. (一)「恒生」及╱或該等其他「人士」可不時根據「本合約」及其不時酌情規定之其他條文,為「會員」及「被授權持卡人」提供可透過「信用卡」使用之「服務」。若該等其他條文與「本合約」有衝突或不一致之處,則以該等其他條文為準。
(二)「恒生」有權隨時酌情暫停或終止任何「服務」(不論該「服務」是否由「恒生」或任何其他「人士」提供)而毋須給予事先通知。
(三) 在不影響第16(二)項條文下,若「會員」及╱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違反或未能遵守其於任何適用條文下應承擔之責任,而「恒生」認為「會員」及╱或該等「被授權持卡人」這樣做屬嚴重違約,則「恒生」有權立即終止所有或任何「服務」
(不論該「服務」是否由「恒生」或任何其他「人士」提供)而毋須給予「會員」或「被授權持卡人」事前通知。
17. 「恒生」會根據下列條文為「會員」及「被授權持卡人」提供「客戶服務熱線」:
(一) 每名「被授權持卡人」均可透過「電話服務指示」使用「客戶服務熱線服務」,並由「會員」授權「恒生」執行該等「電話服務 指示」。相應地:
(i) 在未獲「恒生」書面同意前,向「恒生」發出之任何「電話服務指示」均不可取消或撤回;
(ii) 一切已發出之「電話服務指示」,不論由有關「被授權持卡人」或報稱為「被授權持卡人」之「人士」發出,經「恒生」 真實理解及辦理後,均屬不可撤銷,並對「會員」及有關「被授權持卡人」具有約束力;
(iii) 「恒生」根據「電話服務指示」所進行或由「電話服務指示」而產生之所有「信用卡交易」,在所有方面均對「會員」及有關之「被授權持卡人」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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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恒生」有權不時指定或更改接收「電話服務指示」之電話號碼。
(三)「電話服務指示」必須在發出時提供所需之「私人密碼」及其他「恒生」需要之資料,並經「恒生」規定之方式接納方可生效。
18. 「會員」及每名「被授權持卡人」知悉及同意「恒生」對提供及訂定關於使用「信用卡」之服務、利益及優惠有絕對酌情權(「恒生」可不時訂明其章則及條款),並可將此等服務、利益及優惠提供予「會員」及╱ 或「被授權持卡人」。
19. (一)「會員」或「被授權持卡人」可隨時以書面通知「恒生」取消或終止任何「信用卡」,並將有關之「信用卡」交還「恒生」,所有交回之「信用卡」必須被剪開。儘管前文所述,「恒生」可酌情按照報稱由「會員」或有關之「被授權持卡人」發出之口頭通知取消或停止該「信用卡」及通知「會員」及有關之「被授權持卡人」取消或停止之生效日期。「恒生」按照任何口頭通知所採取之任何行動將不會使「恒生」對「會員」或「被授權持卡人」負上任何責任或在其他情況下解除「會員」之責任。
(二)「恒生」可隨時取消、終止、收回或廢除任何「信用卡」,而毋須給予事先通知及提出原因。為避免疑慮,除非「恒生」同意,否則,
(i) 當「會員」在有關「聯營組織」之會籍或身份改變以致其失去持有「信用卡」之資格,「會員」之「信用卡」將被取消、終止、收回及廢除;及
(ii) 當「恒生」與一個「聯營組織」之聯營卡合約或安排終止時,所有為該「聯營組織」發出之「信用卡」將被取消、終止、收回及廢除。
20. 儘管任何「信用卡」無論因何原因而終止,或所有或任何「服務」遭暫停或終止,「恒生」仍有權完成在此之前或之後任何「被授權持卡人」進行之任何「信用卡交易」。此外,「恒生」亦有權於當時,自行酌情取消所有或任何未完成之「信用卡交易」。
21. 當「會員」或「被授權持卡人」或「恒生」取消或終止任何「信用卡」或(如適用)因「會員」或有關之「被授權持卡人」無力償還債 務、清盤、結束營業、解散組織、破產或死亡,根據「本合約」由「會員」就有關「被授權持卡人」欠下或招致「恒生」之一切款項(不論是否已誌入「信用卡戶口」或不論於「信用卡」取消或終止之前或之後產生或出現)須即時清付而毋須經「恒生」提出付款要求或(如適用)於該等欠款產生或出現時即時清付。「會員」有責任清還或(如適用)「會員」之遺產可用作清還欠款。「恒生」有權按第8 項條文所述而定之息率於每日之結欠徵收利息,息率將根據第8(二)項條文訂定,並由有關之「信用卡」取消或終止起或(如適用)由有關欠款產生或出現起計算直至「恒生」實際收到還款為止(不論在判決之前或之後)。
22. 「 會員」須督促每名「被授權持卡人」以顧及「會員」利益的前提下使用該「信用卡」而不應作不符合此前提之其他用途。然而,
「 會員」須就有關之「信用卡交易」(不論其達成之目的是否恰當,亦不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和「會員」的關係是否終止)對「恒 生」負上賠償責任,並不可因為任何抵銷、反索償、扣留或任何其他情況而扣減其所須付之賠償金額。
23. (一)「恒生」有權隨時毋須發出通知而動用「會員」以個人名義或與其他「人士」聯名開立之各個任何幣值戶口中之任何結存以抵償「會員」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個人或與其他「人士」共同欠下或招致「恒生」之各類債務(不論以任何身份借貸,亦不論是實際或或有之債務)。
(二)「恒生」有權行使留置權於受「恒生」管有或控制之所有屬於「會員」之財產(不論該等財產是否被扣押,亦不論「恒生」是否在一般銀行業務運作下接受「會員」託管)。同時「恒生」有權出售該等財產,以清償「會員」及每名「被授權持卡人」欠下或招致「恒生」之任何債務。
24. 「恒生」可委任任何「人士」為代名人或代理人,代表「恒生」履行其在「本合約」中之職責及╱或提供「服務」,並可將其根據「本合約」所擁有之權力授予該等「人士」,亦可僱用任何其他「人士」為第三者代理(包括任何債務追收代理或律師)向「會員」追收欠下或招致「恒生」之任何或所有欠款。
25. 「 恒生」有權不時釐訂使用「信用卡」及╱ 或「服務」之收費及費用。「恒生」有權於到期時自「信用卡戶口」支取該等收費及費 用。有關此等收費及費用之修訂,「恒生」會於生效日期前不少於六十日發出通知。如該等更改並非「恒生」之能力所能控制,則「恒生」將會給予合理通知。若「會員」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於生效日期後仍繼續使用或持有該「信用卡」,或(如適用)使用任何「服務」,有關之修訂將對「會員」及每名「被授權持卡人」具有約束力。
26. 「恒生」有權修改「本合約」及╱或隨時及不時增加「本合約」所訂之條款。有關之修改及╱或增補將於「恒生」發出通知後生效
