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瑞泰人寿[2009]疾病保险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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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泰附加瑞丽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合同条款
x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09年9月
目
录
总
一、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障条款
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三、
其
2
则
关于瑞泰附加瑞丽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2
本附加合同的构成 2
投保条件 2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及保险期间 2
犹豫期 2
2
保险金额 2
保险费 3
保险责任 3
责任免除 3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3
保险事故通知及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3
诉讼时效 3
保险金的申请 3
保险金给付 4
他
4
第十五条 续保 4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4
宽限期 4
增加或减少保险金额 4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
我们行使本附加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
本附加合同的解除及终止 5
xxxx之选投资连结保险合同条款
四、
释
义
5
瑞泰附加瑞丽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一、总 则
第一条
关于 附加 x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 称“本 加合同”)
瑞泰附加瑞丽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可附加在我们(指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是您(指投保人)和我们之间签订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附加协议。本附加合同提供的是女性重大疾病保险保障。
本附加合同中有约定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本附加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主合同中的投资相关条款除外。
第二条
x附加合 的构成
x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指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以下同)或其他保险凭证、附加保险合同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通知、批单、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
投 条件
保人
3 . 1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与主合同的投保人为同一人。
3 . 2 保险人
x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与主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 且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含续保生效日)被保险人的年龄应该在18周岁 (含)至60周岁(含)之间。
本附加合同所指周岁,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四条
x 加合 的生 及保险期间
4.1本 加合同的生效
您向我们完整提交本附加合同的投保单等相关投保文件后,我们需要对您的投保申请进行核保。在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取您应该交纳的保险费时,被保险人生存的,本附加合同生效,该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将及时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度和保险单期满日均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中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计算。
4.2保险期间
x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且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期满日应该不晚于主合同的保险单期满日。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中载明的生效日期的零时起开始计算。保险期间会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五条
犹豫期
5.1为了确保您的利益、确保您已经全面理解并选择了适合您需求的人身保险产品,本附加合同设置了犹豫期条款。
5.2 犹豫期是从您收到本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书面签收日以附加保险合同签收回执上载明的签收日期为准。
5.3在犹豫期内,您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本附加合同,并将本附加合同相关文件退还我们。本附加合同在我们收到您的书面撤销通知时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我们将在收到您退还的本附加合同相关文件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您全额无息退还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至您的主合同投资账户中。
若您的主合同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我们按收到本附加合同撤销通知时的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价格或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应退还的投资单位数,退还至您主合同的投资账户。本附加合同中所有提及投资单位的扣除或退还的,均为按照投保人主合同当时的各投资账户实际价值占其投资账户实际价值总和的比例分别从投保人各投资账户中扣除或返还至投保人各投资账户。
二、保障条款
第六条
保险金额
x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如果该保险金额经您和我们同意有所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准。
第七条
保险费
x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按被保险人的年龄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以保险单月度为计算基础,详见附件“瑞泰附加瑞丽女性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费率表”,该费率在每个保险单年度初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变化而调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将按月通过扣取主合同投保人账户价值的方式收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及以后的每个月度对应日,从您主合同的投保人账户中扣除。若您的主合同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我们按照投资单位价格或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当月应收取的投资单位数,从您主合同的投资账户中扣除。
本附加合同无现金价值。
八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大疾 保险金
8.1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若被保险人经诊断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即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30天以上的,我们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不受上述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的限制(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含)内,若被保险人经诊断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我们在接到通知后将已收取的保险费返还至主合同投保人账户。若主合同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我们按接到通知后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价格或投资单位卖出价将已收取的保险费以投资单位形式返还至主合同投保人投资账户,本附加合同终止。
8.2 特定 大疾 保险金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若被保险人经诊断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特定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30天以上的,我们除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一并额外给付保险单上载明保险金额的50%作为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特定重大疾病指:严重糖尿病及病发症,符合恶性肿瘤定义的女性乳房癌、女性子宫颈癌、女性子宫癌、女性阴道癌、女性卵巢癌、女性输卵管癌、女性外阴癌。
第九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①;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②、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③,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④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x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除非另行约定,我们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及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您或被保险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被保险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通知。
第十二条
诉讼时效
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xxxx之选投资连结保险合同条款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3)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病理显微镜检查、必需的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被保险人疾病诊断证明,关于重大疾病的释义中所提及的索赔时需要提供的有关证明。
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四条
险金给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三、其
他
第十五条
续保