(任何修訂如影響「恒生」控制範圍內之收費及費用,「恒生」會於生效日期前不少於六十日發出通知。任何其他修訂如影響
「會員」及每名「被授權持卡人」之責任或義務,「恒生」會於生效日期前不少於三十日發出通知。至於其他修訂,「恒生」將按照個別情況釐訂合理之通知期限)。「恒生」將以展示方式、廣告或其他「恒生」認為合適之方式發出通知,有關之修訂將對
「會員」及每名「被授權持卡人」具有約束力,除非「恒生」於修訂生效日期之前收到「會員」及每名「被授權持卡人」終止該「信用卡」的書面通知(連同所退還並必須已經剪斷的該「信用卡」)。
27. 除因「恒生」、或其職員或僱員之疏忽或過失外,於以下情況造成或引起之後果,「恒生」概不對「會員」、任何「被授權持卡人」 或任何第三者負責:
(一) 任何「被授權持卡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不論獲授權與否)使用「信用卡」及╱ 或「服務」除非第14(二)項條文適用或除 非「會員」及╱或有關之「被授權持卡人」未有收到「信用卡」;
(二) 於傳送「會員」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之指示或其他資料時遇上任何干擾、中斷、延誤、損失、毀壞或其他故障(不論 因何引起);
(三)「恒生」因市場情況以致不能辦理「會員」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之任何指示,及辦理指示上之時間及程序安排;及╱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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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任何機械故障、電力中斷、操作故障、失靈、設備或裝置之不足、不可抗力或任何「恒生」不能控制之原因而影響「恒 生」執行其在「本合約」中承擔之職責。
惟「恒生」會承擔「會員」因第三者使用假卡而蒙受之直接損失(只限由此而錯誤記入「信用卡戶口」之數額及任何附帶利息)。
28. (一)「會員」及╱ 或每名「被授權持卡人」之電話號碼、職業、住宅地址、工作地址或電郵地址或「會員」在「聯營組織」之會員或客戶身份如有任何更改或對於清還或繳付由使用「信用卡」及╱ 或「服務」所引致的任何欠款或款項有任何困難,「會 員」必須立即以書面通知「恒生」。
(二)「會員」必須,並需督促每名「被授權持卡人」就「恒生」不時提出之合理要求,向「恒生」提供關於「會員」及每名「被授權持卡人士」的個別事項、財務及其他資料。
29. 「恒生」根據「本合約」寄送至「會員」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最後書面通知「恒生」之地址之「信用卡結單」、通知或其他通訊,應視作已由「會員」或有關之「被授權持卡人」於付郵後兩天收到。所有送交「會員」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之物件,運送途中之風險概由「會員」及有關之「被授權持卡人」承擔。「會員」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發給「恒生」之一切通訊,須送至「恒生」,並於「恒生」實際收到之時,方視為送達「恒生」。
30. (一)「會員」及每名「被授權持卡人」明確地授權「恒生」可以(但沒有責任)用錄音或其他方式將「會員」及任何「被授權持卡人」以口頭向「恒生」發出之指示及其他「會員」及╱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給予「恒生」所有之口頭通訊予以記錄。該等指示及通訊乃與「信用卡」及╱或任何「服務」有關,包括但不限於以電話發出之通訊(統稱「口頭通訊」)。「會員」及每名「被授權持卡人」明確同意如於任何時間就任何「口頭通訊」之內容出現爭議,該等「口頭通訊」之錄音或其他形式之 記錄,或由「恒生」一名職員簽署核證真實之記錄謄本,足以作為「恒生」與「會員」及╱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就該等
「口頭通訊」內容及性質之最終證據。除非相反之證明成立,否則此等記錄將作為該等爭議之證明。
(二) 如「恒生」認為有合理之理由,則可以保留拒絕執行任何「口頭通訊」之權利。此外,「恒生」保留延遲執行任何「口頭通訊」之權利,「恒生」亦可於認為恰當時,要求取得該「口頭通訊」之進一步資料。
31. 收集及披露「會員」及每名「被授權持卡人」的資料
(一) 釋義
出現於本第31 項條文的詞語有第1 項條文所載或下列涵義。第1 項條文所載一個詞語的涵義與下列涵義如有任何衝突,下列涵義於本第31 項條文內適用。
「權力機關」包括對「滙豐集團」任何部分具有司法權限的任何本地或外地司法、行政、公營或監管機構、任何政府、任何「稅務機關」、證券或期貨交易所、法院、中央銀行或執法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或彼等的任何代理。
「會員資料」指所有或任何有關「會員」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或「關連人士」的下列各項(如適用):(i)「個人資料」,(ii)關於「會員」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會員」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的戶口、「信用卡」、交易、使用「恒生」產品及服務,及「會員」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與「滙豐集團」關係的資料,及(iii)「稅務資料」。
「合規責任」指「滙豐集團」要符合下列各項的責任:(a)任何「法律」或國際指引及內部政策或程序,(b)「權力機關」的任何要求或「法律」下申報、披露或其他責任,及(c)要求「滙豐集團」核實其客戶身分的「法律」。