15.1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30日内,如果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为您申请续保,且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收取续保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将继续有效5年,我们应在保险单上批注。
15.2每次续保生效日被保险人年龄仍应符合本附加合同3.2的约定,且在续保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期满日应不晚于主合同的保单期满日。
15.3续保保险费与本附加合同第7条的有关规定相同。但我们保留调整续保保险费的权利。若我们调整了续保保险费,将及时通知您。
第十六条
年龄确定与 误的处理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其法定身份证件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规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将已收取的保险费在扣除手续费(手续费指我们的管理费用与佣金之和,比例为不超过我们已经收取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的35%)后,退还至主合同投保人账户中。若主合同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我们以投资单位形式退还至主合同投保人的投资账户中,退还的投资单位数按照本附加合同解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价格或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附加合同第20条的规定。
2)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的保险费,我们将已多收的保险费,退还至主合同投保人账户中。若主合同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我们按照主合同投资单位价格或投资单位卖出价以投资单位的形式退还至主合同投保人投资账户中。
3)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的保险费,我们有权从主合同投保人账户中收取少收的保险费。若主合同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我们有权从主合同投保人的投资账户中按照投资单位价格或投资单位卖出价以扣除投资单位的形式,收取少收的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但最高不超过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十七条
宽限期
x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为按月在每个保险单月度初在主合同投保人账户价值中扣取,当投保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当月应交保险费时,自当月保险费到期日起60日内为本附加合同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应承担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我们会在投保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当月应交保险费时,及时向您发出交纳保险费的通知,您应该在宽限期内及时补交主合同的保险费,补交保险费的有关规定按照主合同中额外/追加保险费的相应规定执行。
您逾本附加合同的宽限期仍未交纳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加或减少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或减少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后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相应的月度对应日生效,我们应在保险单上批注。
自增加或减少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我们按照增加或减少后的保险金额收取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本附加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将已经收取的保险费退还至主合同投保人账户中。若主合同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我们以投资单位形式退还至主合同投保人的投资账户中,退还的投资单位数按照本附加合同解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价格或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我们行使本附加合
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x 加合同的解除及终止
21.1本 加合同的
21.1.1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您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当日,本附加合同解除。
21.1.2出现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或保险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本附加合同可以解除。
21.2.本 加合同的终止
21.2.1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
21.2.2本附加合同在其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续保的,则在续保后的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
21.2.3出现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或保险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终止的情形时,本附加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我们不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附加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其规定的保险责任终止,您应该将本附加合同相关文件退还给我们。
四、释
义
①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②酒后 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③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④无有效行驶证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⑤本 加合同所称 大疾病,仅指下列疾病之一:
1. 性肿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xxxx之选投资连结保险合同条款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 期程度的xxx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 心 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
中 后 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
大 官 术或 干
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
状动脉 桥术(或称 状动脉旁 移 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
肾病(或称 性 功能衰 毒症期)
严 Ⅲ度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8.
严 尿病及 发症
经本公司认可的内分泌专科医生证实,被保险人确诊为糖尿病并符合以下下列全部情形:
(1)合并有糖尿病肾病,表现为持续蛋白尿,尿蛋白定量大于0.5克/24小时;
严 类风 性关节炎
(2)导致肢端坏疽,确实实施了一只或以上脚趾的切除手术。 9.
是指广泛的慢性渐进性的关节损害,伴有明显的关节畸形,至少累及三个或三个以上关节(如:手,腕,肘,髋,膝,踝关
节)。此疾病必须已经导致了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不能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情形。上述疾病需由专科医生确诊,并提供相应医疗记录以证实上述病情已经存在至少3个月。
统性红 狼疮
10.
红斑狼疮是指由于自身抗体和免疫复合物的沉积破坏了血管和细胞而导致的累及多系统损害的一种自体免疫性疾病。本保障仅限于被保险人因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狼疮性肾炎并引起肾功能损害,且肾脏病理诊断符合以下列明的世界卫生组织
(WHO)对狼疮性肾炎所分类中的第III、IV、V、VI型。诊断须由有资格的风湿和免疫病专科医生确认。世界卫生组织(WHO)对狼疮性肾炎的分类标准:
世界卫生组织(WHO)对狼疮性肾炎的分类标准: I 型 正常肾小球型;
II型 系膜增生型;
III型 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IV型 弥漫增生型;
V型 膜型;
VI型 肾小球硬化型。
瑞泰附加瑞丽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分 义 6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上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第1至第7项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第8至第10项为我公司增加的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的疾病定义。
※本 大疾病释义中 提及的术 ,其
如下:
1 .六项基本 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2 .肢体 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3. 言能力 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5.专科 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6. 艾滋
或 艾滋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7. 传性疾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8. 先天性畸形、 形
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附件
x泰安丰之选投资连结保险合同条款
x泰附加瑞丽女性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费率表
月度保险费 | ||||||||||
(单位: 人民币) 每1,000元保险金额 | ||||||||||
年龄 | 年龄 | 年龄 | 年龄 | |||||||
18 | 0.047 | 30 | 0.14 | 42 | 0.425 | 54 | 0.945 | |||
19 | 0.049 | 31 | 0.155 | 43 | 0.46 | 55 | 0.994 | |||
20 | 0.053 | 32 | 0.172 | 44 | 0.495 | 56 | 1.047 | |||
21 | 0.054 | 33 | 0.189 | 45 | 0.564 | 57 | 1.113 | |||
22 | 0.055 | 34 | 0.209 | 46 | 0.614 | 58 | 1.193 | |||
23 | 0.058 | 35 | 0.259 | 47 | 0.655 | 59 | 1.279 | |||
24 | 0.064 | 36 | 0.282 | 48 | 0.683 | 60 | 1.373 | |||
25 | 0.073 | 37 | 0.293 | 49 | 0.702 | 61 | 1.489 | |||
26 | 0.082 | 38 | 0.305 | 50 | 0.765 | 62 | 1.607 | |||
27 | 0.089 | 39 | 0.318 | 51 | 0.807 | 63 | 1.737 | |||
28 | 0.102 | 40 | 0.36 | 52 | 0.854 | 64 | 1.879 | |||
29 | 0.113 | 41 | 0.392 | 53 | 0.899 | 65 | 2.042 |