「關連人士」指「會員」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以外的人士或實體,而其資料(包括「個人資料」或「稅務資料」)由「會員」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或代表「會員」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向任何「滙豐集團成員」提供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因其他與提供「服務」有關的原因獲得。「關連人士」可包括(但不限於)任何保證人或提供第三方抵押的人士、公司的成員、董事或職員、合夥商的合夥人或合夥成員,任何「主要擁有人」、「控制人」、基金投資者、信託的實益擁有人、受託人、財產授予人或保障人、指定戶口持有人、指定收款人、「會員」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的代表、代理或代名人,或與「會員」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建立了關係的任何其他人士或實體,而該關係關乎「會員」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及「滙豐集團」的關係。
「控制人」指控制實體的個別人士。就信託而言,指財產授予人、受託人、保障人、受益人或各類受益人,及就信託行使最終實際控制權的任何其他人士。就非信託實體而言,指處於相等或類似控制位置的人士。
「金融罪行」指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賄賂、貪污、逃稅、欺詐、逃避經濟或貿易制裁,或違反,或規避或違反有關此等事宜的任何「法律」的任何行為或意圖。
「金融罪行風險管理活動」指「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為符合就或有關偵測、調查及防止「金融罪行」的「合規責任」而可能作出的任何行動。
「滙豐集團」一併及分別地指滙豐控股有限公司、其附屬公司、子公司、聯營實體及彼等的任何分行及辦事處。而「滙豐集團成員」具有相同涵義。
「法律」包括任何本地或外地法律、規例、判決或法院命令、自願守則、制裁制度、任何「滙豐集團成員」與「權力機關」的協議,或「權力機關」之間適用於「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的協議或條約。
「個人資料」指任何與一名個別人士有關的資料而從該等資料可確定該名個別人士的身分。
「服務」包括(a)開立、維持、結束及終止「會員」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的戶口或任何「信用卡」,(b)提供信貸融資及其他銀行、金融及保險產品及服務、處理申請、信貸及資格評估,及(c)維持「恒生」與「會員」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的整體關係,包括向「會員」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促銷服務或產品、市埸調查、保險、審計及行政用途。
「主要擁有人」指直接或間接地享有一個實體多於10% 的利潤或權益的任何個別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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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指香港或外地稅務、稅收或金融機關。
「稅務證明表格」指「稅務機關」或「恒生」為確認「會員」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的稅務狀況或「關連人士」的稅務狀況而不時發出或要求提供的任何表格或其他文件。
「稅務資料」指關於「會員」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稅務狀況或任何擁有人、「控制人」、「主要擁有人」、實益擁有人或
「關連人士」稅務狀況的文件或資料。「稅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下列的資料:稅收居民身分及╱或組織所在地
(如適用)、稅務居籍、稅務識別號碼、「稅務證明表格」、某些「個人資料」(包括姓名、住址、年齡、出生日期、出生地點、國籍、公民身分)。
(二) 收集、使用及分享「會員資料」
本第31(二)項條文解釋「恒生」如何使用關於「會員」、每名「被授權持卡人」及「關連人士」的資料。適用於「會員」、每名
「被授權持卡人」及其他個別人士的致各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通知(「個人資料收集聲明」)亦包含有關「恒生」及「滙豐集團」如何使用該等資料的重要信息。「會員」及每名「被授權持卡人」應一併閱讀本條文及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恒生」及「滙豐集團成員」可按本條文及「個人資料收集聲明」使用「會員資料」。
「會員資料」不會披露予任何人士(包括其他「滙豐集團成員」),除非:
• 「恒生」因應法律要求作出披露;
• 「恒生」有公眾責任作出披露;
• 「恒生」因正當的商業用途需要披露;
• 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作出披露;
• 按本條文或「個人資料收集聲明」所載作出披露。收集
(i) 「恒生」及其他「滙豐集團成員」可收集、使用及分享「會員資料」。「恒生」或「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代表可要求提供「會員資料」。「會員資料」可直接從「會員」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或「關連人士」、或從代表「會員」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或「關連人士」的人士或其他來源(包括公開資料)收集,亦可與「恒生」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可獲取的其他資料產生或組合。
使用
(ii) 「恒生」及「滙豐集團成員」可就下列用途使用、轉移及披露「會員資料」:(1)附錄1(適用於非「個人資料」的「會員資料」)列出的用途,(2)「個人資料收集聲明」(適用於「個人資料」)列出的用途,及(3)把「會員資料」與「恒生」或「滙豐集團」為任何用途而持有的任何資料進行核對,不論是否有意對「會員」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採取任何不利行動( (1)至(3)統稱「用途」)。
分享
(iii) 如為「用途」而需要及適當的,「恒生」可向下列人士轉移及披露任何「會員資料」:(1「)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列出的
接收者,而該等接收者亦可為「用途」而使用、轉移及披露該等資料及(2)附錄1(適用於非「個人資料」的「會員資料」) 列出的接收者。
閣下「會員」及「被授權持卡人」的責任
(iv) 「會員」及每名「被授權持卡人」同意提供「會員資料」,及不時提供予「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的「會員資料」如有任何變更,「會員」及每名「被授權持卡人」同意從速(在任何情況下於30 天內)以書面通知「恒生」。「會員」及每名
「被授權持卡人」亦同意從速回覆「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就提供「會員資料」的任何要求。「會員」進一步承諾就董事、股東、合夥人、控制人、法律地位或章程文件的任何更改(以「恒生」不時指定或認可的方式)通知「恒生」。
(v) 「會員」及每名「被授權持卡人」確認其資料(包括「個人資料」或「稅務資料」)已被或會被提供予「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的每名「關連人士」已獲通知及同意(或在有關時候會獲通知及同意)其資料按「恒生」不時修改或補充的本第31項條文及「個人資料收集聲明」所載處理、披露及轉移。「會員」及每名「被授權持卡人」須知會任何該等「關連人士」他們有權查閱及改正其「個人資料」。
(vi) 「會員」及每名「被授權持卡人」同意「恒生」按「本合約」所述使用、儲存、披露、處理及轉移所有「會員資料」,並會作出任何適用資料保障法律或保密法律不時要求的行動,以容許「恒生」如上述行事。「會員」及每名「被授權持卡人」同意,如「會員」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未能或未有在任何方面遵守本第31(二)(v)及31(二)(vi)項條文列出的責任,會從速以書面通知「恒生」。
(vii) 如:
• 「會員」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或任何「關連人士」未有按「恒生」合理的要求從速提供「會員資料」,或
• 「會員」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或任何「關連人士」拒絕給予或撤回任何「恒生」為「用途」(不包括向「會員」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促銷或推廣產品及服務有關的用途)而處理、轉移或披露「會員資料」所需的任何同意,或
• 「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就「金融罪行」或相關風險產生懷疑,
「恒生」可能:
(一) 未能向「會員」及/ 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提供新「服務」或繼續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務」,並保留終止「恒生」與「會員」及/ 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關係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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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作出所需行動讓「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符合「合規責任」;及
(三) 若本地「法律」許可,封鎖、轉移、結束或終止「會員」及/ 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的戶口或「信用卡」。
另外,如「會員」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未有按要求從速提供「會員」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或「關連人士」的「稅務資料」及隨附xx書、豁免書及同意書,「恒生」可自行判斷有關「會員」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或「關連人士」的狀況,包括「會員」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或「關連人士」需否向「稅務機關」申報。「恒生」或其他人士可能被要求扣起任何「稅務機關」合法要求的金額,並支付有關金額予適當的「稅務機關」。
(三)「金融罪行風險管理活動」
(i) 「金融罪行風險管理活動」包括但不限於:(一)審查、攔截及調查任何指示、通訊、提取要求、「服務」申請,或任何「會員」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或替「會員」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收取或支付的款項;(二)調查款項的來源或預定收款人;(三)組合「會員資料」和「滙豐集團」持有的其他相關資料;及(iv)對個人或實體的狀況作進一步查詢
(不論其是否受制裁制度約束),或確認「會員」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或「關連人士」的身分及狀況。
(ii) 「恒生」及「滙豐集團」的「金融罪行風險管理活動」可導致延遲、阻截或拒絕支付或清算任何款項、處理「會員」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的指示或「服務」申請,或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務」。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對「會員」或任何
「被授權持卡人」或任何第三方就完全或部分跟進行「金融罪行風險管理活動」相關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不論損失以任何方式產生) ,「恒生」及任何「滙豐集團成員」均無需向「會員」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或第三方負責。
(四) 稅務合規
「會員」、每名「被授權持卡人」及各「關連人士」以彼等的「關連人士」身分(而非彼等的個人身分),承諾「會員」及每名
「被授權持卡人」自行負責了解及遵從其有關及因開立及使用戶口或由「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提供的「服務」而在所有司法管轄區引起的稅務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繳稅,或提交報稅表或其他有關繳交所有相關稅項的所需文件)。各「關連人士」亦以彼等的「關連人士」身分(而非彼等的個人身分)為彼等的自身作出相同承諾。某些國家的稅務法例具跨領域效用,不論「會員」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或「關連人士」的居藉、住處、公民身分或成立所在地。「恒生」及任何「滙豐集團成員」均不提供稅務意見。「恒生」建議「會員」及每名「被授權持卡人」尋求獨立法律及稅務意見。「會員」或任何
「被授權持卡人」在任何司法管轄區可能引起的稅務責任,包括任何特別有關開立及使用戶口、「信用卡」及「恒生」或
「滙豐集團成員」提供的「服務」的稅務責任,「恒生」及任何「滙豐集團成員」均無需負責。
(五) 雜項
(i) 本第31 項條文與「會員」與「恒生」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與「恒生」之間的規管任何其他服務、產品、業務關係、戶口或協議的條款如有任何衝突或不一致,概以本第31 項條文為準。
(ii) 本第31項條文中的全部或任何條款在任何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下在任何方面如變成非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該條款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或本第31 項條文的其餘部分在該司法管轄區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均不受影響或損害。
(六) 終止後繼續有效
即使「會員」、或「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終止對「會員」及/ 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提供任何「服務」,「會員」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的任何戶口結束,或「會員」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的任何「信用卡」被終止,本第31 項條文繼續有效。
32. 「恒生」可將其於「本合約」之所有或任何利益、權利或義務轉讓或轉移予恒生銀行集團之任何成員,而毋須事前獲得「會員」及每名「被授權持卡人」之書面同意。「會員」及每名「被授權持卡人」均同意當「恒生」認為有合理需要時,「會員」及每名「被授權持卡人」將簽立所須文件及履行所須行為,使該等轉讓或轉移具有全面效力。
33. 「本合約」須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須按其詮釋。「恒生」、「會員」及每名「被授權持卡人」均同意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之非專屬管轄權。但「本合約」亦可在任何具司法管轄權之法院執行。
34. 「本合約」之英文本與中文譯本文義如有歧異,概以英文本為準。
35. 「本合約」內之各項條文均可分割及獨立詮釋。倘在任何時間一項或一項以上之條文因某法律管轄區之法律變成不再合法、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其餘條文之合法性、有效性或應執行性均不受任何影響。
36. 除有關「聯營組織」另行宣佈外,「信用卡」不賦予同時為該「聯營組織」會員或客戶之「會員」及╱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任何由該「聯營組織」現有及管理或監督或資助之會社、協會或社團之會員資格。「會員」不得,及須促使任何「被授權持卡人」不得,聲稱或自稱為該等會社、協會或社團之會員或向外以其會員身份自居,並須彌償「恒生」因「會員」及╱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違反本第36 項條文導致「恒生」可能招致或遭受的所有損失、費用及損害賠償。
37. 儘管乃根據「恒生」與一個「聯營組織」之間之聯營卡合約或安排而發出,「恒生」有全權取消、修訂或更改與該「聯營組織」之合約或安排。任何「恒生」與該「聯營組織」之來往或任何「恒生」給予該「聯營組織」之寬限、權利上之放棄或時間上之寬限將完全不影響任何根據「恒生」與該「聯營組織」之聯營卡合約或安排而獲發「信用卡」之「會員」或「被授權持卡人」對「恒生」之負債或責任,「會員」及╱ 或「被授權持卡人」不得因此避免、減少或拖延「會員」對「恒生」之負債或責任。
38. 「會員」授權,及促使每一位「被授權持卡人」授權,「恒生」向「聯營組織」及╱或任何參與「信用卡」有關活動之商戶不時披露
及╱或互相交換有關(i「)
會員」及╱或(ii「)
被授權持卡人」及╱或(iii「)
會員」及╱ 或「被授權持卡人」與「恒生」之所有或任何交
易或往來之詳細資料,作為銷售及推廣產品服務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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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一)「會員」、任何保證人、擔保提供者或任何其他人士(以下統稱「各義務人」及每一名為「義務人」)在「本合約」或有關「信用卡」服務的任何文件下對「恒生」作出的一切付款,應按「恒生」所列明的向「恒生」作出及不附帶任何抵銷權、反申索或條件,以及不附帶現時或日後任何性質的稅項、扣減或預扣。如任何「義務人」於任何時間被要求於向「恒生」作出的付款中,作出任何稅務或其他的扣減或預扣,該「義務人」就該付款的應付款項應相應增加,以確保經過扣減或預扣之後,「恒生」於該筆付款的到期日收到(並在不附帶扣減或預扣的任何責任的情況下予以保留)的淨額,相當於如未經作出或規定作出扣減或預扣「恒生」應可收到的款額。「各義務人」須負起在適當限期前向有關當局繳付上述扣減或預扣款項的全責。「各義務人」須共同及各別因有關「義務人」未能作出上述扣減或預扣或未能在適當限期前向有關當局繳付上述扣減或預扣款項或未能於付款到期日支付任何增加的付款而導致「恒生」應付或招致的任何損失、債務、利息、罰款、或成本及支出賠償「恒生」。在「恒生」提出要求時,「各義務人」須共同及各別迅速地向「恒生」交付令「恒生」滿意的證據,證明已經作出有關扣減或預扣或(如適用)已向有關當局作出適當的付款。
(二)「本合約」提及的任何費用或收費不含任何增值稅、貨物或服務稅或可能對該等費用或收費徵收的任何其他稅項。如需徵收任何增值稅、貨物或服務稅或其他稅項,有關「義務人」須於支付該等費用或收費時一併支付該等稅項。
40. 就每名「被授權持卡人」在「本合約」下的責任及債務,「會員」須獨自承擔。「會員」必須就「恒生」、其高級人員及僱員任何一方因為向「會員」及每名「被授權持卡人」提供「信用卡」或有關服務,或行使或保存「恒生」在「本合約」下的權力及權利而招致的所有責任、索償、要求、損失、損害、稅項、成本、收費及任何種類的支出(包括按十足賠償基礎計算的法律費用及相關支出,及任何有關當局向「恒生」追索有關「會員」任何應得利潤或收益的稅項),及可以向「恒生」、其高級人員及僱員任何一方採取的所有行動或法律程序,向「恒生」、其高級人員及僱員作出賠償,但因「恒生」、其高級人員及僱員的疏忽或蓄意違約行為引致者除外,並僅以由此直接引起的直接及可合理預見損失及損害(如有)為限。「恒生」有權將其管有或控制有關
「會員」的資產或「會員」在「恒生」開立的任何賬戶的款項中,預扣、保留或扣除一筆其合理地認為足以填補「會員」在本條文中可能結欠或招致的任何金額。即使「信用卡」或有關服務或其任何部份已終止,本賠償責任仍然有效。
41. 除「會員」「/ 被授權持卡人」及「恒生」以外,並無其他人士有權按《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強制執行「本合約」的任何條文,
或享有「本合約」的任何條文下的利益。
免息分期付款計劃章則
除恒生銀聯人民幣鑽石商務卡之「會員」及╱或其「被授權持卡人」外,恒生信用卡「會員」可申請恒生信用卡免息分期付款計劃(「分期計劃」)供任何「被授權持卡人」使用,向個別商戶購買貨品及╱或服務。「分期計劃」為一項免息分期借貸交易,即恒生銀行有限公司(「恒生」)借出相等於貨品及╱或服務購買價之免息分期貸款金額(「分期金額」)予「會員」,並代為向商戶支付該金額。「會員」則須按分期期數每月償還分期供款予「恒生」直至「分期金額」全部清還為止。無論在任何情況下,「會員」均須償還「分期金額」之全數予「恒生」。「會員」現向「恒生」申請「分期計劃」,並不可撤銷地授權恒生將「分期金額」支付予商戶以購買貨品及╱或服務。
「會員」及╱ 或「被授權持卡人」同意接受以下條款之約束:
1. 「分期計劃」須受適用有關恒生信用卡之會員合約(「會員合約」)內所有適用條款約束。除非另有指明,否則於本章則內使用之文字及詞語,其意義與「會員合約」內所使用者相同。
2. 所有「分期計劃」的申請須經「恒生」接納方為有效。「恒生」有權接納或拒絕任何申請,而毋須給予解釋。
3. 「恒生」將會於「分期計劃」批核後將獲批核之「分期金額」一次過支付予商戶。「分期計劃」申請一經接納,「會員」及╱ 或「被授權持卡人」不可取消申請及╱或取消有關貨品及╱或服務之訂購,所有已償還之「分期金額」均不獲退回,而所有未償還之「分期金額」「會員」必須依期償還。
4. 「恒生」將於由其全權決定之日期,按「會員」及╱ 或「被授權持卡人」要求及「恒生」同意之每期供款及總期數,每月於「會員」 及╱ 或「被授權持卡人」指定之恒生信用卡戶口(「信用卡戶口」)支取「分期金額」。「會員」須按「會員合約」及本章則條款清還所有每月支取之供款或即時到期之所有未償還供款,承擔欠款產生之所有財務費用及其他費用及責任。
5. 「恒生」將於「信用卡戶口」之信用額內扣減一項相等於「分期金額」之數額。「恒生」每月成功於「信用卡戶口」支取供款後,將會按比例恢復「信用卡戶口」之信用額。
6. 「會員」毋須就「分期計劃」支付財務費用。儘管有以上xx,倘若「會員」未能於到期繳款日期當日或以前全部清還「信用卡戶口」結單上所訂明之總結欠,「會員」須就「信用卡戶口」內之所有結欠(包括「分期金額」)按「會員合約」支付財務費用。「會 員」須就任何到期未付之每月供款支付由該每月供款過賬日起計以當時適用於「信用卡戶口」之利率計算之財務費用。
7. 倘「會員」及╱ 或「被授權持卡人」未能依期償還「信用卡戶口」內之任何到期欠款,及╱或違反「會員合約」及╱或本章則任何條款,及╱或因任何理由取消或終止「信用卡戶口」,所有根據本章則之欠付或招致或尚未到期供款將會即時到期,「恒生」 有權將所有該等供款於「會員」及╱ 或「被授權持卡人」之「信用卡戶口」即時支取。「恒生」並有權要求「會員」及╱ 或「被授權持卡人」將貨品交回「恒生」作全權處理。
8. 「會員」可以書面通知「恒生」,申請提早清還全部而非部分「分期金額」之未償還分期款項。「恒生」在接納申請後,將由「信用卡戶口」支取該等未償還分期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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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恒生」對貨品及╱或服務之所有事宜概不負任何責任或義務。貨品及╱或服務乃由商戶出售及供應予「會員」及╱ 或「被授 權持卡人」,並由商戶自行承擔一切有關貨品及╱或服務的責任或義務。任何有關貨品及╱或服務之爭議或投訴,「會員」及╱ 或「被授權持卡人」必須自行直接與商戶解決,不論爭議是否獲得解決(包括但不限於「會員」及╱ 或「被授權持卡人」未能獲得有關貨品及╱或服務),「會員」必須按本章則及「會員合約」償還所有欠款及承擔對「恒生」之其他責任。
10. 「會員」及╱ 或「被授權持卡人」同意「恒生」可就執行本章則之條款。而向商戶提供及交換「會員」及╱ 或「被授權持卡人」之個人資料。
11. 如能證明「會員」及╱ 或「被授權持卡人」本以至誠及事先已將「信用卡」妥為保管及保密,並於接獲通知或懷疑其已遺失、被 竊或遭冒用後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報失,在符合適用之法律及規例之規定下及除因「恒生」、或「恒生」職員或僱員之疏忽或過失外,「會員」對於「恒生」實際收到遺失、被竊或遭冒用之報告前所產生之所有未經授權之「分期計劃」交易均須負責。倘若「會員」及╱ 或「被授權持卡人」作出欺詐行為或因嚴重疏忽或未能依循「會員合約」所列明之預防措施或遵守「會員合約」所述責任時,「會員」須對所有未經授權之「分期計劃」交易負上責任。
12. 「恒生」有權隨時通知「會員」及╱ 或「被授權持卡人」:( a )取消或終止該等「分期計劃」;( b )修訂或增補本條款及細則;及╱ 或( c )要求「會員」立即清還「分期計劃」之所有未償還之「分期金額」或剩餘欠款。
13. 除「會員」「/ 被授權持卡人」及「恒生」以外,並無其他人士有權按《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強制執行本章則的任何條文,或
享有本章則的任何條文下的利益。
14. 本章則之條款乃附加於「會員合約」之上,倘本章則與「會員合約」有任何歧異,概以本章則條款為準。中文譯本僅供參考,xxx與英文有歧異,概以英文本為準。
特定商戶免息分期計劃章則
除恒生銀聯人民幣鑽石商務卡之「會員」及╱或其「被授權持卡人」外,恒生信用卡「會員」可申請恒生信用卡特定商戶免息分期計劃(「特定商戶分期計劃」)供任何「被授權持卡人」使用,向個別商戶購買貨品及╱或服務。「特定商戶分期計劃」為一項免息分期借貸交易,即恒生銀行有限公司(「恒生」)借出相等於貨品及╱或服務購買價之免息分期貸款金額(「分期金額」)予「會員」,並代為向商戶支付該金額。「會員」則需按分期期數每月償還分期供款予「恒生」,並受本章則有關終止「特定商戶分期計劃」之條款規限下,直至「分期金額」全部清還為止。「會員」現向「恒生」申請「特定商戶分期計劃」,並不可撤銷地授權恒生將「分期金額」支付予商戶以購買貨品及╱或服務。「會員」及╱ 或「被授權持卡人」同意接受以下條款之約束:
1. 「特定商戶分期計劃」須受適用有關恒生信用卡之會員合約(「會員合約」)內所有適用條款約束。除非另有指明,否則於本章則內使用之文字及詞語,其意義與「會員合約」內所使用者相同。
2. 所有「特定商戶分期計劃」的申請須經「恒生」接納方為有效。「恒生」有權接納或拒絕任何申請,而毋須給予解釋。
3. 「特定商戶分期計劃」申請一經接納,「會員」及╱ 或「被授權持卡人」不可取消申請及╱或取消有關貨品及╱或服務之訂購。
「恒生」會按「會員」及╱ 或「被授權持卡人」要求及「恒生」同意之每期供款及總期數以每月分期方式或「恒生」全權決定認為適當之其他方式,向商戶支付「分期金額」。
4. 「恒生」將於由其全權決定之日期,按「會員」及╱ 或「被授權持卡人」要求及「恒生」同意之每期供款及總期數,每月於「會員」及╱ 或「被授權持卡人」指定之恒生信用卡戶口(「信用卡戶口」)支取「分期金額」。無論「會員」及╱ 或「被授權持卡人」於當月 或清還供款前之任何時間是否已收到商戶提供之貨品及╱或服務,「會員」須按「會員合約」及本章則條款清還所有每月支取之供款或即時到期之所有未償還供款,承擔欠款產生之所有財務費用及其他費用及責任。所有已償還之「分期金額」均不獲退款。
5. 倘若出現以下全部或任何一種情況,「特定商戶分期計劃」將會立即終止:
i. 假如商戶(屬一間有限公司或法團)被呈請作自願性或強制性清盤或解散;一項有關商戶欠債並根據破產條例所發出 之法定索求已送達商戶(屬合夥或個人經營),而商戶並未遵循有關索求,或任何人士基於任何理由向法庭呈請其破產;或商戶與其債權人簽訂任何債務安排或債務重整協議,或商戶之貨品受制於任何扣押令或須執行有關扣押令;
ii. 商戶終止其業務或結束其所有銷售店;
iii. 商戶於「恒生」開立之商戶收單戶口因任何理由結束或被終止。
6. 倘若「特定商戶分期計劃」根據上述第5 項條款終止,「恒生」會停止向商戶支付任何尚未到期支付之「分期金額」以及不會於
「信用卡戶口」支取「分期金額」之尚未到期每月供款。於「特定商戶分期計劃」終止時,「會員」毋須向「恒生」償還尚未記入支取「信用卡戶口」之「分期金額」結欠。為免產生疑問,「會員」必須向「恒生」償還於「特定商戶分期計劃」終止前已記入支取「信 用卡戶口」之任何「分期金額」。
7. 「恒生」將於「信用卡戶口」之信用額內扣減一項相等於「分期金額」之數額。「恒生」每月成功於「信用卡戶口」支取供款後,將會按比例恢復「信用卡戶口」之信用額。於「特定商戶分期計劃」根據上述第5 項條款終止時,所有仍被凍結之信用額會恢復供「會員」及╱ 或「被授權持卡人」使用。
8. 「會員」毋須就「特定商戶分期計劃」支付財務費用。儘管有以上xx,倘若「會員」未能於到期繳款日期當日或以前全部清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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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戶口」結單上所訂明之總結欠,「會員」須就「信用卡戶口」內之所有結欠(包括「分期金額」)按「會員合約」支付財務費用。「會員」須就任何到期未付之每月供款支付由該每月供款過賬日起計以當時適用於「信用卡戶口」之利率計算之財務費 用。
9. 倘「會員」及╱ 或「被授權持卡人」未能依期償還「信用卡戶口」內之任何到期欠款,及╱或違反「會員合約」及╱或本章則任何 條款,及╱或因任何理由取消或終止「信用卡戶口」,所有根據本章則之欠付或招致或尚未到期供款將會即時到期,「恒生」有權將所有該等供款於「會員」及╱ 或「被授權持卡人」之「信用卡戶口」即時支取。「恒生」並有權要求「會員」及╱ 或「被授權持卡人」將貨品交回「恒生」作全權處理。
10. 「會員」可以書面通知「恒生」,申請提早清還全部而非部分「分期金額」之未償還分期款項。「恒生」在接納申請後,將由「信用卡戶口」支取該等未償還分期款項。
11. 「恒生」對貨品及╱或服務之所有事宜概不負任何責任或義務。貨品及╱或服務乃由商戶出售及供應予「會員」及╱ 或「被授權持卡人」,並由商戶自行承擔一切有關貨品及╱或服務的責任或義務。任何有關貨品及╱或服務之爭議或投訴,「會員」 及╱ 或「被授權持卡人」必須自行直接與商戶解決,不論爭議是否獲得解決(包括但不限於「會員」及╱ 或「被授權持卡人」未能獲得有關貨品及╱或服務),「會員」必須按本章則及「會員合約」償還所有欠款及承擔對「恒生」之其他責任。
12. 「會員」及╱ 或「被授權持卡人」同意「恒生」可就執行本章則之條款,而向商戶提供及交換「會員」及╱ 或「被授權持卡人」之個人資料。
13. 如能證明「會員」及╱ 或「被授權持卡人」本以至誠及事先已將「信用卡」妥為保管及保密,並於接獲通知或懷疑其已遺失、被 竊或遭冒用後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報失,在符合適用之法律及規例之規定下及除因「恒生」、或「恒生」職員或僱員之疏忽或過失外,「會員」對於「恒生」實際收到遺失、被竊或遭冒用之報告前所產生之所有未經授權之「特定商戶分期計劃」交易均須負責。倘若「會員」及╱ 或「被授權持卡人」作出欺詐行為或因嚴重疏忽或未能依循「會員合約」所列明之預防措施或遵守及「會員合約」所述責任時,「會員」須對所有未經授權之「特定商戶分期計劃」交易負上責任。
14. 「恒生」有權隨時通知「會員」及╱ 或「被授權持卡人」:(a)取消或終止該等「特定商戶分期計劃」;(b)修訂或增補本條款及細則;及╱或(c)要求「會員」立即清還「特定商戶分期計劃」之所有未償還之「分期金額」或剩餘欠款。
15. 除「會員」「/ 被授權持卡人」及「恒生」以外,並無其他人士有權按《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強制執行本章則的任何條文,或享有本章則的任何條文下的利益。
16. 本章則之條款乃附加於「會員合約」之上,倘本章則與「會員合約」有任何歧異,概以本章則條款為準。中文譯本僅供參考,xxx與英文有歧異,概以英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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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1
下列條款關於使用、儲存、處理、轉移及披露非「個人資料」的「會員資料」,並補充第31 項條文。出現於本附錄1 的詞語有「本合約」第31項條文列出的涵義。
使用非「個人資料」的「會員資料」
非「個人資料」的「會員資料」可被用作下列用途:
(1) 考慮「服務」申請;
(2) 審批、管理、執行或提供「服務」或「會員」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要求或授權的任何交易;
(3) 遵守「合規責任」;
(4) 進行「金融罪行風險管理活動」;
(5) 向「會員」及為「會員」債務提供擔保或抵押的人士收取任何欠款;
(6) 進行信貸調查及獲取或提供信貸資料;
(7) 行使或保衛「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的權利;
(8) 遵守「恒生」或「滙豐集團」的內部營運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信用及風險管理、系統或產品研發及計劃、保險、審核及行政用途);
(9) 編製及維持「恒生」的信貸和風險相關準則;
(10) 確保「會員」及為「會員」債務提供擔保或抵押的人士的信用維持良好;
(11) 向「會員」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及如「法律」許可,「關連人士」)促銷、設計、改善或推廣「服務」或相關產品及進行市場調查;
(12) 確定「恒生」對「會員」的債務,或「會員」或為「會員」債務提供擔保或抵押的人士對「恒生」的債務;
(13) 遵守「恒生」或其任何分行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根據以下各項須或被期望遵守的責任、要求或安排:
(i) 任何「法律」或「合規責任」;
(ii) 任何「權力機關」提供或發出的任何守則、內部指引、指引或指導;
(iii) 與對「滙豐集團」整體或任何部分具司法權限的「權力機關」現在或將來訂立的任何合約或其他承諾;或
(iv) 「權力機關」之間的任何協議或條約;
(14) 遵守「滙豐集團」為符合制裁或預防或偵測「金融罪行」的任何方案就於「滙豐集團」內共用資料及資訊或資料及資訊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責任、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15) 遵守「權力機關」施加的任何責任、指令或要求;
(16) 使「恒生」的實質或建議受讓人、或「恒生」對「會員」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權益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能對有關擬進行的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作出評核;
(17) 維持「恒生」或「滙豐集團」與「會員」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的整體關係;及
(18) 與任何上述相關或有連帶關係的用途。
分享及轉移非「個人資料」的「會員資料」
如為所有或任何「用途」而需要及適當的,「恒生」可向「恒生」認為所需的所有人士(不論所在處)轉移、分享、交換及披露非「個人資料」的「會員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一) 任何「滙豐集團成員」;
(二)「滙豐集團」的任何代理、承包商、次承包商、服務供應商或聯營人士(包括彼等的僱員、董事及職員、代理人、承包商、服務供應商及專業顧問);
(三) 任何「權力機關」;
(四) 代表「會員」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行事的任何人士、收款人、受益人、戶口代名人、中介人、往來及代理銀行、結算公司、結算或交收系統、市場交易對手、上游預扣稅代理、掉期或交易儲存庫、證券交易所、「會員」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擁有證券權益的公司(如該等證券由「恒生」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代「會員」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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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就或有關獲取「服務」權益及承擔「服務」風險的任何一方;
(六) 任何其他財務機構、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征信機構,以獲取或提供信貸資料;
(七) 涉及「恒生」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的任何業務轉讓、出讓、合併或收購的任何一方;
(八) 任何提供資產管理服務予「會員」或任何「被授權持卡人」的第三方基金經理;及
(九) 任何「恒生」向其提供介紹或轉介的中介經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